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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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出租人将资产融资出租时, 实质上资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处理, 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应当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这与租赁期开始日, 出租人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确认营业外收入一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是一致的。

通常情况下, 租赁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是一致的, 但如果出租人对租赁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 或者前期使用过程中, 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不同, 必然导致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发生差异, 对该项差异应在年末申报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租金收入金额, 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应当包括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支付的价款。

根据该规定, 某一纳税年度按照合同约定应收租金即使没有收到, 也应在当年确认计税收入。

显然, 租金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与会计准则是存在差异的。

由于或有租金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下收到的或有租金, 只有在实际收到时才能确认计税收入。

这一点与会计准则一致。

租赁期届满时, 不再确认所得或损失, 但如果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了租赁资产价值补偿金、违约金, 则应于实际收到时确认计税收入, 这与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的做法也是一致的。

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租金收入, 相当于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本金, 贷给承租方取得的利息作为收入。

因此, 在按租赁费总额作为计税收入的同时, 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作为成本扣除。

在融资租赁下,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可以在发生的当期一次性扣除, 如果金额较大, 也可以根据配比原则, 在租金收入确认的各期配比扣除。

由于融资租赁的计税收入通常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分期平均收取的, 因此, 初始直接费用采用分期扣除办法时, 也应当于确认计税收入的当期平均扣除。

融资租赁公司差额征税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差额征税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差额征税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差额征税条件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以差额方式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政策。

根据差额征税制度,融资租赁公司的纳税所得额等于年度收入减去直接成本和费用。

差额征税的条件如下:
1. 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的规定,认真履行税收申报和缴纳义务。

2. 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机关要求的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正确计算和报告应纳税所得额。

3. 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4. 融资租赁公司必须保持完整和准确的财务记录,如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税务报告等。

如果融资租赁公司符合以上条件,可以享受差额征税政策,根据收入和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而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融资租赁差额是如何计税的.doc

融资租赁差额是如何计税的.doc

融资租赁差额是如何计税的融资租赁差额如何计税(1)经批准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批准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融资租赁的行业发展融资租赁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中国的现代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当时为了解决资金不足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管理的需求,作为增加引进外资的渠道。

“营改增”中融资租赁业务即征即退的不同算法

“营改增”中融资租赁业务即征即退的不同算法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上·115·□一、融资租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我国现行营业税法中对融资租赁企业按差额的5%征收营业税,融资租赁应纳税额=(租赁收入-利息支出)×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即“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行业仍旧延用之前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方法,将租息收入扣除借款利息支出作为应纳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即征即退”计算的不同对出租人税负的影响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从表面上看似乎能将融资租赁企业出租人(指具有资质的一般纳税人,下同)的增值税税负降到3%左右,但试点中的许多出租人却反映税负增加了。

这是什么原因呢?首先,对“三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还。

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5%,按营业税征收的附加税率为0.6%[5%×(7%+5%)],按增值税征收的附加税率为2.04%[17%×(7%+5%)],附加税率提高了2.4倍。

其次,在计算增值税实际税负时,在分母的确定上,按照规定,该分母不仅包括租赁利息收入,还包括租赁本金。

由于融资租赁企业设备的价值一般很高,增值税实际税负很难超过3%,除非利率水平或者获利水平非常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各试点地区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计算中的分母的认定并不统一。

例:2013年3月,出租人甲按照承租人乙的要求购入一台设备,价款117万元(其中增值税17万元),出租人甲全部款项从银行借入,一年后还清,贷款利率为6%(假设能取得合法凭证)。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一、概念1.经营租赁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以下情形也属于经营租赁: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2.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3.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即卖方兼承租人,买方兼出租人。

例:甲企业最近要开展新项目,缺钱,但甲企业有一台设备,就和乙融资租赁企业达成协议,先把这台设备卖给乙企业,然后再通过向乙企业支付租金的方式将设备租回来使用。

售后回租实质是融资,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二、增值税税目1.经营租赁销售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浅析20191112

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浅析20191112

关于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情况分析及建议一、差额征税依据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中关于“销售额”定义,第5条规定: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一)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二、差额抵扣发票申请及账务处理(一)借款利息发票申请及催收针对已经支付的银行借款利息,根据各银行要求,提交借款利息开票申请表,明确该笔借款利息对应的借款合同,实际付息日期及付息金额;(二)发票收取各银行根据提交的开票申请表开具借款利息发票,如下图所示,目前可开具发票的包含以下2种情况:1.境内银行及境外银行境内分行:开具借款利息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6%;2.境外银行境外分行:属于外汇借款,境外借款利息无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经与东疆税局确认,可使用境外银行付息单作为形式发票,作为差额抵扣依据;(三)借款利息差额抵扣账务处理根据银行移交的借款利息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境外借款利息形式发票,更新月度借款利息普票台账,统计当月收取发票所涉及的各项参数(包含借款合同,实际付息日期、付息金额、用于投放的项目类型),确定该笔借款用于何种项目,包括直租、回租、经租、保理或者无法完全匹配具体项目,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对用于经租、保理项目的借款利息,不做抵扣处理;2.对用于直租项目的借款按照利息的13%进行抵扣;回租项目按照利息的6%进行抵扣,冲减财务费用;3.对于无法完全匹配项目的借款,将利息按照当月直租收入和回租收入的比例进行分配,划分为直租项目的利息和回租项目的利息,分别按照13%和6%进行抵扣,冲减财务费用。

差额征税说明

差额征税说明

财税(2016)年36号文七种业务: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航空运输企业、客运场站服务、旅游服务、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房地产销售商品房一般计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中又补充了三种业务: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和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中又补充增加了一种业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转让二手房,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况,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外购取得的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个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住宅有特殊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增加了物业公司水费的差额征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增加了安保服务规定,要求按照劳务派遣政策执行。

综上,全部汇总起来就是十三种业务涉及差额征税。

下面试就差额征税的具体情况及对下游企业入账及抵扣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一、金融商品转让1、增值税差额征税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这一点其实在营业税中已经有了规定,增值税仅仅是将原有营业税政策进行了延续。

2、如何计算差额征税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发票及对下游影响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下游来讲,不存在抵扣问题,但是对于实施金融商品投资的企业来讲,究竟应该按照差额开票还是全额开票?由于对下游的抵扣完全没有影响,应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融资租赁企业差额计税会计核算探讨

融资租赁企业差额计税会计核算探讨

推荐RECOMMEND22融资租赁企业差额计税会计核算探讨文/黄竞治摘要:根据36号文的规定,在借款利息计提时,会计核算上从权责发生制来看相应的抵税效应已经产生。

按月度确认租息收入、计提借款成本尤其是在月度计提借款利息产生的抵税收益可以更好地体现每月的经营成果,使月度报表数据更符合收入与成本匹配的原则。

但这会增加会计核算的复杂性,可通过合理使用“应交税金-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予以解决。

关键词:融资租赁;差额计税;待转销项税额一、政策背景及问题的提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的规定,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即融资租赁企业在计算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时,借款利息可以作为增值税销售额的抵减项用于抵减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时应缴纳的增值税(以下简称“差额计税”)。

根据36号文的规定,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现阶段,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基本都只认可利息发票或银行扣息单作为有效的差额计税抵扣凭证。

在通常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通常约定的是含增值税租赁利率,租金通常约定为每季度收取一次。

会计核算如果按月度确认租息收入的话,在确认收入时由于租金未实际收取,纳税义务未发生。

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按季度收取租金时,纳税义务才发生。

按月度确认收入与按季度收取租金纳税义务发生之间存在税会差异。

银行借款合同通常也是约定按季度还本付息。

根据收入与成本匹配原则,会计核算每月计提借款利息成本。

每月计提时由于并未向银行实际支付利息,因此也未取得银行开具的利息发票或扣息单。

银行等金融机构只有按季度实际收取利息时才会向借款人开具发票或扣息单。

按照36号文的规定,每月度计提借款利息支出时如何真实反映差额计税的抵税利益呢?按月差额计税的情况下会增加会计核算的复杂性,具体如何处理?以下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

融资租赁的差额纳税

融资租赁的差额纳税

融资租赁的差额纳税“租赁”对于从事经济金融活动的人并不陌生,但真正了解租赁的独特功能优势,并掌握其运作规则的人并不多。

下面让店铺来告诉你融资租赁的差额纳税,希望能帮到你。

融资租赁的差额纳税只有转让不动产才,并且不动产非自建的,才可以是差额征税,至于租赁不动产没有差额纳税的。

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纳税如下:假设是一般纳税人,房子是15年4月30号之前取得的按照简易征收的,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5%)*5%假设是一般纳税人,房子是15年5月1号之后取得的,或者15年4月30号之前取得的按照一般征收的,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11%)*11%假设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5%)*5%假设是小规模或者个人,出租的房屋是住房,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5%)*1.5%差额纳税举个例子来讲:比如说A律师事务所接受客户一项业务,收取服务费1000万元。

其中该业务涉及到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些内容,于是该A律师事务所又委托一个B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该部分内容,支付给B 会计师事务所500万元。

如果该业务发生在天津:按现行的营业税计算方法,A律师事务所应就其收取的1000万元服务费计提营业税50万元。

B会计师事务所应就其收取的服务费500万元再计提营业税25万元。

总计该业务应缴纳营业税75万元;如果该业务发生在上海,那么按《关于印发本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地税货[2010]28号)规定,事务所之间开展协作项目,视同代理业务,可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协作方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即A律师事务所及B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按各自实际取得的500万收入计提营业税25万元。

总计该业务应缴纳营业税50万元。

两种方式应纳营业税差额为25万元。

从上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对于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影响是巨大的。

而且自上海等地开始执行营业税差额征税以来,各大金融、证券等等服务行业纷纷向上海地区靠拢及搞业务倾斜。

融资租赁税法中的税率

融资租赁税法中的税率

融资租赁税法中的税率一、融资租赁概述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将资金用于购买或租赁固定资产,再将这些资产租赁给客户使用并以租金的形式回收资金的一种金融业务。

作为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融资租赁在税法中有着独特的税收政策。

二、融资租赁的税负在融资租赁中,税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需要支付的税费金额。

税负的计算方式主要根据租赁物的折旧情况来确定。

在融资租赁中,税负主要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

2.1 增值税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属于货物租赁,适用的税率为13%。

增值税税率的确定是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以及租赁期限来确定的。

2.2 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属于从事租赁经营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确定与企业的盈利水平和所在地区等因素有关。

三、融资租赁税务优惠政策为了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税法对融资租赁业提供了一些税务优惠政策。

3.1 减免增值税政策融资租赁公司购买租赁物时可以享受进口免税或者减征增值税的政策。

同时,在租赁期满后,出售租赁物时可以不缴纳增值税。

3.2 增值税税额差额抵扣政策融资租赁公司在支付进口货物增值税时,可以根据租赁物的价值抵扣其它税款,在税额差额抵扣计算中享受优惠。

3.3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免、减半征收等税收优惠政策。

四、租赁物抵扣政策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的抵扣政策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的特殊规定。

4.1 抵扣比例根据税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租赁物的抵扣比例按照租赁期限进行逐年递减。

具体的抵扣比例由税法明确规定。

4.2 抵扣范围融资租赁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租赁物的抵扣范围限定在特定的租赁物上。

这些租赁物通常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环境保护政策的特殊物品。

4.3 抵扣条件融资租赁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享受租赁物抵扣政策。

财税实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差额征收优惠政策

财税实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差额征收优惠政策

财税实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差额征收优惠政策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以下简称直租),以及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以下简称售后回租),以收取的全部价款扣除规定的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税销售额,这是现行营改增中的差额征收政策。

由于现阶段未全面营改增,为公平税负及按照业务本质征税,对于不能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支出,实行差额征收的政策。

同时对于售后回租中因承租方出售资产不征收增值税,导致租赁公司不能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本金,也实行差额征收。

为更好的执行差额征收的政策,笔者认为应理解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差额征收的扣除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件)规定,售后回租的差额扣除范围是,“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直租差额扣除的范围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在售后回租中,租赁公司无法取得本金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如不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本金,则即加大了租赁公司的税负又不符合其业务实质;而直租可以取得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不需扣除本金。

直租一般需要购置新资产,因此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这些费用在现阶段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后回租一般不需要新购置资产,不需要支付这些税费。

而利息支出一般是直租与售后回租均需发生的成本,可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本条款中并无“等”字的托底条款,因此只能扣除文件中列举的内容。

比如,进口资产支付的关税以及进口消费税,不在扣除范围之内,因其为价内税,构成了计算进口增值税的税基,不能重复扣除。

新税收制度下融资租赁企业的税务筹划

新税收制度下融资租赁企业的税务筹划

新税收制度下融资租赁企业的税务筹划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对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虽然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相对来说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但是总体的发展趋势较好,国家也给予相关的优惠政策。

截止至2019年,我国融资租赁企业达到12000家以上,融资租赁企业总数居世界第二。

在融资租赁企业运行中,税务筹划是企业经营的重点和难点。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国家先后对增值税税率进行了两次调整,并发布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认为,在新税制背景下,应从税收筹划入手,减轻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竞争力,这是目前融资租赁公司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新税收制度界定和融资租赁概述新税收制度指的是2011年发布《营改增》方案实施之后,国家为了实现税收减免出台的一系列有关政策。

融资租赁指的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将融通资金与融物相结合,以实物出租代替企业直接提供金融贷款的一种信用租赁形式。

作为全新的租赁融资模式,融资租赁可以快速地满足企业所需要的物资与设备。

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分为直租融资租赁、回租融资租赁、转租融资租赁,转租融资租赁在实务中主要发生在融资租赁公司之间,转租融资租赁的基础资产主要是售后回租资产,因此本文主要对直租和售后回租的税务筹划进行了探讨[1]。

二、新税收制度下融资租赁企业税收政策根据最新的税收制度,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政策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其具体内容有以下四点:第一,把融资与融物进行了本质的区别,使其回归借贷金融本质,按照国家财政36号文件及相关后续税率调整文件的有关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回租业务定义为贷款服务,使其归属于金融贷款的6%税率,且不能进行抵扣,对直租业务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其税率为13%和9%;第二,按照国家财政36号文件规定,保留差额征税政策,满足相关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都可以享受相关的政策优待;第三,根据国家退税政策,融资租赁企业的实际注册人在税负超过3%后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对超过3%的部分采取退税措施。

【案例解析】融资租赁取得固定资产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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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融资租赁取得固定资产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及填报前言:本文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2017年版)》为目的而撰写。

固定资产原值是会计上对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通俗叫法,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则是税法上的术语,二者密切相关,很多时候甚至是二者相等,但是还是存在诸多差异。

固定资产原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会直接导致固定资产折旧金额的差异,从而产生纳税调整。

本文专门探讨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取得固定资产原值和计税基础差异,以及由此带来纳税调整与填报。

一、融资租赁取得固定资产原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一)融资租赁取得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日。

按照上述规定,融资租赁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者)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税额)贷:长期应付款(最低租赁付款额)银行存款(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说明: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

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二)融资租赁取得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财税86号文中关于融资租赁实际税负的规定之解读

财税86号文中关于融资租赁实际税负的规定之解读

国家为了减轻和缓解现行货劳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延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同时也为了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

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

融资租赁行业也是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了本次改革试点的范围。

为了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基本原则和支持某些行业的发展,在后续的营改增配套政策中做出了过渡性财政扶持、即征即退、差额征税以及保留原来的优惠政策等规定。

111号文附件3中对融资租赁行业实际税负率超过3%即征即退就属于此类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优惠政策规定。

即征即退属于“真”优惠,增值税链条不会断裂,本质上属于财政补贴;而增值税免税本质上来说属于“假”优惠,这种免税会使增值税链条断裂,上一环节的免征的增值税在下一环节会作为税基二次征税,导致整体增值税成本的上升。

这个政策刚刚出台时确实很让人高兴,因为有了此政策的规定,融资租赁行业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就能够享受到财政补贴的支持。

对于出租方来说本次营改增不会使他们的税负过高,同时承租方又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全额抵扣,解决了营改增之前融资租赁资产进项税抵扣的税制性问题。

111号文附件3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目前,我国银行系的租赁公司,即金融租赁公司需要经过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而其他厂商系和外资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经过商务部门的审批,审批权限已经下放到了省级商务部门。

111号文件只是做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说明实际税负如何计算的问题,进一步说实际税负的分子基本可以明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但是分母并没有明确,究竟是以租金全额作为分母呢,还是以租赁扣除成本后的余额作为分母呢?这个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仅仅是部分试点地区的税务机关做了非正式的规定或者执行口径,例如上海等地规定可以以扣除成本之后的余额作为计算税负率的分母,而《北京市国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部分政策及管理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则规定“应按照全部收入作为分母进行计算,不得按照减除扣除项目后的差额作为分母进行计算”。

融资租赁差额征税

融资租赁差额征税

融资租赁差额征税租赁会计准则是对特殊业务和特殊行业的会计规范,租赁业务也是企业融资和进行资产管理的一种重要途径,但是现行会计准则对租赁交易的会计处理方式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诟病。

下面让店铺来告诉你融资租赁差额征税,希望能帮到你。

融资租赁差额征税一、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概述租赁公司的成本包括租赁物直接相关的成本,融资租赁的差额征税政策,扣除融资租赁公司自身承担的成本之后的金额为销售额来征税。

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以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租赁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也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

在全面营改增之前,银行等金融机构适用营业税,普通企业不可以抵扣融资成本;全面营改增之后,因为贷款服务进项税不可以抵扣,普通企业也不能从销售额中抵扣融资成本。

但融资租赁公司因为能享受差额征税政策,融资成本可以抵扣。

融资租赁业务的差额征税政策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凭票抵扣法,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之后抵扣的方法,而是直接扣减销售额,以抵扣销售额之后的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演变1997年颁布的财税字[1997]45号,首次明确提出了融资租赁差额征税的概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从上世纪80年代开展以来,一直适用5%的营业税,税基为融资租赁收入全额。

将融资租赁业务的计税基数变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实际成本包括“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和保险费等费用”。

但该文没有将租赁公司本身的融资成本纳入差额征税范围。

但是因为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将融资租赁定义为“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财税[2013]16号文首次将融资租赁差额征税的范围扩大到了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

差额纳税口诀

差额纳税口诀

差额纳税口诀差额纳税这个事儿啊,对于很多学财务的朋友来说,可能有点头疼。

不过别担心,我给大家整了个差额纳税的口诀,保准能让您轻松记住,不再迷糊!“营改增后差额多,各种业务要细琢。

经纪代理扣佣金,劳务派遣算工资。

建筑服务分总包,旅游服务吃住行。

金融商品转差价,销售房产扣原值。

融资租赁算本息,客运场站扣费用。

人力外包按净额,电信服务有分别。

知识产权卖许可,转让土地扣地款。

”先来说说这经纪代理业务。

比如说,小李开了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帮着房东卖房,收了5 万块的中介费。

但这5 万块可不是全额纳税哦,得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剩下的才是纳税的部分。

就像小李这次,替房东交了 5000 块的各种费用,那纳税的就是 45000 块。

再讲讲劳务派遣。

老王的公司专门给其他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员工的工资、福利还有社保啥的,加起来一个月得 10 万块。

派到合作企业后,合作企业给了 15 万块。

那老王纳税的时候,就用 15 万减去10 万,这 5 万块才是计税的基础。

建筑服务这块儿也得说道说道。

老张承包了一个大楼的建筑工程,然后把一部分活分包给了老李。

老张收了甲方 1000 万,给老李 800 万。

那老张纳税的时候,就用 1000 万减去 800 万,200 万来计税。

旅游服务就更有意思啦。

小赵组织了一个旅行团,收了游客们 10万块,这当中包含了机票、酒店、餐饮等各种费用 7 万块。

那小赵纳税的时候,就用 10 万减去 7 万,3 万块来交税。

金融商品转让,那差价算得可得仔细喽。

老孙在股市里倒腾股票,买的时候花了 50 万,卖的时候卖了 70 万,这 20 万的差价就得纳税。

销售房产的时候,也得扣原值。

老周把自己的一套房子卖了300 万,当初买的时候花了 150 万,那纳税就按 150 万的差价来算。

融资租赁呢,就像算本息一样。

老马的公司搞融资租赁,租出去的设备收了 100 万,设备本金 80 万,利息 20 万,纳税就按 20 万来。

差额征税的会计账务处理

差额征税的会计账务处理

差额征税的会计账务处理差额征税是原来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即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销售额来计算税款的计税方法。

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营改增后,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支出应按照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由于原营业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范围较广,且部分行业的部分支出无法取得符合增值税规定的进项凭证等原因,差额征税在营改增后在多个行业中有所保留。

下面给大家总结一下我国目前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主要有哪些行业、差额征税中允许扣除的有效凭证以及开具发票的相关要求。

1目前适用差额征税的行业主要有以下这些方面: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航空运输企业;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5.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销售不动产;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融资租赁差额征税金额较大如何分期

融资租赁差额征税金额较大如何分期

融资租赁差额征税金额较大如何分期融资租赁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它通过以租赁物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租赁资金,为企业提供所需设备或资金,从而实现企业的融资需求。

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对于差额征税问题的处理变得尤为关键。

本文将就融资租赁差额征税金额较大如何分期进行探讨。

差额征税是指融资租赁方式下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时,根据租赁物的折旧剩余价值与租赁到期时的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相关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当差额征税金额较大时,企业往往需要将其分期缴纳,以减轻一次性支付的负担。

首先,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协商制定差额征税的分期缴纳方案。

在分期缴纳方案中,企业可以提出按年度或季度等固定周期进行缴纳,以分摊差额征税的金额。

同时,可以和税务局协商延长分期缴纳的时间,以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其次,企业可以考虑采取外部融资的方式来分期缴纳差额征税金额。

通过寻找合适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企业可以申请贷款或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用于分期缴纳差额征税。

这样不仅能够分散企业的负债,还能够减轻企业现金流的紧张程度。

另外,企业还可以考虑与租赁商协商制定分期偿还差额征税的计划。

与租赁商协商分期偿还的好处是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营能力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

企业可以提出按照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来分期偿还差额征税金额,或根据每期租赁费用的比例进行分期偿还。

与租赁商的积极沟通和合作,可以为企业减轻因差额征税产生的现金流压力。

此外,企业也可以考虑使用其他财务手段来分期缴纳差额征税金额。

例如,通过股权融资、债务重组或资产出售等方式来筹集资金,以分期偿还差额征税。

这些手段可以帮助企业多样化融资渠道,灵活应对差额征税导致的资金压力。

最后,企业还应充分利用相关税收政策和优惠措施,来降低差额征税带来的财务负担。

例如,在差额征税分期缴纳的过程中,企业可以申请相关的税务减免或优惠政策,以降低所需要缴纳的税额。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财务规划,减少租赁物的折旧剩余价值,从而减少差额征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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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差额征税
一、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概述
租赁公司的成本包括租赁物直接相关的成本,融资租赁的差额征税政策,扣除融资租赁公司自身承担的成本之后的金额为销售额来
征税。

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以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租赁物
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也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

在全面营改增之前,银行等金融机构适用营业税,普通企业不可以抵扣融资成本;全面营改增之后,因为贷款服务进项税不可以抵扣,普通企业也不能从销售额中抵扣融资成本。

但融资租赁公司因为能
享受差额征税政策,融资成本可以抵扣。

融资租赁业务的差额征税
政策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凭票抵扣法,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
证之后抵扣的方法,而是直接扣减销售额,以抵扣销售额之后的金
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演变
1997年颁布的财税字[1997]45号,首次明确提出了融资租赁差
额征税的概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
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我国的融资租赁业
务从上世纪80年代开展以来,一直适用5%的营业税,税基为融资
租赁收入全额。

将融资租赁业务的计税基数变为“收取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
实际成本包括“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
装费和保险费等费用”。

但该文没有将租赁公司本身的融资成本纳
入差额征税范围。

但是因为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将融资
租赁定义为“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财税[2013]16号文首次将融资租赁差额征税的范围扩大到了贷款利
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

因为融资租赁公司最重要的成本
就是融资成本,该文的发布大大降低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促进
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因此许多地方税务局并不认可不动产融资
租赁,也不认可不动产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

2013年发布的财税[2013]37号文也沿袭了财税[2003]16号文的
规定,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在上海开始营改增试点
工作,有形动产租赁纳入“营改增”试点,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但110号文并没有具体提融资租赁的差额征税政策,实际业务中继
续沿用了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

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融资成本
范围仅限于贷款。

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迅速,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201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3]106号文,将融资租赁差额征税可以扣除的融资成本扩大到了借款利息和
发债利息,相比之前增加了发债利息。

从2003年到2013年的十年间,许多融资租赁公司都进行了发债。

将发债利息纳入抵扣范围是
国家税务机关针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而做出的调整,体现了税收政
策的与时俱进。

从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的演变来看,业内期待的保理融资利息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利息并未直接纳入抵扣范围。

2016年颁布的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差额征税政策可抵扣范围的描述,基本沿袭了财
税[2013]106号文的规定,可抵扣的融资成本仍然限定为借款利息
和发债利息,下表为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的演变。

伴随着我国金
融市场的逐步发展,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税法中
规定的可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融资成本范围也越来越广。

三、36号文颁布后差额征税政策的影响分析
1、可抵扣融资成本的范围和抵扣凭证问题
如上文所述,36号文仍将可抵扣的融资成本范围限定为借款利
息和发债利息。

但36号文是一个将金融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的文件,本身对贷款的定义是非常宽泛的。

根据36号文相关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
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具体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
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
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
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
缴纳增值税。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方式来源非常多样,除了传统的银行借款利息和发债利息之外,保理融资、资产证券化、跨境融资、
互联网融资渠道应用也非常广泛。

这些新兴融资渠道的融资成本是
否可以纳入差额征税的可抵扣范围呢?
如果融资租赁公司从36号文本身来寻找依据的话,融资租赁公
司的借款对应的就是金融机构的贷款,贷款的范围非常宽泛,融资
租赁业务实践中普遍发生的保理融资、资产证券化、租赁公司同业
之间开展的转租赁业务、收益权转让等融资成本均可视同贷款利息
纳入差额征税抵扣范围。

另外,关于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问题,税
法的规定是要取得合法抵扣凭证,主要是指发票。

许多新兴融资方
式如互联网融资取得发票是不现实的,如何取得这类融资方式的扣
除凭证也是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难题。

2、36号文之下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抵扣效应分析
如前文所述,36号文规定融资租赁的直租和回租业务都适用于
差额征税政策,但是直租和回租税率不同,有形动产直租税率为17%,不动产直租税率为11%,回租按贷款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差额征税的计算方法,同样一笔借款利息抵扣直租的销售额和
回租的销售额,对租赁公司来讲效应是不同的。

在不考虑附加税的情况下,一笔借款利息对有形动产直租的销售额抵扣效应是14.53%(1/(1+17%)*17%),对不动产直租的销售额抵
扣效应是9.91%(1/(1+11%)*11%),而抵扣回租的销售额是
5.66%(1/(1+6%)*6%)。

理论上讲,所有的借款利息都抵扣有形动产
直租业务的销售额对融资租赁公司最有利。

合理的分摊方法是根据直租和回租业务收入的比例来分摊借款利息,但税法的基本精神告诉我们,在同一笔进项税(差额征税可视同
进项)对应不同税率业务的销项税时,合理的分摊原则是根据各项业
务销售比例分摊。

因此,租赁公司还可以考虑选择本金比例来分摊。

融资租赁(Financial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
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
也可以不转移。

2015年8月26日国务院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融
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会议指出,加快发展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
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拉动企业设备投资,带动产业升级。

会议确定,一是厉行简政放权,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
资本限制。

对船舶、农机、医疗器械、飞机等设备融资租赁简化相
关登记许可或进出口手续。

在经营资质认定上同等对待租赁方式购
入和自行购买的设备。

二是突出结构调整,加快发展高端核心装备
进口、清洁能源、社会民生等领域的租赁业务,支持设立面向小微
企业、"三农"的租赁公司。

鼓励通过租赁推动装备走出去和国际产
能合作。

三是创新业务模式,用好"互联网+",坚持融资与融物结合,建立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发展售后回租业务。

四是加大政
策支持,鼓励各地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融资租赁和金
融租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同时,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风险
管理。

融资租赁是新的金融模式,融资公司和承租人所承担的风险
都相对比较低。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是: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
时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物件的购买由承租人选择,
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

租金计算原则是:出租人以租赁物件的购买价格为基础,按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
金的时间为计算依据,根据双方商定的利率计算租金。

它实质是依
附于传统租赁上的金融交易,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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