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

厦门大学招生简章
报名:常年接收报名,每年分春季、秋季两次注册入学。

考试时间是学习点自己组织并通知学生
考试方式(机考或者笔试考试)提前40天截止报名
证书: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学分,颁发厦门大学(网络教育)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教育部电子注册。

本科层次需通过教育部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程统考,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厦门大学成人学士学位。

三、报名条件以及所需资料以及入学方式
1、凡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备相应文化程度的在职人员和社会待业青年均可报考。

2、报读高中起点专科的学生,须具有高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年满18 周岁。

报读专科起点本科的学生报名时必须交验经教育部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文凭原件和复印件,年满20周岁。

3、入学考试由厦门大学网院自主组织入学考试。

4、报名资料: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各两份,一寸和二寸蓝底彩照各4张,填写报名表。

(注明1:以上资料原件扫描一份2:2000年以前毕业的专科生需要做学历认证)。

5、a:交资料的同时需交报名费和入学测试费(具体根据院校每年收取标准)b:录取后(上网可查到,有用户名和密码)缴纳学费的一半c:第二学年开学时再交剩余学费。

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意见

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意见

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2.04•【字号】闽教高[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人事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意见(闽教高〔2009〕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人事局、发展改革委,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9〕3号)精神,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及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需要,进一步推动高校整合优质教学资源,调整优化专业结构,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具有较宽知识面、较强社会适应能力的产业发展急需的复合型人才,不断提高我省高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2009年在我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内容和范围“双学位”是指修读本专业取得相应学位的同时,修读另一门类学位的专业所获得的学位,试行“双学位”的专业必须是已经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

本科“双专业”是指取得本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同一门类学位跨学科的另一个本科专业。

高职高专“双专业”是指取得本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另一个高职高专专业。

本科“双专业”应主要为《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确定的信息、石化、机械等三大工业主导产业服务的工学类专业和为现代服务业发展服务的应用文科类专业,特别是为我省当前加快发展的集成电路、软件、光电子、生物技术、环保、新材料等6个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的相关专业。

高职高专“双专业”应主要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实施计划》(闽政办〔2008〕50号)中确定的软件业、制造业、汽车业、电子通讯业、建筑业、物流业、护理业、旅游业、商贸业、现代农业等产业发展的十大技能型紧缺人才领域的相关专业。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3年版)为了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全面推进大学生的素质教育,依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视为旷课。

无特殊情况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约3个月)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

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若患有不属于前述范围的疾病,但又不宜在校内过集体生活者,经校医院证明,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第二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其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按照一学年(只需注册一学期者按一学期)额度缴纳学费。

需重修课程的应按规定缴纳课程重修费。

未按期缴纳学费和课程重修费者,停止其修习课程。

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可另行申请补助或贷款。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未经注册者不准参加学习。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而未如期到校注册者视为旷课。

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达到两周仍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第六条学校实行“有弹性的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厦门大学医学院

厦门大学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厦门大学医学院

厦门大学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队伍,根据国家、地方及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综合考察应聘者的思想政治、医德医风、师德师风、医疗技术水平及教学科研能力。

第三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遵循“坚持标准、全面考核、总量控制、按岗聘任”的原则,确保聘任工作有利于中青年医疗骨干、学术带头人的成长和我校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附属翔安医院、校医院等单位从事临床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卫生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院病理、中医、眼科、口腔等相关学科专业技术人员(仅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上述人员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登记注册。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主任医师(主任护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医师(护师、药师、技师),职务等级分别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总体比例结构根据发展需要和我校实际确定。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依据前款规定,结合岗位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择优聘任。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仅表明具备申报资格,不代表一定获得聘任。

第七条应聘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能够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全面履行岗位职责;能够结合岗位需要,积极、认真地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医学继续教育,并运用于工作实践。

第八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行思想政治与医德医风“一票否决制”,任现职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当年度不得申报外,还应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已聘职务:1.年度或聘期考核获得一次基本合格以下结果,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或出现轻微医疗、教学差错等情形的,延迟1年申报。

厦门大学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篇:厦门大学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厦门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稿)第一条为贯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函授、夜大学、网络教育和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分析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成绩良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通过答辩并获得良好以上(含良好)成绩。

各类学生的成绩具体要求如下:1、自学考试(参加由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1)参加自学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到及格以上;(2)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三级(或三级以上)或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成绩超过厦门大学划定的合格线)。

2、网络教育、函授、夜大学:(1)在校学习期间经补考的课程学分累计,专科起点本科少于12学分,高中起点本科少于18学分;(2)非英语专业在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三级(或三级以上)或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成绩超过厦门大学划定的合格线);英语专业在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五级或者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成绩超过厦门大学划定的合格线)。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附件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厦门大学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厦大研〔20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博士两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十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主要负责人和教授(研究员)共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

主席由学校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由研究生院提名,经主席同意,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一)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二)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三)做出撤销舞弊作伪或其他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四)遴选、聘任博士指导教师,认定引进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取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六)研究审议厦门大学研究生专业和学科发展规划;(七)审批自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八)审批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名单;(九)研究、审议和处理授予学位争议和研究生教育相关事务;(十)审议制定厦门大学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方针和相关文件规定;(十一)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立,同时兼顾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运作。

分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五人组成,应有一定数量的、符合条件的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参加。

厦门大学经济学专业

厦门大学经济学专业
贺铿
中国统计出版社
1999年版
14
0141
发展经济学
6
发展经济学
于同申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0年版
6999
毕业论文
0
学分
72
加考课程
0041
基础会计学
5
基础会计学
王俊生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4年版
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4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刘文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4年版
7.新、旧考试计划过渡办法
020115经济学专业(独立本科段)
020115经济学专业(独立本科段)
1、专业代号:020115
2、学科门类:经济学经济学类
3、主考学校:厦门大学
4、学历层次和规格:本专业考试计划为独立本科段考试。符合条件报考者取得经济学专业(独立本科段)规定的13门课程合格成绩,累计达72学分;毕业论文合格、申请毕业并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本科毕业证书。若申请学位考生毕业后到主考学校申请,主考学校按规定考外语、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者,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主才学校授予经济学学士学位。
AB5
4184
线性代数
4
线性代数(财经类)
刘吉佑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AB6
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3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汪星明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7
0052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
1
AB8
0138
中国近现代经济史
4
中国近现代经济史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通知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通知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新增学士学位授权
专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学位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5.23
•【字号】闽学位〔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
通知
闽学位〔2022〕1号
各有关高校:
根据《福建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经高校申报、省学位办审核、省学位委员会同意,厦门大学等31所院校的口腔医学等101个本科专业增列为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现予公布。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福建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和学位管理,确保学士学位授予
质量。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
2022年5月23日。

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大学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细则》和《厦门大学研究生学业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厦门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厦门大学的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现网上电子化管理,个别环节的纸质文件报批仍遵照国家规定。

第四条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研究生院和各二级学院共同负责,研究生院具体负责学位授予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研究生院应当按照国家、教育部和本校有关规定,制定年度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计划,并向全校公布。

第六条研究生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学位评定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保证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七条厦门大学应当尊重知识创新和学术规律,推进研究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培养,提供良好的学术环境和研究条件,保障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所需的资源和条件。

第二章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第八条审查学位申请材料(一)按年度博士学位授予计划,研究生院逐个审核申请学位的学生材料,检查博士生是否完成答辩并不具备学位授予条件。

(二)对申请学位的研究生,研究生院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其提交学位论文,并告知学位论文提交报送流程和要求。

(三)学术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和发表学术论文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如有问题及时处理并告知研究生。

第九条学位论文审核(一)学位论文应当符合学术规范和科研伦理,如存在违反学术规范和科研伦理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二)学术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学位论文的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学术委员会成员和研究生本人。

(三)学术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核学位论文的研究思路、学术创新、实验结果、结论推理、论证方法和语言表达等方面,并提出合理的修改建议和改进意见。

(四)学术委员会成员对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一致的,学术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得出最终结论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厦门大学双学位教育(主辅修制)试行办法

厦门大学双学位教育(主辅修制)试行办法

附件2:厦门大学双学位教育(主辅修制)试行办法第一条双学位教育(主辅修制)属于本科教育的范畴。

厦门大学在本科教育中推行双学位教育(主辅修制)是为了充分发挥综合性大学学科优势,探索跨学科组织教学模式,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的一项教学改革措施。

第二条双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完成辅修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毕业论文和其它教学环节,总学分不低于45学分,考核成绩合格,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经学校核准、颁发辅修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主辅修制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一级或二级学科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完成辅修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主要课程30学分以上,经学校核准、颁发辅修本科专业证书。

第四条申请修读双学位(辅修本科专业)的资格1.入学满一学期的在校本科生;2.主修专业课程无不及格者。

第五条申请修读双学位(辅修本科专业)的程序1.开设辅修本科专业的学院提出招生计划,并经学校批准;2.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后,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向教务处报名;3.教务处与招生学院根据招生计划对学生进行择优录取,公示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4.学生凭录取通知办理选课手续,缴纳辅修本科专业学费,参加课程学习即取得辅修本科专业学籍。

第六条辅修本科专业实施专门的教学计划。

学习周期一般安排2年。

辅修本科专业的课程设置以学科类通修课程和学科专业类课程为主。

辅修本科专业的教学计划由开设专业的学院组织制订,教务处批准实施。

学生可以根据本人能力和时间许可,安排每学期选修辅修本科专业开设的全部或部分课程。

第七条辅修本科专业设置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相同或要求低于主修专业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辅修本科专业设置的课程学分、程度要求高于主修专业的,学生不能免修。

与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与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附件:厦门大学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管理与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遵守我校的规章制度与纪律,执行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规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章 研究生培养第三条 外国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外国留学博士生”)的学制为4年,在校年限3-7年。

外国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外国留学硕士生”)的学制为2-3年,在校年限2-5年。

第四条各学科可参照同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并根据学科的具体情况拟定专门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经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外国留学研究生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条 我校培养外国留学研究生,原则上应采取脱产培养的方式,即整个培养过程均在我校完成。

确因需要,经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院批准,外国留学研究生可以利用部分时间回国撰写论文,但在我校进行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年。

外国留学研究生生的论文答辩工作须在我校进行。

第六条 在他国已经修习相应学科、专业硕士必修课程的外国留学硕士生申请攻读我校硕士学位时,经专家组审查或考核,可以免修相应的课程。

免修申请人应提供在他国修学的课程名称、成绩单以及两名专家(相当于副教授及其以上人员)的推荐信等材料。

审核专家组由三至五名副教授及以上的同行专家组成。

第七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应修读汉语和中国概况两门公共必修课程。

公共必修课程由研究生院组织开设。

符合免修条件的,学生可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向研究生院申请免修。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培养方案-厦门大学仪器与电气系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培养方案-厦门大学仪器与电气系

选课要求及注意事项如下:(1)本大类学生相同部分课程:公共基本课程31学分,通识课程14学分,学科通修课程36学分。

其中大学英语、大学计算机实行目标管理、分级教学。

学生毕业前必须修满4学分体育课程。

跨学科基本课程14学分(全校性选修课),学生必须在文史哲艺术、经管法、理工医三大学科门类中选择10个学分非本学科的跨学科入门性或基础性课程4-5门,其余学分在全校各专业(非本学科专业)课程选修。

模块3: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必修课程:21学分。

包含模拟电子技术(3学分),数字电子技术(3学分),,电路II(3学分),电力电子技术(3学分),电机学(3学分),电磁场(3学分),电力系统分析(3学分)共11门课程。

专业选修课程:36学分。

其中,必选课程15学分,必选课程包含学科前沿报告(1学分),自动控制原理(3学分),电气工程概论(2学分),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3学分),信号与系统(3学分)和电力系统继电保护(3学分),其他选修课程必须从本模块的选修课程中选修(21学分),另:(1)建议至少从以下两个专业方向课程中选全1个:(a)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发电运行与控制、工厂供电(b)电力拖动自动控制系统,开关电源设计与应用,智能电网与新能源(2)建议选修高电压技术。

(3)建议至少从单片机原理及应用,DSP原理及应用,嵌入式系统,可编程器件及应用,电气控制技术(PLC)中选修2门,其中至少从单片机原理及应用和DSP原理及应用中选修1门。

(4)建议从软件工程及数据结构和数据库原理中选修1门。

其它教学实践环节:28学分。

该环节包括军事训练(3学分)、生产实习(1学分)、毕业论文(8学分)、电路I实验(1学分)、电路II实验(1学分)、系统建模与仿真(2学分)、电子课程设计(2学分)、电气实训(3学分)、机械实训(1学分)、大学物理实验(2学分)、模电实验(1学分)、数电实验(1学分)共计26学分为必修实践环节。

剩余2学分可在短学期开设的课程中进行选修。

毕业、结业与肄业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之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

毕业、结业与肄业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之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

毕业、结业与肄业1、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之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数,符合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厦门大学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2、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之内,所获学分达到教学计划总学分数80%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3、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或者在学时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已达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所获学分达到教学计划总学分数50%以上,未达到80%者,按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肄业证明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4、学生办理毕(结、肄)业证书,应向学院提交申请毕(结、肄)业报告,填写毕(结、肄)业申请表,报学院审批。

不办理毕(结、肄)业申请者,学院将不予以办理毕(结、肄)业证书。

5、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由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电子注册。

6、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学士学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厦门大学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附则本规定由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规范1、文科类各专业毕业论文的写作程序大体分为六个阶段:(1)确定导师;(2)与导师讨论并选题;(3)阅读文献、收集资料;(4)拟定写作提纲;(5)撰写和提交初稿,与导师讨论和修改;(6)定稿和导师审阅。

文科各专业的毕业论文要求论题明确、资料翔实、论证严谨、语言文字流畅简练、结构合理、理论联系实际、观点正确或有一定的独到见解;一律采用文内图表,引文出处和注释一律采用文尾注。

毕业论文篇幅应不少于6000字(不含图表)。

2、理工科类各专业毕业论文的写作程序大体分为六个阶段:(1)确定导师;(2)与导师讨论并选题;(3)阅读文献、收集资料;(4)拟定设计或实验方案;(5)设计或实验;(6)理论分析和技术分析,撰写初稿,修改稿;(7)定稿和导师审阅。

2013版临床医学本科生培养方案-厦门大学医学院

2013版临床医学本科生培养方案-厦门大学医学院

年级: 2013 学生院系: 学制/学位 五年制,医学学士
2013版临床医学培养方案
临床医学系专业:临医学最少要求学分: 242
修订说明
培养目标:培养适应全球国际医学最低标准和我国医学标准以及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具有坚实医学基本理论、 知识和技能,具有较高综合素质、人文素质、终生学习技能、较强实践能力和初步科研基础的合格临床医学人才。 素质要求: 要求本专业学生具有宽厚的自然科学、生命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培养目标与 知识要求: 规格要求 掌握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较熟练的掌握疾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等方面的基本方法, 掌握疾病的产生原因、发病机制以及对疾病的鉴别诊断能力;掌握常见病、多发病诊断处理的基本技能,具有对急、难、 重症的初步处理能力;掌握临床诊疗工作的辨证思维和分析判断方法; 能力要求: 得到医学科学思维和科研方法的基本训练;毕业后能在各级医院、医学院校和科研机构等从事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 本专业课程分为五个模块:公共基本课程、通识教育课程、学科通修课程、专业方向性课程、其它教学环节。学生在学期 间必须至少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242学分方能毕业。其中,公共基本课程31学分,通识教育课程17学分,学科类通修课程 82学分,专业或方向性课程59学分,以及其他教学环节53学分。 【公共基本课程】 公共基本课程,是全校各专业都要修习的思想政治课、军事理论、大学英语、计算机和体育。本专业学生需在本模块中完 成31个学分的学习,其中包括12门31学分的必修课。港澳台或海外生可免修其中的思想政治课、军事理论等课程。 【通识教育课程】 通识教育课程,是全校统一开设的旨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课程,包括4门7个学分的必修课(大学生心理健康、大学语文、 高等数学E、新生研讨课),以及选修10学分的跨学科基本课程(全校性选修课)。跨学科基本课程主要目的是通过学生在人 文、自然以及社会科学等领域广泛的学习,拓宽学生知识面,使学生了解掌握不同学科领域的最为基本的知识、原理与方 法,培养学生思辨能力和科学文化素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要求学生至少应在本学科专业大类之外修满10个学分。 【学科通修课程】 学科通修课程,是专业基础课,包括医学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本模块必修课共37门79学分。选修需完成3学分,为引导学 生合理分配各学期的选修计划,规定每学期需完成的最低选修学分如下:一、二年级3学期3学分。 【专业方向性课程】 选课说明 专业方向性课程,是专业课,包括医学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本模块必修课共17门50学分。选修需完成9学分,每学期需完 成的最低选修学分如下:三年级2、3学期3学分,四年级1学期2学分,四年级2.3学期4学分。 【其它教学环节】 其它教学环节,包括军事训练、见习、毕业实习、毕业考试、创新创业训练、社会实践课等。共5门51学分的必修内容和2 学分的选修内容。 军事训练(海外生免修)安排在大一入学时,其中包括入学教育内容。毕业实习(必修)从大四小学期开始,到大五2学期末 结束。 创新创业训练内容包括创新实验、创业训练以及创业实践项目等,社会实践包括2周的社区医院实习和2周的其他内容实践。 毕业技能考试,在毕业实习结束前由实习医院考核。 毕业考试为理论考试,共4张卷:①内科学卷②外科学卷③妇科学卷④儿科学卷。有一卷不及格,需补考通过,才能录入 成绩,否则以最低分数试卷的成绩计分。 【短学期修读说明】 短学期一年级不安排必修课程,二年级开设1门必修课程和社会实践,一、二年级学生除必修课和可选的全校性选修课外, 还可选修学科通修课程,该学期一般开设4-5学分的课程,学生可自由搭配选择不少于3学分的课程。三至四年级进入临床 阶段,由于临床课程课时量大,又增加了见习环节,因此必须将长学期和小学期打通,要求学生临床阶段修满11学分的通 识类院选课。

经济学专业辅修培养方案经济学院

经济学专业辅修培养方案经济学院

经济学专业辅修培养方案(经济学院)
经济学(数理)专业辅修培养方案(王亚南经济研究院)
金融学(数理)专业辅修培养方案(王亚南经济研究院)
统计学(数理)专业辅修培养方案(王亚南经济研究院)
会计学专业辅修培养方案(财务管理与会计研究院)
财务管理专业辅修培养方案(财务管理与会计研究院)
法学专业辅修培养方案
(法学院)
(管理学院)
(管理学院)
汉语言文学专业辅修培养方案
(人文学院)
汉语言专业辅修培养方案(人文学院)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辅修培养方案
(人文学院)
哲学专业辅修培养方案(人文学院)
人类学专业辅修培养方案(社会与人类学院)
社会学专业辅修培养方案(社会与人类学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2008年修订稿)
第一条为贯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函授、夜大学、网络教育和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分析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成绩良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通过答辩并获得良好以上(含良好)成绩。

各类学生的成绩具体要求如下:
1、自学考试(参加由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1)参加自学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到及格以上;(2)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三级(或三级以上)或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成绩超过厦门大学划定的合格线)。

2、网络教育、函授、夜大学:(1)在校学习期间经补考的课程学分累计,专科起点本科少于12学分,高中起点本科少于18学分;(2)非英语专业在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三级(或三级以上)或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成绩超过厦门大学划定的合格线);英语专业在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五级或者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成绩超过厦门大学划定的合格线)。

第四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二)在职学习者在学期间受到工作单位行政处分或有考试作弊行为的。

(三)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第五条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主管,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六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学生必须在毕业后一个月内(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向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并提供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或者全国大学英语考试合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初审条件的学生名单等材料汇总,形成审查汇报材料送主管校长审核。

3、公布本次学士学位授予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

4、学士学位授予初审合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一门专业课的学位课程抽查考试(具体考试课程、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考试不及格者不能补考,有一门不及格者即不授予学士学位。

5、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等材料汇总,形成审查汇报材料送主管校长审核。

6、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等材料经主管校长审核后,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并由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有关负责人直接向学校学位委员会会议作汇报说明。

7、学校学位委员会根据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提供的名单等材料和有关汇报说明,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8、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毕业生应按规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未按时提出申请或申请学士学位未获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者,不再接受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第七条获得学士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厦大继教〔2005〕13号)同时停止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