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5.04.14•【文号】民函[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条例》,严格执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服务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但是,有的地方仍存在对《条例》和《规范》理解不深入,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有的登记机关虽然能够按照《条例》的规定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和婚检证明,但工作方式和登记程序依然延续旧的做法,未体现当事人责任自负的新要求,也给登记效力之争埋下隐患;二是有的登记机关政务公开不到位,应当公开的内容未公开,或公开的内容不准确,服务意识不强;三是有的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礼仪欠缺,没有体现政府执政为民和婚姻登记工作由管理变为服务的理念;四是个别地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违规发放婚姻登记证书,使婚姻登记证书不被一些国家承认,严重损害了我国政府的形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婚姻法》和《条例》,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水平,根据2005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4月至2006年10月,用一年半的时间,在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开展以严格执行《条例》和《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保障,以规范管理为手段,全面提高婚姻登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5.12.08•【文号】民发〔2015〕230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与《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不一致的,自2021年1月1日起以民发〔2020〕116号为准。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部对《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2015年12月8日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05.21•【字号】冀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正文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09]67号)各设区市民政局:现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通知:一、继续抓紧抓好婚姻登记机关作风建设。
各级要把加强作风建设作为搞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位置,做到常抓不懈。
要采取有力措施巩固婚姻登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的成果,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省厅将成立由纪检监察和婚姻登记主管处室组成的督导检查小组,采取不打招呼、明察暗访的形式,对部分县级婚姻登记处作风建设情况进行督察,各设区市民政局也要成立督察组,对本地婚姻登记关开展督查。
要以督查为手段,推动婚姻登记机关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和婚姻服务工作,坚决杜绝乱收费和强制开展有偿婚姻服务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要通过一年的努力,把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建设成为“服务最热情、收费最规范、办事最高效、群众最满意”的文明服务窗口单位。
二、着力解决好重点难点问题。
各地要按照民政部制定的《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检查标准》,逐项逐条地予以落实,并抓住重点难点问题着力予以解决。
一要规范婚姻登记机关设置。
各地要纠正将婚姻登记工作设置到县(县级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做法,纠正将婚姻登记处设置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做法。
婚姻登记处行使的是国家行政职权,机构应当定性为行政单位或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二要规范婚姻登记机关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各地要以省厅和省编办、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编办、财政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妥善解决编制和经费问题。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9.04.28•【文号】民函[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113号)今年初,民政部召开了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视频会议。
会后,各地结合自身情况,不同程度地开展贯彻落实工作,但有些地方进展相对缓慢,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着力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是开展婚姻登记工作的重要载体和实现长远发展的关键平台。
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推进速度,特别是尚未实现省内联网的省级民政部门,应加紧解决信息化建设经费问题,积极协调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争取今年的专项经费,或向财政部门申请追加经费,或主动向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化专项经费,以尽快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完成省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
目前,我部正在研发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将于年中免费提供给各地使用,请尚未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的省份参照《全国婚姻登记系统硬件环境配置建议》(见附件1)的要求,尽快配备相关设备,为下一步系统部署做好准备。
已搭建信息平台的省份,应当积极开展婚姻登记档案补录工作,进一步提高在线登记和婚姻管理信息化的能力和水平。
网络条件好的地方,要继续推动网上预约登记。
各地还应当多方筹措资金,为基层登记机关配置计算机、打印机等硬件设备。
二、科学调整规范化建设指标要求为推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体现科学发展理念,我部在进行充分论证和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基层实际情况,决定对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通知》(民函〔2006〕156号)中的指标进行调整,将年婚姻工作量(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低于1000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总面积的达标标准,由不少于30平方米,调整为不少于15平方米。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5•【字号】并政办发[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8〕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关于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市民政局)为提高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使婚姻登记机关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文明服务窗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国家、省民政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要求,提出本意见。
一、加强婚姻登记机构队伍建设在现有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全市婚姻登记机构队伍建设。
婚姻登记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置由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力争年内实现市、县(市、区)婚姻登记机构和人员配置基本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
二、加强婚姻登记场所建设按照民政部有关婚姻登记场所建设要求,婚姻登记机关要有独立的办公场地,分设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档案室,各室(区)有醒目指示牌,候登室、婚姻登记室宽敞明亮、庄严整洁,面积按年婚姻登记量确定。
年登记低于1000对的,不少于30平方米;年登记1000-3000对的,不少于50平方米;年登记3000-6000对的,不少于80平方米;年登记6000-9000对的,不少于100平方米;年登记高于9000对的,不少于120平方米。
要科学合理安排婚姻登记场所内部环境,实行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场所分离,为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相对独立的登记空间,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切实解决婚姻登记机关场所简陋、设施薄弱甚至无服务场所的问题。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02.01•【字号】陕民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民政局,神木、府谷县民政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民政部印发了《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现就贯彻执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建设,营造良好环境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婚姻登记工作,把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宣传工作力度。
要从办公场所、人员配备、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提供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立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档案室、婚姻家庭辅导室、结婚颁证厅,切实保护当事人隐私。
配备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证件及纸张打印机、计算机、身份证阅读器等办公设备和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装具有音频和视频功能的设备。
要重视婚姻登记员队伍建设,参照《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根据辖区人口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员应当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要重视婚姻登记员身心健康,适时组织婚姻登记员参加心理疏导培训,提高婚姻登记员心理素质,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各地要积极创建国家3A、4A、5A级婚姻登记机关,营造宽敞、庄严、整洁、温馨、和谐的登记环境,为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周到的登记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聘用婚姻家庭辅导员,并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为有需求的当事人免费提供一对一的法律咨询、情感辅导、心理疏导、纠纷处理、婚前教育等服务,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民函[2008]137号
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民函〔2008〕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自《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07〕56号)下发以来,各地民政部门认真抓好政策落实,推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不少婚姻登记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力争提前完成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任务。
为进一步促进“十一五”期间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目标早日实现,我部决定于年内开展“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以下简称“合格单位”)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名额(一)评审范围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已经被民政部命名为“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婚姻登记机关必须参与评审。
(二)名额“合格单位”不设数额限制,凡经省级民政部门审查,符合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条件的均可参与评审。
二、评审条件1.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机关,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以文件形式确定其办理登记资格。
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文件形式确定其办理登记资格。
2.婚姻登记机关是行政单位或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设有婚姻登记处主任和婚姻登记员。
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辖区内8-15万人口配有一名行政编制或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婚姻登记员。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中达到大专以上学历的婚姻登记员占本机关婚姻登记员总数的85%。
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法规类别】婚姻登记【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2007.04.13【实施日期】2007.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2007年4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婚姻登记工作面向社会公众,是为民服务的窗口。
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对于规范婚姻登记行为、体现政府部门良好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但目前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婚姻登记机关比例不足总数的10%,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现就“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前提,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按照场所环境设置合理化、登记流程规范化、内部管理制度化、工作队伍专业化、服务手段信息化的总要求,努力提高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使婚姻登记机关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文明服务窗口,为促进婚姻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保持和发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良好态势,努力探索长效机制,推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不断深入,基本形成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相适应的婚姻登记管理与服务新格局。
--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持续推进,婚姻登记机关设置与行政执法职能相一致,婚姻登记机关编制、经费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婚姻登记服务场所和服务条件明显改善;--婚姻登记规章制度更加健全,婚姻登记流程更加规范,政务公开制度全面推行,逐步形成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制;--婚姻登记干部队伍素质显著提高,婚姻登记员管理体系不断完善,教育和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大,婚姻登记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态度普遍提升;--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手段不断丰富,现代科技成果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信息化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初步实现。
民政部副部长姜力就《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民政部副部长姜力就《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7.05.18•【分类】法律问答正文民政部副部长姜力就《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2007年5月18日)近日,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意见》的有关内容和精神,民政部副部长姜力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您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我国婚姻登记工作的现状?答:做好婚姻登记工作,对于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展示政府机关良好形象、增进与国外人士的交往都具有积极意义。
为提高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提供良好的服务条件和环境,2005年4月至2006年10月,民政部在全国集中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目前婚姻登记机关服务能力、服务条件和服务环境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尚有较大差距,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十一五”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意见》的制定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成果,使婚姻登记工作在促进婚姻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和谐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问:《意见》为什么提出要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是否意味着可以“上网查询婚姻状况”?这是否会影响到当事人的隐私权保护?答: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目的是为了实现婚姻登记工作的信息化管理,通过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程序,提高婚姻登记质量;进一步降低婚姻登记机关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数据分析和档案管理,促进政府部门科学决策;进一步方便婚姻当事人,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并不等同于可以“上网查询婚姻状况”。
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实施方案
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实施方案一、背景概述近年来,人们的婚育观念不断更新,婚姻登记的需求也逐年上升。
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广大群众的期望,全国各地政府积极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提高婚姻登记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服务质量,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建立更加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
本文针对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实施方案做出研究和探讨。
二、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三、实施目标1.建立全面规范的婚姻登记制度和政策,转变婚姻登记服务的传统方式,创新婚姻登记工作的服务内容和形式,满足广大群众的实际需求。
2.提高婚姻登记工作的服务质量,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流程,加强婚姻登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解决婚姻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推动婚姻登记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降低婚姻登记费用,提高婚姻登记工作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实施措施1. 完善婚姻登记法律制度。
制定并公布婚姻登记的管理办法和标准,明确婚姻登记的操作流程和程序,并明确办理婚姻登记需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建立婚姻登记法律条款,改进和完善办理婚姻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
2. 开展婚姻登记的规范化建设。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包括婚姻登记流程标准、服务规范、信息化建设等内容的细化工作,确保每一名婚姻登记服务人员都能正确处理申请登记婚姻的各项规定。
通过现代化零售技术手段,为申请人提供方便,通过订单处理系统,使申请人不必亲身走访,可直接通过线上平台办理手续。
3. 加强婚姻登记的服务质量管理和监督。
实行“一站式”、统一受理和审批的服务模式,建立名单管理和统一调度的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婚姻登记工作的公示公开。
加强对婚姻登记服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
4. 提高婚姻登记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通过各种信息化手段,构建大数据管理能力,实现婚姻登记的信息化管理。
最新-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 精品
“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根据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19〕56号)精神,我市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认真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要求,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采取强有力工作措施,加大投入,完善设施,规范窗口,提升服务,完成并达到了“十一五”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任务和目标,使我市县级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迈上了新台阶,我市已有4个县(区)婚姻登记机关获得了“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单位”,今年申报了9个县(市)“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单位”的材料。
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从提升硬件入手,夯实婚姻登记规范化工作基础“十一五”期间,我们认真学习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19〕70号)和《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19〕56号)精神,把握文件的精神实质和工作要求,从改善硬件环境入手,树立婚姻登记机关新形象。
1.解决婚姻登记机关编制经费问题。
各地民政部门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协调编制、财政部门,按要求设立了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各县(市、区)婚姻登记处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并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和婚姻登记年均工作量不同,配备了主任和登记员2-4名。
每年婚姻登记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这样就为做好婚姻登记服务及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提供了人力、财力基础。
2.完善婚姻登记场所内部环境建设。
为营造出舒适、人性的婚姻登记环境,我市按照“环境良好、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服务配套”的目标和要求,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的原则,大力改善婚姻登记场所的硬件条件。
按照功能划分,规范设置了主任室、结婚登记室、离婚登记室、候登室、颁证室、婚姻档案室。
为充分体现便民原则,在候登室配有桌椅、沙发、笔、空调、饮水机等,摆放了《婚姻法》、计生服务和规本等有关资料,优化了婚姻登记场所的环境,营造出温馨、庄重的氛围。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1.05.17•【文号】民办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48号),现就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创新服务供给方式为途径,以优化服务资源配置为手段,稳妥有序推进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婚姻登记服务,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发挥试点地区的先行先试作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机制,为全国范围内实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积累实践经验,为改革完善婚姻登记服务管理体制探索可行路径。
三、试点地区和试点期限(一)试点地区。
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二)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四、试点内容(一)涉及调整实施的行政法规相关规定。
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自2007年民政部印发《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07〕56号)以来,各级民政部门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规划婚姻登记工作发展目标,积极推进规范化建设,一大批婚姻登记机关率先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婚姻登记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迈上新台阶。
为进一步推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民政部决定:对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等855个婚姻登记机关授予“2007—2008年度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称号。
婚姻登记工作面向社会全体公众,社会影响大,是为民服务的重要窗口。
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对于规范婚姻登记行为、树立政府部门的良好形象,对于体现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将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列为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力争在2010年底,保质保量完成“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要以被授予称号单位为榜样,积极创造条件,全面提升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争取早日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被授予称号的婚姻登记机关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建设和谐婚姻、和谐家庭、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07—2008年度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名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2007—2008年度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名单北京市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崇文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平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密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延庆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天津市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天津市河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天津市南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天津市红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天津市塘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天津市大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天津市东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天津市西青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天津市津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天津市武清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鹿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赞皇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张家口市桥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怀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承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兴隆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平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宽城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抚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青龙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唐山市路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遵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迁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滦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乐亭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唐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廊坊市广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廊坊市安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霸州市民政局市区婚姻登记处三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固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永清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文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大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大厂回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保定市新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保定市北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满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清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易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定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顺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雄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沧州市运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任丘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海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南皮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孟村回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衡水市桃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冀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枣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武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武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饶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安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故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阜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邢台市桥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邢台市桥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临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柏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平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成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肥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广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朔州市朔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阳泉市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长治市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长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长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屯留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晋城市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陵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侯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临汾市尧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河津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芮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包头市昆都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包头市青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乌海市海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赤峰市红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通辽市科尔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扎兰屯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根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乌兰浩特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锡林浩特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西乌珠穆沁旗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辽宁省辽宁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沈阳市沈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沈阳市和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沈阳市大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沈阳市皇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沈阳市铁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沈阳市苏家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沈阳市沈北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沈阳市于洪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新民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康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凌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铁岭市银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开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昌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抚顺市新抚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抚顺市望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辽阳市白塔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辽阳市宏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灯塔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辽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鞍山市铁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丹东市振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宽甸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大连市中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大连市甘井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大连市旅顺口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大连市金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瓦房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庄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营口市站前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营口市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营口市老边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盘锦市兴隆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大洼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镇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葫芦岛市龙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葫芦岛市连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绥中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建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吉林省吉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长春市南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长春市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长春市宽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长春市二道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农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镇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吉林市船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吉林市昌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蛟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桦甸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双辽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梨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东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通化市东昌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辉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柳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抚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延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敦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龙井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和龙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哈尔滨市南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哈尔滨市香坊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哈尔滨市阿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讷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依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泰来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克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克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伊春市伊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铁力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富锦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桦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桦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集贤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勃利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鸡西市鸡冠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虎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密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海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绥化市北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安达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肇东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海伦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青冈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漠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农垦总局建三江分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海市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海市卢湾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海市金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海市南汇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海市崇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南京市白下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南京市秦淮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南京市建邺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南京市雨花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徐州市泉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连云港市新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赣榆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灌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东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灌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宿迁市宿豫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淮安市清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大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扬州市广陵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仪征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江都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高邮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宝应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靖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泰兴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姜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南通市崇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通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如皋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海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镇江市丹徒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丹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句容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金坛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无锡市滨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无锡市惠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江阴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苏州市平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苏州市吴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吴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太仓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常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张家港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杭州市上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杭州市下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杭州市江干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杭州市西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临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建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长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德清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嘉兴市秀洲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平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海宁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嘉善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海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舟山市定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嵊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宁波市江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宁波市北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宁波市镇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慈溪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余姚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奉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宁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象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诸暨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嵊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衢州市柯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江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常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金华市金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义乌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武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浦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温岭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玉环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温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瑞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乐清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永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文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平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泰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洞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苍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缙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青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云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庆元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合肥市瑶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灵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淮北市相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淮北市烈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界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蒙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怀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五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淮南市田家庵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淮南市八公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淮南市潘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滁州市琅琊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明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天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全椒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当涂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芜湖市镜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芜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繁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南陵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铜陵市铜官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安庆市大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安庆市迎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枞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黄山市屯溪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黄山市黄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霍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无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含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东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石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宁国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郎溪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福建省武夷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浦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光泽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莆田市城厢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莆田市荔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泉州市鲤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南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诏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南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长汀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福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福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南昌市青云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九江市浔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九江市庐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修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德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星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都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湖口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新余市渝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分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莲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赣州市章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赣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大余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安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于都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寻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饶市信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婺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黎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樟树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高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吉安市青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泰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济南市历下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济南市槐荫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章丘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平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济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东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冠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德州市德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乐陵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临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东营市东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广饶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淄博市张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淄博市淄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淄博市博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高青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潍坊市潍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安丘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高密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诸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寿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烟台市芝罘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栖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海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莱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莱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蓬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威海市环翠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荣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乳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青岛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青岛市市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青岛市四方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青岛市黄岛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青岛市崂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青岛市城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青岛市李沧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胶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胶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莱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日照市东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日照市岚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五莲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莒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郯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沂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枣庄市市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济宁市任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兖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邹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鱼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金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汶上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泗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泰安市泰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肥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莱芜市莱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莱芜市钢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惠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沾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邹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郑州市惠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新郑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巩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荥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中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陕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嵩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汝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焦作市山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修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卫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延津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淇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濮阳市华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清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南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范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通许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兰考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柘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许昌市魏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鄢陵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襄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漯河市源汇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南召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商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罗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西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商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西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湖北省武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武汉市硚口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武汉市汉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武汉市武昌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武汉市青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武汉市东西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武汉市蔡甸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竹溪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民政部关于授予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十一五”贡献突出单位、
民政部关于授予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十一五”贡献突出单位、个人荣誉称号及2010年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称号的决定【法规类别】劳动模范【发文字号】民发[2010]154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2010.11.12【实施日期】2010.1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民政部关于授予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十一五”贡献突出单位、个人荣誉称号及2010年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称号的决定(民发〔2010〕154号 2010年11月12日)自民政部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行动,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保障,以规范管理为手段,采取有力措施,克服诸多困难,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各地婚姻管理更加规范,婚姻登记更加有序,婚姻服务更加优质,为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谐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为鼓舞士气,表扬先进,进一步推动婚姻管理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民政部决定:授予北京市民政局等114个单位“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十一五’贡献突出单位”荣誉称号,授予颜领章等106位同志“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十一五’贡献突出个人”荣誉称号,授予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等585个单位“2010年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称号。
这次荣获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十一五”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全面推进本地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突出贡献,是全国婚姻管理工作中的先进典型。
希望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把荣誉作为新的起点,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成绩。
全国各级婚姻管理部门和婚姻管理人员,要向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学习,坚持以民为本,认真履行职责,勇于攻克难关,不断开拓创新,为促进新时期婚姻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十一五”贡献突出单位名单2.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十一五”贡献突出个人名单3.2010年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名单附件1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十一五”贡献突出单位名单(114个)北京市北京市民政局天津市天津市民政局河北省河北省民政厅邯郸市民政局秦皇岛市民政局廊坊市民政局山西省晋城市民政局辽宁省辽宁省民政厅大连市民政局鞍山市民政局锦州市民政局营口市民政局吉林省吉林省民政厅长春市民政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政局白城市民政局通化市民政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民政局上海市上海市民政局江苏省江苏省民政厅南京市民政局无锡市民政局徐州市民政局常州市民政局苏州市民政局南通市民政局连云港市民政局淮安市民政局盐城市民政局扬州市民政局镇江市民政局泰州市民政局宿迁市民政局浙江省浙江省民政厅杭州市民政局宁波市民政局温州市民政局嘉兴市民政局湖州市民政局绍兴市民政局衢州市民政局舟山市民政局台州市民政局丽水市民政局安徽省安徽省民政厅合肥市民政局淮北市民政局亳州市民政局宿州市民政局淮南市民政局滁州市民政局六安市民政局马鞍山市民政局巢湖市民政局芜湖市民政局宣城市民政局铜陵市民政局池州市民政局安庆市民政局黄山市民政局江西省景德镇市民政局山东省山东省民政厅济南市民政局青岛市民政局淄博市民政局枣庄市民政局东营市民政局烟台市民政局潍坊市民政局济宁市民政局泰安市民政局威海市民政局日照市民政局莱芜市民政局临沂市民政局德州市民政局聊城市民政局滨州市民政局菏泽市民政局河南省濮阳市民政局许昌市民政局漯河市民政局周口市民政局湖北省湖北省民政厅武汉市民政局宜昌市民政局孝感市民政局荆门市民政局咸宁市民政局荆州市民政局湖南省岳阳市民政局怀化市民政局永州市民政局广东省广东省民政厅广州市民政局惠州市民政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南宁市民政局桂林市民政局贺州市民政局贵港市民政局防城港市民政局重庆市重庆市民政局四川省成都市民政局自贡市民政局泸州市民政局遂宁市民政局宜宾市民政局陕西省陕西省民政厅西安市民政局铜川市民政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民政局昌吉回族自治州民政局石河子市民政局附件2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十一五”贡献突出个人名单(106个)北京市颜领章北京市民政局河北省宋文玉邯郸市民政局周会生秦皇岛市民政局黄金敏廊坊市民政局山西省郭四茂晋城市民政局辽宁省方媛媛辽宁省民政厅于欣大连市民政局黄梅鞍山市民政局陶兴发锦州市民政局马晓微营口市民政局吉林省郑凯波吉林省民政厅冉明长春市民政局崔顺姬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政局李建军白城市民政局黑龙江省王海燕哈尔滨市民政局上海市董卉上海市民政局江苏省蔡健江苏省民政厅王丽玲南京市民政局齐飞徐州市民政局郑跃声常州市民政局李晓砃苏州市民政局张巧女连云港市民政局张春祥淮安市民政局陈效燕扬州市民政局徐凯镇江市民政局周龙山泰州市民政局浙江省孟州军浙江省民政厅张建涛杭州市民政局楼莹宁波市民政局蔡建胜温州市民政局邵焕荣嘉兴市民政局王则康湖州市民政局何国梁绍兴市民政局杨惠萍衢州市民政局裴大庆舟山市民政局李法斌台州市民政局吴守成丽水市民政局安徽省徐太生安徽省民政厅杨冬合肥市民政局苏金恒淮北市民政局杨光亳州市民政局。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解读一、为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出具工作,民政部主要做了哪些工作?(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使用主要涉及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建部、银监会等五个部委,我部在通过召开工作协调会、发函等方式征求以上部委意见后,又征求了外交部、国台办意见,在充分沟通并吸收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要求,我部制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并于2015年9月17日召开了新闻通气会,向10余家主流新闻媒体发布、解读《通知》。
二、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证明后,如婚姻登记信息使用部门需要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情况该如何处理?根据通知规定,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了解核实当事人婚姻登记情况的,由相关部门与当地民政部门采取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办法进行核实。
具备条件的部门可以与民政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查。
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其不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登记信息,因此民政部门将不再为其核对信息,以真正落实依法行政和简政放权的要求。
关于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具体方式,考虑到各地信息系统技术架构不同、信息化建设进度不一,地方各相关部门信息化建设情况也存在较大差异,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地开展部门间信息核对工作,对于信息化开展较好的部门,可以采取开放信息系统端口、利用地方政府内网进行核证,对于信息化建设相对薄弱的部门,可以采取发公函核对或派人携带移动介质到民政部门核对等符合当地实际的方式核对信息,以减轻群众负担。
三、通知对于规范出具证明相关工作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和要求?一是明确规定了出具证明的范围。
即除对涉台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是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加强信息化建设,并会同相关部门落实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具体措施。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证;(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实施方案-模板
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实施方案各县(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提升婚姻登记服务社会的能力,实现婚姻登记“以县为单位、集中登记、络管理”的目标。
根据民政厅《关于加快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的通知》(甘民发〔〕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为依据,以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标,以公开、公正、高效为原则,按照信息化、规范化、络化建设标准,设立县(区)婚姻登记服务大厅,满足社会服务需求,全面提升全市婚姻登记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更好服务。
二、任务及标准(一)完成县(区)新的婚姻服务大厅的设立。
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标准:1.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以文件形式确定其登记资格。
2.婚姻登记机关是行政单位或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设有婚姻登记处主任和婚姻登记员。
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机关,辖区内每8—12万人口配有一名行政或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婚姻登记员。
3.在办公楼(院)醒目处悬挂符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名称及尺寸的标识牌并公告办公时间;婚姻登记印章符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九条的要求。
4.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办公场所。
登记机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200平方米,机构内分设候登(区)、结婚登记室、离婚登记室、档案室、颁证大厅,有条件的可设立微机室、会议室等;服务设施完备,婚姻登记室配备宽敞、开放式登记工作台,候登室配有足够的桌、椅、笔及其他便民服务设施。
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置排队叫号系统或触摸式电脑、电子显示屏等设施。
登记场所内部布置要做到宽敞、明亮、温馨、庄严、整洁;工作规范透明,婚姻登记办公场所要悬挂统一制作的登记公示牌,明确结(离)婚登记条件、程序、所需证件、收费标准等。
鞍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鞍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6.11.23•【字号】鞍民发[2006]80号•【施行日期】200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鞍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的通知(鞍民发[2006]80号2006年11月23日)各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及时发现和纠正婚姻登记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推进婚姻登记行风建设,全面提高我市婚姻登记机关工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硬件建设婚姻登记处作为基层窗口服务单位,其机关建设要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匹配。
婚姻登记处办公服务场所要满足交通方便,周围环境良好,标识醒目的要求。
室内宽敞明亮,庄严整洁,秩序井然。
集中办理婚姻登记机关的办公场所总面积要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结婚室、离婚室、档案室、服务室要分开,经济条件较好的登记机关还应设置休息(等候)室、声明室、颁证室等。
由各乡镇分散办理婚姻登记机关的办公场所面积要达到30平方米以上。
婚姻登记机关大厅内要悬挂国徽。
婚姻登记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和政府“执政为民”的观念,受理登记要改变过去封闭式、高柜台的接待方式,实行登记员与当事人零距离、开放式的接待方式。
配备足够的桌、椅、签字笔、老花镜、婚姻法规宣传资料,要设立声明台、公告栏、群众举报信箱,配备饮水机、阅报栏等。
各婚姻登记机关要实行微机管理,每千对登记量至少配备1台电脑,实现微机存档、打印、出证和统计管理等,按省市要求,及时实行联网,准确上报信息。
二、大力倡导依法登记和文明服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婚姻登记,登记程序实行“零差错”管理。
登记合格率和出具证明准确率均要达到100%。
要建立登记机关文明办公规范,树立服务理念,落实“首问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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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保障,以规范管理为手段,全面提高婚姻登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条例》,严格执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服务水平有了新的提高。但是,有的地方仍存在对《条例》和《规范》理解不深入,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有的登记机关虽然能够按照《条例》的规定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和婚检证明,但工作方式和登记程序依然延续旧的做法,未体现当事人责任自负的新要求,也给登记效力之争埋下隐患;二是有的登记机关政务公开不到位,应当公开的内容未公开,或公开的内容不准确,服务意识不强;三是有的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礼仪欠缺,没有体现政府执政为民和婚姻登记工作由管理变为服务的理念;四是个别地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违规发放婚姻登记证书,使婚姻登记证书不被一些国家承认,严重损害了我国政府的形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婚姻法》和《条例》,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水平,根据2005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4月至2006年10月,用一年半的时间,在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开展以严格执行《条例》和《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婚姻登记
【发文字号】民函[2005]70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05.04.14
【实施日期】2005.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