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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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文号】国土资发[2016]191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

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计划控制引导,合理确定村庄宅基地用地布局规模(一)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计划控制。

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并指导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组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村土地利用规划,要与城镇规划相衔接,合理划定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现状和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为控制,组织编制村庄宅基地现状图、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图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即“两图一表”),制定完善宅基地申请审批制度,张榜公布,指导农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规范有序进行。

(二)科学确定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和规模。

陕西省2015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管理试题

陕西省2015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管理试题

陕西省2015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管理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1、下列措施中,不能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是__。

A.盈利B.组织C.技术D.信息管理2、剩余法估价中计算利息的基础是。

【2004年考试真题】A:地价款、开发建筑费B:地价款、开发建筑费、不可预见费C:开发建筑费、专业费D:地价款、开发建筑费、专业费、不可预见费E:时间因素3、成本逼近法中,农地取得费的计息期为。

A:整个开发期B:1/2开发期C:1/4开发期D:3/4开发期E:时间因素4、其他货币资金主要包括__存款。

A.外埠B.银行汇票C.银行本票D.银行E.银行保函5、下列工业中可以布置在城市内和居住区内的为。

A:石油化工厂B:机械厂C:面包厂D:大型纺织厂E:时间因素6、以下土地用途中,不属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中一级类土地用途的是__。

A.耕地B.牧草地C.交通用地D.特殊用地7、关于土地自然供给与经济供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土地经济供给是土地自然供给的基础,没有土地经济供给谈不上土地的自然供给B:土地自然供给随着人们科学技术的提高而增加,并在经济供给允许的范围内变动C:土地经济供给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在土地自然供给的范围内变动D:土地自然供给受到土地需求的影响而变化E:时间因素8、《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规定,对国土资源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__;也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__。

A.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全国人大申请裁决C.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裁决D.国务院申请裁决E.国土资源部裁决9、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其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__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A.6B.8C.9D.1210、在下列选项中,__具有存款创造的功能。

A.商业银行B.投资银行C.保险公司D.证券公司11、《国土资源信访规定》规定,信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__日内,向复查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请求复核。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12.12•【文号】农经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亿万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项目技术总结 (1)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项目技术总结 (1)

目录11 概述项目来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完成淄博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全市划分为24个标段,张店区属于第6标段,在市局组织的公开招标中,淄博国土调查测绘有限公司在本标段中标。

任务与目标按照土地总登记的模式,对淄博市张店区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本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情况。

本期任务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部分,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区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本次项目总体工作任务是在全区每个行政村依托淄博市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应用服务系统(ZBCORS)布设图根控制点,图根控制点的标志应尽量采用固定标志。

完成辖区内所有村庄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调查、确权及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截止2012年12月底,完成了张店区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面积约245平方公里,126个行政村,城区部分集体土地,测量面积公顷,形成宗地808宗,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768个,发证率%,按时完成了阶段性任务。

1调查区概况和范围1.3.1调查区地理位置与概况张店区位于山东省中部,张店区位于鲁中山区和鲁北平原结合地带、淄博市的中部,地处北纬36°4'30"~36°54'00",东经117°55'4"~118°12'20"。

东与临淄相接,西与周村毗连,南与淄川接壤,北与桓台为邻。

国土资源部 国土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2010年新增法律法规与政策(三)(2010年新版)

2010年新增法律法规与政策(三)(2010年新版)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2010年新增法规法律与政策(二)一、考试目的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等2010年新增法规政策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3.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58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市场和矿业权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28号);7.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9.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8号);10.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8]173号);11.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

三、内容辅导第一部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9]154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9]154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9]154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省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8]52号)下发后,各地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了多方面积极、有益的探索。

为全面推进我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加快宅基地发证进度,提高工作质量,现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由省厅负责制定工作计划,进行技术指导、政策咨询、宏观监控;市局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县(市、区)局负责具体实施并规范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土地登记档案,确保宅基地登记发证达到"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

二、对原来进行过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要充分利用原有的土地登记成果。

对原有的登记发证资料要进行系统梳理、归纳、复核,查缺补漏,完善土地登记档案及相关图、表、卡、册、簿等地籍资料,结合当地实际,规范管理。

三、对未开展过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或原登记发证资料不全、遗失或争议纠纷严重、难以管理的,需要重新登记发证或重新登记换发、补发证书的,要严格规范管理。

四、农村宅基地调查登记发证工作,要积极争取市、县政府财力支持,补助登记发证支出,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权益。

各地要按照《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要求,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开展农村宅基地调查,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宅基地权利人自愿有偿、自我举证方式进行试点,提供调查登记资料。

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X〕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1X〕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的有关审批权,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建设、规划、房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建设文明生态集镇和文明生态村。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享有使用权。

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含新建、翻建、扩建)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村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无偿使用宅基地,除由主管部门收取5元工本费外,严禁村集体或其它单位和个人收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章用地规划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并充分利用村内的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和废弃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八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实施。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浙土资办[2008]140号发布日期:2008-9-2 14:16:32 作者:无来源: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字体:【小中大】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和《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方面要树立“登记为民”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增强依法依规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律意识,严格依法行政,确保登记质量。

二、加强调研,制定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确权相关政策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是进行土地登记、确认土地权属的前提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是一项复杂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权属。

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要依法予以办理登记手续;对土地权属有争议、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不能提合法有效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通知》中明确的不符台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法律规定(除继承外),以及城镇居民在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等其他不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发证;对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公正、及对进行调查处理。

在具体登记实践中,要积极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对一疑难问题或新出现的情况要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完善处理具体问题的政策意见,进一步规范宅基地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部研究决定,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农村地籍调查,保障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一)充分认识农村地籍调查工作重要意义。

农村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中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是实现土地精细化管理,促进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广大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支撑。

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地籍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组织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掌握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土地的利用类型、数量、分布及权属、界址等产权状况,为当前开展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支撑,确保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序推进。

同时,也为下一步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内容。

农村地籍调查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地籍管理工作的重点,主要任务是对农村范围内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在内的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进行调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

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国土 资源部发 出通知要求 :
进 一步 完善 宅基 地管 理制 度 切 实维 护农 民权益
●年 度 土 地 利 用 计 划指 标 优 先安 排 宅 基 地 用 地 ;探 索 宅基 地 管理 新 机 制 , 落 实最 严 格 的 节 约 用 地
制度。
●进 一 步 完善 宅基 地 管理 制 度 ,严 格 宅 基 地 管 理 ,是 节 约 集 约 用地 的客 观 要 求 ,也 是 切 实维 护 农
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正在研究制定 《 地
质 勘 查 单 位 从 事地 质 勘 查 活 动业 务 范 围 的 规 定 》 , 旨在 明确 不 同资 质 类 别和 不 同资 质 等 级 的地 勘单 位 可 以从 事 的勘 查 活 动 的 业 务 范 围 , 目的 在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对地 勘 单
地计划管理方式。农村 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结合农村居 民点布局和结构调整 ,重点用于小城镇和中心
村 建 设 ,控 制 自然 村 落 无 序扩 张 。 《 知 》强调 ,严 格标 准 和 规范 ,完 善 宅 基 地 管理 制度 。 各地 要 结合 本 地 资源 状 况 ,按 照 节 约 集 通 约 用 地 的 原 则 ,严 格 宅 基地 面 积 标 准 。农 民新 申请 的 宅 基地 面积 ,必须 控 制在 规 定 的标 ; ;合 理 分 隹内 配 宅 基 地 ,鼓 励 集 中 建 设 农 民新 居 :按 照 公 开 高 效 、 便 民利 民 的 原则 ,规 范 宅 基 地 审 批 程 序 ;依 法 维 护 农 民宅 基 地 的取 得 权 ;同 时 ,加 强 农村 宅 基 地确 权 登 记 发 证和 档 案 管理 工 作 。
民土 地权 益 的 需要 。
●期待各地深入贯彻 落实 《 通知 》各项规定 ,建立共 同责任机制 ,加 强规 划计划控制 ,大力构建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维护农民群众合法土地权益,现就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通知如下:一、明确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总体要求(一)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

随着农村土地整治规模逐步扩大,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益物权的土地权属调整日益增多,土地权属管理作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证农村土地整治顺利进行的基础作用越发凸显,理顺土地权属关系,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站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紧紧围绕健全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增强做好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要以维护和实现农民集体与群众合法土地权益为核心,为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整治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切实做到有利于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二)把握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基本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土地权属管理作为农村土地整治的重要工作内容,统筹安排,明确任务和责任主体,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保障农民群众参与,不得强行调整土地权属,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要保障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工作经费,确保土地调查、权属调整、确权登记等环节工作落实到位。

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做好土地权属管理工作,依法明确整治前后的土地权属,避免发生土地纠纷。

对违反相关程序、疏于履行职责、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坚决防止由于土地权属调整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部决定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规范和监督。

下面,对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相关工作进行通知如下:一、严格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出让及确权登记制度。

各地要坚决杜绝违规出让农村宅基地的现象,确保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要加强宅基地确权登记信息的保存和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防止信息篡改和数据丢失。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执法。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出让宅基地、侵占农民宅基地等行为。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向社会公布,以警示其他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

四、推进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

依照中央决策部署,各地要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明确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适应,维护农民权益。

五、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落实。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落实,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长效机制。

要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规范操作流程,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确保农民宅基地的流转有序、公平、合法。

六、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评估和研究工作。

国土资源部将组织专家和学者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研究,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同时,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以提高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七、加大对农民宅基地管理培训力度。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宅基地管理的培训,提高农民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知识的了解和掌握。

同时,要推广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促进农民群众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宣传普及。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的认识和理解。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管理地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管理地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4〕234号【发布日期】2004-11-02【生效日期】2004-11-0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并经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决定》精神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办法,于2005年3月底前报部备案。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农村宅基地登记相关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农村宅基地登记相关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农村宅基地登记相关文件是如何规定的农村宅基地,是国家给予农民依法享用的土地,农民可以在其上建设属于自己的房屋。

其中只有符合相应规定的农民,才能有允许登记的权利,继而拥有宅基地使用权。

那么,农村宅基地登记相关文件是如何规定的?针对这一问题,赢了网小编在下文整理了详细的资料。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规定文件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等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国土资发[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维护农民群众合法土地权益,现就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通知如下:一、明确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总体要求(一)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

随着农村土地整治规模逐步扩大,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益物权的土地权属调整日益增多,土地权属管理作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证农村土地整治顺利进行的基础作用越发凸显,理顺土地权属关系,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站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紧紧围绕健全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增强做好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要以维护和实现农民集体与群众合法土地权益为核心,为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整治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切实做到有利于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二)把握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基本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土地权属管理作为农村土地整治的重要工作内容,统筹安排,明确任务和责任主体,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保障农民群众参与,不得强行调整土地权属,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9-18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7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宅基地集约合理利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建设自用住宅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履行宅基地申请审批手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宅基地的申请主体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村村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或居民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建设住宅,否则应依法办理征地手续。

三、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不得超计划审批,严禁农村村民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四、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如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须依法取得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手续。

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1990年1月市政府39号令,1998年1月市政府12号令修改,以下简称市政府39号令)的规定,不得突破。

六、村民申请宅基地建设住宅必须符合市政府39号令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子女年龄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三)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七、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一)《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四)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完善我市农民建房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完善我市农民建房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完善我市农民建房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8.24•【字号】沪规土资综[2010]786号•【施行日期】201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完善我市农民建房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0〕786号)各区(县)规土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结合《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1号令,以下简称71号令)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民建房的土地计划和规划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块安排农民建房用地计划,确保农民建房合理需求落地。

严格执行我市今年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沪规土资综〔2010〕372号文),将以农民建房为主体的农村建设用地纳入各区县土地利用计划统一安排,确保各区县用于农村建设用地的计划量不低于市下达计划总量的5%,并确保同步安排、同步落实相应的占补平衡方案。

今年第四季度我局将对此进行专项考核,凡未执行到位的区县且农民建房诉求反应强烈的,将双倍扣除其当年度或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要求限期整改。

在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将停止该区县各类农转用项目的计划审核工作。

二、严格宅基地用地审核标准,细化完善各项审批手续。

严格执行一户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的政策,新申请宅基地的,其原有宅基地必须清退收回,或用于安排其他符合条件农户使用,或统一实施土地整理复垦。

进一步严格审查农民建房申请人的身份和相应申请资格,切实防止非农户籍人员违规建房现象的发生。

新申请宅基地或新申请农民建房的,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

对于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和建筑面积标准以及分配标准等事项,各区县应按照71号令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加快研究制定本区县农民建房的具体标准,做到既从严控制、公平配置,又满足农民合理建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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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2010-03-03 | 作者:| 来源:土地利用管理司| 【大中小】【打印】【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计划控制引导,合理确定村庄宅基地用地布局规模
(一)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计划控制。

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并指导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组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村土地利用规划,要与城镇规划相衔接,合理划定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现状和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为控制,组织编制村庄宅基地现状图、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图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即“两图一表”),制定完善宅基地申请审批制度,张榜公布,指导农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规范有序进行。

(二)科学确定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和规模。

市、县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结合城镇规划,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防止出现新的“城中村”。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要结合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新农村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保留、调整和重点发展的农村居民点用地,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活、生态、生产用地需求,合理确定中心村和新村建设用地规模,指导农民住宅和村庄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三)改进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方式。

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地在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应优先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落实占补平衡。

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结合农村居民点布局和结构调整,重点用于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控制自然村落无序扩张。

二、严格标准和规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四)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一户一宅”是指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各地要结合本地资源状况,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要充分发
挥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宅基地的职能。

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利用的监管。

农民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

(五)合理分配宅基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要严格执行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的政策。

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许村自治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的住户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

试点方案由村自治组织通过村民会议讨论提出,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实施,接受监督管理。

(六)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各地要根据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规范农民建房用地的需要,按照公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县(市)要统筹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已经编制完成村土地利用规划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的村庄,可适当简化审批手续。

使用村内原有建设用地的,由村申报、乡(镇)审核,批次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占用农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落实情况按年度向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实施“三到场”。

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请后,乡(镇)国土资源所或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并受理农民宅基地登记申请。

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七)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的取得权。

农民申请宅基地的,乡(镇)、村应及时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及时按程序上报。

县(市)人民政府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批准,不得拖延和拒绝。

各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民宅基地申报、审批操作规范,并根据本地区季节性特点和农民住宅建设实际,明确宅基地申请条件和各环节办理时限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正当权益。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档案管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妥善处理宅基地争议。

要摸清宅基地底数,掌握宅基地使用现状,并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宅基地档案及管理制度,做到变更一宗,登记一宗。

要积极建立农村宅基地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宅基地申请、审批、利用、查处信息上下连通、动态管理、公开查询。

三、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九)严控总量盘活存量。

要在保障农民住房建设用地基础上,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

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鼓励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
住房用地。

各地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节约挖潜、盘活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

(十)逐步引导农民居住适度集中。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量力而行、方便生产、改善生活的原则,因地制宜、按规划、有步骤的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小城镇、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居住建房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自愿、量力、有序的集中。

对因撤并需新建或改扩建的小城镇和中心村,要加大用地计划、资金的支持。

对近期规划撤并的村庄,不再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

(十一)因地制宜地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

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提高村庄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指导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开展“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对治理改造中涉及宅基地重划的,要按照新的规划,统一宅基地面积标准。

对村庄内现有各类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置换的,应对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在现状建设用地边界范围内进行;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四、加强监管,建立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新秩序
(十二)建立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乡镇国土资源所是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动态巡查负直接责任。

建立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市县、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村自治组织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十四)依法查处乱占行为。

各地要认真负责依法查处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对未经申请和批准或违反规划计划管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限期拆除、退还土地并恢复原状。

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要求予以登记的,村集体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

对一户违法占有两处宅基地的,核实后应收回一处。

(十五)加强指导,不断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各地务必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对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抓紧落实通知要求的各项措施,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政策规定。

同时要深入调研宅基地管理中的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主动采取措施解决,并及时上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督察区域内农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农民合法居住权益得到保障。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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