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1•【字号】九府发[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发[2006]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九江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九江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三条市经贸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发展和推广预拌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以及预拌混凝土的市场服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
第四条市经贸委负责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
第五条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者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本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的要求。
第一部分江西省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概况.doc

第一部分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概况一、部门主要职责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具体职责:1、拟订全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4、指导全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审核申报。
5、负责全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宣传教育工作。
6、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基本情况2018年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共有预算单位1个,包括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本级,编制人数小计13人,其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人数13人,实有人数小计25人,其中:在职人数小计10人,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人数10人,退休人数小计14人,遗属人数1人,第二部分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一、2018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一)收入预算情况2018年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收入预算总额为651.23万元,较上年减少54.38 万元,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20.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60.7万元;国库集中支付网上结转309.0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17.33 万元;其它资金结转结余122万元。
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7.59 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2018年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支出预算总额为651.23万元,其中: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342.8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02.99 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299.2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3.5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56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6.5万元,项目支出308.3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57.37 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1.2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94.11万元,资本性支出3万元,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一致;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5.3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 6.52 万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618.9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61.17 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97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0.2 万元;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310.5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75.04 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27.6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0.82 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5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215.49 万元;资本性支出9.5万元, 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3.11 万元。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正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等21件法规作出修改: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一)删去第八条、第九条。
(二)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煤矿企业在建设和生产中,必须执行国家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禁止开采各类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二、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一)将第三条、第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中的“实心粘土砖”修改为“粘土砖”。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三)删去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
(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强制性标准与环境保护要求,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六条,删去第四项。
(六)删去第二十三条。
(七)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八)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各设区的市和县(市)的城市规划区应当禁止使用粘土砖。
“未列入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区域,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要求和本地实际,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粘土砖。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治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治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九府厅字〔2017〕252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治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7〕2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清理整治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8日清理整治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方案为深刻吸取丰城“11·24”特大事故教训,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秩序,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和《九江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清理整治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一、组织领导成立清理整治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罗文江市政府副市长、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副组长:宋志龙市政府办公厅正处级督查专员陈南桥市工信委主任成员:王永宏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贾治曾市公安局副局长胡斌市建设局副局长王文明市规划局副局长方保平市质监局副局长王新民市环保局副调研员杨建勋市国土局调研员裘庆平市国税局副局长葛青春市地税局总经济师杨珺市安监局副局长李树平市执法局副局长樊友杰国网九江供电公司副总经理彭易虎市工信委总经济师冯美鑫修水县政府副县长陈绪洲武宁县政府副县长颉勇军瑞昌市政府副市长占文霞都昌县政府副县长叶子湖口县政府副县长李桂英彭泽县政府副县长王宇永修县政府副县长谭建华德安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张志坚共青城市政府副市长程剑庐山市政府副市长凌海浔阳区政府副区长陶宇俊濂溪区政府副区长刘阳青柴桑区政府副区长刘宏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吴文礼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党委委员、管委会副调研员余韧磊八里湖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总工程师徐晓鸿市政府督查室副主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清理整治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并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条件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赣工信建材字〔2021〕304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条件的通知各设区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转型升级,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江西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条件》,现予印发。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12月31日江西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条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工信部原〔2017〕278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江西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规划布局和建设要求(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筑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符合当地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要求、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配备不少于2条设计产能各不低于120立方/小时的混凝土生产线。
二、生产工艺及装备(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楼)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搅拌站(楼)》(GB/T 10171)。
搅拌主机应当符合《混凝土搅拌机》(GB/T 9142)中的相关规定。
(五)新建、改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楼)建设宜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环保型混凝土搅拌站(楼)》(JB/T 12816)。
新余市拉开《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序幕

新余市拉开《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宣
传贯彻工作序幕
季柯明;周小勇
【期刊名称】《散装水泥》
【年(卷),期】2008(000)004
【摘要】@@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5月29日经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干粉砂浆发展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是今后依法开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干粉砂浆推广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总页数】1页(P12)
【作者】季柯明;周小勇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对《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J], 九江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刘国龙;周小勇;危礼平
2.吉安市出台贯彻《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实施意见 [J], 王晓山
3.依法兴散加快发展——《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发布 [J], 吉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4.规范性更强法制性更明执行度更准——江西省举行实施《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暨南昌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启动仪式 [J], 徐镇斌
5.《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赣州市散装水泥事业实现快速健康发展 [J], 危礼平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最新版)

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环境保护、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建材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和配套设施设备的科研开发。
第七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抓住机遇扎实工作快速推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

抓住机遇扎实工作快速推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期刊名称】《散装水泥》【年(卷),期】2015(000)003【总页数】4页(P36-39)【作者】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作者单位】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正文语种】中文2014年,江西省散预行业在房地产业建设开工率明显趋缓的情况下,各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开拓创新,扎实工作,紧紧抓住西部崛起战略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快速推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
(一)散装水泥全省发放散装水泥企业84家,大中型水泥企业36家,散装水泥供应量预计达到5300万吨左右,同比增长13%,散装率预计达到53%左右。
(二)预拌混凝土预计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达到310家(包括在建),新建企业40家,产能达到2亿立方米。
全省实际供应量预计达到4200万立方米左右,同比增长6%,年主营业务收入预计达到140亿元,同比增长11%。
(三)预拌砂浆预计全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达到15家,新建企业4家,产能预计达到580万吨。
全省预拌砂浆供应量预计达到110万吨,同比增长39%,年主营业务收入预计达到3亿元,同比增长37%。
(四)节能减排行业发展预计节能减排折合标准煤120万吨,节电4亿度,减排水泥粉尘55万吨,减排二氧化碳315万吨,减排二氧化硫1万吨,实现废弃物综合利用450万吨、综合经济效益24亿元。
2014年,按照“整合提高,促进发展”的总体要求,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狠抓行业监督管理,全面推进行业规范化建设,有力地促进了行业科学、协调发展。
(一)完善政策措施,推动行业规范发展一是为遏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起草了《江西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8.05.29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号)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5月29日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
(2008年5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物价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计量、价格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规划、交通、公安、环境保护、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70%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
第六条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设区的市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县(市)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具备条件的县(市),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前两款的具体实施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确定。
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具备条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