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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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值班制度

篇一:公安机关值班备勤制度

特勤队员值班备勤制度

1.恪尽职守、坚守岗位,在执勤中,不准闲聊、打闹、干私活、看报刊;不准抽烟、酗酒、打瞌睡;不准迟到、早退、擅离职守、串岗。

2.仪表端正、文明执勤,严格按照规定着装上岗,并做到着装整洁、仪表端正大方,用语文明、服务热情、周到。

3.遵纪守法、不图私利,特勤队员在担负执勤、治安维护工作时,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收受贿赂、不徇私舞弊。

4.认真执勤、确保安全,特勤队员在执勤工作中,要认真仔细观察,不放过任何疑点,确保责任区安全防范工作。

5.严格落实巡视检查工作,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积极配合班、队里的安全防范工作。

6.值班时要注意自身的形象,非特殊情况,不得聚群。

篇二:公安局执法工作制度

xx市公安局执法工作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一、xx市公安局接处警规定

为了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止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有警不接、接警不处等不作为行为的发生,根据《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公安机关通过110指挥中心和设立的接处警值班室,实行24小时接处警制度,接到命令或报警后应立即出警。遇有重大警情应及时逐级汇报。

110指挥中心接到警情举报,应立即下达出警命令。接到命令的单位或巡逻民警,应迅速组织警力到达现场,处警后及时将结果反馈110指挥中心。

二、对接受的报警,实行“首问责任”制度,当日值班民警为首问责任人。值班民警要认真听取报警人的陈述并询问清楚有关情况,填写报警信息。能处置的即时进行处置;不能即时进行处置的,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值班领导应根据警情立即组织民警处警。对需进一步调查并有控告人或被害人的案件,办案民警应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制作《接受报警案件回执单》交控告人或被害人,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供控告人或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查询案件办理情况。《接

警记录》、《询问笔录》和《接受报警案件回执单》应及时录入警务综合应用平台。

严禁指派辅警、非警务人员出警或者制作法律文书。

三、对通过邮寄等方式报警或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走访接待群众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做好记录并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案情重大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公安机关领导。

四、对举报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接警民警应当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并通知纪检督察部门。

五、对现场有勘验必要的案件,值班民警应立即向带班领导汇报,带班领导要立即安排警力前往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应根据现场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六、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接处警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无正当理由拖延出警、不出警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xx市公安局人民警察

首问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公安机关工作作风,增强人民警察“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首问责任,是指公民以来信来访、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申请行政许可、进行控告申诉等有关事项时,接受或被询问的首位民警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第三条人民警察承担首问责任,应当及时处置,依法办事,语言文明,严禁冷、硬、

横、推、拖。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情接待,认真受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做好询问登记工作。能当场答复和办理的,当场答复办理;不能当场答复和办理的,应告知答复和办理所需的时间,并在承诺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者办理完毕;

(二)对公民咨询或者前来办理有关事项而手续不全的,应一次耐心详细说明解释,开具手写或印制的工作流程单,使公民明确所办事项的全部手续;

(三)对属于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主动与具体承办人联系,帮助预约;

(四)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类案件,首问民警应及时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对本机关及所属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当及时指定主办人按照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办理,并及时督促检

查。

第六条人民警察故意不履行首问责任义务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xx市公安局案件主办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执法水平,落实执法责任制度,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市公安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主办制度是指在办理刑事、行政等案件中,确定案件主办人及协办人并明确其执法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按照“一案一主办”的原则,在办理各类案件中,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一名民警为案件主办人,指定另一名民警为协办人。

第四条主办民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安业务素质,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三)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证书;

(四)上年度公务员考核评为称职以上档次。

第五条主办民警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接警或初查情况,向领导建议是否立案或追究行政责任;

(二)制定侦查计划、调查方案,带领协办民警依法对案件开展侦查、调查取证工作;

(三)指导协办民警参与办理案件;

(四)根据所办案件需要建议采取强制措施;

(五)对办结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六)依法及时送达和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七)妥善保管案卷材料,结案后按档案管理规定负责案卷的整理、装订归档;

(八)根据执法办案情况,提出改进和加强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案件主办民警对所办理案件的质量负主要责任。经集体讨论决定错误的案件,主持人负主要责任,案件主办民警意见与结论一致的,负次要责任;意见正确但未被采纳的,不负责任。因主办民警未如实汇报案情造成错误判断的,主办民警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协办民警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主办民警办理案件。对案件的办理有不同意见的,协办民警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协办民警对案件质量承担次要责任。因协办民警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导致案件错误办理的,协办民警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主办民警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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