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典)实质民法:除民法典外,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事判例法和民事习惯法图1-1民事权利体系(五)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有权解释3、习惯法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表示行为: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的表达为要素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直接由法律规定,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即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四、自然人(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保护利害人)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结束其生前居住地的权利能力)条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之次日起,杳无音讯达4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包括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形(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须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
子女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但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民法学总论框架与知识点(整理版)(全)
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概念与含义、沿革、调整对象、性质、本位、渊源、效力(适用范围)第一章复习提纲1、了解民法的语源民法是继受而来:a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b近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一词由市民法转译而来;c18世纪民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d日本学者津田真道把市民法用汉语译为民法;e民法一词1929年9月被我国法学界采用。
2、掌握民法和民法典的概念民法可以分为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称谓。
3、理解民法的性质a是私法;b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形式;c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d是权利法;e是实体法4、了解民法的产生和发展5、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6、掌握我国民法的渊源一制定法:a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b民事法律c民事法规d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e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f国家机关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g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二习惯。
(三判例。
四法理)7、掌握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一对人的效力: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二空间上:我国领域内:我国国土、领空、领海,驻外使馆,外舶船只和飞行器三时间:a生效时间:公布生效,公布后一段时间生效。
b失效时间:新法规定废止旧法,旧法与新法相抵触部分无效,国家机关颁布决议宣布无效。
c溯及力:一般不溯及既往与特殊情况下有利追溯原则。
四对事的效力: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禁止权力滥用·、公平·、公序良俗·第二章复习提纲1、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功能含义a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b·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c·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特征a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民法规范;b贯穿于全部民事法律规范,具有普遍使用效力;c是强行性规范功能:指导功能、约束··、补充··2、掌握民法六大原则中每个原则的含义a平等: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相互间应平等对待,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全!)
考试形式半开卷1)民法通则2)合同法有些概念要记忆简答题什么是包括哪些要件五道题案例题最基本的重要概念和课堂上案例相似基本功很重要,实务工作中会有体现导论【知识点1 民法的体系】普通民法一、财产法1)物权法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2)债权法契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二、身份法1)亲属法2)继承法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知识点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2)客体3)内容(权利义务,有时有责任,当违反义务责任就发生)【知识点3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和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简答题看司考题目按意思表示来分类行为1)法律/民事/表意行为(建立司法上的效果权利义务关系)2)事实/非表意行为(不以建立权利义务为目的但产生民事法律后果)非行为事实(自然事实)1)事件2)状态按是否合法为标准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知识点4 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分为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
以作用不同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考点重中之重请求权基础方法(大前提法律条文、小前提事实、结论)思路:民事法律事实(原因)——民事法律关系——(关系内容)权利义务——依何法律关系可提出怎样的请求(请求权)——法律依据(请求权基础)TIPS:1)看见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职责)2)财产问题先讨论所有权(第一步确认之诉,是否物权归属于他)3)注意时间4)要学会逐字逐句分析5)合同签订(民法关系发生,负担行为)——交货(履行合同,处分行为)6)担保关系也要单独提出的。
(债权人和担保人)7)雇佣关系归到侵权行为法中(无过错责任不算在合同法内)第四章自然人【知识点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点】**司考爱考胎儿的利益保护概念: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特点1)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法总论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总论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学总论重点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总论》知识点
《民法总论》知识点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国家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特点:私法性、平等协商性、补充性、自由性、保护性和实践性。
二、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能力1.民事主体的概念:指民事行为能够产生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终止,具有民法行为能力和民事处分能力。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从组织设立起到解散时终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处分能力。
三、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表达意思的方式,产生或变更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客体、主体、意思表示、合法目的和法律方式。
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效、无效和可撤销。
四、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合法的权益。
2.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3.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导致的责任,侵权责任是当事人因违反民事慎重义务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而承担的责任。
4.损害赔偿的种类与计算方法:有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和人身损害三种损害赔偿的种类,损害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五、民间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1.民间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间法律行为是私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而民事法律行为是官方机关制定并强制实施的法律规定的行为。
2.民间法律关系的产生:当事人通过自愿达成的民间法律行为,形成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六、民法的适用和解释1.民法的适用范围:适用时间、地点和国籍的规定。
2.民法的解释方法: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定目的解释、精神解释和相关法律解释等方法。
七、民法的效力和保护1.民法的效力:规范效力、效力时机和效力范围的规定。
2.民法的保护:民事权益保护的原则和方式,包括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人身保护等。
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总论复习一、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原则,各项原则的含义、生活中的理解运用)1.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法典》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理念。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秉持诚实,是指当事人要真实、真诚,在合同订立中,要如实披露相关订约信息,告知相关真实情况,不坑蒙拐骗,不欺诈他人。
恪守承诺是指严守契约和允诺。
6.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7.绿色原则《民法典》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判断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范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3.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三、自然人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出生的认定,死亡的认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范围:《民法典》第24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论重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点:1.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平等2.当事人的意识表示要自愿3.等价有偿人身关系: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以人的精神和道德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特点:1.与特定人身不可分离2.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可以成为财产前提。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一)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三个含义:1.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2.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3.任何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二)自愿原则:自愿是指当事人的行为应符合其内心的真实意愿,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
两个含义:1.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或不进行某种民事活动的自由,他人不得强迫或干预。
2.当事人有选择行为相对人、行为内容和行为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公平指公正、公平、合情合理,应使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都得到适当的对待。
三个方面具体内容:1.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均等。
2.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受和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明显地丧失公平。
3.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诚实守信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进行民事活动。
三个内容:1.当事人事实民事行为的时候必须真实地说明或表明客观事实,不能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也不能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2.当事人对已经进行的民事行为必须信守诺言,要实际和适当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3.当事人必须善意地进行民事活动。
主观上没有所害他人和国家利益的故意缺斤少两、欺行霸市、变相贿赂、不正当竞争三、保护民事权益原则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前者是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后者是通过行使民事权利而实际获得的利益。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论概述民法是以规定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是最基本的法律学科之一。
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入门课程,它主要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学习和理解具体的民法各分册提供了基础。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民法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及享有民事权能力的组织。
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应当由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包括债权和债务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法关系的基本要素,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基础。
四、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进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包括准备行为、一般行为和特殊行为。
民事行为是形成、变更、转移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
五、民法责任民法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
民法责任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保障和实现的重要手段。
六、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协议、承诺和声明等形式,依法设立、变更、转让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七、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个人和法人在特定社会关系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非财产关系。
民法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
八、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民事侵权、合同违约和不当得利等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保护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实现的重要手段。
民法总论知识点期末总结
一、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民法总论是指对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进行系统概括、总结和归纳的学科。
它是法学理论的基础,也是法学教学的起点和基础。
民法总论的任务是要研究和总结法律规范的共性和规律性,揭示法律背后的理论精神和逻辑脉络,为研究具体的法律规范和解决法律问题提供理论和方法的指导。
二、民法总论的对象范围民法总论的对象范围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人的一切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义务;财产权和财产关系等。
三、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是指对民法规范体系的指导原则和基本价值取向。
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原则、善意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律办事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制定民法规范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观念。
四、民法总论的基本规则民法总论的基本规则是指民法规范的核心内容和一般规律性。
民法总论的基本规则包括:权利的产生、变更和终止规则;义务的产生、变更和履行规则;侵权责任的确定和承担规则;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释规则等。
这些规则是约束人的行为和规范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
五、民法总论的基本制度民法总论的基本制度是指民法规范的体系和组织结构。
民法总论的基本制度包括:人格权制度、财产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继承制度等。
这些制度是规范人的行为和保障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六、民法总论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民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民法总论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民法总论的发展趋势包括:向深度发展、向广度发展、向理论发展、向实践发展、向法学方法论的发展等。
这些趋势将进一步促进民法总论的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为民法实践和立法提供理论和方法的指导和支撑。
七、民法总论的研究方法民法总论的研究方法是指研究民法规范和解决民商事法律问题的方法。
民法总论的研究方法包括:比较法方法、历史法方法、逻辑法方法、实证法方法、系统法方法等。
《民法》总论要点笔记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财产关系(一)财产的概念1、狭义: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2、广义: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债务。
(二)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三)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人身关系(一)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第四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权利法(三)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救济性第五节民法与民法学体系(民法典的编纂)一、关于法典编纂和法律汇编(一)法律编纂:法律汇编(二)民法典编纂是法律编纂1、现行立法和社会发展不相符;存在着矛盾;漏洞和不足2、法官素质水平和中国法律文化3、世界潮流4、追求法律形式理性二、民法典的开放性与灵活性1、渊源2、主体资格3、权利4、行为5、救济手段三、继受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历史;法典化传统四、德国民法结构1、高度理性化的产物,形式理性最高成就,利益和价值的洞察有很高的科学价值2、中国历史上驻澳继受德国模式,在中国存在了近百年3、和保持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开放态度五毛段4、和迷信德国模式有原则不同五、法律继受和法律本土化注重民族化和本土化特色六、是否设立债权总则编——否1、内容和效用看,2、从债权总则和合同总则的关系看3、立法和法理是两个层面的东西七、是否设立人格权编——是1、民法典逻辑性和体系性的要求2、民法的调整对象3、是对原有体系的提高4、侵权法要独立成编5、是民事立法宝贵经验总结(否:1、不能以重要性为标准;2、符合公认的法理;3、民法通则专设人格权是不得已;4、因人格权特殊本质)八、是否设侵权行为编——是1、与大陆法系认为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通常写入债法,而英美法系把债券法独立成编,更优越2、侵权法的个性多于债法的共性3、现代侵权责任法已经超越了损害赔偿之债的范围4、有利于保护各种民事权利九、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民商合一:避免矛盾和冲突,有利于交易规则统一化和、国际化,有利于司法体系内在协调十、是否设民事责任编——否1、将会导致责任与义务分离2、将缺乏逻辑性3、责任形式个性大于共性,集中规定困难4、将责任与责任形式联系在一起便于法官和当事人实际了解和运用第七节民法的效力民法的效力,是指民法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基础,是民法学科的入门课程,它系统地研究了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基本条文和基本制度。
以下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一、法律的基本概念及其分类1.法律的定义和特征:法律是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维护秩序性的社会规范。
2.法律的分类:正式法和实体法、公法和私法、国家法和国际法、宪法和民法等。
二、民事主体及其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能力的基本条件,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是特定组织形式下,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三、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意思表示和真实意思表示、法定形式、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成立、变更和消灭三个方面。
四、民事权利的主体和客体1.民事权利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的主体资格。
2.民事权利的客体:人的合法利益和自然资源等是民事权利的客体。
五、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个基本形式。
2.民事责任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恢复原状责任和履行义务等。
六、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1.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权利的产生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合同的变更、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等。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消除包括合同的解除、权利的灭失和义务的完全履行等。
七、民法总则和民法典1.民法总则的作用和性质:民法总则是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范的集合,具有规范和制度性的性质。
2.民法典的制定和内容:民法典是国家民事法律的总称,内容包括一般规定、物权编、债权编、合同编等。
以上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透过对这些重点进行学习和理解,可以对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有更深入的认识,为进一步学习民法的其他分支奠定坚实的基础。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民法总论复习资料民法总论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它是法学的基础,也是各类法律专业课程的前提和基础。
在学习民法总论时,我们需要掌握一些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以及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进行复习资料的整理和总结。
一、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以保护个人权益为目的。
2. 民法的特征:民法是以平等自由为基础的私法,它具有自愿性、平等性、保护性和继承性等特征。
3. 民法的任务:民法的任务是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 民法的原则:民法的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由原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总论的基本制度和理论1. 民事权利的取得与行使: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有法定取得、合同取得、侵权取得等。
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合理方式。
2.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实现法律目的的行为。
它包括合同、侵权、遗赠等各种形式。
3.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它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4.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有终止、解除、消灭等方式。
在终止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合法原则。
三、民法总论的相关问题和实践1. 民法的发展与改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民法也需要不断发展和改革。
在改革过程中,应当坚持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民法与经济社会:民法与经济社会密切相关,它对经济活动和社会关系起着重要的调整和规范作用。
3. 民法与社会公平正义:民法的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注重司法公正,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4. 民法与国际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交往的加深,民法与国际法的联系越来越密切。
在处理国际民事关系时,我们应当遵循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
民法总论知识重点
民法总论知识重点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民法的渊源第四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
当事人互不隶属而处于平等地位。
具体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一、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1/30页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国家的政策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与国家的法律一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国家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国家政策的定型化、规范化。
所以,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政策就可以起法律的作用。
民法总论大一上学期知识点
民法总论大一上学期知识点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及作用民法是国家对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制定的基本法律规范。
它的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包括法的统一性、层级性和特殊性。
民法与其他法律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等。
第二章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目的,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真实意思和法律意义一致、能行使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合法的客体等。
二、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生效、无效和可撤销三种情况。
生效是指法律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产生效力;无效是指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不产生效力;可撤销是指可以通过撤销手段使法律行为失效。
三、法律行为的订立和表示方法法律行为的订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默示形式。
其中,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第三章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一、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是主体依法享有、主强势主体拥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财产的权利。
行为能力是指个人进行法律行为时,具有相应能力的能力。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及保护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绝对权利是指主体享有的不受限制的权利,如人身权利;相对权利是指主体依法对他人行使的权利,如债权、财产权等。
保护民事权利可以通过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等形式进行。
三、法定代理与法定代理的范围法定代理是指法律规定的代表人代理他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情况。
法定代理的范围包括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
第四章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要素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财产、人身或精神上的处罚或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完整word版)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录一,民法归纳1、民法理念: 1 )私权神圣 2 )身份相同 3)意思自治2、民法的基根源则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2 )行为三、物的分类:要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四、民事权益:1、民事权益的分类及标准,特别是性质分类2、权益的获取(既受获取和原始获取)3、权益的保护(私利营救,要点是自助行为)五、民事主体1、民事权益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结果)2、民事行为能力(看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看法,监护人的序次,委托监护的司法讲解,监护职责,监护的停止)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5、法人(法人的特点,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改正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停止中的清理及其人格)6、合伙(看法、一般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担当,退伙)六、法律行为制度1、法律行为(看法)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3、意思表示(见效要件)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结果〈效力待定、可改正可撤掉、无效〉 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七、代理制度1、代理的分类(要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3、表见代理八、诉讼时效1、看法2、分类(特别状况:一年的状况)3、中止、中止与延长4、限时的计算九、民事责任1、侵权民事责任的组成要件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3、责任的竞合十、人身权制度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看法2、详尽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3、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4、隐私权(内容、与名誉权的差异、现代困境及发展)5、性自由权民法复习详尽要点一、民法归纳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①民事权益碰到法律最充足的保障②民事权益自然③民事权益内容无量广泛④人格权神圣和全部权神圣2)身份相同 : ①人格相同②详尽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相同③对各种民事主体的相同对待④相同保护3)意思自治:在死法领域,当事人自由决定其行为,确定参加市民生活的交往方式,而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民法总论》知识点
《民法总论》知识点陈实*导论。
民法学“知识地图”;概念、理论和制度作为解决法律问题的“知识工具”。
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及其私法性质,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区别。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历史。
《十二铜表法》,《民法大全》;罗马法复兴运动;《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
《苏俄民法典》。
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
民法的编纂。
民商合一/民商分立,罗马式/潘德克吞式。
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功能,五项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的解释与适用。
民法解释的缘由,解释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扩张和限缩)、历史解释。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涉外民事行为能力、不动产、合同、侵权、婚姻确定适用法律的基本规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概念及分类: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民事主体、内容和民事客体。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的分类:绝对权/相对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财产权/人身权,主权利/从权利,既得权/期待权。
民事义务的分类:积极义务/消极义务,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公力救济/私力救济,私力救济的分类:自卫行为(正当防卫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和自助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分类:行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和事件(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第三章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概述。
民事主体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特征,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时间。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监护的概念及性质,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民法复习要点一、基本概念民法:以民事的方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其他应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私法的典型形态,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对各项民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1.平等原则(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地位、民事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2.自愿原则(自己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当事人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3.诚实信用原则(善意)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5.公平原则(利益平衡、权利义务平衡、承担民事责任平衡、负担与风险平衡)6.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民事活动不得违反。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或现象。
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件)两类。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也称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它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表示行为:又称民事行为(p139),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受法律承认生效时可依该意思表示内容确定法律效果内容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具有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
)事实行为: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法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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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民法复习要点一、基本概念民法:以民事的方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其他应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私法的典型形态,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对各项民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1.平等原则(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地位、民事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2.自愿原则(自己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当事人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3.诚实信用原则(善意)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5.公平原则(利益平衡、权利义务平衡、承担民事责任平衡、负担与风险平衡)6.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 7 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 民事活动不得违反。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或现象。
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件)两类。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也称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它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表示行为:又称民事行为( p139),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受法律承认生效时可依该意思表示内容确定法律效果内容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具有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
)事实行为: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法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包括承认权、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消权、解除权和继承权的抛弃权等。
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
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权利的权利,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
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
否认权不属于抗辩权。
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基于基础权利发生。
权利人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债权请求权是典型的、独立的请求权。
绝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
特征为:一是无需通过义务人行为,二是义务主体不特定。
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
又称对人权。
有限责任:指责任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责任。
无限责任 :指责任人以自己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合伙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人格权 :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人格平等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
以保护每个民事主体都得到与其自身实际情况相一致的社会评价。
隐私权:隐私权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织完整安全并支配其身体或者身体组成部分的人格权。
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民事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由发生的事物,主要有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类社会需要,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有体物。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法通则》 54 条)代理:民法通则采用的是严格的狭义代理,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权:代理权是为了扩张或者补救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本人的授权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赋予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
基于该资格,代理人实施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由本人承担后果。
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一旦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则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等法定事由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计算。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期,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订期间。
二、基本问题1、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功能6个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善意)、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3个功能:指导功能、约束功能、补充功能3、我国民法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基本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 周岁以上公民,或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 周岁以上未满 18 周岁公民。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痴呆症人。
【纯获益行为,或者效力待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4、一般人格权的主要内容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决定其具体人格权的一般人格利益,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
5、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三方面:性质上的限制,法律上的限制,目的事业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6、法人成立的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民通》 37 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7、宣告失踪的条件一、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离开住所或者居所杳无音讯持续 2 年,下落不明次日或战争结束之日起算)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近亲属,债权债务人,无顺序)三、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 3 个月公告期,确认事实,做出判决)8、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法律后果一、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宣告死亡期间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婚姻关系: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配偶再婚后婚姻关系正在存续的,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配偶死亡的,婚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
三、收养关系:其子女由别人依法收养的,不得以自己没有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但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四、财产关系:继承人应返还财产和原物,但不能要求其返还孳息;无法返还时,9 可要求适当补偿;第三人善意合法取得,第三人无返还义务。
9、合伙的内、外部关系A.内部关系:一、合伙事务的执行:执行人和执行权,代理二、合伙财产:合伙人共同共有,强调不可轻易分割三、合伙人的权利:(执行人:报酬请求权、提出异议权)、合伙决议的表决权、监督四、合伙人的义务:忠实处理合伙事务、报告、最受竞业禁止义务与交易禁止义务五、入伙,指非合伙人加入已成立的合伙,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六、退伙,指合伙人在合伙存续期间推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七、合伙债务:有协议按协议,无协议为按份之债,无法推断比例则推定为均额B.外部关系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债务清偿:连带无限责任原则,双重优先责任原则。
10、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项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目合(1)自然人、法人和(1)自然人、法人和伙其他组织均可成为合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普人伙人。
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资(2)国有独资公司、人。
格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2)国有独资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通合伙人。
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经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营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管不执行合伙事务,不理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险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承责任,有限合伙人以担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人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数下合伙人设立,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出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1)普通合伙人出资资物、知识产权、土地使形式同左。
形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2)有限合伙人可以式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用货币、实物、知识出资。
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出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1)普通合伙人出资资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义务同左。
义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2)有限合伙人应当务出资义务。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利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润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合伙人;但是,合伙配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竞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普通合伙人此义务同业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左。
有限合伙人可以禁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止务。
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普通合伙人此义务同相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