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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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国际货运代理案例解读

ch国际货运代理案例解读

请回答: 1、储运公司与实业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运 输代理关系是否有效? 2、实业公司是否应该偿付储运公司空车费?
案例分析4: 上海一家公司(以下称发货人)出口30万美 元的皮鞋,委托集装箱货运站装箱出运,发货人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皮鞋送货运站,并 由货运站在卸车记录上签收后出具仓库收据。 该批货出口提单记载CY-CY运输条款、 SLAC(由货主装载并计数)、FOB价、由国外 收货人买保险。国外收货人在提箱时箱子外 表状况良好,关封完整,但打开箱门后一双 皮鞋也没有。 问:货物损失应由谁承担?
4.收货人向向货运站提出提赔。
其理由:“是装箱过失所致”。然而,集装箱 货运站说:“收货人与发货人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 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有运输合同关系;收货人与保 险人之间有保险合同关系,而收货人与货运站之间 既无合同关系又无提单关系;而装箱过失属货运站 管货过失行为,即使赔偿也可享有一定的责任限制, 但如按侵权过失,则应按实际损失赔偿。”货运站 进一步说:“即使由货运站装箱,但也是货主委托 行为,货运站是货主的雇佣人员”。
3.收货人向保险人提赔
当收货人向保险人提赔时,保险人也拒赔,并 提出:“此种赔偿归属于集装箱整箱货运输下的 ‘隐藏损害’, 即无法确定皮鞋灭失区段和责任 方”。如收货人向保险人提赔,收货人应向保险人 举证说明皮鞋灭失区段、责任方,这样才可保证在 保险人赔付后可行驶追赔权,即进行“背对背”赔 偿。 整箱货隐藏损害同时应具备三个条件: ①货物灭失或损害发生在保险人责任期限内; ②货物灭失或损害属保险人承保范围的内容; ③箱内货名称、数量、标志等装载必须与保单 内容记载一致”。
法院判决
根据现行的仓储合同规定:“货物进仓库交由 保管方后,则表明保管方责任已开始,如保管方在 保管货物过程中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则由保管方承 担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 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规定:“装箱不当造成货物 漏装箱应由装箱人承担责任”。由于涉及本案的各 当事人均不承担责任,收货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 院判决:“仓库收据是货运站出具给货主的仓储合 同,出具装箱单表明皮鞋已实际装箱。收货人在箱 子外表状况良好、关封完整下收货,则表明承运人 已完成交货责任,由于箱内并没有装载皮鞋,保险 人也没有赔偿事实,因而由货运站承担赔偿责 任”。。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项目二案例一1.此单据属于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的侵犯提单持有人的行为。

承运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2.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应由A公司承担。

CFR术语下,风险在货过船舷转移至买方。

运输途中风险由买方承担3.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单独海损,而救火规程中造成的部分化肥湿毁属于共同海损4.A公司不可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延迟到港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并非承运人原因造成。

案例二(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理由如下: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

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

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案例三不能接受。

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险范围;保险公司和卖方对货损都不负责,由买方承担损失。

案例四分析一:分析该案例中,合同条款规定卖方须保证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这一规定与CIF术语的风险划分相矛盾,所以不是真正的合同。

分析二:合同中规定付款后买方在货物不能及时抵达目的港的情况下,应买方要求,须退款。

这一要求与付款条款的规定(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相矛盾,所以在履行合同时买方承担很大风险。

结论: 我外贸公司应吸取这次贸易的教训,在今后交易中尽力避免制定此类不切实际合同。

案例五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所赔的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600英镑。

案例六注意保险责任的范围;由买方自己负责;按照UCP500的解释,在买方没有提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投保责任范围最小的险别是合理的。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题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货主A公司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B货运代理公司订舱出运20个出口集装箱,B公司接受委托承运后签发了提单,又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10个集装箱交由C航运公司运输,将另外10个集装箱交由D航运公司运输。

D航运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强风,部分装在甲板上的集装箱因绑扎不牢而落入海中灭失。

收货人持B公司签发的B/L提货时发现少了3个集装箱,收货人向B公司索赔,B公司拒赔,从而引发诉讼。

请分析:(1)B公司和D航运公司是否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是否适用免责条款?为什么?答:(1)针对此票集装箱运输,B、D两家公司分别扮演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角色。

收货人可根据其所持有的提单向其承运人B提出索赔,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63条之规定,在本案下,他也可向D公司提出索赔。

(2)D公司不能享受免责。

因为根据案例描述,集装箱落海是由于绑扎不牢造成的。

尽管途中遇强风,但绑扎货物应视为承运人的基本管货义务之一,承运人未尽到管货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一票航空运输的精密设备,从新加坡到延吉市,货运单号999-89783444。

货物价值6万美元,声明价值6万美元。

货运单上注明Airport of departure: Singapore; Airport of destination: YanJi,货物重20公斤。

货物从新加坡运往长春机场,再使用卡车运输运至延吉市。

由于在长春至延吉的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精密设备受到损坏,相关检验部门对受损精密设备进行估价,其残值为2.4万美元。

请分析:(1)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是什么?(2)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为什么?答:(1)应当赔偿。

由于空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新加坡至延吉,所以长春至延吉的公路运输仍属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公约,而非国内航空法。

但是由于该货物声明价值,因而航空公司的应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数额为6-2.4=3.6万美元。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解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解

请问:这三个集装箱内货物的损失应该由谁赔偿?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3
原告:深圳市航城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运公 司)。 被告:深圳市凯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 司)。 1994年12月21日,实业公司的业务员陈焕伟以 实业公司的名义与储运公司签订一份货物托运书, 约定储运公司代理实业公司于1995年1月 6 日办理 20`和40`两个货柜蜡笔从深圳运至意大利热那亚港的 海运手续,实业公司支付储运公司海运费4,200美 金。6日上午,储运公司接陈焕伟通知派车到深圳拖 取其中的20`货柜,但货柜未备妥,发生空车费3, 000港币。陈焕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港孟买,运输条款 CY-CY 。集装箱在孟买港卸 船时,三个集装箱其中有两个外表状况有较为严 重的破碎,货代在孟买港的代理与船方代理对此 破损做了记录,并由双方在破损记录上共同签署。 三个集装箱在运抵新德里后收货人开箱时发现, 两个外表有破碎的集装箱内服装已有严重破损, 另一个集装箱尽管箱子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服 装也有不同程度受损。
案例分析题1

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 一批艺术作品,在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该批作品用 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 付全部货物。货运代理在A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 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 由于定期货运卡车 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 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 日期之前抵达B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 一起下落不明。 问题:货运车造成的损失,货运代理是否要负责呢?
请回答: 1、储运公司与实业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运 输代理关系是否有效? 2、实业公司是否应该偿付储运公司空车费?
案例分析4: 上海一家公司(以下称发货人)出口30万美 元的皮鞋,委托集装箱货运站装箱出运,发货人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皮鞋送货运站,并 由货运站在卸车记录上签收后出具仓库收据。 该批货出口提单记载CY-CY运输条款、 SLAC(由货主装载并计数)、FOB价、由国外 收货人买保险。国外收货人在提箱时箱子外 表状况良好,关封完整,但打开箱门后一双 皮鞋也没有。 问:货物损失应由谁承担?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请问:这三个集装箱内货物的损失应该由谁赔偿?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3
原告:深圳市航城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运公 司)。 被告:深圳市凯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 司)。 1994年12月21日,实业公司的业务员陈焕伟以 实业公司的名义与储运公司签订一份货物托运书, 约定储运公司代理实业公司于1995年1月 6 日办理 20`和40`两个货柜蜡笔从深圳运至意大利热那亚港的 海运手续,实业公司支付储运公司海运费4,200美 金。6日上午,储运公司接陈焕伟通知派车到深圳拖 取其中的20`货柜,但货柜未备妥,发生空车费3, 000港币。陈焕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4.收货人向向货运站提出提赔。
其理由:‚是装箱过失所致‛。然而,集装箱 货运站说:‚收货人与发货人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 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有运输合同关系;收货人与保 险人之间有保险合同关系,而收货人与货运站之间 既无合同关系又无提单关系;而装箱过失属货运站 管货过失行为,即使赔偿也可享有一定的责任限制, 但如按侵权过失,则应按实际损失赔偿。‛货运站 进一步说:‚即使由货运站装箱,但也是货主委托 行为,货运站是货主的雇佣人员‛。
当一票货物既有无船承运人又有实际承运 人出具的提单时,两份提单的流转过程。
流程如下: (1)无船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后出具自己的提 单给发货人。 (2)无船承运人作为托运人将货物交由承运 人运输,承运人出具自己的提单给无船承运人。 (3)发货人凭无船承运人的提单到银行结汇。
(4)出口国银行将提单转入进口国银行。 (5)收货人付款后从银行取出无船承运人提 单。 (6)无船承运人将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和 自己的副本提单转寄个自己在目的港的代理人。 (7)无船承运人的卸港代理人凭承运人提单 到承运人或其代理处换取提货单。 (8)收货人到无船承运人代理处用无船承运 人的提单换取提货单。 (9)收货人凭提货单提取货物。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案例 1我方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按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

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国外议付行交单议付。

议付行经审查合格后即向受益人议付货款。

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请问我方是否可以要求开证行拒绝向议付行付款?为什么?案例 2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红小豆10吨,单层新麻袋装,准许分批装运。

该公司即致电进口方,要求将“红小豆10吨”按合同规定改为“10公吨”。

修改后信用证规定:红小豆10公吨,单层新麻袋装,不准分批装运。

公司认为“不准分批装运”条款不符合同规定,仍按原计划分批装运。

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案例 3我方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国外开来即期信用证中未表明可撤消与否。

信用证金额10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付款。

我方已凭此信用证发出5万美元货物,并在中国银行议付5万美元货款。

议付后第二天,中国银行收到开证行撤消信用证的通知,请问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5万美元货款有无拒付权利?我方是否应继续发货?案例 41978年3月,美国Beyene公司向也门Mohammed Sofan出售一批货物。

合同签定后,买方通过也门复兴开发银行开出信用证,并指定美国欧文银行为该信用证保兑行。

1979年5月,卖方发货后,将单据提示给欧文银行付款,该银行发现提单中所载通知人名字系Mohammed Soran而非Mohammed Sofan,认为不符信用证,虽然该银行也曾向也门复兴开发银行请求授权付款而不管上述不符点,但开证行坚持拒绝授权付款。

Beyene公司认为,因一个字母打错而拒绝付款是开证行过分挑剔,遂向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保兑行付款,并负担因其未按信用证付款而使原告(受益人)蒙受的损失。

案例 5中国某外贸公司按信用证付款方式出售一批货物,买方通过日本银行开来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其中有下列条款:“Credit amount USD 50000 according to invoice value:75% to be paid at sight,the remaining 25% to be paid at 60 days after shipment arrival.”卖方收到信用证后,依约发运了货物,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提交了有关单据,经检验单证相符,开证行即付75%货款,计37000美元。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 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分析:(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首先应由受损方A公司承担损失。

因为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人承保范围包括失火造成的货损,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2)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首先应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由于共同海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所以,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二]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分析: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分析精选(2)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分析精选(2)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分析精选(2)案例 1我国A公司与美国 B公司签订了进口3套设备的贸易合同,FOB美国西海岸,目 的地为山东济南。

A 公司委托 C 航运公司负责全程运输。

C 航运公司从美国西雅图港 以海运方式运输了装载于 3 个集装箱的设备到青岛港,c 航运公司委托 D 货代公司负 责青岛到济南的陆路运输,双方订立陆路运输合同。

D货代公司并没有亲自运输,而是 委托 E 汽车运输服务公司运输。

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 2 个集装箱破损,货物严 重损坏。

经查实发现涉案 2 个集装箱货物的损坏发生在青岛至济南的陆路运输区段。

请分析 (本案适用中国法律):(1) C航运公司是否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为什么?(2) 阐述C航运公司和D货代公司的法律地位。

(3) 本案是否按照中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为什么?分析:(1) C需承担责任,因为A委托 C负责全程运输。

(2) C的法律地位为国际多式 联运经营人,D为C的陆上区段运输分包人。

(3)本案按中国《海商法》处理相关赔偿。

主要基于两点原因:①题目告知“本案适用中国法律;②题目中所描述的全程运输符合 我国《海商法》第102条所界定的多式联运,即“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 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 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案例 2有一年我国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 15%,杂质不超过 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 相似”。

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 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 600 英镑的损失。

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我批商品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

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 7%。

试分析:我方失误在 哪里?是否可以该商品并非凭样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分析: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 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所赔的权利; 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 7%的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 600 英镑。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分析精选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分析精选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分析精选(3)案例1中国A贸易出口公司与外国B公司以CFR洛杉矶、信用证付款的条件达成出口贸易合同。

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A贸易出口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委托C货代公司将货物装上D班轮公司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的直达提单予以付款。

在运输途中,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A公司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延误,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20天,造成货物变质损坏。

为此,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A公司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则是转船运输,是一种欺诈行为,应当给予赔偿。

A公司为此咨询C货代公司。

假如你是C货代公司,请回答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何在?B 公司可否向船公司索赔?答案:(1)A公司对此货损不承担责任。

(2)A公司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

(3)按CFR条件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驶往目的港的船舷时风险即转移。

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4)B公司可凭直达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案例2托运人向航空公司托运一批胆固醇,货运单号为999-81944715,记载:Airport of Departure: PARIS;Airport of Destination: SHANGHAI;No. of Pieces: 25;Gross Weight: 173KGS;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 USD4850.00;Handling Information: KEEP COOL。

货物到港后因工作人员大意未将货物放至冷库保存,造成全部变质损坏。

请问:(1) 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何在?(2) 如果应该赔偿,应赔偿多少?答:(1)航空公司应该赔偿。

因为空运单上记载KEEP COOL,由于航空公司的过失导致货物损失。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题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题

订的程租船合同上的受载期也不太紧迫。

(2)船方12日始装船完毕,却签发5月10日的提单,属倒签提单,这是侵权的违法行为。

有可能遭到指控,风险很大。

答:不适用,因为是承运人的货运站代表承运人收货并装箱的,除非货运站代表货主装箱、计数。

(2)承运人是否要赔偿收货人的损失,为什么?是,提单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绝对证据,收货人有权以承运人未按提单记载数量交货而提出赔偿要求。

(3)承运人如果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赔偿多少箱?20箱不正确性负责,还应对其代理人、雇员在货运单上所填货物的项目和声明的不正确性负责。

本案正是由于托运人的代理人一一空运代理对货运单中货物描述的不正确而导致了货损,因而,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

2.不可以。

收货人与空运代理之间无合同关系,因而,收货人不能向空运代理提出索赔。

3.应该承担责任。

空运代理有义务尽职尽责完成受托的代也业务,并应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

4.无权。

此案中空运代理是货主的代理人,并非承运人的代理人,因而无权享受国际航空货运公约所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

5.此案的正确处理是:收货人根据买卖合同向托运人提出索赔或者在投保货物险的情况下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托运人赔偿收货人或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赔偿收货人并取得权益转让书后也可向托运人提出追偿)之后,依据委托代理合同向空运代理追偿。

二区段的实际承运人。

(2)B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货物灭失发生在转交C航空公司之前,责任在B航空公司。

(3)适用。

此案始发站是青岛,中转站为北京,目的站为巴黎。

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由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当事人认为是一个单一的运输业务,则无论他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约定,在本公约的意义上,应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因此,即便青岛至北京段是中国境内,也是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4)无依据。

(5)由于此批货物没有声明价值,因此,实际赔偿数额不应超过法定限额,即应赔偿的数额为250X20=USD5000托运人与铁路公司之间的铁路联运合同关系。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
某香港出口商发运一批半成品礼服到孟买,交易价 格为CFR。他委托货运代理代为履行发运事宜。按照信 用证要求,必须在1月31日前发货。该货运代理向一关 系较好的班轮公司订舱,该船期为1月26日到达香港, 28日启航。但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该船延误,于2月2 日到达香港,船舶代理决定接受托运,但不同意货运代 理的要求倒签提单以符合信用证的规定。然而,一个非 班轮公司的船舶恰好在泊,同意接受该批运至孟买的货 物,运费率很低,且同意倒签提单。这种承诺使货运代 理很快接受,并且出口商也知道此情况,于是货物由该 船装运。然而此船舶并未抵达孟买,且用任何方法也无 法查到其去向。 问题:本案中,货运代理是否要负责?
国际货运代理
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托运人的要求, 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但是该提单上记载 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即托运人 从承运人处得到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作为提 单签发日期的提单。由于倒填日期签发提单,所以称 为“倒签提单” 由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 装运日期,若仍按实际装船签发提单,肯定会影响结 汇。为了是签发提单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相 吻合,以便结汇,托运人就可能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 规定的装运日期“倒填日期”签发提单。承运人倒签 提单的做法同样掩盖了真实的情况,因此也要承担由 此而产生的风险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 香港 1 31 月 号 要 发 货 香港出口商 委 托 非班轮公司
月 日 才 到 香 港 பைடு நூலகம் 误 期 )
未将货物运 到孟买
2 2
货运代理
26 28 号 船 到 , 号 发 货
订 舱
班轮公司 班轮公司误期,不 再是承运人。
孟买
国际货运代理

历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业务卷真题及答案精选【案例分析】.doc

历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业务卷真题及答案精选【案例分析】.doc

历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业务卷真题及答案精选【案例分析】1.货主A公司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B货运代理公司订舱出运20个出口集装箱,B公司接受委托承运后签发了提单,又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10个集装箱交由C航运公司运输,将另外10个集装箱交由D航运公司运输。

D航运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强风,部分装在甲板上的集装箱因绑扎不牢而落入海中灭失。

收货人持B公司签发的B/L提货时发现少了3个集装箱,收货人向B公司索赔,B公司拒赔,从而引发诉讼。

请分析:(1)B公司和D航运公司是否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是否适用免责条款?为什么?(1)针对此票集装箱运输,B、D两家公司分别扮演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角色。

收货人可根据其所持有的提单向其承运人B提出索赔,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63条之规定,在本案下,他也可向D公司提出索赔。

(2)D公司不能享受免责。

因为根据案例描述,集装箱落海是由于绑扎不牢造成的。

尽管途中遇强风,但绑扎货物应视为承运人的基本管货义务之一,承运人未尽到管货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一票航空运输的精密设备,从新加坡到延吉市,货运单号999-89783444。

货物价值6万美元,声明价值6万美元。

货运单上注明Airport of departure: Singapore; Airport of destination: YanJi,货物重20公斤。

货物从新加坡运往长春机场,再使用卡车运输运至延吉市。

由于在长春至延吉的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精密设备受到损坏,相关检验部门对受损精密设备进行估价,其残值为2.4万美元。

请分析:(1)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是什么?(2)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为什么?中华考试网(1)应当赔偿。

由于空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新加坡至延吉,所以长春至延吉的公路运输仍属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公约,而非国内航空法。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题,求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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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概述
本案例涉及国际货运代理,买方是一家美国公司,卖方是一家中国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运代理协议,由买方指定代理商,代理商负责把买方要求的货物从中国出口,并将货物运输至买方指定的地点。

二、货运代理的具体内容
1、代理商负责收集并处理所有出口文件,包括:发票、报关单、装箱单、提单等;
2、代理商负责将货物运输至买方指定的地点,并安排相关海
运服务;
3、代理商负责支付运输费用,并在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后,通知买方及时付款;
4、代理商负责提供有关运输、报关、报检等服务;
5、代理商负责与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保货物的及时出口;
6、代理商负责提供有关运输状态的信息,以及货物到达时的
状况;
7、代理商负责处理货物的拆箱、报检、报关等工作;
8、代理商负责与买方沟通,确保货物的及时出口;
9、代理商负责提供有关海运费用的计算、结算等服务;
10、代理商负责提供有关货物安全、保险等服务。

国际货运代理师-案例分析题

国际货运代理师-案例分析题

国际货运代理师-案例分析题1、我国A公司以FOB贸易条款出口一批货物到德国,合同签订后接到德国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A公司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A公司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是时间已到了装运期,A公司在规定的装运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泊,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旺季即将结束,便来函以A公司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请分析:买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理由何在?2、南京某货主出口一批价值USD10000,共10箱的丝织品,通过B 航空公司的代理人A办理空运,经北京出口至法国巴黎。

货物交付后,由代理人A于2009年1月1日出具了航空货运单一份。

该货运单注明:第一承运人是B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是C航空公司,货物共10箱,重250千克。

货物未声明价值。

B航空公司于当日即通过代理人A向货主通知了货物已灭失。

货主向代理人A提出书面索赔要求,要求代理人A全额赔偿损失。

请分析(1)代理人A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2)B航空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3)货主获得的赔偿金额应为多少?3、2008年6月,我国A进出口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600个纸箱的男式羽绒滑雪衫出口日本的手续。

B公司将货物装上C船公司派来的船舶,并向A公司签发了清洁的多式联运提单,提单载明货物数量600纸箱,分装在3个集装箱内。

6月29日,该轮抵东京收货人仓库,收货人发现货物由于集装箱有裂痕,雨水进入箱内造成货物损坏。

2009年9月25日,收货人以B货运代理公司和实际承运人C 船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本案例,请分析:(1)B公司的身份是代理人还是承运人,为什么?(2)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C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3)依照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B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及评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及评析
9
〔一 集装箱货物缺少,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
发货人将500包书委托给伦敦一经营多式联 运业务的货运代理,货物自伦敦运抵曼谷。 该批货物装入一集装箱,且由货运代理自行 装箱, 然后委托某船公司承运。承运人接管 货物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 曼谷,铅封完好,但箱内100包书不见了。发货 人向货运代理起诉,诉其短交货物。
14
【评析】货运代理有责任保证货物的发运 与保单上的规定相一致。尽管出口商明知 这一事实情况,也不能减轻他作为代理人应 尽合理谨慎之义务的责任。所以,货运代理 要对出口商所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15
〔二〕某出口商指示其雇佣的货运代理为其办理一 批棉织品的投保,但并未指明应采用何种险别。该 货运代理按照此种货物的习惯做法,为其投保了水 渍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 货损事故并未在承保范围内。出口商指责货运代理 有过失,未投保一切险",要求货运代理赔偿其损失, 亦未获成功。
货运代理业务的性质,决定了货运代理首先应维护委托 人——货主的正当利益,无论遇到何种情况,都应尽量做到 与其采取同一立场,只有这样,货运代理才算忠实地履行了 代理职责。同时,货运代理也须加强法制观念,依法从事代 理活动,绝不能为了私利或眼前利益去迎合委托人的无理 要求,甚至是非法要求,干一些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或从 事 非法活动,否那么其后果是严重的,货运代理须承担法律责 任,甚至刑事责任。
17
【评析】托运人应对货物的正确性负责,不仅指 托运单要正确填写,而且包括航空运单的正确性。 无论运单是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或其承运人以 及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本案中,托运人要对航 空运单中货物描述的不正确负责,因为正是这种 不正确性导致了货损。因而,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至于空运代理人是否负责,那么要视托运人是否 将货物易碎的性质通知了他以及航空运单是谁 填写的,如已通知空运代理人并由其填写, 那么 空运代理人有过失,应承担责任。反之无过失不 应承担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题整理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题整理

第1章国际货运概论1、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

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

货运代理在A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

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

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其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港。

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分析:货运车造成的损失,货运代理是否也要负责呢?对此,有人提出货运代理仅为代理人,对处于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货物灭失不必负责,这一主张似乎有道理。

然而根据FIATA关于货运代理的谨慎责任之规定,货运代理应恪尽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

由于其未尽合理而谨慎职责,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甚至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即检验承运人的证书,考查承运人的背景,致使货物灭失。

结论:因而他应对选择承运人的过失负责,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责任。

2、某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外运公司办理一批服装的出口运输,从上海运至日本。

外运公司租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承运,但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部分服装已湿损。

于是,收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收货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向外运公司提起诉讼。

分析:很明显,本案并非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而是运输合同纠纷。

但由于外运公司是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这一行为使其成为契约承运人,从而承担了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对因承运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

当然,外运公司仍有权依据其与远洋运输公司(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关系,向远洋运输公司进行追偿。

结论: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承担货损货差责任。

3、A是广州市的一家货代公司,B是深圳的一家进口公司,C是湖南省的一家工业供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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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国际货运概论1、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

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

货运代理在A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

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

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其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港。

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分析:货运车造成的损失,货运代理是否也要负责呢?对此,有人提出货运代理仅为代理人,对处于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货物灭失不必负责,这一主张似乎有道理。

然而根据FIATA关于货运代理的谨慎责任之规定,货运代理应恪尽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

由于其未尽合理而谨慎职责,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甚至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即检验承运人的证书,考查承运人的背景,致使货物灭失。

结论:因而他应对选择承运人的过失负责,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责任。

2、某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外运公司办理一批服装的出口运输,从上海运至日本。

外运公司租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承运,但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部分服装已湿损。

于是,收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收货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向外运公司提起诉讼。

分析:很明显,本案并非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而是运输合同纠纷。

但由于外运公司是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这一行为使其成为契约承运人,从而承担了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对因承运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

当然,外运公司仍有权依据其与远洋运输公司(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关系,向远洋运输公司进行追偿。

结论: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承担货损货差责任。

3、A是广州市的一家货代公司,B是深圳的一家进口公司,C是湖南省的一家工业供销公司。

C于某年某月某日持B致A的信件,向A办理8吨化工原料进口的代理业务,并随函附有按CIF条件的进口合同副本一份,在该合同的副本上由B公司的业务员手书注明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及用卡车运至某地某库字样。

事隔3个月后,货从国外运抵广州,于是A向C发出“进口到货通知书”,在通知书的注意事项第5条内注明货运内地加批加保由货代统一办理。

A于办好进口报关、纳税等事项后,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广州市一家具有合法经营的车队(以下称承运人)将货物运往合同副本上指定的某地某库。

不料货在运输途中由于驾驶员违章操作,导致与另一卡车相撞后造成车货俱毁。

事后,C以A转交他人运输,又未履行加保为由,向A提赔。

A以造成货损是承运人的责任而拒赔。

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最后C向法院起诉。

原告C称:我公司委托A办理货物到港后的一切手续,并将货物运至某地某库。

双方既已确定委托运输关系,即受法律保护。

但被告方擅自转交第三者运输又未履行加保手续,结果导致货物灭失,理应负赔偿责任。

被告A称:该业务系根据B的信件而受理的,我们只与B建立了法律关系,原告只是这笔业务的收货人,我们之间没有法律关系。

货物灭失的责任在承运人,原告在向B购买货物时,理应知道国内段的运输风险已转至自身,原告自己没有转移风险,又未委托他人代为转移,理应自行承担风险。

被告A称:“进口到货通知书”注意事项第5条规定:凡集装箱进口货物在港口拆箱转运内地的货物统一由我司代办加批加保手续,但该条不适用于本案。

因广州人保的“特别条款”的加批加保并不包括CIF条款,CIF条款系在国外投保。

法院判决:(1)原告C与B是购销关系,货到广州后货物所有权归C所有。

从广州究竟转运至何地B无权过问。

(2)C持B 的信件与被告联系有关事宜,同被告填送“进口到货通知书”办理委托运输,并将货物用卡车运往某市,应视为被告已接受原告的委托。

(3)被告接受委托后应负责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且不具备免则条件(指不是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事件),理应负责赔偿人民币345943.43元。

应吸取的教训:①A与B无法律关系。

A与B既无长期代理协议,又无逐笔代理合同,仅凭B的信件作为委托合同是站不住脚的,自然也得不到法律上的认定。

因此货代在进行代理业务中应同委托人订立明确权利义务的代理合同以保护自己。

②本案中的C既未出具过委托函,也未自己投保国内运输险,但A却承担了没有代为转移风险的责任,也就是《进口到货通知书》上的第5条。

事后声明广州人保对CIF到货不承担国内运输险,为时已晚。

第2章班轮运输1、我国某外贸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与日本M公司成交矿砂一批,日商即转手以CFR悉尼价售给澳大利亚的G公司,日商来证价格为FOB 中国口岸,目的港悉尼, 并在提单表明“FREIGHT PREPAID”。

请分析日方为何这样做?我方如何处理才使我们的利益不受损害?分析:日商这样做的目的是想将运费转嫁给我方。

我方可采取以下两种做法确保我们的利益不受损害:一是要求日方修改信用证,将“运费己付”改为“运费到付”;二是要求日方在装船前将中国口岸到悉尼的运费付给我方。

2、国内A贸易公司出口货物,并通过B货代公司向某国外班轮公司C公司订舱出运货物,货装船后,C公司向A公司签发一式三份记名提单。

货到目的港口,记名提单上的收货人未取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从C公司手中提走货物。

A公司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在国内起诉C公司。

(提单上注明适用美国法律。

在美国,承运人向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时,不负有要求记名收货人出示或提交记名提单的义务,参见p58)请根据题意分析并回答:(1)本案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2)承运人是否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请根据中国海商法和美国法分别阐述)解答:(1)本案适用美国法律。

因为我国海商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B/L注明适用美国法律,所以应适用美国法律。

(2)①承运人无须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因为提单上注明适用美国法律。

在美国,承运人向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时,不负有要求记名收货人出示或提交记名提单的义务。

②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因为我国海商法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不论是记名提单或非记名提单,承运人均有义务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3、某货主委托承运人的货运站装载1000箱小五金,货运站在收到1000箱货物后出具仓库收据给货主。

在装箱时,装箱单上记载980箱,货运抵进口国货运站,拆箱单上记载980箱,由于提单上记载1000箱,同时提单上又加注“由货主装箱、计数”,收货人便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但承运人拒赔。

根据题意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提单上类似“由货主装载、计数”的批注是否适用拼箱货,为什么?(2)承运人是否要赔偿收货人的损失,为什么?(3)承运人如果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赔偿多少箱?解答:(1)不适用,因为是承运人的货运站代表承运人收货并装箱的,除非货运站代表货主装箱、计数。

(2)是,提单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绝对证据,收货人有权以承运人未按提单记载数量交货而提出赔偿要求。

(3)20箱第3章租船运输1、美国某公司以航次租船合同租某船将茶叶从中国运往美国。

合同中明示规定船舶有权救助人命财产。

承租人在运行途中接到另一港他人的求救信号,于是绕航救起两名落水渔民。

在返回原航道途中突遇大风浪,部分茶叶因进水而受潮。

问:此项损失是否该承租人负责?为什么?答:此项损失不应由承租人负责。

解析:在航次租船合同中一般都规定船舶不绕航的义务,但合同中明示规定可以救助他人或财产,由此所做的绕航是不违背合同意愿的。

由此可知本案例绕航救人是合乎合同规定的,同时茶叶受潮的损失是绕航后发生的,因为是合理绕航,所以可知承租人不应对合理绕航而发生的损失负责。

2、我某公司出口一批猪肉,以航次租船合同租某船,装有冷藏机的船舶在开航之前接受检查是适于在约定的航程中安全运送猪肉的,且之间又接受了一次定期检查。

但冷藏机在运输途中突然发生故障,承租人虽尽力采取一切措施快速修理但仍有部分猪肉变质。

问:承租人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为什么?答:承租人对此损失不负责任。

解析: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舶所有人均应默示担保船舶具有适航性。

这种适航性包括船舶在开航时具有适航性和装货时,船舶适于接受特定的货物。

由该案例可能看出,船舶在开航之前是适于接受特定的货物一冻肉的,且又接受了定期检查证明船舶是适航的,同时在出现事故后,承租人竭力采取一切措施使船舶适航,所以可以知道船舶在事实上是适航的。

由此可见,承租人符合适航性的担保,对此损失应不负责任。

第4章提单与提单业务1、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15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解答:(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2、河北省A贸易公司委托天津B海运公司运输一批大枣。

2015年5月14日,B 海运公司的H 轮在天津新港装载了 A贸易公司的5 000包大枣,后发现这批大枣有10%霉烂变质。

5月25日,H 轮大副在收货单上对此作了批注。

6月5日,因信用证即将过期,A 贸易公司为能及时出口货物及结汇货款,就出具保函要求开出清洁提单。

保函言明,“如果收货人有异议,其一切后果均由发货人承担,船方概不负责。

” B海运公司接受了保函,并签发了清洁提单。

H 轮于7月2日到达悉尼。

收货人以大枣有霉烂为由,向当地高等法院申请裁定对H 轮进行扣押,致使H 轮被扣达15天。

2016年8月3日,天津海运公司赔付收货人2万美元,收货人遂撤回起诉。

2016年8月3日,天津B 海运公司向河北省A 贸易公司提出赔偿因其货轮被扣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

问:(1)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2)什么是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3)本案保函是否有效?解答:(1)提单是承运人接受托运人交付运输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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