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人员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指引
民商事案件办理流程表
民商事案件办理流程
一、客户咨询阶段
1.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案情陈述,并根据其陈述,访谈补充关键信息;
2.向当事人进行案情分析,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和解决方案,并告知胜败诉的可能性以及本次服务的收费方式、价格等;
3.制作相应的《案情笔录》,让当事人签字;
二、收案阶段
1.填写《收案审批表》,进行律所内利益冲突检索;
2.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
3.开具《事务所函》;
三、诉前准备阶段
1.向当事人收集诉讼相关材料并办理《材料交接》手续;
2.进行相关法条和案例检索,制作《检索报告》(简易案件无需);
3.认真分析案情,针对疑难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案件,向当事人出具书面的《诉讼方案》,并征询当事人意见;
4.根据案情需要补充调查采集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保全证据,制作《证据目录》;
5.撰写《起诉状》或者《答辩状》。
6.申请立案,向法院提交相关资料,领取《案件受理通
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等材料;
四、诉讼阶段
1.撰写《质证意见》;
2.根据案情,归纳争议焦点,草拟《代理词》;
3.参与庭审,庭后复印或拍照留存《庭审笔录》;
4.依据庭审情况补充完善《代理词》并提交法院;
5.领取《判决文书》。
五、诉后处理
1.告知当事人结果并送交判决文书;
2.督促判决执行;
3.询当事人意见,询问是否上诉,是否继续委托等事宜。
终结代理后及时与当事人将案件相关资料、钱款结清,并由当事人出具《确认书》。
4.撰写《律师工作记录》和《结案报告》;
5.整理卷宗并移交归档。
法务处理诉讼流程
法务处理诉讼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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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务接到诉讼案件时,首先要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准备工作。
民商事案件操作规程(试行)
民商事案件操作规程(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阶段第三章庭前阶段第四章庭中阶段第五章庭后阶段第六章二审阶段第七章执行阶段和再审阶段第八章结案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本所民商事案件代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使本所律师明确在民事案件代理中的操作标准、职责、步骤,从而为当事人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所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实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所接受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代理人,律师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参加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并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三条本所指派的律师担任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维护法律正义。
第四条本所律师在办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必须树立为当事人服务的意识,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收案阶段第五条谈案前的准备1.在会见当事人之前,应就当事人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做好相应的准备,对案情所涉及法律关系进行初步研究;2.对当事人情况及谈判人员情况要提前进行了解;3.对所涉法院/仲裁委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4.准备好事务所宣传资料、律师个人简介、委托代理协议格式文本;5.准备好事务所收费标准及办法;6.准备好必要的笔记本、演示稿纸、笔等;7.准备好手提电脑、投影仪等(如有必要);8.准备好公司常规礼品(如有必要)。
第六条谈案的主要流程和步骤(以初次谈案为例)1.与当事人见面,向当事人介绍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情况;2.了解、确定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或关系人;3.听取当事人介绍案情,在此基础上,律师对案情作有针对性的询问;4.判断并初步分析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分析案情和回答问题;5.与当事人初步确定合理的目标及方案,提出处理建议;6.以是否可以接受委托为主要目的,初步分析和确定法律风险;7.介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标准,就委托意向和收费标准进行初步洽谈;8.约定或安排下一步工作;9.与当事人分手。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民商事纠纷调解与解决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民商事纠纷调解与解决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民商事纠纷是常见的问题之一。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调解与解决民商事纠纷成为了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探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民商事纠纷调解与解决的方法和策略。
一、调解的重要性和作用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民商事纠纷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调解能够减轻法院的负荷,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能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通过调解,当事人能够直接参与解决纠纷的过程,自主决定解决方案,更能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此外,调解还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减少社会矛盾。
二、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原则在法律服务工作中,调解适用于绝大多数的民商事纠纷。
特别是对于涉及人情纠纷、合同纠纷等可以通过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的纠纷,调解是首选解决方式。
在进行调解时,应坚持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并通过调解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调解的具体方法和技巧1. 实施面对面调解。
调解应以当事人为中心,采用面对面的方式进行。
通过直接交流,当事人可以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增加调解的成功率。
2. 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
调解人员在进行调解时应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
通过客观公正的调解,能够增加当事人的信任度,促进解决纠纷的有效性。
3. 依法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
调解人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确保调解的结果合法有效。
4. 善于倾听和引导。
调解人员应善于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同时也要善于引导当事人进行理性思考,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四、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其他方式除了调解之外,法律服务工作中还有其他一些方式可以用来解决民商事纠纷。
例如:1. 仲裁。
仲裁是指由双方自愿委托仲裁人对纠纷进行裁决的方式。
仲裁通常速度较快,程序简便,对于具有明确争议点的纠纷具有较好的解决效果。
2. 诉讼。
诉讼是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方式。
在一些复杂的民商事纠纷中,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协商解决,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浅析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技巧与方法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析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技巧与方法民商事案件形形色色、千差万别,难以找到具有共性的审判规律。
但是,审理这类案件仍然应当掌握一定的技巧与方法。
笔者认为,审理民商事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四个步骤:一是审查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二是准确确定案件的案由;三是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四是正确适用法律裁判案件。
一、审查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原告的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两个方面。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相辅相成、相互依存。
如果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原告就没有提起诉讼的资格,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更无从谈起。
因此,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首先应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审查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如果原告提起的诉讼符合受理条件,则应当依法受理;如果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则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原告提起的诉讼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现象,则应当分别情形,依法予以处理。
原告提起的诉讼分为积极诉讼和消极诉讼两种情况。
积极诉讼是指被告对原告负有民事义务,原告在权利得不到实现的情况下主动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消极诉讼是指原告对被告负有民事义务,原告在被告催要债务而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被动提起诉讼,要求主动向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
不管是积极诉讼还是消极诉讼,只要原告提起的诉讼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就应当依法受理。
不能因为原告提起的诉讼是消极诉讼而剥夺其应有的诉权。
有无提起诉讼的权利,不仅要在立案时进行审查,而且在立案后也应当进行审查。
如果立案后发现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审查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是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前提。
二、准确确定案件的案由民商事案件的案由,是民商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的概括和总结,是人民法院进行民商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它反映了案件所涉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法院诉讼服务指南
法院诉讼服务指南第一章:法院诉讼服务总览 (2)1.1 服务宗旨与目标 (2)1.1.1 服务宗旨 (2)1.1.2 服务目标 (2)1.1.3 起诉 (3)1.1.4 答辩 (3)1.1.5 开庭审理 (3)1.1.6 判决与执行 (3)1.1.7 其他诉讼服务 (3)第二章:诉讼立案指南 (4)1.1.8 立案条件 (4)1.1.9 立案材料 (4)1.1.10 立案程序 (4)1.1.11 立案期限 (5)第三章:诉讼费用与缴纳 (5)1.1.12 诉讼费用的定义及构成 (5)1.1.13 诉讼费用的减免 (5)1.1.14 缴费方式 (6)1.1.15 缴费流程 (6)第四章:诉讼文书撰写 (6)1.1.16 起诉状的基本结构 (6)1.1.17 起诉状的撰写要点 (6)1.1.18 答辩状撰写要点 (7)1.1.19 上诉状撰写要点 (7)1.1.20 申诉状撰写要点 (7)第五章:诉讼证据指南 (7)1.1.21 证据的种类 (8)1.1.22 证据的要求 (8)1.1.23 证据的收集 (8)1.1.24 证据的提交 (8)第六章:庭审准备与参与 (9)1.1.25 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9)1.1.26 收集证据材料 (9)1.1.27 撰写诉状或答辩状 (9)1.1.28 准备代理人 (9)1.1.29 了解庭审程序 (9)1.1.30 预交诉讼费用 (9)1.1.31 准时到庭 (9)1.1.32 遵守法庭纪律 (10)1.1.33 陈述事实清楚 (10)1.1.34 尊重对方当事人 (10)1.1.35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10)1.1.36 配合法庭调解 (10)第七章:判决与执行 (10)1.1.37 判决的种类 (10)1.1.38 判决的生效 (10)1.1.39 执行程序 (11)1.1.40 执行措施 (11)第八章:诉讼调解与和解 (11)1.1.41 调解原则 (11)1.1.42 调解程序 (12)1.1.43 和解达成 (12)1.1.44 和解履行 (13)第九章:诉讼监督与投诉 (13)1.1.45 概述 (13)1.1.46 人民检察院的诉讼监督 (13)1.1.47 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 (14)1.1.48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监督 (14)1.1.49 投诉渠道 (14)1.1.50 投诉受理 (14)1.1.51 投诉办理 (15)1.1.52 投诉回复 (15)1.1.53 投诉处理的其他规定 (15)第十章:其他诉讼服务事项 (15)1.1.54 法律援助 (15)1.1.55 法律咨询 (15)1.1.56 诉讼服务设施 (16)1.1.57 诉讼服务指南 (16)第一章:法院诉讼服务总览1.1 服务宗旨与目标1.1.1 服务宗旨法院诉讼服务的宗旨在于遵循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公正的诉讼服务。
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
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21]10号)第一、二中级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基层法院民一庭、民三庭:现将《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的“总则”、“违约请求权”、“合同解除请求权”部分下发,供审理案件适用。
请组织全体民事审判干部认真学习、落实,并及时向我庭反映适用中遇到的情况,以便适时修订。
ノ彝ヒ呀上述《指南》在上海法院信息网审判动态频道栏内公布,各法院如有需要可从网上下载。
网址:172.16.0.3。
附于:《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オ2021年11月25日オ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前言为了全面提高本市各级法院民事办案的质量,体现与上海社会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审判水平,根据2002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在高院民一庭主持下,会同两个中院民一、二庭共同起草了《民事办案要件指南》(简称《指南》)。
我们希望通过《指南》的起草,帮助广大民事法官重塑民事办案规范,养成科学缜密的法律思维方法,克服办案粗疏的陋习。
目前,在民事案件审理质量方面存在的诸如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等缺失,除了与部分审判工作人员作风不严谨、业务素养不高有关外,还与办案规范化程度不高,没有掌握缜密科学的思维方法,审理工作较为粗疏有着很大的关系。
按照《指南》的要求,民事案件的审理须以具体的民事权利为核心,以民事权利的法律基础为基点,确定权利的构成要件,从法定构成要件出发,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查明要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裁判。
此外,在适用法律方面,《指南》也对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应当遵循的规则进行了说明,并且明确要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将质证、认证的过程和理由,查明的事实符合特定权利构成要件的情况,适用法律规范以及法律解释、漏洞补充、价值补充的过程和理由予以公开,使其他人能够对作出裁判的整个过程有一个清晰的了解,也在客观上促使民事法官提高自己裁判说理的能力。
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信息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时间:-01-25 作者:业务部本指引于XX年x月x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布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执行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上海市律师协会特下发本操作指引第二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第三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应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按有关规定宜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时除外律师将代理的案件在撰写专业文章中引用时,需要公开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内容的,宜事先征得当事人的明确同意第二章收案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订立聘请律师合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不宜私自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宜向委托人介绍其指派的律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事务所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第六条对于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宜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意见指派律师承办,并与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第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宜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宜编号并办理收案登记第九条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聘请律师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委托人留存;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的聘请律师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宜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宜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行政赔偿程序中的调解,宜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未注明的,视为一般授权出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宜终止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不履行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宜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调整承办律师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委托的;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一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中对方当事人又来委托的;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第二节接受原告委托第十二条接受原告的委托,宜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原告的起诉,或者原告拟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起诉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拟提起诉讼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其委托: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十四条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提起诉讼和办理委托律师手续,其近亲属、相关社会团体及组织依其口头或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受托的近亲属、相关社会团体及组织办理委托律师手续前款的“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第十五条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宜告知同案原告可以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同案原告已经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的,被推选或被指定的诉讼代表人具有代表同案其他原告聘请律师的权限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诉讼代表人办理委托手续;被推选或被指定的诉讼代表人不具有代表同案其他原告聘请律师的权限的,律师事务所宜与同案原告分别办理委托手续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拟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时,宜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审核其是否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其委托: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十七条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委托律师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委托律师第三节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第十八条接受被告或第三人的委托,宜在人民法院向被告或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或者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时办理委托手续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因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共同被告的,共同被告聘请同一律师或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不同的律师,宜与各被告分别办理委托手续第十九条接受上诉人、被上诉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的,宜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未在一审判决送达后15日内,或者未在一审裁定送达后10日内提出上诉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委托第二十条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宜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原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2年后提出申请再审,要求委托律师代理再审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委托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行政损害赔偿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宜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办理: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行政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当事人请求行政损害赔偿,但尚未由行政机关先行解决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向行政机关请求赔偿的非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损害赔偿处理不服,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行政赔偿诉讼的代理人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为违法的,或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或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行撤销的,当事人就该具体行政行为请求行政损害赔偿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行政赔偿案件的代理人第三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律师调查、收集、提供证据,宜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第二十三条律师不宜伪造、变造证据,不宜隐匿证据,不宜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宜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宜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第二十四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宜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一般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第二十五条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宜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相,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宜附证词或说明视听资料,宜说明其来源第二十六条律师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宜保密,不宜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向法院提交时宜作出明确标注第二十七条律师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宜及时告知委托人并代理其向有关鉴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第二十八条律师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宜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提交该证据第二十九条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宜协助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担任第三人代理人的律师,宜以维护第三人利益为原则提供证据第二节向委托人收集证据第三十条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宜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所知道的案件的一切事实,并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以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依据;依法宜经复议才能起诉的,宜提供已经过复议程序的证据;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但被告宜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及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的除外;在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反驳理由的事实依据第三十一条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宜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下列证据和材料:证明被告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证明被告执法程序的事实依据和相应的程序性规范依据;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的证据;被告执法目的合法的依据;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认为原告宜复议前置而未申请复议或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证据;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主张不作为理由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他相关证据和材料第三十二条对委托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律师宜制作谈话笔录,并宜由陈述人签名第三十三条委托人能够提供证据及证据线索而不提供的,在告知其不提供证据及证据线索将会产生法律后果后,委托人仍不提供的,视为委托人隐瞒事实真相,律师可以拒绝代理;也可在向委托人讲明法律后果后,以已有的证据、事实完成代理第三节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三十四条担任原告代理人的律师,可以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宜自行向证人收集证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并且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被告在判决前调查取证的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征得人民法院准许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的,宜遵循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宜首先告知律师身份,出示律师执业证;告知证人宜如实反映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并向其讲明作伪证宜负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可以由证人自己书写证言内容证人不能自己书写的,可由他人代为书写,由证人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证人证言宜注明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注明出具证言日期,附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有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宜由单位加盖印章第三十八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采用制作调查笔录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调查笔录宜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及其基本身份情况、被调查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调查笔录制作人等基本情况;还宜载明律师身份介绍,律师要求被调查人实事求是作证等内容,以及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等与本案有关的情况第三十九条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宜全面、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如有修改补充,宜由被调查人在修改、补充处签名或加盖印章或其他方式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并署上日期第四十条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如需录音、录像,宜征得证人的明确同意第四十一条律师从国家机关抄录、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宜尊重事实和忠实于原件,并经该国家机关确认第四节向对方当事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四十二条律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收集证据,制作调查笔录第四十三条律师经对方当事人明确同意,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录音、录像第四十四条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宜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但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并且人民法院认为宜或者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除外第四十五条律师向对方当事人调查和收集证据时,除遵守本节规定外,仍宜遵守本章第三节的规定第五节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第四十六条担任原告或者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宜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该证据律师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宜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线索申请书宜写明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应提供而无法提供证据原件或者原物的,律师宜告知当事人或者代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该证据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接受申请调取该证据时,要求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律师宜予以协助第四十九条担任原告或者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根据案情需要或者委托人提出需要勘验物证现场、重新勘验物证现场的,或者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的,宜依授权及时代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勘验申请或者鉴定申请,并说明申请的理由第六节证据保全第五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律师宜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代理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第五十一条申请证据保全宜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第七节证据的审查、整理和提交第五十二条对收集的证据,律师宜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审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证据的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和合法;证据形成和制作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和合法;证据的内容是否清楚而无歧义,能否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各个证据间的关系是否互相印证,有无彼此矛盾之处;证据提供的基本情况及其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证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或形式第五十三条对收集的证据,律师宜进行整理,编制证据目录,载明证人名单或证据名称及其拟证明的事实第五十四条担任原告或者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宜把收集的证据,在开庭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法律或者人民法院另行规定提交证据期限的,宜在该规定期限内提交第五十五条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宜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将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或收集到的其他有关证据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人民法院准许被告补充相关证据的,宜在人民法院规定期限内提交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在法定提交证据期限内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律师可代当事人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并阐明理由第四章一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一节确定管辖第五十七条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代为提起诉讼的,宜根据下列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二条的情形,分别确定案件管辖人民法院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未经复议而直接起诉的,宜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九条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向该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第六十条下列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宜向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行政诉讼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下列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宜向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反倾销行政诉讼案件;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第六十一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宜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第六十二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宜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节代理起诉和应诉第六十三条代理原告起诉,宜遵循下列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条的规范第六十四条律师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为其代写起诉状起诉状宜根据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分别提出下列诉讼请求:请求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请求判决变更显失公正的被诉行政处罚;对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判决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并可同时请求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宜的补救措施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的同时,可根据原告遭受损害的事实和理由,一并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律师宜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下列时限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原告签署的起诉状:未经复议程序,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宜在原告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过复议的,宜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宜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决定延期的,在延期届满前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宜在复议期满或延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宜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宜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宜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按上述第项办理;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宜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宜超过XX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宜超过5年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第六十六条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同时提交能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和具体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
法务部门诉讼案件处理
法务部门诉讼案件处理法务部门是企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门,它主要负责处理与法律相关的事务,包括诉讼案件的处理。
诉讼案件处理是法务部门的核心职责之一,合理、高效地处理诉讼案件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法务部门应承担的职责、诉讼案件的处理流程以及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务部门应承担的职责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务部门应承担一系列职责,其中之一便是诉讼案件的处理。
首先,法务部门需要对可能引发诉讼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这包括与供应商、合作伙伴和客户签订合同时进行法律审核,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防止争议的产生。
其次,法务部门需要及时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变更情况,以便为企业提供及时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最重要的是,法务部门还要负责处理和解决发生的诉讼案件,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案件的处理流程诉讼案件的处理流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立案、举证、庭审、裁决和执行。
首先,在法务部门接到诉讼案件后,需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完成立案手续。
其次,诉讼的成功与否离不开充分的证据支持,法务部门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以便在庭审过程中能够清晰地表达企业的立场。
庭审是诉讼案件的关键环节,法务部门需要派专人代表企业出庭,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并维护企业的权益。
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决,法务部门需要及时了解裁决结果,并根据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最后,如果裁决结果对企业不利,法务部门还需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尽力争取执行裁决结果。
三、应注意的问题在处理诉讼案件时,法务部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确保案件调查的充分性和准确性,不遗漏任何关键信息。
其次,要注重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和协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尽量减少纷争和冲突。
另外,法务部门还应注意保守案件的机密性,确保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信息不被泄露。
此外,还需要与公司其他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应对诉讼案件带来的影响,形成合力。
民商事诉讼中案例解析的技巧和方法(收藏)
民商事诉讼中案例解析的技巧和方法导语在律师实务中,通过案例学习办案技巧,深入理解法律法规的适用过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技能。
在一些时候,很多律师办案之前,都会就相关的法律纠纷查询诸多案例,以此作为所办案件的一种参照。
随着司法文书公开的力度和广度日渐加强,已有案例对于律师执业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那么,究竟应该怎样解析已有案例,并通过案例学习,提炼出办案技能、提升对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本文归纳了六种案例解读方法,帮助大家通过案例解析,大大提升办案技能,加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把握!01“诉讼角色”演进法在我国现行诉讼法体系中,我们采用的是“诉讼参加人”的表述,诉讼角色只是“参加人”之中的一部分。
为了分析的简便,我们暂且将“诉讼角色”定位为能够提出或者反驳诉讼请求的诉讼主体。
从案例解析角度而言,诉讼角色主要是指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一个诉讼构造中,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抗辩模式就可以得到基本呈现。
在任何的民商案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角色及法律定位,是非常清晰的。
因此,我们在解读案例之时,就可以依循“诉讼角色”演进的路径进行解读。
在诉讼构造之中,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或第三人应诉答辩。
此一构造好比是铁轨的两边,演进方向相同且互有关联。
依循此路径解析案例,要尽可能做到“原告的归原告,被告的归被告”。
也就是说,从诉讼主体角度而言,原告的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组织、法律依据构成一条线;被告的答辩、质证意见、证据组织及法律依据构成另一条线。
在此过程中,需要逐步厘清以下问题:原告请求事项是否于法有据;请求事项是否有事实根据;所提供的证据能否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的抗辩是否反驳了原告的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的抗辩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证据;原被告在事实和证据方面是否有交集等等。
通过这种分析,有助于我们从不同的角色来提升诉讼的精细化水准。
这种解读案例的路径,基于原被告的双重角色,有助于逐步提升律师对于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组织、反驳技巧等方面的经验和水平。
民商事案件办理程序指引
民商事案件办理程序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实现对审判工作科学、规范、有序的管理,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商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我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对立案审查、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和宣判、宣判后事务处理四个环节所进行的管理。
第三条民商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司法为民,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二)依审判规律管理审判,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三)审判各部门明确责任、畅通流程、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四条审判管理办公室是本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统一协调部门。
第五条本院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流程是:立案阶段→庭前准备阶段→开庭审理和宣判阶段→宣判后事务处理阶段。
第二章立案阶段第六条本院民商事案件立案审查由立案庭负责。
第七条立案庭立案窗口主要承担以下工作:1、审查立案;2、向原告送达相关立案材料;3、告知当事人其它有关事项。
第八条立案窗口在进行立案审查时,应责令原告提交下列材料:(一)原告亲笔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准备副本;(二)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己方授权委托书;(三)与诉讼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九条已决定立案的案件,立案窗口应填写立案登记表,填写收案日期等。
第十条决定立案后,由立案窗口向原告送达下列材料:(一)受理案件通知书;(二)当事人诉讼须知;(三)举证通知书(含各类案件的举证须知);(四)诉讼风险提示函;(五)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十一条立案窗口排定案件承办法官后,庭长可根据情况调整承办人。
第十二条对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十三条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审理的案件,立案庭登记并排定法官、审判法庭后,在一个工作日内移业务庭。
第十四条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提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及先予执行申请的,立案窗口应在立案后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提交承办法官裁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1.19•【字号】鲁高法〔2019〕59号•【施行日期】2019.11.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鲁高法〔2019〕59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还是法院:现将《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办理流程(试行)》及三个附件予以印发,为基层法院全面落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实行案件简繁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构建新的办案模式提供参考。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研究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9日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办理流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全省基层法院全面落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实行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山东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优化审判资源,基层法院可根据本院案件数量、类型和人员力量等情况,分别设置速裁团队、快审团队、精审团队等不同类型审判团队。
第三条推动网上立案系统、法官一体化工作平台、“分调裁”平台、人民调解平台高效对接,实现诉前调解、简单案件、普通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在平台之间线上分流。
第四条办理民商事案件应当做好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衔接和转化,做到精准识别、精准转换、各归其道。
激活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优先适用,依法转化。
以金钱或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五条基层法院对民商事案件进行分流办理,先行诉前调解,简单案件速裁,普通案件快办,疑难复杂案件精审。
第六条基层法院应当将类案专办理念贯穿案件分流、办理的始终,根据受理案件的数量、类型,由专业化团队审理类型化案件,实现案件分流类别化,案件审理专业化。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关于民商事案件速裁的标准化流程指引》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速裁的标准化流程指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我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前提下,简化诉讼程序,简化裁判文书格式,提高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工作规程》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立案分流第一条【民商事速裁案件的范围】对于我院受理的下列民商事案件,立案庭应当根据案件类型分配给民三庭三个速裁团队办理: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含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等);2、服务合同纠纷;3、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民事部分);4、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含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5、劳务合同纠纷;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7、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8、申请撤销(商事)仲裁裁决;9、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第二条【移送速调】立案庭应在接收速裁案件后2个工作日将案件移送速调团队调解,20日内调解不成则继续流转至民三庭。
上述速调期限不计入速裁案件的审限。
第三条【分案】立案庭应在速调团队移转案件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及案卷材料的电子录入、分案等工作。
第四条【案件签收】速裁团队书记员应在立案庭分案后2个工作日内签收案件。
第二章审前准备第五条【先行阅卷】速裁法官收案后,应当立即审查有关民商事速裁案件适宜用何种方式审理,并将有关审理方式告知跟案书记员。
第六条【确定审理方式】速裁法官确定民商事速裁案件审理方式时应当遵循如下工作原则:(一)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简单民商事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对驳回起诉裁定上诉的案件、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二审民商事案件,可以采取对当事人进行单方调查的审理方式;(三)对存在申请调查取证、申请评估鉴定、证人出庭作证等且有必要的程序性申请事项;存在一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二审拟改判的情形或者属于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等情形;存在媒体广泛关注或者存在重大信访维稳隐患等因素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指引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指引一、起诉须知(一) 起诉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所需材料1.起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注意:(1)诉状需明确被告身份信息及明确诉讼请求。
(2)原告为自然人的,起诉人落款处需由本人用黑笔签名并捺印;原告为公司企业的,起诉人落款处需公司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3)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
如:有2名被告,即需准备起诉状3份。
2.原告主体身份资料一套(1)原告若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原告若为公司企业的,需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被告主体身份资料一套(1)如被告为自然人,可以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及其他可以证明被告具体身份信息的材料;(2)如被告为东莞市辖区内的公司企业,需提供工商登记资料(可到东莞市工商局查询打印机读档案)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可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中心网站上查询打印);(3)如被告为非东莞市辖区内的公司企业,可在企业登记地的工商局网站查询打印工商登记资料及组织机构代码证;(4)被告为非企业法人、组织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法院立案指引(各类民商事案件立案诉讼指引律师版)
法院立案指引编号主题1执行立案所需(自备)材料须知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立案指引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立案指引4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立案指引5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立案指引6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指引7离婚纠纷案件立案指引8股票交易纠纷案件立案指引9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立案指引10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立案指引11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立案指引12债务纠纷案件立案指引13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立案指引14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指引15申请支付令案件立案指引16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立案指引17申请公示催告案件立案指引18名誉权纠纷案件立案指引19行政诉讼案件立案指引20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立案指引1、执行立案所需(自备)材料须知当事人在领取本院执行立案表格进行填写前,必须按照如下要求备齐立案所需的材料:一、关于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执行1、自然人(个人)申请(1)执行申请书1份,写明执行的原因、依据、内容,并由本人签名;(2)身份证复印件1份;(3)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含一、二审,须由原审法院主办法官加盖生效章);(4)委托他人办理的,要有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律师代理须附执业证和所函)。
2、法人(单位)申请(1)强制执行申请书1份,写明执行的原因及依据,单位盖章有效;(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盖章有效);(4)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含一、二审,须由原审法院主办法官加盖生效);(5)授权委托书1份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律师代理须附执业证和所函)。
二、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1、强制执行申请书1份,写明执行的原因、依据、内容,并由本人签名(法人须加盖公章);2、仲裁机关给双方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执各1份(复印件须盖章有效)或仲裁委给法院的函件;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仲裁裁决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5、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备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6、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公司法务案件管理工作指引(草案)
案件管理工作指引一、目的为加强集团法务工作管理,完善法务案件管理流程,有效监督案件办理质量,积累公司法律资源,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流程。
二、管理范围法务案件包括争议解决与非诉事项。
争议解决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处理的案件,非诉事项包括法律咨询与分析、尽职调查项目等。
替代性纠纷解决的案件包括通过协商、谈判、斡旋、调解等方式处理的案件。
三、职能部门业务部门、集团法务中心与地区公司法务负责人。
四、案件登记制度各地区指定专人负责法务案件的登记,每月月底将已收案件发送至集团法务中心,集团法务中心指定负责人统一登记,定期统计与分析,制作《案件统计表》,每月月初发布上个月案件统计情况。
五、案件反馈机制(该部分内容请大家仔细斟酌、建言)(一)根据案件的产生、性质等需要,由外聘律师承办的,负责部门确立对接人。
对接人跟进案件承办进度,对案件承办质量进行监督。
对接人应对明确告知外聘律师需要作出书面法律分析或确立法律方案的时间,以及提交方式。
(二)对接人是外聘律师承办案件的直接监督者,一般案件应要求外聘律师每两周反馈案件进度。
在案件进展中,对于案件向不利于我方发展的,应及时提交部门讨论或改进方案。
(三)对接人对案件质量的监督与外聘律师进度反馈相对应。
一般情况下,外聘律师在接受委托之日起,应于五日内向对接人提供案件分析与初步方案,于开庭前三日向对接人发送庭前准备得法律文书。
对于处理时限较短的紧急案件,对接人应与外聘律师协调,尽最大可能缩短反馈时限,确立初步方案。
对于特别疑难的重大案件,外聘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五日内提供初步方案的,需在反馈表中标明合理的理由。
对接人请示法务中心负责人,并在案件材料中作相应备注。
(四)对接人对于诉讼案件的立案、开庭、提交代理词、申请强制执行等特殊节点应当及时跟进。
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对接人可直接参与外聘律师的案件办理,如共同参与法律分析,共同出庭等。
(五)重大案件包括:(1)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2)原告3人或3人以上起诉公司的群体性案件;(3)集团法务中心认定可能会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案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的通知(浙高法〔2014〕176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实现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我院制定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并经院审判委员会第256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遇有问题或有改进建议,请及时报我院研究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实现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简化工作应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注重与强化庭审功能相结合,并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沟通与协调,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第三条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简化的格式主要包括要素式裁判文书和令状式裁判文书,由基层法院根据案件的类型和特点选择适用。
第二章要素式裁判文书第四条要素式裁判文书是指对于一些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再分别阐述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而是根据案件要素,载明原、被告意见、证据和法院认定的理由、依据及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
第五条以下类型案件可以选择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1.劳动争议案件;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3.房屋买卖合同案件;4.涉及抚养费、赡养费、履行离婚协议等婚姻家事案件;5.其他适宜用要素式裁判文书裁决的民商事案件。
民商事二审案件主审法官办案流程
民事二审案件主审法官办案流程一、庭前审查与准备(一)案件接收与审查主审法官自接收案件之日起二日内对诉讼材料作如下审查:1、审阅上诉状,查看有无当事人亲笔签字按印或盖章;诉状中重要内容有涂改的,是否有当事人签字确认;了解各方当事人之诉求及答辩主要观点。
2、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是否齐全(包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查明是否已经与原件核对无误。
3、诉讼代理人手续是否完善;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是否明确。
不明确的应当要求完善。
4、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已经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所移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是否与证据目录一致,检查是否与原本进行了核对。
5、在接收案件五日内督促书记员制作《举证通知书》、《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或《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法律文书地址确认书》送达联和附卷联,并予送达。
《举证通知书》中应当明确举证的期限并要求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注明提交日期,签名盖章,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经审查发现案卷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立案庭补充完善。
退查完善应向立案庭出具《案卷立案阶段材料补充完善通知书》,由立案庭人员签收后留档备查。
(二)庭前准备1、承办法官应当在庭前仔细阅看上诉案卷材料,全面掌握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以及诉辩意见和一审的裁判情况,整理归纳争议焦点。
同时核对相关诉讼材料,发现有缺陷或缺失的(上诉状、答辩状署名不规范;身份证明不完备等),应及时要求当事人予以补正或补充。
2、承办法官应当核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的身份证明、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是否已提交法院,代理权限是否明确、公民代理的是否符合民诉法规定,如欠缺,应当通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庭前或开庭当日提交。
3、根据案情的初步审查,依照《证据规则》的规定,提出举证期限、证据交换以及排期开庭日期的意见,报经审判长同意后,指示书记员做好填发有关通知、传票、公告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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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人员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法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法务人员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法务人员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法务人员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忠实的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条法务人员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法务人员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六条收案是指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依据《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管理范围内的案件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法务人员担任代理人的行为。
第七条收案应当在以下节点办理委托手续:(一)担任原告代理人,应当在公司作出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决定之后办理委托手续;(二)担任被告或第三人的代理人,应当在公司知道或者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办理委托手续;(三)担任二审代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办理委托手续;(四)担任再审案件代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办理委托手续;(五)担任执行案件代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书生效后办理委托手续;第八条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法院,一份交承办法务人员(以下简称承办人)附卷存档;(二)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应当有公司的特别授权;第九条法务人员应当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不得违反公司决定或超越代理权限。
第十一条法务人员在接受指派后,应当办理如下事项:(一)要求委托单位提供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单位妥善保管;收取原件的,要制作证物清单,由委托单位经办人、法务人员签字附卷。
(二)应当与委托单位讨论本案如下事项:1、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2、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其相关规定;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4、被告是否反诉,如反诉或有反诉可能,反诉的事实与理由;8、是否有申请回避的事实、理由和必要性。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建立卷宗。
第二节结案第十三条法务人员在承办民商事诉讼代理过程中,应当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
在审判程序结束后写出办案小结,依照《法律事务档案立卷归档指引》整理案卷归档。
第三章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法务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及时。
第十五条法务人员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十六条法务人员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有两人共同进行。
第十七条法务人员收集书证、物证应收集原件、原物。
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相,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应附证词或说明。
视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
第十八条法务人员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事先告知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十九条法务人员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应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并代其提出书面申请,或在质证中提出意见,请求法院委托鉴定。
第二十条法务人员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提交证据。
第二节向委托单位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二十一条法务人员接受委托,应当要求委托单位提供其所知道的一切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
第二十二条对委托单位陈述的案件事实,法务人员可以记录并制作谈话笔录。
第二十三条委托单位能够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而不提供的,应告知其不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告知其不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后,委托单位仍不提供的,视为委托单位隐瞒事实真相,法务人员在向委托单位讲明其后果后,逐级上报部门领导处理。
第三节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二十四条法务人员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收集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法务人员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首先告知证人法务人员的身份,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反映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并向其讲明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法务人员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可以由证人自己书写证言内容。
证人不能自己书写的,可由他人代为书写,证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
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法务人员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被调查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调查笔录制作人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八条法务人员制作调查笔录,应全面、准确地记录谈话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
如有修改补充,应由被调查人在修改、补充处加盖印章或按指纹确认。
经确认无误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
被调查人在法务人员调查笔录上,还应签署或由他人代书下述文字:“以上笔录阅读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本人的陈述一致”。
第二十九条法务人员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如需录音、录像,应取得证人的同意。
第四节向对方当事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三十条法务人员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收集证据,制作调查笔录。
第三十一条法务人员经对方当事人明确同意,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录音、录像。
第五节向国家机关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三十二条法务人员从国家机关抄录、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尊重事实和忠实于原件,并经该国家机关确认。
第六节委托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三十三条案件确有需要,并经委托单位同意后,法务人员可以异地委托被调查对象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委托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制作书面委托书,并简要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出调查的内容、目的、对象和要求。
第七节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三十五条法务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法务人员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要求法务人员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法务人员应当积极协助。
第三十七条需要勘验物证或者现场的,法务人员在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后代其向人民法院提出勘验申请。
第八节证据保全第三十八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法务人员应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后,代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三十九条法务人员申请保全证据,应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九节证据的审查和整理第四十条法务人员对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证据的来源;(二)证据的形成和制作;(三)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四)证据的种类;(五)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六)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七)证据间的关系;(八)证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九)证据提供者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十)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十一)证据的证明力。
第四十一条法务人员应编制证人名单,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
需证人出庭作证的,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将证人名单递交人民法院。
每一证人应附上相关材料,包括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详细地址、证明事项、证明目的等。
第四十二条法务人员对收集的证据应当进行编号,编制证据目录并说明要证明的事实。
第四章法务人员在一审普通程序中的代理第一节审查管辖及诉讼时效第四十二条法务人员接受委托,代为提起诉讼的,应分析利弊,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主要从以下五方面进行分析和审查;(一)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二)有无仲裁条款、书面仲裁协议及其效力;(三)有无协议管辖条款及其效力;(四)是否属于专属管辖;(五)是否属于特殊地域管辖。
第四十三条审查诉讼时效时,应重点审查如下内容:(一)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二)有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事由。
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如有采取补救措施的可能,法务人员应尽最大努力补救;在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不能排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这一法律障碍时,法务人员应当明确向委托单位说明情况。
委托单位仍坚持诉讼的,法务人员应向其讲明预测的诉讼结果并制作谈话笔录附卷后,可继续代理。
第四十四条法务人员对于管辖不合法和对方诉讼请求超出诉讼时效期间的,应当提出管辖权异议和提出抗辩。
第二节代理起诉和应诉第四十四条代理原告起诉。
法务人员依据委托单位的请求和证据,代写诉状。
诉状应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并阐明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法务人员向法院递交诉状应同时提交支持诉讼请求的基本证据及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有关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提交法院的证据包括证明双方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据和原告权利受到侵犯的证据。
法务人员向法院递交诉状后,如法院初步审查认为立案尚需补交有关证据材料的,法务人员应及时补交。
在接到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后,法务人员应通知委托单位及时交纳诉讼费。
在接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后,法务人员应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并依据委托单位的委托,提起上诉。
第四十五条代理被告应诉和反诉。
法务人员接受指派后,应重点审查以下事项:1、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2、原告起诉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相互之间有无矛盾;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法务人员根据委托单位请求,代写答辩状。
答辩状应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陈述答辩事实,提出明确的主张并阐明相应的理由。
提交答辩状同时,若有必要,法务人员可提交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
法务人员经初步审查,若发现案件不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应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并在答辩期间内代其提出管辖异议。
如果委托单位有反诉请求和理由,法务人员应代其书写反诉状。
反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有关规定。
提交反诉状时,应同时提出支持反诉请求的基本证据。
第四十六条法务人员担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代理人,应代其撰写具有民事诉状性质的书面文书,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阐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
第四十七条法务人员担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代理人,应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提出明确的诉讼主张和理由,并与利益相关的一方当事人密切配合,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理由。
法务人员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不应被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依据有关事实与理由,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节代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四十八条法务人员作为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反诉原告的代理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条件,代委托单位提出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申请。
第四十九条法务人员代为提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的,应与委托单位互相配合,查清被申请人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地产、机器设备、车辆、产成品、原材料等财产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