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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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烟治理管理制度

油烟治理管理制度

油烟治理管理制度一、油烟治理管理制度的内容1.1 目标和原则该制度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公众健康和改善人居环境。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依法治理、科学治理、全面治理、持续治理。

1.2 法律法规油烟治理管理制度要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空气污染防治法等,制定对油烟排放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1.3 油烟排放标准具体规定油烟的排放标准,包括油烟排放的浓度和总量的限制,以及要求使用高效净化设备等。

1.4 油烟治理设备的管理包括对油烟净化设备的选用、安装、维护和检测等方面的管理规定,确保设备的有效性和长期稳定运行。

1.5 监督检查规定相关部门负责对油烟排放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达标企业给予奖励。

1.6 罚则和奖励措施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同时对达标企业给予奖励,促进企业积极参与治理。

1.7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油烟治理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企业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力量。

1.8 信息披露要求相关企业公开其油烟排放数据和治理措施,增强企业的透明度和社会责任感。

上述内容构成了油烟治理管理制度的主要框架,其目的是为了在规范和监督企业的同时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环境的整洁。

二、油烟治理管理制度的实施要点2.1 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针对油烟排放的法律法规,明确油烟排放的标准和要求,提高治理的依据和效果。

2.2 净化设备的推广应用政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高效净化设备,提高设备的普及率和使用率。

2.3 监督检查的要求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对油烟排放企业的全面监管和有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4 罚则和奖励的实施对违规企业要严格按照法规进行处罚,对达标企业要及时给予奖励,提高企业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2.5 公众参与的推动政府要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油烟治理工作,提高公众对治理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度,增强社会合力。

2.6 加强科研和技术支持政府要加大科研资金的投入,促进油烟治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治理效果和减少成本。

餐饮油烟日常管理制度

餐饮油烟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餐饮商户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餐饮商户所有油烟管道、设备、设施及其操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油烟管道清洗、维护、操作流程,确保油烟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章油烟管道清洗第四条油烟管道清洗周期为每季度一次,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五条油烟管道清洗前,操作人员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 关闭油烟净化设备电源,确保设备处于安全状态;2. 清理油烟管道周围环境,确保清洗过程中不影响正常营业;3. 准备清洗工具、清洁剂等。

第六条油烟管道清洗过程中,操作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1. 按照清洗流程进行操作,确保清洗彻底;2. 使用清洁剂时,注意个人防护,防止化学品伤害;3. 清洗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七条油烟管道清洗完成后,操作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1. 检查油烟管道清洗效果,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2. 清理现场,恢复油烟管道周围环境;3. 开启油烟净化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油烟设备维护第八条油烟净化设备应每月进行一次保养,包括清洁、润滑、检查等。

第九条保养过程中,操作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严格按照保养流程进行操作;2. 使用专用工具和清洁剂;3. 如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维修。

第四章操作规范第十条操作人员应熟悉油烟管道、设备、设施的操作流程,确保操作规范。

第十一条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禁在油烟管道、设备、设施附近吸烟、乱扔杂物;2. 严禁使用明火或高温设备;3. 严禁私自拆装、改装油烟管道、设备、设施。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餐饮商户应设立专人负责油烟管道、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餐饮商户应定期对油烟管道、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餐饮商户应将油烟管道清洗、维护、操作情况记录在案,并定期上报相关部门。

油烟制理管理制度

油烟制理管理制度

油烟制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油烟排放管理,保障环境卫生,维护公共利益,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居住等活动中产生的油烟排放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油烟管理制度包括油烟排放责任、监管机构、油烟排放控制、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四条油烟排放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油烟排放量。

第五条油烟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当地环保部门,对油烟排放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油烟排放责任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严格控制油烟排放,保障周边环境卫生。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安装油烟净化设备,保证油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企业应当制定油烟治理预案,明确油烟处理方案、责任人和时间进度。

第九条企业应当定期对油烟净化设备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油烟排放档案,记录油烟排放量、治理设备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三章油烟排放控制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合理设置油烟排放口,确保油烟排放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控制油烟排放,包括加装油烟净化设备、加强油烟管理等。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油烟处理巡查制度,定期检查油烟排放口、净化设备等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油烟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油烟监测系统,定期监测油烟排放情况,做好数据记录。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油烟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企业,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环保部门对油烟排放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违法处罚,直至关闭违法企业。

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油烟排放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确保排放合格。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归制定机构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完善。

以上为本单位制定的油烟管理制度,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后果自负。

餐饮油烟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餐饮油烟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餐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餐饮企业所有油烟排放设施及操作环节,旨在规范油烟排放行为,降低油烟污染,确保空气质量。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谁主管、谁负责;(三)全员参与,共同维护。

第二章油烟排放设施管理第四条本餐饮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油烟排放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五条油烟排放设施应安装于通风良好、易于操作的地点,确保油烟排放顺畅。

第六条油烟排放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其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

第七条油烟排放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正常运行。

第八条本餐饮企业应建立油烟排放设施维修保养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时间、维修内容、维修人员等。

第三章油烟排放操作管理第九条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烹饪,避免过度冒烟。

第十条烹饪过程中,应合理控制火候,减少油烟产生。

第十一条烹饪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炉灶,避免油烟排放。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应定期清理炉灶、油烟管道等设备,防止油烟积累。

第十三条烹饪区域应保持通风良好,确保油烟排放顺畅。

第四章油烟排放监测与监管第十四条本餐饮企业应设立专人负责油烟排放监测工作,定期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送当地环保部门。

第十五条本餐饮企业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油烟排放监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对在油烟排放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油烟排放超标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本餐饮企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餐饮企业油烟排放行为,降低油烟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请全体员工认真遵守,共同为改善空气质量贡献力量。

餐饮油烟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餐饮油烟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餐饮油烟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原则(一)餐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餐饮业油烟排放的相关标准,确保油烟排放符合环境质量要求。

(二)餐饮单位应建立健全油烟治理设施,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三)餐饮单位应加强油烟排放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排放问题,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条管理要求(一)餐饮单位的油烟排放设备应采用高效净化技术,确保油烟净化效果。

(二)餐饮单位应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清洗、维护,保持设施清洁、有效。

(三)餐饮单位应安装油烟排放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油烟排放浓度,确保排放达标。

(四)餐饮单位应定期对油烟排放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监测数据至少一年。

(五)餐饮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油烟排放标识,明确排放标准和排放要求。

第四条管理措施(一)餐饮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油烟排放许可手续,并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排放。

(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餐饮单位油烟排放的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餐饮单位应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油烟排放检查,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工作。

(四)餐饮单位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油烟排放管理的认识和技能。

第五条应急处理(一)餐饮单位应制定油烟排放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餐饮单位发生油烟排放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条宣传和教育(一)餐饮单位应积极开展油烟排放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油烟污染的认识和重视。

(二)餐饮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油烟排放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法律责任(一)餐饮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餐饮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油烟排放监测、未安装油烟排放监测设备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小区油烟排放管理规定(3篇)

小区油烟排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区油烟排放管理,保障居民生活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油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所有业主、住户、商户及物业管理单位。

第三条小区油烟排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源头控制,预防为主;(二)科学管理,依法治理;(三)宣传教育,共同参与。

第二章油烟排放设施第四条小区商户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油烟净化设施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有效去除油烟中的颗粒物;(二)降低油烟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三)确保油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条油烟净化设施的设计、安装、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业主、住户和商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动油烟净化设施;(二)不得将油烟排放管道接入公共区域;(三)不得将油烟排放管道接入下水道。

第三章油烟排放管理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油烟排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具体措施。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油烟排放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应当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业主、住户和商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在室内进行油烟排放;(二)不得在公共区域排放油烟;(三)不得在夜间排放油烟;(四)不得在居民休息时段排放油烟。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督,并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小区居民可以就油烟排放问题向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反映。

第十五条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居民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油烟排放管理情况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二)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运行或者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三)擅自改动油烟净化设施的;(四)将油烟排放管道接入公共区域或下水道的;(五)在夜间或居民休息时段排放油烟的。

城管局餐饮油烟管理制度

城管局餐饮油烟管理制度

城管局餐饮油烟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保障城市环境质量,规范餐饮行业生态环境,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及个人,包括餐馆、快餐店、饮品店、食品摊贩等。

三、相关法规及规定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当防治油烟、噪声、废气等环境污染。

2.《饮食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

3.《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者有权了解其所消费的食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等情况。

四、管理要求4.1 餐饮场所的油烟净化设施1.餐饮场所的油烟净化设施应当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确保油烟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2.油烟净化设施应当每日按规定清洗,存储油脂的容器应当每日清洗并消毒。

4.2 环境检测1.餐饮场所的油烟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应当定期进行环境检测并记录。

2.环境检测记录应当保存至少一年,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4.3 投诉处理1.市民对餐饮场所的油烟污染有投诉需求时,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配合调查处理。

2.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并做好投诉处理记录。

4.4 处罚措施1.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2.对于多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市场监管机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五、实施与监督1.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员工油烟排放卫生教育,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

2.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监督与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油烟排放情况。

3.内部员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减少油烟排放。

六、总结城管局餐饮油烟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同时,对于那些经营不合法、违反规定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严厉打击、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城市公共卫生水平。

油烟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油烟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油烟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餐饮行业油烟排放的管理,减少油烟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维护公共利益,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餐饮企业及相关单位,包括餐馆、酒楼、快餐店等。

第三条餐饮企业应当加强对油烟排放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油烟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第四条油烟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综合考虑减排、治理、监控等措施,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保障环境质量。

第二章油烟排放标准第六条餐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油烟排放标准,保证油烟排放不超过规定的限值。

第七条餐饮企业应当定期对油烟能源进行清洗维护,保持油烟排放设施的通畅和正常运转。

第八条新建餐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达到环保要求,减少油烟排放。

第九条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对餐饮企业进行定期的油烟排放监测,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整改指导。

第十条餐饮企业应当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油烟排放监测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油烟净化设施管理第十一条餐饮企业应当配备齐全的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油烟净化设施应当具备有效收集、过滤、清洁油烟的功能,确保油烟排放符合标准。

第十三条环保部门应当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设施予以整改或者停用。

第四章油烟管理责任第十四条餐饮企业应当设立专门岗位负责油烟管理工作,并明确工作职责和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油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油烟排放控制技术,能够有效管理和维护油烟净化设施。

第十六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油烟管理档案,保存油烟排放监测记录和整改情况,接受环保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餐饮企业,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对油烟排放达标的餐饮企业,环保部门应当给予一定程度的奖励和表彰,鼓励企业积极配合进行油烟排放减排工作。

餐饮业油烟管理制度范本

餐饮业油烟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餐饮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餐厅、饭店、快餐店、小吃店等。

第三条餐饮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油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章油烟排放设施要求第四条餐饮经营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油烟净化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洗、维护,确保其净化效率。

第六条餐饮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油烟排放管理第七条餐饮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油烟排放。

第八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建立油烟排放管理制度,明确油烟排放责任人和操作流程。

第九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定期对油烟排放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餐饮经营单位应配合环保部门进行油烟排放监测,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餐饮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改动油烟排放设施,确需改动的,应事先向环保部门申请审批。

第四章油烟处理设施第十二条餐饮经营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油烟处理设施,如油烟过滤器、油水分离器等。

第十三条油烟处理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洗、维护,确保其处理效果。

第十四条油烟处理后的废水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环保部门负责对餐饮业油烟排放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环保部门可对餐饮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环保部门可对油烟排放超标或未按本制度执行的餐饮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鼓励公众对餐饮业油烟排放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餐饮经营单位违反本制度,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堂油烟管理制度

食堂油烟管理制度
(2)食堂拒绝或阻挠环保部门进行检查的,将依法受到处罚。
2.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督。
(3)对举报查实的行为,应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十五、油烟治理的技术改进与创新
1.食堂应积极探索油烟治理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提升油烟净化效果。
(1)食堂可引入高效油烟净化设备,如低温等离子体、光催化氧化等。
食堂油烟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加强食堂油烟排放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食堂油烟排放的管理工作。
3.食堂油烟排放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原则。
二、油烟排放标准
1.食堂油烟排放应满足《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的要求。
(2)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形成合力,提高执法效率。
2.各地区应共同研究解决跨区域油烟污染问题的措施,提升区域空气质量。
(3)鼓励区域内食堂采取统一标准,共享治理成果。
十七、食堂油烟治理的考核与评价
1.相关部门应建立食堂油烟治理考核评价体系,对食堂油烟治理效果进行定期评估。
(1)考核内容应包括油烟排放达标情况、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等。
2.相关部门应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食堂油烟管理制度,为油烟治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3)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促进食堂油烟治理工作的持续深化。
本制度围绕食堂油烟管理,从排放标准、治理设施、监测、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构建完善的食堂油烟治理体系。通过实施严格的油烟排放许可、监督与检查、激励机制等措施,确保油烟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同时,强化宣传教育、技术改进与创新、跨区域协同治理等方面的支持,全面提升食堂油烟治理能力。展望未来,食堂油烟治理将继续致力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完善,为构建绿色、健康的校园环境贡献力量。

油烟污染整治规章制度范本

油烟污染整治规章制度范本

油烟污染整治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油烟污染整治,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餐饮业、食品加工业、厨房设备生产企业等涉及油烟排放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基本要求1. 任何单位和个人排放油烟,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油烟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

2. 排放油烟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油烟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 排放油烟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

第四条油烟排放控制1. 排放油烟的单位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油烟排放的烹饪设备,不得使用高排放的烹饪设备。

2. 排放油烟的单位应当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油烟净化设施的净化效率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3. 排放油烟的单位应当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清洗、保养,确保其正常发挥作用。

4. 排放油烟的单位在进行油烟排放时,应当采取封闭式排放或者经净化处理后排放,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第五条油烟排放监测1. 排放油烟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油烟排放监测,并保存监测数据。

2. 排放油烟的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油烟排放监测数据和油烟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3. 当地环保部门有权对排放油烟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其油烟排放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

第六条法律责任1. 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环保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2. 违反本规章制度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章制度不符的,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本规章制度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油烟处置管理制度

油烟处置管理制度

油烟处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环境卫生,减少油烟对居民健康的危害,管理管制餐饮业产生的油烟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和经营场所。

三、油烟排放管理1. 餐饮企业应根据当地环保要求,配备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设施经常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2. 餐饮企业应对油烟排放进行监测,确保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

3. 对于油烟排放量超标的餐饮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四、油烟排放监测1. 环保部门应对餐饮企业的油烟排放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

2. 餐饮企业应配合环保部门的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五、油烟处置工作1. 餐饮企业应定期清洁和维护油烟排放设施,确保其正常工作。

2. 餐饮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油烟处理,保证油烟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3. 环保部门将对餐饮企业的油烟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格。

六、责任与处罚1. 对于未经许可、未履行油烟排放监测、未按规定进行油烟处置的餐饮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

2. 对于拒绝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餐饮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解决油烟污染问题1. 环保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油烟污染问题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2. 环保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餐饮企业和居民对油烟污染问题的认识,共同应对油烟污染。

八、餐饮企业的自律1. 餐饮企业应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工作,保障油烟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2. 餐饮企业应加强员工管理,对员工进行油烟污染防治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九、监督检查1.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油烟排放超标的情况。

2. 居民和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餐饮企业的监督,发现油烟污染问题及时向环保部门举报。

十、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油烟处置管理制度

油烟处置管理制度

油烟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油烟处置行为,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餐饮企业和个人,包括餐馆、食堂、快餐店、饭店等,以及从事食品烹饪、加工等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油烟处置应遵循“防治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提高油烟处理设备的利用率,降低资源消耗和排放的污染物。

第四条餐饮企业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加强油烟处理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油烟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与监督,定期组织对油烟处置设备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排放超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二章油烟处置设备管理第六条餐饮企业和个人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选择适合的油烟处理设备,并按照生产规模和油烟排放量进行合理配置。

第七条油烟处理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第八条油烟处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与周围环境协调,避免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污染。

第九条油烟处理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负责,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排放效率。

第十条油烟处理设备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设备损坏或排放超标。

第三章油烟排放监测管理第十一条餐饮企业和个人应建立健全油烟排放监测系统,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对排放的油烟进行监测和记录。

第十二条油烟排放监测数据应及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并定期进行检测验证,确保排放的油烟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对油烟排放超标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政府应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到位,直至排放符合标准。

第十四条对于多次排放超标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政府应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直至设备更新、改造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餐饮行业油烟处置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油烟处理设备的检查和监督,对排放超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餐饮企业和个人应加强油烟处理设备的管理与维护,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排放效率,并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油烟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油烟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油烟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油烟管理工作,保障环境卫生和居民身体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城市建设用地上的餐饮服务项目,包括饭店、快餐店、食堂等。

第三条油烟管理工作应遵循“谁产生,谁治理”的原则,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油烟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油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油烟治理要求第五条油烟治理工作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餐饮服务项目在正常经营的同时不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影响。

第六条油烟治理工作应从源头抓起,主要包括餐饮服务项目的油烟处理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油烟排放的监测和控制等。

第七条餐饮服务项目应在取得相关证照前对油烟处理设备进行验收,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餐饮服务项目应每年进行一次油烟排放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报送。

第九条餐饮服务项目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油烟处理设备的维护和清洗,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油烟管理责任第十条餐饮服务项目的油烟管理工作由其经营者负责,应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确保油烟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项目的油烟处理设备的维护和清洗由专业人员负责,经营者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将油烟排放问题列入经营场所内部考核指标,对油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进行奖惩。

第四章油烟管理措施第十三条餐饮服务项目应保证油烟处理设备的正常运行,严禁出现漏油、漏电等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项目应倡导绿色环保理念,使用符合标准的清洁燃料,减少油烟排放。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项目应加强人员管理,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油烟处理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意识。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项目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油烟处理设备不对消防设施造成影响。

第五章油烟管理监督第十七条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油烟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餐饮服务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十八条居民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对油烟排放超标的餐饮服务项目进行投诉举报,环保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

餐饮油烟安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餐饮油烟安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预防油烟污染,加强餐饮油烟排放的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餐饮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食堂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确保餐饮油烟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餐饮油烟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餐饮经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餐饮油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餐饮油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三章餐饮油烟排放设施第七条餐饮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环保标准和地方要求,配备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排放达标。

第八条油烟净化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其正常运行,确保油烟排放达标。

第九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建立油烟净化设施运行记录,记录设施运行时间、维护保养情况、检测数据等。

第四章餐饮油烟排放检测第十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定期进行油烟排放检测,检测频率和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

第十一条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餐饮经营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标准。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二条餐饮油烟安全生产管理发生事故时,餐饮经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三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餐饮经营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落实整改措施。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餐饮油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餐饮经营单位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餐饮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规定配备油烟净化设施或未保证设施正常运行,造成油烟污染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餐饮油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餐饮油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餐饮经营单位,包括餐馆、食堂、快餐店、小吃店等,旨在规范餐饮油烟排放行为,预防和减少油烟污染事故。

第三条餐饮油烟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分工协作;(三)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餐饮油烟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餐饮经营单位应设立油烟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油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油烟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油烟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二)制定本单位的油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员工进行油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对油烟排放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五)发现油烟排放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整改措施;(六)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油烟污染治理工作。

第三章餐饮油烟排放设施管理第七条餐饮经营单位应使用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油烟排放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餐饮油烟排放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洗、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排放效果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建立油烟排放设施运行记录,包括设施运行时间、清洗维护时间、排放浓度等。

第十条餐饮油烟排放设施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章油烟排放监测与管理第十一条餐饮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油烟排放监测,并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餐饮油烟排放监测数据应定期报送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三条对油烟排放超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监测的餐饮经营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第十四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制定油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油烟机安全管理制度

油烟机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厨房油烟排放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及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使用油烟机的厨房区域。

三、管理职责1. 总经理负责公司油烟机安全管理的总体工作,对油烟机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2. 厨房经理负责本部门油烟机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确保油烟机正常使用。

3. 厨师及厨房员工负责遵守油烟机使用规定,正确操作油烟机。

四、油烟机使用规定1. 油烟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油烟机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位置,避免直接暴露在阳光下。

3. 油烟机使用前,应检查电源线、插头、开关等是否存在破损,确保无安全隐患。

4. 油烟机运行过程中,严禁操作人员离开现场,以免发生意外。

5. 油烟机使用后,应及时关闭电源,清理油污,保持油烟机清洁。

五、油烟机清洗与维护1. 油烟机清洗频率:厨房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时应做好记录。

2. 油烟机清洗内容:清洗油烟机集烟罩、油网、油杯等部件,清除油垢和杂物。

3. 清洗方法:使用专业清洗剂,按照清洗剂说明进行操作。

4. 清洗后,检查油烟机各部件是否完好,确保正常使用。

六、安全检查与记录1. 厨房经理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油烟机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备运行状况、电源线、插头、开关等。

2. 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整改,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整改措施等。

七、奖励与处罚1. 对严格遵守油烟机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反油烟机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由厨房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油烟净化日常管理制度

油烟净化日常管理制度

油烟净化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环境卫生,保护公众健康,规范经营单位的油烟排放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并履行相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油烟污染的监管,配合制定和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油烟净化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安装,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油烟净化设备管理第一条: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油烟净化设备,确保排放的油烟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条:油烟净化设备的安装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安装位置应当合理,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空间。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油烟净化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四条:在设备故障或需要更换时,应当及时通知专业维修人员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更改或拆除设备。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设备清洗和排污管道疏通,防止油烟净化设备堵塞影响使用效果。

第六条:对于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油烟净化设备,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换或升级设备,确保排放合格。

第三章油烟排放监测第一条: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油烟排放监测设备,定期进行油烟排放监测,记录监测数据并保存备查。

第二条: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油烟排放监测,如发现排放超标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第三条:如需对油烟排放情况进行调查或取证的,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信息。

第四章油烟清洁管理第一条: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清洁人员,定期对厨房及油烟净化设备进行清洁。

第二条:清洁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采取有效的清洁措施,防止油烟污染扩散。

第三条:清洁人员应当定期进行专业的培训,掌握清洁技巧和流程。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经营单位,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警告或处罚,并要求整改。

第二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经营单位,应当暂停营业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酒店油烟归谁管理制度

酒店油烟归谁管理制度

酒店油烟归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和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酒店内的厨房和餐厅等产生油烟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饭店、宾馆、酒楼等。

第三条酒店应当建立健全油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程序,切实做好油烟的收集、净化和排放工作。

第四条酒店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油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酒店应当定期组织对油烟处理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净化效果。

第六条酒店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油烟管理工作,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油烟排放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油烟排放监测第七条酒店应当安装油烟监测设备,监测油烟的排放情况,并每月向相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八条油烟超标的,酒店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油烟设备,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油烟的排放浓度,直至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第九条酒店应当定期对油烟排放设施进行清洗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与净化效果。

第十条酒店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油烟排放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修和结构调整。

第三章油烟处理第十一条酒店应当配备专业的油烟净化设备,保证厨房和餐厅产生的油烟能够有效净化。

第十二条酒店应当严格要求厨房和餐厅的工作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油烟排放管理,避免产生无序排放。

第十三条酒店应当对厨房和餐厅的建筑结构进行规范化设计,保证油烟排放设施的有效运行与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酒店应当提供食用油及废弃食用油的专门存放处,并委托专业公司进行回收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酒店的油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当立即责令整改。

第十六条油烟超标排放的酒店,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

第十七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等渠道向相关部门举报酒店的油烟排放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八条对油烟排放严重超标的酒店,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

国家餐饮油烟管理制度

国家餐饮油烟管理制度

国家餐饮油烟管理制度背景介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就餐消费水平的提高,餐饮行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中国的餐饮业已经成为了世界餐饮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这个行业的快速发展中,也伴随着油烟问题的不断加重。

油烟问题不仅影响到了周围居民的生活质量,还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因此,国家出台了餐饮油烟管理制度,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环境的安全。

制度内容一、餐饮油烟排放标准国家制定了餐馆油烟排放标准,要求餐厅必须装设油烟净化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将油烟排放浓度降至规定范围内。

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餐厅,国家还制定了不同的油烟排放标准,以便更好的满足各个类型餐厅的油烟排放需求。

二、餐厨垃圾规范管理餐厨垃圾是餐饮行业必然产生的垃圾,但其管理常常被忽略,不仅污染环境,还给环卫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为此,国家规定餐饮企业必须按照分类投放餐厨垃圾,通过科学合理地回收和利用餐厨垃圾,减少浪费,达到循环利用的效果。

三、餐饮油烟抽查制度国家制定了餐饮油烟抽查制度,对餐饮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以确保各家餐厅在油烟排放、垃圾分类投放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并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处罚。

四、诚信建设和社会监督国家号召餐饮企业建设诚信经营,建立企业信用体系。

同时,呼吁公众积极参与到餐饮油烟管理工作中来,通过投诉与监督,来监管餐饮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使得整个行业更加健康、透明和安全。

结论餐饮油烟管理制度的出台,为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目前仍存在许多值得改进的方面,例如对于一些小餐饮店的监管、油烟净化设备的完善等。

因此,作为餐饮企业经营者和公众,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到餐饮油烟管理工作中来,共同推动行业更加健康发展,从而为整个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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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株洲市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防治餐饮业油烟污染,保护和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区范围内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含食品加工业、单位内部食堂等)排放油烟污染的防治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新、改、扩建餐饮业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并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新、改、扩建餐饮经营主体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示环评审批手续,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新、改、扩建餐饮经营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示环评审批手续,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餐饮经营场所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第五条(新、改、扩建餐饮业项目要求)(一)新、改、扩建餐饮业一般应独立于居民住宅楼。

(二)新建商住楼规划有餐饮业的,规划部门在颁发规划许可证时,应要求建设业主同时设计、建设专用烟道。

(三)现有商住楼确需新建餐饮业的,则该商住楼结构上应具备专用烟道或能够安装专用烟道,方可新办餐饮业。

(四)油烟排放口位置应当距离相邻居民住宅楼、医院建筑物、学校建筑物10米以上,烟道不允许排入城市下水道。

第六条(环保“三同时”措施)新、改、扩建餐饮业项目,必须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经营。

未落实油烟污染治理措施的,一律不得投入经营。

第七条(办理排污许可证)凡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期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依照有关规定领取排污许可证,自觉履行污染治理义务。

第八条(油烟排放)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排放应当符合《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规定,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烟:(一)不经过专用烟道的无规则排放;(二)经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现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其油烟排放方式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其油烟排放口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环境污染防治要求的,应当按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完成改造。

第九条(油烟污染净化设施运行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其油烟净化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需拆除油烟净化设施的必须事先报告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当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油烟污染整治规定)对餐饮油烟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大、规模小、布点不合理和治理难达标的餐饮经营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布点合理,群众就餐方便,有一定经营规模,但油烟污染严重的餐饮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治理;对逾期不能治理达标排放的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停。

第十一条(清洁能源使用)餐饮服务营业场所应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煤炭作为燃料。

第十二条(取缔无证饮食经营场所)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餐饮经营场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三条(不正常使用,拆除、闲置油烟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罚)餐饮企业不正常使用油烟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行政主管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油烟污染处理设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油烟污染居民居住环境的处罚)城市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餐饮企业违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十六条(附则)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株洲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建设工程施工、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等活动中产生的颗粒物,对空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及管理活动。

第二章管理部门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原料、废渣堆存产生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国土、水利、交通、人防、军事部门负责各行业专业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建筑垃圾运输、道路保洁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绿地范围内裸露土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一并审查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建筑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15日,应当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提交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方案。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方案中应当有明确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遵守和实施。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高度不得低于1.8米的封闭围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应采用坚固、稳定、整洁、美观的围挡,特殊情况下不能围挡的应设立隔离栏。

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三)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应将车身、车轮冲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确保净车出场。

应当设置车辆冲洗平台。

(四)施工现场堆放砂、石等散体物料,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50厘米的堆放池。

施工现场产生的余土,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30厘米的堆放池集中堆放,堆放地点不得靠近围档,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并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者绿化措施。

(五)施工现场废弃的余土和施工、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按照规定清运,运输应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

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施工、生活垃圾。

(六)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紧急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凡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20立方米以上(含20立方米),或者混凝土总用量超过50立方米(含50立方米)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使用预拌混凝土。

(七)禁止在施工现场从事消化石灰、搅拌石灰土和其他有严重粉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八)从事拆房、平整场地、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等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边施工边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的作业方式。

风力在5级以上的大风天气应当暂停从事拆房、平整场地、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等施工作业。

(九)建设工程竣工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围挡,清除积土、堆物,并对施工现场及受影响的周边环境进行清洁。

第四章城区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第八条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煤灰、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密封或其他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漏或泄漏造成扬尘污染。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禁止沿途撒漏。

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或河道内。

第五章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第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落实保洁责任制,确保道路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所有道路每天实行24小时清扫保洁。

(二)每日第一次普扫时间:夏秋季早上7:00、冬季7:30以前完毕。

(三)道路实行夜间清洗、冲洗作业,白天清扫保洁工作制度;清洗、冲洗时间为凌晨0:00至6:00。

第六章工业原料、废渣堆存扬尘污染防治第十一条在城区堆放煤炭、煤灰、煤渣、煤矸石、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的工业原料及工业废渣,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第七章裸露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第十二条城市主要街道绿化带,应采取多层次、立体绿化方式种树、种草,减少城区裸露地面,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三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3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或有效覆盖。

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按规划要求对地面绿化。

当年不能绿化的,在主体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对裸露地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规定的,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空气环境受到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管理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株洲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管理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管理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管理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要求,分别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管理人员对应当予以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予以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滥用职权、违法审批、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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