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机使用年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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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赣建安[2011]10号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为了预防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发生,规范塔式起重机管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购置和租用管理(一)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或者“塔吊”)必须向具备有效生产许可证的专业厂家购买,并由生产厂家提供经质量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整机合格证、高强度连接螺栓质保书、起重钢丝绳质保书和其它通用零部件质保书及塔机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禁止购置国家已明令淘汰、技术落后的塔机(TQ60、TQ80塔机、QT16、QT20、QT25井架式塔机),以及已关闭或转产的生产厂家制造的塔机。

(二)塔机产权单位在塔机首次出租或者安装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后方可出租和使用。

(三)使用过的塔机转让、租赁或者出售时,必须提供法定检测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技术检测检验证明。

以下情况的塔机,必须作报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

1、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2、630-1250KN·m (不含1250KN·m)出厂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机;3、1250KN·m以上出厂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机;4、经检测检验安全技术性能严重下降的塔机。

(四)租用塔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出租单位必须提供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证明、塔机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原件)、使用说明书及检验合格报告。

2、塔机机况良好,安全装置齐全,无任何私自改装,塔机使用期未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

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有关规定

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有关规定

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有关规定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对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TOWER CRANE)的使用年限作如下规定:(一)下列三类塔机,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⒈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⒉ 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机;⒊ 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机。

(二)若塔机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规定的,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

(三)除整机外,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报废规定,应按照《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第4.7条:“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的规定执行。

1.严格执行起重机钢结构件报废标准。

2.对主要受力的结构件应检查金属疲劳强度、焊缝裂纹、结构变形、破损等情况,对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关键焊缝及焊接热影响区的母材应进行检查,若发现异常,应进行处理。

结构件的检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A)日常检查:塔机每工作80小时应进行一次日常检查。

塔机司机在交接班时,应检查各连接部位螺栓的紧固情况,如有松动应及时紧固。

(B)当塔机出现异常声响,或出现过误操作,或发现塔机安全保护装置失灵等情况时,应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C)当一个工程完成,塔机拆卸后,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详细检查,并作好记录。

3.在运输过程中应尽量设法防止结构件变形和碰撞损坏。

4.每半年至一年喷刷油漆一次。

油漆前应除尽金属表面的锈斑、油污及其它污物。

钢丝绳及其维护保养1.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或粘上杂物,防止与机械或其他杂物相摩擦。

2.塔机安装完毕(使用前)应对钢丝绳进行润滑,用石墨润滑脂涂抹一遍,以后对钢丝绳的润滑按“起重机润滑表“进行。

塔式起重机安全评估作业指导书

塔式起重机安全评估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塔式起重机安全评估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核:批准:发布2016—06-28实施2016-07-10塔式起重机安全评估细则一、目的为了保障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提高塔式起重机安全评估技术与质量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特制定《塔式起重机安全评估作业指导书》。

本公司从事塔式起重机安全评估的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

二、评估范围1。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机应进行安全评估;2.塔式起重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安全评估:起重公称力矩400KN。

m(含400KN,m)以下出厂超过8年的塔式起重机、起重公称力矩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的塔式起重机;公称力矩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3年的塔式起重机;1250kNm以上出厂超过18年的塔式起重机。

二、参照的技术标准GB/T 5031-2008 《塔式起重机》GB 5144-2006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JGJ/T 189—2009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GB/T 13752—2016 《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3811—2008 《起重机设计规范》JB/T 6062—2007 《无损检测焊缝渗透检测》DGJ32/J65—2015 《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规程》三、安全评估流程:1、设备产权单位委托本公司进行塔式起重机安全评估工作。

2、本公司成立评估小组,确定主检负责人。

3、设备产权单位应提供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应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使用履历记录等,并应符合JGJ/T 189—200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中附录B、C中设备基本信息表、设备主要技术参数表中要求。

4、在设备解体状态下,应对设备外观进行全面目测检查,对重要结构件及可疑部位应进行厚度测量、直线度及无损检测等。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所属分类:电力规范安全规范性质:强制性有效性:现行状态:制定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号:GB5144-2006发布日期:2006-06-02实施日期:2007-10-0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检验等方面应遵守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建筑用塔机。

其他用途的塔机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式、轮胎式及履带式的塔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合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972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ISO4309:1990,IDT) GB/T5973钢丝绳用楔形接头GB/T5975钢丝绳用压板GB/T5976钢丝绳夹GB/T9462-1999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13752-1992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T53塔式起重机车轮技术条件JG/T54-1999塔式起重机司机室技术条件JG/T100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T5112塔式起重机钢结构制造与检验3整机3.1塔机的工作条件应符合GB/T9462-1999中4.1.1、4.1.3、4.1.4的规定。

3.2塔机的抗倾翻稳定性应符合GB/T 9462-1999中4.1.6中的规定。

3.3自升式塔机在加节作业时,任一顶升循环中即使顶升油缸的活塞杆全程伸出,塔身上端面至少应比顶升套架上排导向滚轮或滑套)中心线高60mm。

3.4塔机应保证在工作和非工作状态时,平衡重及压重在其规定位置上不位移、不脱落,平衡重块之间不得互相撞击。

当使用散粒物料作平衡重时应使用平衡重箱,平衡重箱应防水,保证重量准确、稳定。

3.5在塔身底部易于观察的位置应固定产品标牌。

建筑起重机械防台风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防台风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防台风管理规定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建筑起重机械防台风管理办法司属各项目部:广东沿海地区每年的7-10月为台风季节,台风的到来,轻则是工地停工,重则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为增强建筑起重机械抵御台风能力,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预防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建筑起重机械的基本要求:一、租赁或新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满足《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2008)等新颁布的设计规范要求,即购置满足塔吊非工作状态计算风压设计取值≥1200Pa(抗风能力≥12级台风)的建筑起重机械。

二、各项目的起重机械起重力矩应在以上(不含)级别。

三、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年限规定如下:(一)公称起重力矩~(不含)级别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15年。

(二)公称起重力矩大于(含)级别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20年。

(三) SC型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8年,SS型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使用年限5年。

塔机安全技术要求:一、塔机必须安装识别操作司机身份的虹膜或人脸识别系统,并确保正常使用。

二、塔机安装位置地基承载和附着符合相关要求;塔机能360°回转,回转范围内无障碍物干涉;多塔机的防碰撞措施符合要求。

三、进入台风季节,独立自由高度的塔吊(安装的高度不得超过说明书规定最大高度降两节后的高度),顶升套架应提前降落到近地面底部;已安装附着装置的塔吊,顶升套架应提前降落到最上一道附着装置上部附近。

四、组织检查并加固标准节连接螺栓,检查并加固附着装置。

五、建筑物主体结构封顶后,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在天面位置安装一道附着装置;塔吊最上一道附墙框架必须安装内支撑杆(以塔机说明书要求为准)。

六、附着装置的制作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用于制造附着装置的钢材应有材质报告,附着装置构件制作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对附着装置进行验收,并对自制附着装置的质量负责。

塔机报废管理制度

塔机报废管理制度

塔机报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指导塔机报废管理工作,保障塔机运行安全,提高工程施工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塔机报废管理的部门和人员。

三、报废原则1. 报废取决于塔机的运行状态和安全性,确保塔机在正常运行状态下,保证施工安全。

2.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报废管理。

3. 报废的塔机必须及时安全地拆除和处置,做到废旧资源再利用。

四、报废程序1. 定期检查:对即将报废的塔机进行定期检查,确定其安全性和运行状态。

2. 评估报废:由专业人员评估报废的塔机的价值和安全性。

3. 报废管理:对评估报废的塔机进行管理,确定报废时间和方式。

4. 报废执行:执行报废计划,对报废的塔机进行拆除和处置。

5. 资源回收:对报废的塔机进行资源回收,做到废旧资源再利用,减少资源浪费。

五、报废标准1. 塔机运行状态不正常,造成安全隐患,无法修复。

2. 塔机已达到设计寿命,无法继续保证安全运行。

3. 塔机经过评估,不能胜任当前施工任务,需要更换升级。

六、报废管理责任1. 负责制定和执行塔机报废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建立报废记录和档案,定期评估报废情况。

3. 对报废的塔机进行资源回收和废物处理。

4. 对报废管理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

七、监督检查1. 对报废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报废程序合规。

2. 监督报废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八、违规处理对违反塔机报废管理制度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和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2. 如本制度有调整或变动,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以上就是塔机报废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广大员工认真遵守,确保塔机报废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工程施工安全和效率提供保障。

塔机、施工升降机报废标准

塔机、施工升降机报废标准

2021.03.07欧阳德创编 2021.03.07准PDB ×/T ××—×× 备案号:J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标准The Standard forConstruction TowerCranes2021.03.07and Builder’s Hoist to be Scrapped(初稿)××—×—×发布××-×-×实施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标准The Standard for欧阳德创编2021.03.072021.03.07 Construction TowerCranesand Builder’s Hoist to be ScrappedDB×/T××—××主编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年××月××日欧阳德创编2021.03.072021.03.07 ××年成都欧阳德创编2021.03.072021.03.07前言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川建标发〖2013〗4号)文的要求,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开展了多次专题讨论,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完成定审稿。

本标准分为五章,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部(构)件的处置。

《大型机械作业指导书》

《大型机械作业指导书》
6、严禁购买、使用天轮对重式施工升降机;
7、山东塔吊设备不得租赁,严禁使用;
8、严禁使用简易临时吊架、自制简易吊篮、大模板悬挂脚手架(包括同
类型脚手架)及其他自制起重机械。
二、设备超年限使用政策(仅限于塔机,施工电梯无放行政策):由于市场原因,确实无法租赁到满足7年年限设备的,经项目经理申请,区域机械管理工程师核定,区域副总报集团审批同意后,才可租赁使用。因需要集团审批,项目至少提前7天上报,未经同意,项目不得私自确定使用)
2-1《塔式起重机基础验收表》2-2《施工升降机基础验收表》《特殊工种安全技术交底》
23
设备安装前设备使用前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专项管理标准》 安全主管机管员
项目部项目部
联合验收:对设备性能、金属结构、基础、结构、垂直度、回转、起升系统、变幅系统、小车断绳保护器装置、吊钩保险、刹车部位是否完好,剎车皮是否磨损严重、塔吊小车行走轮是否润滑良好,有无严重磨损和裂纹、电气系统、司机室、试运行及资料
设备进场
进场验收
组织人员
塔吊进场验收:出厂铭牌,总控电箱,驾驶室,卷扬机,基础节,液压顶升系统,吊钩,验收记录表(进场)。
人货梯进场验收:出场合格牌(左右),防坠器(左右),传动系统(左右),电控制箱内景(左右),底架护栏,验收记录表(进场)。
进场验收表
设备基础预埋需及时上报公司机械管理工程师
设备维保作业
设备拆除
塔机型号的辨识方法:
1、QTZ属于国内标注,TC属于国际标注。2、Q:起重机械,T:塔式起重机,(特征强调K:快装式,Z:自升式,G:固
定式,X:下回转)。例:QTZ80:其中力矩为800kN·m的自升式塔机。3、TC5013:TC为英文Tower Crane的首字母缩写,50代表起重臂长50米,13代表臂端起重量13kN(1.3t)。50m*13kN=650kN·m,相当于我国的QTZ63.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

d)筒状塔身直径不大于1000mm,见图F4;
e)快装式塔机。
4.4平台、走道、踢脚板和栏杆
4.4.1在操作、维修处应设置平台、走道、踢脚板和栏杆。
4.4.2离地面2m
以上的平台和走道应用金属材料制作,并具有防滑性能。在使用圆孔、栅格或其它不能
形成连续平面的材料时,孔或间隙的大小不应使直径为20mm的球体通过。在任何情况下, 孔或间隙的面积应小于400mm2。
第2页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T5975钢丝绳用压板
GB/T5976钢丝绳夹
GB/T9462-1999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GB/T13752-1992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
G/T53塔式起重机车轮技术条件
JG/T54-1999塔式起重机司机室技术条件
JG/T100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
JG/T5112塔式起重机钢结构制造与检验
c)大修、更换主要零部件、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
d)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e)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4结构
4.1材料
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GB/T9462-1999中4.3.1.1和4.3.1.2的规定。
4.2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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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
(下载1-34页,共34页)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b)踏杆间隔为250 mm -300mm;
c)踏杆与后面结构件间的自由空间(踏脚间隙)不小于160mm;
d)边梁应可以抓握且没有尖锐边缘;
e)踏杆直径不小于16mm,且不大于40mm;
f)踏杆中心0.1米范围内承受1200N的力时,无永久变形;
g)塔身节间边梁的断开间隙不应大于40mm。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附件: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规定为加强集团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 号、《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贵州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十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XXX集团《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等。

集团内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护和维修保养等适用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严禁购置、租赁、租借和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1)QT60/80 塔机(70 及80 年代生产产品);(2)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3)QTG20、QTG25、QTG30 等型号的塔式起重机;(4)自制简易的或用摩擦式卷扬机驱动的钢丝绳式物料提升机;(5)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

2)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3)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2、下列起重机械设备限制使用:(1)630kN.m 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 年(不含10 年)的塔式起重机;(2)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 年(不含15 年)的塔式起重机;(3)1250kN.m 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 年(不含20 年)的塔式起重机;(4)出厂年限超过8 年(不含8 年)的SC 型施工升降机;(5)出厂年限超过5 年(不含5 年)的SS 型施工升降机;(6)国家规定限制使用的其他起重机械。

特种设备设计使用年限标准

特种设备设计使用年限标准

特种设备设计使用年限标准
特种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标准取决于设备的类型。

对于压力容器,通常的使用年限为15年至20年,但在某些情况下,经过检验和维护后,其使用期
限可以获得一定的延长。

锅炉的使用年限取决于其类型、设计和使用条件。

大多数常见的工业锅炉的使用年限为20年至30年。

发电厂等大型锅炉的
使用年限可能会更长,并通过定期检验和维护来确保其安全可靠。

对于起重机械,其使用年限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一般起重机械的使用年限为10年,而特定类型的起重机械,如塔式起重机和桥式起重机,其使用年
限可以更长。

此外,根据相关的标准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使用寿命一般应当不低于15年,对于一些重要特种设备,其设计使用寿命甚至要求达到20年以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标准或咨询专业人士。

关于塔吊使用年限

关于塔吊使用年限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全评估及使用年限的有关规定及标准一、关于塔机的安全技术性能评估规定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对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作如下规定:(一)下列三类塔机,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⒈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⒉ 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机;⒊ 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机。

检测机构应按照JGJT189-200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进行评估。

二、关于塔机的使用年限及报废1.塔机的使用年限在设计时按照国家标准GB/T13752-92《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4.1.1.1条规定:“塔式起重机设计寿命应根据其用途、技术、经济及淘汰更新等因素而定,一般可按15-30年计算。

3.除整机外,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报废规定,应按照国家标准GB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第4.7条:“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的规定执行。

4.7 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4.7.1 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或磨损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应予报废。

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应予报废。

4.7.2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体稳定性时应报废。

如局部有损坏并可修复的,则修复后不应低于原结构的承载能力。

4.7.3塔机的结构件及焊缝出现裂纹时,应根据受力和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或重新施焊等措施,并在使用中定期观察其发展。

对无法消除裂纹影响的应予以报废。

4.7.4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正常工作年限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或按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结构工作级别、应力循环等级、结构应力状态计算。

若使用说明书未对正常工作年限、结构工作级别等作出规定,且不能得到塔机制造商确定的,则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正常使用不应超过1.25×105次工作循环。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 5144—2006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检验等方面应遵守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建筑用塔机。

其他用途的塔机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式、轮胎式及履带式的塔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合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972 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ISO4309:1990,IDT)GB/T 5973 钢丝绳用楔形接头GB/T 5975 钢丝绳用压板GB/T 5976 钢丝绳夹GB/T 9462—1999 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 13752—1992 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JG/T53 塔式起重机车轮技术条件JG/T 54—1999 塔式起重机司机室技术条件JG/T 100 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T 5112 塔式起重机钢结构制造与检验3 整机3.1 塔机的工作条件应符合GB/T 9462—1999中4.1.1、4.1.3、4.1.4的规定。

3.2 塔机的抗倾翻稳定性应符合GB/T 9462—1999中4.1.6中的规定。

3.3自升式塔机在加节作业时,任一顶升循环中即使顶升油缸的活塞杆全程伸出,塔身上端面至少应比顶升套架上排导向滚轮 (或滑套)中心线高60mm。

3.4塔机应保证在工作和非工作状态时,平衡重及压重在其规定位置上不位移、不脱落,平衡重块之间不得互相撞击。

当使用散粒物料作平衡重时应使用平衡重箱,平衡重箱应防水,保证重量准确、稳定。

3.5 在塔身底部易于观察的位置应固定产品标牌。

标牌的内容应符合GB/T 9462—1999中7.1.1的规定。

在塔机司机室内易于观察的位置应设有常用操作数据的标牌或显示屏。

JGJ196-2010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规范解读讲义

JGJ196-2010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规范解读讲义
3.1 塔式起重机安装条件
3.1.1 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必须经维修保养, 并应进行全面的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安装。
3.1.2 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其地基承载力应符合 产品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安装前应对基础进行 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基础周围应有排水设施。
1、施工总包单位、基础施工单位、塔式起重机安装 单位、监理单位等必须对塔机基础进行隐蔽验收,合格 后方能安装;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2年复审一次。
2、基本规定
2.0.4 塔式起重机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验证明,并已在建设主管部 门备案登记。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 则》的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出厂的塔式起重机必须有技 术监督部门的制造监督证明。
2.0.5 塔式起重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 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及《塔式起重机》GB/T 5031的相关规定。
1.0.3 本规程规定了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的 基本技能要求。当本规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4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除应符合本规 程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总则
本规程中,塔式起重机指的是悬臂架安置在垂直的塔身 顶部的可回转臂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的机构形式较多, 按其主体结构与外形特征,基本上可按架设形式、变幅形式、 回转形式及塔身的加节形式区分,
3.4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3.4.4 安装所使用的钢丝绳、卡环、吊钩和辅助 支架等起重机具均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的规定,并应 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4.5 安装作业中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 当视线受阻、距离过远时,应采用对讲机或多级指挥。

DBJT 13-89-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

DBJT 13-89-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 13-89-201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 11065-2017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Tower Craneand Builder’s Hoist to be Scrapped(征求意见稿)2017-01-00 发布2017-1-00 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Tower Craneand Builder’s Hoist to be Scrapped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 13-89-201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 11065-2017主编单位: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7年01月00日前言本规程根据福建省建设厅闽建办科[2017]1号文要求,2007年由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会同有关单位编制,本次规程修订编制由建筑机械分会负责。

在修订编制过程中,对全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使用状况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单位,国内起重机械制造厂商,建筑起重设备租赁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的意见,对条款文字进行了反复讨论和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公称起重力矩和最大起重量这两个术语,以便对后面3.1.2增加的条款更好理解。

原来划分使用年限以最大起重量来划分,比较混乱,同时采用公称起重力矩和最大起重量划分使用年限更加清晰明了。

另大吨位塔机使用寿命偏于保守,一刀切,不能引导企业采用大塔及新技术,影响今后市场向装配化发展,因此3.1.2第2条细化6t~8t(不含8t),8t~10t(含10t)两个档次;原3.1.2第3条细化增加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三个档次。

塔式起重机报废规程

塔式起重机报废规程

塔式起重机报废规程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042-20052006-01-01实施1 总则1.本规程规定了建筑用塔式起重机报废的定义,塔式起重机整机报废的条件,塔式起重机主要构件报废与修复和更换的条件,塔式起重机延长使用年限和报废塔式起重机及主要部(构)件的处置。

2.本规程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建筑用(起重力矩小于等于1600KN.M)固定式塔式起重机、内爬式塔式起重机和轨行式塔式起重机,其它类型的起重机(不包括汽车式、轮胎式及履带式起重机)可参照执行。

2 术语3.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自出厂日起到报废停止使用的时间。

4.塔式起重机的整机报废——塔式起重机到达使用年限(含安监部门批准的延长使用年限)或在使用年限内主要钢结构件发生强度破坏不能修复或丧失整体稳定性而失去整机使用价值。

5.塔式起重机主要构件——塔式起重机钢结构中承受载荷的主要构件指:塔身标准节、起重臂拉杆组、平衡臂、平衡臂拉杆、塔帽、回转塔身、上支座、下支座、顶升套架等。

6.塔式起重机主要构件失稳——塔式起重机主要构件在载荷引起的轴心压力和弯矩作用下失去稳定平衡状态,发生弯矩作用平面内弯曲屈曲,弯矩作用平面外弯曲屈曲及弯扭屈面而导致该结构件丧失承载能力。

7. 塔式起重机构件报废——指主要构件损坏或局部失稳导致该构件丧失承载能力且不能修复,失去使用价值。

8.计算应力——塔式起重机主要受力构件被校核截面在计算载荷作用下,经理论计算得到的最大应力值。

3 塔式起重机整机报废的条件9.塔机整机使用年限由塔机结构件使用寿命决定。

凡达到使用年限的塔机整机应及时报废并向原登记的塔机安监部门办理注销。

10.重庆市规定:塔机整机的使用年限不超过12年。

11.凡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整机使用年限小于12年的,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年限整机应及时报废。

12.凡使用说明书未规定或规定超过12年的,按12年的使用年限报废。

4 塔机主要构件报废与修复和更换的条件4.1 主要构件报废条件13.塔机主要构件的主要受力杆件由于锈蚀或磨损导致工作应力升高,如这些杆件的应力能计算,当其工作应力大于或等于115%原设计计算应力时应及时报废。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及维护保养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及维护保养制度

设备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及维护保养制度)编制:审核:核准:编制单位:日期:一、总则1、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充分提高现有设备合理使用效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经营部管理的项目。

本制度所称大型机械设备,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物料提升机。

二、设备购置与租赁1、大型机械设备的采购:大型机械设备的采购应选择质量可靠、信誉良好、服务到位并具备相应资质的大型生产厂家。

2、大型机械设备的租赁:大型机械设备的租赁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到位,设备较新,符合公司要求的租赁公司。

3、公司每年将对设备的采购、租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审,对产品质量不稳定、服务水平低等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合作单位将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录,禁止合作。

4、严禁使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1)、租赁设备:使用年限超过 5 年的施工电梯,使用年限超过 7 年的塔吊;2)、自有设备:使用年限超过 10 年的QTZ80 (含QTZ80 )以下塔吊;使用年限超过 15 年的QTZ125(含QTZ125)以上的塔吊,使用年限超过 8 年的施工升降机;3)高度超过 60m 的建筑,严禁使用 QTZ40(含 QTZ40)以下塔吊;4)、高度超过 30m 的建筑,严禁使用龙门架式物料提升机;5)、严禁购买天轮对重式施工升降机。

三、管理职责1、公司:负责公司直接管辖项目部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监督检查其项目机械设备管理运行情况,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大型机械设备合作方进行评估,并确定合格供方,对与合作方签订的大型设备采购、租赁、安拆等合同进行评审;审核项目大型设备专项施工方案。

塔式起重机使用登记管理规定

塔式起重机使用登记管理规定

塔式起重机使用登记管理规定(暂行)保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2013年10月关于印发《塔式起重机使用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南省保山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监理的企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凡属我站监管,建设项目中采用塔式起重机械的,必须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我站进行使用登记申报。

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颁发使用登记证。

请你们遵照执行。

保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2013年10月1日~ II ~塔式起重机使用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施工单位在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时,到我站领取《塔式起重机使用登记管理规定》并按卷内目录中的文件材料题名标注页码编制报审资料。

第二条、塔机的使用和监理单位对塔机进场后的监管应按卷内目录表3表4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基础施工前,责任单位需向我站质安科提供如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表3);2、塔机平面布置图和立面布置图3、该项目的地质勘察报告4、塔吊基础设计图和计算书告知表未经我站审查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塔吊基础隐蔽前应通知我站接受检查。

第三条、塔机的选型和布置除应满足施工需要,还应综合考虑与周边环境的关系,不得损害公共和他人的安全和利益。

如无法避免塔机臂回转半径超出街道或其它建(构)筑物外,必须有可靠的防碰撞和限位措施。

塔机的平立面布置图须根据工程实际按比例绘制,报审时供CAD 电子文件以便核查。

第四条、塔吊基础设计应根据地勘报告做承载力和抗倾覆验算。

设计图应注明基础的埋置深度、预埋件位置、几何尺寸、排水措施、配筋、砼强度等内容。

~ III ~第五条、塔吊基础分部质量验收表格按《云南省施工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规程》(DBJ 53/T-23-2008)要求及配套软件填写。

塔机使用年限的规定

塔机使用年限的规定

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规定(一)
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对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TOWER CRANE)的使用年限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三类塔机,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⒈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不含)的塔机;
⒉ 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不含)的塔机;
⒊ 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不含)的塔机。

(二)若塔机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规定的,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

(三)除整机外,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报废规定,应按照《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第 4.7条:“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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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规定
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对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TOWER CRANE)的使用年限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三类塔机,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⒈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
⒉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机;
⒊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机。

(二)若塔机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规定的,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

(三)除整机外,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报废规定,应按照《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第4.7条:“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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