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牧场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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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将位于的草牧场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属设施(附清单)永久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向委员会提出草牧场有偿转让申请,经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意甲方将取得的草牧场承包经营权以永久转让的方式流转给乙方。

第二条草牧场位于,草牧场面积为亩,四至范围以草牧场承包合同绘制图纸为准。

第三条草牧场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3.1草牧场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3.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元整,甲方将户口迁出,同时乙方将户口迁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上述剩余价款。

第四条草牧场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属设施转让期间为永久转让。

第五条草牧场用途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性规定,合理利用草牧场,维护草牧场自然生态环境。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6.1 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

和有效的。甲方必须保证对该转让的草牧场拥有合法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属设施拥有合法所有权,并享有充分的处分权,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纠纷、抵押、质押、诉讼(仲裁),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6.2 合同签订后,甲方将草牧场交付乙方占有、使用。甲方必须将所有家庭成员户口迁出

嘎查,乙方户口迁入。从此后甲方对此草牧场及地上附属设施完全丧失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及财产所有权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如因甲方拒绝或故意拖延办理迁户事宜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3 合同签订后,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转让价款。

6.4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申请与解除集体所有草牧场承包合同,并乙方与重新签订集体所有草牧场承包合同。

6.5 甲方必须积极履行协助乙方办理转让手续的相关义务,并对乙方和发生变更、签订草牧场承包合同、办理使用权证、草原证等的行为予以配合和认可。

6.6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在履行各级镇府针对草牧场承包期内确定的各项义务。乙方享有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该草场给予的各项补贴。

6.7 草牧场承包合同期满后,甲方不参与又一轮承包或延续承包,均由乙方以承包人的身份参与新一轮承包或延续承包。

6.8 如遇国家对该草牧场征收、征用,乙方取得征收征用费用,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对此进行干预。

6.9 合同签订后,草牧场承包经营权属于乙方,法定的权利义务全由乙方履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6.10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7.2 如甲方违约,甲方无条件将乙方已付金额足额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另行支付违约金10万

元。

7.3 如乙方违约,乙方已付甲方金额,甲方不予退还,直接抵为违约金。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生效

9.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名后成立和生效。

9.2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做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委员会留存

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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