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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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更好的规范员工休假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证公司正常运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假期管理

3.1、法定假日

3.1.1、国家法定假日(含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为带薪假期,公司统一按国家规定执行;

3.1.2、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需安排加班的,应事先提交《员工加班申请单》,并报相关领导审核批准,经审核批准后的加班公司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3.2、年休假

3.2.1、在本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员工可以享受年休假;

3.2.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年休假5天;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年休假10天;员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法定年休假15天;

3.2.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2.4、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员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之内;

3.2.5、带薪年休假时间的安排

公司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原则上不分段安排和跨年度安排,但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须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经批准后可延迟到次年6月30日,原则上不以支付年休假报酬的方式代替员工休年休假;

3.2.6、因公司原因未安排年休假的将按国家规定支付相关报酬;

3.2.7、员工在休年假前需提前1周提出休假申请,报相关领导审批。

3.3、病假

3.3.1、员工患病需及时提交《请假单》申请休病假。员工请病假时,必须同时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建议书及相关病历记录,否则公司有权不批准病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休假的,均视为旷工;

3.3.2、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治疗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的天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3.3、病假期间工资标准为: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00%计发;

3.3.4、员工请病假超过3个月的,公司将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3.4、工伤假

员工因工(公)造成病、伤、残等,根据医院证明及伤残情况,结合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停工留薪期,工伤假期间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执行。

3.5、事假

3.5.1、员工事假期间停发一切薪资福利待遇;

3.5.2、在1年内,员工累计事假达到20日以上的,除扣发事假当日工资外,不参加年度优秀评选,员工累计事假达40日以上的,不参加年度优秀评选且不享受当年年度绩效奖金。

3.6、丧葬假

3.6.1、公司员工,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丧亡,可享受3天丧假;

3.6.2、丧假为有薪假,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3.7、婚假

3.7.1、对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员工(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可享受3天婚假;对于达到晚婚年龄的员工(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3.7.2、再婚者可享受法定3天有薪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3.7.3、对于公司就职前已经登记结婚的员工或者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其不能申请婚假;

3.7.4、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6个月内使用,并须一次休完。婚假包含休息日、法定休假日,过期不予保留;

3.7.5、婚假需提前2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结婚证明经领导批准后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3.7.6、婚假为有薪假,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3.8、产假和陪护假

3.8.1、符合计划生育的女员工正常生育的,可享受相应产假;

3.8.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包括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已婚女员工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符合规定生育的晚育(年满24周岁为晚育)女员工,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生育同时符合上述二项或三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累加计算;

3.8.3、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8天;

3.8.4、男员工凭相关证明可在配偶生产时享有连续10天陪护假,工资全额发放;

3.8.5、产假期间工资。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社保基金支付,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执行。

4、请假制度

4.1、员工请假,均应提前提交《请假单》经相关领导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2、病假、产假、婚假等假期,请假时应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明方可请假;

4.3、请假审批手续及审批权

5、调休制度

5.1、员工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本职工作或临时安排工作而要求加班的,提前提交《员工加班申请单》报相关上级领导批准后予以加班,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备案后的加班可安排调休;

5.2、员工调休需提前提交《请假单》并按规定的流程办理手续;

5.3、调休时间原则上在1个年度内休完,不跨年度安排;

5.4、不允许先调休后加班。

6、附则

6.1、原制度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6.2、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编制、解释,自2018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

《员工加班申请单》

《请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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