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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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各学生社团都必须有明确的工作方向和范围,并在其间开展有益于学生身体健康的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主要通过院学生会社团部贯彻实施。
第二章学生社团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撤销,必须到院学生会社团部申请。经院团委同意,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八条学生社团需要更换名称时,须向院团委申请,经同意,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以新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九条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学生社团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可聘请老师或专业人士作为社团指导老师,但须事先征得社团部和院团委同意方可聘请;
(四)社团成员必须履行成员的义务,并享有本社团成员的权利。
(五)社团成员如果退出所在社团,须向本社团提出申请,由社团部除名,并到院团委备案。如若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视同自行离开所在社团。
(六)学生社团要在社团部的指导下,在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的会议上通过或修改会章、会规,选举或任命负责人,并报社团部备案;
(七)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受校纪、团纪处分者;
(二)经社团部考核,认为素质、能力不适合者;
(三)已担任其他社团负责人者。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教育实践、学术科技、文体艺术);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二条各社团必须接受社团部的管理指导,定期向其汇报工作。
第三章组织与活动
第十三条社团组织必须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必须有严明的组织性、纪律性,不能与国家的法令或学校的规章制度有抵触。不得擅自以院学生会的名义进行活动,一律不得刻制图章。严禁从事有损学院、学生会声誉的活动。
第十四条社团活动一般应在学生的业余时间进行,避免与学校的教学等发生冲突。学生社团的办公和活动时间不得超出学校的作息时间。
第十五条各学生社团之间,学生社团与其他组织之间应积极支持、配合。如果发生矛盾与冲突由院团委予以协调。
第十六条社团组织除在本社团内进行工作和活动外,还可以在校内外开展活动。各社团开展活动之前,必须先递交活动申请,写明活动所需经费、设备及参与人员等情况,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如事先无计划、无请示,擅自组织的活动,要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十七条各社团有配合学院、学生会组织大型活动的义务。活动要力求新颖,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并注意活动的可行性。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院学生会社团部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解释权属院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