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全省粮油加工企业相关统计指标半月报表制度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全省粮油加工企业相关统计指标半月报表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粮食局

•【公布日期】2012.12.06

•【字号】黑粮办发[2012]79号

•【施行日期】2012.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全省粮油加工企业相关统计

指标半月报表制度的通知

(黑粮办发〔2012〕79号)

各市(地)粮食局,农垦总局粮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粮食局,省新良粮油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全省各地粮油加工企业运营情况”的要求,为更好地指导企业开展生产、推进秋粮收购工作提供有效服务,省局决定在秋粮收购期间建立全省粮油加工企业相关统计指标半月报表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辖区内所有粮油加工企业。

二、统计内容

(一)相关统计指标。粮食购进数量及价格情况、加工原料消耗情况、主产品销售情况,包括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往省份及吨利润(详见附件1)。

(二)辖区内粮油加工企业运营情况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包括当地粮食加工

企业收购、加工、销售及企业盈利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建议及措施。

三、报表及分析报告报送时间

此报表属于临时性报表。统计时段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末。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的收购数据已经上报,之后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每月18日及次月3日向省局报送报表及分析报告。

四、报送渠道

县、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汇总后,市(地)级汇总数据以EXCEL表格形式上传至****************邮箱、或通过QQ传至“全省粮油加工业统计群”,分析报告上传至***************邮箱。上报数据要经主管领导审阅并签字,签字的汇总表格传真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目前正值我省秋粮收购季节,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十分繁忙,建立并启动全省粮油加工企业半月报制度,具有重要性及必要性。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主管领导及责任科(处)室,并确定1名联络员(详见附件2),具体落实情况逐级汇总后于2012年12月10日前上报省局调控处,上报渠道与数据报送渠道一样。

(二)力求全面、准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建立半月报表制度的目的是分析全省粮油加工行业的整体运营情况,向省政府提出科学合理的工作建议。数据全面、准确至关重要。各地一定要将辖区内的所有粮油加工企业全部纳入统计范围,及时增加粮食流通统计五日报表及月报表、粮油加工统计月报表的报表单位,使粮油加工企业相关统计指标半月报表、粮食流通统计五日报表及月报表、粮油加工统计月报表的报表单位保持一致。

(三)认真审核,做好与相关统计报表的衔接,确保数据准确。半月报表中反映的“购进”要与“黑龙江省粮食收购进度五日报直报系统”中反映的收购数据保

持一致;反映的“加工原料消耗”、“销售情况”、“吨利润”要与《粮油加工业月报表》、《重点大米、豆油加工企业收支平衡月报表》、《重点转化企业收购平衡月报表》中的相关指标保持一致。第一期上报数据要与已经上报的截至11月30日数据衔接好,各地一定要加强审核,认真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四)作为各地全年工作指标考核的参考因素。省局将此项工作每期的报送情况做好记录,年终时作为省局调控处、行业指导处有关指标考核的参考因素。

联系方式:省局调控处刘黎明,*************

省局行业指导处刘佳宁,*************

附件:1、全省粮油加工企业半月报表

2、全省粮油加工企业半月报表负责部门及人员统计表

2012年12月6日附件1:

全省粮油加工企业半月报表

备注:1、购进情况是指企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购进情况。

2、本表报送期间为2012年10月1日-2013年3月30日;时间为每月18日及次月3日,2013年3月末终止。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签字):行业科(处、股)长(签字):

附件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