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 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分析:(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首先应由受损方A公司承担损失。
因为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人承保范围包括失火造成的货损,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2)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首先应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由于共同海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所以,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二]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分析: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承运人责任与风险转移: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承运人责任与风险转移: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案例详情:2018年11月,张某某公司作为买方与国外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货物购买合同,合同规定卖方将货物运至码头船边交货(FAS)。
货物由国外供应商委托A货运代理公司负责运输,A公司又将货物交由B货运代理公司运输。
1月3日,B公司在青岛将货物转交给C航空公司准备运往北京,但在转交过程中发现货物灭失。
B公司随即通过A公司通知张某某公司货物已灭失。
张某某公司认为,货物灭失的责任应由承运人B公司承担,但B公司则认为,张某某公司在购买货物时,理应知道国内段的运输风险已转至自身,应自行承担风险。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的关键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货物灭失的责任归属;二是风险转移的判断。
首先,根据国际贸易术语FAS的规定,卖方将货物运至码头船边交货时,货物的丢失或损坏风险转移至买方。
但在本案例中,货物在青岛转交给C航空公司时灭失,此时货物尚未运抵船边,风险尚未转移,因此B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货物灭失的责任。
其次,关于张某某公司是否应自行承担风险,需考虑其是否已采取合理措施转移风险。
根据案例描述,张某某公司在购买货物时,并未委托他人代为转移风险,也未自行转移风险。
但考虑到张某某公司作为买方,对国内段的运输风险并不熟悉,且B公司作为专业的货运代理公司,应主动提醒张某某公司注意风险转移问题。
因此,B公司在风险转移方面也存在一定的过失。
案例启示:本案例对买方和承运人都有一定的启示。
对买方而言,在国际贸易中,应充分了解不同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规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
同时,买方还应与卖方或货运代理公司明确风险转移的具体环节,必要时可委托专业的货运保险机构进行风险转移。
对承运人而言,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货物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还应主动与买方沟通,提醒其注意风险转移问题,避免因风险转移不清而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本案例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际航空货运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国际货运代理全程运输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全程运输案例今天我要给你讲个超有趣的国际货运代理的全程运输故事。
主角是一家位于中国的玩具制造商,叫欢乐玩具厂。
他们接到了一个来自美国一家大型连锁超市的大订单,要把一大批可爱的毛绒玩具运到美国去。
第一步:接单与准备。
欢乐玩具厂的老板老王可高兴啦,但是这么多玩具怎么运呢?他就找到了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名叫速运货代。
速运货代的小李接了这个单子。
小李一看,哟,这可不是个小活儿。
小李首先得搞清楚这批货物的具体情况。
他跑到欢乐玩具厂的仓库,看到那些毛绒玩具堆得像小山一样。
他要统计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还要看看包装是否符合运输要求。
有些玩具的包装有点薄,小李就建议老王加固一下,不然在运输途中可容易损坏呢。
老王觉得小李说得很有道理,赶紧安排工人重新包装。
第二步:选择运输方式。
接下来就是选择运输方式啦。
小李给老王介绍了几种选择。
有海运,速度比较慢,但是价格很便宜,适合大量货物;有空运,速度超快,但是费用高昂;还有陆运铁路运输,价格和速度介于两者之间。
老王一盘算,这玩具虽然急着上架销售,但毕竟数量多,为了控制成本,还是选择海运吧。
小李点点头,开始着手安排海运相关的事宜。
第三步:订舱与报关。
小李联系了一家经常合作的航运公司,订了一个合适的舱位。
这个过程就像预订酒店房间一样,得告诉航运公司货物的具体信息,什么时候要上船之类的。
同时,报关工作也不能马虎。
报关就像是给货物办护照,得向海关说明这是什么货物,价值多少,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等等。
小李让欢乐玩具厂提供各种报关文件,像商业发票、装箱单、报关单之类的。
但是呢,老王的财务人员不小心把货物价值写错了一个小数点,差点就被海关扣下。
还好小李经验丰富,及时发现并纠正了错误,货物顺利通过报关。
第四步:装船与运输。
到了装船的日子啦。
小李早早地来到港口,监督装船的过程。
那些毛绒玩具被小心翼翼地装进集装箱,然后用吊车吊到船上。
这时候可不能出差错,要是哪个箱子没放稳,在海上晃来晃去的,玩具可就惨了。
国际物流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发展,国际贸易和跨国合作日益频繁,国际物流作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国际物流过程中,由于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出现纠纷。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国际物流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国际物流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和法律适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
被告:YY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公司。
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运往美国。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运输方式、运输费用、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被告的过失,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部分货物丢失。
原告因此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尽到了合理谨慎的义务?2. 货物损失的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3. 原告的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被告作为货运代理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
然而,由于被告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货物损坏和丢失,被告未能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关于货物损失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货物运输义务,导致原告遭受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关于原告的损失赔偿数额,法院根据以下因素进行确定:(1)原告的实际损失:包括货物损坏、丢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原告的合理预期利益损失:包括因货物损失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而可能获得的利润损失。
国际货运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国际货运代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案例,涉及货损赔偿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XX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被告:YY货主公司(以下简称“货主公司”)案由:货损赔偿纠纷案情:2019年5月,货主公司与货代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约定由货代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出口至美国。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运输方式、保险条款、费用支付等内容。
同年6月,货物由货代公司委托的承运人运输,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在途中发生严重损坏。
货主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损失价值约人民币50万元。
货主公司遂向货代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货代公司认为,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货代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货主公司将货代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损赔偿责任主体:货代公司是否应承担货损赔偿责任?2. 货损原因: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还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3. 货损赔偿金额:货损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货代公司作为货物的代理人,在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对货损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3. 货代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货损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货主公司未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货代公司的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
根据以上认定,法院判决货代公司赔偿货主公司货损损失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关系复杂:本案中,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同时货代公司与承运人之间存在委托运输合同关系。
中国外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中国外运(以下简称“外运”)是我国著名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为客户提供包括海运、空运、陆运等在内的全方位物流服务。
某年,外运接受了一笔跨国货物运输业务,负责将一批电子产品从中国广州运往美国洛杉矶。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不幸丢失,导致外运与客户之间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委托合同签订2019年6月,外运与客户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外运负责将客户位于广州的电子产品运往美国洛杉矶。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起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保险条款等内容。
2. 货物丢失货物于2019年7月1日从广州港装船,预计于7月15日抵达洛杉矶港。
然而,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客户发现部分货物丢失,经清点,丢失的货物价值约50万美元。
3. 索赔请求客户认为,外运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货物丢失,因此要求外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货物损失、运费损失、保险费损失等,共计约60万美元。
4. 外运抗辩外运认为,货物丢失并非由于外运的过失,而是由于承运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
外运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外运作为货物运输代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安全、及时地运送到目的地。
在本案中,外运未能按照约定将货物安全送达,构成违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延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外运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货物运输保险由外运代为办理。
因此,外运在货物丢失后,应当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外运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货物丢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国际货运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等商品的进出口贸易。
某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运代理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提供包括货物包装、仓储、运输、清关等在内的全方位货运代理服务。
2019年,贸易公司计划从中国出口一批电子产品至美国,由于货物价值较高,贸易公司选择了货运代理公司作为其货运代理服务提供商。
双方签订了《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运代理公司负责货物的包装、仓储、运输、清关等全程服务,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在货物装船过程中,由于货运代理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受损。
贸易公司发现货物损坏后,立即与货运代理公司进行沟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双方在赔偿金额及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最终引发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运代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损赔偿责任?2. 货损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过程1. 案件受理贸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货运代理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货运代理公司答辩称,货物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 证据收集(1)贸易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a. 《货运代理合同》;b. 货物装船记录;c. 货物受损照片;d. 货物损失鉴定报告。
(2)货运代理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a. 装船当天天气预报;b. 船舶载重记录;c. 货物保险合同。
3. 庭审辩论(1)贸易公司认为:a. 货运代理公司在装船过程中存在疏忽,导致货物受损;b. 货运代理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受损;c. 货运代理公司应当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2)货运代理公司认为:a. 货物受损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即装船当天遭遇恶劣天气;b. 货运代理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货运代理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运代理”)与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运代理负责将进出口公司的一批货物从中国运往欧洲某国。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种类、数量、价格、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货运代理的疏忽,导致货物在途中丢失,给进出口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进出口公司遂向货运代理提出索赔,双方因赔偿金额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情分析1. 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代理与进出口公司之间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货运代理负责货物的运输、报关、保险等事宜,进出口公司则支付相应的代理费用。
2. 货物丢失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货运代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货物的运输,导致货物丢失,明显违反了合同义务。
3. 赔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进出口公司因货物丢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本身的价值、保险费用、重新采购货物的费用等。
4.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国际货物运输,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考虑《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CISG规定,卖方有义务交付货物,并保证货物符合合同规定。
在本案中,货运代理作为卖方,未能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争议焦点1. 赔偿金额进出口公司认为,由于货物丢失,其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货物价值50万元人民币,此外,还有因货物丢失而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如重新采购货物的费用、订单延误损失等,总计损失100万元人民币。
而货运代理认为,由于货物丢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其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建议赔偿金额为3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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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 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分析:(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首先应由受损方A公司承担损失。
因为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人承保范围包括失火造成的货损,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2)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首先应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由于共同海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所以,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二]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分析: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理由如下:(1)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
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
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卖方也可以要求修改信用证。
[案例三]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
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
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
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萘污染。
请问:(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分析: (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
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COC,由于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向货代公司索赔,货主与货代之间有着委托代理关系(2)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一票从北京运往伦敦的机器配件,在巴黎中转,货运单号666-33783442 ,4件,每件25公斤,当在巴黎中转时,由于临时出现问题,发货人向航空公司提出停止运输,且返回北京。
问:1.发货人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的许可?为什么?2.返回的机器配件的运费由谁来支付?分析:发货人的请求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的许可。
根据《华沙公约》“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始发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退回,或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或要求将货物退回始发地航空站,但不得因行使这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返回的机器配件的运费由托运人来支付。
[案例五]一票从上海运往泰国的整套流水线机器,货运单号777-89783442 ,由于机器比较庞大,用了6个箱子,每件重量60公斤,整套机器的价值USD6000,无申明价值,在终点站接货时,发现一个箱子开裂,经检验,这个箱子的机器已完全受损,其它5个箱子完好。
问:航空公司应如何赔偿?分析: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B)“如交运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任何物件发生遗失、损坏或者延误,以致影响同一份货运单所列的另一包装件或者其它包装件的价值时,在确定责任限额时,另一包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因此,6件箱子的货物都受到影响,无法使用,必须按照整票货物来赔。
总重:6×60=360公斤按照每公斤20美元,USD20×360=USD7200由于USD7200大于实际价值,因此航空公司应赔偿USD6000[案例六]中国A贸易出口公司与外国B公司以CFR洛杉矶、信用证付款的条件达成出口贸易合同。
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A贸易出口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委托C货代公司将货物装上D班轮公司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的直达提单予以付款。
在运输途中,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A公司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延误,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20天,造成货物变质损坏。
为此,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A公司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则是转船运输,是一种欺诈行为,应当给予赔偿。
A公司为此咨询C货代公司。
假如你是C货代公司,请回答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何在?B 公司可否向船公司索赔?分析:(1)A公司对此货损不承担责任。
(1分)(2)A公司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
(1分)(3)按CFR条件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驶往目的港的船舷时风险即转移。
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2分)(4)B公司可凭直达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1分)[案例七]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青岛港到日本神户港。
B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自己的House B/L给货主。
A公司凭此到银行结汇,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
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C海运公司订舱。
货物装船后,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B公司,B/L上注明运费预付,收发货人均为B公司。
实际上C公司并没有收到运费。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积载不当,造成服装沾污受损。
C公司向B公司索取运费,遭拒绝,理由是运费应当由A公司支付,B仅是A公司的代理人,且A公司并没有支付运费给B公司。
A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遭拒绝,理由是其没有诉权。
D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同样遭到拒绝,理由是货物的损失是由C公司过失造成的,理应由C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题意,请回答:1.本案中B公司相对于A公司而言是何种身份?(1分)2.B公司是否应负支付C公司运费的义务,理由何在。
(1分)3.A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1分)4.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1分)5.D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1分)分析:B公司为无船承运人(承运人)(1分);B公司应负支付运费的义务,因为对C公司而言,它是托运人(1分);A公司无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提单已转让给D公司(1分);D公司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B公司是(无船)承运人(1分);D公司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C公司是实际承运人(1分)。
[案例八]一票航空运输的货物,从新加坡经北京中转到天津,运输的是机器设备,货运单号555-89783442(Airport of destination:新加坡;Airport of destination:天津),3件货物重178公斤,计费重量共206公斤,从新加坡运往北京采用的是飞机运输,再从北京转运天津时,使用卡车航班,但在高速公路上,不幸发生车祸,设备全部损坏,请问: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何在?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分析:(1)航空公司应该赔偿。
(1分)(2)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
航空运输,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
”此票货物的损害虽然是在公路上发生的,但是在承运人的保管期间。
(2分)航空公司应赔偿 USD20×178=USD3560 (2分)[案例九]中国A贸易公司就出口某产品与国外B公司达成销售合同,合同规定货物数量100公吨,可增减10%,每公吨USD500。
国外B公司所在地C银行应B公司的申请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货物总金额为USD50000,数量约100公吨。
A 贸易公司在交货时,恰逢市场价格呈下跌趋势。
A贸易公司将110公吨货物交船公司托运,并取得船公司签发的正本提单。
A贸易公司凭商业发票(金额为USD55000)、提单等单证到银行结汇,但遭到银行拒付,理由是单、证不符。
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理由何在?(2)A贸易公司应交多少公吨货物才能既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又避免经济损失?(3)假如银行有权拒付,作为卖方的A公司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分析:(1)有权。
根据《UCP500》规定,凡“约”、“近似”、“大约”或类似意义措词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或单价前,应理解为允许对数量、金额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本题中信用证金额前无约量的表示,故信用证金额不能增加,如果超过信用证规定金额,容易造成单、证不符,有被拒付的风险。
(2)本题我方应交货100公吨。
(3)作为卖方,应当即刻请求买方修改信用证,并按修改后的信用证重新再到银行议付。
作为卖方还可以请求买方换用其他付款方式,如电汇等。
[案例十]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拼箱业务,此时他是CONSOLIDATOR,由于他签发自己的提单,所以他是无船承运人(以下称为无船承运人)。
2004年9月15日,该无船承运人在KOBE港自己的CFS将分别属于六个不同发货人的拼箱货装入一个20英尺的集装箱,然后向某班轮公司托运。
该集装箱于2004年9月18日装船,班轮公司签发给无船承运人CY/CY交接的FCL条款下的MASTER B/L一套;无船承运人然后向不同的发货人分别签发了CFS/CFS交接的LCL条款下的HOUSE B/L共六套,所有的提单都是清洁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