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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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检验管理制度

微生物检验管理制度

微生物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微生物检验管理,提高微生物检验工作质量,保障微生物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检验人员和被检测对象的健康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微生物检验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微生物检验应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检验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微生物检验的组织管理、人员管理、设备管理、质量保障、安全保障等方面。

第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微生物检验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检验室,保证检验过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七条检验单位应当设立微生物检验管理部门,负责微生物检验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微生物检验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职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九条检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微生物检验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检验过程的顺畅和规范。

第十条检验单位应当定期对微生物检验工作进行内部审核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从事微生物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相关工作经验,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检验单位应当为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检验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微生物检验操作规程,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检验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自身健康状态符合微生物检验工作的要求。

第十五条检验单位应当对检验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设备管理第十六条检验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微生物检验设备和仪器,确保检验过程的准确和可靠。

第十七条检验单位应当对检验设备和仪器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检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设备管理程序,确保设备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对于失效的设备和仪器,检验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检验过程的正常进行。

检验科微生物菌种管理制度

检验科微生物菌种管理制度

检验科微生物菌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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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微生物菌种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微生物菌种日常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及检验结果可溯源性。

二、范围
细菌室保存的标准微生物菌种及来自临床标本的菌株。

三、职责
细菌室检验人员正确保管、使用菌株,并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四、程序
(一)、设立《菌种管理登记表》,其内容包括:名称、
来源、存入/取出数量、使用日期、保管人等。

(二)、根据菌种特性选择适宜的保存方式。

存放要用小剂量密封瓶,做好标记后放入-80℃冰箱内,并采用双人双锁管理。

(三)、根据菌种情况,定期检测菌种品质,发现菌种变异或退化时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

(四)、菌种发放需要双保管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每次使用标准菌株都应做好使用记录,包括标注菌株的名称、编号、使用时间等。

剩余最小库存量时必须进行繁殖。

(五)、购买的标准品菌种初次复苏使用时,应批量保存在菌种管中, -20℃以下保存。

(六)、新的标注菌株复苏后,传代最多不超过 3 次,如超过 3 次将不再作为标准菌株使用。

(七)、标注菌株保存管一经解冻使用后,不得再次使用。

(八)、菌种必须装在密封的专用容器内高压灭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五、菌种管理人员:崔爱丽王晴晴
胡桥乡卫生院
2021年3月11日。

微生物管理制度模板

微生物管理制度模板

微生物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为了确保实验室微生物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防止微生物污染和交叉感染,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微生物检测的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

三、微生物实验室安全规范1.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熟悉微生物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

2. 实验室内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3. 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锅、个人防护装备等。

四、微生物样本管理1. 微生物样本的采集、运输和存储应遵循严格的操作规程,确保样本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样本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晰,避免混淆。

3. 对于有毒有害的微生物样本,应有专门的存储设施和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

五、实验操作规程1. 实验前应检查实验器材是否完好,确保实验环境符合要求。

2. 实验操作应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程序(SOP)进行。

3.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妥善处理,避免污染。

六、个人防护1.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应穿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实验服、手套、口罩等。

2. 在处理病原微生物时,应使用生物安全柜,并遵守相应的生物安全等级要求。

七、意外事故处理1. 实验室应制定微生物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2. 发生微生物污染或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八、记录与报告1. 实验过程中应详细记录实验操作、样本信息、实验结果等。

2. 对于重要的实验结果或发现,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记录。

九、培训与考核1. 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微生物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2. 对于新进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进行微生物实验。

十、监督检查1.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内部自检,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改进。

十一、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负责人负责解释。

2.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1]》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环境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颁布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和环境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主要由环境保护、病原微生物以及实验室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有关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管理技术规范,提出审议建议;审查有关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审查建议。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并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承担三级、四级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甲级评价资质和相应的评价范围。

第八条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的要求,安装或者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实验室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微生物菌种管理制度

微生物菌种管理制度

微生物菌种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微生物菌种是微生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医药、农业、环保等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为了保护和有效利用微生物菌种资源,加强微生物菌种管理,制定微生物菌种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管理目标1. 确保微生物菌种资源的安全性和稳定性;2. 促进微生物菌种资源的共享和交流;3. 促进微生物菌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三、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或者向外传递使用微生物菌种资源的管理工作。

四、管理责任1. 单位领导对微生物菌种资源的安全性、稳定性、共享和交流负责;2. 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内微生物菌种资源的管理负责;3. 个人对自己使用的微生物菌种资源的安全和合规使用负责。

五、管理要求1. 微生物菌种资源的采集、保存、传递和使用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2. 微生物菌种资源的采集应当遵守道德原则,进行规范采集并保护生物多样性;3. 微生物菌种资源的保存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存措施,确保资源的存活和稳定性;4. 微生物菌种资源的传递应当进行清晰的记录和标识,并确保传递方和接收方均得到充分的授权;5. 微生物菌种资源的使用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管理流程1. 微生物菌种资源的采集:(1)明确采集目的和方法;(2)采集样品应当进行标识和记录,并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3)进行必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确保合规采集。

2. 微生物菌种资源的保存:(1)建立适当的保存设施和条件;(2)进行资源的鉴定和鉴定信息的记录;(3)定期检查保存设施和资源的存活情况。

3. 微生物菌种资源的传递:(1)明确传递目的和双方的权责;(2)进行传递协议的签署,并记录传递信息;(3)确保传递过程中资源的安全和稳定传递。

4. 微生物菌种资源的使用:(1)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措施的制定;(2)记录使用的详细信息,并进行使用结果的评估;(3)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合规使用。

七、管理评估1. 建立微生物菌种资源的管理档案,纪录资源的采集、保存、传递和使用情况;2. 定期进行资源的存活和稳定性检查;3. 针对资源的使用效果和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微生物管理办法(专利法)

微生物管理办法(专利法)

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方法〔1985年3月12日中国专利局公告第八号〕第一条中国专利局委托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以下简称保藏中心〕担负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的保藏工作。

第二条保藏中心担负保藏除动物病原以外的各种细菌、放线菌、酵母菌、丝状真菌、存在于上述宿主细胞内的质粒、以及单细胞藻株。

第三条请求保藏人在将微生物送交保藏中心时应提交两管该微生物的培养物,并附具请求书写明以下事项:1、请求保藏的微生物是用于专利程序;2、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地址;3、详细表达微生物的培养、保藏和进行存活性检验所需的条件,保藏数种微生物的混合培养物时,应说明其组分以及至少一种能检查各个组分存在的方法;4、请求人给予保藏微生物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或者鉴别符号;5、对危及健康或者环境的微生物特性的说明或者请求人不知有无此种特性的说明。

请求人如果是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应当通过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上述手续。

第四条保藏管理中心一般采用冻干或者液氮的方法保藏,对请求保藏的微生物的生物特性不负复核的责任。

如果请求人要求采用特殊的保藏方法,或者要求对该微生物的生物特性和分类命名进行复核检验,那么应当在提交保藏微生物培养物时与保藏中心另行签订合同。

第五条保藏中心在收到保藏请求和微生物培养物时,应当给请求人书面证明,其内容包括:1、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2、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地址;3、收到微生物培养物的日期;4、保藏中心给予该带保藏微生物的保藏号;5、保藏中心盖章或者负责人签字。

第六条除按照本方法规定提供有关保藏微生物的情报和样品以外,在保藏期间,保藏中心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提供该微生物的情报和样品。

第七条保藏中心负责保藏的期限,自收到微生物之日起至少为三十年,期满前收到提交微生物样品的请求以后,至少应再保藏五年。

第八条保藏中心应当自收到微生物培养物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请求保藏微生物进行存活性试验。

微生物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微生物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微生物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提高实验室安全性和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微生物实验研究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应遵循“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科学研究、诚信守法”的原则。

第四条微生物实验室内禁止随意存放危险化学品和生物样品,严禁私自带入食品和饮料。

第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遵守实验室操作规程,严禁擅自修改实验计划和程序。

第七条实验室主任负责全面管理实验室工作,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行。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第八条实验室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实验服和防护眼镜,避免直接接触危险物质。

第十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实验。

第十一条实验室内禁止吸烟、喧哗和违规使用手机。

第十二条实验室开展高风险实验时,必须有专人监督和备案,确保安全无事故。

第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处理,避免事故扩大。

第十四条实验室安全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实验室主任负责安全档案保存和备份。

第十五条实验室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上报,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实验室设备管理第十六条实验室设备必须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实验室设备使用前必须检查并确认安全,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实验室设备故障时应及时联系维修人员处理,严禁私自修理。

第十九条实验室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实验室设备的购置和更新需经过实验室主任审批。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设备的使用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定期进行数据备份。

第四章实验室样品管理第二十二条实验室样品必须按照标准操作程序收集、储存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样品必须正确标记,保持干燥和密封,避免交叉污染。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样品的使用需经过正式申请和审批,避免滥用或浪费。

微生物 管理制度

微生物 管理制度

微生物管理制度一、微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意义微生物是地球上最古老的生物之一,它们在地球上存在了几十亿年,是地球上所有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微生物具有极其广泛的生态功能和应用价值,直接或间接参与了地球上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生态平衡,对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有着重要影响。

同时,微生物还是许多生物的食物来源,促进了生物的生长与发育。

因此,保护和合理利用微生物资源对维护地球生态环境的稳定与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微生物资源的管理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微生物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公平合理的资源采集、保存、利用和获得准入机制,确保所有参与者能享有相同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科学、合理、透明原则微生物资源的管理应该以科学为依据,合理确定资源的采集、保存和利用标准,采取透明的管理手段,确保管理决策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3.综合、协调、整合原则微生物资源管理应综合考虑资源的多样性、丰富性和复杂性,协调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整合各方力量,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4.普及、推广、应用原则微生物资源的管理应当促进资源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和应用资源的相关技术成果,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三、微生物资源的管理内容1.资源的登记和管理建立微生物资源的登记和管理制度,明确资源的来源、鉴定情况、保存条件等信息,实现资源的全面有效管理。

2.资源的采集和保存设立专门的资源采集和保存机构,统一规划和管理资源的采集和保存工作,确保资源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3.资源的鉴定和分类建立资源的鉴定和分类机构,制定统一的鉴定和分类标准,加强对资源的分类和鉴定工作,确保资源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4.资源利用和管理制定资源利用和管理方案,明确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管理措施,加强对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监督,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5.资源的知识产权管理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护资源的知识产权,促进资源的合法合理利用,维护资源的创新和发展。

微生物菌种管理制度范文

微生物菌种管理制度范文

微生物菌种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实验室中的微生物菌种,保障实验室的环境安全和实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适用范围为所有需要使用和管理微生物菌种的实验室。

二、微生物菌种登记管理2.实验室应建立微生物菌种存储库,对所有菌种进行分类存储,并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标识和编号,确保菌种的唯一性。

3.所有新收集或购买的微生物菌种,应经过验证鉴定后方可使用,并及时更新菌种登记管理表中的相关信息。

三、微生物菌种保存与存储1.微生物菌种保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应按照菌种的特性和要求选择适当的保存方式,包括冷冻保存、冷库保存、干燥保存等。

2.存储条件应符合菌种的生长和繁殖要求,需提供相应的试剂和设备,如培养基、培养瓶、培养箱等。

3.实验室应定期检查存储设备的运行状况,并及时进行修理和维护,确保保存条件的稳定和安全。

四、微生物菌种使用与管理1.使用微生物菌种前,实验人员应了解菌种的危害性和处理要求,并采取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如佩戴手套、口罩等。

2.为了避免交叉感染和菌种污染,实验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操作指南进行操作,并及时清理和消毒实验工作台、设备和器材。

3.微生物菌种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实验计划和操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更改和调整,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微生物菌种的处置与报废1.实验室应建立菌种的报废制度,菌种报废前应进行灭活处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要求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和排放。

2.菌种报废前,应填写相关报废手续,包括菌种名称、编号、报废原因等,并进行合适的记录和保存。

3.对于潜在的危险性菌种和基因工程菌种的处置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安全无害。

六、微生物菌种安全管理1.实验室应建立微生物菌种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微生物菌种事故进行预防和应对。

2.实验人员应定期接受微生物菌种安全培训,增强对于微生物菌种的安全意识和知识。

3.对于危险性菌种的操作和实验,应设立专门的实验区域或条件,确保实验人员的安全和环境的安全。

微生物菌种、毒株管理制度

微生物菌种、毒株管理制度

微生物菌种、毒株管理制度
(一)菌种、毒株保管应由专人负责,保存于冰箱中,房门专人加锁,确保菌种、毒株安全。

(二)保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严格交接手续。

(三)菌种、毒株应有严格的登记,包括形态、分离日期、签发者、主要鉴定性能(包括形态、染色、抗原结构、动物致病力等),并注明使用、转移、销毁情况及原因。

(四)各菌种应按规定时间接种,一般在接种三次后作一次全面的鉴定,注意菌种有无污染及变异,如发现变异时,应及时更换。

(五)菌种、毒株保存范围及向外单位转移,应按国家卫生部规定执行。

(六)所有存在的菌种、毒株应具备清单。

(七)使用菌种、毒株工作时,如发生严重污染环境或实验室人身感染事件时,应及时处理,同时向感染性疾病控制科报告,感染性疾病控制科在接到报告并调查后,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医院实验室微生物菌种管理制度

医院实验室微生物菌种管理制度

医院实验室微生物菌种管理制度
一、范围检验用菌种的管理。

二、责任
实验室卫生学检验员:负责编制菌种计划和保管菌种。

实验室主管:对菌种的保管进行监督。

三、内容
(一)菌种的申购
1.实验室卫生学检验员按药品微生物检验操作规程检测,需要购买菌种,首先提出购买菌种的申请,并写明购买菌种名称、标准编号、数量,注明要求购回时间,并交实验室主管。

2.申请批准后,按《物资采购管理程序》规定进行购买,物控部按要求到当地药检所购买。

(二)菌种的接收及使用
1.物控部按时购买回菌种后,立即交送实验室,由卫生学检验员验收。

2.卫生学检验员应详细核对购买回菌种与申购单名称标准编号及数量的一致性后,方可签字接收。

3.发放填写《菌种、菌液发放记录》。

4.检验员按标准操作规程,对采购回菌种正确使用。

5.卫生学检验员对未使用完的菌种进行保藏处理,可在原包装封口外,加封灭菌布,存入4~6℃专用冰箱中贮存,并每月定期对菌
种传代纯化,检查菌种的存活率,种株纯度及其有关特性,并作好《菌种传代纯化记录》。

一般情况传三代。

(三)菌种的销毁
1.贮存菌种经传代纯化,若发现菌种生物学特性发生衰退、变种或死亡,依据菌种生物活性对其进行灭活销毁。

并重新提出购买菌种申请。

2.操作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偏差或差错,造成菌种污染,立即进行灭活销毁。

3.销毁填写《菌种、菌液销毁记录》,并有人监销。

4.卫生学检验员负责填写《菌种、菌液使用记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订)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订)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3.19【实施日期】2018.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

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微生物实验室安全是实验室管理的重中之重,不仅关系到实验室人员的生命安全,还关系到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实验室的声誉。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将从实验室进出管理、实验操作管理、实验室设备管理、废弃物处理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几方面,详细介绍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进出管理1. 实验室人员管理(1)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用品,包括实验服、帽子、口罩、手套等,并且严禁随意离开实验室。

(2)实验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才能进入实验室进行操作。

(3)实验室人员之间必须相互配合,不得私自更换实验器材或实验样品。

2. 实验室设备管理(1)实验室的门禁系统必须保持正常运行,每一个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需要进行刷卡认证,并要保证卡片的使用合法性。

(2)实验室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必要时需要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

二、实验操作管理1. 实验操作规程(1)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操作,切勿违反操作步骤或者将个人行为带入实验中。

(2)实验室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严禁进行超出实验室安全范围的操作,如直接接触有毒物质或高压气体等。

2. 实验物品管理(1)实验室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存放实验物品,避免物品的交叉污染。

(2)实验室人员在使用完实验物品后,必须及时归还或者妥善处置,如废弃实验物品需要进行分类存储。

三、实验室设备管理1. 设备维护保养(1)实验室设备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2)设备的维护保养必须由专人负责,并及时记录维护保养的情况。

2. 设备检测与校准(1)实验室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测与校准,以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设备检测与校准必须由具备专业知识和资质的人员进行。

四、废弃物处理管理1. 废弃物分类(1)实验室废弃物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分类存储,分为有害废弃物、可回收物品和普通垃圾等进行处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XX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管理 (3)第三章备案管理 (4)第四章日常管理 (6)第五章监督管理 (7)第六章附则 (7)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科学规范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依据原卫健委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医疗卫生、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及其他机构设立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其生物安全防护标准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和《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进行分级和建设。

本办法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卫生、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及其他相关机构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XX省卫生健康委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全省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定、决策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重大事项;督促、检查、指导、指挥全省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

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疾控中心,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助做好全省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调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做好各类技术方案、应急预案、工作方案的起草编写,组织专家开展研究论证;做好全省实验室生物安全人员岗位培训;完成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建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省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承担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室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并对全省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微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微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微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微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流程,以确保微生物研究和实验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微生物实验室必须遵守本制度,并通过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减少潜在的生物危害和健康风险。

原则1. 风险评估:在进行任何微生物实验之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记录评估结果。

评估应包括对潜在生物危害的识别和评估,以及采取适当的措施减轻风险。

2. 许可证要求:为了确保微生物实验室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许可证应涵盖实验室所需要的微生物类别和实验级别,并定期进行更新。

3. 设备和设施:微生物实验室必须配备适当的设备和设施,以确保实验的安全和准确性。

实验室应提供紫外线消毒装置、生物安全柜、紧急洗眼器等必要的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4. 人员培训: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了解微生物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

培训内容应包括微生物处理、废弃物处理、个人防护装备使用等。

5. 废弃物管理:实验室应制定废弃物管理计划,并确保废弃物的正确处置。

严禁将未经处理的微生物废弃物直接排放或随意丢弃。

流程1. 申请许可证:实验室负责人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获得微生物实验室的合法许可证。

申请材料应包括实验目的、微生物类别和实验级别、实验室设备情况等。

2. 风险评估:在进行微生物实验之前,实验负责人需进行风险评估,并编制相应的实验安全计划。

评估和计划应包括潜在的生物危害和安全措施。

3. 实验操作:在进行实验操作时,实验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实验服、手套和口罩。

实验过程中应遵守操作规程,严禁食品和饮水,并注意个人卫生。

4. 废弃物处理:实验结束后,废弃物应按照相应的处理程序进行分离、消毒和处置。

实验室应建立专门的废弃物管理区域,并定期清理和消毒。

5. 定期检查:实验室负责人应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和操作符合安全规范。

检查结果应记录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以上是微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流程。

通过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我们能够确保微生物实验的安全性,保护实验人员和环境的健康。

医学检验部微生物菌种使用管理制度

医学检验部微生物菌种使用管理制度

医学检验部微生物菌种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学检验部微生物菌种的使用管理,确保菌种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利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学检验部微生物实验室菌种的使用、保管、传代、分发和废弃等环节。

第三条医学检验部微生物菌种使用管理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和保密性原则。

第二章菌种保管第四条医学检验部应设立专门的微生物菌种保管室,实行菌种专人专库(柜)保管。

菌种库(柜)应具备良好的温湿度控制设施,确保菌种保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五条菌种保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菌种保管工作。

第六条菌种保管人员应定期对菌种进行检查、分离、纯化,以防菌种变异和衰退。

检查项目包括菌落形态、色泽、质地等。

第七条菌种保管人员应做好菌种的记录工作,记录内容包括菌种名称、编号、来源、保存日期、传代次数、使用日期等。

第八条菌种保管人员应在菌种使用前,对菌种进行复苏和传代。

复苏和传代操作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菌种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菌种使用第九条菌种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菌种。

第十条菌种使用人员应按照实验室检测项目需求,合理选择和使用菌种。

不得擅自更换或使用未经批准的菌种。

第十一条菌种使用人员应在菌种使用过程中,做好菌种的标记、记录和使用跟踪,确保菌种的使用安全和质量。

第十二条菌种使用人员应在菌种使用完毕后,及时将剩余菌种交回菌种保管人员,并做好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四章菌种传代第十三条菌种传代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确保菌种的活性、毒力和生物学特性。

第十四条菌种传代操作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防止菌种污染和变异。

第十五条菌种传代过程中产生的废弃菌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第五章菌种分发第十六条菌种分发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菌种质量和安全。

微生物菌种管理制度范文

微生物菌种管理制度范文

微生物菌种管理制度范文微生物菌种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规范和加强微生物菌种的管理,保障实验室实验的安全性、科学性和法律合规性,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拥有和管理微生物菌种的实验室,并由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实施和监督。

3. 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要求是本制度的基础,同时需要结合实验室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补充和细化。

二、微生物菌种的管理与登记1. 实验室应建立微生物菌种的统一管理制度,包括菌种的购买、接收、移交、使用和处置等环节。

2. 实验室应建立微生物菌种的登记制度,对每个菌种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菌种名称、代号、来源、存储条件、存储位置、购买日期、购买地点等信息。

3. 实验室应对所有微生物菌种进行分类和编号,以便进行统一管理和追溯。

三、微生物菌种的储存与维护1. 实验室应建立菌种库房,并安排专人负责菌种的储存和维护工作。

菌种库房应符合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要求,设有合适的温度、湿度和通风等设施。

2. 实验室应制定菌种储存的标准操作程序,包括储存容器的选择和消毒、菌种的传代和冻存等。

对于易失活和敏感的菌种,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3. 实验室应定期检查菌种库房和冷冻保存设备的运行状态,并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四、微生物菌种的使用与消耗1. 实验室应建立微生物菌种使用申请制度,明确菌种的使用目的、时间、地点和安全措施等。

申请人在使用菌种前必须具备相应的培养技能和实验经验,并进行培训和考核。

2. 实验室应建立菌种使用的跟踪和监督机制,对使用菌种的实验过程进行记录和评估。

禁止私自使用未经批准的菌种,并严禁菌种的滥用和浪费。

3. 实验室应及时记录和更新使用过的菌种信息,包括使用日期、用途、使用人员等。

定期进行菌种的清理和消耗,确保不会出现过期或长时间未使用的情况。

五、微生物菌种的移交与交流1. 实验室之间或与其他单位之间进行菌种的移交和交流,必须经过双方同意并按照相关协议进行。

移交和交流的菌种应经过验收和记录,包括菌种的数量、品质和相关协议的签署等。

微生物菌种、毒株管理规定与流程

微生物菌种、毒株管理规定与流程

微生物菌种、毒株管理规定与流程一、目的:对本实验室菌种、毒种的申购、保存、保管、领用、处理等各个环节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疾病预防与控制检验业务及科研教学工作.二、适用范围及菌种、毒种专职管理人员。

适用于本科微生物实验室菌种、毒株的管理;菌种、毒种专职管理人员。

三、职责①微生物实验室负责菌、毒种的出入库保管、保存及处理等日常管理。

②科室指定2名菌种、毒种库管理人员承担菌、毒种日常管理.③科室负责人负责一、二类菌、毒种的出入库和向上级索取及对下级发送的审核。

④技术管理层批准本实验室一、二类菌、毒种的出入库和向上级索取及对下级发送的审批。

四、工作程序(一)报送及入库①当微生物实验室检出菌、毒株应及时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②新发现的菌、毒种,要做好原始记录,逐级报送进行复核确认,报送时须梁艳霞【】人参加。

③一、二类菌、毒种入库前,科室审核,技术管理层批准后入库④个人不得擅自保留菌、毒种,必须由科室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入库管理⑤菌、毒种入库时, 2名菌、毒种保管人员须认真做好菌毒种的编号、登记工作。

(二)日常管理①保管人员由梁艳霞【】检验人员组成。

②菌、毒种入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验收,统一编号,填写《菌、毒种登记表》③严禁随意将菌、毒种置于非菌、毒种专用保存场所,应做到三专(专室、专柜、专锁).④菌、毒种库由2名保管人员双锁管理,铁门与锁必须牢固有效,发现损坏须及时报修.未经各科室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将钥匙委托他人代管。

⑤菌、毒种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库内温度、湿度、通风及冰箱、冰柜等菌、毒种保藏设备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⑥菌、毒种保管人员根据菌、毒种的保存期限,及时通知分管病种的检验人员进行传代,定期鉴定,并详细记录在《菌、毒种登记表》⑦菌、毒种保管人员发现菌、毒种发生变异和死亡,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填写《菌、毒种登记表》。

科室须将变异及死亡的一、二类菌、毒种通报技术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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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1985年3月12日中国专利局公告第八号)第一条中国专利局委托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以下简称保藏中心)担负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的保藏工作。

第二条保藏中心担负保藏除动物病原以外的各种细菌、放线菌、酵母菌、丝状真菌、存在于上述宿主细胞内的质粒、以及单细胞藻株。

第三条请求保藏人在将微生物送交保藏中心时应提交两管该微生物的培养物,并附具请求书写明下列事项:1、请求保藏的微生物是用于专利程序;2、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地址;3、详细叙述微生物的培养、保藏和进行存活性检验所需的条件,保藏数种微生物的混合培养物时,应说明其组分以及至少一种能检查各个组分存在的方法;4、请求人给予保藏微生物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或者鉴别符号;5、对危及健康或者环境的微生物特性的说明或者请求人不知有无此种特性的说明。

请求人如果是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应当通过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上述手续。

第四条保藏管理中心一般采用冻干或者液氮的方法保藏,对请求保藏的微生物的生物特性不负复核的责任。

如果请求人要求采用特殊的保藏方法,或者要求对该微生物的生物特性和分类命名进行复核检验,则应当在提交保藏微生物培养物时与保藏中心另行签订合同。

第五条保藏中心在收到保藏请求和微生物培养物时,应当给请求人书面证明,其内容包括:1、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2、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地址;3、收到微生物培养物的日期;4、保藏中心给予该带保藏微生物的保藏号;5、保藏中心盖章或者负责人签字。

第六条除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保藏微生物的情报和样品以外,在保藏期间,保藏中心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提供该微生物的情报和样品。

第七条保藏中心负责保藏的期限,自收到微生物之日起至少为三十年,期满前收到提交微生物样品的请求以后,至少应再保藏五年。

第八条保藏中心应当自收到微生物培养物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请求保藏微生物进行存活性试验。

上述试验结果除应当在保藏单位登记外,还应当通知请求人和专利局。

第九条保藏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请求人说明的保藏办法进行保藏。

在此种情况下,保藏的微生物如果仍有死亡、污染、失灭或者变异的,保藏中心不负责任。

如果由于工作失误造成上述后果之一的,保藏中心应当赔偿请求人的损失。

第十条如有前条情况之一的,保藏中心应当通知请求人重新提交微生物培养物,并予以继续保藏。

第十一条在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之前或者在授予专利权之前,保藏中心只向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保藏的微生物样品;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之后,或者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经微生物保藏请求人同意,保藏中心应当向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该微生物样品。

第十二条保藏中心提供保藏的微生物样品,应当在登记簿上登记下列内容,并且通知专利局。

1、提供微生物样品的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地址;2、提供微生物样品请求人保证不向任何第三者转移微生物的声明;3、对所提供的微生物的保藏号及其简要说明;4、提供微生物样品的日期。

第十三条请求保藏微生物或者请求提供微生物样品,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费:1、保藏费(30年)1500元;2、存活性报告(每株)120元;3、提供样品(每株)100元;4、其他情况缴费标准由当事人商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专利局与保藏中心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1985年3月12日中国专利局公告第八号)第一条中国专利局委托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以下简称保藏中心)担负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的保藏工作。

第二条保藏中心担负保藏各种细菌、放线菌、酵母菌、丝状真菌、高等真菌、细胞系、病毒、存在于宿主细胞内的质粒、以及单细胞藻株。

第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国外向保藏中心提交病原微生物培养物的,在提交培养物前,应当取得我国农牧渔业部的许可。

第四条请求保藏人在将微生物送交保藏中心时应当提交两份该微生物的培养物,并附具请求书写明下列事项:1.请求保藏的微生物是用于专利程序;2.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3.详细叙述微生物的培养、保藏和进行存活性检验所需的条件,以及保藏周期;保藏数种微生物的混合培养物时,应当说明其组分以及至少一种能检查各个组分存在的方法;4.请求人给予保藏微生物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或者鉴别符号;5.对危及健康或者环境的微生物特性的说明或者请求人不知有无此种特性的说明。

请求人如果是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应当通过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手续。

第五条保藏中心一般采用冻干或者液氮的方法保藏。

对请求保藏的微生物的生物特性不负复核的责任。

如果请求人要求采用特殊的保藏方法,或者要求对该微生物的生物特性和分类命名进行复核检验,则应当在提交保藏微生物培养物时与保藏中心另行签订合同。

第六条对于请求保藏需要特殊培养条件的细胞系或者病毒,根据保藏中心的要求,请求人应当提供所需的培养基和药品。

第七条保藏中心在收到保藏请求和微生物培养物时,应当给请求人书面证明,其内容包括:1.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2.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3.收到微生物培养物的日期;4.保藏中心给予该项保藏微生物的保藏号;5.保藏中心盖章或者负责人签字。

第八条除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保藏微生物的情报和样品以外,在保藏期间,保藏中心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提供该微生物的情报和样品。

第九条保藏中心负责保藏的期限,自收到微生物培养物之日起至少为三十年,期满前收到提交微生物样品的请求以后,至少应再保藏五年。

第十条保藏中心应当自收到微生物培养物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请求保藏的微生物进行存活性试验。

上述试验结果除应当在保藏单位登记外,还应当通知请求人和专利局。

第十一条保藏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请求人说明的保藏办法进行保藏。

在此种情况下,保藏的微生物如果仍有死亡、污染、失灭或者变异的,保藏中心不负责任。

如果由于工作失误造成上述后果之一的,保藏中心应当赔偿请求人的损失。

第十二条如有前条情况之一的,保藏中心应当通知请求人重新提交微生物培养物,并予以继续保藏。

第十三条在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之前或者在授予专利权之前,保藏中心只向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保藏的微生物样品;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之后,或者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经微生物保藏请求人同意,保藏中心应当向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该微生物样品。

第十四条保藏中心提供保藏的微生物样品,应当在登记簿上登记下列内容,并且通知专利局:1.提供微生物样品的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2.提供微生物样品请求人保证不向任何第三者转移微生物的声明;3.对所提供的微生物的保藏号及其简要说明;4.提供微生物样品的日期。

第十五条保藏中心可以承担在审查、异议和无效程序中有争议的微生物培养物生物特性的鉴定工作,并提交鉴定书。

具体事宜由请求鉴定的一方与保藏中心签定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请求保藏微生物或者请求提供微生物样品,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费:1.保藏费(30年)(1)微生物(注)1500元(2)细胞系,动、植物病毒2000元2.存活性报告(每株)(1)微生物(注)120元(2)细胞系,动、植物病毒200元3.提供样品(每株)(1)微生物(注)100元(2)细胞系,动、植物病毒150元4.其他情况缴费标准由当事人商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专利局与保藏中心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

注:细菌、放线菌、酵母菌、丝状真菌、高等真菌、噬菌体、宿主细胞内的质粒,以及单细胞藻株。

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1985年9月19日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布)一、外国申请人向我国提出涉及微生物的专利申请,将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交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保藏单位保藏的,应事先由其委托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向卫生部或农牧渔业部办理入境许可审批手续。

与人、环境卫生有关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由卫生部审批;与动物、植物有关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由农牧渔业部审批;与人畜共患性疾病有关的,应由卫生部和农牧渔业部协商后联合审批。

审批单位一般应在收到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申请后一周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审批单位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条例进行审批。

对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进口时,要求包装绝对安全,不得造成污染。

三、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在办理入境许可审批手续时,应向审批单位提交申请入境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用途,对人和动植物有否危害等简要资料。

四、经审批单位同意,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方可通知外国专利申请人将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寄入我国或携带入境。

进口时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应将外国委托人的有关证明及审批单位的许可单向进口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接受报检后,应及时查验,放行。

若发现进口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与证件不符,或包装不符合要求,即予以退回或没收销毁。

五、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保藏单位应对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妥善保藏,确保安全,严防扩散。

六、任何人要求获取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样品供国内使用的,除按中国专利局《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办理外,均应经卫生部或农牧渔业部批准。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4月28日于布达佩斯签订 1980年9月26日修正)绪则第一条本联盟的建立参加本条约的国家(以下称为"缔约国")组成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联盟。

第二条定义在本条约和施行细则中:(i)"专利",应解释为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ii)"微生物保存",按照使用该用语的上下文,指按照本条约以及施行细则发生的下列行为:向接收与受理微生物的国际保存单位送交微生物或由国际保存单位贮存此种微生物,或兼有上述送交与贮存两种行为:(iii)"专利程序",指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有关的任何行政的或司法的程序;(iv)"用于专程序的公布",指专利申请文件或专利说明书的官方公布或官方公开供公众查阅;(v)"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指按照第九条第(1)款递交了声明的组织;(vi)"工业产权局",指缔约国的或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的主管授予专利的机构;(vii)"保存机构",指接收、受理和贮存微生物并提供其样品的机构;(viii)"国际保存单位",指取得第七条所规定的国际保存单位资格的保存机构;(ix)"交存人",指向接收与受理微生物国际保存单位送交微生物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及该自然人或法人的任何合法继承人;(x)"本联盟",指第一条所述的联盟;(xi)"大会",指第十条所述的大会;(xii)"本组织",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xiii)"国际局",指上述组织的国际局,在保护工业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存在期间亦指该联合国际局;(xiv)"总干事",指本组织的总干事;(xv)"施行细则",指第十二条所述的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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