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案例第九周学生版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第九周 学生版)
际货运代理案例案例一:选择承运人有误,货运代理承担责任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 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 海里外的B 港交货。
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 港交付全部货物。
货运代理在A 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 港。
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
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 港。
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案例二:承运人施诈,货运代理受牵连承担责任某香港出口商发运一批半成品礼服到孟买,交易价格为CFR 。
他委托一货运代理代为履行发运事宜。
按照信用证要求,必须在1 月31 日前发货。
该货运代理向一关系较好的班轮公司订舱,该船期为1 月26 日到达香港,28 日启航。
但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该船延误,于2 月2 日到达香港,船舶代理决定接受托运,但不同意货运代理的要求倒签提单以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然而,一个非班轮公司的船舶恰好在泊,同意接受该批运至孟买的货物,运费率很低,且同意倒签提单。
这种承诺使货运代理很快接受,并且出口商也知道此情况,于是货物由该船装运。
然而此船舶并未抵达孟买,且用任何方法也无法查到其去向。
案例三: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香港某出口商委托一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货运代理,将一批半成品的服装经孟买转运至印度的新德里。
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货运站装入 2 个集装箱,且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处于良好状态下接收的。
集装箱经海路从香港运至孟买,再由铁路运至新德里。
在孟买卸船时发现其中1个集装箱外表损坏。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该地的代理将此情况于铁路运输前通知了铁路承运人。
当集装箱在新德里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所装货物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无损,但内装货物已受损。
香港出口商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其损失。
问题:多式联运经营人对2 箱货损是否负责,如负责,其赔偿责任如何,可否享受责任限制?案例四:收取全程运费的货运代理须对全程负责印度孟买某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东京一厂家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运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国际货运代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案例,涉及货损赔偿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XX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被告:YY货主公司(以下简称“货主公司”)案由:货损赔偿纠纷案情:2019年5月,货主公司与货代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约定由货代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出口至美国。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运输方式、保险条款、费用支付等内容。
同年6月,货物由货代公司委托的承运人运输,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在途中发生严重损坏。
货主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损失价值约人民币50万元。
货主公司遂向货代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货代公司认为,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货代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货主公司将货代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损赔偿责任主体:货代公司是否应承担货损赔偿责任?2. 货损原因: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还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3. 货损赔偿金额:货损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货代公司作为货物的代理人,在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对货损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3. 货代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货损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货主公司未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货代公司的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
根据以上认定,法院判决货代公司赔偿货主公司货损损失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关系复杂:本案中,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同时货代公司与承运人之间存在委托运输合同关系。
与国际货物运输相关的案例
分析:在本案例中,信用证规定:数量 为6000公吨,1-6月分批装运,每月装运 1000公吨。但在实际装运时,卖方第四 批货物没有在4月装运出口,延迟至5月 才装船运出。根据UCP500的规定:信 用证规定分批装运/或分期支款,如其中 一批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或支款,则信
案例(续)
我方企业装运货物后,曾委托银行按跟单托收 (付款后交单)方式收款,但因收货人已倒闭,货 款无着,后又获悉货物已被冒领,遂与B轮船公司 交涉,凭其签发的正式提单要求交出承运货物。B 公司却借口依照提单第13条规定的“承运人只对第 一程负责,对第二程运输不负运输责任”为由,拒 不赔偿。于是,诉诸法院。
案例14:
我某公司按CIF价格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 “9月份装运,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0月15日”。卖 方9月15日发货,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备齐全套 单据向银行议付了货款。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 货物受损严重,且短少50箱。买方因此拒绝收货, 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
问题:
(1)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为什 么?
粮油进出口公司于8月3日在黄浦港装305公吨 至伦敦,计划在月末在继续装155公吨至伦敦 的余数,9月末再装至利物浦的380公吨。第一 批305公吨装完后即备单办理仪付,但单据寄 到国外,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即装运港和分 批装运不符信用证规定。
分析:开证行所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 粮油进出口公司违反了装运港和分批装 运的问题应赔偿对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本案的关键是装运港和分批装运问题, 也是装运条款的具体内容之一。
案例13:
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150公吨冷冻 食品的合同。合同规定:3-7月份,每月平均装运 30公吨,凭即期信用证支付,后来证规定装运前由 港口商检局出具商检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我方 3至5月份正常交货,顺利结汇。但到6月份,由于 船期延误,推迟到7月6日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 倒签为6月30日,而送银行的商检证书签署的日期 为7月6日,议付行也未发现此弊端,在7月10日同 船又运出30公吨,我方所交商检证书签署的日期为 7月10日,但开证行收到单证后来电表示拒付这两 笔货款。
国际物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发展,国际物流行业也随之蓬勃发展。
然而,在国际物流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货物损坏、丢失等纠纷时有发生。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跨境运输中的货物损坏责任纠纷展开,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韩国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将甲方一批货物从我国某港口运往韩国某港口。
货物于2019年7月1日装船,8月1日抵达韩国港口。
然而,在货物抵达韩国后,甲方发现货物存在严重损坏,部分货物已无法使用。
经调查,货物损坏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乙方承认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及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了分歧。
三、争议焦点1. 货物损坏是否属于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2. 乙方是否应承担货物损坏的全部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四、法律分析1. 货物损坏是否属于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66条规定:“运输途中货物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卖方原因损坏或灭失的,卖方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货物损坏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乙方承认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但主张货物损坏并非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其责任的原因所致。
根据公约规定,乙方应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
2. 乙方是否应承担货物损坏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因此,乙方可能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承担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际物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原告从中国广州出口至美国洛杉矶的货物委托给某货运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运输。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种类、数量、运输方式、保险条款、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被告的疏忽,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重大损失。
原告因此向被告提出索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最终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否存在过错?2. 货物损失的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3. 索赔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以下事实:1. 被告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未能及时对货物进行检查,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
2. 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对承运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存在过错。
3. 货物损失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被告的疏忽和承运人的运输不当造成的。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1. 被告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对货物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2. 承运人作为实际运输方,也应对货物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3. 原告的损失主要包括货物价值损失、保险费损失、处理损失的费用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价值损失及处理损失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物流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 货运代理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代理合同是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货运代理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规定》,货运代理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选择合格的承运人;2)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3)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进行赔偿。
国际货物海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美国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中国YY船务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海运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某港口运往美国某港口。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种类、数量、包装、运输方式、保险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2018年6月,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运费。
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启航。
然而,在航行过程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船只遭遇严重损坏,导致货物部分受损。
货物到达美国港口后,原告发现货物损失严重,遂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19年1月,原告向中国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货物损失是否属于承运人YY船务公司的责任范围?2. 如果货物损失属于承运人的责任,原告应获得多少赔偿?三、法院审理1. 关于货物损失的责任认定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下简称“海牙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承担责任:(1)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2)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过失或私谋;(3)火灾,但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船只遭遇严重损坏,导致货物部分受损。
根据气象记录,恶劣天气是不可抗力因素,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因此,法院认定货物损失不属于承运人YY船务公司的责任。
2.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虽然法院认定货物损失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但考虑到被告在运输过程中未能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货物的损失,法院认为被告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部分损失。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赔偿金额应当根据货物损失的程度、货物价值、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考虑。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人民币XX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人民币XX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09-案例答案PPT课件
• ③ 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 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 ④ 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 量较有保证。因此,少量货物或杂货,通常使用 班轮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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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班轮运费的计算
处理在国际货物运输中遇到的业
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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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和难点
• 重点:
– 海运、装运条件、运输单据
• 难点:
– 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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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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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特点
• 1. 通过能力强 • 2. 运载量大。 • 3. 运输成本低。 • 4. 受气候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风险较大,航期也
• 第三,若同一提单内有两种以上的货名, 如果托运人未列明不同货名的毛重和体 积,则全部货物也均按较高者计收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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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运输:含义和特点
• 租船运输又称不定船期运输,它与班轮运输不
同,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航线和停靠港口也不
固定,须依据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的 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简称租约) 安排船 舶的航线。
• 公路运输 (Road Transportation )
• 内河运输(Inland Water Transport)
• 邮包运输(Parcel post Transport)
– 国际特快专递(International Express Mail Service )
– DHL信使转递 (DHL Courier Service)
国际货物运输(答案-学生)
国际货物运输一、概念题1.过期提单答:过期提单(Stale B/L)是指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或者晚于货物到达日的港日期的提单。
其中,前者是指卖方超过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后者是在近洋运输时容易出现的情况,故在近洋国家问的贸易合同中,一般都订何“过期提单可接受”(Stale B/L is acceptable)的条款。
2.Bareboat Charter答:Bareboat Chaner即光船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期限,但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是空船,承租人要自己任命船长、配备船员,负责船员的给养和船船舶经营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
光船租赁方式实际上属于财产租赁。
光船租船是通过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订立光船租船合同,由船舶所有人将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船舶所有人仍然保留船舶的所有权。
3.Direct B/L答:Direct B/L即直达提单,是指轮船中途不经过换船而驶往目的港所签发的提单。
凡合同和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者,必须使用这种直达提单。
这是一种按照运输方式分类的提单,除了直达提单以外还有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这些提单与直达提单的重要区别就是它们都涉及到了货物从原来的运输工具的转移。
4.装卸率答:装卸率是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
装卸率的具体确定,一般按照港口习惯的小常装卸速度,掌握实事求是的原则。
装卸率的高低,关系到完成装卸任务的时间和运费水平,装卸率规定过高或过低都不合适。
规定过高,完成不了装卸任务,要承担滞期费的损失;反之,规定过低,虽能提前完成装卸任务,可得到船方的速遣费,但船方会因装卸率低,船舶在港时间而增加运费,致使租船人得不偿失。
因此,装卸率的规定应当适当。
5.已装船提单答:已装船提单(Clean Board B/L, Shipped B/L)是指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指定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其特点是提单上必须以文字表明货物已经装上某船,并载明装船日期,同时还应由船长、船东、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6.多式联运单据答:多式联运单据(Mulf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简称MTD)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国际运输和报关 案例与详细解析
案例一:某省某公司从国外进口150吨可可豆。
货物于x年6月16日经海运至上海,卸于九区,堆放在港区露天场地,下垫木板和草席,上盖双层油布。
收货人于6月18日书面委托上海某货运代理代办进口报关和铁路运输至某省某巧克力厂收货。
货代接受委托后立即办妥报关、卫检,植检等有关的进口手续并向铁路部门申报车皮计划。
由于铁路运力紧张,车皮计划一直未批。
货代及时用电话向收货人通报了情况并建议改水运。
8月16收货人在电话中称请酌情处理。
8月18日可可豆装上了某省航运公司的驳船,于29日运抵某市后,经向当地商检局申请品质检验,检验结果这批可可豆严重霉变,失去使用价值。
霉变原因:(1)国内转运时间太长,6月16日卸货后至8月18日才从上海转运内地。
(2)保管不善。
露天存放,用双层油布遮盖不通风,又在多雨炎热季节以致受潮发热霉变,且超过对外索赔期,因此也无法向国外索赔。
收货人多次找货代交涉,要求赔偿,未果。
遂于同年11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本案关键是查明造成霉变的原因和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1)作为收货人来说,理应深谙该商品的特性。
可可豆是易吸湿变质的商品,尤其在含水量超标和高温潮湿气候条件下更易霉变。
由于收货人未能在货物到达口岸后立即向港口商检部门申请品质检验或委托代理申办,而是等到两个多月后货到该省时,才向当地商检局申办,错过了时机,以致无法确定这批可可豆到港时其含水量是否超标。
其次,货到港久久不能出运,既不派人员赴沪督运,又无函电催办,以致延误了决定改变运输方式的时间,而使货物在港存放时间过长导致霉变。
因此收货人负有责任。
(2)作为货代,在多次申请车皮未果的情况下,仅用电话通知收货人,而无书面的通知形式,因而难以认定。
其次,货代理应具有一定的商品保管知识,对这批货物应随时关心和注意其品质变化情况并应及时提请港区职能部门采取措施。
但该货代恰恰忽略了这方面的工作,因此对货物的严重霉变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3)扣除残值,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即各负担人民币14万元。
国际货运代理课件 第九章 国际多式联运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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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 九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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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国际多式联运的现状与展望
2)国际上国际多式联运发展中存在的问
题
(3)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法律 问题尚未取得一致 (4)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国际多式联运 所具有的综合优势往往未能充分发挥出来, 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货主选择单一运输方 式,从而影响了多式联运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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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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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与计 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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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多式联运单证业务
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 or multimodal transport B/L or intermodal transport B/L),是指多 式联运经营人对经由两种以上的不同运 输方式运输的货物所出具的全程提单
图9—6国际集装箱铁—海联运出口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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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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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集装箱海—铁多式联运进口 业务程序
接受托运申请且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向船公司 订舱和向铁路部门申请车皮—收货人通知托运 人准备集装箱装船等事宜—签发全程多式联运 提单和收取海运提单—传递货运信息和寄送相 关单证—办理货物在中转港的海关转关手续及 制作货运单据—货交铁路且铁路部门签发货运 单—传递货运信息及寄送相关单证—办理海关 手续且从铁路部门提取货物并交付货物给收货 人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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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海运为干线运输的集装箱多式联 运集疏运形式示意图
第第 九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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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2以海运为干线运输的集装箱多式联运集疏运形式示意图
发给学生的案例集
国际货物运输部分第一章国际货物运输概述【案例1-1】货运代理人作为进口商的代理,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货物运往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要求在3月10日之前必须运到。
货运代理人在A港接收货物后,将大部分通过定期货运卡车由陆路运到B港,然而由于定期货运卡车的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无法及时运抵。
该货运代理人于是从卡车市场上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前运往B港,然而该货运卡车同货物一起杳无音信。
请问:由此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谁负责?【案例1-2】一批易碎的陶瓷制品由出口商从上海发运至南非。
陶瓷制品被妥善地包装,且在包装的外表上印上中文“易碎-谨慎操作”标志,但易碎货物的国际标志没有出现在包装上,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由货运代理人雇佣的操作员操作,由于操作员不懂中文,致使陶瓷制品严重受损。
请问:谁对货损负责?【案例1-3】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青岛港到日本神户港。
B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自己的House B/L给货主。
A公司凭此到银行结汇,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
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C海运公司订舱。
货物装船后,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B公司,B/L上注明运费预付,收发货人均为B公司。
实际上C公司并没有收到运费。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积载不当,造成服装沾污受损。
C公司向B公司索取运费,遭拒绝,理由是运费应当由A公司支付,B仅是A公司的代理人,且A公司并没有支付运费给B公司。
A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遭拒绝,理由是其没有诉权。
D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同样遭到拒绝,理由是货物的损失是由C公司过失造成的,理应由C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题意,请回答:(1)本案中B公司相对于A公司而言是何种身份?(2)B公司是否应负支付C公司运费的义务,理由何在。
(3)A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4)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5)D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货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货运代理公司)被告:B公司(委托方)案由: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情如下:A公司是一家专业的货运代理公司,主要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B公司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需要将一批货物从中国出口到美国。
为了完成货物运输,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货运代理合同,约定A公司负责将货物从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全程运输事宜。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运输。
然而,在货物抵达美国后,B公司发现货物存在严重损坏。
经鉴定,货物损坏程度达到60%。
B公司认为,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因此要求A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2. 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1. 关于A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代理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本案中,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合理的措施,导致货物损坏,存在过错。
2. 关于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货运代理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代理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本案中,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合理的措施,导致货物损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货运代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运代理公司”)被告:某货主(以下简称“货主”)案由:货物损失赔偿纠纷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货主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货物从中国上海运往美国纽约的运输业务。
货运代理公司接受委托后,与某国际航运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将货物装载于某国际航运公司的船舶上。
货物于2019年6月抵达美国纽约港。
然而,在货物卸船过程中,货主发现货物严重受损,部分货物已无法使用。
经调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严重超载导致船舶颠簸,导致货物受损。
货主与货运代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货运代理公司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 货运代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2. 货运代理公司是否可以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四、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事实进行认定:1. 货运代理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与货主签订了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委托人与货运代理公司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2. 货运代理公司接受委托后,与某国际航运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委托人与某国际航运公司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3.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严重超载导致船舶颠簸,导致货物受损。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货运代理公司在接受委托后,未对船舶的装载情况进行充分审查,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存在过错。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方式运输货物,保证货物的安全,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某国际航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严重超载导致船舶颠簸,导致货物受损,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货运代理公司与货主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货运代理公司未尽到代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际运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集装箱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YY航运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原告XX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国际物流公司,主要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
被告YY公司是一家国际航运公司,负责提供集装箱班轮运输服务。
2019年,XX公司与YY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集装箱运输合同,约定由YY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上海运往美国洛杉矶。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运输时间、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YY公司应在2019年8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完成货物运输。
然而,由于YY公司未能按时完成运输任务,导致货物在目的港滞留,严重影响了XX公司的客户交货期限。
XX公司认为,YY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其巨大的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Y公司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YY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XX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与YY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3. XX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如何计算?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事实如下:1. 根据合同约定,YY公司应在2019年8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完成货物运输。
然而,YY公司实际完成时间超过了约定的期限,构成违约。
2. 由于YY公司的违约行为,XX公司的客户未能按时收到货物,导致客户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XX公司遭受的损失与YY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3. 关于XX公司遭受的损失,法院认为应包括以下几部分:(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货物滞留期间的仓储费、保险费等;(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货物延误导致的客户违约金、订单取消损失等。
法院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判决YY公司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运输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违约责任的认定:本案中,YY公司未能按时完成货物运输,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认定YY公司违约。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算或是不算。在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按习惯,节假日 应当除外。
第十七页,编辑于星期六:十五点 四分。
由于上述的失算,在这笔业务中势必要付给卖方4天的速遣 费(本应30000/2000=15天,对方只用了13天,速遣2天, 再加上除外的两个星期天)共12000美元;另一方面还要付 给船方1天的滞期费(本应30000/2500=12天)6000美元, 共计18000美元。
第十二页,编辑于星期六:十五点 四分。
解:运费计算如下:Volume:113X40X24X6= 650 880(3cm) Volume Weight:650 880÷ 6 000=108.48(kgs)≈108. 5(kgs) Gross Weight:71.5X6=429.0(kSs) Chargeable Weight: 429.Okgs 查找TACT RATES BOOK的品名表,品名编号“0008”所对应的货物 名称为“FRUIT,VEGETABLES—FRESH”,现在承运的货物是 FRESH ORANGES,符合指定商品代码“0008”,货主交运的货物重量 符合“0008”指定商品运价使用时的最低重量要求。 Applicable Rate:SCR0008/Q300 18.80CNY/KG Weight charge: 429.0X18.80=CNY8 065.20 航空货运单运费计算栏填填制如下:
航空货运单运费计算栏填制如下:
第六页,编辑于星期六:十五点 四分。
Routing:BEIJING,CHINA(BJS) to AMSTERDAM,
HOLLAND(AMS) Commodity:TOY
Gross Weight:27.9kgs Dimensions:80X51X32CM 计算该票货物的航空运费并填制航空货运单的运费计算栏。 公布运价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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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案例第九周学生版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案例一:选择承运人有误,货运代理承担责任
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 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 海里外的B 港交货。
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 港交付全部货物。
货运代理在A 港接收货物后,经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 港。
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
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 港。
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案例二:承运人施诈,货运代理受牵连承担责任
某香港出口商发运一批半成品礼服到孟买,交易价格为CFR 。
她委托一货运代理代为履行发运事宜。
按照信用证要求,必须在 1 月31 日前发货。
该货运代理向一关系较好的班轮公司订舱,该船期为1 月26 日到达香港,28 日启航。
但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该船延误,于2 月2 日到达香港,船舶代理决定接受托运,但不同意货运代理的要求倒签提单以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然而,一个非班轮公司的船舶恰好在泊,同意接受该批运至孟买的货物,运费率很低,且同意倒签提单。
这种承诺使货运代理很快接受,而且出口商也知道此情况,于是货物由该船装运。
然而此船舶并未抵达孟买,且用任何方法也无法查到其去向。
案例三: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香港某出口商委托一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货运代理,将一批半成品的服装经孟买转运至印度的新德里。
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货运站装入 2 个集装箱,且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处于良好状态下接收的。
集装箱经海路从香港运至孟买,再由铁路运至新德里。
在孟买卸船时发现其中1个集装箱外表损坏。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该地的代理将此情况于铁路运输前通知了铁路承运人。
当集装箱在新德里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所装货物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无损,但内装货物已受损。
香港出口商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其损失。
问题:多式联运经营人对2 箱货损是否负责,如负责,其赔偿责任如何,可否享受责任限制?
案例四:收取全程运费的货运代理须对全程负责
印度孟买某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东京一厂家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采用集装箱进行“门至门”的运输。
负责运输的货运代理向卖方计收了全程运费,并签发了FIATA 的联运提单,承担合同承运人的义务。
货物是拼箱货,货运代理在其东京货运站装箱后,用卡车运至神户装船发运孟买。
买方不愿意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卖方不愿意承担海运和在孟买的风险。
此时,买卖双方选择何种价格条款为好?货运代理的风险应如何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