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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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值班制度
篇一:公安机关值班备勤制度
特勤队员值班备勤制度
1.恪尽职守、坚守岗位,在执勤中,不准闲聊、打闹、干私活、看报刊;不准抽烟、酗酒、打瞌睡;不准迟到、早退、擅离职守、串岗。
2.仪表端正、文明执勤,严格按照规定着装上岗,并做到着装整洁、仪表端正大方,用语文明、服务热情、周到。
3.遵纪守法、不图私利,特勤队员在担负执勤、治安维护工作时,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收受贿赂、不徇私舞弊。
4.认真执勤、确保安全,特勤队员在执勤工作中,要认真仔细观察,不放过任何疑点,确保责任区安全防范工作。
5.严格落实巡视检查工作,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积极配合班、队里的安全防范工作。
6.值班时要注意自身的形象,非特殊情况,不得聚群。
篇二:公安局执法工作制度
xx市公安局执法工作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一、xx市公安局接处警规定
为了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止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有警不接、接警不处等不作为行为的发生,根据《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公安机关通过110指挥中心和设立的接处警值班室,实行24小时接处警制度,接到命令或报警后应立即出警。
遇有重大警情应及时逐级汇报。
110指挥中心接到警情举报,应立即下达出警命令。
接到命令的单位或巡逻民警,应迅速组织警力到达现场,处警后及时将结果反馈110指挥中心。
二、对接受的报警,实行“首问责任”制度,当日值班民警为首问责任人。
值班民警要认真听取报警人的陈述并询问清楚有关情况,填写报警信息。
能处置的即时进行处置;不能即时进行处置的,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值班领导应根据警情立即组织民警处警。
对需进一步调查并有控告人或被害人的案件,办案民警应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制作《接受报警案件回执单》交控告人或被害人,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供控告人或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查询案件办理情况。
《接
警记录》、《询问笔录》和《接受报警案件回执单》应及时录入警务综合应用平台。
严禁指派辅警、非警务人员出警或者制作法律文书。
三、对通过邮寄等方式报警或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走访接待群众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做好记录并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案情重大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公安机关领导。
四、对举报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接警民警应当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并通知纪检督察部门。
五、对现场有勘验必要的案件,值班民警应立即向带班领导汇报,带班领导要立即安排警力前往处置。
民警到达现场后,应根据现场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六、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接处警工作的监督管理。
对于无正当理由拖延出警、不出警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xx市公安局人民警察
首问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公安机关工作作风,增强人民警察“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首问责任,是指公民以来信来访、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申请行政许可、进行控告申诉等有关事项时,接受或被询问的首位民警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第三条人民警察承担首问责任,应当及时处置,依法办事,语言文明,严禁冷、硬、
横、推、拖。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情接待,认真受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做好询问登记工作。
能当场答复和办理的,当场答复办理;不能当场答复和办理的,应告知答复和办理所需的时间,并在承诺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者办理完毕;
(二)对公民咨询或者前来办理有关事项而手续不全的,应一次耐心详细说明解释,开具手写或印制的工作流程单,使公民明确所办事项的全部手续;
(三)对属于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主动与具体承办人联系,帮助预约;
(四)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类案件,首问民警应及时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对本机关及所属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当及时指定主办人按照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办理,并及时督促检
查。
第六条人民警察故意不履行首问责任义务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xx市公安局案件主办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执法水平,落实执法责任制度,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市公安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主办制度是指在办理刑事、行政等案件中,确定案件主办人及协办人并明确其执法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按照“一案一主办”的原则,在办理各类案件中,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一名民警为案件主办人,指定另一名民警为协办人。
第四条主办民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安业务素质,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三)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证书;
(四)上年度公务员考核评为称职以上档次。
第五条主办民警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接警或初查情况,向领导建议是否立案或追究行政责任;
(二)制定侦查计划、调查方案,带领协办民警依法对案件开展侦查、调查取证工作;
(三)指导协办民警参与办理案件;
(四)根据所办案件需要建议采取强制措施;
(五)对办结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六)依法及时送达和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七)妥善保管案卷材料,结案后按档案管理规定负责案卷的整理、装订归档;
(八)根据执法办案情况,提出改进和加强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案件主办民警对所办理案件的质量负主要责任。
经集体讨论决定错误的案件,主持人负主要责任,案件主办民警意见与结论一致的,负次要责任;意见正确但未被采纳的,不负责任。
因主办民警未如实汇报案情造成错误判断的,主办民警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协办民警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主办民警办理案件。
对案件的办理有不同意见的,协办民警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协办民警对案件质量承担次要责任。
因协办民警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导致案件错误办理的,协办民警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主办民警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二)所办案件材料丢失,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所办案件出现定性错误、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降格处理等执法问题,被检察机关、上级公安机关撤销纠正的;
(四)因主办民警责任,一年内所办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达两件以上的;
(五)因主办民警错误办案造成国家赔偿的。
四、xx市公安局网上执法办案
信息录入及考评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提升公安机关信息化应用水平,提高网上作战能力,实现网上执法办案、信息录入的规范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单位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信息必须按照相应程
序规定的要求在接警或发现案件后的24小时内录入xx警务综合应用平台。
第三条录入的信息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时间准确、表述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核审批及时。
第四条对办理的刑事案件应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在网上录入以下具体信息:
1、案件基本信息:简要案情、接警记录(报警时间、接警内容、发案时间和地点、到达现场时间、处理结果)、涉案人员、涉案物品、涉案单位、规律特点等。
2、受案、立案:(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询问
笔录;(3)询问通知书;(4)呈请立案报告书;(5)立案决定书;(6)不予立案报告书、不予立案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3、现场勘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痕迹物证登记。
4、调查取证:(1)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2)呈请搜查报告书、搜查笔录;(3)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5)呈请鉴定报告书、聘请书、结论通知书。
5、审讯与查证:(1)呈请传唤报告书、传唤通知书、传唤证;(2)讯问笔录;(3)呈请拘留(传)报告书、拘留(传)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通知书;(4)呈请逮捕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5)呈请复议、复核报告书;(6)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7)呈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报告书、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呈请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报告书、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决定书、呈请退还保证金报告书;(8)呈请变更强制措施报告书。
6、侦查终结:(1)呈请破案报告书、破案通知书、结案报告书;(2)呈请起诉报告书、起诉意见书;(3)补查侦查报告书;(4)要求复议、复核意见书;(5)呈请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