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应对滑稽模仿合法性确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滑稽模仿作品是指通过对人物、事件、表演等进行夸张、夸大、搞笑的模仿创作而产生的作品。
在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一方面,滑稽模仿作品具有娱乐性和创意性,能够丰富文化生活,提供欢乐和笑料,对社会风气有积极影响;滑稽模仿作品又涉及到著作权、形象权、名誉权等法律问题,容易引发侵权纠纷。
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要在平衡创作自由和权益保护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滑稽模仿作品是一种创意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是对作品的一种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和表演权等。
滑稽模仿作品通过模仿和创作,形成了独特的表现形式和风格,具有创作性,因此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于未经授权的滑稽模仿作品,他人在具体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不能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作品。
滑稽模仿作品在表演人物形象权和名誉权方面也需要受到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著作权法的规定,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名誉权和形象权,他人不可侵犯。
滑稽模仿作品往往是通过对特定人物形象进行模仿、夸张和讽刺来带来娱乐效果,但如果超过了合理的范围,对被模仿人物的名誉和形象造成了侵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和表演中,应当尊重他人的名誉权和形象权,不得恶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模仿和恶搞他人。
在保护滑稽模仿作品创作自由的也要考虑到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法律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法律上允许合理利用他人作品进行创作、评论、讨论等。
滑稽模仿作品可以通过对他人作品进行合理的、基于善意目的的模仿,展现出一种对原作的致敬和夸张,而不是对原作的恶搞和侮辱。
在滑稽模仿作品创作和表演中,应当注意尊重他人的权益,避免侵犯他人的名誉、形象和其他合法权益。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近年来,我国的滑稽模仿作品在电视节目、网络视频等媒体平台上层出不穷,备受观众喜爱。
在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合法性保护的问题。
本文将从版权保护、商标保护和形象权保护三个方面对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加以讨论。
就版权保护而言,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者应当享有对其作品的版权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滑稽模仿作品可以被视为是原创作品,因为它们是经过创作者创作和改编的,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者应当享有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公开展示等权利,并可以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滑稽模仿作品的特殊性,有时候存在着模仿行为与原作品之间的界限模糊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通过判断是否存在对原作品的实质性改编来决定是否给予版权保护。
如果滑稽模仿作品只是简单的复制、模仿原作品,而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改编,那么它就不能享有版权保护。
相反,如果滑稽模仿作品对原作品进行了创造性的改编和发展,那么它就可以被视为是独立的作品,可以享有版权保护。
滑稽模仿作品的商标保护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在一些滑稽模仿作品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对某些商标的调侃和模仿。
尽管这类行为可能是出于滑稽效果和娱乐目的,但也有可能对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依法对滑稽模仿作品中的商标使用进行限制。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对商标的保护范围,包括对商标的注册权、使用权和独占权的保护。
滑稽模仿作品中使用的商标如果与已注册商标相似,并且可能导致公众对两者产生混淆,那么滑稽模仿作品的制作者就可能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在创作和传播滑稽模仿作品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已注册商标,以免引发商标侵权纠纷。
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需要考虑版权保护、商标保护和形象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创作者在创作和传播滑稽模仿作品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规定,并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法律分析_0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法律分析摘要:滑稽模仿作品作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中的特殊情形,其合理性始終引起众多学者的热议,成为焦点话题。
本文从滑稽模仿作品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两个方面,结合各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认为滑稽模仿作品属演绎作品,是具有创造性的独立作品。
一、滑稽模仿作品的概述1.定义众多学者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定义大同小异。
如“一种不协调的模仿。
”“滑稽模仿是指通过模仿原作的实质性部分或其风格,运用夸张等喜剧性技术所创作的具体作品或段落,其意图是批评原作。
”“滑稽模仿是通过模仿人们熟知的某一著名的诗歌...根据表达的需要,适当的改头换面形成一种颇为新奇的表达形式,从而达到讽刺、嘲弄或幽默的目的。
”2.特点滑稽模仿作品最突出的特点即模仿性、滑稽性、批评性。
其是对原作的模仿复制,主要运用了原作的题材人物等内容,通过诙谐的方式来表达作者的观点,通过模仿达到滑稽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发人深省。
批评性则是滑稽模仿作品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二、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法律分析(一)滑稽模仿作品合理性的法理基础1.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经典定义由鲍尔提出,指在某种情况下,法律允许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一种对著作权能的限制,在多数国家的立法实践中得到了确认。
2.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使用依据滑稽模仿作品合理使用的依据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版权保护与自由表达的利益衡量。
滑稽模仿者需要有自己独创性地表达,其作品只讽刺批评原作本身如主题内容等。
一味要求滑稽模仿作品经过原作作者的许可,不利于表达的自由,也不利于文化产业的发展与繁荣。
二是滑稽模仿作品的市场因素衡量。
滑稽模仿作品和原作具有不同的市场功能。
滑稽模仿作品的许可机制无法通过市场规律而自动形成。
美国最高法院指出,滑稽模仿作品需要复制的目的仅仅在于滑稽模仿,即使因尖刻的讽刺而使原作的潜在市场减少也不构成侵权。
浅析著作权领域中的“滑稽模仿”
浅析著作权领域中的“滑稽模仿”[摘要]近年来滑稽模仿逐渐在我国流行,比如当年的《一个馒头》和现在b站的鬼畜视频,这种独特的艺术创造形式以及其对于原作作品的冲击,引发了关于其合法性的争议,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尚未对滑稽模仿有明确的定位,因此在处理有关案件时存在较大的争议。
而从域外其他国家的情况来看,对滑稽模仿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因此,本文将通过分析滑稽模仿行为的构成要件,利用多位学者的理论,结合域外经验,探寻滑稽模仿作品合法创作的路径,建议在现有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增加专门针对滑稽模仿行为的规定,以促进我国各项文艺产业能够繁荣发展。
[主题词]滑稽模仿;作品;著作权;保护作品完整权According to the"Parody" in the field of copyright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parody has gradually become popular in China, such as "a steamed bread" in those days and ghost animal video in "Blibili" now. This unique form of artistic creation and its impact onthe original work have caused controversy about its legitimacy. However,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China, there is no clear positioning of parody, so there is a big controversy in dealing with relevant cases. Fromthe perspective of other countries outside the country, there are different ways to deal with parody. Therefore, this paper will analyze the elements of parody, use the theories of many scholars, combinedwith foreign experience, explore the path of legal creation of parody, and propose to add special provisions for Parody in the existing system of fair use of copyright,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prosperityand development of various literary and art industries in China.[Key words] parody; works; copyright; works integrity right第一章前言1.1 选题意义及研究背景滑稽模仿,也被称作幽默嘲讽或戏仿,是指以幽默、滑稽和讽刺的方式,刻意模仿他人的作品以达到嘲弄讽刺的效果的一种文学手法。
滑稽模仿能走多远
滑稽模仿能走多远——浅谈著作权法中的滑稽模仿姓名:薛强学号:090400432 班级:电子一班胡戈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与陈凯歌导演的《无极》之间的纠纷在社会上曾经反响剧烈。
关于这部滑稽模仿的影片是否侵犯了《无极》的著作权法以及片中人物的名誉权等问题,大家议论纷纷,每个人都给出了不同的看法。
而我认为,虽然胡戈的一些做法的确值得商榷,但是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侵权。
首先看一下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对于相关问题是如何阐述的。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项合理使用,其中前两项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胡戈在《馒头》的片头中写到:“以下你看到的东西,是本人自娱自乐之作……本东西仅限个人欣赏,禁止传播。
”这就涉及对“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界定。
我国承认和参加的《伯尔尼公约》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作出了总的要求:“正当目的所需要范围”和“善良习惯”。
一般认为,所谓“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其使用范围应限定于使用者个人及其关系密切者(如家庭成员或有共同爱好的学习、研究共同体),其使用方法也应具有非公开性。
有关人士认为:胡戈曾承认将《馒头》传给了几个朋友,这种传播行为是否出于学习共同体的需要不无疑问。
即使属于,在他或他们的使用过程中,如果胡戈没有尽到必要的通知、照顾、保护义务(如对其朋友作出版权声明),同样可能构成过失侵权。
更为重要的是,该片后来又被上传于网络,由于互联网是一种开放性的空间,即使使用者事先声明“禁止传播”或“仅限于个人学习、欣赏之用”,也超出了“正当目的所需要范围”和“善良习惯”。
除非有证据表明,上传网络的行为是他人在胡戈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
从这一点里看,胡戈想以这一点来抗辩是有一定难度的。
但是我们注意到胡戈自己声明“以下你看到的东西,是本人自娱自乐之作……本东西仅限个人欣赏,禁止传播。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法律分析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法律分析摘要:滑稽模仿作品是文学艺术领域出现的富有创造力的文学表现形式,其鲜明的模仿性引发学者们关于滑稽模仿作品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探讨。
本文通过分析滑稽模仿作品的特征,合理使用制度,认为滑稽模仿作品是对原作品进行独创性使用的评论作品,具有合法性。
关键词:滑稽模仿;合理使用;表达自由;评论作品引言胡戈创作的喜剧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大量引用陈凯歌导演的《无极》中的经典片段,由于其采用该种滑稽模仿的艺术表现手法本身极具模仿性和批评性,引发陈凯歌强烈的不满。
这一纠纷的出现促使学者广泛讨论,特别是在著作权法领域,一直存在滑稽模仿作品是否侵犯了原作的著作权,是否属于对原作的合理使用的争论。
关于这一问题,本文从合理使用的角度,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加以分析。
一.滑稽模仿作品的界定“滑稽模仿”(parody,又被译作“戏讽”“戏拟”等),是一种独具特色的文学创作形式,是以一种不严肃、幽默的表现手法达到对原作严肃的、正义的批评目的。
而滑稽模仿作品是运用喜剧性技术对原作的实质性部分进行讽刺、戏谑意图的模仿和转换,以达到批评原作的目的而形成的新作品。
因此,一个滑稽模仿作品必须具备以下特征:1.模仿性。
模仿性是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手段。
滑稽模仿是在原作品产生之后才出现的,所以,滑稽模仿作品必须是对原作品的模仿。
滑稽模仿作品大量使用原作的经典内容,但是在使用顺序上能够使仿作与原作产生多种复杂的交叉,给人一种即时的联想——仿作能够唤起人们对原作的记忆,但又不至于产生混淆,即滑稽模仿作品是在模仿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革成为一个新的独立的作品。
2.滑稽性。
滑稽性是滑稽模仿作品的外在形式。
滑稽模仿作品通过滑稽、幽默、搞笑的方式使人能够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感受到仿作作者对原作尖锐的批判之意。
这种滑稽性常常是将毫无联系的情景通过语言、音乐上的特殊组合产生幽默、诙谐的效果。
3.批评性。
批评性是滑稽模仿作品的内在本旨。
滑稽模仿作品是一种以荒谬、滑稽的方式表达对原作的批评。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我国的滑稽模仿作品越来越受到关注和欢迎。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些作品的合法性保护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对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需要明确的是,滑稽模仿作品属于对原创作品的二次创作,并非完全独立的创作。
而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对于二次创作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对作品的翻译、注释、改编、汇编等作品,这也包括了滑稽模仿作品。
就法律层面而言,我国的滑稽模仿作品是具有合法性的,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现实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即一些滑稽模仿作品侵犯了原创作品的权益,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对此,我国的法律政策应该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者应该加强其对原创作品的尊重和保护意识,不得侵犯原创作品的著作权。
对于侵权行为,应当严格依法惩处,保护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
也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著作权管理机制,对滑稽模仿作品进行审查和监管,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监管也需要建立一套明确的标准和规则。
在我国,目前尚未明确规定滑稽模仿作品的标准和边界,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监管需要进行明确规定,明确其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和保护范围。
这既可以为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者提供清晰的指引,也可以为法律部门提供依据,以实现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保护和管理。
我国的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也需要与国际接轨,加强对国际著作权法的学习和理解,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的滑稽模仿作品不仅受到国内的关注和欢迎,也受到国际上的关注。
我国的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需要与国际接轨,以适应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保护我国滑稽模仿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合法权益。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滑稽模仿作品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一种娱乐方式,它以其简单幽默的风格吸引了众多的观众。
然而,对于这类作品的合法性保护却一直备受争议,因为其涉及到了版权、著作权等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滑稽模仿的概念。
滑稽模仿是指以现有的音乐、电影、电视剧等作品为蓝本,通过加入各种搞笑元素和刻意夸张的表演手法,创造出一种娱乐效果。
这种作品往往带有明显的“恶搞”色彩,并且采用的是类似于“翻译本”的方式进行创作。
然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由于滑稽模仿作品往往基于原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并且不同作品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导致很难清晰地判断创作过程中有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此情况下,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讨论。
一、原著作品是否受到保护?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原著作品是否受到了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拥有保护权利。
这意味着,如果原著作品的著作权人已经对其进行了注册和登记,那么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者在进行二次创作时就需要尊重原著作品的版权和著作权。
二、滑稽模仿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对于滑稽模仿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滑稽模仿作品完全是采用了原著作品的核心元素,甚至是直接复制、改编了原著作品,那么这种行为就会构成侵权。
与此相反,如果滑稽模仿作品是在原著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加入了自己的元素和创造性的成分,那么这种行为就很难被认定为侵权。
总之,我们需要明确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方法、著作权保护、侵权行为等方面的问题,才能更准确地判断其合法性。
在未来,政府和法律界需要进一步规范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保护,让滑稽模仿作品能够在受到合理保护的情况下,继续为广大观众带来欢乐、娱乐。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我国的滑稽模仿作品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他们能够让人快乐、欢笑,提升生活的情趣;但很多滑稽模仿作品是以抄袭、模仿他人的作品为基础的,这就引发了合法性保护的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会从不同的角度探讨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以及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
我们需要明确滑稽模仿作品的定义。
滑稽模仿作品是指以原作品为基础,对其进行改编、模仿或者抄袭而产生的作品。
这些作品在一定程度上是借鉴了原作品的创意、情节或者风格,但又加入了自己的创新,以达到滑稽、幽默的效果。
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的迅猛发展,滑稽模仿作品也变得日益流行。
无论是在短视频平台、网络小说还是相声常见的模仿,都可以看到滑稽模仿作品的身影。
这些作品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人们的娱乐生活,让人们在繁重的生活中得到放松和快乐。
由于滑稽模仿作品的本质特点,一些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问题也随之而来。
在我国,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主要归属于著作权法的范畴。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任何个人或者团体在创作一部作品时,都拥有对该作品的著作权,这也包括滑稽模仿作品。
如果他人未经许可,便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改编、模仿或抄袭,就会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滑稽模仿作品的特殊性,其合法性保护也存在一些争议。
一方面,滑稽模仿作品借鉴了原作品的创意或者风格,但又加入了自己的创新,这些创新可能会成为新的独立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也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一些滑稽模仿作品确实存在严重的抄袭或者模仿他人作品的情况,这就需要明确界定其合法性保护的边界。
为了解决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问题,我们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
一方面,应当保护那些具有独创性、创新的滑稽模仿作品,允许其根据著作权法获得合法的保护;也应该加强对于抄袭、模仿行为的监管力度,保护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
要实现这种平衡,首先需要强化法律意识,教育人们要尊重他人的创意和劳动成果,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滑稽模仿作品合理性的法律分析
滑稽模仿作品合理性的法律分析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滑稽模仿”这一艺术创作手法已数见不鲜。
然而,由于滑稽模仿作品独特的模仿性、滑稽性与批评性特征,而引发的是否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的争论。
本文通过对滑稽作品性质的分析与比较法中相关规定的研究,认为滑稽作品是利用原作合理使用的结果,不属于侵权。
而且,滑稽作品应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
关键词:滑稽作品;合理使用;利益均衡一、滑稽模仿作品的产生滑稽模仿不是一种现成格式的简单模仿,而是一种富有创造性的修辞手法。
追溯其在文学史中的发展,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
那时的parody(古希腊中为parodia)仅仅指对诗词的滑稽模仿与改造,后来所指范围才有所扩大。
此后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滑稽模仿作品被认为是不严肃的低劣文学形式,直至20世纪后半期,文学批评家才对其重新评价,将之视为严肃的文学形式。
滑稽模仿是一种文学创作形式,它的出现远远早于著作权的出现。
滑稽模仿作品,终归来讲,还是依靠原作品的创作,其中有挥之不去的模仿痕迹。
在保护作者权利的著作权法体系中,滑稽模仿作品是否构成对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的侵权,就必然面临法律的检验和考量。
二、滑稽模仿作品合理性的理论依据(一)滑稽作品是合理使用原作品而创造出的演绎作品。
不少经典的传世之作中并不缺乏模仿的痕迹,或感于前人之作,或取材于民间传说,或挖掘于市井陋巷。
著作权的宗旨是鼓励创作,促进人类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原作品的作者创作中也进行了相当程度的模仿,同样也应该允许自己作品的读者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模仿。
从滑稽模仿作品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而言,模仿的目的是通过在新作与原作之间的联想、对比,让公众不仅认识了一个新的作品,而且对原作也有了一个新的认识。
此时的模仿就意味着新作者不能创作出原作的复制品,只能通过对原作在模仿基础上的改造、创作,完成的新的作品。
这就要求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不能超过滑稽模仿的必要限度,否则会对原作的市场产生威胁,从而损害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
固有 的“ 的规定性 ” 其可 以理解为合 法与侵 权之 间的界线 。面 质 ,
对滑稽模仿作品 , 我们应该采取个案分析 的方法 , 界定该 作品是否
且在文本 的边缘进行 了多种复杂 的交叉 , 体现 出文 本之间 的一种
复 杂 关 系 。通 过 对 原 作 的 解 构 , 作 重 新 建 构 了 自己 所 要 表 达 的 仿
贴或原作 的实质性部分) 或其风格 , 体现与原作之 间所形成的互动
关 系 。这 种 互 动 关 系 不 只 是 指 作 品 中上 下 文 关 系或 语 境 关 系 , 并
仿作品 , 则其必然合法 , 反之 亦然。笔者认 为 , 谈某一 滑稽 模仿 要
作 品是 否侵 权 , 就得厘清该作 品是否超 出了滑稽模仿作 品本身所
别是第 2款 的规定 , 以为“ 可 滑稽模 仿” 的合法性提 供法律 上 的支
一
、
撑 。其 内容如下 : 为评论某一作品或说 明某一问题 , 在作 品 中适 当
( ) 义 一 含
引用他人 已经发表 的作 品 , 属于合 理使用 。至于何 为 “ 评论 ”, 何 导致司法实务 中对滑稽模仿作品界定时的重重困难。
2批 判性 .
的先前利益为代价。这里 , 我们认为 , 可能存在侵权 的行 为有以下
1 原作 作品完整性 的破坏 . 对
保护作 品完整性 的权利是 指作者有 权禁止他 人歪 曲 、 改 和 篡
割裂其作品 , 并且这种歪 曲、 篡改和割裂会有损作者 的声 誉 。我 国
“ 批判性 ” 是滑稽 模仿作 品 的根 本属性 , 区分 于一般 “ 是 网络 恶搞” 的本质特征 。它的合法性在 于它具有超 出喜剧性 因素 的内 容, 即它需要有一些批判性 的评论或关于原作的一些声明 , 以体 现 滑稽模仿者 的创新视角 。这种批 评是建 立在 对原作 的不认 同 , 想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滑稽模仿作品是指通过一定的创作手段对已有的作品进行模仿和改编,以达到滑稽、搞笑或娱乐效果的一类作品。
这类作品在我国的保护范围受到了很大的争议。
本文将从版权角度出发,深入探讨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我国版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个人,个人依法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第11条则规定,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具有原创性并可以以一定形式表达的智力成果。
滑稽模仿作品如滑稽表演、恶搞视频等,是对已有作品的改编和模仿,其是否具有原创性成为了很大的问题。
但是,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简单的翻译、注释、整理,以及编写非创作性的选集、汇编作品、图书目录等,不受本法的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指明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在法律上是一个争议性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版权法有一定的容忍度,但是对于滑稽模仿作品一般并不容易获得版权保护。
因此,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问题常常受到争议。
以下具有代表性的三个案例,能够很好的说明这一点。
1.河南台峰公司《兄弟兵》案2001年,湖南卫视深夜节目《超级兄弟行动组》播出。
该节目被河南台峰公司盗播,并且以《兄弟兵》的名义在网络上播出和销售。
这一行为被原作者起诉,要求对侵权公司进行处罚。
最终,法院判定河南台峰公司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并赔偿了两万多元的经济损失。
2.央视《柿子兄弟》案2006年,央视节目《今日说法》举办了一场“模仿秀”,其中包括了对《家有儿女》中的经典桥段的模仿,引起了网友的不满。
作为回应,央视又推出了一档节目《柿子兄弟》,但因太过模仿《家有儿女》的名字和形式,被指控侵犯了《家有儿女》的著作权。
最终,央视和原作者进行了友好的协商,并和解了此案。
3.《山寨小燕之夜》案2011年,《山寨小燕之夜》在网络上火爆,让主持人小燕子成为了网络红人。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原著作品持有人的抗议,指控该作品侵犯了小燕子的著作权,侵害了版权人的利益。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随着时代的发展,滑稽模仿作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也逐渐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
然而,对于这些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人们的认知尚存在一些误区。
因此,在本文中,将会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对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进行浅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就是任何一种作品,都需要通过知识产权的手段来进行保护。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滑稽模仿作品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著作权保护滑稽模仿作品同样属于作品范畴,因此,它也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原创性、独创性的表达方式,都可以被视为是一种具有著作权的作品。
而滑稽模仿作品正是由原创性、独创性的表达方式组成的,因此,在满足某些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到著作权的保护。
二、商标权保护滑稽模仿作品同样是一种可以商业化的产品,因此,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也可以申请到商标权的保护。
比如,一些经营者可以将自己的滑稽模仿作品注册成为商标,从而获得相应的商标权保护。
这种商标保护可以有效地保护滑稽模仿作品的商业化利益。
三、肖像权保护一些滑稽模仿作品可能涉及到某些人物形象的模仿,这时候就涉及到了肖像权的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利对自己的肖像进行保护,并且可以要求他人对其肖像进行保护。
因此,如果一个滑稽模仿作品涉及到某些人物形象的模仿,需要获得其相关人物的肖像权授权,方可进行创作。
除了以上三个方面的保护,还有一些滑稽模仿作品需要通过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
比如,一些涉及到戏曲表演的滑稽模仿作品,需要通过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来进行保护。
总的来说,滑稽模仿作品同样需要通过相应的知识产权手段来进行保护。
只有这样,才能保护滑稽模仿作品的权益,促进其更好地发展。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法律分析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法律分析滑稽模仿源于西方,又称讽刺模仿作品,它以原作为基础,以另一种其他模式而对原作进行讽刺,或者是对一些社会热点进行滑稽性评论。
最早出现在文学领域。
其是一种在借鉴他人作品的同时又颠覆他人作品的特殊文艺创作手法,它通过模仿其他作品,并以幽默、滑稽的方式嘲讽、颠覆被模仿作品本身。
对于滑稽模仿的著作权法保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经过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
遗憾的是,当前我国法学界对滑稽模仿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有关如何规制滑稽模仿作品的问题至今尚未取得广泛共识,也没有形成相对成熟的立法建议,给滑稽模仿作品的发展与我国文化市场的繁荣带来了极大的阻碍。
标签:滑稽模仿;著作权法;合理性一、滑稽模仿的概述(一)概念及特征1.滑稽模仿的概念。
文学意义上的滑稽模仿一般是指“通过具有破坏性的模仿,着力突出模仿对象的缺点、矫饰和自我意识的缺乏”。
滑稽模仿则是出于嘲笑而作的练习,只是挖苦的程度有所不同。
而法律上对滑稽模仿的概念却至今未有定论。
美国学者Tyler.T.Ochoa认为滑稽模仿是演绎作品的一种,它借助于某个已存在的作品,通过改变其某些特征而对原作进行某種调侃或嘲弄,或对一定的社会现象进行评论,达到一种幽默或讽刺的效果。
但我认为更为确切的一项定义则是:“为了喜剧效果,以使原作品和滑稽模仿作品的独立努力均可辨认的方式,将原作全部或大部分内容转移到演绎作品中”。
2.特征。
(1)模仿性。
滑稽模仿作品必须是对原作的模仿,而且往往需要以模仿的方式使用原作中的大量内容,甚至是核心内容。
从原文中析取过来而据以建构的作品。
(2)滑稽性。
滑稽模仿的表现形态是搞笑的、戏剧性的,而不是严肃的、悲剧性的或崇高的。
(3)批评性。
通常情况下,滑稽模仿的目的是批评原作,滑稽模仿通常就是批评的一种方式,即一种通过荒谬的方式进行的批评,无论是有趣的还是粗野的抑或两者兼而有之。
(二)滑稽模仿与恶搞、山寨的区别山寨是2008年在中国逐渐盛行的一种独特现象。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各种滑稽模仿视频在中国成为了一种热门的文化现象。
不仅在社交媒体平台上,也在电视上,甚至在电影中,滑稽模仿作品都能够获得大量的关注和好评。
然而,在这个文化现象的背后却隐藏着一些法律问题,如何在确保自由创作和文化传承的前提下,保护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权益,是一道值得思考的难题。
首先,滑稽模仿作品是否能够受到法律保护,需要考虑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符合作品性质的作品,才能够被认定为著作权的对象,具体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
因此,滑稽模仿作品能否被认定为著作权的对象,就需要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和“表现形式”。
关于“独创性”,通常指作品具有一定的原创性和思想性。
如果仅仅是简单的模仿和抄袭,这种作品就难以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因而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
而对于滑稽模仿作品,尤其是那些创作者将现实生活中的事件进行幽默的演绎和修改后再呈现的作品,这类作品往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
其次,滑稽模仿作品也需要符合“表现形式”的要求,即作品必须以一定的形式来呈现,比如文字、图像、音乐、视频等。
这也就意味着,传统的口头表达通常不被认为是著作权的客体。
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数字化和网络化的呈现方式,让滑稽模仿作品得以以视频和图片等多种形式呈现,也因此满足了“表现形式”的要求。
然而,在滑稽模仿作品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尚待完善的问题。
比如,对于如何认定原作权人是否授权滑稽模仿作品,以及如何确定滑稽模仿作品是否已“重新创作”等问题,目前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统一的标准。
这也导致了在实践中,针对滑稽模仿作品的侵权行为的认定比较复杂,也容易引发争议。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滑稽模仿作品的著作权,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法律制度。
例如,可以在著作权法中特别规定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保护和认定标准,以及考虑如何在在线平台上控制侵权行为的出现等。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法律分析_0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法律分析关键词:滑稽模仿作品;合理性;著作权一、版权保护中滑稽模仿作品的现状滑稽模仿通常是对人们所熟知作品或是对某些为人们所熟悉的特色风格加以模仿,是以先前作品为蓝本,借用先前作品的元素,融合滑稽模仿者独创性内容而成的作品,以达到滑稽或嘲讽的效果,滑稽作品的娱乐性和喜剧性是滑稽模仿的禀赋和主旨。
滑稽模仿也可被认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评论,兼具着对原作品的转换性和滑稽模仿作品的独创性。
滑稽模仿作品更是被看作是一种自由表达的方式以及创作的形式也是大众文化传播与生活娱乐的重要方式之一。
究竟滑稽模仿作品中的”作品“是否能够被定义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呢?滑稽模仿作品是否侵犯了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呢?二、滑稽模仿作品合理性的理论依据1.滑稽模仿作品是言论自由体现言论自由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对于社会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有按照自己的某种方式公开自己想法、见解的自由,表述方式既可以是语言表述,也可以是文字表述。
广义的言论自由,不限于语言上的自由表达,还包括各种表达公民自身意愿、观点的活动。
现代民主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言论自由,而文化创作与言论自由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可以说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创作成果的保护正是法律对言论自由权进行保护的体现。
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中也规定,公民有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
这一条,实际上是从言论自由条款中衍生出来的,因为人类科学研究的过程、文学艺术创作的过程,就是一个自由表达的过程。
滑稽模仿作品是将其他作品借用到自己的作品中来达到讽刺批评的目的,他是二次创作的一种,也是作者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体现,因而戏仿作品之存在有其正当性和合法性,其本身就是得到法律允许并支持的。
滑稽模仿作品是顺应时代潮流的产物,它以幽默滑稽的方式进行评论赢得了大众的认可,同时作为一种新形式的作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文化的繁荣。
滑稽模仿作品因其与生俱来的讽刺意味可被认作为对原作或是某种社会现象的特殊形式的评论,也是实现言论自由的重要方式,对滑稽模仿作品进行著作权法保护具有宪法的保护依据。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摘要】本文主要围绕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展开讨论。
在我们将介绍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为读者提供一个整体的认识。
在将探讨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定义、产生原因、法律依据、合法性保护措施以及侵权纠纷案例。
在对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保护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总结和展望。
通过对相关内容的研究和分析,有助于进一步加强我国滑稽模仿作品在法律上的保护,促进其健康发展,也为未来相关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关键词:滑稽模仿作品、合法性保护、法律依据、侵权纠纷案例、保护现状、发展趋势。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滑稽模仿作品的产生和传播越来越频繁,而对其合法性的讨论也变得日益热烈。
研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娱乐产业的蓬勃发展,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数量不断增加,其内容也越来越丰富多样。
从最初的搞笑段子到如今的短视频、小品等,滑稽模仿作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比如作品的版权保护、侵权纠纷等,亟需深入探讨和解决。
这一背景下,研究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对案例的分析,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现状,为未来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1.2 研究意义研究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不仅可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还可以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
在当前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加强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对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 正文2.1 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定义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定义是指那些通过对原作品进行变化、重组、折射或戏仿等手法创作而成的作品。
滑稽模仿作品通常具有夸张、讽刺、幽默等特点,能够引发观众的笑声和共鸣。
这种作品往往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加入了创作者自己的想法和风格,同时也保留了原作品的特点和情感。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逐步提高,人们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的认知
也在不断加强。
滑稽模仿作品是指借助对于原创作品的模仿、调侃、夸张等手法来创作出
来的新作品,通常被用于娱乐、表演等方面。
然而,其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不容
忽视。
一般来说,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难以免除原创作品的版权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明
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者部分复制、发表、播放、展览、放映、发行原创作品。
因此,如若未经授权就以模仿等手法创作滑稽作品,很可能会将原
创作品的版权问题带入其中。
此时,若原创作品的版权人并未对滑稽模仿作品进行授权或
认可,很可能会因此产生一系列的版权纠纷。
因此,为了确保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应该完善专利保护系统,加强对于滑稽元素的保护,例如配乐、舞蹈动作等;
其次,应该建立起监管机制,及时发现滑稽作品的版权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最后,应该加强对于用户对滑稽作品的版权保护宣传,提高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教育人们应在尊重原创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滑稽模仿之类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可以通过完善专利保护系统、建立监管机
制以及加强宣传等措施来实现。
我们需要尊重原创,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合法的范
围内进行滑稽表演,以期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法律分析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法律分析摘要:滑稽模仿屬于美学范畴,是文学艺术中表现的一种艺术手法。
随着社会发展进步,滑稽模仿作品的产生引发了是否侵犯了修改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的争议。
本文从滑稽模仿作品的独创性角度出发,用比较的方法结合国外的成文法和判例,对滑稽模仿的合理性进行法律分析,认为滑稽模仿作品的存在具有合理性。
关键词:滑稽模仿作品;艺术手法;独创性一、滑稽模仿作品的概述(一)滑稽模仿是一种艺术手法滑稽模仿在文学和语言学中对应的是戏仿一词,两者同源于英文parody,指对文章、戏剧、音乐作品的滑稽模仿作,是文学艺术中表现的一种艺术手法。
戏仿是西方文论的一个美学范畴,并且有着悠久的文化渊源。
滑稽是与崇高相对的一个审美范畴,也就是说滑稽是美的范畴之一。
滑稽与崇高以形式与内容之间、对象与审美主体之间对立、冲突的方式加以表现,引起审美主体不和谐的愉快感。
滑稽模仿作品正是以诙谐幽默的形式对原作品进行批评。
通过这种滑稽的形式观众可以轻松愉悦的态度进行欣赏。
在文学艺术领域中可以看到大量的戏仿作品,甚至有些堪称经典,既能引起观众的捧腹大笑,又能从笑声中觉察出批判讽刺的味道,并且引发更深刻的思考。
(二)滑稽模仿作品的特征“滑稽模仿就是对一部严肃作品的荒唐可笑的模仿。
这是一种在内容安排上和表现形式上富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
”滑稽模仿作品可以说是在原作的基础上做出,通过一种滑稽的形式对原作的一部分进行评论。
滑稽模仿作品有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滑稽模仿作品对他人作品有大量复制,在作品中会大量使用原作的人物、画面等,对原作的内容进行片段剪辑,并组合成新的形式和内容。
这里对他人作品的大量使用与著作权上的合理使用相对比,合理使用要求使用者进行小篇幅的使用,一般不超过原作的百分之十,而滑稽模仿作品引用原作的内容远远多于合理使用的使用限度;二是滑稽模仿作品的表现形式具有滑稽性,其通过诙谐幽默的形式或者内容表现出一定的思想内容,其美学形态是滑稽的、幽默的、喜剧的,可以说是以一种诙谐幽默的形式,很“接地气”的表现形式吸引着观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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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应对滑稽模仿合法性确认
一、滑稽模仿的界定及特征
滑稽模仿也称戏仿,是一种借鉴并颠覆他人作品的文艺创作手法,即以模仿某些作品为基础,并以戏谑的方式颠覆、讽刺被模仿的原作品。
这种文艺创作手法历史久远,比如小说《堂吉诃德》就被认为是“西方文学史上最早、最典型的滑稽模仿式小说”。
中国的文
艺创作中亦不缺乏滑稽模仿,如鲁迅先生以《四愁诗》创作的白话诗《我的失恋》被称为“一个公开发表的典型且完整的戏仿”。
(一) 由滑稽模仿的定义我们分析其具有的特征
1.滑稽模仿作品产生的模仿性。
滑稽模仿是在原作基础上进行的模仿性的创作,通
过滑稽模仿能唤起人们对原作的记忆,但又不至于让大众对两者混淆。
滑稽模仿大量、充分引用原作从而使大众轻易联想到原作,了解滑稽模仿者的意图,使滑稽模仿的批评更加集中、深刻,达到滑稽模仿者的创作目的。
2.滑稽模仿作品表达的滑稽性。
顾名思义,滑稽模仿作品的滑稽性、诙谐性是必要
内涵。
滑稽模仿作品以滑稽、诙谐的方式来表达对原作的讽刺或对某一社会人物、现象的批判。
滑稽模仿者能以幽默搞笑的表达方式,对原作内容、结构剪裁加工,达到改造甚至颠覆原作的思想、内涵,使大众心理上产生与原作似曾相识却截然不同的效果。
3.滑稽模仿作品目的批判性。
滑稽模仿作品产生的主要目的是批判。
滑稽模仿作品
批判对象可以是原作,也可以是某一社会人物或现象。
滑稽模仿作品以滑稽幽默的形式对原作、社会人物、现象进行讽刺和批判,但是滑稽模仿所要表达的思想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能违背道德与公序良俗。
4.滑稽模仿作品的独创性。
滑稽模仿作品是滑稽模仿者在一个或多个广为人知的作
品基础上,通过文字、图画、视频等多种艺术手段,对原作品的内容、结构和内涵进行分析、整理、加工,以自己的巧妙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产生的能够反映自己思想意志的作品。
二、滑稽模仿作品合法性的外国法律依据
(一) 成文法的相关规定
成文法系国家在法条中列举的合理使用时规定了滑稽模仿。
法国是西方滑稽模仿的重要来源地,法国对滑稽模仿作品的规定必然在其知识产权法有一席之地。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 作品一旦发表,作者不得禁止合乎其它有关规定的滑稽模仿、漫画和讽刺模仿。
在法国滑稽模仿可使用于音乐、画作、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等。
《德国著作权法》第
12 条第 2 款规定: 已经发表的作品,允许滑稽模仿者对原作的使用,但不允许讽刺性使用
音乐作品。
(二) 判例法的相关规定
以美国为代表的判例法国家对滑稽模仿作品是由法院判例发展出了一套司法鉴定标准,以美国 2004 年《飘》的诉讼为例。
美国法院认为仿作对《飘》从人物塑造、表达方式、
思想内主要容等方面有重大的改变,表达了与《飘》截然不同的思想和感情,这种模仿具有明显的独创,构成合理使用而不是侵权。
这个判例表明只要使用内容、思想不同,美国就保护其言论自由。
三、我国《著作权法》应对滑稽模仿合法性确认
(一) 滑稽模仿行为符合《著作权法》的宗旨
《著作权法》第 1 条明确规定: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
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著作权法》的立法
宗旨是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滑稽模仿作品因其特征而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的宗旨。
(二) 滑稽模仿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
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从滑稽模仿作品的特征我们可以
看出,滑稽模仿作品是其作者在其他作品的基础上以自己的思想改编,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传播。
因此滑稽模仿作品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作品。
(三) 滑稽模仿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对“合理利用”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 22 条第二款规定: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
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合理使用。
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利用”必须
适当,并且使用的目的必须是介绍、评论、说明。
对滑稽模仿而言,表现在滑稽模仿者为批判原作或某一社会人物、现象,在原作的基础上加工、改造、颠覆产生的新作。
(四) 滑稽模仿作品体现了言论自由权
滑稽模仿作品以讽刺批评为目标,能够指出原作缺点或社会问题,不仅体现模仿者的言论自由更能表达公众对言论自由的诉求。
滑稽模仿比一般的表达形式更符合大众品味,易于接受与传播。
四、结论
我国《著作权法》中未对滑稽模仿作品予以明确规定,滑稽模仿作品的适用虽然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该条法律并不能将其完全涵盖,且滑稽模仿作品是具其有合法性与合理性的。
所以,我国应当明确滑稽模仿作品在法律中的地位,并且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文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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