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货主A公司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B货运代理公司订舱出运20个出口集装箱,B公司接受委托承运后签发了提单,又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10个集装箱交由C航运公司运输,将另外10个集装箱交由D航运公司运输。
D航运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强风,部分装在甲板上的集装箱因绑扎不牢而落入海中灭失。
收货人持B公司签发的B/L提货时发现少了3个集装箱,收货人向B公司索赔,B公司拒赔,从而引发诉讼。
请分析:(1)B公司和D航运公司是否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是否适用免责条款?为什么?答:(1)针对此票集装箱运输,B、D两家公司分别扮演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角色。
收货人可根据其所持有的提单向其承运人B提出索赔,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63条之规定,在本案下,他也可向D公司提出索赔。
(2)D公司不能享受免责。
因为根据案例描述,集装箱落海是由于绑扎不牢造成的。
尽管途中遇强风,但绑扎货物应视为承运人的基本管货义务之一,承运人未尽到管货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一票航空运输的精密设备,从新加坡到延吉市,货运单号999-89783444。
货物价值6万美元,声明价值6万美元。
货运单上注明Airport of departure: Singapore; Airport of destination: YanJi,货物重20公斤。
货物从新加坡运往长春机场,再使用卡车运输运至延吉市。
由于在长春至延吉的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精密设备受到损坏,相关检验部门对受损精密设备进行估价,其残值为2.4万美元。
请分析:(1)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是什么?(2)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为什么?答:(1)应当赔偿。
由于空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新加坡至延吉,所以长春至延吉的公路运输仍属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公约,而非国内航空法。
但是由于该货物声明价值,因而航空公司的应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数额为6-2.4=3.6万美元。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 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分析:(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首先应由受损方A公司承担损失。
因为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人承保范围包括失火造成的货损,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2)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首先应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由于共同海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所以,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二]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分析: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及评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及评析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货运代理受货主的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在内部关系上,委托人和货运代理之间是代理合同关系,货运代理享有代理人的权利,承担代理人的义务。
在外部关系上,货运代理不是货主与他人所签合同的主体,不享有该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该合同的义务.(一)选择承运人有误,货运代理承担责任⏹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
货运代理在A港接受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 港.由于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期前抵达B港。
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评析】货运车造成的损失,货运代理是否也要负责呢?对此,有人提出货运代理仅为代理人,对处于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货物灭失不必负责,这一主张似乎有道理。
然而根据FIATA关于货运代理谨慎责任之规定,货运代理应克尽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
由于其未尽合理而谨慎职责,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甚至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检验承运人的证书,考查承运人的背景,致使货物灭失。
因而他应对选择承运人的过失负责,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责任。
(二)仓单品名有误,货运代理赔偿数千美元⏹浙江省某货运代理公司接受椒江市某进出口公司的委托出运一票货物,即100桶扑热息痛,40桶葡萄糖酸钙,至哥伦比亚。
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哥伦比亚海关发现实际货物为140桶扑热息痛,海关当即将多发的40桶扑热息痛(价值3800美元)没收,并罚款1900美元(合计5700美元)。
椒江市某进出口公司得知这一错装事件后通知货运代理,货运代理立即进行调查,查明果然是多装了40桶扑热息痛,同时误将40桶葡萄糖酸钙留在货运代理仓库内。
国际航空货运案例

国际航空货运案例篇一: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1.货主A公司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B货运代理公司订舱出运20个出口集装箱,B公司接受委托承运后签发了提单,又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10个集装箱交由C 航运公司运输,将另外10个集装箱交由D航运公司运输。
D航运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强风,部分装在甲板上的集装箱因绑扎不牢而落入海中灭失。
收货人持B 公司签发的B/L提货时发现少了3个集装箱,收货人向B公司索赔,B公司拒赔,从而引发诉讼。
请分析:(1)B公司和D航运公司是否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是否适用免责条款?为什么?答:(1)针对此票集装箱运输,B、D两家公司分别扮演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角色。
收货人可根据其所持有的提单向其承运人B提出索赔,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63条之规定,在本案下,他也可向D公司提出索赔。
(2)D公司不能享受免责。
因为根据案例描述,集装箱落海是由于绑扎不牢造成的。
尽管途中遇强风,但绑扎货物应视为承运人的基本管货义务之一,承运人未尽到管货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一票航空运输的精密设备,从新加坡到延吉市,货运单号999-89783444。
货物价值6万美元,声明价值6万美元。
货运单上注明Airport of departure: Singapore; Airport of destination: YanJi,货物重20公斤。
货物从新加坡运往长春机场,再使用卡车运输运至延吉市。
由于在长春至延吉的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精密设备受到损坏,相关检验部门对受损精密设备进行估价,其残值为2.4万美元。
请分析:(1)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是什么?(2)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为什么?答:(1)应当赔偿。
由于空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新加坡至延吉,所以长春至延吉的公路运输仍属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公约,而非国内航空法。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 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分析:(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首先应由受损方A公司承担损失。
因为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人承保范围包括失火造成的货损,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2)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首先应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由于共同海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所以,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二]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分析: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及评析

7
二、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
国际货运代理与货主直接订立委托代理合 同处于代理人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以自己拥有的运输工具进行 运输,或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 同,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在此情 况下,均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处于承运人的地 位,无论是实际承运人,还是契约承运人,都承 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
20
(五)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 批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 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 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 险。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 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 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萘污染。 请问: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 责任?
4
(二)仓单品名有误,货运代理赔偿数千美元
浙江省某货运代理公司接受椒江市某进出口公司 的委托出运一票货物,即100桶扑热息痛,40桶葡 萄糖酸钙,至哥伦比亚。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 哥伦比亚海关发现实际货物为140桶扑热息痛,海 关当即将多发的40桶扑热息痛(价值3800美元) 没收,并罚款1900美元(合计5700美元)。椒江 市某进出口公司得知这一错装事件后通知货运代 理,货运代理立即进行调查,查明果然是多装了 40桶扑热息痛,同时误将40桶葡萄糖酸钙留在货 运代理仓库内。究其原因,是因为业务人员工作 疏忽,在开出仓单时,仅写了一种货名即扑热息 痛而造成的。
8
国际货运代理往往还经营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在此 情况下,只要其签发了多式联运提单,不管是否实际 参与了运输,均不影响其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地 位。根据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法律规定,多式联运 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 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误,多式联运经营人均应承担 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为避免货物的灭失、损坏或 延误已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因此,在多式联运过 程中,一旦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作为多式联运经营 人的货运代理,理应向委托人承担货损货差的赔偿 责任,然后,再向发生货损货差区段的实际承运人 (责任人)追偿。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分析精选(2)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分析精选(2)案例 1我国A公司与美国 B公司签订了进口3套设备的贸易合同,FOB美国西海岸,目 的地为山东济南。
A 公司委托 C 航运公司负责全程运输。
C 航运公司从美国西雅图港 以海运方式运输了装载于 3 个集装箱的设备到青岛港,c 航运公司委托 D 货代公司负 责青岛到济南的陆路运输,双方订立陆路运输合同。
D货代公司并没有亲自运输,而是 委托 E 汽车运输服务公司运输。
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 2 个集装箱破损,货物严 重损坏。
经查实发现涉案 2 个集装箱货物的损坏发生在青岛至济南的陆路运输区段。
请分析 (本案适用中国法律):(1) C航运公司是否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为什么?(2) 阐述C航运公司和D货代公司的法律地位。
(3) 本案是否按照中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为什么?分析:(1) C需承担责任,因为A委托 C负责全程运输。
(2) C的法律地位为国际多式 联运经营人,D为C的陆上区段运输分包人。
(3)本案按中国《海商法》处理相关赔偿。
主要基于两点原因:①题目告知“本案适用中国法律;②题目中所描述的全程运输符合 我国《海商法》第102条所界定的多式联运,即“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 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 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案例 2有一年我国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 15%,杂质不超过 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 相似”。
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 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 600 英镑的损失。
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我批商品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
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 7%。
试分析:我方失误在 哪里?是否可以该商品并非凭样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分析: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 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所赔的权利; 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 7%的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 600 英镑。
国际物流课程考试案例分析

第一章1. 1 9 9 6年10月,原告Z公司委托被告美商Y公司将一批机翼壁板由美国长滩运至中国上海。
实际承运人M公司签发给被告的提单上载明“货装舱面,风险和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而被告向原告签发的自己抬头的提单上则无此项记载,同时签单处表明被告代理实际承运人M公司签单。
货抵上海港后,商检结果确认部分货物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及水湿。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损6 8.2万美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其身份是货运代理人,不应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原告遭受货损系由其未购买足够保险而产生,且货损发生与货装甲板无因果关系,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问题:根据提单,如何区别货运代理人和货物承运人?答:(1) 一般来说,提单上用于确认承运人身份的记载有三处:提单抬头、提单签单章以及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对于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鉴于有可能使承运人有机会规避最低限度的义务,因而否认其效力是大势所趋,故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前两者来认定,且尤以签单章为先。
本案中提单上的签证单表明被告是作为实际承运人的代理而代签提单,但提单抬头是被告本身的。
法院不可能凭其在提单上的单方表述即认定其代理身份。
如果被告欲主张自己为货代,则必须证明两点:证明其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存在代理签单协议证明实际承运人在该分提单签发时是合法存在的。
而本案被告没有完成对上述内容的举证。
鉴于被告是有资格在美国签发提单的运输行,出具自己抬头的提单,并且还收取了部分运费差价,且其未对代理签单的身份进行举证,因此最终被认定为契约承运人。
(2)本案被告所签发的提单经美国商业登记注册,其系统操作过程,完全符合契约承运人的操作方式,而原告与实际承运人并未发生任何法律关系,故被告身份应为契约承运人,承运人在舱面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违规装载舱面货至损的,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投保与否不影响承运人义务的担当。
当然,该案判决并不妨碍被告向实际过错方行驶追偿权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题分析精选(1)案例 1货主A公司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B货运代理公司订舱出运20个出口集装箱,B公司接受委托 承运后签发了提单,又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10个集装箱交由C货运公司运输,将另外10个集装 箱交由D航运公司运输。
D航运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强风,部分装在甲板上的装箱因绑扎不收货人向B公司索赔,收货人持B公司签发的B/L提货时发现少了3个集装箱,牢而落入海中灭失,B公司拒赔,从而引发诉讼。
请分析:(1)B公司和D航运公司是否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2)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是否适用免责条款?为什么?答:(1) B公司和D航运公司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如下:①B货运代理公司作 为无船承运人,对其承运人的货物损失具有赔偿责任;②D航运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在运输 途中,有责任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并承担货物灭失责任。
(2) 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不适用免责条款。
理由如下:作为实际承运人,D航 运公司将运输货物装在甲板上,加剧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另外,D航运公司未将装箱绑扎 牢靠,作为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 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 月5日前装船。
1 月 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 月10日。
由 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 2 月 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遭到拒绝。
试分析:(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2)作为卖方,分析: (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理由如下: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 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 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
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 办事。
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2) 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案例3一票航空运输的精密设备,从新加坡到延吉市,货运单号999-89783444,货物价值6万美 元,声明价值6万美元。
货运单上注明Airport of departure: Sin gapore Airport of destination; Yanji,货物重20公斤。
货物从新加坡运往长春机场,再使用卡车运输运至延吉 市。
由于在长春至延吉的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精密设备受到损坏,相关检验部门对受损精密 设备进行估价,其残值为2.4万美元。
请分析:(1)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是什么?(2) 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为什么?答:(1)航空公司应给予赔偿。
理由如下:根据华沙体制,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 内段同样适用于华沙体制,而不适用国内航空法。
(2)如果赔偿,应赔偿3.6万美元(6万美元一2.4万美元)。
理由如下:由于该票货物运 输前已声明价值,故应按声明价值和残值来确定赔偿金额。
案例4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万 5美 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买方由孟买‥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 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 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向印商用电传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 批手表运到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运单送孟买‥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 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 绝付款、提货。
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
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起仲裁。
试 问: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分析:该按例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我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 机 场交由航空公司(承运人)即完成交货。
印商于9月 2日到货时间为交货期,与FCA术语规定 相矛盾。
案例52005年5月20日,我国甲电力有限公司从欧洲进口一批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委托我国乙货运代理公司负责全程运输,乙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海运承运人订舱,装卸港口分 别为A和8。
货物从欧洲港口起运后,甲电力有限公司向我国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海洋 货物运输一切险,保险单上启运地和目的地分别为A和B。
2005年6月9日,在发电设备被海运 至我国B港后,乙货运代理公司又转委托中国丁运输有限公司将其运至电力有限公司在C地的工地,并向其支付货运运费。
发电设备在公路运输途中,从丁运输有 限公司的车上侧移跌落地面,严重受损。
请分析:(1)甲公司的货损应向谁索赔?为什么?(2)丁运输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答:(1)甲公司的货损应向乙货运代理公司索赔。
理由如下:甲电力有限公司委托乙货运 代理公'司负责全程运输,乙货运代理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有义务按照指示处理委托实务,. 并保证货物运输安全。
本题中,乙货运代理公司转委托丁运输有限公司将货物运至其他地方,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受损,故乙货运代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丁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责任。
理由如下:丁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有责任保证 货物运输安全,并承担货物受损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丁运输有限公司的责任是相对于乙货 运代理公司而言,因为两者是一种委托和被委托关系。
3) 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理由如下:本题中,甲电力有限公司与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投保时,约定保险单上启运地和目的地分别为A和B,而货物受损发生在货物运输至C地的 途中,不属于保险公司承包范围。
案例 6某货运代理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
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 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
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
收货人在目 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 受精茶污染。
请问:(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 赔偿责任?分析: (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
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 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
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 “适载”的 COC,由于 COC 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 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 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运代理应按各自过失比例 承担赔偿责任, 如承运人承担60%,货运代理承担40%的责任。
案例 7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 CIF 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 证付款。
由于销售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 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买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 2日 抵达英国目的港。
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 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 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 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在航运 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
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 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
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的限定的 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
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供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
我外贸 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请问: (1)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是 真正的CIF合同吗? (2)是或不是,请说明理由。
分析(1)该案例中,合同条款规定卖方须保证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这一规定与CIF 术语的风险划分相矛盾,所以不是真正的合同。
(2) 合同中规定付款后买方在货物不能及时抵达目的港的情况下, 应买方要求, 须退款。
这一要求与付款条款的规定(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相矛盾,所以在履行合同时 买方承担很大风险。
案例 8甲货运代理公司接受乙外贸公司委托,全权负责一批时令货物的运输。
乙外贸公司问询甲货运代理公司货物能否在规定时间内运抵目的港。
甲货运代理公司查询丙班轮公司船期表后, 认为没有问题,于是向乙外贸公司承诺货物可以按时运抵。
货物装船后,因为船员驾驶船舶疏 忽发生触礁搁浅,船舶比原船期表时间晚到目的港5天。
请问:(1) 甲货运代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延迟交付的责任?为什么?(2) 丙班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延迟交付的责任?为什么?分析:(1)甲公司应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
因为甲全权负责货物运输,并对乙承担货物可按时 运抵。
(2)丙不承担延迟交付责任。
班轮公司船期表记载的抵/离港时间仅具有参考意义,不作 为承运人对货方的交货时间承诺案例 9某出口公司按 CIF 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的 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 方提出索赔。
请问: 我方能接受吗?回答:不能接受。
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险范围;保险公司和卖方对货损都不负责, 由买方承担损失。
案例 10一票航空运输的电子产品,从法兰克福经北京中转,目的站为青岛,总计费重量为 102 公斤,未声明价值。
在从北京到青岛的国内段操作中发生货物灭失。
请问:(1)本案是否适用华沙体制?为什么?(2)承运人是否应该赔偿?赔偿多少:分析:(1)华沙体制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同时,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 于华沙体制,而不适用国内航空法。
因此,本案例适用华沙体制。
(2)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 公约》,承运人赔偿责任险限额为17SDR/KG。
所以,本案下,承运人对责任区段内造成的货 物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赔偿责任限额为17×102=1 734SD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