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通知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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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专利代理人考试错题专利法

2010年专利代理人考试错题专利法

2010年错题专利法电流既不属于产品的技术方案,又不属于方法的技术方案,不属于授权的主题,究竟是指哪个端部并不清楚,所以A存在不清楚的缺陷。

在权利要求1中并未提到“磨损指示剂”,所以此引用造成了权利要求不清楚。

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 等类似用语”,选项D会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5、当事人因耽误下列哪些期限而造成权利丧失的,不能请求恢复权利?A、要求优先权的期限B、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C、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D、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错)ABC加上专利权保护期限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只能申请复审,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

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选项B错误);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 等;也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信息(选项C、D错误),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 等词作为发明名称由于缺少请求书,外观设计申请不能被受理。

12、对于一件优先权日为2007年9月27日、国际申请日为2008年2月15日的PCT申请,国际检索单位于2008年3月10日收到检索本后,应当最迟在下列哪个日期完成国际检索报告?A、2008年5月15日B、2008年6月10日C、2008年6月27日D、2008年12月10日答案:C所述宣布的期限为自国际检索单位收到检索本起3个月,或者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以后到期者为准”。

本题国际检索单位于2008年3月10日收到检索本,加3个月为2008年6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9月27日,加9个月为2008年6月27日,以后到期的2008年6月27日为准,选项C正确。

如何进行或面对无效诉讼共60页文档

如何进行或面对无效诉讼共60页文档

• 案源情况
• 复审案件占85%以上 • 无效案件小于15% • 积压300多件
• 审查人员
• 复审审查员20人 • 书记员1人
• 电学领域行政诉讼情况
• 一中院行政判决(裁定)83件
• 发明24件 实用新型33件 外观设计26件 • 维持无效决定(撤诉)72件 • 撤销无效决定11件
• 高院行政判决(裁定)36件
• 合议组经审理认为:本专利属于方法发明
如何进行或面对无效诉讼
41、俯仰终宇宙,不乐复何如。 42、夏日长抱饥,寒夜无被眠。 43、不戚戚于贫贱,不汲汲于富贵。 44、欲言无予和,挥杯劝孤影。 45、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 当勉励 ,岁月 不待人 。
如何进行或面对无效诉讼
专利复审委员会电学处 马昊
如何进行或面对无效诉讼-电学领域
•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作出 规定:“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并且 应当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一致。产品 权利要求使用于产品发明,可以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 描述。方法权利要求使用于方法发明,可以用工艺过 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其 次,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 发明15件 实用新型13件 外观设计8件 • 维持一审判决29件 • 撤销一审判决7件
三、具体案例
• 案例一 南京联邦有限广播电视信息产业有限 公司 v. 张宏光
•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69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472号行政判决书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பைடு நூலகம்字第159号行政判决书
二、电学领域的无效诉讼
• 电学的审查领域以及案源、人员情况

无效宣告请求书与意见陈述书代理实务全天版案例一知识分享

无效宣告请求书与意见陈述书代理实务全天版案例一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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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专利
权利要求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 特征在于包括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 丝、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其中, 耐高温不锈钢丝在耐火纤维毯的中间,耐火纤维毯的二 边分别是耐火纤维布和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通过连接 螺钉将薄钢带、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 钢丝和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连接在一起。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 其特征在于可以二层或多层卷帘合在一起,内侧是贴铝 箔的耐火纤维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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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书
证据8(2):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 检验中心出具的第J99546号检验报告复印件,签发日 期为1999年11月22日。
请求人于口头审理时提交了加盖有长沙峰达消防设备 安装事业有限公司签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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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书
证据9:宜兴市天马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材料 的复印件,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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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书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证据1、7组合 请求人:在证据1公开的防火帘的基础上,为降低背火面
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6、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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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书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
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点和显著 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证据1为最接近对比文件。证据1和证据2结合、证据 1和证据7结合、证据1和证据8结合,证据1和证据9 结合,证据3、5、6用来证明公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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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专利
说明书-背景技术 为了克服钢质防火卷帘的缺点,近年来有多项对半金属 和金属防火卷帘申请了专利。这些专利与传统的钢质防 火卷帘相比,虽然在防火、隔热等性能方面有不同程度 的改善,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钢质防火卷帘的致命缺 点,都无法达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标准, 而且必须在卷帘两侧分别设立独立的封闭式自动喷水系 统加以保护方可投入使用。 然而上述专利都没有提到背火面温升情况。事实上,其 所有结构和材质均无法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火帘耐火 极限。

对无效宣告请求可以进行口头审理吗

对无效宣告请求可以进行口头审理吗

对无效宣告请求可以进行口头审理吗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

关于对无效宣告请求可否进行口头审理吗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对无效宣告请求可以进行口头审理吗1、可以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的规定如下:(1)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2)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3)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二、专利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可见,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效力溯及到自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起。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为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3、如果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无效程序和案例分析

无效程序和案例分析
举证时限: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
的期限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举证的承 担证据失权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主要包括:
(1) 请求人举证 (2) 专利权人举证 (3) 延期举证
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举证期限
(1) 请求人举证:
一般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 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理由,否 则,合议组不予考虑。 特殊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 的,合议组一般不予考虑。例外情形: 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提交的反证, 请求人在合议组指定的期限补充证据,并结合证据具体说 明相关无效理由的; 在口审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等所属技术领域公知常识 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等证据,并在 该期书面审查,且进行了口 头审理后,作出审查决定的审查方式。
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审查方式
(2) 审查方式的选择
审查方式选择的考虑因素:听证原则、查清案件事实 从听证原则的角度考虑,在无效程序中,针对不同情形, 采用不同方式审查 从查清案件事实的角度考虑: 质证(证据的三性) 就相关问题需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当面陈述、解释,通过 双方的辩论使得相关问题更加清楚
设立目的:为当事人提供一种补救措施 两个条件: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确有困难
在举证期限内向复审委提出书面申请 是否允许延期提交,复审委具有自由裁量权
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审查方式
(1) 审查方式的种类
书面审查方式:指不经过口头审理,只经过必要的文 件转送或审查意见通知书,即可作出审查决定的审查 方式。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无效程序的性质 无效程序简介

无效程序中有关证据认定等问题

无效程序中有关证据认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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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用新型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实用新型:一般考虑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

(2)现有技术的数量

发明:可以引用一项、两项或者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
造性。

实用新型: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
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
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 价其创造性。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生效判决、裁决所认定的事实

(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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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程序中常用的证据

(1)出版物类证据

第一,具有可独立存在的有形传播载体; 第二,可表明其发表者或出版者; 第三,可表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时间。 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的方式的限制,也 不受年代的限制。
结构不是新的,材料或方法是新的,复审委可以依职权引入

对于新方法、新材料的举证问题

请求人 or 专利权人

关于实用新型检索

一般不需要再考虑新材料、新方法是否导致主题不符合R2.2
原因:
针对的是初审合格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 新方法、新材料的举证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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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程序中关于同样发明创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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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用新型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审查指南规定:在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
查中,应当考虑技术方案中的所有特征,包括材料特
征和方法特征。

创造性审查中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

实用新型标准低于发明,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 启示时,发明和实用新型存在以下的区别:

济南专利律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提出或补充理由和证据的规定

济南专利律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提出或补充理由和证据的规定

济南专利律师--专利⽆效宣告程序中提出或补充理由和证据的规定新修订的审查指南对⽆效宣告程序中当事⼈提出或补充理由和证据作出具体规定。

⼀、对于请求⼈,按照提出⽆效宣告请求时、提出⽆效宣告请求之⽇起⼀个⽉内和⼀个⽉后的时间段,分别规定允许提出或补充的理由和证据。

(⼀)请求⼈提出⽆效宣告请求时提出理由或证据及提请求之⽇起⼀个⽉内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的规定请求⼈在提出⽆效宣告请求时及提出请求之⽇起⼀个⽉内可以提出或补充任何法定的⽆效理由及各种证据,但必须在该⼀个⽉期限内对⽆效理由具体说明,提交证据的应当结合证据具体说明。

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作出上述规定,是因为实践中常有请求⼈在提出⽆效宣告请求时或在提出请求之⽇起⼀个⽉内只笼统提出或增加⽆效理由,不具体说明,提交或补充证据的也不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效理由,在⼝头审理中才详细说明,给专利权⼈造成突然袭击。

(⼆)请求⼈在提出请求之⽇起⼀个⽉后增加理由和补充证据的规定规定⼀般情况下不允许请求⼈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同时,针对客观现实的特殊情形,分别规定允许请求⼈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的例外情形及相应期限、形式或证据种类等要求。

1.⼀般情况下不允许请求⼈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这样规定,是因为请求⼈请求宣告⼀项专利权⽆效时应该指出该专利所存在的缺陷及⽆效理由,需要证据的应该提交证据,且请求⼈此时可以知晓这些缺陷及⽆效理由,⼀般也可以获得有关证据。

若提请求时所提出理由或证据不全⾯或不具体,在⼀个⽉内也应该能够补充所欲提出的所有理由和证据。

这样规定,可以避免请求⼈随意提出⽆效宣告请求或拖延提出⽆效理由及证据,滥⽤和拖延⽆效宣告程序,也可以避免请求⼈随时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给专利权⼈造成突然袭击。

2.例外情形下可以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1)在提出请求之⽇起⼀个⽉后允许增加理由的例外情形第⼀种例外情形,前提条件是专利权⼈以合并⽅式修改权利要求;期限要求是必须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形式要求是必须对所增加的⽆效理由具体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号第7920号决定日2005年 12 月13日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金属标签的制造方法国际分类号G09F3/00,B23H9/06,C25D1/00无效请求人青岛海升电子有限公司专利权人朱东根申请号99121033.6申请日1999年11月15日授权公告日2004年3月10日合议组组长徐媛媛主审员杜微科参审员石清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同技术问题时公知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相较于对比文件与该公知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一、案由(一)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04年3月10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99121033.6,名称为“一种金属标签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1999年11月15日,专利权人为朱东根(下称被请求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金属标签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该制造方法包括以下次序的工艺步骤:(1)在黄铜板的表面上,用雕刻器阴刻或阳刻出所希望的商标(1),取得雕刻板(2)的阶段;(2)把上述的雕刻板(2)当模型,多次电铸该模型,制做出有同样商标(1)的多个电烙板(3)阶段;(3)把上述的电烙板(3)紧密地附着在可作传导体的底板(5)的一面上,取得主板(4)阶段;(4)以上述主板(4)为模型,用该模型进行电铸,生产出大量的复制品(7)阶段。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金属标签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上述的主板(4)制造时,先切下电烙板(3)的边缘做成长方形,接着将该长方形的电烙板(3)纵横紧固在底板(5)的表面上,再将这些电烙板(3)的边缘部位用胶瞬间粘合后,把这些电烙板(3)的边缘互相焊接连接的同时,固定在底板(5)上成为一体,即成主板(4)。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金属标签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电烙板(3)为镍( Ni )或者铜( Cu )。

专利法及相关法试题及答案

专利法及相关法试题及答案

1、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只能对发明专利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B.只有发明专利申请才需要进行保密审查C.只能对实用新型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D.只有发明专利才能由国务院批准推广应用2、某电机厂职工张某所作的职务发明被授予了专利权。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张某有在申请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的权利B.张某有从该电机厂获得奖励的权利C.在该电机厂不实施该专利的情况下,张某有实施该专利的权利D.在该专利权被侵犯时,张某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3、下列哪些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A.紫草可治疗感冒的特性B.治疗心脏病的方法C.可使彩灯闪烁的电流D.可喷出浓硫酸的防盗门4、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电动研磨装置,包括研磨柄,所述研磨柄一端的端部为研磨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研磨体的端部具有凸起,所述凸起的外表面粘结有由金刚石颗粒组成的微粒层。

”下列哪些从属权利要求存在不清楚的缺陷?A.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研磨装置,所述端部为圆锥形。

B.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研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起的外表面上设置一条以上的凹槽。

C.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研磨装置,所述磨损指示剂为一种可见染料。

D.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研磨装置,所述微粒层的厚度小于0.5mm,最好小于0.3mm。

5、当事人因耽误下列哪些期限而造成权利丧失的,不能请求恢复权利?A.要求优先权的期限B.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C.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D.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6、刘某于2009年5月6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下列做法哪些不符合相关规定?A.刘某于2009年9月10日就该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B.刘某的妻子王某于2009年7月10日就该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C.刘某于2009年9月10日就该驳回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D.刘某于2009年7月10日就该驳回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专利权人享有下列哪些权利?A.转让专利权的权利B.放弃专利权的权利C.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D.在专利产品上标明专利标识的权利8、某发明专利申请涉及车辆发动机的润滑系统,在判断该项发明的创造性时,下列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B.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长期在车辆发动机润滑系统技术领域工作的技术专家C.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在车辆发动机润滑系统技术领域具有至少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普通技术人员D.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获知车辆发动机润滑系统技术领域所有的现有技术9、某项发明涉及一种治疗乙型肝炎的药物,该药物能使患者的乙肝表面抗原(HBsAg)转阴率达90%。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是什么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是什么

专利权⽆效宣告的程序是什么专利权⽆效宣告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起,任何单位或个⼈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效的制度。

我国专利权⽆效宣告制度的设置,是为了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错误决定,维护专利权授予的公正性。

接下来就由店铺的⼩编为⼤家介绍专利权⽆效宣告的程序的相关知识。

专利权⽆效宣告的程序是什么⼀、办理标准表格格式的专利权⽆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填写标准表格格式的⽆效宣告请求书三、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式两份以及授权授权委托书。

专利权⽆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效宣告请求⼈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三条或者本细则第⼆条、第⼗三条第⼀款、第⼆⼗条第⼀款、第⼆⼗⼀条第⼆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效宣告请求书后,⾸先对其进⾏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如下:(1) 提出的⽆效宣告请求是否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2) 请求宣告⽆效的专利权是否已被⽣效的⽆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效;(3) 提出⽆效宣告请求的请求⼈是专利权⼈的,是否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效,所提交的证据是否是公开出版物,如果专利权是共有的,提出⽆效宣告请求的请求⼈是否是所有专利权⼈;(4) ⽆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5) 在提交有证据的情况下,⽆效宣告请求是否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6) ⽆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四条第⼆款规定的理由;(7) 针对同⼀专利权,在后⽆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是否与已作出⽆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相同;(8)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效的,是否提交了⽣效的能够证明权利相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9) ⽆效宣告请求⼈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九⼗⼀条和第九⼗七条的规定缴纳⽆效宣告请求费;(10) 请求⼈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效宣告的,是否提交了委托书和写明了委托权限;请求⼈和专利权⼈是否委托了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同⼀当事⼈是否委托了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多个单位或者个⼈共同提出⼀个⽆效宣告请求⽽未委托同⼀代理机构的,其⽆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件是否有所有单位和个⼈的签章。

专利法口头审理的准备及进行

专利法口头审理的准备及进行

专利法口头审理的准备与进行简介:口头审理由合议组组长主持。

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开始后,介绍合议组成员;由当事人介绍出席口头审理的人员,有两边当事人出庭的,还应当询问两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合议组组长宣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不是请求审案人员回避,是不是请证人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

口头审理是按照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而设置的行政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查清事实,给当事人当庭陈述意见的机缘。

1.口头审理前的准备在口头审理开始前,合议组应当完成下列工作:(1)将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转送对方。

(2)阅读和研究案卷,了解案情,掌握争议的核心和需要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

(3)举行口头审理前的合议组会议,研究肯定合议组成员在口头审理中的分工,调查的顺序和内容,应当重点查清的问题,和口头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况及处置方案。

(4)准备必要的文件。

(5)口头审理两天前应当公告进行该口头审理的有关信息(口头审理不公开进行的除外)。

(6)口头审理其他事务性工作的准备。

2.口头审理的进行口头审理依照通知书指定的日期进行。

口头审理应当公开进行,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2.1口头审理第一阶段在口头审理开始前,合议组应当查对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并确认其是不是有参加口头审理的资格。

口头审理由合议组组长主持。

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开始后,介绍合议组成员;由当事人介绍出席口头审理的人员,有两边当事人出庭的,还应当询问两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合议组组长宣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不是请求审案人员回避,是不是请证人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

在有两边当事人参加的口头审理中,还应当询问当事人是不是有和解的愿望。

两边当事人均有和解愿望并欲当庭协商的,暂停口头审理;两边和解条件不同较小的,可以中止口头审理;两边和解条件不同较大,难以短时间内达到和解协议的,或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和解愿望的,口头审理继续进行。

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通知的注意事项

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通知的注意事项

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通知的注意事项专利权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公告的专利无效。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专利的无效宣告的相关知识。

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通知的注意事项: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确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等事项;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一经确定一般不再改动,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无效宣告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在复审程序中,确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当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地点以及口头审理拟调查的事项;合议组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告知复审请求人。

合议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中告知复审请求人,可以选择参加口头审理进行口头答辩,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书面意见陈述;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并在回执中明确表示是否参加口头审理;逾期未提交回执的,视为不参加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通知书中已经告知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如果复审请求人既未出席口头审理,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书面意见陈述,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复审程序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写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并且写明该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职业)和要证明的事实。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及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_真题-无答案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及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_真题-无答案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及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总分73,考试时间90分钟)不定项选择题1.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哪些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A. 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B. 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C. 需要实物演示D. 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作证2. 以下有关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原则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发明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B. 可以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C. 可以整体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D. 专利权人在合议组作出决定之前,可以采取删除、合并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3. 李某于2006年5月23日对某一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李某于同年6月30日补充提交对比文件2和该公知常识的证据,认为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该公知常识证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 对于李某提出的所有理由和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均应当予以考虑B. 对于李某2006年6月30日补充的证据和增加的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均不予考虑C. 对于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山,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D. 对于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该公知常识证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予以考虑4.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具有下述哪些权利?A. 请求人主动放弃无效宣告理告或者证据的权利B. 在无效宣告程序开始后与对方自行和解的权利C. 专利权人放弃权利要求的权利D. 请求人主动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的权利5.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未参加口头审理。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专利复市委员会应当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B. 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C. 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止D. 专利复市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该审查程序6. 在以下哪些情况,法院可以不中止专利侵权诉讼审理?A.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虽然原告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中没有破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文献,但是被告在答辩期间内以充分证据提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B.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虽然该外观设计专利曾经被复审委员会宣告维持有效,但是被告在答辩期间内以充分证据提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C. 在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D. 在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提出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7. 下列有关无效宣告程序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 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他人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B.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C. 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作出之前可以撤回无效宣告请求D. 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审理8. 王某的产品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月2日,2003年3月1日新华公司与王某签订独占许可协议,并向其支付50万元许可使用费,在新华公司投资的生产线尚未完成安装时,该专利权于2003年9月1日被宣告无效。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书允许的修改方式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书允许的修改方式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书允许的修改方式作者:王晓东张春艳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5年第04期一、引言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对于一些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专利权人难以提出有效的抗辩,但是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方式弥补这些缺陷则较容易。

因此,虽然是被动的无奈之举,但专利权人仍希望能够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自由地修改专利文件,以维持专利的有效性。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l款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可见,法律也已经赋予了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修改专利文件的权利。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专利文件作为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公告的法律文件,应当具有严肃性和稳定性。

授权后对专利文件的修改,这~专利权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仅影响其独占权利的大小和行使权利要求的有效性,同时还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利用技术的自由度。

因此,在考虑无效期间专利权人修改专利文件的程度时,单纯从专利权人的角度出发是不够的。

既不能完全禁止修改专利文件,修改的自由度也应有一定的限制。

为此,《专利审查指南》对无效程序中的修改原则和修改方式进行了具体的限定,在满足所述修改原则的基础上,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即,除了需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基本要求之外,修改方式还必须满足上述规定,这样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对专利文件的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中这样的限定能否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知之间的利益一直存在争议。

然而,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可能更关心的是如何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更大限度地利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1款所赋予的权利,通过修改权利要求的方式保持专利权的稳定性。

要想实现这个目的,笔者认为需要明确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二、《专利审查指南》中限制了修改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对于其中的“一般”应作如何理解?一段时间以来,有观点认为《专利审查指南》中限定的三种方式即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允许修改的全部情况,没有其他接受的可能性,实则不然。

大学生知识产权知识竞赛试题库单项选择题82题附答案

大学生知识产权知识竞赛试题库单项选择题82题附答案

大学生知识产权知识竞赛试题库单项选择题82题附答案一、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二)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A、六个月,六个月B、六个月,十二个月C、十二个月,六个月D、十二个月,十二个月第1题答案:C。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即行公布。

A、十二个月B、十四个月C、十六个月D、十八个月第2题答案:D。

3、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A、三个月,一个月B、三个月,三个月C、一个月,十五天D、三个月,十五天第3题答案:B。

4、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内作出裁定;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A、二十四小时,十五日B、二十四小时,三十日C、四十八小时,十五日D、四十八小时,三十日第4题答案:C。

5、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第5题答案:B。

6、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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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通知的注意事项
在复审程序中,确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当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地点以及口
头审理拟调查的事项;合议组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
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申请不符合《专
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告知复审请
求人。

口头审理通知书中已经告知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如果复审
请求人既未出席口头审理,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书面意见陈述,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复审程序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写明参加口头审理人
员的姓名;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的,应当在
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并且写明该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
者职业)和要证明的事实。

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四人;回
执中写明的参加口头审理人员不足四人的,可以在口头审理开始前
指定其他人参加口头审理;一方有多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指定其
中之一作为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

当事人不能在指定日期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委托其专利代理人或者其他人代表出庭;当事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专利
代理机构代理的,该机构应当指派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

相关阅读: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
之一: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
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
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
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1)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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