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乙肝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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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

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

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出处」《检察日报》20XX-11-24法律门诊第8期主持人徐建波检察日报社法律经济部主任嘉宾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王振民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郭春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杨智宏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耀刚北京中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新闻背景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安徽大学生张杰(化名)于今年6月30日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其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名列第一,但在其后的体检中张杰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

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正式宣布张杰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

10月18日,张杰向安徽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但被驳回,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医院作出的,而非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11月10日,张杰以芜湖市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为由向芜湖市新芜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面对传染病患者的学习、就业等权利与社会公众的健康、安全利益之间的冲突,法律究竟该如何应对?这是全国首例“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向社会提出的一个现实问题。

特别观点■首先要有权利,然后才有权利被侵犯的可能。

从这个角度看,本案中的劳动权还没有形成,不存在被侵犯的问题。

■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并不是绝对的。

就录用公务员来说,行政机关规定一定条件是必要的,这并不构成歧视和侵犯平等权。

■在法律、行政法规还没来得及作出规定之前,为了公共利益,地方人大、政府应该有权并且有责任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公民的劳动、学习等权利加以限制,但这些限制必须是根据控制和防治传染病的科学标准作出来的。

■对传染病患者的歧视,如果表现为立法行为,可以通过《立法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审查途径解决;如果表现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则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要真正有效地保障传染病患者的宪法权利,就必须建立独立的宪法诉讼制度,由特定机关来审查立法机关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与宪法原则相抵触。

浙大本科宪法教学案例(08)

浙大本科宪法教学案例(08)

浙大本科《宪法》教学案例(内部参考)一、基本理论篇1、孙志刚案与“恶法”2003年3月17日晚,被害人孙志刚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错误收容,在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遭受收治人员的毒打,3月20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判决依法对几位被告人判处死刑、死缓或者有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

5月14日,三名法学博士生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审查建议。

6月18日,国务院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实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宣告废止。

1、何为“恶法“?2、孙志刚案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何启示意义?2、世界上的违宪审查第一案1801年3月2日,即将卸任的总统亚当斯任命了42名治安法官,一些人的任命状则因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而未及发出。

1801年3月4日,共和党领袖杰弗逊(Jefferson)正式出任美国第3任总统。

当他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任命状仍滞留在国务院的抽屉时,便授意他的国务卿麦迪逊(Madison)不要发送这些已经签署并经封印的任命状,而将其“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

麦迪逊之拒发任命状,自然引起了已获任命但却未接到任命状的人的不满。

其中,马伯里与另外三个同样情形的人便以1789年的《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为依据,直接诉至最高法院,请求对国务卿麦迪逊发出职务执行命令书(writ of mandamus),强制其交付那些任命状。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执笔的判决认为,所有制定成文宪法的人们都想要制定国家的根本的、最高的法律,因此所有有限政府理论的逻辑结论必定是“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的法案均是无效的”,而作为具体适用各种法规范的法院,理所当然地拥有对法律的违宪审查权。

1、违宪审查权的理论来源是什么?2、我国相关的宪法审查制度与美国有何不同?3、邱氏鼠药案:宪法与民法的关系1989年,河北省一位农民邱满囤发明了一种诱杀老鼠的特效药——被称为“邱氏鼠药”——并在此技术的基础上创建了一个颇有名气的老鼠药工厂。

宪法案例:中国第一乙肝歧视案

宪法案例:中国第一乙肝歧视案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案情介绍】2003年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案中原告张先著于2003年6月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其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了体检程序。

但在其后的体检中张先著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

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正式宣布张先著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

10月18日,张先著向安徽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但被驳回,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医院作出的,而非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原告不服,遂以被告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2004年4月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定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中,以体检不合格的理由取消原告张先著录取资格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决定应予撤销。

但法院同时认为,去年的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原告报考的位置已被别人顶替,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请求不予支持。

4月19日,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过审理,芜湖中院二审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一)本案涉及平等权问题本案中,原告是以芜湖市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为由提起诉讼的,同时也正是由于芜湖市人事局的“歧视”行为而导致原告失去了很好的就业机会。

因此,本案首先要明确的是这种“歧视”是平等权保护问题还是侵犯劳动权问题。

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力体系中,平等权被置于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首要位置,位于盖章的第1条,该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就表明“平等权在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但它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

具体来看,平等权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适用法律平等,二是立法平等。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芜湖市人事局上诉被驳回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芜湖市人事局上诉被驳回

备受关注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二审结束,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芜湖市人事局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此案的主要经过是:23岁的安徽芜湖县青年张先著,去年6月参加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试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名列第一,但在随后的体检中被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

2003年9月26日,芜湖市人事局正式宣布张先著体检不合格不予录取。

今年4月2日,芜湖市新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取消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同时不支持张先著的其他诉讼请求。

4月19日,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乙肝歧视案违宪的几点思考

对乙肝歧视案违宪的几点思考

直辖市 和较大 的市 的人 民政府 , 为执行法 律, 政法 行规,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的需要可以制定地方规章" .因 此, 各省市制定的《 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 在程序上也 是合法 的.
应当指出的是, 在对各省市制定的《 国家公务员体 检标准》 的质疑案中, 有两点是值得商榷的. 其一是, 有 关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应当是一项 比较重要的标准, 如
染.
引言— 中国" 乙肝歧视 " 第一案
案例 张先著, 安徽芜湖人,01 20 年毕业于皖西 学院环境学系, 先后从事网吧网管, 营销等工作.今年
夏天报考公务员 , 体检时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 该 市人事部门以此为理由不予录用.于是他向安徽人事 厅提出了行政复议 申请 , 由很简单 , 理 因为他在之前两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 2 卷第 1 0 期 20 年 1 0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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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No 1 l2 . . 0 Jn 0 5 2 0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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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存在如此大的差异 , 这是否合乎《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 例》 第二条中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呢?其二是, 质疑案认 为, 各省市 自治区的《 录用体检标准》 侵害了乙肝病毒 携带者的政治权, 立法法》 而《 第八, 第九条中规定了对 公 民政治权利剥夺等事项 只能制定法律 , 其余位 阶的 立法均无权涉及. 因此, 质疑案认为《 录用体检标准》 是 越权立法, 是违宪的.有关以上两个程序上的问题, 笔 者会在下文中阐述 . ( 内容上: 认为各省市的《 二) 体检标准》 侵害了我 国宪法所保护的三项权利 质疑案认为, 三项政府立法在内容上侵害了我国 《 宪法》 所保护的公 民的政治权利, 劳动权及隐私权 , 因 此是违宪的.笔者就引以所提及的三项权利发表 自己 的不同见解 . 1政治权利. , 何谓政治权利 , 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 规定 , 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 , 以及在政

“乙肝歧视案”的案例分析

“乙肝歧视案”的案例分析

“乙肝歧视案”的案例分析研究问题:1.公务员乙肝歧视案的起因?2.反对乙肝歧视有哪些法理原则依据?3.这个事件对公务员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有哪些启示?1 案例背景歧视是现代化社会普遍存在但不合乎道德的现象,它包括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出身歧视、种族歧视等等,其中与我们的生活最接近的是就业歧视,即用人单位在考虑录用某个人的时候所运用的歧视思维观念。

本文将以“张先著乙肝歧视案”例进行阐述,并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

乙肝,全称乙型肝炎,是先在体内滋生乙型肝炎病毒、大部分情况下演化为肝脏病变、最后还有可能引起多种器官损害的传染性疾病。

乙肝歧视属于隐性歧视中,用人单位、医院等并将其白纸黑字地写入法律规定中,但却形成于被错误信息和观念塑造的习惯里[1]。

2 事情经过2003年6月,张先著,25岁,参加了公开性的芜湖市公务员招聘考试,在芜湖市人事局报考了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职位。

经过笔试和面试两重面试,他以综合成绩第一的名次顺利进入了体检这一环节。

2003年9月17日,在铜陵市人民医院中,张先著参加了芜湖市人事局安排的体检活动,检测发现均为阳性,主检医生根据安徽省相关公务员录用规定宣布张先著体检不合格。

张先著得知此消息后,迅速向该人事局提出复诊申请。

2003年9月25日,安徽省人事厅同意复诊。

在芜湖市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张先著等十一名考生在此实行复检。

复检结论依旧不合格。

于是,芜湖市人事厅将从综合成绩第二名开始依次开展录取程序,并口头告知张先著被淘汰的事实。

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得知消息后,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将维护权利的希望寄托在安徽人事厅。

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正式做出回应,表示不予受理。

2003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芜湖市人事局侵犯自身合法录取权利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向法院寻求帮助。

3 争议焦点芜湖市人事局是因为歧视乙肝而拒绝张先著的录取资格吗?这么做是否有法律依据?是不是违反了法律?是不是对乙肝歧视的一种表现?4 当事人反应责任方(芜湖市人事局):态度强硬,完全根据指定医院的诊断结果评判,却从未考虑该综合医院是否存在诊断问题,直接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

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解析

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解析

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出处」《检察日报》2003-11-24 法律门诊第8 期主持人徐建波检察日报社法律经济部主任嘉宾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王振民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郭春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杨智宏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耀刚北京中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新闻背景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安徽大学生张杰(化名)于今年 6 月30 日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其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名列第一,但在其后的体检中张杰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

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正式宣布张杰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

10月18日,张杰向安徽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但被驳回,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医院作出的,而非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11月10日,张杰以芜湖市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为由向芜湖市新芜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面对传染病患者的学习、就业等权利与社会公众的健康、安全利益之间的冲突,法律究竟该如何应对?这是全国首例“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向社会提出的一个现实问题。

特别观点■首先要有权利,然后才有权利被侵犯的可能。

从这个角度看,本案中的劳动权还没有形成,不存在被侵犯的问题。

■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并不是绝对的。

就录用公务员来说,行政机关规定一定条件是必要的,这并不构成歧视和侵犯平等权。

■在法律、行政法规还没来得及作出规定之前,为了公共利益,地方人大、政府应该有权并且有责任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公民的劳动、学习等权利加以限制,但这些限制必须是根据控制和防治传染病的科学标准作出来的。

■对传染病患者的歧视,如果表现为立法行为,可以通过《立法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审查途径解决;如果表现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则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要真正有效地保障传染病患者的宪法权利,就必须建立独立的宪法诉讼制度,由特定机关来审查立法机关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与宪法原则相抵触。

行政诉讼第一案)

行政诉讼第一案)

“行政诉讼第一案”涟漪庭审将要接近尾声,身穿0100囚服的被告人段继红终于抑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在法庭上痛哭起来。

她指着公诉人说:“你们是在自己打自己的耳光。

”这是2013年4月24日出现在深圳市中级法院第五法庭上的一幕。

因为同样的事由、同样涉嫌诈骗罪,这已经是段继红第二次被刑事立案侦查。

她第一次被刑事立案侦查是在1994年,但案件在检察院侦查阶段就被否决,经过讨论后认为不构成犯罪,于是案件被撤销。

段继红也因为被错误羁押而获得了国家赔偿。

谁也不会想到,在事隔19年后,因同样的事由、同样的罪名,她站在了刑事案件的被告席上。

这一次,她已经被羁押了三年多,案件曾多次被退回补充侦查,现在已经是第五次开庭。

即便如此,案件的走向依然不明朗。

5月22日,一位熟知案件的知情人士对《财经》记者强调:“案子现在还没有基本结论。

”漫长的羁押、马拉松式的庭审,均意味着案件的复杂性。

本案材料多达30本,提交给合议庭的报告就有100多页。

而19年来,针对段继红涉嫌诈骗的争议与讨论从未停止——十多年前检察机关宣布对段继红等人涉嫌诈骗一案予以撤销时即遭致不少非议,其中包括检察机关内部人士。

一定程度上,对案件的不同看法为19年后的重新审查埋下了伏笔。

但蹊跷的是,如今的重新审查和19年前的审查并无本质不同——截至第五次开庭,公诉人并未出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新证据。

段继红据此高呼“你们是在自己打自己的耳光”。

段的辩护律师则认为,重审已违反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之规定,因为“这是对司法机关早有结论的案件就同一事实重复侦查”。

庭审中,段继红的辩护律师、北京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万臣和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健也反复问公诉人,为何经最高检批准撤销的案件会再次被追诉?行政诉讼第一案对段继红的重新审判,意味着在中国法治史上留下深刻印记的“贤成大厦案”并未画上句号。

于1991年破土兴建的深圳贤成大厦,一度期待成为“中华第一楼”,结果却命运多舛。

一桩中外合资企业内部并不复杂的股权纠纷,在各种力量持续不断地干预下,1994年后逐渐演变为一场历时十几年的连环诉讼,包括一系列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案件的结论来回往复。

“乙肝歧视案”引发的宪法司法化路径思考

“乙肝歧视案”引发的宪法司法化路径思考

“乙肝歧视案”引发的宪法司法化路径思考时间:2004-2-26 作者:上官丕亮浏览次数:2741大家都知道,“乙肝歧视第一案”是以行政诉讼提起的。

因笔者曾经在法院担任行政审判法官多年,去年11月全国宪法学年会在上海召开期间,原告张先著的委托代理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曾与笔者探讨了该案。

作为一名宪法学教师,笔者对周伟教授多年来身体力行地通过诉讼实践推动我国宪法发展的不懈努力,非常敬佩!“乙肝歧视”案究竟要不要适用宪法?它能担当推动宪法司法化的重任吗?如果不能,那么我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究竟在哪里?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一点思考,以期抛砖引玉。

一、宪法司法化就是在诉讼中适用宪法吗?近些年来,法学界和实务界都在积极推动法院在诉讼中适用宪法,推动我国宪法的司法化,“齐玉苓案”和本文要讨论的“乙肝歧视案”就是其中的典型例子。

笔者以为,要探讨“乙肝歧视第一案”能否推动我国宪法的司法化,我们必须先弄清楚究竟什么是宪法司法化。

有人认为,“所谓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①] 笔者基本上同意这一看法,但其中有一个问题没有说清楚:它没有指明宪法进入诉讼,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普通的诉讼中直接作为裁判依据,还是在宪法诉讼中直接作为裁判依据?笔者认为,宪法司法化应当是指宪法在宪法诉讼中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如果宪法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乃至刑事诉讼中出现,就不应当是用来直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是用来解决这些诉讼要依据的法律文件是否合宪的问题,在实际上也就是在原案引发的另一个诉讼即宪法诉讼中适用宪法。

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普通的诉讼中直接用宪法条文作为裁判依据,不仅是“杀鸡用牛刀”,而且是走入了误区。

所谓“宪法的私法效力”并没有普通意义,在世界各国不是主流,也不应当成为主流。

笔者以为,宪法司法化与宪法诉讼、宪法司法适用是一回事,就是由法院实施违宪审查,也就是违宪审查的诉讼化或宪法监督的诉讼化。

宪法

宪法

1954年9月20日 1975年1月17日 1978年3月5日 1982年12月4日
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 过第一部宪法,共4章106条
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 过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 过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 过第四部宪法,共4章138条
2、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
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 宪法的具体化。 “子法” “母法”
马克思说:“宪法是法律的法律”。
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宪法(母法)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公民有保卫祖国抵抗侵 略的义务
普通法(子法)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最高法 ——国家强制力
宪法的主要特点:
1、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弱惩罚性 ——宪法一般不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 3、纲领性 ——宪法一般记载国家未来奋斗目标
(一)世界上最早的宪法
“讲到宪法,资产 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
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
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
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
宪法
宪法在我国法律 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 律地位。
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
法 律 渊 源
规章、自治条例、单 行条例
பைடு நூலகம் 1、从规定的内容看
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 国家的性质(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 国家的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
国家的根本任务:—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案例五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
1、本案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被告应当是 谁?为什么?
2、你认为刘燕文的做法可取吗?
案例六

运输公司不服公路检查罚款案
A市与B市之间的高等级收费公路建成后,因 为收费较高,来往车辆依然选择旧路。于是A 市交通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当地乡镇临时聘用人 员组成检查站,对旧路来往车辆进行严格检查, 处以巨额罚款。很快,来往车辆选择了新路。 C运输公司对检查站处罚不服,提起了诉讼。
案例九

装了白撞?
1、分析本案中行政行为的种类? 2、分析本案中行政行为的功能? 3、你如何看待撞了白撞?
四、行政行为的功能


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2、设定义务和免除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和确认法律地位
重点
案例十

政府的“喝酒任务”
这份“喝酒文件”全名为汉川政办发(2006) 11号《关于倡导公务接待使用小糊涂仙系列酒的 通知》。通知称: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养殖 场,办事处、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湖北云峰酒 业有限公司是最早来我市落户的引进企业之一,其 生产的“小糊涂仙”酒去年跻身“中国白酒品牌2 0强”。2005年该企业纳税超过1300万元, 是我市纳税过千万元的六家企业之一,而目前该酒 在我市的市场份额却很低,为此,我市公务接待倡 导使用云峰酒业生产的“小糊涂仙”系列酒。

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指感染了乙肝病毒,没有肝炎症 状和体征,肝功能等各项检查正常的人。
案例七 周一超案
1、如果我是周一超,怎么办?(团队列名法) 2、怎样评价周一超的行为?(四副眼镜法)
案例七 周一超案
张先著案

张先著,1978年6月14日出生,2003年6月30 日他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 试的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排名第一位,然而 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 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正式宣布:张先著因 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11月10日,张先著正式 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此 案被媒体称为“国内乙肝歧视第一案”。

9劳动力市场中的歧视

9劳动力市场中的歧视

身高歧视
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经省 人事厅许可,在成都某报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 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广告。其中第一条规定考录 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
案例:四川大学应届毕业生蒋某仅仅由于身高 不够,就被拒之报名对象之外。蒋某愤而提起 行政诉讼,将招工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告上了法庭。
后市场歧视 前市场歧视
二、劳动力市场歧视理论(加里·贝克尔)
(一)个人偏见歧视理论 放弃利益,满足心理
1. 雇主偏见 2. 雇员偏见 3. 消费者歧视 (二)垄断歧视理论 (三)就业隔离或排挤理论 (四)双重劳动力市场歧视理论 (五)统计性歧视理论
(一)个人偏见歧视理论 1. 雇主偏见
(1)女性受歧视程度的因素有:一个是供 给数量;雇主的歧视程度。
有相同的劳动力需求曲线; 3) 男女劳动者在劳动力特征方பைடு நூலகம்完全一致,具有
相同的劳动生产率; 4) 产品市场完全竞争,需求曲线代表劳动力的劳
动力的劳动生产率; 5) 就业隔离使得X,Y是男性从事的职业,Z是妇女
从事的职业。
三、收入歧视的测定-----差额法
以黑人和白人的工资差别为例, 差额法把白人与黑人之间的工资差 额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没有 歧视下的工资差额,即假定在没有 歧视行为的情况下,获得同等教育 程度黑人的收入与白人的收入应当 是相等的。如图所示,当黑人受e1 年应限为教W1,育当时白,人对也应只wb受上高e1年工限资教水育平时, 对应的wa工资水平应为 W2也就是现 在较(低W的2-教W1育)部水分平是和由较于低黑的人劳员动工生的产 率水平的结果。而图中的(W3-W2) 所构成的差额是无法用正当理由加 以解释的,这个差额最终无法归因 于劳动生产率上的差异。这部分就 是由收入歧视所造成的工资差别。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乙肝第一案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乙肝第一案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乙肝第一案行政诉讼法案例—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案情摘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

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

2003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小三阳”,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

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

同年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经请示安徽省人事厅同意,组织包括张先著在内的十一名考生前往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进行复检。

复检结果显示,张先著乙肝“一、五阳”,但体检结果仍为不合格。

依照体检结果,芜湖市人事局依据成绩高低顺序,改由该职位的第二名考生进入体检程序。

并以口头方式向张先著宣布,张先著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

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不予录取的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皖人复字(2003)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03年11月10日,原告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一、五阳”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并非法剥夺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而未被录用到国家公务员职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恢复录用。

案件焦点1、人事局是否为适格被告?——体检结果由人事局负责还是由体检医院负责?2、鉴定结论是否合法?3、《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是否合法有效?争议分歧针对焦点一:人事局是否为适格被告?——体检结果由人事局负责还是由体检医院负责?1、体检结果由人事局负责,人事局为被告。

在芜湖市范围内进行公务员招考录用,是被告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体格检查工作由被告指定的医院完成,其行为性质应属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方的一切行为,其责任都应当由委托方负责。

【法律】【案例】体检结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法律】【案例】体检结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对体检结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案情经过:2003年10月20日,某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下发《关于抽调医务人员参加征兵体检工作的通知》,从县卫生局和该县其他医疗卫生单位抽调人员参加征兵体检工作,对当年参加应征的王某某检验结果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因此未征其入伍。

一年后,王某某经该县人民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查,结论均为乙肝表面抗体阴性,王某某遂以县卫生局为被告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并非乙肝病毒携带者,认为体检结论虚假,致其未被征集入伍,且给其生活带来一定负面影响,要求法院确认征兵体检行为无效。

处理结果: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案件适格被告应为县人民政府,县卫生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并告知原告变更被告。

后原告王某某即变更县人民政府为本案被告,该案因此移送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了王某某的起诉。

争议问题:对体检结论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思考互动:行政诉讼案件的特征是什么?教师评析:本案在审理中主要争议点有两个,第一个问题是,谁应该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尽管具体负责王某某体检的人员是该县卫生局派出的,但县卫生局是根据该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下发的书面通知委派的人员,并没有以自己名义去进行征兵体检活动。

故县卫生局显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征兵办公室是否应为适格被告呢?从整个案情看,尽管包括征兵体检在内的征兵活动都是县征兵办公室牵头组织的,但征兵办公室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它只是县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临时机构,故法律责任应由县人民政府承担,所以,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县人民政府。

第二个问题,也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此,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乙肝歧视”一案的宪法学分析

对“乙肝歧视”一案的宪法学分析

「内容提要」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已经引起了社会普遍的关注。

本文认为,报考公务员的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就业权,对报考公务员的资格进行限制有其合理的一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对公民平等权的侵犯。

作者试从权利和利益平衡的角度,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乙肝歧视”宪法学分析一近日,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被安徽省芜湖人事局所在地新芜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该案的原告是安徽一大学毕业生张某,他在今年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取得了第一名成绩。

然而,却因被检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芜湖人事局宣布不合格不予录取。

之后,他便以芜湖人事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案一出,立即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学术界皆对此事热烈讨论。

但是,在这其中,我们更多听到的是对被告的一片声讨声。

社会对此事的普遍的观点认为被告人事局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两大权利即平等权及隐私权的侵犯,主张被告应基于就业平等权而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社会公众在对此案的评价中所表现出的情绪是可以理解的,但情绪不能影响、更不能代替对事实的分析和判断。

我们认为,要客观判定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犯,首先必须对报考公务员这一行为的性质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

我们认为,公民报考公务员的行为,在法律上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一种劳动权或就业权。

因为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是受雇于国家政府机构的,而最终的服务对象则是社会大众。

在现代民主国家,基于人民主权原则,人民是国家真正的主人。

人民通过授予国家权力以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同时对国家权力进行必要限制以防止其侵犯公民权利。

基于此,国家的一切行为必须经得人民的同意,反映人民的意志,其中当然包括在国家公务员选定与公务员行为的规范上必须经由人民的同意。

所以,一个人一旦成为公务员,就不仅仅是一种身份上的转变,而是同时产生了一种义务,这种义务不仅要求公务员遵守相关制度,在思想上对国家、公众忠诚,在行为上严格履行公务员职责,更重要的是,他必须基于公众的信赖而行事。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合宪性思考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合宪性思考
法院并没有就本案中的关键的问题作出回答:携带乙肝病毒是否 享有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在报考公务员是平等竞争的权利?在 这里,公民的两种基本权利可能受到侵犯:一是劳动就业权,二是参 与国际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
二、区别是否携带乙肝病毒的合宪性
本案中,《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实际 上将是否携带乙肝病毒作为公务员任职的一个前提条件,要求只有那 些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才有资格担任公务员,那这样做是否具有 宪法上的正当理由吗?合理吗?
第三部分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
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法律规定, 该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但鉴于招考工作已结束,故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消 内容。因此,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未获支持。
第四部分 涉及违宪行为
一、本案涉及的宪法问题
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第二部分 法律适用
因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 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 政机关,仅依据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检不合格,作出 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应予撤销。依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 六条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合宪性思考
01
案情简介 法律适用 法院判决 涉及违宪行为
目 案情简介
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是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 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 综合成绩在报考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 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是人事局指定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 乙肝两对半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 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 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10月18 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 议申请书。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 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 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 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中的法律关系

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中的法律关系

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中的法律关系2003年6月,安徽公民张先著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试的成绩排名第一位,然而因在随后的体检中,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而不被录取。

张先著旋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芜湖市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

法院认定: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做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

但是并未支持原告要求,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的诉讼请求。

法院宣判以后,媒体纷纷对此发表自己的看法。

最主要的论点就是批评政府不该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

还有人说,中国的“宪法司法化”缺乏路径(张先著认为芜湖市人事局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行为,侵犯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平等权)。

更多的评论是对判决的不解。

既然已经判决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为什么又不让张先著得到他所追求的那个职位呢?这些疑问一直都没有一个定论。

本案已过去十多年,现在让我们再重新冷静地思考一下这个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本案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国家机关与应聘公务员的考生之间是什么关系?法学是研究社会关系的一门社会科学。

社会关系尽管非常复杂,但是,概括起来不外乎七大类:对抗关系、亲属关系、约束关系、利用关系、交换关系、责任关系、同志关系。

对抗关系是最原始的人与人的相互关系。

在法制环境建立起来以后,对抗关系是受到保护的公民、法人的各种权利与其他受到保护的公民、法人的各种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

亲属关系是具有血缘联系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约束关系是作为不平等主体的国家与公民、法人之间,因权利保护以及公共利益的维护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利用关系是公民、法人与自身、物(包含自然环境)、智慧成果之间,因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交换关系是作为平等主体的甲方乙方之间,因给付金钱以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责任关系是利益损害方和利益受害方之间,因损害行为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志关系是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合宪性思考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合宪性思考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合宪性思考摘要:乙肝歧视案蕴藏着丰富的宪法问题,学界对此观点不一。

本案所涉及的宪法权利系劳动权和参政权,这种自由权利又与平等权发生竞合构成劳动平等权和参政平等权,因而同时受到宪法平等原则的保护。

综合衡量基本权的法益重要性、所受限制程度以及政府利益大小,本案宜参照美国的严格审查标准进行宪法判断。

本案无法通过严格审查标准的检验,该种限制措施是违宪的。

关键词:乙肝歧视;宪法权利;标准;合宪性判断An constitutional judgment on the First Case of HBVER discriminationAbstract: The case of HBVER discrimination contains abundantconstitutional problems. Scholars hold different opinions about it. The concerning constitutional rights in the case are the combination oflabor right and suffrage, which are both under the protection of the constitutional equality principle. It' s proper to refer to the strictscrutiny standard performing in American court to judge theconstitutional case . The restrict measures imposed on the HBVERscan’ t go through the constitutional test under the standard ofstrict scrutiny.Key Words: HBVER discrimination; right; scrutiny standard;constitutional judgment一、案情简介[i]2003年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乙肝法律案例(3篇)

乙肝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28岁,乙肝病毒携带者。

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0万元;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某于2018年5月应聘至被告某公司担任销售员。

在入职体检中,原告被查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

原告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向公司提出调整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但遭到公司拒绝。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在入职体检中被查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乙肝病毒属于乙类传染病。

原告在入职时已向被告如实告知了自己的健康状况,但被告在明知原告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情况下,仍然拒绝调整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以劳动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被告在原告入职时明知其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却以原告患有传染病为由拒绝调整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遂判决如下:1. 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0万元;2.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乙肝歧视案件,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益保护。

1. 法律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而拒绝录用、解聘或调整工作岗位。

本案中,被告以原告患有传染病为由拒绝调整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 乙肝歧视案件的维权途径乙肝病毒携带者在遭受歧视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乙肝案例法律(3篇)

乙肝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30岁,某公司职员。

乙,女,28岁,甲的妻子。

甲在婚前已知自己患有乙型肝炎(以下简称“乙肝”),但在与乙结婚时并未告知乙。

婚后不久,乙发现自己也感染了乙肝病毒,经过医院检查,确认乙的乙肝病毒是通过夫妻生活传播的。

二、案例争议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甲是否侵犯了乙的知情权和健康权,以及甲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知情权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告知自己健康状况的义务。

甲在婚前已知自己患有乙肝,但在与乙结婚时并未告知乙,违反了夫妻双方的告知义务,侵犯了乙的知情权。

2. 健康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在明知自己患有乙肝的情况下,未告知乙,导致乙感染乙肝病毒,侵犯了乙的健康权。

3. 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甲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①赔偿乙因感染乙肝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②赔偿乙因感染乙肝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经济损失;③承担乙因感染乙肝而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2)行政责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5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甲未告知乙自己患有乙肝,导致乙感染乙肝病毒,给乙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如果甲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严重传染病,拒绝治疗或者不采取预防措施,造成他人感染严重传染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明知自己患有乙肝,但未告知乙,侵犯了乙的知情权;2. 导致乙感染乙肝病毒,侵犯了乙的健康权;3. 给乙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知情权和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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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案例—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案情摘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

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

2003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小三阳”,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

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

同年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经请示安徽省人事厅同意,组织包括张先著在内的十一名考生前往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进行复检。

复检结果显示,张先著乙肝“一、五阳”,但体检结果仍为不合格。

依照体检结果,芜湖市人事局依据成绩高低顺序,改由该职位的第二名考生进入体检程序。

并以口头方式向张先著宣布,张先著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

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不予录取的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皖人复字(2003)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03年11月10日,原告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一、五阳”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并非法剥夺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而未被录用到国家公务员职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恢复录用。

案件焦点1、人事局是否为适格被告?——体检结果由人事局负责还是由体检医院负责?2、鉴定结论是否合法?3、《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是否合法有效?争议分歧针对焦点一:人事局是否为适格被告?——体检结果由人事局负责还是由体检医院负责?1、体检结果由人事局负责,人事局为被告。

在芜湖市范围内进行公务员招考录用,是被告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体格检查工作由被告指定的医院完成,其行为性质应属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方的一切行为,其责任都应当由委托方负责。

因此,人事局应该对体检不合格的鉴定负责。

原告对体检结果不合格不服应该以人事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体检结果由体检医院负责,医院为被告医院与人事局之间并非行政委托关系,而是委托鉴定关系。

医院以其医学标准对鉴定结果负责。

人事局只是使用了鉴定结果而作出不录用决定,因此原告若认为体检结果违法则应该以体检医院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针对焦点二:鉴定结论是否合法?1、合法:人事局依照有关规定,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行为,是委托鉴定关系,而非行政委托关系,医院作出的体格结论是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应该以医院的检验标准为依据,因此,医院得出体检不合格结论是合法的。

2、不合法:(1)张先著的肝功能结果为“一、五阳”,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并不属于体检不合格的情形之一,因此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结论违反《细则》规定。

(2)初检与复检医院作为体检医院,仅仅可以作出医学上的鉴定,无权作出法律上的评断。

铜陵市人民医院与解放军第八六医院都根据检查结果,直接作出公务员体检合格与不合格的决定,超越了职责范围,属于越权行为。

针对焦点三:《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是否合法有效?1、应当无效:(1)实施细则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担任国家公务员参加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公民的隐私权、劳动权。

在这个规章中,将7种乙肝患者排斥在公务员行列外,将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简单地划分为乙肝患者和非乙肝患者,这种做法违反了宪法中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平等担任公务员的政治权利等规定。

(2)依据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所禁止从事的职业与原告报考的职位无关。

且卫生部《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是法律的特别规定,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应优先适用。

1、合法有效: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小组意见:本案原告的质疑焦点为:被告芜湖市人事局以原告张先著体检不合格为由而不准予其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这个焦点,可以分析出三个问题:其一,是否可以以体检不合格为由而不准予进入考核程序,即所依据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是否合法有效;其二,若《细则》合法有效那么体检结果是否合法;其三,若体检结果不合法那么该由哪个单位对此负责,即人事局为被告还是体检医院为被告。

上文已经对三个争议焦点作出分析,下面将结合小组对争议点的理解对案件作出分析和解构。

首先,小组认为《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合法有效。

虽然原告提出了实施细则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担任国家公务员参加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公民的隐私权、劳动权,但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是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人事局可以根据细则作出录取与不予录取的决定。

其次,小组认为体检结果是不合法的。

原告乙肝检查结论为“一、五阳”,对照《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中的体检标准,关于乙肝两对半的检查不合格的情形均未规定“一、五阳”为不合格,且体检标准中关于肝功能检查如确认为慢性活动性肝炎患者体检即为不合格的规定,此种情形体检报告及嗣后的证明中亦未予以确认,而解放军第八六医院以“一、五阳”这一体检标准中并未确认的情形来判定张先著体检不合格,违反了安徽省的体检标准规定,该结论应为无效的结论,因此该体检结果不合法。

最后,我们认为体检结果不合法应当由人事局承担责任。

上文已述,人事局与体检医院之间是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方的一切行为,其责任都应当由委托方负责。

因此,人事局应该对体检不合格的鉴定负责。

原告对体检结果不合格不服应该以人事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解放八六医院关于体检不合格的结论不符合细则的相关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检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应当败诉。

法院判决: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取消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但不支持张先著的其他诉讼请求。

新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必须根据合法标准。

芜湖市人事局所依据的细则是根据国务院人事部制定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制定的,这一规章依据的是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细则与上位法之间并不冲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第2款的规定,细则属于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照适用。

法院认为,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细则的规定,委托解放军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实施的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由于解放军八六医院关于体检不合格的结论不符合细则的相关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检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1、2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经结束,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名列第二的考生递补,所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本案引发的行政诉讼法的思考:一、公务员招录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本案之前,以乙肝歧视的名义起诉至法院的案件时有所闻,法院大多以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招录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其拒绝受理乙肝歧视诉求的主要根据是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

该法第12条第3项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相关法院认为,公务员的招收录用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这些争议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而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可谓开创司法机关对此类行政行为实行司法审查的先河。

理由如下:1、从法律渊源上讲,其一,行政机关招录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兼采概括式、列举式和排除式。

《行政诉讼法》第2条对法院的受案范围作了概括性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1条和第12条以列举和排除的方式对法院的受案范围予以进一步的明确。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人民法院还应受理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但抽象行政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表面上,公务员招收录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但是,应聘人员在违背录取之前,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招录行为属于行政机关与外部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其性质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换句话说,内部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机关招录不属于内部人事管理行为,法院先前不予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由此可见,应聘人员还不属于行政机关人员,不涉及其权力义务,对公务员的招收录用具有司法可诉性,自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的排除事项。

2、从学理上讲,对于行政诉讼的受理必须要符合该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可诉性的特征包括:主体是国家行政职权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内容是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具有在现实情况下进行司法审查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招收录用作为一种外部行政行为应当接受司法审查,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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