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各部件报废标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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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各部件报废标准

一、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

1、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或磨损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应予报废。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应予报废。

2、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体稳定性时应报废。如局部有损坏并可修复的,则修复后不应低于原结构的承载能力。

3、塔机的结构件及焊缝出现裂纹时,应根据受力和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或重新施焊等措施,并在使用中定期观察其发展。对无法消除裂纹影响的应予以报废。

4、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正常工作年限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或按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结构工作级别、应力循环等级、结构应力状态计算。若使用说明书未对正常工作年限、结构工作级别等作出规定,且不能得到塔机制造商确定的,则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正常使用不应超过1.25×105次工作循环。

二、吊钩报废标准

吊钩禁止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1、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

2、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筋有永久变形。

3、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

4、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的5%。

5、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6、钩身的扭转角超过10°。

三、卷筒和滑轮报废标准

卷筒和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1、裂纹或轮缘破损。

2、卷筒壁磨损量达原壁厚的10%。

3、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原壁厚的20%。

4、滑轮槽底的磨损量超过相应钢丝绳直径的25%。(铸造滑轮槽底磨损达钢丝绳原直径的30%;焊接滑轮槽底磨损达钢丝绳原直径的15%)

5、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

四、制动器零件报废标准

制动器零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1、可见裂纹。

2、制动块摩擦衬垫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

3、制动轮表面磨损量达1.5㎜~2㎜。

4、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5、电磁铁杠杆系统行程超过其额定行程的10%。

五、车轮报废标准

车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1、可见裂纹。

2、车轮踏面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15%。

3、车轮轮缘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

4、车轮轮缘弯曲变形达原厚度的20%。

六、钢丝绳报废标准

1、一般规定钢丝绳在一个节距内断丝的数量超过表一的数字时就应当报废,以免造成事故。

表一钢丝绳报废标准(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

2、当钢丝绳表面锈蚀或磨损使钢丝绳直径显著减少时应将表一报废标准按表二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表二钢丝绳锈蚀或磨损时报废标准的折减系数

3、断丝没有超过报废标准,但表面有磨损、腐蚀的旧钢丝绳,可按表三的规定使用。(该条只作为参考)

表三钢丝绳合用程度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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