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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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项目二案例一1.此单据属于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的侵犯提单持有人的行为。

承运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2.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应由A公司承担。

CFR术语下,风险在货过船舷转移至买方。

运输途中风险由买方承担3.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单独海损,而救火规程中造成的部分化肥湿毁属于共同海损4.A公司不可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延迟到港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并非承运人原因造成。

案例二(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理由如下: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

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

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案例三不能接受。

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险范围;保险公司和卖方对货损都不负责,由买方承担损失。

案例四分析一:分析该案例中,合同条款规定卖方须保证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这一规定与CIF术语的风险划分相矛盾,所以不是真正的合同。

分析二:合同中规定付款后买方在货物不能及时抵达目的港的情况下,应买方要求,须退款。

这一要求与付款条款的规定(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相矛盾,所以在履行合同时买方承担很大风险。

结论: 我外贸公司应吸取这次贸易的教训,在今后交易中尽力避免制定此类不切实际合同。

案例五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所赔的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600英镑。

案例六注意保险责任的范围;由买方自己负责;按照UCP500的解释,在买方没有提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投保责任范围最小的险别是合理的。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案例一:选择承运人有误,货运代理承担责任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 海里外的B港交货。

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

货运代理在A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

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

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港。

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案例二:承运人施诈,货运代理受牵连承担责任某香港出口商发运一批半成品礼服到孟买,交易价格为CFR。

他委托一货运代理代为履行发运事宜。

按照信用证要求,必须在1月31日前发货。

该货运代理向一关系较好的班轮公司订舱,该船期为1月26日到达香港,28日启航。

但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该船延误,于2月2日到达香港,船舶代理决定接受托运,但不同意货运代理的要求倒签提单以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然而,一个非班轮公司的船舶恰好在泊,同意接受该批运至孟买的货物,运费率很低,且同意倒签提单。

这种承诺使货运代理很快接受,并且出口商也知道此情况,于是货物由该船装运。

然而此船舶并未抵达孟买,且用任何方法也无法查到其去向。

案例三: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香港某出口商委托一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货运代理,将一批半成品的服装经孟买转运至印度的新德里。

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货运站装入2个集装箱,且签发了活洁提单,表明货物处于良好状态下接收的。

集装箱经海路从香港运至孟买,再由铁路运至新德里。

在孟买卸船时发现其中1个集装箱外表损坏。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该地的代理将此情况于铁路运输前通知了铁路承运人。

当集装箱在新德里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所装货物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无损,但内装货物已受损。

香港出口商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其损失。

问题:多式联运经营人对2箱货损是否负责,如负责,其赔偿责任如何,可否享受责任限制?案例四:收取全程运费的货运代理须对全程负责印度孟买某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东京一厂家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

第四章货运代理风险规避与案例分析

第四章货运代理风险规避与案例分析

签发“以A公司 为托运人、运费 预付的提单”
运费,其理由是A公司仍 未向其支付运费,因而 也无法向C公司支付运费。 经查A公司确实以B公司
C公司
采购的大豆质量不合格 为由而拒付运费
抵押未到期支 票和房产证
取得正 本提单
B公司
委托订舱及 收购大豆
取得正 本提单
此案中B、C两公司的身 份?C公司有无义务向船 公司支付运费?C公司是 否可以直接向A公司追偿 已支付的运费?假如此案
托他人以本人陆名路义运或输者委托他海人运为由本马人士基承运
案例1:船将公货物交福给建与海上货物运深输圳合同有关的
国外
司向货代金承索运人的人。认定托运人的基本标准,
赔运费案 一是订约,二是交货。本案中,货物的
托运单是金马洋公司提向交马自士己基抬公头司的提托出运,单,但托运 其中六单货士物的托人运栏单为抬宁头德是外金贸洋,并公交司付,货物 本运案单焦性点质金时理:?洋未宁托公表德司明外在系贸基公司向受公马宁司士德所签费基外为发预公贸;以付司公货宁记办司物德名理的是外联托委由贸运运托金为提手,洋托单续代公运人的运
货主
委托代理第合四章同货运代理风险委规避托与案代例理分析合同
实际承运人责任区间 无船/契约承运人责任区间
分包商1
分包商N
自身或代理人过错 分包人或客户的过失 背对背合同不一致 签发保函或担保
面临:货主、分 包人、第三人、 政府等的索赔
货主
承担分包 商或货主 的责任
信用 无船 承运人
第四章货运代理风险规避与案例分析
信用风险的特点
航运产品质量不易控制 航运交易中的赊销期加长:“到付运 费” 客户资信状况不一且不易核查
缺乏有效的信用风险防范手段

货代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货代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货代,即货运代理,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为委托人提供包括货物包装、仓储、运输、保险、报关、报验、结汇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货代行业在我国逐渐兴起,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货代企业存在不规范操作、违反法律法规等现象,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典型的货代法律责任案例,探讨货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货代公司A与某外贸企业B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约定,A公司负责将B公司出口的一批货物从我国某港口运往美国洛杉矶。

货物价值约100万美元。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装运、报关、报验等工作。

然而,在货物抵达美国洛杉矶后,B公司发现货物部分损坏,损失约20万美元。

B 公司遂向A公司提出索赔,要求A公司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A公司认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并未发生任何意外,损失原因可能是货物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货代公司A在履行货物运输职责过程中,是否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的货物负有妥善保管、安全运输的义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对运输的货物进行合理包装、合理装载、合理运输。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对运输的货物进行合理包装、合理装载、合理运输。

承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案例分析(1)A公司在履行货物运输职责过程中,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装运、报关、报验等工作,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2)然而,在货物抵达美国洛杉矶后,B公司发现货物部分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A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的货物进行合理包装、合理装载、合理运输,确保货物安全。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2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2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2案例一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某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次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货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次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次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自学提单业务知识,了解本例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什么性质的提单?(2)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按货物是否装船及装船时间分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 年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题:(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力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1、首先要了解一下信用证的特点:是一种银行信用;是一种自足文件;是一种单据买卖。

银行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

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由于是2月5日装船,截止日期是2月10日。

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的约束。

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得到银行的统一,银行可以拒付。

国际货运代理历年案例分析汇总

国际货运代理历年案例分析汇总

国际货运代理历年案例分析汇总(02——09年)09年案例分析1.货主A公司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B货运代理公司订舱出运20个出口集装箱,B公司接受委托承运后签发了提单,又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10个集装箱交由C航运公司运输,将另外10个集装箱交由D航运公司运输。

D航运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强风,部分装在甲板上的集装箱因绑扎不牢而落入海中灭失。

收货人持B公司签发的B/L提货时发现少了3个集装箱,收货人向B公司索赔,B公司拒赔,从而引发诉讼。

请分析:(1)B公司和D航运公司是否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是否适用免责条款?为什么?答:(1)针对此票集装箱运输,B、D两家公司分别扮演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角色。

收货人可根据其所持有的提单向其承运人B提出索赔,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63条之规定,在本案下,他也可向D公司提出索赔。

(2)D公司不能享受免责。

因为根据案例描述,集装箱落海是由于绑扎不牢造成的。

尽管途中遇强风,但绑扎货物应视为承运人的基本管货义务之一,承运人未尽到管货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一票航空运输的精密设备,从新加坡到延吉市,货运单号999-89783444。

货物价值6万美元,声明价值6万美元。

货运单上注明Airport of departure: Singapore; Airport of destination: YanJi,货物重20公斤。

货物从新加坡运往长春机场,再使用卡车运输运至延吉市。

由于在长春至延吉的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精密设备受到损坏,相关检验部门对受损精密设备进行估价,其残值为2.4万美元。

请分析:(1)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是什么?(2)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为什么?答:(1)应当赔偿。

由于空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新加坡至延吉,所以长春至延吉的公路运输仍属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公约,而非国内航空法。

国际货运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际货运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国际货运代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案例,涉及货损赔偿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XX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被告:YY货主公司(以下简称“货主公司”)案由:货损赔偿纠纷案情:2019年5月,货主公司与货代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约定由货代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出口至美国。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运输方式、保险条款、费用支付等内容。

同年6月,货物由货代公司委托的承运人运输,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在途中发生严重损坏。

货主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损失价值约人民币50万元。

货主公司遂向货代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货代公司认为,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货代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货主公司将货代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损赔偿责任主体:货代公司是否应承担货损赔偿责任?2. 货损原因: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还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3. 货损赔偿金额:货损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货代公司作为货物的代理人,在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对货损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3. 货代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货损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货主公司未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货代公司的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

根据以上认定,法院判决货代公司赔偿货主公司货损损失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关系复杂:本案中,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同时货代公司与承运人之间存在委托运输合同关系。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 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分析:(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首先应由受损方A公司承担损失。

因为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人承保范围包括失火造成的货损,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2)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首先应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由于共同海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所以,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二]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分析: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注意事项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注意事项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注意事项案例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中,遵守一些注意事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介绍并讨论这些注意事项,以帮助代理人员做好工作。

案例背景:某国际货物代理公司接到客户的委托,要求代理运输一批货物从中国到美国。

以下是代理公司在此案件中所遇到的注意事项。

1. 准备必要的文件和许可证: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许可证都必须准备齐全。

对于此案例而言,代理公司需要准备货物发票、装箱单、船运提单和相关运输许可证等文件。

同时,还需要确保这些文件的准确性,以避免因错误文件而导致的问题。

2. 确定合适的运输方式: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非常重要,它取决于货物的类型、数量、大小和目的地等因素。

在此案例中,由于货物较大且需要长途运输,代理公司决定选择海运。

海运通常比空运更经济、更适合大批量货物运输,但也需要更长的运输时间。

3. 合理安排货物装载和装卸:代理公司需要与货运代理和货运公司协商,确保合理安排货物的装载和装卸事项,以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或丢失。

在此案例中,代理公司需要与船运公司确认装箱单的准确性,并安排适当的装载和装卸时间。

4. 货物保险的购买:为了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代理公司需要为货物购买适当的货物保险。

货物保险可以保护货物免受运输中的意外损失或损坏。

代理公司需要查找可靠的保险公司,并与客户协商购买适当的保险。

5. 注意报关和关务手续:国际货物运输涉及到报关和关务手续的办理。

代理公司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报关政策和程序,以确保货物顺利通过海关。

此外,代理公司还需要与海关代理和相关部门合作,确保及时、准确地办理关务手续。

6. 监控货物运输及及时沟通:在整个货物运输过程中,代理公司需要密切监控货物的运输情况,并与货运代理、船运公司和客户保持及时沟通。

及时沟通可以帮助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并确保货物按时到达目的地。

7. 处理运输纠纷和投诉: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运输纠纷和投诉是难以避免的。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和风险管理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和风险管理
损失; 6.给第三人造成旳损失; 7.造成旳环境污染损害;
8.对运送工具及设备造成旳损失。
货运代理所承担旳责任风险产生原因:
(1)国际货运代理本身旳过失。国际货运代理未能推行 代理义务,或在使用自有运送工具进行运送出现事故旳 情况下,无权向任何人追索。
(2)分包人旳过失。在“背对背”签约旳情况下,责任 旳产生往往是因为分包人旳行为或漏掉,而国际货运代 理没有任何过失。此时从理论上讲国际货运代理有充分 旳追索权,但实际情况却使其无法全部甚至部分地从责 任人处得到补偿,如海运(或陆运)承运人破产。
(1)A贸易企业、B货运代理企业、船企业在这次事故 中旳责任怎样?
A贸易企业和船企业无责任。B货运代理企业负全责。
(2)承运人是否应对其他货主旳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为何?
承运人不必对其他货主旳损失承担补偿责任。因为 B货运代理企业未向船企业告知该批货品为危险品 货品,所以由此产生旳货品灭失和对其他货品及船 舶旳损失均由B货代企业负责。我国海商法要求, 运送危险品时“托运人未告知或者告知有误旳,承 运人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 品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补偿责任。 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送此类货品所受到旳损害,应 该负补偿责任”。
保存向船方、港方、国内储运部门、承运单位 及有关部门追偿权旳漏掉; 不顾保单有关阐明而产生旳漏掉; 所交货品违反保单阐明。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旳内容
2.仓库保管中旳疏忽 在港口或外地中转库(涉及货运代理自
己拥有旳仓库或租用、委托暂存其他单 位旳仓库、场地)监卸、监装和储存保 管工作中代运旳疏忽过失。
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第五节 、国际货运代理旳风险管理
第五节 、国际货运代理旳风险管理 ------国际货运代里责任险

(完整)货代责任案例分析

(完整)货代责任案例分析

(完整)货代责任案例分析根据 1998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细则 (试行).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两类:位。

货代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 其所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有着巨大的差 异。

委托 以代理人身份托运人---—→ 国际货代——————→第三人 (被代理人) (代理人) 当货代以委托人(客户)的名义开展业务时,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其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不可浮现越权代理的现象;也不能在未取得客户允许的情况下想当某货主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进行上海到香港的出口运输, 货运代理 公司未经授权签发了某提单抬头人的提单。

同时又以提单抬头人的名义委托某船公司实际承运。

该船公司向该货运代理签发了自上海到南美某港口 的提单。

这样该货主虽手持提单却已经丧失了货物的控制权, 后上诉至法 院,问:法院会做何裁决?在这种情况下,货代有可能处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即货代可能 是代理人,也可能是契约当事人,要依情况判定:托运人—-——→ 国际货代—-—-→第三人(完整)货代责任案例分析在此,还须进一步考虑这里根据货代在与第三人交易时是否披露自己,其法律地位仍是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

《合同法》第 402 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委托人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切当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合同法第 403 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与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与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与案例分析首先,对于运输风险,国际货运代理可以选择与可靠的运输公司合作。

这些运输公司应具备良好的声誉和信誉,能够提供完善的物流服务和专业的运输人员。

此外,国际货运代理还应当对货物进行充分的保险,以确保在货物损失或损坏时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其次,政治风险是国际货运代理常常面临的挑战之一。

在进行国际货运代理时,不同国家之间的政治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政府政策调整、战争冲突等。

为了降低政治风险,国际货运代理可以与专业的政治风险咨询机构合作,及时掌握和评估政治风险,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应对策略。

最后,金融风险也是国际货运代理需要关注和规避的风险之一。

在进行国际货运代理时,涉及到货款和运费的支付和结算问题。

为了降低金融风险,国际货运代理可以与信誉好的客户合作,并采取多元化的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如保函、托收、信用证等。

以下是一例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的案例分析: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与一家客户合作,负责将一批高价值货物从中国运往美国。

为了规避运输风险,该代理公司与一家信誉良好的航空公司合作,并对货物进行了充分的保险。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延误,货物未能按时到达目的地。

然而,由于该代理公司采取了对货物的充分保险,客户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减少了货物损失。

此外,由于该代理公司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和信誉良好,客户愿意提前支付一部分货款,从而减少了金融风险。

同时,该代理公司还与专业的政治风险咨询机构合作,及时获取和评估相关政治风险信息,为客户制定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最终,该代理公司成功规避了运输风险、金融风险和政治风险,为客户提供了安全、高效的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综上所述,国际货运代理在面对各种风险时需要采取相应的规避和应对策略,包括选择可靠的运输公司、购买适当的保险、与信誉好的客户合作等。

只有通过不断地风险规避和管理,国际货运代理才能够提供稳定、可靠的货运服务,为客户的利益和安全着想。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违规操作带来严重社会危害的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违规操作带来严重社会危害的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违规操作带来严重社会危害的案例案例:A公司与B公司在某年某月签订某某合同,约定A公司将B公司一批啤酒设备从某某地方输到某某,交付给收货人。

合同中约定:1、运费由收货人直接支付到A公司指定账户;2、由于A公司与收货人没有直接合约关系,B公司作为担保方,以确保A 公司能在规定时间内收到运费。

3、货物装船后,A公司向B公司交付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电放单。

纠纷产生:事后,A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没有按照约定收取运费,且B公司是一家负债累累的失信被执行人。

法律风险点:1、A公司与B公司是第一次业务合作,事前没有对B公司进行有效的商务调查,这是导致此次业务风险的第一因素。

如果A公司对B公司稍微谨慎一点,委托律师进行资信调查,很容易发现B公司信誉不良的信息。

2、合同中约定:由国外的收货人支付运费,此为风险第二因素。

其一,A 公司在某某没有分支机构,对收货人的情况一无所知。

其二,A公司没有取得收货人同意支付运费的任何书面承诺。

其三,存在B公司发货人与国外收货人合谋,欺诈A公司的可能。

3、合同中约定B公司仅仅是作为运费支付的担保人,此为风险第三因素。

本案中,B公司作为托运人(货主),完全有义务支付运费,A公司没有必要迎合B公司的无理要求让收货人支付运费。

合规风险防控措施:针对以上法律风险点,本律师给货代企业的提出以下几点合规建议:第一、对交易的对象事前一定做好商务调查,尤其是第一次合作,陌生的客户。

第二、对于不符合交易习惯,且对相关当事人不了解情况的,坚持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本案中,A公司完全可以让B公司(货主或托运人支付运费),而不是让收货人支付运费。

第三、本案中A公司一旦将货物装上船舶运输,自己处于完全不利的地位,没有任何手段可以控制货物。

甚至可以控制收货人提货的提单都没有掌控在自己手里,只能由人摆布。

在收货人未支付运费的情况下,除非A公司可以控制收货人提货,才可以避免运费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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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是否履行了通知交单义务就是完成了货代义务 ?货代 对于收货方有没有审核的义务?
(二)有关当局的罚款、停单、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防范
货代不知 情:误收
伍某 订舱 国际物流
风险源:客户托运时 未告知货物真实情况
深圳红枫叶 分别以自己名义 订舱并付运费 深圳 均辉 深圳长帆国 华惠 各 40 英尺货柜 际货运代理 香港 耀丰 船务
代理仍可能承担责任
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 止,但经追认或事实上认可除外 第三人知悉上述情况仍与其实施而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责任 代理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 益,负连带责任 授权不明的,负连带责任
后 台 船东
前 台 船代
前 台
后 台 货主
货代
代理事项违法,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合同
信用风险的内部原因 (1)对客户信息掌握不全、 对客户信用判断不准; (2)财务、销售部门相互之 间脱节、结算方式不当; (3)对应收账款监控不严; (4)对拖欠款缺乏有效的追 讨手段; (5)企业内部员工行为所致。
信用风险的特点
航运产品质量不易控制 航运交易中重复博奕概 率下降 航运交易中的赊销期加 长:“到付运费” 客户资信状况不一且不 易核查 缺乏有效的信用风险防 范手段 缺乏信用意识、信用管 理制度尚未建立 无法采取定量模型评估 信用风险
2、记名提单无需经正本提单
已 加 盖 印 章 的 空 白 提 天 单 津 货 代
3、持有签妥的空白提单即代表授权放货? 内地 公司 FOB条款,凭D/P 即期付款 香港 公司 凭保函要 求电放 船 代 船 公 司
船代帮助制作了署名 为天津某货代的H B/L 香港 公司 大连 代表
放货
保函
缮制了以天津货代为 托运人,台湾A公司为 收货人的M B/L
航运企业提供的产品不具有独占性、 独特性,在运输供给过剩、信息传递 较差的情况下,客户违约后能很快找 到新的交易伙伴。由此可见,航运产 品的同一性极易造成重复博奕的概率 下降,诱发客户违约,从而使航运企 业信用风险增加。
金融领域:衍生金融工具较多 工商领域:卖方可以采取担保、抵押、 停止供货、保留货物所有权、信用保 险、期货套期保值等手段防范信用风 险。 航运领域:其一,运费期货市场,仅 限于不定期船市场。其二,在很多情 况下,航运企业实际上无法行使货物 留置权。
大连/釜山/仁川
未付费取单
货 签发欠费单取单 货 付费签单 代 代 B A
船 公 司
托运单及提单上均未注明”釜山转船”
货代B向货代A索要运费,而货代A称因船东擅自转船而造成延 迟损失及增加了收货人的拖车费,为此发货人未能收到全部货 款.故他也没有收到运费,而且还提出反诉。 船方称:货到釜山船方称因海关开箱检查原因需要滞留一星期, 故无法按期转二程船.韩国买方同意自行安排拖车运至仁川. 1、货代B在制单中有无不当之处? 2、发货人有哪些索赔权利?是否有权提出延迟等损失,其 时效为多少?
委托代理合同
自身或代理人过错 分包人或客户的过失 背对背合同不一致 签发保函或担保 实际承运人责任区间 无船/契约承运人责任区间
面临:货主、分 包人、第三人、 政府等的索赔 货主
分包商1
分包商N
信用 无船 承运人 承担分包 商或货主 的责任
信用风险的外部原因 (1)运输合同条款不 清引起纠纷; (2)客户经营不善, 无力偿还; (3)客户故意占用航 运企业资金; (4)客户蓄意欺诈。
安全文明考试网 / 安全文明考试 第三被告福州港务公司 :将集装箱从船边装上卡车运往集装箱堆场院途中造 2016
成第16和17号箱货损456,765美元
第一、二被告应对本案货损负赔偿责任,但承运人就货损赔偿可享受《海 商 法》第56条的责任限制,提单中注明在集装箱中的货物件数,应以集装箱内 货物件数计算货损赔偿责任限额 ,以两件计为1333.34SDR;港务公司非本 案合同当事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将其作为被告不当,应予驳回。
D船公司
5、错交货
上海亚东国际 货运有限公司
上海经贸 空运一批皮装到美国纽约 嘉华通知的收货人名称为:UEGL,联系 嘉华进出 口有限公 电话则是PPW公司的常用电话 司
亚东在美国的代理按照嘉华公司提供的PPW公司的电话履行了通知义务, 并向其交付了运单 。PPW公司报关后提取了货物 。以后双方按同样程 序又走了几票货物。但因事后未收到运费而向嘉华起诉,而嘉华则反诉 为错交货索赔。 嘉华公司认为,亚东公司并没有适当履行交货义务。首先是嘉华公司指定 的收货方UEGL在美国是一家不存在的公司,亚东不可能将出口货物交给 UEGL,但是亚东公司将单证交给了另外一家公司,属于不当交付。另外, 亚东公司在交付运单的时候没有查验对方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且没有 向嘉华公司提供UEGL的收货凭证,违反了交货程序。要求亚东公司赔偿货 损160余万元。 一审判决,认定亚东“错放货物”成立,亚东负主要责任,承担75%货损; 嘉华负次要责任,承担25%货损。
非集装箱货:船/船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集装箱货:港/港 华沙公约 金法郎 250 机场/杨场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蒙特利尔议 SDR 17 机场/机场 完全过失责任制 定书 金法郎 250 我国民航法 SDR 机场/机场 双重责任制 国际 包含 SDR 920 2.75 收货/交货 多式 水运 金法郎 13750 41.25 完全过失责任制 联运 不含 SDR 8.33 公 约 水运 金法郎 124 国际铁路货 金法郎 50 车站/车站 严格责任制 物联运公约 折算SDR 16.66 国际公路货 金法郎 25 车站/车站 严格责任制 运公约 折算SDR 8.33
被告金洋公司称:他仅是陆路承运人从福建陆运至深圳与海上承运人马士 基公司的“交接”,并非“托运人”.该提单货物的托运人是福建省宁德外 贸公司,金洋公司系受托运人的委托将货物从福建经陆路运至深圳交给马 士基公司运输,并非托运人,没有义务向马士基公司支付运费。此种说法 是否正确?
案例2:
中 国 卖 方
二、有关货代业务风险防范的案例分析
(一)货代未履行职责风险防范
此方面的风险很多,以下介绍常见几种: 1、承运人选择不当
比如,货代作为货方代理选择了无资格的无船承运人,而 后发生了无单放货,则货代是否要因未尽谨慎选择承运人 之责而与承运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如武汉海事法院审理 的安徽某进出口公司诉上海某货运有限公司案中,就是作 为货代的被告选择了未在我国交通部备案的无船承运人, 因而被要求判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
案例3: 存在问题:货代提单记载件数而船公司提单未记载
一程船提单:汉城签发香港转船,载明货物分装九个集箱,毛重为60180公 斤,总件数为21箱; 同时批注CY-CY .在托运人订舱随附 的包装单上,列 明了每一箱号内装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其中第16和17号箱重均为8250 公斤,但提单上未具体载明哪个集装箱下货物件数或重量. 二程船提单:香港/福州.其签发的集装箱装箱单上却列明第16和17号箱重量 为4629公斤
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与案例分析
主讲内容 货代风险种类与防范方法
货代业务风险防范案例分析
一、货代风 险种类与防 范方法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运输、 仓储等物流服务 风险增加
运输组织者:无船/契约承运、多式 联运业务为主 船代、货代及经纪人:以船舶代理与租 船订舱等业务为主 清关代理人:主要从事报关报验业务为主,尚未 从事货运业务 运输合同/租船合同
30名偷渡客
罚款5000 美元
等人
美 国 海 关
订舱后自行提柜、委托报关行报关并送码头
深圳蛇口到美国洛杉矶
分包:工厂 与北海港
货代 知情 不报
烟 工厂仓库至北海港的汽车运输以及北 货运 代理 花 海至香港、香港至汉堡的船舶运输 厂
虽集装箱贴危险品标志, 但原告未书面通知
被告无运输危险品资质,且 拖运集装箱时因抢道与火车 相撞爆炸:箱及货损索赔
复制 风险 单位 分割 风险 单位
风 险 救 护
应 急 计 划
理赔与索 赔技巧
直接代理
间接代 理
承运人
索赔时效 与诉讼时效
承运人 责任期间
货运代理
承运人 责任限制 承运人赔 偿责任限额 承运人责任基 础与免责条款
各种运输方式承运人责任、诉讼时效等方面规定览表
责任限额 公约或法律 计算货 每件或 毛重每 名称 币单位 每单位 公斤 海牙规则 英镑 100 79年维斯比 金法郎 1000 30 规则 SDR 666.67 2 SDR 835 2.5 汉堡规则 金法郎 12500 37.5 我国海商法 SDR 666.67 2 责任期间 船/船 船/船 港/港 时效延长方面不同:不得延长、 协议延长时效、声明延长时效 责任基础 诉讼时效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完全过失责任制 一年 一年,3月追偿 期 2年,3月追偿 期 1年,3月追偿 期 2年 2年 2年 2年,3月追偿 期 1年,故意或严 重过失为2年 1年,故意或严 重过失为3年
4、错交费
发货人
定期 结算
货运代理
付款 交单
船公司
1、是否有权要求发货人付运费,否则拒绝签发 运费预付提单? 2、假设发货人已付费给货运代理,但被后者挪 用,船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发货人再付运费
B公司最终未能按约支付 运费,其理由是A公司仍 签发“以A公司 订舱、 未向其支付运费,因而 为托运人、运费 也无法向C公司支付运费。 付费 预付的提单” 经查A公司确实以B公司 采购的大豆质量不合格 C公司 为由而拒付运费 取得正 抵押未到期支 此案中B、C两公司的身 本提单 票和房产证 份?C公司有无义务向船 B公司 公司支付运费?C公司是 否可以直接向A公司追偿 委托订舱及 取得正 已支付的运费?假如此案 收购大豆 本提单 中,船公司未能采取“付 费交单”,则是否有权直 A公司 接向A公司索赔运费? (货物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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