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四〔2011〕82号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团委,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更加有效地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各地企业深入开展岗位达标,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要求,现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达标的重要性(一)岗位达标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本条件。
岗位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单元,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应当通过考核、评定或鉴定等方式,对每个岗位作业人员的知识、技能、素质、操作、管理及其作业条件、现场环境等进行全面评价,确认是否达到岗位标准。
只有每个岗位,尤其是基层操作岗位,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实现岗位达标,才能真正实现企业达标。
(二)岗位达标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基础。
目前工矿商贸行业中大部分企业为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事故隐患多,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时,面临人才短缺、投入不足等实际困难,在逐步完善作业条件、改良安全设施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同时,应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重点解决岗位操作问题和作业现场管理问题,为实现企业达标奠定基础。
(三)岗位达标是企业防范事故的有效途径。
据统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多数是由“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
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事故总量,必须落实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岗位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实现岗位达标,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进而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以及《大江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发办…2011‟84号)《天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天办发…2012‟30号)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我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事项请示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其他行业标准规范为依据,通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企业防范事故能力,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为推动我市企业转型升级,实现“尾雁”快飞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总体目标2012年,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全面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全市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和冶金、机械等工商贸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10%以上,其中亚东水泥有限公司2012年底前达到二级标准化。
2013年,各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45%以上,其中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标。
2014年,各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80%以上。
2015年,各类企业全面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
三、任务分工(一)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协助单位: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
)(二)冶金、建材、有色、汽车、石化、轻工、医药化工、机械电子、能源等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赣府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精神,统筹推进标准化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自觉运用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打造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战略支点,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着力构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标准体系,持续推动“江西绿色生态”品牌建设,助力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赋能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为携手书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江西的精彩华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标准化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标准服务全域发展更加高效,标准的有效性、先进性和适用性明显增强,基本建成支撑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准体系。
标准化战略全面实施,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标准运用由产业与贸易为主向经济社会全域转变,标准化工作由自身驱动向国内国际相互促进转变,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打造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战略支点中发挥更大作用。
——标准化体制机制更加健全。
在优化顶层设计、引领高质量发展、创新工作机制、标准体系重构、科学管理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建立地方立法和政策制定引用先进标准的工作机制,标准供给成为制度供给的重要来源。
开展“江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03•【文号】安委[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要求,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体,要通过加强企业每个岗位和环节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长效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涵盖了增强人员安全素质、提高装备设施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强化岗位责任落实等各个方面,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三)是政府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
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等级,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各地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不同安全生产水平的企业数量,为加强安全监管提供有效的基础数据。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颁布单位:建设部建质[2005]23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的标准化、规范化,促使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
以对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工作目标:通过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推行标准化管理,实现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自我保障体系。
目标实施分2006年至2008年和2009年至2010年两个阶段。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2008年底,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部达到“基本合格”,特、一级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100%;二级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70%以上;三级企业及其他施工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50%以上。
2010年底,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100%。
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2008年底,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要全部达到“合格”,特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90%;一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70%;二级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50%;三级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施工现场的“优良”率应达到30%。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赣应急字2022 49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赣江新区应急管理局:《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6月7日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
第四条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省应急管理厅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二、三级企业建设工作。
第五条企业标准化定级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省应急管理厅为本省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江西省标准化条例(2020)

江西省标准化条例(2020)《江西省标准化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四章“江西绿色生态”标准特别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标准化工作,发挥标准在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规范、引领及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本级财政资金,用于标准化工作的扶持、奖励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标准化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解决标准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机构的合作交流,推动国际、国家标准化技术机构、培训机构落户本省。
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及个人,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活动,培育和推动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结合实际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安办字[2011]42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6.27【实施日期】2011.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办字〔2011〕42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省属有关经济组织:现将《江西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附件:江西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江西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推动和引导我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工贸行业、工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全国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及《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为主线,以着力抓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重点,以创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为着力点,以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和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为依据,规范企业安全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安全保障。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0.08•【字号】赣安监管危字[2006]234号•【施行日期】200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监管危字[2006]234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全面推进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以及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二字〔2006〕73号)的要求,现将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试点企业名单二00六年十月八日附件1: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法律、法规,确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推动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使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实现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2011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总体要求,结合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的特点,全面推进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国发〔2010〕23号和国办发〔2011〕11号文件精神,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创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为着力点,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为依据,通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企业防范事故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合理确定阶段目标,分阶段分步骤实施。
2011年重点抓好政策法规和评定标准的制订、考评体系的建立及典型示范的创建等基础工作;2012年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熟一批、评审一批、公告一批,确保2015年底前所有工贸企业实现安全达标。
2.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抓住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取得突破;区别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创新达标途径,实现共同达标。
3.典型引路,全面推进。
创建示范地区,树立典型企业,发挥榜样作用,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经验交流,以点带面,推动各地区、各行业企业全面达标。
安委〔2011〕4号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要求,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体,要通过加强企业每个岗位和环节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长效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涵盖了增强人员安全素质、提高装备设施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强化岗位责任落实等各个方面,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三)是政府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
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等级,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各地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不同安全生产水平的企业数量,为加强安全监管提供有效的基础数据。
(四)是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能够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提高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促进现场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把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国务院通知》的规定要求上来,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取得实效。
双重预防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双重预防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自国务院2016年连续发布文件要求企业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各行业各企业都在如火如荼的实施双重预防体系,但是在推进过程中尚有许多困惑不解之处。
首先便是近几年大热的双重预防体系与早前推进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还是相互独立、各自为政?如果是相互独立,那企业就要准备两套独立的资料而不可避免要进行重复性工作?但是这样显然又不符合国家开展这项工作的初衷。
那么企业在贯彻落实政策文件的前提下,又该如何权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呢?下面小编就从体系介绍、政策理解、两者关系研究与总结方面为您答疑解惑。
01一、体系介绍(一)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1.定义企业通过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2.核心要求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查处,持续改进。
3.文件支撑2010年4月15日,原安监总局发布了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
2011年5月6日,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要求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修订)要求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016年12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
(二)双控1.来源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从国家层面开始重新思考和定位当前的安全监管模式和企业事故预防水平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03.11•【文号】建办质[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2005年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我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要求,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力促进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我部决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考评目的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高事故预防能力,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考评主体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重要基础。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以外的本行政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建筑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0.27•【字号】赣安监管二字[2009]309号•【施行日期】2009.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监管二字〔2009〕309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和引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经营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生产的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促发展,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先点后面、稳步推进”的原则,深入持久的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生产工艺过程控制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加大力度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精)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团委,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更加有效地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各地企业深入开展岗位达标,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要求,现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达标的重要性(一)岗位达标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本条件。
岗位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单元,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应当通过考核、评定或鉴定等方式,对每个岗位作业人员的知识、技能、素质、操作、管理及其作业条件、现场环境等进行全面评价,确认是否达到岗位标准。
只有每个岗位,尤其是基层操作岗位,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实现岗位达标,才能真正实现企业达标。
(二)岗位达标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基础。
目前工矿商贸行业中大部分企业为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事故隐患多,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时,面临人才短缺、投入不足等实际困难,在逐步完善作业条件、改良安全设施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同时,应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重点解决岗位操作问题和作业现场管理问题,为实现企业达标奠定基础。
(三)岗位达标是企业防范事故的有效途径。
据统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多数是由“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
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事故总量,必须落实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岗位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实现岗位达标,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进而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管理升级,全面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其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导意见。
国家及本省有关部门对企业标准化建设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当坚持政策引导支持、部门组织推进、企业自主创建、评审机构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督促推进全省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并将其纳入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容,日常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统筹推进本地区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对各县(市、区)及设区市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容。
第六条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实施指南、评审标准、激励约束措施和工作方案,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企业按期完成达标创建工作;注重发现和扶植典型样板企业,通过典型样板引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上台阶、上水平。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
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二级达标企业的审核,设区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三级达标企业的审核(以下统称负责达标审核部门)。
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程序包括企业创建、自评及申请、评审单位评审、评审组织单位复核、部门公告、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20•【字号】赣安监管一字[2009]197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09〕197号)各设区市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关于加强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全面加强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1.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国家安监总局的指导下,我省各级安监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全面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隐患治理年”、“专项整治攻坚年”、“安全基础管理年”、“安全基础巩固年”等工作措施,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七项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安全生产许可,加强企业安全管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不断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整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势头。
关于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委〔2011〕19号)和《××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综[2011]211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为顺利推进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按计划组织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工作,明确其推进的目的、意义、任务、实施步骤、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在工作推进中,要认真按照“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强化措施、全面推进”的工作思路,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评定把关,有序有力推进。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按文件要求成立的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机构,请于9月25日前报××平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按期实现全面达标。
2011年底前,煤矿、冶金煤气企业全部实现安全达标;2012年底前,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其他冶金企业全部实现安全达标;2013年底前,非煤矿山和其他行业(领域)企业全部实现安全达标。
有条件的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要在2011年底前实现整体达标,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在2012年底前实现整体达标。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共分为三级,国家评审为一级,省里评审为二级,设区市评审为三级。
根据规定,届时未达到最低等级的企业,将严格执行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各项约束措施。
三、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适用。
目前,国家已经颁布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纺织、建材、造纸、酿酒、商场、仓储物流等共27个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上述行业按照国家标准对企业进行标准化评审;无评定标准的,可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制定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和省政府安办制定下发的《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标准(2011年4月修编)》对企业进行标准化评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近年来,随着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生产安全事故逐年减少,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但是,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基础工作不扎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安全基础投入,加强教育培训,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实现安全生产提供基础保障。
二、健全和完善责任体系(一)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二)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责任体系应涵盖本单位各部门、各层级和生产各环节,明确有关协作、合作单位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要做好相关单位和各个环节安全管理责任的衔接,相互支持、互为保障,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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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管理升级,全面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其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导意见。
国家及本省有关部门对企业标准化建设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当坚持政策引导支持、部门组织推进、企业自主创建、评审机构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督促推进全省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并将其纳入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内容,日常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1 / 27经费,统筹推进本地区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对各县(市、区)及设区市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内容。
第六条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实施指南、评审标准、激励约束措施和工作方案,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企业按期完成达标创建工作;注重发现和扶植典型样板企业,通过典型样板引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上台阶、上水平。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
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二级达标企业的审核,设区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三级达标企业的审核(以下统称负责达标审核部门)。
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程序包括企业创建、自评及申请、评审单位评审、评审组织单位复核、部门公告、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九条评审单位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一般应当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没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从事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专业能力,具有从事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经历,并在负责达标审核部门登记。
评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评审工作制度,规范评审工作程序,按照相应的评审标准,逐项检查、评审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各项工作,指导企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水平。
第十条评审组织单位原则上由在负责达标审核部门登记的各行业协会负责,具体承担评审单位考核管理、评审员队伍建设管理、标准化评审专家队伍建设管理、申请标准化企业的复核、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维护、标准化档案管理等工作。
省级各行业协会负责二级达标企业的评审组织工作,设区市各行业协会负责三级达标企业的评审组织工作。
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被评审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评审组织工作经费由省、市负责达标审核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应当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质量优先、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对其作出的资料审查和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省、市两级负责达标审核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领域二级、三级达标企业的公告、审核工作。
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一节企业标准化建设第十三条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主体,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3 / 27和《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达到所在行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等法规标准要求,根据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目标,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地方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和转型升级等要求,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计划,落实人力、财力、物力等组织保障措施,组织开展岗位达标、班组达标、企业达标建设,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证照齐全有效。
强化自觉守法意识和行为,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各类证照齐全且有效,“各类人员”(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危险岗位人员等)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二)系统安全可靠。
企业必须加大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投入,其主要生产及辅助系统、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间距等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对重大安全风险及职业病危害实施工程技术防范、监测监控和预警措施,强制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积极推动“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管控”和新技术、新装备应用;按要求配备安全避险、个体防护和应急处置及救援设施,持续保障安全生产条件及环境符合规定要求。
(三)现场管理规范。
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责任人和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四)班组安全建设深入。
建立完善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班组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
班组长经培训合格上岗,重点岗位作业人员签订岗位风险辨识管控确认书(包括上下工序及本工序风险辨识、防范措施、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严格现场定置管理和“一班三检”动态安全管理,大力开展“反三违”、“三不伤害”等安全文化活动。
(五)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有效。
定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建立并及时更新“一图、一牌、三清单”(“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风险告知牌和风险管控责任清单、管控措施清单、应急处置清单),实施风险公示和分级管控。
建立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以责任清单、排查分级标准、闭环管理和考核奖惩为核心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一岗一清单”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化、标准化、常态化、科学化、信息化,并注册使用“江西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实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信息化管理。
(六)基础资料建档规范。
按照《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资料建档通用要求的通知》(赣安办字〔〕号)要求,结合实际,完善各类安全生产资料档案,并按规定向负责达标审核部门报送相关文件资料。
5 / 27第二节企业自评及申请第十四条企业应对照相应的评审标准逐项进行自查,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形成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分别向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提交评审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标准化评审标准:(一)创建标准化一级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二)创建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的,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评审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没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的,按照省级负责达标审核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申请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申请评审之日的前年内,没有发生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及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群体事件。
(三)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四)符合“证照齐全有效、系统安全可靠、现场管理规范、班组安全建设深入、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有效、基础资料建档规范”要求。
国家及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高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国家及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第三节评审单位评审第十七条企业自主选择评审单位,并与评审单位签订协议。
评审单位收到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当确认企业的条件、生产经营规模及其申请达标的等级、自评报告依据的评审标准等事项。
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退回申请并说明原因;符合规定的,应当启动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评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初访,成立评审项目组,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评审,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不含企业整改时间)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评审单位进行现场评审期间,应当对评审标准中的强制性要求进行严格评审把关,督促企业严格整改不符合项。
同时对容易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中毒窒息等事故的场所和危险作业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指导企业整改隐患、管控风险。
第二十条评审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评审报告(样式见附件),并说明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安全装置使用运行等情况,以及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及时将评审报告提交给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
第二十一条评审单位发现企业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7 / 27全因素,应当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后的项目重新进行评审。
对于不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节评审组织单位复核第二十二条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和评审报告的审查。
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抽查,在个工作日(不含企业整改时间)内组织完成现场复核。
在现场复核中发现企业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督促企业立即进行整改。
企业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后,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在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需进行现场复核的企业包括:(一)容易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中毒窒息等事故和存在危险作业的企业;(二)在审查申请资料和评审报告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现场复核的企业;(三)其他需要进行现场复核的企业。
现场复核的重点内容包括企业申请标准化评审的条件、评审标准否决项、扣分项、评审过程及其结果、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评审组织单位应当记录资料审查和现场复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