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内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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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

内部审计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公司内部控制、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利益等方面的作用,保证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六部委联合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及监督工作,即通过独立客观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活动,对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大纲及各项规定、决策、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以提高公司运营的效果及效率。

本制度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在集团公司从事内部审计及监督工作的人员,包括审计部监察专员以及从非审计部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下属单位”,是指**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与控股公司。

第三条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为集团公司管理层系统地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咨询和信息,促进公司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

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对外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审计部是公司专职的内部审计及监督机构,在工作上直接向总经理报告,特别重大的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审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审计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及监督工作。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审计部应促进公司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对外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内部监控机制的可靠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估;

(二)对企业的人力、财政和物质资源的利用是否切实有效、厉行节约并有所保障进行审查和评估;

(三)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行审查和评估;

(四)了解和评价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可能性,并帮助公司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五)必要时,对属于内部审计任务规定范围内的涉及被指控的任何措施行为和渎职的案件进行调查;

(六)开展企业的反舞弊工作,对举报信息进行特别调查;

(七)确保内部审计、调查和检查报告的完整性、及时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八)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服务。

第八条审计部行使内部审计职责时有如下权限:

(一)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有关单位或特定的事项实施内部审计。实施审计过程中,除特别限定外,受委派的审计人员具有与委派其工作的审计部同等的审计权限;

(三)在履行职责时,审计部可以不受限制地任意、直接、立即查阅属于被审计单位的所有文件与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3.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纪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单位及人员信息档案等资料;

4.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结算、决算等文件资料;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四)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部报送、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如有必要,报经批准,审计部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档案等原始文件和资料;

(五)根据需要,审计部可参加集团公司有关的会议,会签有关文件。集团公司各部门、各

下属企业召开财务、经营、管理等工作会议,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应当邀请审计部参加。审计部是大额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评标工作小组的成员单位之一;

(六)集团公司各部门、各下属企业的经营、财务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应当抄送公司审计部;

(七)审计部进行审计工作时,有权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八)审计部履行职责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口头询问应作笔录,并由审计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署;

(九)审计人员应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如有必要并经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十)审计部可以直接受理工作人员个人就可能存在的欺诈、浪费、滥用职权、不遵守行政、人事和其他制度或与内部审计的任务规定相关的其他不规范活动提出的投诉或提供的信息;

(十一)所有工作人员均有权与审计部进行秘密接触和向其提供信息,而无打击报复之虞。

(十二)审计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有权作出制止的决定,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

1.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

2.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虚报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3.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行为;

4.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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