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货代的风险防范知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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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指定货代的风险防范

按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船期即将到期,但客户却迟迟不能确认船期。面对这样的问题,不少出口企业往往感到束手无策。日前,逸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外贸部经理林增建,结合亲身经历的案例,详细阐述了遇到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

实际案例:与客户进行“阴谋”博弈

在国际贸易中,国际海运费起伏波动较大,淡季与旺季的运费相差较多,因此,国内厂商往往更愿意报FOB价格,不愿承担CFR或CIF条款下所带来运费涨跌风险。

通常情况下,FOB付款条件下的海运一般会如此安排:客户提前告知指定货代或指定船东,厂商按此要求提前向货代或船东订舱,国内货代收到S/O(拖单)后,会与国外代理联系,并告知客户此票货的预计船期、运费及航行日期,得到客户的同意及确认后,国内货代才会给予安排舱位及放柜。

笔者曾在2009年遇到这样的案例:一美国电视采购商向我司采购4000件花园灯饰,此灯饰上印有客户的Logo,且其包装也是按客户的设计印制。合同达成之后,美国采购商也按时开出了即期不可撤消的信用证,信用证上也标明了客户指定货代及联系方式。这批货最迟的装船期是:2010年1月18日。在2010年1月初,笔者就按信用证要求向客户指定货代订舱,但国内货代未接到国外代理通知,迟迟未能确认舱位。后来,按客户要求,我司必须提供出货样一套,方可确认船期。1月5日,笔者通过UPS快递了一套出货样到美国,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客户以出货样品质量达不到要求为借口,拒绝确认船期。

其实,该产品系手工产品,瑕疵在所难免,依我们多年来的工厂生产经验,这瑕疵根本不影响到客户的销售。所以,客户此举实属有意刁难。此后,我司提出签发质量保函,全权负责由于质量引起的索赔问题,然而客户还是不能接受。此时,己经是1月10日,若客户再不确认舱位,就会错过最迟装运期。如此将会引起延期交货而导致交单困难。后经笔者与客户协商,客户给了以下的方案:

Option 1:We would cancel this order due to its bad quality. I am unable to proceed forward with the risk involved with having this product arrive in an unknown condition & the overall financial impact this would cause to our company with ABC company.

Option 2:We would continue forward shipping this product to ABC company while holding onto payment to XXX(我公司) until the product's arrival & overall sale to customers with a successful outcome. Provided all quality issues are addressed during production, this solution would best suit XXX's situation while simultaneously addressing the reservations that I harbor regarding this product.

第一点,客户以担心货号质量为由,提出了取消订单。这分明是最糟的结果,因为这批货都印有客户的LOGO,且包装也是按客户的设计印制,再转手卖给其它客户,几乎不可能。

第二点,客户以担心质量问题为借口,同意先出货,但必须保证销售中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后,再安排货款予我司。

无奈之下,笔者只好假装同意,答应客户出完货后,立即将提单直接邮寄到美国,等客户全数售完后,再汇款给我司,一切正本单据不再交单到银行。

1月14日,国内货代接到客户确认后,立即安排装柜上船,刚好赶上了最迟装船期。拿到提单后,笔者迅速准备好完整的单据,直接交到了银行,对客户催促邮寄正本提单不予理会20天后,笔者顺利拿到了全额货款。回想此次操作,可谓是险象环生。在操作的过程中,也确实存在“欺骗”行为:先假装同意客户的要求,可以先让客户提货销售,后再回收货款。

然而,如果不这样操作,那么受“欺骗”的可能就是我们:倘若销售完成后,客户还是以质量为借口,迟迟不付款,这样我们就白白损失了货物;另外,箭在弦上,不得不发。此时如果不答应客户的条件,这批货又都有客户的Logo,恐很难再另寻其它的采购商。

所以,笔者抓住了以下两点,才得以保证货款回收:

1、信用证的付款特点:此信用证是即期不可撤消的信用证,银行是付款的保证,它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收到完整清洁的单据后,需履行付款的责任,即信用证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商人间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2、笔者对所提供的货物质量有足够的信心:确实是按客户要求保质保量提供了货物,且能够让客户进行销售,而非弄虚作假;

当然此举完全是无奈之举,但并非最完美的办法。笔者希望通过“现身说法”,从而抛砖引玉。

解决方案:防范是关键

对于FOB条款下的信用证付款,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点来防范:

一、信用证的付款条件必须是即期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对于可信度较低,或是风险较高的订单,可以采取产前30%定金,70%尾款的付款方式为即期不可撤消信用证,或者是对信用证购买保险,确保收款安全;

二、认真做好审单工作。在信用证开证前,认真审核软条款。在制作单据时必须严格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原则,以避免交单承兑困难。作为受益人要加强催证、审证、改证工作,认真审核信用证,仔细研究信用证条款可否接受,并向客户提出改证要求。在制单过程中,要预防以软条款产生的不符点,影响安全收汇。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②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的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③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④信用证暂不生效: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

这些软条款,有些是进口商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有些则是恶意欺诈的前奏曲,但无论其初衷如何,这些限制性条款都有可能对受益人的安全收汇构成极大威胁。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其支付完全操纵在进口商手中,从而可能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三、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外贸企业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地客观分析客户资信情况。在交易前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注册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电话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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