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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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合作协议国际信用证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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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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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乙方:(公司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鉴于甲方是一家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的代理机构,乙方希望与甲方合作开展国际信用证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
1. 甲方为乙方提供国际信用证业务相关的咨询、代理开立信用证、解释信用证、履行信用证等一揽子服务。
2.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用证开立需求和相关信息,提供准确、完整的资料,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二条:合作期限
本协议签署后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双方同意在协议期满前提前三个月进行续签协商,如无特殊情况,合同将自动续签。
第三条:合作权责
1. 甲方的权责:
(1)根据乙方的委托,代理开立国际信用证,并向乙方提供信用证开立相关的咨询和指导;
(2)代表乙方与信用证开证行进行业务沟通和协商;
(3)根据乙方的要求,进行信用证的解释和履行;
(4)确保所提供的服务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2. 乙方的权责:
(1)向甲方提供准确、完整的资料,以便甲方代理开立信用证;
(2)按约定时间及金额支付协议费用;
(3)如需解释和履行信用证,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4)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如有任何变动,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条:费用结算
1.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费用以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费用将根据实际工作量和经营情况进行调整。
2. 甲方每季度提供一次费用明细表,明确列明服务项目和费用,乙方对费用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明细表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乙方同意该费用。
第五条:信息保密
双方同意在本合作期间及合作结束后对所获得的对方商业和技术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也不得利用该信息谋取自己的私利。
第六条: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
第七条:协议变更和解除
在合作期内,双方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协议的有效性、履行和解释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签字):乙方(盖章/签字):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