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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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差额征税
一、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概述
租赁公司的成本包括租赁物直接相关的成本,融资租赁的差额征税政策,扣除融资租赁公司自身承担的成本之后的金额为销售额来
征税。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以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租赁物
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也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
在全面营改增之前,银行等金融机构适用营业税,普通企业不可以抵扣融资成本;全面营改增之后,因为贷款服务进项税不可以抵扣,普通企业也不能从销售额中抵扣融资成本。但融资租赁公司因为能
享受差额征税政策,融资成本可以抵扣。融资租赁业务的差额征税
政策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凭票抵扣法,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
证之后抵扣的方法,而是直接扣减销售额,以抵扣销售额之后的金
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演变
1997年颁布的财税字[1997]45号,首次明确提出了融资租赁差
额征税的概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
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我国的融资租赁业
务从上世纪80年代开展以来,一直适用5%的营业税,税基为融资
租赁收入全额。将融资租赁业务的计税基数变为“收取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
实际成本包括“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
装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但该文没有将租赁公司本身的融资成本纳
入差额征税范围。
但是因为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将融资
租赁定义为“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财税[2013]16号文首次将融资租赁差额征税的范围扩大到了贷款利
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因为融资租赁公司最重要的成本
就是融资成本,该文的发布大大降低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促进
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因此许多地方税务局并不认可不动产融资
租赁,也不认可不动产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
2013年发布的财税[2013]37号文也沿袭了财税[2003]16号文的
规定,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在上海开始营改增试点
工作,有形动产租赁纳入“营改增”试点,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但110号文并没有具体提融资租赁的差额征税政策,实际业务中继
续沿用了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融资成本
范围仅限于贷款。
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迅速,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201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3]106号文,将融资租赁差额征税可以扣除的融资成本扩大到了借款利息和
发债利息,相比之前增加了发债利息。从2003年到2013年的十年间,许多融资租赁公司都进行了发债。将发债利息纳入抵扣范围是
国家税务机关针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而做出的调整,体现了税收政
策的与时俱进。
从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的演变来看,业内期待的保理融资利息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利息并未直接纳入抵扣范围。2016年颁布的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差额征税政策可抵扣范围的描述,基本沿袭了财
税[2013]106号文的规定,可抵扣的融资成本仍然限定为借款利息
和发债利息,下表为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的演变。伴随着我国金
融市场的逐步发展,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税法中
规定的可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融资成本范围也越来越广。
三、36号文颁布后差额征税政策的影响分析
1、可抵扣融资成本的范围和抵扣凭证问题
如上文所述,36号文仍将可抵扣的融资成本范围限定为借款利
息和发债利息。但36号文是一个将金融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的文件,本身对贷款的定义是非常宽泛的。
根据36号文相关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
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
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
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
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
缴纳增值税。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方式来源非常多样,除了传统的银行借款利息和发债利息之外,保理融资、资产证券化、跨境融资、
互联网融资渠道应用也非常广泛。这些新兴融资渠道的融资成本是
否可以纳入差额征税的可抵扣范围呢?
如果融资租赁公司从36号文本身来寻找依据的话,融资租赁公
司的借款对应的就是金融机构的贷款,贷款的范围非常宽泛,融资
租赁业务实践中普遍发生的保理融资、资产证券化、租赁公司同业
之间开展的转租赁业务、收益权转让等融资成本均可视同贷款利息
纳入差额征税抵扣范围。另外,关于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问题,税
法的规定是要取得合法抵扣凭证,主要是指发票。许多新兴融资方
式如互联网融资取得发票是不现实的,如何取得这类融资方式的扣
除凭证也是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难题。
2、36号文之下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抵扣效应分析
如前文所述,36号文规定融资租赁的直租和回租业务都适用于
差额征税政策,但是直租和回租税率不同,有形动产直租税率为17%,不动产直租税率为11%,回租按贷款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根据差额征税的计算方法,同样一笔借款利息抵扣直租的销售额和
回租的销售额,对租赁公司来讲效应是不同的。
在不考虑附加税的情况下,一笔借款利息对有形动产直租的销售额抵扣效应是14.53%(1/(1+17%)*17%),对不动产直租的销售额抵
扣效应是9.91%(1/(1+11%)*11%),而抵扣回租的销售额是
5.66%(1/(1+6%)*6%)。理论上讲,所有的借款利息都抵扣有形动产
直租业务的销售额对融资租赁公司最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