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航速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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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航速探讨
张诗永(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福州350007)
摘要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有关“安全航速”的规定,认为影响安全航速的一些因素包括:船舶的操纵性能、能见度、船舶密度、风、浪、流等。通过驾驶员海上对安全航速运用的实例,表明安全航速是个变量,在实践中应依据具体条件灵活应用。
关键词船舶安全航速避碰规则影响因素
1 对安全航速的理解
1972年《国际海上避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六条规定,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又有效的避让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内把船停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七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船舶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防止碰撞。
从《规则》可以看出,船舶在航行中所采用的速度是否安全是以能否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防止发生碰撞为前提的,而在某种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采取何种安全航速,则没有定量的要求。这就需要船舶驾驶员在航行中正确地分析所处环境,准确地判断周围船舶的动态,及时调整航速,确保航行安全。
在船舶事故中,安全航速是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很多事故都与船舶未遵守安全航速的规定有关,有时它还是主导因素。举例来说,印度尼西亚的河道急弯处常有碰撞事故发生,原因是河道的大曲度使得船舶在很近的距离上才能处互见中,等到发现来船时由于未使用安全航速而无法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内把船停住。再如日本内海一些窄航道,弯处水
流急,如果船舶航速过慢,就有可能失去舵效或出现舵效迟缓,以致于无法控制船舶采取及时有效的避让行动,此时这个慢速度也不属安全航速。因此,作为驾驶员应根据船舶自身的性能,综合考虑船舶所处的周围环境,及时调整航速使之始终处于安全航速状态。总之,“当快则快,当慢则慢”,这便是对安全航速正确的辨证理解。
2 影响安全航速的因素
船舶安全行驶的航速,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包括船舶操纵性、能见度、船舶密度、风浪流等等。
2.1 船舶的操纵性能
船舶的操纵性能主要指船舶保持或改变原来运动状态的性能,它包括船舶惯性性能、旋回性能、航向稳定性能等。当船舶的航速不同时,其操纵性能的有关要素也会发生变化。例如,船舶速度快,其航向稳定性好,但船舶的惯性滑行距离大,这在要求船舶尽快降低航速进行避让操纵时,显然是不利的;而船速过慢,其航向性稳定性差,舵效缓慢,在进行转向避让时使船舶旋回所用的时间变长,不利于船舶采取及时有效的避让措施。因此,作为驾驶员应充分掌握船舶在各种航速下的操纵性能,正确选择与所处环境相适应的航速,以达到能够及时有效采取避让行动的目的。
2.2 能见度因素的影响
能见度是指船舶能够看到周围环境中船舶或物标的最大水平距离。它是决定安全航速若干因素中重要的因素。当能见度不良时,由于了望受到限制,驾驶员只能依赖雷达、VHF
通信以及雾号的收听,对周围环境进行判断。这种判断因为无法达到通过视觉了望所具有的迅速直观效果,影响了驾驶员对周围环境掌握的准确性。因此,在能见度不良时,驾驶员应以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除了已经判定不存在碰撞危险外,每一船舶当听到他船雾号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应当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操纵的最低限度。
2.3 船舶密度的影响
船舶密度是指某一水域单位面积的船舶数目。船舶密度的大小对选择航速的快慢有很大的制约作用。当船舶所处水域船舶密度大时,船舶可航行的水域宽度就变窄,船舶在避让操纵中的回旋余地变小,船舶间各种会遇格局都可能出现,发生船舶间碰撞的机率大大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控制船舶的速度,以便必要时及时将船停住。因此,船舶在港口、锚地、渔区等船舶密度大的水域航行时,一定要控制航速,保持安全航速行驶。
2.4 风、浪、流的影响
船舶在有风、有浪、有流的水域航行时,船舶的航速、航向、冲程等要素由于受到外力的影响都会发生变化。当顺风、顺浪或顺流航行时,船舶的实际航速增大,船舶的停车、倒车冲程也随之增大;当顶风、顶浪或顶流航行时,情况正好相反;当船舶遇到横风、横流或斜顶浪时,会使船舶产生横移、纵横倾及左右摇摆,这时如果船速过慢就会难以控制船舶的航向和船位,给存在碰撞危险时采取适当的避让行动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当船舶在有风、有浪、有流的水域航行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其所带来的影响,尤其在航道情况复杂,船舶密度大,风、浪、流影响显著的水域,更应高度警惕,确保以安全航速行驶。
2.5 航道情况带来的影响
航道情况主要包括航道弯曲度、航道水深、可航宽度、航道中危险物的分布以及航道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这些因素在船舶进行避让操纵时都会带来影响。如船舶在浅水区航行,“浅水效应”将使舵效变差,旋回直径增大;当航道的可航宽度较窄,而航道中又存在浅滩、暗礁、沉船等危险物时,不仅对船舶的航行安全带来威胁,同时又极大地限制了船舶在避让时措施的使用。因此,作为驾驶员应及时掌握船舶航行中所处水域的航道情况及周围环境,对航行中存在的潜在危险及避让时带来的困难作出充分地估计,保持安全航速行驶。
3 驾驶员对安全航速的运用
随着船舶日趋自动化和现代化,许多船舶都装有高精度的定位仪、自动避碰雷达,海上航行驾驶员很少根据《规则》要求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条件下采用某一速度作为安全速度,也就是说,驾驶员在当时很少会考虑采用的这一速度是否与《规则》的要求相符。而且,随着航海科技的不断发展,速度不再是决定船舶是否发生碰撞的主要因素。有时甚至明知与《规则》要求不符,也不减速行驶。例如,在宽阔的海上航行时遇有大雾,尽管周围有其它船航行,若按《规则》要求应减速,但各船仍然全速行驶,驾驶员认为现代化的导航设备足以使他们全速前进。可见《规则》与实际情况有相当的差距。在夜间沿岸航行时,当临近时突然发现不点灯的船或突然显示灯光的一些船舶,但由于船速快,往往造成避让不及,出现危险。驾驶员认为如果周围有很多小船,减缓航速倒是可以理解,但如果为了避免与某些个别不点灯或突然显示灯光的小船碰撞而故意减缓航速是一种不切实际的要求。因为即使用中等速度行驶当突然在你的前面显示一盏渔船号灯,也可能避之不及,如果你再坚持说这种速度仍然不是安全速度,那就是只有速度为零时才算安全,实在有悖情理。
船舶发生碰撞,其原因有多种,航速只是因素之一。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这种因素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安全航速是个变量,它随着船舶和环境状况的改变而改变,它既可以是缓速,又可以是增速,也可以是全速,在实践中应依据具体条件灵活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