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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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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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第一篇: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大全司法考试国际法导论部分复习笔记本章重点是国际条约的效力、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国际法渊源和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的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可分为“契约型条约”和“适法型条约”。

(二)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

其构成要素有二:1、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2、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

(四)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1、司法判例2、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3、国际组织的决议(其作用和地位高于学者学说)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制性,国际法基本原则就是国际强行法,但国际强行法并不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体现在:1、对内的最高权2、对外独立权3、自保权(二)不干涉内政(本质上是否属于内政,内政包括外交,但不得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考试时看自己感觉该事项是否应受他国内政)原则(三)不使用威胁或武力(首先使用武力者涉嫌构成侵略,认定要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五)民族自决原则(在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六)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概述(一)一元论首先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又分为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二)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二者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二、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目前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宪法无规定)。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准则。

它规范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横向”的法律体系。

与国内法中存在明确的上下级关系不同,国际法中各个主权国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一个超越其他国家的“超级权威”。

其次,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也包括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个人。

再者,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国家之间的协议和习惯,而不是像国内法那样由一个中央立法机关制定。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例如,各种双边或多边的贸易协定、环境保护条约等。

国际习惯是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习惯,需要看它是否被广泛和一贯地遵循,并且被认为是法律所必需的。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同的原则,例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此外,国际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虽然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但在解释和适用国际法时可以作为辅助资料。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等基本权利。

独立权意味着国家能够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平等权则要求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自卫权是指当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可以采取必要的自卫措施来保卫自己的生存和安全。

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基于领土主权,对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行为进行管辖;保护性管辖权针对外国人在国外对本国国家或国民的重大犯罪行为;普遍性管辖权则适用于某些国际公认的严重罪行,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相应地,国家也承担着不侵犯他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义务。

《国际法》考点整理

《国际法》考点整理

《国际法》考点总结第一章导论国际法: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等。

(二)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三)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四)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

在国内,国家有强大的执法手段,如法院、警察、监狱、军队等,保证国内法的实施。

而国际法没有这样的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

国际法的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采取个别或集体的行动,包括要求违背国际义务、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承担国际责任,实行报复、进行自卫。

国际法的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1、享有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2、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3、是“实体”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已实际上控制一定的地域或根据地,有一定政治组织和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的代表,正在为摆脱殖民统治而斗争着的民族解放运动。

(三)国际组织。

(四)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问题。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一)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二)国际习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三)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特别是私法中所共有的原则。

(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的学说。

法院之裁判除对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不属于《国际法院规约》中的渊源:(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一般是建议性质,没有法律拘束力,不构成法律规范。

国际法讲义律责任

国际法讲义律责任

THANKS
即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 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international liability for injurious consequences arising out of acts not prohibited by international law)。
与国际不法行为的区别:
责任产生的依据不同; 损害责任一般不能免责; 只要对损害给予赔偿,其行为 就不受限制; 国际损害责任的主体更具有多 元性。
国家的国际罪行是否产生 国际刑事责任,国际社会是有 争议的。
对国家领导人或团体的刑事 责任的追究,属于何种性质? 纽伦堡、远东审判和沈阳审判; 对前南及前智利领导人的审 判…
2、国际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
依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 罪行法定原则; 对人不溯及既往原则; 个人刑事原则; 官方身份的无关性; 上级命令和法律规定不免除责任;
2、客观要件
有国际不法行为,即国际责任主 体所作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 可分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 罪行(international crime)。 关于国家的国际罪行问题。
(三)国际不法责任的免除
同意(consent); 对抗措(countermeasures);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force majeure and fortuitousevent); 危难和紧急情况(distress and the state of necessity);
(四)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形式
限制主权; 赔偿(reparation); 恢复原状(restitution in kind); 补偿(compensation); 道歉(satisfaction); 停止不法行为(cessation of wrongful conduct);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引言概述: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之间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法上,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有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与原则1.1 国家责任的概念: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违反国际法规定所产生的后果负有的法律责任。

国家行为可能包括国家间的冲突、侵略行为、违反国际人权法等。

1.2 国家责任的原则:国家责任的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禁止武力威胁或者使用原则、国家不干涉内政原则等。

这些原则确保了国家在国际法上的责任与义务。

二、国家责任的形式与途径2.1 赔偿责任:国家在违反国际法规定后,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可以是经济赔偿,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补偿,如道歉、修复等。

2.2 追究责任:国家在违反国际法规定后,可能需要接受国际法庭的审判或者仲裁机构的调查,以追究责任。

这些机构可以判决国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合作与解决争端:国家在违反国际法规定后,可以通过合作与解决争端的方式来履行国家责任。

这包括通过谈判、调解等方式解决争端,并采取措施以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国家责任的限制与辩护3.1 不可抗力:国家在违反国际法规定后,可以辩称其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外部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3.2 自卫权:国家在面临武力威胁或者使用时,可以辩称其行为是出于自卫目的。

根据国际法,国家有权采取必要的谨防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安全与利益。

3.3 合法措施:国家在违反国际法规定后,可以辩称其行为是出于合法措施所致。

合法措施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国际社会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

四、国家责任的发展与挑战4.1 国家责任的发展: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国家责任的范围和形式也在不断演变。

国家责任的发展包括对环境污染、人权侵犯等新问题的认识和应对。

4.2 国家责任的挑战:国家责任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包括国际法的不完善、国家行为的复杂性等。

国际法上的责任发展历程

国际法上的责任发展历程

五、跨国公司的国际责任
• (三)跨国公司的国际环境法律责任 • 1、跨国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是指跨国公司在其生 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应承 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 2、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 (1)跨国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普遍较低的环境要 求,将已淘汰的技术、设备、产品和废物等通过 投资到发展中国家; • (2)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张自然资源开 发范围,造成了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三、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2)国际法义务来源:习惯、条约或其他国际法渊 源。 《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第4条:“依国内法 属于合法的行为,对国际不法行为的成立不产生 影响。” 由此可见,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件只能以国际 法而非国内法为依据。即使某国的行为是根据其 国内法而采取的,只要该行为违反了该国对外所 承担的国际义务,仍然应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
五、跨国公司的国际责任
• 3、跨国公司承担国际环境责任的根据 • 一是跨国公司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前提 条件; • 二是跨国公司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应有 之义; • 三是跨国公司树立生态契约理念的必然要 求; • 四是跨国公司承担公平责任的重要保证。
五、跨国公司的国际责任
• 4、跨国公司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现状 • (1)国内法层面 • 跨国公司的东道国的国内法理应对跨国公 司享有属地管辖权,然而由于东道国片面 考虑经济利益,较少地从法律上考虑吸引 外资带来的环境问题,就为跨国公司逃避 国际环境法律责任提供了方便。
• 2、通知与磋商原则
• 3、评估有害影响原则
• 4、消除损害后果原则
五、跨国公司的国际责任
• (一)背景
• 随着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业务的不断深 入,其应当承担的国际责任问题越来越引 起学界的重视,跨国公司所应承担的国际 责任主要体现在国际人权责任和国际环境 责任这两个问题上,下面简单就这两个问 题作以探讨,以期有更多观点进行深入交 流。

国际责任知识点总结

国际责任知识点总结

国际责任知识点总结引言国际责任是指各个国家对国际社会、其他国家以及全球环境和资源的责任和义务。

随着全球化进程不断加深,国际责任的概念越来越重要,成为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

国际责任不仅仅意味着国家在国际事务中承担责任,也包括全球公民和国际组织在实现全球发展目标和促进全球和平与安全方面的责任。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国际责任的概念、内涵、实践以及未来发展进行探讨与总结。

一、国际责任的概念国际责任是指国家对全球发展、环境保护、人权保障等一系列国际事务负有的责任和义务。

国际责任的概念涵盖了多个方面,其中最为重要的包括:1. 国家责任:国家对国际社会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保护自身国民的权益、维护地区和全球的和平与安全、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等。

2. 全球公民责任:全球公民对全球公共事务负有的责任。

全球公民应当积极参与国际事务,促进跨国合作,推动国际社会解决全球性挑战。

3. 国际组织责任:国际组织作为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负有推动国际事务发展和维护国际秩序的责任。

二、国际责任的内涵国际责任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全球环境:国际责任要求各国保护全球环境,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等。

2. 促进全球和平与安全:国际责任要求各国努力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推动世界各国和睦相处、和平发展。

3. 推动全球经济发展:国际责任要求各国促进全球经济发展,促进全球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动全球经济繁荣。

4. 保障人权与社会公平:国际责任要求各国保护人权,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

5. 推动全球治理改革:国际责任要求各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推动国际组织和国际规则的改革与完善。

三、国际责任的实践国际责任的实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协议签订与履行:各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签订并履行全球性协议,推动跨国合作,例如《巴黎协定》、《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宣言》等。

2. 援助与援助:各国开展国际援助与合作,帮助发展中国家克服发展障碍,提高自身发展水平。

论国际法条件责任原则的最新发展

论国际法条件责任原则的最新发展
有 着深厚 的理论 基础 和理念 支撑 。军 事社会 区别 于
的行 为最终 只能追 究最 高统帅甚 至是 国家元 首 的责 任 , 显然并 不合 法 。所 以 , 国际法 理论上 就 出现 这 在 了“ 级 责 任 ”( uodnts epnily 的 概 下 Sbria ’R sos it) e bi 念, 专指 下级执 行上 级违 法命令所 应 当承担 的责任 。
后, 恐怖主义的 出现使 国际社会对于执行上级命令能否免责的问题再次进行 了思考。本文认为条件责任原 则 的存 在 , 一方 面是 考虑到 了军事社会 的特殊 性质 , 一方 面也顾 及到 了当代 对 于战 俘 、 通 民众的保护 , 普 并不
会 削减 国际法的基础 , 当代 国 际社会 应 当努 力达 成的 目标 。 是
正是 本文所 要一 一 回答 的 问题 。

中, 下级 服从 上级命 令 , 对 的 、 是绝 无条 件 的 , 不允许 下 级对上 级 的权 威有 任何 的质疑 和挑 战。这是 维护
军 队秩序 和社会 秩 序 的一 个基 本 条 件 , 是统 治 者 也 维 护和巩 固其统 治 的一 个不 可或缺 的方法 。从法 理
收 稿 日期 :0 0— 6— 0 21 0 3
其他社会组织的最大不同在于其任务和目的的特定
性 。 平 民社 会 不 同 , 与 军事 社 会 的存 在 目的在 于 通
作者简介 : 朱江明( 99一) 男, 17 , 北京人 , 中国人 民大学博士研பைடு நூலகம்生。

3 — 4
2 1 第 4期 00年 过实施 作 战行为 , 取得 战争 的胜利 , 并最 终 服务 于国 家 的政 治利 益 。而战争 胜利 与否 的关键 则在 于指 挥 官决 策 的正确与 否 以及 这种 决策 能否顺 利地 被贯彻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与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与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与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广州中山大学法学院2001级国际法专业研究生林昊国际法律责任是国际法主体对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又包括了国际法主体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和损害责任。

国际法主体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自己违反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受害国据此能够运用它按照国际法所能运用措施和程序,促使承担责任的国际法主体履行义务或从该国际法主体得到赔偿。

损害责任是指又称"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的法律责任,或称"跨国界环境损害责任"、"国际赔偿责任","是指当一国和其他实体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而给他国造成损害性结果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早期的国际责任所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对外国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

哈佛国际法研究部起草的关于国家责任条约的草案、国际法委员会自1953年起的最初十几年中对国家责任的国际法原则的编纂,以及西方学者关于国家责任的专著的主要内容都是如此,"这些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发达工业化国家海外扩张、保护其投资利益的需要",故此,早期的国际责任实际上也被称为"国家责任"--"为了维持必要的国际秩序,国家通过自我限制对自己的一些行为和不行为承担责任,如果不承认和尊重其他国家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不能享有自己的权利。

这就把国家责任的概念引进了国际法领域。

"随着国际法律责任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现在的国际责任也涉及对个人和国际组织地位的考虑",但由于国家是基本的国际法主体,从而国家责任在国际法律责任体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此外由于损害责任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民用核活动、航天航空活动、国际河流与共同水域的运用、远洋石油运输、海洋开发等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所引起的跨国界损害日趋严重,从而通过二战以来国际社会制定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文献所逐渐建立起来的新制度,因此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是国际法律责任体系中的传统内容,在实践中已发展到形成一套较为稳定和完整体系的程度。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在和发展。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以国家间协议制定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该法律体系的所覆盖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点,该词由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运用,后被广泛采用,今天已为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及各国际组织)所通用。

有人使用“国际公法”( Public Intemational Law) 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或“国际经济法”等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或相并列。

后者往往可以是在某个领域的国内法规则与国际法规则的集合体,且在性质、范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理解和争论(见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在和发展。

古代社会虽然有一些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关键问题就在于那时或者“有际无国”(交往的实体不是真正独立的主权国家,比如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诸侯国);或者是“有国无际”(国家间受制于环境,缺乏稳定、持续交往,比如波斯帝国、罗马帝国与中国之间)。

因此没有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体系存在。

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
1. 主观要件 2. 客观要件
1. 主观要件
(1)归因于国家
1、国家机关的行为。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而不论其 属于立法、司法或行政机关,不论其行使国内或国际职务,也不论处于上级 或下级地位。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实际上是在按照
国家责任
一、概述 二、国家责任的形式 三、国家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一、概述
(一)定义
广义的国家责任分为国际责任和国内责任两大类, 狭义的国家责任指的就是国际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又称国际责任,主要指国 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但不排除国 家以外的其他国际法主体也可以成为国家责任的 主体。
国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4、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地也包括他们以
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5、国家当局暂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在正式国
家暂不存在或缺席而需要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行使政治权力 要素,则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6、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由另一国交由已过支配的 机关,若为行使支配国的国家权力而行事,则其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支配国 的行为。 7、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8、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 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违反了国家承担的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包括作 为和不作为,前者指国家以积极的行为直接地破 坏了国际法的规定;后者指国家以消极的不行为 未有效地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
这两种行为都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国家应承担由 此产生的国际责任。
(四)归责原则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总结国际法,作为规范国家和其他国际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包含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在准备国际法的考试时,以下是一些重要的知识点总结:1. 国际法的来源:- 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 国际惯例:长期形成的、被普遍接受并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模式。

-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公平正义、善意等。

- 司法决策: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

- 学说: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来源,但国际法学者的观点对法律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2. 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主权平等原则:所有国家不论大小、实力强弱,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

- 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国际法保护国家的领土完整不受侵犯。

- 领土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和平谈判、仲裁、司法解决等。

3. 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国家违反国际义务时的责任,包括赔偿、道歉等形式。

- 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对于国际罪行,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等,个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4. 国际人权法:- 基本人权的保护: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等。

- 国际人权条约:如《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法公约》等。

5. 国际人道法:- 战争法规:规定在武装冲突中必须遵守的规则,以保护战俘和平民。

- 禁止使用某些武器:如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等。

6. 海洋法:-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定义与权利。

- 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

7. 国际环境法:- 全球环境问题如气候变化的法律框架。

- 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的国际协议。

8. 国际经济法:- 国际贸易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 国际投资法:保护跨国投资的法律框架。

9.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 外交和领事机构的职能和运作。

10. 国际争端解决:- 和平解决争端的手段:谈判、调解、仲裁、司法解决等。

-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庭的作用。

这些知识点是国际法考试中经常出现的主题,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对于考试成功至关重要。

【复习资料】国际法律责任之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复习资料】国际法律责任之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国际刑事责任问题是与国际法中的国际罪⾏相联系的。

传统国际法中对于国家刑事责任基本持否定态度。

第⼆次世界⼤战以后进⾏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的国家,在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了负有责任的国家领导⼈的个⼈刑事责任,即创⽴了“双罚原则”。

《国家责任条⽂草案》规定,如果⼀个国家的国家不当⾏为违反了对于保护整个国际社会根本利益⾄关重要的国际义务,⽽且被国际社会认为是⼀种犯罪,该国的⾏为即被认定是国际犯罪。

草案列举了四种情况:(1)严重违反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关重要的国际义务的⾏为,如侵略;(2)严重违反对于保护⼈民⾃决权⾄关重要的义务的⾏为,如建⽴和维持殖民统治:(3)严重并⼤规模违反对于保护⼈类⾄关重要的国际义务的⾏为。

如奴⾪制、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4)严重违反保护和维护⼈类环境⾄关重要的国际义务的⾏为,如⼤规模污染。

但是,关于这些罪⾏的国家责任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争议。

主要问题⼀是国家能否承担刑事责任,国家刑事责任制度是否应成为有别于国家⼀般责任制度的新制度;除对领导⼈的追究外,国家还是否有新的承担其国际罪⾏引起的刑事责任的⽅式。

⼆是追究领导⼈的刑事责任,究竟是对其个⼈罪⾏的追究还是对于国家罪⾏的追究,或者说,领导⼈承担责任是其本⾝的刑事责任,还是国家刑事责任的⼀部分:这些问题都还没有⼀致的结论。

另外,国际法中使⽤国际罪⾏⼀词,包括两⽅⾯的意义,除了上⾯所指是国家严重违背其国际义务的⼀种国家不当⾏为外,还常⽤来指由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具有普遍管辖权或惩治义务的某些个⼈犯罪。

如劫机、海盗、贩毒等。

这种国际犯罪本⾝是个⼈罪⾏,不存在国家刑事责任问题,通常是由国内法院进⾏管辖和审判。

1998年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旨在建⽴⼀个全球性的刑事法院,对于犯有灭绝种族罪、*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等四种国际社会认为最严重的国际罪⾏的个⼈⾏使管辖权。

《国际法》第五章 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第五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五讲国际法律责任第一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发展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国际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意义:(1)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2)维护国际法律秩序;(3)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特征:1、主体:基本与国际法主体一致;2、依据:国际不当行为或国际损害行为;3、目的:确定国际不当行为或国际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二、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1、主体:类型在增加;2、责任的范围和内容在增加;3、根据扩大: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

4、形式和方法发展。

第二节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一、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的概念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作的国际不当行为所引起的责任。

国际不当行为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作的违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

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二、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件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某一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构成该国的国家行为。

单独行为和牵连行为1、单独国家行为(1)国家机关的行为;“孤独号案”“科孚海峡案”(2)经授权行使国家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5)叛乱机关的行为;(6)成为一国新政府或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7)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2、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当行为(1)援助或协助;(2)指挥或控制;(3)胁迫;三、国际不当行为的客观要件该行为违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

一般国际不当行为和国际罪行。

国际罪行:违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

(1)严重违背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义务;(2)严重违背对维护各国人民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要性的义务;(3)大规模地违背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义务;(4)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护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义务;过失责任说和结果责任说第三节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一、国际损害责任的概念国际法律责任主体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国际问责制的发展趋势

国际问责制的发展趋势

国际问责制的发展趋势
国际问责制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强国际合作: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家之间的联系和互动日益密切,国际合作成为推动问责制发展的重要途径。

国家之间通过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国际刑事法院等组织共同努力,推动国际问责制的发展,加强合作打击跨国犯罪和人权侵犯等现象。

2. 推动国际法治建设:国际法是国际问责制的基石和重要支撑。

国际社会逐渐意识到国际法的重要性,不断加强国际法的建设和遵守。

在国际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国际问责制度,保障国家和个人的权益。

3. 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国际问责制需要有效的监督机制来确保其执行的公正性和效力。

国际社会正在加强对国家行为和国际组织的监督,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制,例如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性和审判程序等,进一步推动问责制的实施和发展。

4. 强化人权保障:人权是国际问责制的核心价值和目标之一。

国际社会正致力于保护和促进人权,包括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方面的权利。

加强人权保障和问责制度,对于消除人权侵犯、维护世界和平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5. 推动公众参与:国际问责制不仅是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责任,也需要广大公众
参与其中。

国际社会逐渐重视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通过促进透明度、加强公众参与,推动问责制的发展和完善。

总体来说,国际问责制的发展趋势是加强合作、推动国际法治、加强监督机制、强化人权保障和推动公众参与。

这些趋势共同推进着国际问责制的发展,使其更加成熟和有效。

国际责任

国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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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铝厂毒水泄漏事件





时间:2010年10月4日下午 地点:匈牙利西部维斯普雷姆 州 事故:储存有毒废水的池子决 堤,约70万立方米有毒废水流 入附近三个村镇,并流入欧洲 第二大河多瑙河 损失:7人死亡、1人失踪、至 少150人受伤。 影响:多瑙河的水碱度已经高 于正常值;可能诱发癌症;可 能影响下游国家和流域生态系 统。

第三节 国际损害行为的国际责任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与国际损害责任的区别: 责任依据不同 免责的事由不同 行为国所为行为的后续性不同责任主体不同:
第三节 国际损害行为的国际责任
二、国际损害责任的确立和发展(法律 基础) 1.国际立法 2.国际实践: 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1935-1941 科孚海峡案(英国诉阿尔巴尼亚) 1947-1949
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素

2. 一国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 主要有 以下几种情况 :
(l)一国对他国的援助或协助的行为。 (2)一国在其受他国指挥或控制权力支配的活动领域内 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 行使指挥或控制权的支配国, 应 负国际责任。但这并不妨碍从事国际不法行为的国 家按照有关规则负应负的国际责任。 (3)一国因受他国胁迫从事某项国际不法行为。
盲人预言家成功预言了福岛核泄漏和 利比亚战争

保加利亚盲 人预言家万 加· 季米特洛 娃(19111997)早已 经是世界闻 名的超级先 知了。其预 言的准确度 属世界第一。 她预言了人 类大约3000 的历史。
在她的语言中关于“9.11”的描述“美国兄弟会 在铁鸟的袭击中倒下,人们四处哀号,无辜的 生命血流成河”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免责事由

试论国际责任制度和现代国际法的新发展

试论国际责任制度和现代国际法的新发展

试论国际责任制度和现代国际法的新发展任何法律制度都应包含关于违背其规定义务的责任制度,没有责任制度的“法”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

国际责任是现代国际法上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

它对于树立国际法的权威,加强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促进国际关系健康、稳定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有关国际责任的实践,可以说早在近代国际法形成之前就己出现了。

但国际责任的理论与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则是相当迟缓,从17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国际法中的国际责任制度几乎没有实质性的发展。

进入20世纪后,国际组织法、国际争端法、空间法等国际法的其他部门法的飞速发展,推动了国际责任制度的飞速发展。

反过来,国际责任制度的发展也促进了国际法相关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试对20世纪以来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及其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的交互影响作些探讨。

一、20世纪以来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纵观20世纪以来的国际责任制度,其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国际责任的主体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在20世纪以前,国际责任的主体仅限于国家。

20世纪以后,随着国际组织的爆炸性増长及其在国际关系中的广泛介入,国际组织成了国际责任的重要主体。

不仅如此,随着二战后的非殖民化运动的发展,国际社会一致承认,争取独立的民族同样能承担国际责任。

在国际责任的主体理论中,个人的有限国际责任主体资格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二)国际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在不断地扩大。

从1927年国际法学会洛桑年会〈关于国家的国际责任的规则的决议》及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对国家责任问题的观点可以看出,当时的国际责任制度仅适用于国家的国际责任,且仅适用于“对外国人人身和财产的侵害责任”。

但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对‘国家责任”问题的研究与编纂及关于国际责任的国际实践的发展,国际责任制度不仅适用于一切国际不法行为产生的国际责任,也适用于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

可以说,在现代国际法中,国际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几乎扩展到了国际法所适用的一切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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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责任制度的新
发展
一、国际刑事责任问题(战争罪下确立了双罚原则,将国际法主体扩张至个人)
(一) 双罚原则
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负有责任国家的领导人的个人刑事责任。

(二) 国际罪行
国际法中的国际罪行一词,包括两种含义:
1、本章所指的国家严重违背其国际义务的一种国家不当行为
2、由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具有普遍管辖权或惩治义务的某些个人犯罪,如劫机、海盗、贩毒等,属个人罪行,不存在国家刑事责任问题,通常由国内法院进行管辖和审判
二、国际赔偿责任问题(国家对其外空行为和核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
(一) 国家责任制度
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

(二) 双重责任制度
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

一般是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

(三) 营运人赔偿
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私人企业,都由承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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