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信息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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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流程

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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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信息化条例(2021修正)

湖北省信息化条例(2021修正)

湖北省信息化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实施日期】2021.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信息化条例(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信息产业发展第四章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第五章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六章信息安全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信息化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务求实效、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强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促进信息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推动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加大对信息化发展资金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辖区内的信息化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信息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湖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6号

湖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6号

湖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6号《湖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已经2019年5月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晓东2019年5月11日湖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理与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础电信设施管理,加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障电信设施安全,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信设施,是指组成公用电信网的所有设施,包括通信光(电)缆、通信管道、通信杆塔、通信分线箱(盒)、通信交接箱(间)、公用电话亭、通信基站、通信机房、供电设备、配套场地和安全设施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设备、通信传输设备、通信配套设备和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支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措施,加大对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统筹解决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本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省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广电、住房和城乡建设、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交通道路、广播电视、市政设施、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与电信设施的共建共享机制。

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湖北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质量,促进我省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信息化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涉及“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是指:为满足用户信息化建设的个性需求而专门进行的软件开发及伴随技术服务的项目。

对成熟软件产品的采购,可按货物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及财政性资金单项合同估算金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软件开发服务项目,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公开招标。

其它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建立和管理全省共享的软件开发服务项目评标专家库,作为省政府依法设立的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的子库。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软件开发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入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七条在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软件开发服务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二)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用户业务需求清晰、明确、完整,满足招标要求的软件开发服务项目,采用一阶段招标;尚不满足招标要求的,可采用两阶段招标。

两阶段招标时,第一阶段仅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业务需求分析,由招标人或聘请的专家、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将需求优化后,发放给第一阶段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数据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数据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数据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鄂经信规划〔2021〕204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数据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市、州、县经信局,省直相关部门:现将《湖北省大数据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大数据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的交汇融合引发了数据迅猛增长,数据正在成为与物质、能源同等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

立足湖北通信枢纽、信息产业基础和人才资源优势,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对促进经济转型和创新发展、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优化民生公共服务等具有重大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促进大数据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和《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特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一)发展现状一是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推进。

全省在用数据中心超过80个,机架数量超过10.8万架,武钢大数据中心、国家网安基地中金大数据中心、襄阳云计算基地和宜昌三峡大数据中心等项目加快建设,初步形成了“一主两翼”的数据中心集群。

截至2020年,全省5G宏基站累计超3.6万个,百兆及以上宽带接入用户累计达到1624万户,互联网出省带宽达36.6Tbps;武汉顶级节点已接入二级节点17个,标识注册量超过48亿。

二是大数据应用领域不断拓宽。

省内龙头企业积极开展大数据应用探索,在装备、汽车、电子、化工等行业建成15个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长飞、武重等龙头企业获得全国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

湖北省政务大数据能力平台入库数据达172亿条,对接完成179个重点信息系统,省政务办“破信息共享藩篱筑政务一窗底座”实践案例荣获政务服务创新奖。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五十一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五十一号《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收集、整理和保护第四章档案开放、公布和利用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档案事业现代化,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档案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湖北省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五)交换共享平台建设规划确定的其他功能。
第十条 省、市、州、县交换共享平台建设纳入测绘专项经费,并按照全省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及地理信息服务机构制定的总体设计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范化、网络化、实用化、可扩展、安全性原则,建立健全包括硬件、软件、系统安全在内的交换共享平台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地理空间信息数据的交换和共享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地理空间信息数据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制作的,用于描述地理事物的空间几何特性和空间要素特性,与地理空间位置相关的自然、社会、经济等数字化信息。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发生或者由政府为主投入产生的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应当实行交换和共享。鼓励其他单位将合法拥有的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参与交换和共享。
第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发生或者由政府为主投入产生的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应当按照《湖北省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目录》(附后)的要求,向地理信息服务机构提交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依法按照保密规定限制使用的,应当注明。具体提交办法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
各市、州、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并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本地区的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平台。
第七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地理空间信息数据相关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地理空间信息数据的处理、整合、存储、交换、管理以及交换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地理空间信息数据相关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书面征求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求意见的部门和单位反馈意见。有适宜地理空间信息数据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地理空间信息数据,避免重复投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四十五号——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四十五号——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四十五号——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19•【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四十五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四十五号)《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19日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2018年11月1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第三章公共文化产品和活动第四章公共文化服务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文化繁荣兴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及其保障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第三条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体现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产品供给和活动组织,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体育等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湖北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湖北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湖北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湖北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7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2005年8月9日湖北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进信息化进程,保障和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化建设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保密和电信业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应用电子信息技术,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努力提高本地区信息化总体水平;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信息化建设领域,依法保护信息化建设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信息化指标体系的统一规定,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化统计资料,接受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信息化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拟订本省信息化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三)对本省计算机信息网络、信息安全及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协调,促进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四)配合各应用部门搞好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信息化知识的普及、宣传和教育;(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信息化指标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六)完成国家信息化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5•【字号】鄂办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2〕36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5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鄂办发〔2012〕26号),现就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认识,明确政务公开总体要求深化政务公开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政府管理创新及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推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政务公开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全面推进,促进了勤政廉政建设,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但政务公开制度不落实、不完善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仍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对政务公开重要性认识不足、推进力度不大,有的政务公开重形式轻内容,公开不及时、内容不全面、程序不规范,有的对依申请公开工作落实不够,政府信息共享机制和政务公开监督制约、考核评价、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等等。

湖北无纸化实施方案最新

湖北无纸化实施方案最新

湖北无纸化实施方案最新随着信息化技术的飞速发展,无纸化办公已经成为了现代化办公的趋势。

湖北作为我国的重要省份,也在不断推进无纸化办公,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保护环境。

为了更好地推动无纸化办公在湖北的实施,我们制定了最新的湖北无纸化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将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通过加大投入,完善网络基础设施,提高网络带宽,确保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保护重要数据的安全,防范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

其次,我们将推动政务信息共享。

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避免信息孤岛现象,提高政务办公效率。

同时,我们还将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让群众和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政务服务,减少纸质材料的使用。

此外,我们还将加强无纸化办公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通过举办培训班、宣传活动等形式,提高公务人员的信息化意识,推动他们更加熟练地运用信息化工具进行办公,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公众和企业的宣传,鼓励他们通过电子化方式办理业务,共同推动无纸化办公的实施。

最后,我们将建立无纸化办公的监督机制。

通过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无纸化办公的督促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同时,我们还将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对各部门和单位的无纸化办公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激励先进,督促落后,推动无纸化办公的全面实施。

总之,湖北无纸化实施方案的最新制定,将有力推动无纸化办公在湖北的全面实施。

我们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政务信息共享,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建立监督机制,全面推动无纸化办公的实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保护环境,为湖北的现代化办公作出积极贡献。

让我们共同努力,推动湖北无纸化办公事业取得更大的成就!。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楚天云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6]4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楚天云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6]4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楚天云建设的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楚天云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6〕4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楚天云是省委、省政府加快智慧湖北建设的重大工程,是集云计算、大数据于一体的全省统一云基础设施综合服务平台和数据交换枢纽平台。

为加快推进楚天云建设,充分发挥楚天云在深化创新云应用、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积极作用,促进智慧湖北建设应用迈向大数据发展新阶段,提升智慧湖北建设成效,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一)总体要求。

抢抓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进一步增强互联网思维,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开放共享为核心,以集成应用为抓手,坚持高标准建设,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适度超前建设基础设施“大平台”;着力高强度整合,强化大局意识,切实解决部门信息碎片化和信息孤岛问题;创新高水平应用,充分激发数据活力潜力,提高实际应用能力水平;突出高产业支撑,挖掘大数据价值,培育大数据产业新生态,培育壮大信息经济,为着力构建社会治理新模式、经济运行新机制、民生服务新体系,加速推进智慧湖北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立足楚天云基于政务属性和“准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定位,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统筹协调推进,优化政策环境,建立推动楚天云建设和应用的长效管理机制。

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活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数据和应用的市场化开发,运用市场机制实现互利共赢。

坚持创新引领,应用为要。

坚持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应用、数据、技术”三位一体协同发展,推动技术产品、应用模式、商业模式和体制机制创新,推进云应用建设和数据资源整合,促进系统大集成、数据大开放、业务大协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21•【字号】武政办〔2021〕91号•【施行日期】2021.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21〕9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21日武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推动数据资源整合共享,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5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市直属事业单位(不含国有企业,下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项目的规划、审批、实施、验收、监管、评估评价等有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升级等)、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者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应用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集中采购的办公设备和楼宇智能化项目(含会议、视频等系统)不纳入本办法管理的范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做好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推行地方政府及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省直有关部门通过湖北机构编制网、财政与政务编制公开网等网站,公开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对省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审核调整后,及时在相关政府网站公开现行省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相关信息及运行流程。

加快推进“湖北省行政权力阳光运行系统”建设,尽早实现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假冒专利案件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主动公开处罚(处理)决定书文号、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依据等。

公开案件的相关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继续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省直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财政预算决算公开工作,及时公开2014年省级财政预算和2013年省级财政决算。

继续做好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信息公开工作,公开支持范围、申报方式、分配过程和结果效益等。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交通重点工程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交通重点工程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交通重点工程信息化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交通重点工程信息化工作的通知省交投公司、各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项目公司)、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7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公路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厅质监〔2012〕117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行以“发展理念人本化、项目管理专业化、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手段信息化、日常管理精细化”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工程管理制度,为提升我省交通建设管理水平,省厅决定在全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加强信息化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依托交通重点工程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工程建设管理全过程的信息系统,将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以及设计变更和试验检测等管理内容纳入系统,具备项目重要数据自动采集、关键施工过程图片影像记录存档、信息统计查询等功能,实行动态管理,提高工程现代化管理水平。

二、具体要求根据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留存主要数据、控制关键过程、讲求应用效果、提高工作效率”原则,细化明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工程管理的具体要求。

厅质监局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托信息化技术,加强工程建设过程管理,收集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资料及参建单位履约信息,提高行业服务管理水平与效率,逐步实现交通行业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化。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现发布《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行政规章:1、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一)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入凭证的单位,由财政部门没收、销毁非法凭证,其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同时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对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承印罚没收入凭证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湖北省道路检查站设置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检查站的,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立即撤销。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并对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撤销的,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强制行政措施。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无理拦截车辆,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湖北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专利管理机关立案受理专利纠纷调处请求后,应在十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应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请求人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的,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做出调处决定。

湖北省水利厅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水利厅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水利厅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水利信息化工程项目是指《湖北省水利信息化规划》中所涵盖的全部项目。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四条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省水利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省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

省水利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信息办)是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挂靠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配专职人员两名。

负责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的审查和工程建设的协调、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前期工作管理第六条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要在全省水利信息化规划的框架内进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前期工作。

第七条水利信息化工程前期工作包括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实施方案。

对公共基础设施和部分有一定基础、较为成熟的应用系统项目,经厅信息办提出书面同意意见后,可直接进入实施阶段。

对新申报的水利工程项目,信息化要纳入建设内容,与水利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受益。

第八条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需要,按照水利信息化规划的内容,本着急用先建的原则,相关部门提出前期工作安排建议,厅信息办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批后,由计划财务部门统筹安排。

第九条厅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水利信息化工程前期工作成果的审查、审批和申报。

第十条为避免重复建设,水利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立项和前期工作,必须上报并通过审查、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水利信息化工程公共基础设施的总体设计由厅信息办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厅信息办负责组织编制湖北省水利信息化工程标准。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十三条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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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信息化条例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9.07.31
【实施日期】2009.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
湖北省信息化条例
(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信息化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务求实效、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强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促进信息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推动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加大对信息化发展资金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辖区内的信息化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信息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和组织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
(三)指导和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发展工作,促进公共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四)引导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组织开展信息化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提高信息化技术的应用能力;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协调;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指标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化专家咨询制度。

信息化的规划编制、标准制定、重要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设,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听取专家意见。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化的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化指标体系的统一规定,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
化统计资料,接受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

第二章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根据国家通信网、计算机网、广播电视网三网融合及资源整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通信管理、广播电影电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结合本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与相关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经批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不得擅自调整。

因经济和社会发展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会同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信息化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进行审查。

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或者信息安全工程项目,建设
单位在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后,应当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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