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代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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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沈阳公司与新加坡公司签发销货合同,约定按CIF价采用陆海联运方式从沈阳经汽车运输运至大连经海运出口至新加坡,并规定可以签发凭指示的多式联运提单。货运代理A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向汽车承运人和海上承运人办理托运和定舱事宜。货物装上汽车后,货运代理A因无自己的多式联运提单,则委托另一家货运代理B向沈阳公司签发了多式联运提单,并向其收取了全程包干运费。试分析此例中:
♦(1)货运代理A 、货运代理B的性质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2)谁负责安排租车定舱——沈阳公司还是新加坡公司?他们在选择多式联运经营人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3)货运代理A设计哪些业务环节和业务内容?
♦(4)此案涉及的多式联运提单、公路运单、海运提单在当事人栏和运输栏上应如何缮制?
案例参考答案
♦(1)应针对不同情况来判断货运代理的性质及责任。①于货运代理A,对于沈阳公司而言,他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因为双方存在多式联运合同关系;对于新加坡公司而言,他不承担责任,因为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或提单关系;
对于实际承运人(汽车承运人和海上承运人)而言,他是托运人,应承担托运人的责任。
♦②于货运代理B,对于沈阳公司而言,双方存在提单合同关系,但这种关系随提单转让而中止;对于新加坡公司或其他提单持有人而言,双方存在提单合同关系,他应承担提单下的有关承运人的责任;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双方不存在合同或提单关系。
♦(2)由于采用CIF价,故应由沈阳公司安排租车订舱。在选择多式联运经营人应考虑其是否具备合法资格、资信和从业经验等。
♦(3)货运代理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主要涉及以下业务环节和业务内容:
♦①沈阳公司签发委托合同(实为运输合同);
♦②有关汽车承运人、海上承运人、港口或仓库联系订车、订舱和仓储(如有的话)事宜;
♦③通知货主向汽车承运人交付货物,并取得汽车承运人签发的运单,然后向其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此案由货运代理B签发提单);
♦④通知装港代理安排货物卸车、仓储(如有的话)、装船等事宜,并取得海运承运人签发的提单。
♦(4)缮制结果如下:
♦①多式联运提单:有关具体要求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介绍通常的作法如下:托运人——沈阳公司,收货人——凭指示或为新加坡公司,收货地——沈阳,前程运输工具:写明具体的车名与车号,装港——大连(也可保持空白),船名——写上具体船名(也可保持空白),卸港——新加坡,交付地——保持空白。
♦②公路运单:托运人——货运代理A,收货人——货运代理A或货运代理A在大连指定的代理,收货地——沈阳,运输工具——写明具体的车名和车号,交付地——大连。
♦③海运提单:托运人——货运代理A或货运代理A在大连的指定代理,收货人——货运代理A或货运代理A在新加坡的指定代理,也可记载为凭指示,装港——大连,船名——写明具体船名,卸港——新加坡。
报关是履行海关进出境手续的必要环节之一。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包括向海关申报、交验单据证件,并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等。
报关服务内容
海上集装箱货运代理运作流程
案例1:D/P和D/A案例:(要点)先解释说明D/P和D/A,说案例的启示和D/P 和D/A的风险。
•D/P改D/A造成出口方损失案
•某年4月9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面函一同寄给了美国一家代收行。单据寄出后一星期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委托行将“D/P at sight”修改为“D/A at 60 days sight”。委托行在强调D/A的风险性后,委托人仍坚持要修改,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当年8月2日应委托人要求,委托行通知代收行退回全套单据。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委托人立即通过美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M.W.Internation即进口商提走。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套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货款始终没有着落,而委托人又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事隔数年,货款仍未收回。
•什么是D/P、D/A?你从本案中得到哪些启示?
•(1) 托收的含义指由卖方开立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买方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的一种结算方式。
•(2) 托收的种类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前者是指金融单据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托收,后者指带有货运单据的托收。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运。按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票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按照进口商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前者就是使用即期汇票,见票即付,付款赎单;后者就是使用远期汇票,见票承兑,到期付款,付款赎单。承兑交单是指代收行在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后,把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由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交单方式。如果汇票到期时进口商不付款,出口商将钱、货两空,因此这种方式对出口商来说风险很大。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3) 托收业务的特点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完全依照托收委托书所列指示行事,银行既没有审单的义务,也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因此,在货物运出后,出口方仍应关心货物的安全,直至收到货款为止。
另外,在D/P条件下,进口商在没有付清货款之前,领不到货运单据,提不走货,货物所有权仍归出口商。但在D/A条件下,出口商能否收到货款依赖于进口商的资信。因此,在不了解进口商资信的情况下,不可轻易使用。
案例2:化肥案例:好事之秋,倒签提单,化肥被火烧,部分海损,共同海损,CIF,共同海损由承运人和收货人共同承担。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 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