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

货运代理受货主的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在内部关系上,委托人和货运代理之间是代理合同关系,货运代理享有代理人的权利,承担代理人的义务。在外部关系上,货运代理不是货主与他人所签合同的主体,不享有该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该合同的义务。

(一)选择承运人有误,货运代理承担责任

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货运代理在A港接受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由于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期前抵达B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评析】货运车造成的损失,货运代理是否也要负责呢?对此,有人提出货运代理仅为代理人,对处于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货物灭失不必负责,这一主张似乎有道理。然而根据FIATA关于货运代理谨慎责任之规定,货运代理应克尽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造成货物灭

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由于其未尽合理而谨慎职责,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甚至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检验承运人的证书,考查承运人的背景,致使货物灭失。因而他应对选择承运人的过失负责,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责任。

(二)仓单品名有误,货运代理赔偿数千美元

浙江省某货运代理公司接受椒江市某进出口公司的委托出

运一票货物,即100桶扑热息痛,40桶葡萄糖酸钙,至哥伦比亚。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哥伦比亚海关发现实际货物为140桶扑热息痛,海关当即将多发的40桶扑热息痛(价值3800美元)没收,并罚款1900美元(合计5700美元)。椒江市某进出口公司得知这一错装事件后通知货运代理,货运代理立即进行调查,查明果然是多装了40桶扑热息痛,同时误将40桶葡萄糖酸钙留在货运代理仓库内。究其原因,是因为业务人员工作疏忽,在开出仓单时,仅写了一种货名即扑热息痛而造成的。

事故发生后,客户要求中方为其洗刷走私罪名和取消没收货物及罚款的决定。为此,货运代理与哥伦比亚驻中国大使馆签证处联系,请他们出具签证以免除哥伦比亚海关的处罚。哥伦比亚驻中国大使馆商务参赞处要求提供公证处公证及

外交部领事司的证明,方可办理签证。为搞清具体解决途径,

货运代理的上级主管部门与买方所在国的有关部门直接联系。然而,最终还是无法免除被哥伦比亚海关没收和罚款的处罚。结果货运代理需承担由于代理过失,即打单错误所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

【评析】这起情节极简单、责任极分明的案件向人们揭示了一个极易被忽视的道理,即货运代理看起来是一种无本生意、极易操作的业务,其实并非如此。它学问很多也很深,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错误操作,如:选择运输工具有误、选择承运人有误、发往目的地有误、报关内容有误、投保有误、保单内容被忽视以及仓库保管不当等,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在发达国家,货运代理为转移其风险,一般都投保货运代理责任险。

二、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

国际货运代理与货主直接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处于代理人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以自己拥有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或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在此情况下,均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处于承运人的地位,无论是实际承运人,还是契约承运人,都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往往还经营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在此情况下,只要其签发了多式联运提单,不管是否实际参与了运输,均不影响其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地位。根据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法律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误,多式联运经营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为避免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误已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因此,在多式联运过程中,一旦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货运代理,理应向委托人承担货损货差的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发生货损货差区段的实际承运人(责任人)追偿。

(一)集装箱货物短少,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

发货人将500包书委托给伦敦一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货运代理,货物自伦敦运抵曼谷。该批货物装入一集装箱,且由货运代理自行装箱, 然后委托某船公司承运。承运人接管货物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曼谷,铅封完好,但箱内100包书不见了。发货人向货运代理起诉,诉其短交货物。【评析】作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从发货人手中接收的货物应全程负责, 即应如数交给收货人,何况货物是由其自行装箱,更应对箱内所装货物负责。本案的索赔性质应该说属于责任保险范围,如果货运代理投保了责任险,可向保险人索赔。至于可否向承运人索赔,取决于货运代理能否举证货物

短少是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的,否则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因为通常承运人对箱内所装货物不进行核查,尽管他签发了清洁提单,但他并无义务检查货物,也不应对提单注明的箱内货物数量负责。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其

国外代理失误承担责任

某年1月,陕西某多式联运经营人从南斯拉夫通过大陆桥运输进口家具,家具装载于8个20英尺的集装箱内,第一批货为4个集装箱,于2月21日抵达集装箱站,而另外4个集装箱却迟迟不见。后经多次查找方知,由于国外代理制单错填到站名,将货错发至上海。当时上海正遭遇洪水灾害,7月25日收到货后,打开集装箱后发现大部分家具已被水浸泡、破损,不能使用。

【评析】造成货损货差甚至灭失的原因在于国外代理(多式联运被委托人) 工作失误,人为造成的损失,如家具错发。若代理未将运单到站名写错,就不会造成货物破损。而多式联运经营人在事件发生的始终,一直尽力查找,尽职尽责。但是,根据《多式联运公约》条款,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货物运输的全过程负责,理应赔偿由此给收货人带来的损失。同时,由于发生货损及灭失的原因在国外代理一方,多式联运经营人也应向国外代理进行追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