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指定货代的风险防范
FOB贸易术语在出口贸易中的风险及防范
摘要由于近年来使用FOB贸易术语出口,使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略有上升趋势,本文从几个方面论述了出口时使用FOB的弊端,以向广大出口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在对外贸易业务中,贸易术语的选用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FOB是贸易业务中经常使用的贸易术语,但采用FOB术语会带来一定风险。
随着集装箱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选择FCA术语更有助于规避相应的风险。
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FOB贸易术语在出口贸易中的运用概况。
第二部分介绍了FOB贸易术语在出口贸易中的运用风险分析。
具体讲解了保险范围的缺失问题、国外买家指定货代带来的风险、提单发货人填写不恰当的风险、船货衔接的问题。
第三部分叙述了出口合同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防范。
具体讲解了合理运用保险消除盲区、卖方不能放弃订舱和直接获取提单的权利、处理好代表物权凭证的提单、积极处理好船货衔接、提高风险意识,通过多种途径加以防范。
第四部分为论文的结论部分。
关键词:贸易术语;FOB;风险分析;防范措施目录前言一、FOB在出口贸易中的运用概况 (1)(一)卖方的主要责任和风险分析 (1)(二)买方的主要责任和风险分析 (1)二、FOB在出口贸易中的运用风险分析 (2)(一)投保的风险 (2)(二)国外买家指定货代带来的风险 (2)(三)提单发货人填写不恰当的风险 (2)(四)船货衔接的风险 (3)三、出口合同中使用 FOB贸易术语的风险防范 (3)(一)合理运用保险消除盲区 (3)(二)卖方不能放弃订舱和直接获取提单的权利 (3)(三)处理好代表物权凭证的提单 (4)(四)积极处理好船货衔接 (4)(五)了解进口商资信,熟悉国际惯例 (4)结论 (7)参考文献 (7)致谢 (8)FOB贸易术语在出口贸易中的风险及防范06报关53:盛金明指导老师:牛士华讲师FOB术语是当今国际贸易中采用的主要术语之一。
外贸经营权未下放前,专业外贸公司出口常常采用CIF术语成交、进口采用FOB术语成交。
货物运输视角下FOB卖方风险及规避措施
4、明确滞期费分担责任:在合同中明确滞期费的分担责任,确保双方权益得 到保障。同时,卖方应装船时间,确保货物能够准时到达目的地,降低滞期风 险。
5、投保保险并明确保险条款:为降低货物损失风险,卖方应投保保险并明确 保险条款。在与买方协商时,应就保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确保货物在运输过 程中得到充分保障。
5、拒收与退货风险: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有时会因各种原因拒绝收货 或提出退货。在FOB术语下,一旦货物离开装运港,卖方将无法控制货物的目 的地和买方的收货情况。因此,卖方面临着买方拒收或退货的风险。
二、FOB卖方风险规避措施
1、了解运输条款与细节:在签订合同前,卖方应充分了解货物的运输条款和 细节,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例如,了解运输方式、装运时间、目的地等,以 便更好地规避运输风险。
4、加强风险预警机制:卖方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了解货物运输 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如运输进度、目的港口政策等。通过与承运人保持密切沟 通,卖方可以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风险。
5、完善内部管理:卖方应优化内部管理流程,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例如,建 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风险评估机制等,以确保在FOB贸易 术语下有效降低各类风险。
6、谨慎选择买家与合同条款:在选择买家时,卖方应充分了解买方的资信状 况和业务能力。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具体、合法, 降低拒收和退货风险。
7、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与惯例:为更好地规避风险,卖方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与惯例。这有助于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争议的妥善解决。在与买家协商时, 可借助法律专业人士的力量来维护自身权益。
2、选择可靠的货代与保险公司:为降低运输风险,卖方应选择有良好信誉的 货代与保险公司。在与货代和保险公司合作时,应仔细审查其资质和业务能力, 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准时地到达目的地。
论FOB项下出口商的风险及其防范
目录1 FOB术语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FOB在我国的使用情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相关案例..............................................................................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案情介绍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案情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FOB术语下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由仓库到装运港船舷前“保险空白”导致的风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船货衔接的风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买方指定无船承运人的风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提单上对托运人和收货人的记载导致的风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5结算方式的风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FOB术语下卖方风险及防范
FOB术语下卖方风险及防范FOB(Free on Board)是国际贸易术语中常见的一种方式,它规定了卖方和买方在货物装运和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分担。
在FOB术语下,卖方的风险通常指的是货物在装运和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卖方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范这些风险,保障货物安全地到达目的港。
在FOB术语下,卖方的责任包括将货物交运给运输公司、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安排货物装运和支付相应的费用等。
卖方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1.装运过程中的损失风险在货物装运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货物丢失、损坏以及运输工具发生意外等情况。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卖方需要在装运前认真检查货物的数量、质量和包装,确保货物符合要求且能够安全运输。
卖方还需要购买适当的货物运输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
2.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一旦货物离开卖方的控制范围,就可能会面临运输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如交通事故、海上劫持、货物滞留等。
卖方需要选择可靠的运输公司,并与之签订合同明确运输责任和赔偿标准,以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地到达目的地。
3.出口报关和文件风险在FOB术语下,卖方需要办理货物的出口报关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运输和商业文件。
卖方需要熟悉目的港国家的出口法律法规和进口要求,确保出口报关手续的准确和合规。
卖方还需要及时向买方提供所有的必要文件和信息,以避免因为文件不全或不准确导致的延误和损失。
针对上述风险,卖方可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来加强风险防范:1.货物质量控制卖方应该严格把控货物的质量,确保货物符合买方的要求,并采取适当的包装措施,以防止货物在装运和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坏。
2.购买货物运输保险卖方可以购买适当的货物运输保险,覆盖货物在装运和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损失,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利益。
3.选择信誉良好的运输公司卖方需要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丰富经验的运输公司作为合作伙伴,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安全和及时交付。
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
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一、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剧,贸易术语也不断地在更新和变化。
其中,FOB贸易术语是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而与此同时,采用FOB贸易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二、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1. 运输风险: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时,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在装运港口进行转移。
这种情况下,卖方无法控制货物在海上或陆地交通中出现的意外和损失,这就意味着他必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一定的风险。
2. 质量风险:由于卖方通常只是在货物到达起运港口前对货物进行质量检查,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其质量可能发生变化。
此外,在发货前卖方也无法控制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是否被污染或损坏。
3. 支付风险:在采用FOB贸易时,买方需要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如果发生海运事故,卖方的货物可能会受到损害,而买方的货款可能也会受到影响。
因此,买方需要针对这些风险采取相应的支付保障措施。
4. 购买风险:在采用FOB贸易时,卖方通常只负责将货物运输到约定的起运港口。
因此,买方需要承担一定的购买风险,即如果货物在起运港口发生损失或被挪用,那么买方无法得到任何赔偿。
5. 责任风险:在采用FOB贸易时,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被损坏时,卖方和买方之间的责任划分可能会变得很复杂。
因此,双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三、防范措施1. 选择可靠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公司。
由于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意外或损失,因此需要选择一个可靠的运输公司,同时也需要选择适当的保险来规避风险。
2. 确保质量。
在采用FOB贸易时,卖方需要负责货物的质量。
为了防范质量风险,卖方应该保证货物在发货前进行仔细检查,并在合同中要求买方在到货前进行验收。
3. 费用协商。
在采用FOB贸易时,买卖双方需要明确支付各种费用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在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FOB指定货代的风险防范
FOB指定货代的风险防范按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船期即将到期,但客户却迟迟不能确认船期。
面对这样的问题,不少出口企业往往感到束手无策。
日前,逸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外贸部经理林增建,结合亲身经历的案例,详细阐述了遇到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
实际案例:与客户进行“阴谋”博弈在国际贸易中,国际海运费起伏波动较大,淡季与旺季的运费相差较多,因此,国内厂商往往更愿意报FOB价格,不愿承担CFR或CIF条款下所带来运费涨跌风险。
通常情况下,FOB付款条件下的海运一般会如此安排:客户提前告知指定货代或指定船东,厂商按此要求提前向货代或船东订舱,国内货代收到S/O(拖单)后,会与国外代理联系,并告知客户此票货的预计船期、运费及航行日期,得到客户的同意及确认后,国内货代才会给予安排舱位及放柜。
笔者曾在2009年遇到这样的案例:一美国电视采购商向我司采购4000件花园灯饰,此灯饰上印有客户的Logo,且其包装也是按客户的设计印制。
合同达成之后,美国采购商也按时开出了即期不可撤消的信用证,信用证上也标明了客户指定货代及联系方式。
这批货最迟的装船期是:2010年1月18日。
在2010年1月初,笔者就按信用证要求向客户指定货代订舱,但国内货代未接到国外代理通知,迟迟未能确认舱位。
后来,按客户要求,我司必须提供出货样一套,方可确认船期。
1月5日,笔者通过UPS快递了一套出货样到美国,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客户以出货样品质量达不到要求为借口,拒绝确认船期。
其实,该产品系手工产品,瑕疵在所难免,依我们多年来的工厂生产经验,这瑕疵根本不影响到客户的销售。
所以,客户此举实属有意刁难。
此后,我司提出签发质量保函,全权负责由于质量引起的索赔问题,然而客户还是不能接受。
此时,己经是1月10日,若客户再不确认舱位,就会错过最迟装运期。
如此将会引起延期交货而导致交单困难。
后经笔者与客户协商,客户给了以下的方案:Option 1:We would cancel this order due to its bad quality. I am unable to proceed forward with the risk involved with having this product arrive in an unknown condition & the overall financial impact this would cause to our company with ABC company.Option 2:We would continue forward shipping this product to ABC company while holding onto payment to XXX(我公司) until the product's arrival & overall sale to customers with a successful outcome. Provided all quality issues are addressed during production, this solution would best suit XXX's situation while simultaneously addressing the reservations that I harbor regarding this product.第一点,客户以担心货号质量为由,提出了取消订单。
FOB下的风险及防范
你可以用出口保险或要求对方负责LC保兑用度, 这样就"稳坐钓鱼船"了.主要看开证行和客户信誉了,实际操纵中L/C做FOB非常多,而且,大买家一般都倾向做FOB。
理论上说,L/C做CIF也有风险,看老板怎么权衡了。
下面资料,你可以参考下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风险与防范FOB本质上是在装运港船上实际交货一种贸易术语,其结汇时间本应该是以交货付款为原那么。
但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相距甚远,难于完成在卖方交货同时买方支付货款“实际性交付〞操作,更多是通过运输单据进展“象征性交付〞,即卖方将包括海运提单在内运输单据通过银行交到买方时,买方相应地对其付款赎单。
在实际业务中,FOB贸易术语项下也常常采用这种信用证支付方式。
出口贸易采用FOB贸易术语时,由于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使得卖方不能有效地控制象征货物运输提单,这便给卖方留下了风险隐患。
一、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风险类型〔一〕卖方面临市场行情风险在国际贸易中,一单出口业务一经签订,直到履行完毕,不仅要经过许许多多操作环节,还要受市场行情变化因素影响。
买卖双方如有一方不遵守信誉,就会给对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出口时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更容易受市场行情左右。
由于租船订舱装运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一旦市场行情有变化,买方就可以种种理由拖迟装运,直至信用证过期,有甚至反过来逼迫卖方降价出售。
当然这种情况纯属买方违约,根据合同可以向买方索赔,但此类买方本身就无信誉可言,即使要向他们索赔,通过友好协商大多是无济于事,只有通过国际法律机构来解决。
但由于打官司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许多企业不得不放弃自己权利。
〔二〕卖方面临无法结汇风险采用FOB出口时,由于买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所以买方往往要求在提单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名头,如果这样,在通过递交代表货物物权包括海运提单在内运输单据,完成“象征性交货〞后,整个提单中找不到卖方与货物有任何关系。
FOB术语下卖方风险及防范
FOB术语下卖方风险及防范FOB(Free on Board)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术语,主要用来描述卖方和买方之间的责任和风险转移情况。
在FOB术语下,卖方有一定的风险需要防范,下面将对FOB术语下的卖方风险及防范进行详细说明。
FOB术语下卖方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从卖方交付给承运人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破损、丢失等意外情况,导致卖方无法交付符合要求的货物给买方。
2. 卖方需要自行安排货物的运输方式、选择合适的承运人和运输工具,可能会面临运输不畅、承运人资质不合格、运输工具故障等问题,从而影响货物的及时交付。
3. 卖方需要自行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可能会面临政策变化、文件不齐全、关税税率调整等问题,从而导致货物滞留或无法顺利出口。
4.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卖方需要自行购买货物保险,如果未能获得适当的保险覆盖,一旦货物发生意外损失,卖方将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防范上述风险,卖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卖方应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之前,对货物进行充分的检验和包装,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易受损。
2. 卖方应选择信誉良好的承运人和运输工具,确保货物能够按时交付给买方。
3. 卖方应与承运人签订合理的运输合同,明确运输时间、费用、责任等条款,避免因运输问题导致的纠纷。
4. 卖方应妥善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了解国内外相关政策,确保货物能够顺利出口。
5. 卖方应及时购买货物保险,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FOB术语下卖方需要防范的风险主要包括货物破损、运输问题、出口清关问题和货物保险问题等。
卖方可以通过充分检验和包装货物、选择信誉良好的承运人和运输工具、合理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以及及时购买货物保险等方式,来有效减少风险并确保顺利交付货物给买方。
FOB出口贸易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FOB出口贸易风险及防范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近年来,我国出口贸易业务中,FOB贸易术语被广泛的使用。
但是采用FOB贸易术语,由国外进口商安排货运保险并指定境外船公司、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导致了国内出口商面临巨大的潜在贸易风险,由此带来纠纷和损失越来越频繁的出现。
因此,有必要就采用FOB贸易术语的出口贸易应注意的贸易风险及防范予以分析讨论,以使国内出口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采取各种措施以规避潜在的风险。
一、风险类型及分析(一)无单放货的风险FOB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是以货物越过船弦为界,即货交船公司风险便转移。
从目前FOB 贸易术语的实际使用情况看,国外进口商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
国外进口商指定货运代理通常有以下几种考虑:有的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有的是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有的可以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与货代串通骗取国内出口商货物。
由于国外进口商指定货代通常与国外进口商保持着非常好的业务关系,或者指定的国内货代与国外进口商委托的国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系业务伙伴,因此,指定货代及/或无船承运人极有可能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直接放给国外进口商,即无单放货,导致国内出口商虽持有提单,但实际上已经货款两空。
目前,除一些国际上知名度高的国际货运代理外,多数境外货代的资质情况难以考证,无单放货虽然是个别心怀不轨的人所为,但其阴影却始终笼罩着发货人。
不法商人与境外货代互相勾结,大多是小试几票订单,让发货人感到结汇安全,然后就以较大金额的订单骗取货物,甚至有的国外进口商为了骗取货物专门到出口地设立货代分支机构。
当国内出口商持有提单向指定货代及/或国外承运人索赔时,却会发现面临巨大的诉讼难度,主要表现在:1、这些货代一旦骗货得逞就销声匿迹,即使法院裁决胜诉,也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2、很多情况下,国内出口商所持有的提单并未在国内交通部备案,而该提单上的承运人却在境外,撇开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和送达问题,即使胜诉,执行方面仍然存在难度;3、起诉国内的指定货代时,往往面临国内货代非承运人或者与国内出口商没有委托代理关系的强力抗辩,而且国内货代的赔偿能力也有限;4、很多国内出口商采用滚动核销或者批次核销的方式在未收到货款时就已经进行了核销并退税,这导致其在国内某些法院会被认为未能有效证明其未收汇而败诉。
FOB出口指定货代的风险防范
FOB出口指定货代的风险防范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FOB货是目前很大的一块,即客户大多会指定一个货代来操作运输过程中的事宜。
虽然指定了货代会给出口方省去很多工作中的麻烦,但就是因为客户指定,所以往往会无形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只有处理好与指定货代的合作,才能在获得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得到方便。
关于FOB下指定货代的使用问题,主要存在两个风险:一个是无单放货,另外一个是收费不合理。
一般FOB指定货代,只要能确认客户的资信,基本上不太会出现问题,所以,在与国外客户把订单确认后,首先要及时向客户索要国内代理资料,在交通部的网站查一下这个代理是否是无船承运人,另外向代理询问出什么提单,如果这家代理所出的提单抬头和交通部备案的公司不一致的话,则需要这个代理作为签单代理出具一份保函。
这都是为将来发生无单放货进行索赔时,提供有力的证据。
如果对方没有无船承运人的资格就要小心啦。
因为现在注册一家货代很容易,一万元就可以注册。
但是无船承运人不一样,要交80万的保证金,这样的公司是不敢无单放货的。
在订舱前,让代理书面确认LOCAL费用,有的指定货代要收取200-300RMB 的订舱费或者操作费。
有的单证费高得惊人,有的汇率高得惊人。
如果发现收费不合理的话,可以先和这家代理商讨,能免则免,能降则降。
其实很多国内的代理就靠这个赚钱的,国外代理现在很多都不分利润。
国内做指定货的也不容易啊。
如果还不行的话,就只能向国外客户投诉了,如果国外客户好的话,帮你说句话,有些费用是可以免掉的。
如果贸易利润高的话就算啦,现在国内做货代的真不容易。
关于提单。
提单最好是要船东提单,不然如果是货代提单,无单放货也不是不可能的,毕竟货代是客户指定的,自己已经在单证上没有主动权。
至于提单的话,尽量做成TO ORDER OF THE SHIPPER,记名的话,其实风险也不算大,但退运和转卖的话很麻烦。
FOB条款下指定货代的潜在风险及应对措施
FOB条款下指定货代的潜在风险及应对措施
刘京晶
【期刊名称】《现代商业》
【年(卷),期】2012(000)017
【摘要】FOB是中国外贸企业常用的贸易条款。
但是YOB条款下外贸企业丧失
了选择贷代的主动权。
外国客户的指定货代通过高开本地费用增加收益或吸引客户,由此无形中增加了外贸公司的出口成本。
有些货代甚至会推迟安排船期或者无单放货,给外贸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因此,本文将深入分析FOB条款下指定货代的潜
在风险,帮助外贸企业进行防范及应对。
【总页数】1页(P143-143)
【作者】刘京晶
【作者单位】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外语商务学院,5105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79
【相关文献】
1.FOB条件下进口商指定货代无单放货的风险防范 [J], 崔艳芳
2.在FOB贸易术语下指定货代卖方涉及到的风险和规避方式 [J], 张君;段云飞
3.在FOB贸易术语下指定货代卖方涉及到的风险和规避方式 [J], 张君;段云飞;
4.FOB指定货代价格条款的卖方风险及防范 [J], 吴睿
5.FOB条件下进口方指定货代"无单放货"的风险及规避 [J], 李卓群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CIF,FOB,CFR交货条件下的风险及措施防范.
CIF,FOB,CFR交货条件下的风险及措施防范由于近几年来运价的无度上涨,很多业务员为了省心——规避运价上涨的风险,往往出口对外只报F佃价,或者乐于接受FOB,因此使FOB价货量急剧上升,某些外贸企业已达80%以上。
运价的频频上涨,使本来微利的单子,变成了不盈利甚至做亏了,这是所有业务人员不愿接受的。
但从现在FOB价日益增长的情况来看,对外贸业务员而言并不省心、省事。
综合FOB价中存在的问题大致是:1、FOB价指定船公司,在船公司舱位紧张的情况下,不一定保证能订到舱。
对FOB 价货、船公司通过电脑查出运价低、又不是大客户的,往往不安排箱位。
据有的外贸公司反映,当出口商争取快出货,某船公司声称没有箱子,需调箱要增加调箱费用$500;货已备好,运不出信用证过期,只有硬着头皮支付高昂的调箱费用。
指定船公司的另外一个弊端就是,往往卖方备货到付运时间比较急促,而船公司在港口通常每周只有一个航班,若我货备不齐,就得等下周才能出运,而延误装期需买方修改装期,遇上市场起了变化,对方不修证,而我货又备好,则损失是肯定的了。
2、FOB价下更多的是客户指定货代,而不是指定船公司,这对卖方来讲风险就更不用说了。
①指装的这些货代,大多数为境外货代,仅在我国设有办事处,对其资质情况难以考证,因此客户和货代勾结,无单放货的事例屡屡发生。
这是因为货代出的提单只能去银行议付之用,并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当发生无单放货事实后,往往传递中丢失,发货人只好自己奔波,另想它法补办,无法奈何它。
3、FOB价膨胀,对国轮、保险业的发展都不利,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的三大船公司(中远、中海、外运)都有长足的发展,如果外贸为规避运费上涨风险而去做FOB价,就会使国轮的发展失去货源基础。
国轮壮大不起来,最后受害者是国家和国内的发货人,因为外轮占据了航运市场的主要份额,我国失去了对外运输的主动权,将使进出口易受制于人。
现在从北美、欧洲向我国出口的运费是低的,增强了他们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反之我国出口运价水平高高,削弱了我产品出口的竞争力。
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
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摘要:我国大部分的出口都是采用FOB贸易术语。
但是使用FOB术语时候,若是由买方联系船只运输,会存在买方与船方勾结诈骗的风险;同时该术语规定卖方还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
故卖方在选用该术语时一定要争取自己来指定货代、投保陆运险和力争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等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防范其中的风险。
关键词:FOB;出口;风险;贸易术语引言:FOB术语是当今国际贸易中采用的主要术语之一.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伴随外资船公司的进入,境外货运代理也蜂涌而入,境外货代的活跃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石油价格的一路飙升,导致班轮运价频繁涨价,使原来略有盈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亏损。
同时进出口经营权也不再局限于专业外贸公司,多数外贸公司为规避运价风险出口主动选择做FOB。
因为FOB贸易术语运费采用到付(PREIGHT COLLECT)的方式,订舱以后运费及其附加费用上涨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故近几年来出口做FOB的货量连连飚升,占我国外贸出口量的70%以上,在有些外资企业甚至超过80%,且还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但是采用FOB贸易术语且非L/C方式结算时出口存在相当大的风险。
个别国家对FOB 术语的解释不尽相同,首先是交货地点的差异,其次是即使都在装运港船上装货,关于风险划分的界限规定也不完全一样.除此之外,由进口方指定货代公司签发并非物权凭证的货代提单(HOUSE B/L),或指定海运提单上收、发货人等方式,均可能会导致卖方货款两空;同时用FOB时由进口方投保,货物从卖方所在地运抵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要由卖方承担,且货物运输途中出现损失买方又不付款赎单的前提下,卖方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1]。
正文:一、FOB的含义FOB,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是指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费用和风险。
浅析出口合同FOB条款的风险及规避
浅析出口合同FOB条款的风险及规避一、出口商使用FOB条款的原因和误解。
我国的出口商在与境外买家签订出口合同时比较习惯使用FOB条款,他们认为FOB条款比CIF、CRF条款风险小、可以规避运输和保险风险。
FOB条款的意思就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买方无须订舱订船,对货物承担风险以越过船舷为界。
从货物越过船舷后,货物的风险就由境外买家承担。
因此许多出口商认为只要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就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国际航运市场的价格经常剧烈波动,我国出口商为了将货物的成本锁定,认为使用FOB条款就将运输成本变动的风险转嫁给境外买家。
现在,有些境外买家为获得较大数量的运量以获得优惠价格的需要,也会要求我国出口商使用FOB条款。
出口商经常认为FOB条款对其风险较小,都很乐意使用。
不过,本人认为,很多出口商没有真正理解FOB条款下的风险。
二、出口合同中使用FOB条款对出口商的风险。
1、货物在出口商取得款项前被境外买家非法提取的风险。
无论出口商使用TT付款还是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在FOB条款下,出口商在控制货物和及时收款方面面临很大的被动和风险。
在FOB条款下,订舱订船是由境外买家来完成的。
从法律上讲,订舱订船是境外买家的义务,但实际上也给了他们控制货物的权利。
本人认为只有出口商才有权利指定货代公司或船公司。
出口商将货物交给货代公司后,货代公司就给其货代提单。
货代提单并不能行使提货的功能,无法向船公司提取货物。
货代提单不具备物权功能,出口商即使握有货代提单也不能行使对货物的处分权利。
在境外买家拒收或拒付货款时,出口商无法将货物中止运输、变更运输目的地或转卖他人。
船公司只会按照海运提单合法持有人的要求交付货物,而不会理会货代提单持有人的要求。
而此时海运提单就在境外买家或其指定的货代公司手中,这样货物的控制权就到了境外买家或其指定的货代公司手里。
货代公司是境外买家指定的,听从境外买家的指令,由此货物的控制权也自然地最终落入了境外买家的手里。
FOB条款下的风险和防范
近年来,在我国的出口贸易运输中兴起了FOB条款下客户指定货代之风,而且呈现愈演愈烈的势头。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40%以上的货物应国外客户的要求以此种方式成交。
但这种方式有时会由于客户与指定货代的恶意串通,使卖方失去对货物的控制,而收不到货款。
现汇总一下用FOB价格条款成交时应注意的一些事项。
供大家参考。
超额收费。
在FOB价格条款下,港杂费、报关费或检验检疫费是卖方负担,但指定的货代收费时会层层加码,如一个20英尺的箱子,在上海港全部人民币包干费用大约是750-900元,但不少货代收到1800-2000元左右。
在南京港,一个40英尺箱子海关查验 海关本身不收费 其调装车费用约200元左右,而货代却要加倍收,使出口成本无法控制,甚至还会危及结汇的安全。
实际上,这是指定货代为吸引国外客户指定其代理,在运价上让出一部分的利润损失,现在又通过多收费用补回。
卖方不付清人民币费用,就不签发供结汇用提单。
这特别对港口异地的卖方造成极大的不方便,搞不好就会延误结汇。
对付指定货代的高收费和非常差的服务时,供货方可以把买家搬出来吓唬吓唬货代,比如向买家投诉,建议买家指定别的的货代公司。
一般的小货代基本上都会有所顾忌。
不管卖方怎么着急,他们漠不关心,退单缓慢是经常发生的。
海关都会在开船后很快把单子签出,但货代不及时去领取,如在传递途中丢失,他们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退回的报关单若有差错,需要更改,更是遥遥无期,货主因此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外汇核销,不能及时退税或退不到税的事经常发生。
面对这样的窘境,可以在运输代理合同里写明货代规定在什么时候必须拿到退回的两单:报关单和核销单。
以书面的形式加以约束货代。
目前我外贸出口合同中,有相当大比例是按FOB或C&F价格条件成交的,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的客人来自于中东、南亚、非洲、美洲等地区,他们往往以中国的货运险费率过高为由,坚持按FOB或C&F成交,而实际操作中他们又往往不按规定去办理货运保险,而是待货物到港后直接赎单提货,以躲避保险费用的支出,而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任何损失,皆由出口人来承担。
FOB、CIF和CF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三、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最近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另外,还有的货代只在装运口岸设个小小的办事处,并无实际办理装运的能力,回过来再通过我方有关机构办理,既增加了环节,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费用。作为卖方应对买方指定的货代的资质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如认为不能接受,应及时予以拒绝。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以下我谈谈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为,在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上的相互衔接。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五、即使采用信用证支付时,也应注意对托运人的规定,特别是FOB条件下,有些国外买方常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要以买方作为托运人(Shipper),这种做法也同样会给卖方带来收汇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买卖双方按FOB条件成交,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卖方提交的提单要注明托运人为买方。卖方审证时发现这一问题。但认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买方,买方作为托运人也顺理成章,另外,为此再修改信用证又要增加费用开支和延误装期,所以,卖方就照办了。交货后提交的提单注明买方为托运人。但结汇时因单证有不符点,被银行拒付并退单。
浅析出口合同FOB条款的风险及规避
浅析出口合同FOB条款的风险及规避国际贸易交易中,在《INCOTERMS2000》13种贸易术语中,80%的货物通过海运进行,因而人们习惯使用FOB、CFR及CIF这三种方式。
近年来,采用FOB成交的情形越来越多,据国际商会最新调查统计,其使用频率超过了80%,排在第一位。
一、 FOB术语简析1. FOB 简介FOB(Free On Board)指装运港船上交货,也就是卖方将货交给船公司便自由了,其责任划分以“船弦为界”。
卖方负责备好货、装船、出口清关、凭单交货、越过船舷前的费用及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投保、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付款赎单接货、负责越过船舷后的费用及风险。
2. FOB使用越来越频繁原因分析伴随着外贸经营权的取得由原来的审批制变为备案制,越来越多的企业拥有该权利,在进出口业务中,许多业务员对运输、保险等环节并不熟悉,又急于揽业务,便乐于接受该术语。
伴随着诸多的外资班轮公司疯涌中国的主要沿海港口,这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加入WTO的承诺寓示着过渡期后,我国允许外资独资经营国际货代业务,于是乎境外货代代蜂涌而入;这些境外船公司与货代操纵运价,使运价一路狂升,国内出口企业为规避运价风险,也不愿采用CFR、CIF等术语。
当然,在国际竞争愈演愈烈情形下,中国许多出口商因级差报价原理,采取低价战术磋商,这在谈判中会占据一定的心理优势,会促成交易的达成。
二、FOB价格术语的风险1.由买方指定船公司或货代引发的运输风险及单据结汇风险1.1买方指定船公司或货代的动机分析买方指定船公司或货代,或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订舱、拖箱、报关等服务;或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或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甚至串通货代无单放货骗取卖方货物。
1.2无单放货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船公司对货代,货代对客户。
出口商客户对装货港货代,手里拿到的通常会是分单;进口商客户对目的港货代,而货代手里拿的是正本B/L,若进口商和指定的货代串通一气,采取无单提货,则中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
FOB出口中货代提单细分及风险防范
FOB出口中货代提单细分及风险防范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放航运市场以来,我国对外贸易中FOB出口数量一直攀升,目前已成为出口第一大贸易术语。
其应用既存在外商的施压,也是我国外经贸环境作用的结果,但大比例高频度地使用FOB出口条件也给我国出口商带来很大风险。
其中最大的风险莫过于境外货代签发货代提单时知情或不知情地参与目的港无单放货,导致出口商货款两空,这使得很多出口商在谈判时一遇FOB并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就感到有无形压力。
一、我国FOB出口贸易的盛行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出口贸易中FOB术语开始大量应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境外货代的服务质量随着我国航运市场的开放,境外船公司进军中国航运市场,境外货代也蜂涌而入,在我国设立合资货代公司或办事处。
很多境外货代已经向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转变,综合成本低,配送效率高。
而且,境外货代在目的港和船公司签有FOB 约价,这个价钱比国内运费便宜很多,赢得了海外货运市场。
(二)国外客户的外贸习惯境外货代奉买方为上帝,价格优惠,提供门到门服务,国外买主省心,愿意指定外国班轮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
此外,国外客户要求FOB价可以对众多企业的成本价进行比较,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企业成交。
而中国企业价格上的自相残杀也可以使国外企业更容易裁定中国反倾销和反补贴,达到既敛货又打击中国企业的目的。
(三)中小型外贸企业的大量涌现2004年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生效后外贸经营权实行登记备案制,不少企业走进国际市场。
由于对国际贸易法律、惯例与专业知识较为缺乏,经验也少,为便于外贸成本核算、准确掌握合同价格,出口业务中较多采用FOB术语,而且做成FOB后不愿去尝试新的术语。
金融危机后,外贸出口形势严峻,为了争夺国外客户,在签订贸易合同中也往往迁就对方提出的条件。
(四)国际海运市场的状况近年来,国际运费波动频繁,涨价幅度大,使原来略有盈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反亏,出于控制成本、规避运价风险的目的,部分外贸人员也主动做FOB出口。
FOB的风险防范
FOB在国际贸易中的问题和防范措施据统计,中国出口中以FOB成交的占到70%,但专家指出。
FOB对出口商的风险更大,有可能造成货、款两空的结局。
相信本文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目前我国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比例越来越大,而且收货人指定船公司的少,指定境外货代的多,这并不符合FOB条款的含义。
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弊端在哪里?为什么比例越来越大?出口商如何应对?出口做FOB为何呈上升趋势?八十年代,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行的是国家统制政策,除少数三资企业外,外贸经营权局限于中央和省市级的专业外贸公司,到八十年末才扩大到市、县级外贸公司和重点生产企业。
当时我国的航运市场还没有对外开放,中远开航的远洋干线船远不能适应对外运输的需要,大量出口货物必须通过香港中转。
国家为保护国轮和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出口做CIF、进口做FOB,这成为当时对外贸易洽谈运输条款的准则。
但也由于出口货物沿途中转环节多,往往提供给买方的二程船信息不准确,甚至二程船名一改再改,加以客户防止我方预借提单、倒签提单,也有坚持要做FOB指定船公司的。
自九十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各外资班轮公司纷纷抢滩中国的主要沿海港口,特别是上海港。
外资船公司的进入,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
同时三资企业的蓬勃发展,国家赋予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的进出口经营权,我国已不再是专业外贸公司一统天下的局面,而是形成了大经贸的格局。
加之国际贸易也从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出口做CIF除国有企业有一定的传统影响外,其他企业是随行就市,使出口FOB 的货量有一定程度的上升。
随着境外船公司进军中国航运市场,境外货运代理也蜂涌而入。
境外货代的活跃,使我国出口做FOB指定代理的货量急剧上升,加之1997年以来班轮公司屡屡涨价,涨价次数频,涨价幅度大,涨价通知急都是历史上罕见,使原来略有盈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反亏,部分外资业务人员为规避运价风险,主动做F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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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指定货代的风险防范按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船期即将到期,但客户却迟迟不能确认船期。
面对这样的问题,不少出口企业往往感到束手无策。
日前,逸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外贸部经理林增建,结合亲身经历的案例,详细阐述了遇到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
实际案例:与客户进行“阴谋”博弈在国际贸易中,国际海运费起伏波动较大,淡季与旺季的运费相差较多,因此,国内厂商往往更愿意报FOB价格,不愿承担CFR或CIF条款下所带来运费涨跌风险。
通常情况下,FOB付款条件下的海运一般会如此安排:客户提前告知指定货代或指定船东,厂商按此要求提前向货代或船东订舱,国内货代收到S/O(拖单)后,会与国外代理联系,并告知客户此票货的预计船期、运费及航行日期,得到客户的同意及确认后,国内货代才会给予安排舱位及放柜。
笔者曾在2009年遇到这样的案例:一美国电视采购商向我司采购4000件花园灯饰,此灯饰上印有客户的Logo,且其包装也是按客户的设计印制。
合同达成之后,美国采购商也按时开出了即期不可撤消的信用证,信用证上也标明了客户指定货代及联系方式。
这批货最迟的装船期是:2010年1月18日。
在2010年1月初,笔者就按信用证要求向客户指定货代订舱,但国内货代未接到国外代理通知,迟迟未能确认舱位。
后来,按客户要求,我司必须提供出货样一套,方可确认船期。
1月5日,笔者通过UPS快递了一套出货样到美国,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客户以出货样品质量达不到要求为借口,拒绝确认船期。
其实,该产品系手工产品,瑕疵在所难免,依我们多年来的工厂生产经验,这瑕疵根本不影响到客户的销售。
所以,客户此举实属有意刁难。
此后,我司提出签发质量保函,全权负责由于质量引起的索赔问题,然而客户还是不能接受。
此时,己经是1月10日,若客户再不确认舱位,就会错过最迟装运期。
如此将会引起延期交货而导致交单困难。
后经笔者与客户协商,客户给了以下的方案:Option 1:We would cancel this order due to its bad quality. I am unable to proceed forward with the risk involved with having this product arrive in an unknown condition & the overall financial impact this would cause to our company with ABC company.Option 2:We would continue forward shipping this product to ABC company while holding onto payment to XXX(我公司) until the product's arrival & overall sale to customers with a successful outcome. Provided all quality issues are addressed during production, this solution would best suit XXX's situation while simultaneously addressing the reservations that I harbor regarding this product.第一点,客户以担心货号质量为由,提出了取消订单。
这分明是最糟的结果,因为这批货都印有客户的LOGO,且包装也是按客户的设计印制,再转手卖给其它客户,几乎不可能。
第二点,客户以担心质量问题为借口,同意先出货,但必须保证销售中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后,再安排货款予我司。
无奈之下,笔者只好假装同意,答应客户出完货后,立即将提单直接邮寄到美国,等客户全数售完后,再汇款给我司,一切正本单据不再交单到银行。
1月14日,国内货代接到客户确认后,立即安排装柜上船,刚好赶上了最迟装船期。
拿到提单后,笔者迅速准备好完整的单据,直接交到了银行,对客户催促邮寄正本提单不予理会20天后,笔者顺利拿到了全额货款。
回想此次操作,可谓是险象环生。
在操作的过程中,也确实存在“欺骗”行为:先假装同意客户的要求,可以先让客户提货销售,后再回收货款。
然而,如果不这样操作,那么受“欺骗”的可能就是我们:倘若销售完成后,客户还是以质量为借口,迟迟不付款,这样我们就白白损失了货物;另外,箭在弦上,不得不发。
此时如果不答应客户的条件,这批货又都有客户的Logo,恐很难再另寻其它的采购商。
所以,笔者抓住了以下两点,才得以保证货款回收:1、信用证的付款特点:此信用证是即期不可撤消的信用证,银行是付款的保证,它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收到完整清洁的单据后,需履行付款的责任,即信用证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
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商人间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2、笔者对所提供的货物质量有足够的信心:确实是按客户要求保质保量提供了货物,且能够让客户进行销售,而非弄虚作假;当然此举完全是无奈之举,但并非最完美的办法。
笔者希望通过“现身说法”,从而抛砖引玉。
解决方案:防范是关键对于FOB条款下的信用证付款,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点来防范:一、信用证的付款条件必须是即期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
对于可信度较低,或是风险较高的订单,可以采取产前30%定金,70%尾款的付款方式为即期不可撤消信用证,或者是对信用证购买保险,确保收款安全;二、认真做好审单工作。
在信用证开证前,认真审核软条款。
在制作单据时必须严格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原则,以避免交单承兑困难。
作为受益人要加强催证、审证、改证工作,认真审核信用证,仔细研究信用证条款可否接受,并向客户提出改证要求。
在制单过程中,要预防以软条款产生的不符点,影响安全收汇。
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②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的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
③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
④信用证暂不生效: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
这些软条款,有些是进口商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有些则是恶意欺诈的前奏曲,但无论其初衷如何,这些限制性条款都有可能对受益人的安全收汇构成极大威胁。
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其支付完全操纵在进口商手中,从而可能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三、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
外贸企业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地客观分析客户资信情况。
在交易前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注册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电话和帐号、经营作风和过去的历史等,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
在交易中,要经常与业务员沟通交流,对业务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疑点、难点问题给予指导帮助。
交易后,以应收未收帐作为监控手段,防止坏帐的产生。
这样,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风险,为业务的顺利进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四、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外贸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是防止风险的关键。
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业务人员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贸易做法也越来越灵活多变,所以业务上如果不熟,碰到问题看表面而不看实质,对风险缺少充分的估计,盲目乐观,这样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
外贸从业人员平时要注重与客户的联系,一旦发现有异常的苗头,要及时向上司汇报或知会老板,大家共同协商后再做处理。
从以往的应收未收帐的案例分析,绝大多数是由于业务员工作马虎,忽视风险而造成的。
五、遵循一个原则:在客户没有付款之前,对货物要有绝对的控制权。
在提单上,SHIPPER 务必做到是显示本公司名称,收货人(CONSIGNEE)尽量要求显示:TO THE ORDER。
在客户不能如期付款的条件下,货主对货还有完全的控制权。
特别要提醒的是:出口到土耳其的货物,提单若要更改收货人,需要经原收货人的同意,方可更改。
所以在出口到土耳其时,对收货人显示的名称更要慎之又慎。
总之,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决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支付方式,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在具体信用证业务操作中,要清醒地认识到信用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预防在先,以利业务的顺利进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当今的外贸环境,风险伴着机遇而来。
作为“抗战前线”的外贸企业,会因害怕风险而拒绝机遇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我们不会因为有风险的存在就放弃机会,我们应该真正面对的是如何控制风险。
是等潜在风险变成了现实的损失之后再弥补?还是学会把控风险呢?答案不言而喻。
资深外贸人士马小姐介绍了在订单操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规避方法,并按照贸易的流程即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做了介绍。
事前预防:全面真实了解客户信息引发贸易风险的因素非常多,宏观经济管理的失误、国民经济的滑坡、国际市场的风云变化以及激烈的竞争等因素都会造成贸易风险。
可以说,收回货款前,一切风险皆有可能。
那么,在签署订单前,我们首先要做好的就是事前的把控。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防患于未然”,有调查显示,如果企业能做好对风险的事前把控,那么70%的风险是可以避免的,这突出显示了,风险事前干预最重要的一环莫过于客户信息的管理。
据介绍,管理客户信息主要做好两方面,客户的资信调查和建立客户档案及企业内部信用控制系统。
调查客户的资信有很多方法,比如借助IP地址分析功能。
现在很多买卖的日常联系基本上是通过E-mail进行,一般在初次联系时,买家会告知卖家自己来自哪里,如果这时我们能够同时获取到客户发邮件时的IP地址,那么我们就可通过分析客户的IP地址,来获悉客户所说的来源地和IP地址分析的来源地是否一致。
如果两者一致,就表明客户所留信息属实,如果不一致,我们就要进一步探究这里面是否有虚假信息。
使用客户的网站或著名的搜索引擎了解客户,或者通过老客户或国内同行来了解新客户资信也是一种方法。
通过此法,可了解该客户是否有拖欠、拒付货款或欺诈行为等不良记录。
此外,还可通过商会、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参赞处进行了解,委托中国金融机构驻外的分行、分支机构或一些著名的咨询公司查询,亦可亲自派人出国考察等等。
“像我曾经就遇到一个客户,我们什么都谈好了,但是在付款上对方要求延迟付款,并告诉我们说,他们也和我们国内某企业合作过多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