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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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代经典案例分析

国际货代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沈阳公司与新加坡公司签发销货合同,约定按CIF价采用陆海联运方式从沈阳经汽车运输运至大连经海运出口至新加坡,并规定可以签发凭指示的多式联运提单。

货运代理A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向汽车承运人和海上承运人办理托运和定舱事宜。

货物装上汽车后,货运代理A因无自己的多式联运提单,则委托另一家货运代理B向沈阳公司签发了多式联运提单,并向其收取了全程包干运费。

试分析此例中:♦(1)货运代理A 、货运代理B的性质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是什么?♦(2)谁负责安排租车定舱——沈阳公司还是新加坡公司?他们在选择多式联运经营人时应考虑哪些因素?♦(3)货运代理A设计哪些业务环节和业务内容?♦(4)此案涉及的多式联运提单、公路运单、海运提单在当事人栏和运输栏上应如何缮制?案例参考答案♦(1)应针对不同情况来判断货运代理的性质及责任。

①于货运代理A,对于沈阳公司而言,他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因为双方存在多式联运合同关系;对于新加坡公司而言,他不承担责任,因为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或提单关系;对于实际承运人(汽车承运人和海上承运人)而言,他是托运人,应承担托运人的责任。

♦②于货运代理B,对于沈阳公司而言,双方存在提单合同关系,但这种关系随提单转让而中止;对于新加坡公司或其他提单持有人而言,双方存在提单合同关系,他应承担提单下的有关承运人的责任;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双方不存在合同或提单关系。

♦(2)由于采用CIF价,故应由沈阳公司安排租车订舱。

在选择多式联运经营人应考虑其是否具备合法资格、资信和从业经验等。

♦(3)货运代理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主要涉及以下业务环节和业务内容:♦①沈阳公司签发委托合同(实为运输合同);♦②有关汽车承运人、海上承运人、港口或仓库联系订车、订舱和仓储(如有的话)事宜;♦③通知货主向汽车承运人交付货物,并取得汽车承运人签发的运单,然后向其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此案由货运代理B签发提单);♦④通知装港代理安排货物卸车、仓储(如有的话)、装船等事宜,并取得海运承运人签发的提单。

国际货运代理全程运输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全程运输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全程运输案例今天我要给你讲个超有趣的国际货运代理的全程运输故事。

主角是一家位于中国的玩具制造商,叫欢乐玩具厂。

他们接到了一个来自美国一家大型连锁超市的大订单,要把一大批可爱的毛绒玩具运到美国去。

第一步:接单与准备。

欢乐玩具厂的老板老王可高兴啦,但是这么多玩具怎么运呢?他就找到了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名叫速运货代。

速运货代的小李接了这个单子。

小李一看,哟,这可不是个小活儿。

小李首先得搞清楚这批货物的具体情况。

他跑到欢乐玩具厂的仓库,看到那些毛绒玩具堆得像小山一样。

他要统计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还要看看包装是否符合运输要求。

有些玩具的包装有点薄,小李就建议老王加固一下,不然在运输途中可容易损坏呢。

老王觉得小李说得很有道理,赶紧安排工人重新包装。

第二步:选择运输方式。

接下来就是选择运输方式啦。

小李给老王介绍了几种选择。

有海运,速度比较慢,但是价格很便宜,适合大量货物;有空运,速度超快,但是费用高昂;还有陆运铁路运输,价格和速度介于两者之间。

老王一盘算,这玩具虽然急着上架销售,但毕竟数量多,为了控制成本,还是选择海运吧。

小李点点头,开始着手安排海运相关的事宜。

第三步:订舱与报关。

小李联系了一家经常合作的航运公司,订了一个合适的舱位。

这个过程就像预订酒店房间一样,得告诉航运公司货物的具体信息,什么时候要上船之类的。

同时,报关工作也不能马虎。

报关就像是给货物办护照,得向海关说明这是什么货物,价值多少,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等等。

小李让欢乐玩具厂提供各种报关文件,像商业发票、装箱单、报关单之类的。

但是呢,老王的财务人员不小心把货物价值写错了一个小数点,差点就被海关扣下。

还好小李经验丰富,及时发现并纠正了错误,货物顺利通过报关。

第四步:装船与运输。

到了装船的日子啦。

小李早早地来到港口,监督装船的过程。

那些毛绒玩具被小心翼翼地装进集装箱,然后用吊车吊到船上。

这时候可不能出差错,要是哪个箱子没放稳,在海上晃来晃去的,玩具可就惨了。

国际货运代理历年案例分析汇总

国际货运代理历年案例分析汇总

国际货运代理历年案例分析汇总(02——09年)09年案例分析1.货主A公司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B货运代理公司订舱出运20个出口集装箱,B公司接受委托承运后签发了提单,又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10个集装箱交由C航运公司运输,将另外10个集装箱交由D航运公司运输。

D航运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强风,部分装在甲板上的集装箱因绑扎不牢而落入海中灭失。

收货人持B公司签发的B/L提货时发现少了3个集装箱,收货人向B公司索赔,B公司拒赔,从而引发诉讼。

请分析:(1)B公司和D航运公司是否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是否适用免责条款?为什么?答:(1)针对此票集装箱运输,B、D两家公司分别扮演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角色。

收货人可根据其所持有的提单向其承运人B提出索赔,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63条之规定,在本案下,他也可向D公司提出索赔。

(2)D公司不能享受免责。

因为根据案例描述,集装箱落海是由于绑扎不牢造成的。

尽管途中遇强风,但绑扎货物应视为承运人的基本管货义务之一,承运人未尽到管货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一票航空运输的精密设备,从新加坡到延吉市,货运单号999-89783444。

货物价值6万美元,声明价值6万美元。

货运单上注明Airport of departure: Singapore; Airport of destination: YanJi,货物重20公斤。

货物从新加坡运往长春机场,再使用卡车运输运至延吉市。

由于在长春至延吉的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精密设备受到损坏,相关检验部门对受损精密设备进行估价,其残值为2.4万美元。

请分析:(1)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是什么?(2)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为什么?答:(1)应当赔偿。

由于空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新加坡至延吉,所以长春至延吉的公路运输仍属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公约,而非国内航空法。

国际货运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际货运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国际货运代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案例,涉及货损赔偿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XX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被告:YY货主公司(以下简称“货主公司”)案由:货损赔偿纠纷案情:2019年5月,货主公司与货代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约定由货代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出口至美国。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运输方式、保险条款、费用支付等内容。

同年6月,货物由货代公司委托的承运人运输,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在途中发生严重损坏。

货主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损失价值约人民币50万元。

货主公司遂向货代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货代公司认为,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货代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货主公司将货代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损赔偿责任主体:货代公司是否应承担货损赔偿责任?2. 货损原因: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还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3. 货损赔偿金额:货损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货代公司作为货物的代理人,在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对货损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3. 货代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货损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货主公司未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货代公司的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

根据以上认定,法院判决货代公司赔偿货主公司货损损失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关系复杂:本案中,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同时货代公司与承运人之间存在委托运输合同关系。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 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分析:(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首先应由受损方A公司承担损失。

因为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人承保范围包括失火造成的货损,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2)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首先应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由于共同海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所以,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二]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分析: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分析精选(2)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分析精选(2)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分析精选(2)案例 1我国A公司与美国 B公司签订了进口3套设备的贸易合同,FOB美国西海岸,目 的地为山东济南。

A 公司委托 C 航运公司负责全程运输。

C 航运公司从美国西雅图港 以海运方式运输了装载于 3 个集装箱的设备到青岛港,c 航运公司委托 D 货代公司负 责青岛到济南的陆路运输,双方订立陆路运输合同。

D货代公司并没有亲自运输,而是 委托 E 汽车运输服务公司运输。

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 2 个集装箱破损,货物严 重损坏。

经查实发现涉案 2 个集装箱货物的损坏发生在青岛至济南的陆路运输区段。

请分析 (本案适用中国法律):(1) C航运公司是否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为什么?(2) 阐述C航运公司和D货代公司的法律地位。

(3) 本案是否按照中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为什么?分析:(1) C需承担责任,因为A委托 C负责全程运输。

(2) C的法律地位为国际多式 联运经营人,D为C的陆上区段运输分包人。

(3)本案按中国《海商法》处理相关赔偿。

主要基于两点原因:①题目告知“本案适用中国法律;②题目中所描述的全程运输符合 我国《海商法》第102条所界定的多式联运,即“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 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 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案例 2有一年我国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 15%,杂质不超过 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 相似”。

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 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 600 英镑的损失。

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我批商品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

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 7%。

试分析:我方失误在 哪里?是否可以该商品并非凭样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分析: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 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所赔的权利; 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 7%的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 600 英镑。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分析精选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分析精选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分析精选(3)案例1中国A贸易出口公司与外国B公司以CFR洛杉矶、信用证付款的条件达成出口贸易合同。

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A贸易出口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委托C货代公司将货物装上D班轮公司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的直达提单予以付款。

在运输途中,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A公司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延误,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20天,造成货物变质损坏。

为此,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A公司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则是转船运输,是一种欺诈行为,应当给予赔偿。

A公司为此咨询C货代公司。

假如你是C货代公司,请回答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何在?B 公司可否向船公司索赔?答案:(1)A公司对此货损不承担责任。

(2)A公司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

(3)按CFR条件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驶往目的港的船舷时风险即转移。

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4)B公司可凭直达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案例2托运人向航空公司托运一批胆固醇,货运单号为999-81944715,记载:Airport of Departure: PARIS;Airport of Destination: SHANGHAI;No. of Pieces: 25;Gross Weight: 173KGS;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 USD4850.00;Handling Information: KEEP COOL。

货物到港后因工作人员大意未将货物放至冷库保存,造成全部变质损坏。

请问:(1) 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何在?(2) 如果应该赔偿,应赔偿多少?答:(1)航空公司应该赔偿。

因为空运单上记载KEEP COOL,由于航空公司的过失导致货物损失。

国际货代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际货代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国际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

某货物出口商(以下简称“出口商”)因出口一批货物,与货代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合同约定,货代公司负责将出口商的货物从国内运至目的国,并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货代公司的疏忽,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

出口商认为货代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遂将货代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货代公司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代公司是否尽到了运输义务,是否存在过错?2. 货物损失的责任如何承担?3. 货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货代公司是否尽到了运输义务,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条例》的规定,货代公司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有义务在运输过程中保证货物的安全,并对货物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货代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存在过错。

2. 货物损失的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货代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货代公司的事由,造成货物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货代公司的过错造成货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货物损失并非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货代公司的事由,而是由于货代公司的过错所致。

因此,货代公司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3. 货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货代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运输义务,导致货物损失,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货代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货代公司赔偿出口商货物损失的全部费用,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报告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报告

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货代案例分析报告报告整合:覃勇兰讨论记录:黄科杰案例1中A业务员根本没有形成一种“公司本位观,维护公司资信”的意识,只考虑到了公司短暂的利益,而弃客户的利益于不顾,这样做只会让公司的名誉受损,会失去更多的客户,最终会失去更大的利益。

货代行业的性质就是服务,客户就是我们服务的对象。

货代人员必须具有责任精神,顾客就是上帝,一切都应以客户利益为重,凡事要有全局观念,多站在客户的角度想问题、解决问题,赢得客户信任才会赢得合作双赢局面。

服务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要第一时间通知客户,以客户利益为中心,为客户处理好问题,把客户的损失降到最低,这才是获贷人员应有的职业素养。

B业务员做到了以客户利益为重,所以赢得了客户的认可。

客户的认可应是获贷人员的最大目标,有越多的客户认可就证明你的服务质量和信誉越好,服务质量好、信誉高就能招揽到更多的客户、更多的业务,这才使得公司盈利更多。

这就是货贷人员的业务素养:公司本位观,维护公司资信。

案例2客户的业务员D在不信任A业务员的情况下,对A业务员不与合作,出言不逊,A没有抱怨,而是冷静对待,在D出错时,尽最大努力帮助他解决问题,最终以服务和能力赢得了D的信任。

客户在不知晓货代公司能力和服务的情况下,难免会对货代公司产生不信任,甚至会提出一些无理要求,百般刁难货代公司的业务员,不与合作等,这都是货代人常遇到的现象。

不管客户有没有错,都要以客户为主,主动与客户沟通,诚心为客户服务,以证明公司有能力为客户处理各种问题,使客户对公司产生信任。

案例3中C公司的客户的货物遭到船公司甩舱,虽然C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没有责任的,面对客户要求索赔的无理要求C公司选择有理谦让,道歉并与船公司交涉,取得了改装班轮并打八折的结果,还由两位经理亲自登门道歉,C 公司最终取得客户谅解。

在这一事件中C公司不仅体现了为客户服务的作用,处理了纠纷,降低了客户损失,起到了运输中间人的组织协调作用,还体现了货代人员的业务素养和敬业精神、责任精神。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
某香港出口商发运一批半成品礼服到孟买,交易价 格为CFR。他委托货运代理代为履行发运事宜。按照信 用证要求,必须在1月31日前发货。该货运代理向一关 系较好的班轮公司订舱,该船期为1月26日到达香港, 28日启航。但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该船延误,于2月2 日到达香港,船舶代理决定接受托运,但不同意货运代 理的要求倒签提单以符合信用证的规定。然而,一个非 班轮公司的船舶恰好在泊,同意接受该批运至孟买的货 物,运费率很低,且同意倒签提单。这种承诺使货运代 理很快接受,并且出口商也知道此情况,于是货物由该 船装运。然而此船舶并未抵达孟买,且用任何方法也无 法查到其去向。 问题:本案中,货运代理是否要负责?
国际货运代理
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托运人的要求, 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但是该提单上记载 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即托运人 从承运人处得到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作为提 单签发日期的提单。由于倒填日期签发提单,所以称 为“倒签提单” 由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 装运日期,若仍按实际装船签发提单,肯定会影响结 汇。为了是签发提单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相 吻合,以便结汇,托运人就可能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 规定的装运日期“倒填日期”签发提单。承运人倒签 提单的做法同样掩盖了真实的情况,因此也要承担由 此而产生的风险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 香港 1 31 月 号 要 发 货 香港出口商 委 托 非班轮公司
月 日 才 到 香 港 பைடு நூலகம் 误 期 )
未将货物运 到孟买
2 2
货运代理
26 28 号 船 到 , 号 发 货
订 舱
班轮公司 班轮公司误期,不 再是承运人。
孟买
国际货运代理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及评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及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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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集装箱货物缺少,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
发货人将500包书委托给伦敦一经营多式联 运业务的货运代理,货物自伦敦运抵曼谷。 该批货物装入一集装箱,且由货运代理自行 装箱, 然后委托某船公司承运。承运人接管 货物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 曼谷,铅封完好,但箱内100包书不见了。发货 人向货运代理起诉,诉其短交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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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货运代理有责任保证货物的发运 与保单上的规定相一致。尽管出口商明知 这一事实情况,也不能减轻他作为代理人应 尽合理谨慎之义务的责任。所以,货运代理 要对出口商所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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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某出口商指示其雇佣的货运代理为其办理一 批棉织品的投保,但并未指明应采用何种险别。该 货运代理按照此种货物的习惯做法,为其投保了水 渍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 货损事故并未在承保范围内。出口商指责货运代理 有过失,未投保一切险",要求货运代理赔偿其损失, 亦未获成功。
货运代理业务的性质,决定了货运代理首先应维护委托 人——货主的正当利益,无论遇到何种情况,都应尽量做到 与其采取同一立场,只有这样,货运代理才算忠实地履行了 代理职责。同时,货运代理也须加强法制观念,依法从事代 理活动,绝不能为了私利或眼前利益去迎合委托人的无理 要求,甚至是非法要求,干一些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或从 事 非法活动,否那么其后果是严重的,货运代理须承担法律责 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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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托运人应对货物的正确性负责,不仅指 托运单要正确填写,而且包括航空运单的正确性。 无论运单是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或其承运人以 及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本案中,托运人要对航 空运单中货物描述的不正确负责,因为正是这种 不正确性导致了货损。因而,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至于空运代理人是否负责,那么要视托运人是否 将货物易碎的性质通知了他以及航空运单是谁 填写的,如已通知空运代理人并由其填写, 那么 空运代理人有过失,应承担责任。反之无过失不 应承担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与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与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与案例分析首先,对于运输风险,国际货运代理可以选择与可靠的运输公司合作。

这些运输公司应具备良好的声誉和信誉,能够提供完善的物流服务和专业的运输人员。

此外,国际货运代理还应当对货物进行充分的保险,以确保在货物损失或损坏时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其次,政治风险是国际货运代理常常面临的挑战之一。

在进行国际货运代理时,不同国家之间的政治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政府政策调整、战争冲突等。

为了降低政治风险,国际货运代理可以与专业的政治风险咨询机构合作,及时掌握和评估政治风险,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应对策略。

最后,金融风险也是国际货运代理需要关注和规避的风险之一。

在进行国际货运代理时,涉及到货款和运费的支付和结算问题。

为了降低金融风险,国际货运代理可以与信誉好的客户合作,并采取多元化的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如保函、托收、信用证等。

以下是一例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的案例分析: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与一家客户合作,负责将一批高价值货物从中国运往美国。

为了规避运输风险,该代理公司与一家信誉良好的航空公司合作,并对货物进行了充分的保险。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延误,货物未能按时到达目的地。

然而,由于该代理公司采取了对货物的充分保险,客户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减少了货物损失。

此外,由于该代理公司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和信誉良好,客户愿意提前支付一部分货款,从而减少了金融风险。

同时,该代理公司还与专业的政治风险咨询机构合作,及时获取和评估相关政治风险信息,为客户制定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最终,该代理公司成功规避了运输风险、金融风险和政治风险,为客户提供了安全、高效的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综上所述,国际货运代理在面对各种风险时需要采取相应的规避和应对策略,包括选择可靠的运输公司、购买适当的保险、与信誉好的客户合作等。

只有通过不断地风险规避和管理,国际货运代理才能够提供稳定、可靠的货运服务,为客户的利益和安全着想。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案例一:选择承运人有误,货运代理承担责任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 海里外的B港交货。

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

货运代理在A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

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

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港。

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案例二:承运人施诈,货运代理受牵连承担责任某香港出口商发运一批半成品礼服到孟买,交易价格为CFR。

他委托一货运代理代为履行发运事宜。

按照信用证要求,必须在1月31日前发货。

该货运代理向一关系较好的班轮公司订舱,该船期为1月26日到达香港,28日启航。

但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该船延误,于2月2日到达香港,船舶代理决定接受托运,但不同意货运代理的要求倒签提单以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然而,一个非班轮公司的船舶恰好在泊,同意接受该批运至孟买的货物,运费率很低,且同意倒签提单。

这种承诺使货运代理很快接受,并且出口商也知道此情况,于是货物由该船装运。

然而此船舶并未抵达孟买,且用任何方法也无法查到其去向。

案例三: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香港某出口商委托一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货运代理,将一批半成品的服装经孟买转运至印度的新德里。

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货运站装入2个集装箱,且签发了活洁提单,表明货物处于良好状态下接收的。

集装箱经海路从香港运至孟买,再由铁路运至新德里。

在孟买卸船时发现其中1个集装箱外表损坏。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该地的代理将此情况于铁路运输前通知了铁路承运人。

当集装箱在新德里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所装货物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无损,但内装货物已受损。

香港出口商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其损失。

问题:多式联运经营人对2箱货损是否负责,如负责,其赔偿责任如何,可否享受责任限制?案例四:收取全程运费的货运代理须对全程负责印度孟买某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东京一厂家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法案例分析: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国际法案例分析: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案情介绍]「当事人名称」原告:上海X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F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一审诉辩主张」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9月份签订了一份货运代理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代理出口货运”的服务。

在原告签发提单后,被告应在收到全月退税单后的一周内向原告结清当月的有关费用。

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代理服务,然而被告未能如约支付2000年1月及2月份间10票业务的运费及代理费人民币40,795.30元。

经多次催讨,被告被迫于2000年4月19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确认书,承诺在2000年6月13日之前偿付上述款项,然而被告未能履行承诺。

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提供了一张上海T船务有限公司的支票,金额为人民币40,795.30元。

但当将其解入银行时,因存款不足遭银行退票。

至今,被告未能偿付上述款项。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欠款人民币40,795.3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5.58%标准从2000年4月19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止计人民币604.9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追加请求诉前保全费用人民币1,666.01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请,提交的证据有:货运代理协议书、提单及托运单等单证(复印件)、对帐单、支票及银行退票通知、被告还款确认书、被告业务员杜某和方某名片(复印件)、被告付款凭证。

被告在法定期间没有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原、被告双方的确签订过货运代理协议书,但这只是双方准备发生业务关系的意向性表示,与涉案货物的出运无关;涉案货物的出运委托书、出运单据等都是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判断;还款确认书虽为原件,但其上被告业务印章非被告所有,原告据此认为被告已确认了债务,完全是其自身轻率和疏忽所致,与被告无关;出运委托书等单据载明的所谓被告经办人员(赵瑾、方永义、杜盛、马某等)都不是被告员工;被告给原告的支付凭证不能证明双方有货运委托关系。

被告提交了两枚业务专用章的样章。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货运代理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货运代理服务;被告支付代理费用;合同期间从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如到期双方无异议,此协议自动延续一年。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剖析[新版]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剖析[新版]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判例一原告: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物流”)被告:无锡某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摩托”)原告青岛物流诉称:2005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无锡摩托委托其出运八份涉案货物,上海至波多黎各,运费到付总计63 050美元。

货抵目的港后,由于贸易原因,收货人未提货。

后被告无锡摩托要求原告青岛物流回运货物,终因被告不支付相关费用,货物仍在目的港无人提取。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运费63 050美元和赔偿利息损失,并支付信息费250美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无锡摩托辨称,原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单约定向收货人收取到付运费,而不应向作为托运人的被告主张运费。

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10月27日至11月21日间,无锡摩托向青岛物流发出三份订舱单,其中11月8日发出的订舱单记载收货人为SC公司(波多黎各),被通知人为VEL公司,其他两份订舱单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VEL公司,成交方式FOB 上海,运费约定到付,货物品名为摩托车。

三份订舱单项下实际出运了十三个集装箱。

青岛物流接到无锡摩托订舱单后,分别于2005年11月6日、15日、29日向被告签发了自己名称的八份提单,其中青岛物流接受被告指令,将11月8日订舱单记载的收货人SC更改为与另两份订舱单相同的收货人VEL公司。

至此,八份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均为无锡摩托,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VEL公司,运费约定到付。

无锡摩托交付货物后即将提单传真给收货人VEL公司告知货物已出运。

在审理过程中,无锡摩托向法院书面确认,涉案提单在传真给收货人后又向其寄交正本提单,其中两份提单收货人已退回,其他六份提单未退回。

青岛物流接受上述货物运输后,分别委托了达飞轮船公司和上海怡诚物流公司实际承运,并就涉案八份提单项下货物分别向实际承运人支付了运费56 250美元。

2006年2月17日,青岛物流致函无锡摩托称“涉案货物抵达目的港,至今无人清关提货……货物将于2006年2月21日到波多黎各海关规定的最后滞港期限,之后政府将有权进行拍卖或处置……贵公司决定退运,需给我方正式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并立即将海运费用和所有滞港费用打至我方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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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三个集装箱内货物的损失应该由谁赔偿?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3
原告:深圳市航城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运公 司)。 被告:深圳市凯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 司)。 1994年12月21日,实业公司的业务员陈焕伟以 实业公司的名义与储运公司签订一份货物托运书, 约定储运公司代理实业公司于1995年1月 6 日办理 20`和40`两个货柜蜡笔从深圳运至意大利热那亚港的 海运手续,实业公司支付储运公司海运费4,200美 金。6日上午,储运公司接陈焕伟通知派车到深圳拖 取其中的20`货柜,但货柜未备妥,发生空车费3, 000港币。陈焕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港孟买,运输条款 CY-CY 。集装箱在孟买港卸 船时,三个集装箱其中有两个外表状况有较为严 重的破碎,货代在孟买港的代理与船方代理对此 破损做了记录,并由双方在破损记录上共同签署。 三个集装箱在运抵新德里后收货人开箱时发现, 两个外表有破碎的集装箱内服装已有严重破损, 另一个集装箱尽管箱子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服 装也有不同程度受损。
案例分析题1

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 一批艺术作品,在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该批作品用 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 付全部货物。货运代理在A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 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 由于定期货运卡车 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 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 日期之前抵达B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 一起下落不明。 问题:货运车造成的损失,货运代理是否要负责呢?
请回答: 1、储运公司与实业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运 输代理关系是否有效? 2、实业公司是否应该偿付储运公司空车费?
案例分析4: 上海一家公司(以下称发货人)出口30万美 元的皮鞋,委托集装箱货运站装箱出运,发货人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皮鞋送货运站,并 由货运站在卸车记录上签收后出具仓库收据。 该批货出口提单记载CY-CY运输条款、 SLAC(由货主装载并计数)、FOB价、由国外 收货人买保险。国外收货人在提箱时箱子外 表状况良好,关封完整,但打开箱门后一双 皮鞋也没有。 问:货物损失应由谁承担?

2.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当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赔偿时,承运人认为: “提单记载的运输条款是CY- CY”,即整箱交接,提 单的反面条款也规定:“整箱货交接下,承运人在 箱子外表状况良好下,关封完整下接货、交货”。 既然收货人在提箱时没有提出异议,则表面承运人 已完整交货。承运人进一步说:“至于提单上记载 由货主装载并计数,因为对承运人来说是货运站接 受的已装载皮鞋的整箱货,事实上并非知道箱内是 否装载皮鞋”。提单正面条款内容对提单签发人、 提单持有人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题2
广州东莞一家公司(以下称发货人)将装 箱服装的三个集装箱委托一家国际货运代理 公司(以下称货代)由广州东莞通过公路拖 运到香港装船去孟买港,集装箱在孟买卸船 后再通过铁路运抵交货地(新德里)。该批 出口服装由货代出具全程提单,提单记载: 装船港香港、卸船港孟买、交货地新德里, 运输条款CY-CY,提单同时记载“由货主装 载、计数”的批注。集装箱再香港装船后, 船公司又签发了以货代为托运人的海运提单, 提单记载装船港香港、卸船
3.收货人向保险人提赔
当收货人向保险人提赔时,保险人也拒赔,并 提出:“此种赔偿归属于集装箱整箱货运输下的 ‘隐藏损害’, 即无法确定皮鞋灭失区段和责任 方”。如收货人向保险人提赔,收货人应向保险人 举证说明皮鞋灭失区段、责任方,这样才可保证在 保险人赔付后可行驶追赔权,即进行“背对背”赔 偿。 整箱货隐藏损害同时应具备三个条件: ①货物灭失或损害发生在保险人责任期限内; ②货物灭失或损害属保险人承保范围的内容; ③箱内货名称、数量、标志等装载必须与保提出赔偿要求。 由于出口提单记载“由货主装载并计数”,收货人根据提 单记载向发货人索赔,但发货人拒赔,其理由:“尽管提单记 载由货主装载并计数,但事实上皮鞋并非由货主自行装载,在 皮鞋送货运站后,货运站不仅在卸车记录上签收,而且又出具 了仓库收据。仓库收据的出具表明货运站已收到皮鞋,对皮鞋 的责任已开始,同时也表明货主责任即告终止。因此,提单记 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此外,提单记载 CY-CY运输条款并不能说明整箱交接,因为该批皮鞋由货运站 装箱。而且,装载皮鞋的集装箱装船后,船公司已出具提单, 更为主要的是集装箱货物交接下买卖双方风险以货交第一承运 人前后划分,由于集装箱运输下承运人的责任是从 “接受货 开始”,因而随着货交承运人,其贸易风险也转移给了买方。
3月13日,储运公司再次按陈焕伟 要求派车到深圳拖取 20` 和40`两个货柜, 但货柜均落空,发生空车费6,200港币。 陈焕伟对上述空车费均承诺与海运费一 并支付,并将发运日期推至15日。15日, 储运公司办妥了实业公司两个货柜的海 运手续,并将海运提单正本一式三份交 给了陈焕伟。
实业公司收到提单后,将海运费4,200美金支 付给储运公司,但拒付空车费9,200港币。实业公 司两个货柜的蜡笔已被如期运抵热那亚港。 此外,储运公司没有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 务的经营范围。储运公司已于1995年12月29日向承 运人垫付空车费9,200港币。 1996年5月12日储运公司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实业公司赔付拖欠的空车费9,200港币。 实业公司认为:陈焕伟未经实业公司授权,无 权以实业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储运公司超越 经营范围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其与陈焕伟 签订的货物托运书应属无效,请求驳回储运公司的 诉讼请求。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习题
⒈以下情形中,国际货运代理人仅作为代理人的法律 地位的是: A. 以委托人的名义,为托运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 相关业务 B.以自己的名义,为托运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 关业务,但托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订立的是委托合 同 C.以自己的名义,为托运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 关业务,但托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订立的是运输合 同 D.作为无船承运人,通过拼箱拆箱,将不同托运人 的货物组合成货物组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并签发运输但见给拼箱货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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