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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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

我方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按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国外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经审查合格后即向受益人议付货款。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请问我方是否可以要求开证行拒绝向议付行付款?为什么?

案例 2

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红小豆10吨,单层新麻袋装,准许分批装运。该公司即致电进口方,要求将“红小豆10吨”按合同规定改为“10公吨”。修改后信用证规定:红小豆10公吨,单层新麻袋装,不准分批装运。公司认为“不准分批装运”条款不符合同规定,仍按原计划分批装运。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案例 3

我方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国外开来即期信用证中未表明可撤消与否。信用证金额10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付款。我方已凭此信用证发出5万美元货物,并在中国银行议付5万美元货款。议付后第二天,中国银行收到开证行撤消信用证的通知,请问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5万美元货款有无拒付权利?我方是否应继续发货?

案例 4

1978年3月,美国Beyene公司向也门Mohammed Sofan出售一批货物。合同签定后,买方通过也门复兴开发银行开出信用证,并指定美国欧文银行为该信用证保兑行。1979年5月,卖方发货后,将单据提示给欧文银行付款,该银行发现提单中所载通知人名字系Mohammed Soran而非Mohammed Sofan,认为不符信用证,虽然该银行也曾向也门复兴开发银行请求授权付款而不管上述不符点,但开证行坚持拒绝授权付款。Beyene公司认为,因一个字母打错而拒绝付款是开证行过分挑剔,遂向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保兑行付款,并负担因其未按信用证付款而使原告(受益人)蒙受的损失。

案例 5

中国某外贸公司按信用证付款方式出售一批货物,买方通过日本银行开来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其中有下列条款:“Credit amount USD 50000 according to invoice value:75% to be paid at sight,the remaining 25% to be paid at 60 days after shipment arrival.”卖方收到信用证后,依约发运了货物,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提交了有关单据,经检验单证相符,开证行即付75%货款,计37000美元。但货到60天后,开证行以开证申请人声称到货品质欠佳为由,拒付其余25%的货款。

案例 6

买卖双方按信用证付款方式签定了买卖合同。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即按合同规定装船后,向通知行交单议付,并声称因航程短,他已将空白背书的全套正本提单直接寄给了开证申请人,要求通知行向开证行请求授权提单副本付款,开证申请人则授权开证行凭副本提单付款。当通知行向受益人付款后,开证行向通知行偿付了款项,便通知开证行申请人付款赎单。开证申请人在付款赎单的第二天,声称货已到港,但尚未收到正本提单而无法提货,遂请求开证行出具提货担保书。当开证申请人提货后一周,开证行又收到委托行代委托人(非信用证受益人)人寄来的托收指示书,并附有应在本信用证下提交的正本提单、即期汇票和商业发票等单据。此时,开证行试图与开证申请人联系,但该公司已经破产,且已无法联系,致使银行受骗上当,蒙受损失。

1、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

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

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2、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

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茶,致使茶叶受精茶污染。请问: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COC(carriers own container 船公司箱),由于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承运人承担60%,货代承担40%的责任。

3、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

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其中的损失与费用有:

(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请指出这些损失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

(1)1000箱货被火烧毁,属单独海损

(2)600箱货中由于灌水造损失属共同海损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单独海损

(4)拖轮费用以及

(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都属共同海损。

4、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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