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历年案例分析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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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 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分析:(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首先应由受损方A公司承担损失。

因为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人承保范围包括失火造成的货损,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2)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首先应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由于共同海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所以,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二]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分析: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报告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报告

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货代案例分析报告报告整合:覃勇兰讨论记录:黄科杰案例1中A业务员根本没有形成一种“公司本位观,维护公司资信”的意识,只考虑到了公司短暂的利益,而弃客户的利益于不顾,这样做只会让公司的名誉受损,会失去更多的客户,最终会失去更大的利益。

货代行业的性质就是服务,客户就是我们服务的对象。

货代人员必须具有责任精神,顾客就是上帝,一切都应以客户利益为重,凡事要有全局观念,多站在客户的角度想问题、解决问题,赢得客户信任才会赢得合作双赢局面。

服务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要第一时间通知客户,以客户利益为中心,为客户处理好问题,把客户的损失降到最低,这才是获贷人员应有的职业素养。

B业务员做到了以客户利益为重,所以赢得了客户的认可。

客户的认可应是获贷人员的最大目标,有越多的客户认可就证明你的服务质量和信誉越好,服务质量好、信誉高就能招揽到更多的客户、更多的业务,这才使得公司盈利更多。

这就是货贷人员的业务素养:公司本位观,维护公司资信。

案例2客户的业务员D在不信任A业务员的情况下,对A业务员不与合作,出言不逊,A没有抱怨,而是冷静对待,在D出错时,尽最大努力帮助他解决问题,最终以服务和能力赢得了D的信任。

客户在不知晓货代公司能力和服务的情况下,难免会对货代公司产生不信任,甚至会提出一些无理要求,百般刁难货代公司的业务员,不与合作等,这都是货代人常遇到的现象。

不管客户有没有错,都要以客户为主,主动与客户沟通,诚心为客户服务,以证明公司有能力为客户处理各种问题,使客户对公司产生信任。

案例3中C公司的客户的货物遭到船公司甩舱,虽然C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没有责任的,面对客户要求索赔的无理要求C公司选择有理谦让,道歉并与船公司交涉,取得了改装班轮并打八折的结果,还由两位经理亲自登门道歉,C 公司最终取得客户谅解。

在这一事件中C公司不仅体现了为客户服务的作用,处理了纠纷,降低了客户损失,起到了运输中间人的组织协调作用,还体现了货代人员的业务素养和敬业精神、责任精神。

国际货运代理历年案例分析汇总

国际货运代理历年案例分析汇总

国际货运代理历年案例分析汇总(02——09年)09年案例分析1.货主A公司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B货运代理公司订舱出运20个出口集装箱,B公司接受委托承运后签发了提单,又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10个集装箱交由C航运公司运输,将另外10个集装箱交由D航运公司运输。

D航运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强风,部分装在甲板上的集装箱因绑扎不牢而落入海中灭失。

收货人持B公司签发的B/L提货时发现少了3个集装箱,收货人向B公司索赔,B公司拒赔,从而引发诉讼。

请分析:(1)B公司和D航运公司是否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是否适用免责条款?为什么?答:(1)针对此票集装箱运输,B、D两家公司分别扮演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角色。

收货人可根据其所持有的提单向其承运人B提出索赔,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63条之规定,在本案下,他也可向D公司提出索赔。

(2)D公司不能享受免责。

因为根据案例描述,集装箱落海是由于绑扎不牢造成的。

尽管途中遇强风,但绑扎货物应视为承运人的基本管货义务之一,承运人未尽到管货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一票航空运输的精密设备,从新加坡到延吉市,货运单号999-89783444。

货物价值6万美元,声明价值6万美元。

货运单上注明Airport of departure: Singapore; Airport of destination: YanJi,货物重20公斤。

货物从新加坡运往长春机场,再使用卡车运输运至延吉市。

由于在长春至延吉的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精密设备受到损坏,相关检验部门对受损精密设备进行估价,其残值为2.4万美元。

请分析:(1)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是什么?(2)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为什么?答:(1)应当赔偿。

由于空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新加坡至延吉,所以长春至延吉的公路运输仍属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公约,而非国内航空法。

国际货运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际货运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国际货运代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案例,涉及货损赔偿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XX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被告:YY货主公司(以下简称“货主公司”)案由:货损赔偿纠纷案情:2019年5月,货主公司与货代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约定由货代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出口至美国。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运输方式、保险条款、费用支付等内容。

同年6月,货物由货代公司委托的承运人运输,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在途中发生严重损坏。

货主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损失价值约人民币50万元。

货主公司遂向货代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货代公司认为,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货代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货主公司将货代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损赔偿责任主体:货代公司是否应承担货损赔偿责任?2. 货损原因: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还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3. 货损赔偿金额:货损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货代公司作为货物的代理人,在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对货损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3. 货代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货损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货主公司未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货代公司的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

根据以上认定,法院判决货代公司赔偿货主公司货损损失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关系复杂:本案中,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同时货代公司与承运人之间存在委托运输合同关系。

货运代理公司有关的案例

货运代理公司有关的案例

货运代理公司有关的案例
以下是几个与货运代理公司有关的案例:
1. 马士基集装箱航运案例:马士基是全球领先的集装箱航运公司,提供货运代理和物流服务。

他们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广泛的网络和强大的运力资源。

马士基在与客户合作期间,负责安排货物运输、通关、配送等各个环节。

他们提供的高效和可靠的服务,使得客户能够顺利完成货物运输,并节省成本。

2. 追随者物流案例:追随者物流是一家位于中国的货运代理公司,专注于为中小型企业提供货物运输解决方案。

他们与各大运输公司合作,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货运服务。

例如,追随者物流曾为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商提供海运服务,将货物从中国运往美国。

他们负责制定运输方案、安排集装箱、办理报关手续等工作,确保货物按时安全抵达目的地。

3. DB Schenker货运代理案例:DB Schenker是德国一家全球
性的物流和货运代理公司。

他们提供海运、空运、陆运等各种货物运输服务。

例如,DB Schenker曾与一家汽车制造商合作,负责将生产设备从德国运往印度。

他们协调了不同运输方式的衔接,包括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以及目的国内的运输。

DB Schenker通过其全球网络,确保货物按时到达目的地,帮助客户在国际市场上扩大业务。

这些案例展示了不同规模和地区的货运代理公司如何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货物运输解决方案,并确保货物安全、快速地到达
目的地。

货运代理公司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帮助企业实现物流效率和成本控制的优化。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 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分析:(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首先应由受损方A公司承担损失。

因为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人承保范围包括失火造成的货损,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2)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首先应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由于共同海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所以,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二]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分析: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分析精选(2)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分析精选(2)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分析精选(2)案例 1我国A公司与美国 B公司签订了进口3套设备的贸易合同,FOB美国西海岸,目 的地为山东济南。

A 公司委托 C 航运公司负责全程运输。

C 航运公司从美国西雅图港 以海运方式运输了装载于 3 个集装箱的设备到青岛港,c 航运公司委托 D 货代公司负 责青岛到济南的陆路运输,双方订立陆路运输合同。

D货代公司并没有亲自运输,而是 委托 E 汽车运输服务公司运输。

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 2 个集装箱破损,货物严 重损坏。

经查实发现涉案 2 个集装箱货物的损坏发生在青岛至济南的陆路运输区段。

请分析 (本案适用中国法律):(1) C航运公司是否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为什么?(2) 阐述C航运公司和D货代公司的法律地位。

(3) 本案是否按照中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为什么?分析:(1) C需承担责任,因为A委托 C负责全程运输。

(2) C的法律地位为国际多式 联运经营人,D为C的陆上区段运输分包人。

(3)本案按中国《海商法》处理相关赔偿。

主要基于两点原因:①题目告知“本案适用中国法律;②题目中所描述的全程运输符合 我国《海商法》第102条所界定的多式联运,即“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 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 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案例 2有一年我国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 15%,杂质不超过 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 相似”。

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 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 600 英镑的损失。

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我批商品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

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 7%。

试分析:我方失误在 哪里?是否可以该商品并非凭样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分析: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 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所赔的权利; 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 7%的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 600 英镑。

与国际货物运输相关的案例

与国际货物运输相关的案例
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 什么?
分析:在本案例中,信用证规定:数量 为6000公吨,1-6月分批装运,每月装运 1000公吨。但在实际装运时,卖方第四 批货物没有在4月装运出口,延迟至5月 才装船运出。根据UCP500的规定:信 用证规定分批装运/或分期支款,如其中 一批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或支款,则信
案例(续)
我方企业装运货物后,曾委托银行按跟单托收 (付款后交单)方式收款,但因收货人已倒闭,货 款无着,后又获悉货物已被冒领,遂与B轮船公司 交涉,凭其签发的正式提单要求交出承运货物。B 公司却借口依照提单第13条规定的“承运人只对第 一程负责,对第二程运输不负运输责任”为由,拒 不赔偿。于是,诉诸法院。
案例14:
我某公司按CIF价格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 “9月份装运,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0月15日”。卖 方9月15日发货,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备齐全套 单据向银行议付了货款。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 货物受损严重,且短少50箱。买方因此拒绝收货, 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
问题:
(1)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为什 么?
粮油进出口公司于8月3日在黄浦港装305公吨 至伦敦,计划在月末在继续装155公吨至伦敦 的余数,9月末再装至利物浦的380公吨。第一 批305公吨装完后即备单办理仪付,但单据寄 到国外,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即装运港和分 批装运不符信用证规定。
分析:开证行所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 粮油进出口公司违反了装运港和分批装 运的问题应赔偿对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本案的关键是装运港和分批装运问题, 也是装运条款的具体内容之一。
案例13:
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150公吨冷冻 食品的合同。合同规定:3-7月份,每月平均装运 30公吨,凭即期信用证支付,后来证规定装运前由 港口商检局出具商检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我方 3至5月份正常交货,顺利结汇。但到6月份,由于 船期延误,推迟到7月6日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 倒签为6月30日,而送银行的商检证书签署的日期 为7月6日,议付行也未发现此弊端,在7月10日同 船又运出30公吨,我方所交商检证书签署的日期为 7月10日,但开证行收到单证后来电表示拒付这两 笔货款。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分析精选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分析精选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分析精选(3)案例1中国A贸易出口公司与外国B公司以CFR洛杉矶、信用证付款的条件达成出口贸易合同。

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A贸易出口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委托C货代公司将货物装上D班轮公司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的直达提单予以付款。

在运输途中,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A公司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延误,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20天,造成货物变质损坏。

为此,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A公司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则是转船运输,是一种欺诈行为,应当给予赔偿。

A公司为此咨询C货代公司。

假如你是C货代公司,请回答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何在?B 公司可否向船公司索赔?答案:(1)A公司对此货损不承担责任。

(2)A公司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

(3)按CFR条件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驶往目的港的船舷时风险即转移。

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4)B公司可凭直达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案例2托运人向航空公司托运一批胆固醇,货运单号为999-81944715,记载:Airport of Departure: PARIS;Airport of Destination: SHANGHAI;No. of Pieces: 25;Gross Weight: 173KGS;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 USD4850.00;Handling Information: KEEP COOL。

货物到港后因工作人员大意未将货物放至冷库保存,造成全部变质损坏。

请问:(1) 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何在?(2) 如果应该赔偿,应赔偿多少?答:(1)航空公司应该赔偿。

因为空运单上记载KEEP COOL,由于航空公司的过失导致货物损失。

国际货代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际货代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国际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

某货物出口商(以下简称“出口商”)因出口一批货物,与货代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合同约定,货代公司负责将出口商的货物从国内运至目的国,并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货代公司的疏忽,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

出口商认为货代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遂将货代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货代公司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代公司是否尽到了运输义务,是否存在过错?2. 货物损失的责任如何承担?3. 货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货代公司是否尽到了运输义务,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条例》的规定,货代公司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有义务在运输过程中保证货物的安全,并对货物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货代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存在过错。

2. 货物损失的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货代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货代公司的事由,造成货物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货代公司的过错造成货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货物损失并非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货代公司的事由,而是由于货代公司的过错所致。

因此,货代公司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3. 货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货代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运输义务,导致货物损失,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货代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货代公司赔偿出口商货物损失的全部费用,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国际物流课程考试案例分析

国际物流课程考试案例分析

第一章1. 1996年10月,原告Z公司委托被告美商Y公司将一批机翼壁板由美国长滩运至中国上海。

实际承运人M公司签发给被告的提单上载明“货装舱面,风险和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而被告向原告签发的自己抬头的提单上则无此项记载,同时签单处表明被告代理实际承运人M公司签单。

货抵上海港后,商检结果确认部分货物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及水湿。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损68.2万美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其身份是货运代理人,不应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原告遭受货损系由其未购买足够保险而产生,且货损发生与货装甲板无因果关系,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问题:根据提单,如何区别货运代理人和货物承运人?答:(1)一般来说,提单上用于确认承运人身份的记载有三处:提单抬头、提单签单章以及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对于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鉴于有可能使承运人有机会规避最低限度的义务,因而否认其效力是大势所趋,故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前两者来认定,且尤以签单章为先。

本案中提单上的签证单表明被告是作为实际承运人的代理而代签提单,但提单抬头是被告本身的。

法院不可能凭其在提单上的单方表述即认定其代理身份。

如果被告欲主张自己为货代,则必须证明两点:证明其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存在代理签单协议证明实际承运人在该分提单签发时是合法存在的。

而本案被告没有完成对上述内容的举证。

鉴于被告是有资格在美国签发提单的运输行,出具自己抬头的提单,并且还收取了部分运费差价,且其未对代理签单的身份进行举证,因此最终被认定为契约承运人。

(2)本案被告所签发的提单经美国商业登记注册,其系统操作过程,完全符合契约承运人的操作方式,而原告与实际承运人并未发生任何法律关系,故被告身份应为契约承运人,承运人在舱面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违规装载舱面货至损的,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投保与否不影响承运人义务的担当。

当然,该案判决并不妨碍被告向实际过错方行驶追偿权利。

历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业务卷真题及答案精选【案例分析】.doc

历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业务卷真题及答案精选【案例分析】.doc

历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业务卷真题及答案精选【案例分析】1.货主A公司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B货运代理公司订舱出运20个出口集装箱,B公司接受委托承运后签发了提单,又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10个集装箱交由C航运公司运输,将另外10个集装箱交由D航运公司运输。

D航运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强风,部分装在甲板上的集装箱因绑扎不牢而落入海中灭失。

收货人持B公司签发的B/L提货时发现少了3个集装箱,收货人向B公司索赔,B公司拒赔,从而引发诉讼。

请分析:(1)B公司和D航运公司是否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是否适用免责条款?为什么?(1)针对此票集装箱运输,B、D两家公司分别扮演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角色。

收货人可根据其所持有的提单向其承运人B提出索赔,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63条之规定,在本案下,他也可向D公司提出索赔。

(2)D公司不能享受免责。

因为根据案例描述,集装箱落海是由于绑扎不牢造成的。

尽管途中遇强风,但绑扎货物应视为承运人的基本管货义务之一,承运人未尽到管货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一票航空运输的精密设备,从新加坡到延吉市,货运单号999-89783444。

货物价值6万美元,声明价值6万美元。

货运单上注明Airport of departure: Singapore; Airport of destination: YanJi,货物重20公斤。

货物从新加坡运往长春机场,再使用卡车运输运至延吉市。

由于在长春至延吉的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精密设备受到损坏,相关检验部门对受损精密设备进行估价,其残值为2.4万美元。

请分析:(1)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是什么?(2)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为什么?中华考试网(1)应当赔偿。

由于空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新加坡至延吉,所以长春至延吉的公路运输仍属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公约,而非国内航空法。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及评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及评析
9
〔一 集装箱货物缺少,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
发货人将500包书委托给伦敦一经营多式联 运业务的货运代理,货物自伦敦运抵曼谷。 该批货物装入一集装箱,且由货运代理自行 装箱, 然后委托某船公司承运。承运人接管 货物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 曼谷,铅封完好,但箱内100包书不见了。发货 人向货运代理起诉,诉其短交货物。
14
【评析】货运代理有责任保证货物的发运 与保单上的规定相一致。尽管出口商明知 这一事实情况,也不能减轻他作为代理人应 尽合理谨慎之义务的责任。所以,货运代理 要对出口商所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15
〔二〕某出口商指示其雇佣的货运代理为其办理一 批棉织品的投保,但并未指明应采用何种险别。该 货运代理按照此种货物的习惯做法,为其投保了水 渍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 货损事故并未在承保范围内。出口商指责货运代理 有过失,未投保一切险",要求货运代理赔偿其损失, 亦未获成功。
货运代理业务的性质,决定了货运代理首先应维护委托 人——货主的正当利益,无论遇到何种情况,都应尽量做到 与其采取同一立场,只有这样,货运代理才算忠实地履行了 代理职责。同时,货运代理也须加强法制观念,依法从事代 理活动,绝不能为了私利或眼前利益去迎合委托人的无理 要求,甚至是非法要求,干一些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或从 事 非法活动,否那么其后果是严重的,货运代理须承担法律责 任,甚至刑事责任。
17
【评析】托运人应对货物的正确性负责,不仅指 托运单要正确填写,而且包括航空运单的正确性。 无论运单是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或其承运人以 及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本案中,托运人要对航 空运单中货物描述的不正确负责,因为正是这种 不正确性导致了货损。因而,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至于空运代理人是否负责,那么要视托运人是否 将货物易碎的性质通知了他以及航空运单是谁 填写的,如已通知空运代理人并由其填写, 那么 空运代理人有过失,应承担责任。反之无过失不 应承担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案例一:选择承运人有误,货运代理承担责任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 海里外的B港交货。

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

货运代理在A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

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

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港。

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案例二:承运人施诈,货运代理受牵连承担责任某香港出口商发运一批半成品礼服到孟买,交易价格为CFR。

他委托一货运代理代为履行发运事宜。

按照信用证要求,必须在1月31日前发货。

该货运代理向一关系较好的班轮公司订舱,该船期为1月26日到达香港,28日启航。

但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该船延误,于2月2日到达香港,船舶代理决定接受托运,但不同意货运代理的要求倒签提单以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然而,一个非班轮公司的船舶恰好在泊,同意接受该批运至孟买的货物,运费率很低,且同意倒签提单。

这种承诺使货运代理很快接受,并且出口商也知道此情况,于是货物由该船装运。

然而此船舶并未抵达孟买,且用任何方法也无法查到其去向。

案例三: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香港某出口商委托一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货运代理,将一批半成品的服装经孟买转运至印度的新德里。

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货运站装入2个集装箱,且签发了活洁提单,表明货物处于良好状态下接收的。

集装箱经海路从香港运至孟买,再由铁路运至新德里。

在孟买卸船时发现其中1个集装箱外表损坏。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该地的代理将此情况于铁路运输前通知了铁路承运人。

当集装箱在新德里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所装货物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无损,但内装货物已受损。

香港出口商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其损失。

问题:多式联运经营人对2箱货损是否负责,如负责,其赔偿责任如何,可否享受责任限制?案例四:收取全程运费的货运代理须对全程负责印度孟买某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东京一厂家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

货代法律案例(3篇)

货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货运代理公司)被告:B公司(委托方)案由: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情如下:A公司是一家专业的货运代理公司,主要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B公司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需要将一批货物从中国出口到美国。

为了完成货物运输,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货运代理合同,约定A公司负责将货物从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全程运输事宜。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运输。

然而,在货物抵达美国后,B公司发现货物存在严重损坏。

经鉴定,货物损坏程度达到60%。

B公司认为,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因此要求A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2. 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1. 关于A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代理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本案中,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合理的措施,导致货物损坏,存在过错。

2. 关于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货运代理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代理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本案中,A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合理的措施,导致货物损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国际法案例分析: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国际法案例分析: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案情介绍]「当事人名称」原告:上海X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F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一审诉辩主张」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9月份签订了一份货运代理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代理出口货运”的服务。

在原告签发提单后,被告应在收到全月退税单后的一周内向原告结清当月的有关费用。

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代理服务,然而被告未能如约支付2000年1月及2月份间10票业务的运费及代理费人民币40,795.30元。

经多次催讨,被告被迫于2000年4月19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确认书,承诺在2000年6月13日之前偿付上述款项,然而被告未能履行承诺。

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提供了一张上海T船务有限公司的支票,金额为人民币40,795.30元。

但当将其解入银行时,因存款不足遭银行退票。

至今,被告未能偿付上述款项。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欠款人民币40,795.3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5.58%标准从2000年4月19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止计人民币604.9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追加请求诉前保全费用人民币1,666.01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请,提交的证据有:货运代理协议书、提单及托运单等单证(复印件)、对帐单、支票及银行退票通知、被告还款确认书、被告业务员杜某和方某名片(复印件)、被告付款凭证。

被告在法定期间没有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原、被告双方的确签订过货运代理协议书,但这只是双方准备发生业务关系的意向性表示,与涉案货物的出运无关;涉案货物的出运委托书、出运单据等都是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判断;还款确认书虽为原件,但其上被告业务印章非被告所有,原告据此认为被告已确认了债务,完全是其自身轻率和疏忽所致,与被告无关;出运委托书等单据载明的所谓被告经办人员(赵瑾、方永义、杜盛、马某等)都不是被告员工;被告给原告的支付凭证不能证明双方有货运委托关系。

被告提交了两枚业务专用章的样章。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货运代理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货运代理服务;被告支付代理费用;合同期间从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如到期双方无异议,此协议自动延续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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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历年案例分析汇总(02——09年)09年案例分析1.货主A公司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B货运代理公司订舱出运20个出口集装箱,B公司接受委托承运后签发了提单,又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10个集装箱交由C航运公司运输,将另外10个集装箱交由D航运公司运输。

D航运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强风,部分装在甲板上的集装箱因绑扎不牢而落入海中灭失。

收货人持B公司签发的B/L提货时发现少了3个集装箱,收货人向B公司索赔,B公司拒赔,从而引发诉讼。

请分析:(1)B公司和D航运公司是否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是否适用免责条款?为什么?答:(1)针对此票集装箱运输,B、D两家公司分别扮演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角色。

收货人可根据其所持有的提单向其承运人B提出索赔,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63条之规定,在本案下,他也可向D公司提出索赔。

(2)D公司不能享受免责。

因为根据案例描述,集装箱落海是由于绑扎不牢造成的。

尽管途中遇强风,但绑扎货物应视为承运人的基本管货义务之一,承运人未尽到管货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一票航空运输的精密设备,从新加坡到延吉市,货运单号999-89783444。

货物价值6万美元,声明价值6万美元。

货运单上注明Airport of departure: Singapore; Airport of destination: YanJi,货物重20公斤。

货物从新加坡运往长春机场,再使用卡车运输运至延吉市。

由于在长春至延吉的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精密设备受到损坏,相关检验部门对受损精密设备进行估价,其残值为2.4万美元。

请分析:(1)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是什么?(2)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为什么?答:(1)应当赔偿。

由于空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新加坡至延吉,所以长春至延吉的公路运输仍属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公约,而非国内航空法。

但是由于该货物声明价值,因而航空公司的应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数额为6-2.4=3.6万美元。

3.2005年5月20日,我国甲电力有限公司从欧洲进口一批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委托我国乙货运代理公司负责全程运输。

乙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海运承运人订舱,装卸港口分别为A和B。

货物从欧洲港口起运前,甲电力有限公司向我国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保险单上启运港和目的港分别为A和B。

2005年6月9日,在发电设备被海运至我国B港后,乙货运代理公司又转委托中国丁运输有限公司将其运至甲电力有限公司在C地的工地,并向其支付陆运运费。

发电设备在公路运输途中,从丁运输有限公司的车上侧移跌落地面,严重受损。

请分析:(1)甲公司的货损应向谁索赔?为什么?(2)丁运输有限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答:(1)甲应向乙公司索赔,因为乙公司对其负责全程运输。

(2)若货物侧移跌落地面是由于丁公司绑扎货物不牢所致,丁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保险单上的启运港和目的港为A和B,该事故发生在B至C的途中,已非保险责任区间。

08年案例分析1. 甲货运代理公司接受乙外贸公司委托,全权负责一批时令货物的运输。

乙外贸公司问询甲货运代理公司货物能否在规定时间内运抵目的港。

甲货运代理公司查询丙班轮公司船期表后,认为没有问题,于是向乙外贸公司承诺货物可以按时运抵。

货物装船后,因为船员驾驶船舶疏忽发生触礁搁浅,船舶比原船期表时间晚到目的港5天。

请问:(1) 甲货运代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延迟交付的责任?为什么?(2) 丙班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延迟交付的责任?为什么?答:(1)甲公司应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

因为甲全权负责货物运输,并对乙承担货物可按时运抵。

(2)丙不承担延迟交付责任。

班轮公司船期表记载的抵/离港时间仅具有参考意义,不作为承运人对货方的交货时间承诺。

2. 一票航空运输的电子产品,从法兰克福经北京中转,目的站为青岛,总计费重量为102公斤,未声明价值。

在从北京到青岛的国内段操作中发生货物灭失。

请问:(1)本案是否适用华沙体制?为什么?(2)承运人是否应该赔偿?赔偿多少:3. 我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进口3套设备的贸易合同,FOB美国西海岸,目的地为山东济南。

A公司委托C航运公司负责全程运输。

C航运公司从美国西雅图港以海运方式运输了装载于3个集装箱的设备到青岛港,c航运公司委托D货代公司负责青岛到济南的陆路运输,双方订立陆路运输合同。

D货代公司并没有亲自运输,而是委托E汽车运输服务公司运输。

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2个集装箱破损,货物严重损坏。

经查实发现涉案2个集装箱货物的损坏发生在青岛至济南的陆路运输区段。

请分析并解答下列问题(本案适用中国法律):(1) C航运公司是否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为什么?(2) 阐述C航运公司和D货代公司的法律地位。

(3) 本案是否按照中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为什么?答:(1)华沙体制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同时,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于华沙体制,而不适用国内航空法。

因此,本案例适用华沙体制。

(2)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承运人赔偿责任险限额为17SDR/KG。

所以,本案下,承运人对责任区段内造成的货物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赔偿责任限额为17×102=1 734SDR。

3. (1) C需承担责任,因为A委托C负责全程运输。

(2) C的法律地位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D为C的陆上区段运输分包人。

(3)本案按中国《海商法》处理相关赔偿。

主要基于两点原因:①题目告知“本案适用中国法律;②题目中所描述的全程运输符合我国《海商法》第102条所界定的多式联运,即“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07年案例分析1、A货主委托B货代公司出运一批货物,从青岛到新加坡。

B货代公司代表A货主向C船公司订舱,货物装船后,B货代公司从C船公司处取得提单。

C船公司要求B货代公司暂扣提单,直到A货主把过去拖欠该船公司的运费付清以后再放单。

随后A货主向海事法院起诉B货代公司违反代理义务,擅自扣留提单而造成其无法按时结汇产生的损失。

根据上述案例,请分析:(1)B货代公司对A货主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2)C船公司本身是否有权暂扣提单?为什么?答:(1)承担。

作为货代,A不具备扣留提单的任何主体资格。

(2)无权。

依据我国《法商法》的规定,提单作为货物的收据,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后有法定签单义务。

2、一票从澳大利亚墨尔本空运到北京的奶酪:货运单号999-89783444,1件500公斤,货物价值20000美元。

飞机于2006年8月9日到达北京机场,当天上午9点航空公司发出到货通知。

收货人当天办理完海关手续后到机场提货时,发现货物并没有放在冷库保存,奶酪解冻后受损,收货人当时便提出异议。

因为在货运单的操作注意事项栏中明显注明“KEEP COOL”字样,但工作人员在分拣时疏忽没有看到。

最后经过挑选,损失达60%左右。

请问:(1)收货人能否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2)承运人如果赔偿,能否享受责任限额?为什么?(3)赔偿总金额是多少?答:(1)由于承运人的疏忽未按照货运单要求对货物冷藏处理,引起的货物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2)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可以享受责任限制,因为货损原因并非承运人的故意不良行为。

(3)USD20×500KGS = USD100003、2006年6月5日,A货主与B货代公司签订一份关于货物全程运输的协议,约定由B货代公司承运A货主的货物,包括从A货主所在地汽车运输至香港、香港至新加坡的海上船舶运输,A货主一次性支付全程运费。

该协议并无关于运输烟花等危险品的约定,且B货代公司的经营范围仅为普通货物运输服务。

在A货主处装车时,B货代公司发现所运货物16,000箱烟花并表示拒绝运输,但A货主坚持要B公司承运,B货代公司遂接受了运输任务。

在汽运工程中,由于司机违章抢道行驶与火车相撞,导致货物发生爆炸全损。

AB双方当事人就有关责任和索赔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根据题意请分析回答:(1)本案是否属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为什么?(2)A货主对此是否有责任?为什么?(3)B货代公司是否有责任?为什么?答:(1)属于。

一个经营人、一份运输合同、支付全程运费、两种运输方式、两国之间的运输,使得此运输合同具备了国防大学多式联运合同的要件;(2)无责任。

虽然在最初托运时,A、B之间协议并无无关于危险品运输的约定,但在装运时,B公司已客观知晓该批货物的实际危险性,并表示接受,此时不应视为A货主瞒报危险货物性质。

当然,如果A事先获知B并不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仍坚持让其运输该批货物,A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3)有责任。

本身的经营范围仅为普通货物运输服务,而在客观获知该批货物的危险特性后仍接受托运,是其一;运输过程中,司机违章导致货损,是其二。

06年案例分析1.2001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已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2001年12月马赛港交货。

2001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买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2001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

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

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在航行途中由于船员航行操作过失,船舶触礁,救助无效。

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

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

,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

因此,卖方举借支付货款,理由是其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根据中国海商法和国际贸易惯例,请回答:(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答:自2001年12月20日装船货物越过船舷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买方能够因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答:买方不能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信用证方式的交易是单证的买卖,只要所有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买方就要承担付款的义务。

(3)如投保PICC货物一切险条款,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为什么?答:保险公司要承担保险责任的。

货物一切险包括运输工具触礁、沉没造成的货损和货物灭失。

(4)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答:承运人不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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