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相关问题解答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解析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解析2010-06-13 16:23:32| 分类:税法解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原文内容】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解析】本条主要解决“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或《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税收文件(以下简称“原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尽相同。
如《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
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预计净残值”的比例没有明确规定,授权企业“合理确定”。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
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新、老企业所得税法也不尽相同。
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国资委关于国企投资的30个重要问题解答
一、关于国有全资企业的定义问题:在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中出现了国有全资企业的描述,请教老师:1 .如何界定一个公司是否是国有全资企业?本概念中企业与公司有何区别?2 .是否存在国有全资公司?如果存在国有全资公司与国有全资企业有何区别?回复:日前没有文件对国有全资企业的概念作出解释。
实际操作中,通常是指由国有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直接或间接合计拥有100%权益的企业。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要求,2017年年底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国有全资公司与国有全资企业本质上没有区别。
二、如何证明国有企业对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问题:根据32号令第四款第四条规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对于持股比例未超过50%,为第一大股东,但是对企业没有实际支配、控制权,那就不属于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请问如何证明国有企业对参股企业没有实际支配、控制权?是否有具体的程序要求、文件材料要求?怎么证明自己为非国有控制企业? 回复:2021∙ll∙12国有股东对外投资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投资协议、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协议安排等, 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上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发表股东意见,原则上国有股东的意见能够有效贯彻,则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
三、请教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是否适用于32号令问题:请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是否属于第(四)款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范畴?具体情形为:A 为国资委的独资企业,A持有B的31%的股权,且为B的第一大股东,A被认定为B的实际控制人(即B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请问B 的全资子公司C转让所持的参股企业的14%的股权,C需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并走相应的国资转让程序吗?谢谢。
民事诉讼法习题5
民事诉讼法习题5公示催告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一、单项选择1.下列哪一项表述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A.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B.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各种票据的公示催告C.除权判决应当宣告票据是否无效D.当事人不服法院的除权判决,可以提起上诉2.甲的汇票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权利,甲申请法院作出了除权判决。
后乙主张对该票据享有票据权利,只是因为客观原因而没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
乙可以采取哪种法律对策?A.申请法院撤销该除权判决B.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申请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再审D.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3.英国凯英公司与我国贝华公司签订合同在我国共同投资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如果凯英公司与贝华公司之间就此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可以在英国诉讼B.必须在中国诉讼C.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英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D.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第三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甲得知A国法院正在审理其配偶中国公民乙提起的离婚诉讼,便在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对乙也提起离婚之诉。
依我国司法实践,法院对于甲的起诉应如何处理?A.受理此案B.以“一事不两诉”原则为依据不予受理C.与A国法院协调管辖权的冲突D.告知甲在A国法院应诉《适用意见》第15条5.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
1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
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
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B.因双方已定居国外10年,不应受理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适用意见》第14条6.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是无限的B.当事人可以就涉外合同纠纷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协议确定管辖法院C.涉外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无论是不服判决还是不服裁定一律都是30日D.对居住在国外的外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我国住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文书7.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被告提起涉外侵权诉讼,只有该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我国境内时,其所属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可以对该侵权诉讼行使管辖权B.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选择我国法院的书面协议对涉外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C.对原本无权管辖的涉外民事诉讼,只要该诉讼的被告前来出庭应诉,我国法院就可以对其行使管辖权D.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只能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8.我国某法院接到一位中国公民提出的要求承认一项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几个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doc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几个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为什么民诉意见第40条中又规定了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几个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呢?解答:民诉意见40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楼主的问题应该是说黑体字部分吧。
这是因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并不一定都是法人,如果符合法人条件并进行登记就可取得法人资格,否则就是这里说的其它组织。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2款、外资企业法第8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所以不存在这个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一款)二问题:中学生刘小东辍学后到其邻居家开的饭店里打工,其邻居答应每月给其500元报酬。
但月末邻居以刘小东才13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劳动合同无效为由拒绝给付。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刘小东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要求支付劳动报酬B.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只有经过其父母的同意才可以C.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接受报酬不以民事行为能力为限D.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但具体金额应由其和其邻居共同协商这道题的答案选A,但我觉得C也对啊,各位有什么看法?解答:c选项前半句结论正确,后面这句话“接受报酬不以民事行为能力为限”也对,可是用个“因为”将它们连在一起,就不对了:民通意见第6条的意思是,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的效力不受行为能力影响,因为这些行为不会给当事人课以任何法律上的义务,即所谓纯受法律上利益的行为。
外商投资法中的13条称的特殊经济区域是什么
外商投资法中的13条称的特殊经济区域是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来华进⾏投资的要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各级政府对外资应该给予国民的待遇,那么外商投资法中的13条称的特殊经济区域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外商投资法中的13条称的特殊经济区域是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商投资法第⼗三条所称特殊经济区域,是指经国家批准设⽴、实⾏更⼤⼒度的对外开放政策措施的特定区域。
《中华⼈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条外商投资法第⼗三条所称特殊经济区域,是指经国家批准设⽴、实⾏更⼤⼒度的对外开放政策措施的特定区域。
国家在部分地区实⾏的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经实践证明可⾏的,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地区或者全国范围内推⼴。
外商直接投资的基本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其特点是合营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的出资⽐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各⽅出资折算成⼀定的出资⽐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例⼀般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外商直接投资各种⽅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种。
⽬前在吸收外资中还占有相当⽐重。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
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
各⽅的权利和义务,在各⽅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部分资⾦,中⽅提供⼟地、⼚房、可利⽤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定量的资⾦。
(三)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少符合下列⼀项条件,即采⽤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部分出⼝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有哪些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有哪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好处便在于风险的分担性,并且中外合作企业有较多的好处与特点。
中外合作企业有哪些特点是我们需要了解的呢?以下为中外合作企业的特点。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有哪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其特点是: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不折算成股份,即各⽅的投资不作价、不计股,中外合作者按何种⽐例进⾏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
换⾔之,合作企业合同是企业成⽴的基本依据,合营各⽅的权利义务不是取决于投资⽐例与股份,⽽是取决于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
这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种股权式的合营企业是有明显区别的。
所以,合作企业称为契约式合营,⽽合资企业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即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法⼈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兴办不具有法⼈资格的合作企业。
换⾔之,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法⼈企业,也可以是⾮法⼈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具有法⼈资格。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
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是委托第三⽅管理。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般采取让外⽅先⾏回收投资的做法,外⽅承担的风险相对较⼩,但合作期满,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所有。
以上就是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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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法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8新版》第⼆条。
中级会计职称考题经济法试卷及答案
200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题经济法试卷及解答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备选解答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解答。
请将选定的解答,按答题卡要求,用2B 铅笔填涂答题卡中相应的信息点,本类题共20 分,每小题1 分。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410 万美元,在其注册资本中,中方认缴的出资额为105 万美元。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方认缴的出资额至少为()万美元。
A.50B.100C.110D.1052 、根据《法》的规定,股份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如果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 亿元的,则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A.5 %以上B.10 %以上C.15 %以上D.20 %以上3 、根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一定期间以前置备于,供股东查阅。
该期间为()。
A.10 日B.15 日C.20 日D.25 日4 、甲被乙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甲的破产案件。
以下相应的机关和当事人实施的行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 法院批准甲为维持经营向乙支付货款10 万元B. 开户银行直接从甲账上扣划5 万元抵还所欠本银行的贷款C. 乙以欠甲的8 万元债务抵销了甲欠乙的8 万元债务。
D. 清算组决定由甲继续履行与丙的合同5 、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该期限为()。
A.5 日内B.7 日内C.15 日内D.30 日内6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下列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条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B. 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C.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 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D. 占无财产财担保债权总额1/5 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7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中外合资经菅企业设立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中外合资经菅企业新设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王学勇/律师随着中国与新加坡第三个政府间合作项目的顺利推进,中新双方的企业家们为了企业更好的发展及享受中新项目政策红利,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与新加坡企业通过新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方式,来开拓西部地区广阔的市场,甚至以、新加坡两地为据点辐射欧洲、东南亚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而我国的外商投资政策也日益开放,更加助推了新加坡投资者的积极性。
2017年5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会议决定我国将采用负面清单模式推进外资开放,并以此为模式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此前我国仅在自贸试验区和CEPA项下对外资实行负面清单模式,此次产业指导目录公布后,我国将全面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此前,商务部拟定的《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作为外商投资管理改革方向,因此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已经成为外资准入的必然趋势。
尽管以中外合资形式新设企业按照备案制管理,简化了办事流程,提高了效率,但在我国《外国投资法》未颁布生效的前提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仍然按照外有别的管理模式,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下位法律法规。
那么,在中新合作双方新设合资企业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本文结合律师在承办有关业务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的初步的解答,因为每个项目的差异型,在遇到具体项目时,建议与有经验的律师进行个案咨询。
一、关于中方或外方合作伙伴的选择根据有关调查研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来源国或来源地区,有明显的规律可循,其中文化距离、经济体制及经济状况等对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伙伴的选择分别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该研究成果来源于工商管理专业秀凤硕士《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合作伙伴来源国家或地区特征因素研究》论文)。
首先,文化距离对合作伙伴的选择会产生较大的影响,相似的文化背景使得更多亚洲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与中国企业进行合资。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程序是怎样的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程序是怎样的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外合资企业成立。
在这样的企业中也会有股权转让的情况,那么我们就要知道关于股权转让的程序是什么,这就需要我们从下面的内容介绍中进行详细的了解。
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程序是怎样的(一)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签字、加盖公章(二)公司股东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三)到公司所属工商局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四)打电话到工商局预约变更号(五)按照预约时间到工商局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六)领取新的营业执照(七)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变更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八)到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证(九)到开户银行变更信息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五)违约责任;(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看完本文之后我们就要做好相关的了解,才能知道其中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在股权转让中的程序,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很重要的一点,大家不清楚的就要知道详细的规定,才能按照程序进行办理手续。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学习专业。
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
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标题: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深度解读与比较导语:中外合资企业是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产物,其会计制度也具有其独特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分析其特点、存在的问题,并与国内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对比,以期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一主题。
一、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的特点1.1 合资企业分类与会计准则选择中外合资企业可以根据业务性质和投资规模的不同,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和合资企业,采用不同的会计制度。
对于中外合资企业的会计准则选择,通常会根据合资比例和国际财务报告标准进行抉择。
1.2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中外合资企业的会计制度在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方面面临着挑战。
由于涉及多个国家的合作,会计报告涉及到不同的会计规范和实践,需要进行调和与整合,以满足各方的要求。
1.3 转换与调整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的转换和调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其涉及到国际会计准则与国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需要进行财务报表的调整,以确保财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二、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的问题与挑战2.1 语言和文化差异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语言和文化差异。
在合资企业的会计流程中,需要进行跨文化和跨语言的沟通和交流,这给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2 法律与法规的差异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还要面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法规差异。
这些差异可能会影响到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对会计信息的比较和分析造成一定的困扰。
2.3 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差异中外合资企业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利益相关方,他们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和关注点可能存在差异。
合资企业的会计制度需要在满足各方需求的保持信息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与国内企业会计制度的比较3.1 会计准则体系的差异与国内企业会计制度相比,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通常需要结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考虑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要求,进行调整与整合。
而国内企业会计制度更加注重满足国内法律和监管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法习题及解答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练习题一、选择题1、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其中甲出资40%,乙出资60%;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双方在合营合同中商定分期交付出资。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乙第一期出资额至少为()。
A、万美元B、45万美元C、75万美元D、108万美元2、某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注册资本800万美元,其中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160万美元。
下列有关该外国投资者出资期限的表述中,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关规定的是()。
A、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出资B、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出资C、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9个月内缴清出资D、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缴清出资3、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合同规定:外方合作者以现金和机器设备出资,占总出资额的70%,中方合作者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占总出资额的30%;合作企业合作期内所得收益首先全部用于偿付外方出资,在外方出资偿付完毕后的合作期限内,合作双方各按50%比例分配收益;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6年,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
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合作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B、合作合同显失公平,应变更为在合作期限内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收益C、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合作企业可以登记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D、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合作企业必须登记为具有合伙性质的企业4、依据有关规定,不属于合营各方应当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的行业是()。
A、写字楼B、资源勘查开发公司C、土地开发公司D、保险公司5、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合作企业期限界满时,合作企业的( )应无偿的归中方合作者所有。
A、全部固定资产B、外方投入的固定资产C、全部资产D、外方投入的全部资产6、中外合作企业修改章程,必须由( ),方可作出决议。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哪些优势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哪些优势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在中国的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签订合营企业合同以后的企业被称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很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不是很了解,下⾯,店铺⼩编将针对上述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接下来⼤家就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优势1、资源共享,优势互补2、设⽴⽅式灵活,能以法⼈或⾮法⼈形式设⽴3、管理层架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委员会制,委托管理制(即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经营管理)4、外国投资者可优先收回投资5、可享受外商投资者各项优惠相关知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类合作经营企业⼀般可分为两类:1、具备法⼈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具备法⼈资格的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各⽅共同设⽴具有独⽴财产权,法律上有独⽴的⼈格,能以⾃⼰名义⾏使民事权和诉权的合作经营实体。
这类企业为有效地实现合作开发的项⽬,经过合作⽅协商,订⽴企业章程,建⽴独⽴的企业组织,成⽴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最⾼权⼒机构,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中外合作各⽅以其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在国际上,这种合作经营的⽅式是属于合伙经营的范畴;合伙⼈以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承担责任,为有限合伙。
在我国,考虑到具备法⼈资格的合作企业的责任形式,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2、⾮法⼈的合作经营企业与具有法⼈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相反,不已具有法⼈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本⾝没有独⽴的财产所有权,只有管理权和使⽤权。
合作经营企业⼀旦发⽣法律诉讼,合作经营各⽅以各⾃的⾝份承担法律责任。
不具法⼈资格的合作企业的合作各⽅,⽆论出资或是提供其他物料、⼯业产权作为合作条件;均为合作各⽅分别所有,经过双⽅商定也可以共有(其中包括部分分别所有、部分共有)。
该类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按国家法律规定归合作双⽅共有。
企业的管理可以双⽅共同成⽴联合管理机构,也可以委托的形式,委托合作经营的⼀⽅负责、这类性质的合作经营,国际上通常为⽆限合伙,合作经营各⽅以⽆限责任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
国际商法试题含标准答案
"国际商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第一组:1.对违约金的性质各国有不同规定,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国家是( C )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法国2.依照英国法,对于违反担保,非违约方可采取的补救措施是( B )A.只能请求解除合同,不能请求赔偿损失B.不能请求解除合同,有权请求赔偿损失C.既能请求解释合同,又能请求赔偿损失D.或者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赔偿损失3.以下国家中,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须向法院提出的是( C ) A.中国 B.德国 C.法国 D.美国4.对于来自订约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施行的胁迫,认为只有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有胁迫情事时,受胁迫的一方才能撤销合同的国家是( C )A.德国B.法国C.英国D.西班牙5.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以下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 D )A.普通商业广告B.商品目录C.商品价目表D.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6. 依照法国法,不以公证人的文书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的合同是( D ) A.赠与合同 B.夫妻财产制合同 C.设立抵押权合同D.商事合同7.依照美国"统一商法典",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所有权移转于买方的时间是( C ) A.合同成立时 B.合同生效时 C.卖方交付货物时 D.买方支付价金时8.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由于卖方甲公司未及时将货物凭证交付给乙公司,致使货物在从甲地运至乙地码头时,乙公司无法提货而滞留,遭风暴全部损毁。
双方当事人因未对货物风险分担进展约定,故发生纠纷。
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批货物风险损失应( B )A.由卖方甲公司承当B.由买方乙公司承当C.由甲、乙公司分担D.按公平原则处理9.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承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
[转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利润分配中提取“三项基金”的若干问题
[转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利润分配中提取“三项基⾦”的若⼲问题原⽂地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利润分配中提取“三项基⾦”的若⼲问题作者:蓝调的胖头鱼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利润分配中提取“三项基⾦”的若⼲问题问题: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利润分配中提取职⼯奖福基⾦、储备基⾦和企业发展基⾦(统称为“三项基⾦”)的若⼲问题:1.新《公司法》⾃2006 年1 ⽉1 ⽇起⽣效。
在新《公司法》⽣效之后,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计提盈余公积⾦,还是继续按照原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政法规的规定计提三项基⾦?如果继续提取三项基⾦的,提取⽐例如何确定?在提取职⼯奖福基⾦时需关注什么问题?2.外商投资企业提取三项基⾦的,应当在何时进⾏提取三项基⾦的会计处理?3.外商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对外商投资⼦公司提取的职⼯奖福基⾦如何列报?4.我们在审计中如发现外商投资企业的三项基⾦或盈余公积提取不符合相关法律和⾏政法规规定时,能否提出审计调整建议?解答:1.外商投资企业在新《公司法》下是否需要计提三项基⾦的问题,实质上是如何处理新《公司法》与原先的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的问题。
⽬前《公司法》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政法规对利润分配中盈余公积或三项基⾦计提的相关规定如下:(1)《公司法》第⼀百六⼗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列⼊公司法定公积⾦。
公司法定公积⾦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六条规定:“合营企业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提取储备基⾦、职⼯奖励及福利基⾦、企业发展基⾦,提取⽐例由董事会确定;⋯⋯”。
(3)《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和职⼯奖励及福利基⾦。
4、报关实战练习
案例评析
• 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走私普通货物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 携带或者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以外的一 般货物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 大的行为。认定机械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 普通货物罪,关键是看其客观上是否逃避了海 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案例题
1.1 某工艺服装厂承接一万套和服来料加工合同,加工期三 年,成品全部返销日本。合同规定外商无偿提供一套价 值2.5万美元的专用设备。该合同执行期满时加工产品 已全部返销日本。该厂在海关办理了合同核销手续,该 设备也随之解除海关监管。问该表述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加工产品全部返销后办理合同核销手续是对的,然而设 备也随之解除海关监管是不对的,本例涉及加工贸易不 作价设备管理方面问题,根据规定,加工贸易不作价设 备可以免税进口,监管期五年,到期应退运出境,若不 作退运,则需办理留在境内的相应手续,即补办报关手 续。本例中加工任务完成后应将设备退运出境,若不退 运那么需要补办进境报关手续。
• (ABC)
门的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复印件;(5)为确定单耗和损 耗所需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加工贸易国家管制商品主 要指备案时需要提供进口许可证或两 用物项进口许 可证的商品以及其他特殊商品,如音像制品、印刷品、 地图产品、工业废料等。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属自动进 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 2、根据案例提供的已知条件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 账的规定,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时应: • • A、不设台账 B、设台账,空转 C、设台账,实转 D、设台账,半实转
• (B)
• 3、该批货物进口申报时,除进口货物报关单外, 还应向海关提下列哪些单证: A、自动进口许可证 单
• •
关于外国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相关的法律问题
关于外国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相关的法律问题有客户问及台湾自然人能否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回复客户时顺便研究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和法条依据,汇总成备忘录一篇。
一、外国人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外国人是GP,合伙企业又是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可能属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见上海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定义)。
QFLP是指GP为外资,LP为内资,即FIE GP基金(外资GP也可能是以FIE作为GP的形式实现,而不是直接由外方作为GP。
国际私募股权投资(PE)机构在设计其境内人民币基金架构时通常是采用FIE GP基金的形式)。
上海曾出台《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0〕17号)、《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获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度的5%,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
”即:尽管GP是外商投资企业,FIE GP基金将被视为一个没有外资成分的纯国内基金,享受“国民待遇”,或者说,如果QFLP试点PE基金的LP由国内出资人构成,在不考虑外资GP美元结汇出资成分的情况下,QFLP试点PE基金可以被界定为内资人民币基金,项目投资范围不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
如果属于QFLP的话,在上海注册需要按照《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受上海市金融办监管,(1)外方股东/合伙人、注册资本、高管资历等都需要符合特定条件,门槛较高;(2)遵守外资企业管理规定,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委复函”),国家发改委在该复函中,针对上海发改委对黑石人民币基金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chenyiwei新会计准则解答汇编1
chenyiwei新会计准则解答汇编编者的话:新会计准则自2006年颁布以来,已经数年。
但是,市面所见各类会计教材案例皆出自《准则解释》,这显然不能满足学习的需要。
为更好的学习和掌握新准则,2010年春节休假期间,我整理了这份资料。
这份资料所列问题全部来自于会计视野网站“CPA业务交流”版网友的讨论。
绝大多数观点是版主chenyiwei的观点。
陈先生现就职于中瑞岳华所,其对准则的理解和把握令人叹服。
为便于学习,我对部分解答做了备注,并请同事帮忙按准则进行了分类。
所整理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对理解和学习准则非常有利。
除准则问题外,还搜集了部分改制、IPO过程中常见问题。
“观其大略,不求甚解”是我一贯的学习习惯,因此我在前面加了目录,便于用时查阅。
另外,对于《会计准则解释4》所涉及的问题,需以解释4为准。
需要说明的是,此资料纯粹个人学习笔记,错误之处在所难免。
本想总结整理个“200问”之类的汇编,但时间精力和个人能力有限,力不从心。
目录存货 (6)问题1—存货准则,什么样叫非正常消耗? (6)问题2—后进先出法 (6)长期股权投资 (7)问题3—长期股权投资:共同控制资产或者共同控制经营 (7)问题4追溯调整时,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股权贷方差额是否应转入损益?有的同事说投资成本是还原到原制度下的成本就可以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贷方差额不调整。
有的说为什么不用调入留存收益?有何依据? (7)问题5—长投成本确认问题 (8)问题6公司现有长期投资于某国内商业银行(未上市)股权960万股,年末应根据什么作为公允价值作调整? (8)问题7—子公司无偿捐赠母公司账务处理 (8)问题8—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问题 (9)《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10)问题9—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10)问题10—关于划拨土地 (10)问题11—装修费处理 (10)问题12—筹建期的财务处理 (11)《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11)问题13—无形资产问题,研发支出 (11)问题14客户将预付给软件开发商的软件开发费计入了在建工程,请问这样做是否合适?按理说预付的软件开发费应该属于非流动资产,如果在在建工程里不合适那么放在什么报表项目里比较合适呢? (12)问题15—关于分期付款土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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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三十条的规定,董事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2.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的设立有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同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也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会议如何召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4.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在合资合同及章程规定期限内不委派董事出席企业董事会,致使企业董事会不能作出有效决议时,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8年4月20日颁布的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不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如果企业股东在合资企业合同及章程规定期限内不委派董事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致使企业董事会会议不能作出有效决议,其他股东可依据合资企业合同有关解决争议方式和程序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5.对于已批准成立的企业,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经营,确需解散的,且合资、合作一方或数方股东所委派的董事二年以上不出席或不召集董事会会议,致使企业董事会不能作出解散企业的有效决议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8年4月20日颁布的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不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已批准成立的企业,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经营,确需解散的,且合资一方或数方股东所委派的董事二年以上不出席或不召集董事会会议,致使企业董事会不能作出解散企业的有效决议,经其他股东多次书面催告,仍无任何音信的,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律师见证,其他股东可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解散企业并提交下列必要文件:
(1)其他股东关于终止合资企业合同及章程的一致申请及有关详情说明;
(2)其他股东所委派的董事关于解散企业的一致决议;
(3) 其他股东向不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发出的催告函;
(4) 其他股东对其所述有关详情真实性的保证,该保证将注明:该其他股东向审批机关所陈述的有关详情如与事实不符,将由其连带承担一切责任;
(5)中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或律师出具的见证文件;
(6) 合资企业合同及章程;
(7)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审批机关对有关文件认真审查、确认无误后,可酌情予以批准解散该企业。
另外,此项规定还要求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受理此类申请时,应从维护企业、企业股东及企业债权人利益、有利于社会安定出发,根据具体情况,谨慎处理。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有哪些职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7.哪些事项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8.由谁担任中外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9.如何任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总经理有哪些职权?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副总经理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