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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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1]5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1]5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1〕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0〕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第一批文化产业振兴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津政发〔2010〕1号)要求,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实现建设文化强市的目标,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文化产业作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内容,创新工作和思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思想观念、工作方式和政策措施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大力改善文化企业的发展环境,不断增强发展活力,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文化产业总体水平达到全国前列。

二、财政扶持政策(一)充分发挥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按照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二)科技型中小文化企业享受《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0〕9号)的相关政策。

(三)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软件产业发展;从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从市商务委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会展项目发展;从市旅游局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扶持旅游特色村建设。

条例范文大全4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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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范文大全41篇Complete collection of model articles编订:JinTai College条例范文大全41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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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解读

《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解读

信息化 综合性法 律和行政 法规 的情 况下 , 按照 国家关于把信 息化建 设纳 入规 范化、 法制 化轨 道 的要 求 , 结合 我 市 实际 , 制定 《 例》 条 这样 一部 信息化 方面 的地 方性 法
规, 是非 常必要的。
生重 大而深远的影响。
2 问: 、 信息化工作需要政府加强规划、 重点引导和大 力推进 ,条例 》 《 对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的职责作 了哪些规定? 答 :党 中央 、 国务院对 信息化 工作高 度重 视 , 把信 息化作 为覆盖我 国现 代化建 设全局 的重大 战略举措来 推进。 加快 推进 信 息化 工作 、 促进 信息 化发 展 , 市各 级 本 人 民政府 有着重 要责任 。 为此 , 条例 》 《 规 定 , 和 区、 市 县人 民政 府应 当加强 对信 息
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 四十三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 门、 市国家 密码管理部 门应 当会同有 关部 门, 建立 以身份认证 、 授权 管理 、 责任 认定等 为 主要 内容的网络信任体 系,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市信 息化 主管部 门和市 国家密码管理部 门根据 国家规定 对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 实施监督管理。 第 四十四条 信 息网络和信 息系统 的运 行单位或者 主管 单位 , 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监 控系统 , 加强对信息内容的 安全监管 , 防止违法 、 有害信息的传播 。 第 四十五条 市信 息化主 管部门应 当对 重点信息 网络和 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评估 , 时查找隐患 , 障网络和系统 及 保
重要作用。 当前 , 滨海新 区开 发开放纳入 国
家发展战略 , 为我 市信息 化发展提 供了 良 好的机遇和广 阔的发展空 间。 同时, 随着信
化工作 的领导 , 信息化工 作纳入本地 区 将

《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解读

《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解读
予行 政 处分 。
第五十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
关 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玩 了 忽职守 、 私舞弊的 . 徇 由其 上级 主 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法律 法 规 已有 明确规 定 的 , 照相 依 关规 定 处理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认 识 , 聚 各 方 面 的 力 量 . 进 全 凝 促 社 会 信 息 化 水 平 的 提 高 。 总 之 < 例 > 的 颁 布 实 施 对 于 进 一 步 加 条 快 我 市 信 息 化 发 展 必 将 产 生 重 大
而深远 的影响 。
答 : 与 传 统 的 工 业 化 项 目 相 比 ,信 息 化 工 程 项 目的 建 设 和 管
地 方 性 法 规 . 的 颁性 .《 例 ) 还 规 条 定 发 展 改 革 、 科 学 技 术 、公 安 、 通 信 管 理 、 量 技 术 监 督 等 有 关 部 质 门 . 照 各 自职 责 做 好 与 信 息 化 相 按 关的管 理工作 。
录 的 由上 级 管 理 部 门和 监 察 机 关
给 用 户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成 犯 罪 的 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责任。
行安 全检 查 评估 及 时 查找 隐 患 , 保 障 网络 和 系 统 正常 运行 。
责 令 改 正 情节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负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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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信息化促进 l 解读 J
问:《 ( 条例 》 我市 第一部信 息 是
化 地 方 性 法 规 , 定 该 法 规 的 背 景 制 如 何 ? 该 法 规 的 实 施 对 促 进 我 市 信息 化发展将产 生 什么影 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津政办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天津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准确把握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强重要领域、新兴领域立法。

强化系统观念,统筹立改废释,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不断提升立法的精细化水平,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工作要求(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将党的领导贯彻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项和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需要由市委审定的立法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经市委同意后履行相关立法程序,确保政府立法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立法为民、立法惠民。

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体系建设全过程。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要求新期待,进一步提升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加强立法后宣传解读和实施推动工作,以法治方式努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

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各项工作要求,主动对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的需求,加强科技创新、生态文明、防范风险和民生保障等重要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不断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通过立法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

促进引导规范信息化发展——《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解读

促进引导规范信息化发展——《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解读

公 共 信 息 平 台 、 励 信 息产 业 风 险 投 资 等 。 鼓
和社会进步 的作用 ,市十四届人大 常委会 《 例 》 些 方 面 的规 定 对 进 一 步 推 进 我 市 条 这 第三 十 九次会 议 于20 年9 2日上 午审 信 息 化 的发 展 ,提 高 我 市 信 息 化 水 平 将 发 0 7 月1
规 划 、 点 引导 ,条 例 》 重 《 对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的 职 责作 了哪 些规 定 ?
《 条例》 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1信 息 化 涉及 领 域 多 、 盖 面广 . 定 . 覆 制
《 条例 》 时主要 考虑 从 哪 些 方 面进 行规 范 ?
答 : 中央 、 党 国务 院 对 信 息 化 工作 高 度 重 视 ,把 信 息 化 作 为 覆 盖 我 国现 代 化 建 设 全 局 的 重 大 战 略 举 措 来 推 进 。 为 了 明 确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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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谭
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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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市 信 息 化 促 进 条例 》 读 天 解
术 推 广 应 用 项 目 、建 设 为 中 小企 业 服 务 的
为 了 促 进 我 市 信 息 化 发 展 ,规 范 信 息 化建 设 和 管 理 ,发 挥 信 息 化 推 动 经 济 发 展
5. 加 促
本市 国民经 济和 社会 发 展规划 的要 求 , 编
制 市 信 息 化 发 展 总体 规 划 ,按 照 程 序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市信 息 化 主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依 据 本 市信 息 化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 制本 市 相 关 信 息 化 专项 规 划 。 人 编 市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和 区 、县 人 民政 府 应 当 依 据市信 息化发 展 总体规 划 和专 项规 划 , 编 制 本 部 门 、 地 区 的信 息 化 规 划 , 市 信 息 本 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津商岸服〔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津商岸服〔2024〕2号各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在试点城市集中开展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和市领导批示要求,市商务局、天津海关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及时反馈工作进展。

市商务局天津海关2024年5月31日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落实海关总署等国家部委关于开展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天津口岸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服务促进外贸质升量稳,特制定如下措施:一、进一步创新提升进出口全链条货物通关效率1.进一步压缩检疫审批许可时长。

持续压缩进口食品检疫审批许可的办理时长,做好服务前置,预先为企业审核申报材料,指导企业规范申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实行“即报即批”。

加快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办理速度,实行“即报即审”。

对于进境动物及其非食用动物产品,加快办理检疫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无特殊情况的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单位:天津海关)2.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通关效率。

对符合监管要求的鲜活农产品报关单做好日清、日结,实施7×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

设立“进出口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进出口鲜活易腐农食产品属地查检绿色通道”,依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鲜活农产品优先安排查验。

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 二十条 市信 息化主 管部 门应 当会同有 关部 门组 织实 施 重点信息 技术推广应 用项 目, 立和完善信 息技术推 广应 建 用体 系, 促进信 息技术在社会各行业的推广应 用。
权益。
第六章 信息产业发展
带动工业化 , 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 不断提高全市信息化水平。 第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 的管理工作。
区、 县人 民政 府确定 的信息化主 管部 门具体 负责本 行政
区域内信 息化 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 、 科学技术 、 公安、 通信管理 、 质量技术监督 等有 关部门, 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 与信息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 区、 县人民政府应 当加强对信息 化工 作的领 导, 将信息化工作 纳入本地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 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 资信息化建设。 市人 民政府建立专项资金 , 用于推动和引导信息化建设。 第 七条 机 关、 团体 、 企业事 业单 位应 当积极 引导和推进 职工学 习 息技术知识 、 信 参加信息技术教育培训活动。 第八 条 本市建 立信息化 专家咨 询制度。 信息化 的决策 、 规划 、 准制定 、 标 重大项 目建 设, 当经过专 家论 证或者 听取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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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 EGOV RN N — E ME T
编者按 :为7促进我市信息化发展 , 规范信息化建设和 管理 , 发挥信息 化推动经济发展和 社会进步的作用 市十 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 九次会 议于2 0 年9 2 0 7 月1 曰上午审议通 过了《 天 津市信息 化促进条例 》 以下 简称 《 ( 条例 》。 《 ) 该 条例》 2 0 年1 曰起施 行。 于 0 8 月1 为帮助大 家了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津政令第 20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津政令第 20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政府令津政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章:一、对《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作出修改(一)删除第八条。

(二)第十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收费收入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下列各项属违法行为:(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降低,仍继续按原项目、原标准收费的;(三)不执行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制度的;(四)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五)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证的;(六)不按规定在政务网站公布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的;(七)收费收入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和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八)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关检查、审验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对第十三条各项违法行为,由物价、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

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

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化项目管理,提高信息化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推动信息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本投入,以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信息化的新建、升级、改建、采购等项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项目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和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息化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公开透明、科学管理。

第六条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满足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需求,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

第七条信息化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公开透明,公平竞争。

第八条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信息安全、保密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第九条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项目库,统筹规划和管理信息化项目。

第十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项目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财政资金的投入。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十一条申报信息化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申请报告;(二)技术方案;(三)投资预算表;(四)招标投标方案;(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信息化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审意见和年度财政预算,编制信息化项目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信息化项目实施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项目建设和验收第十六条实施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七条信息化项目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津商办发〔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商办发〔2019〕35号机关各处室: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天津市商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2019年12月27日天津市商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市营商环境办要求,为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我局进一步做好商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切实做好宣传贯彻落实(一)加强两个《条例》学习宣传充分发挥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提高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抓好两个《条例》的宣贯工作。

通过领导带头学、各处室深入学、机关干部定向学,结合分管工作学、结合业务要求学、纳入主题教育学,在全局形成人人学条例、个个优环境的浓厚氛围。

(牵头处室:政务服务处;责任处室:机关各处室。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二)精准推动《条例》落到实处按照《市商务局贯彻落实〈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方案》,围绕优化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口岸环境、法治环境等四个主要方面聚焦用力,为推动商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营商环境基础。

(牵头处室:政务服务处、办公室;责任处室:各业务处室。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周密安排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抓好两个《条例》学习资料的编辑汇总工作,密切跟踪两个《条例》宣贯情况,在局机关OA网及时更新。

(责任处室:政务服务处。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二、营造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三)推动“一制三化”改革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让企业只进“一扇门”,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第三批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工作的通知-津工信政法〔2022〕7号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第三批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工作的通知-津工信政法〔2022〕7号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第三批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第三批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工作的通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制造业立市”战略部署,深入实施《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加快优质企业培育,培育更多优质企业成长为市级和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助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工作部署,现就我市和第三批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条件1.企业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领域,年销售收入原则上超过3亿元,市场地位高,申请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5位或者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领先企业的潜力;持续创新能力强,重视知识产权和产品质量控制,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业务领域技术标准。

具体要求详见培育申请书。

2.企业需为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

企业申请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安全生产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3.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重点领域的我市重点产业链企业,以及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或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种子培育企业优先推荐。

二、工作流程(一)组织发动。

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各相关企业并做好宣贯,组织本区企业提出申请,重点行业协会可组织本行业领域企业进行申请,由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推荐。

(二)企业填报。

申请第三批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的企业请按照以下顺序准备申请材料:1.天津市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申请书;2.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产品市场占有率证明材料或企业市场占有率说明,并附数据来源及分析报告;3.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信用中国”及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4.培育申请书中所列情况的所有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近三年审计报告,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及目录,质量认证、质量荣誉、品牌荣誉等相关材料及目录;5.企业认为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落实工作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落实工作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落实工作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8.05•【字号】津开放办〔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落实工作清单的通知津开放办〔202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落实工作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4年8月5日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落实工作清单为全面落实《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9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落实工作清单。

一、扩大市场准入,提高外商投资自由化水平(一)合理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好新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发挥增值电信业务对外开放工作专班作用,争取我市增值电信业务对外开放试点。

积极争取医疗机构外资独资试点。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分工落实)(二)积极争取放宽科技创新领域外商投资准入试点。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我市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

深入实施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制度。

探索建立进口药材拣选试点。

进一步探索生物制品分段生产,取得进口生物制品国内生产上市试点资格。

积极争取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等领域先行先试。

(市商务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牵头,市药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海关等单位配合)(三)扩大银行保险领域外资金融机构准入。

在保障安全、高效和稳定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依法开展银行卡清算业务。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公共文化服务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文明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保障和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以及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保障和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协调、效能优先的原则,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和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提供多样化公共文化服务。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本市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调整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1.09.05•【字号】津中小企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市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经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审议通过,市相关领导同意,现将《天津市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代章)2021年9月5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中小企业服务发展处杨晓明;联系电话:83602786、83602789)天津市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若干措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施行。

《条例》为中小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细化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的相关规定,构建了一套以及时支付为中心的规则体系,为解决拖欠款项问题提供了制度化工具。

为抓好贯彻落实,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长效机制1.发挥组织机制作用。

充分发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制作用。

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2.建立督查通报制度。

成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组成的督查小组,每年组织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查范围包括“合同订立、资金保障、支付行为和服务保障”等情况,并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能源安全监管,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社会共治第五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91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通知如下:一、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1.对《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5号)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政府对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2)删除第十条。

2.对《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作出修改。

(1)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网络传输即时交换有关数据,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

”(2)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传递的用人单位登记信息,以及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单位信息,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核对。

”3.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40号)作出修改。

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津政办发〔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指导思想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也是全面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一年。

政府立法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十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自觉践行“四个意识”,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美丽天津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要求(一)全面落实中央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将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确保立法反映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要求,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期待。

自觉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政府立法各个环节,并以法、规、制的“硬度”体现出来。

(二)主动服务全面深化改革。

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

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立法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或者作出授权;需要为改革决策预留空间的,在立法时留出必要空间。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1年)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1年)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年7月26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支持和保障第三章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第四章企业主体第五章技术交易和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按照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政策,依法保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权益,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和转化体系。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知识产权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本市鼓励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本市实施转化,并予以支持。

单位和个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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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信息化是一个综合发展的过程,实质上是信息技术产业化和社会化的进程,不仅表现为信息资源从小集体向大众的转移集聚。

下文是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发挥信息化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科学建设、资源共享、深化应用、安全可靠的方针,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不断提高全市信息化水平。

第四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的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通信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信息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信息化建设。

市人民政府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推动和引导信息化建设。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引导和推进职工学习信息技术知识、参加信息技术教育培训活动。

第八条本市建立信息化专家咨询制度。

信息化的决策、规划、标准制定、重大项目建设,应当经过专家论证或者听取专家咨询意见。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信息化促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信息化规划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规划工作,按照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预测,统筹协调,编制信息化规划。

第十一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信息化专项规划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相关信息化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本部门、本地区的信息化规划,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在编制信息化规划时,编制部门应当通过公示、听证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五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将信息化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信息化工程建设第十六条从事信息化工程的设计、开发、建设、服务保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建设单位不得将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七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信息化规划、技术规范、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

非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建设相关手续后,向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信息化工程的安全系统应当与信息化工程的设计、建设同步进行,所需经费列入项目预算。

第十九条信息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应当通知信息化主管部门参与。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第二十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点信息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建立和完善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体系,促进信息技术在社会各行业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行信息技术在机关办公、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专网,组织和推动电子政务网络纵向和横向间的互联互通。

国家机关建设本机关或者本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工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已有网络基础和资源,不得重复建设。

第二十三条科技教育、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金融保险和公用事业等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四条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推广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扶植中小企业应用信息技术,建设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公共信息平台。

第二十五条本市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运用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信用服务、安全认证、标准规范、在线支付和现代物流等体系,提升电子商务应用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依法及时、准确地将政务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政务信息交换与共享,明确政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实现政务信息在国家机关之间的资源共享和充分利用。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提供政务公开信息和政务共享信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建设和完善人口、法人单位、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资源库,依法推动基础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公开的政务信息资源依法进行增值开发利用,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或者有偿服务。

第三十一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协调一致、职责明确、运转有效的监管体制,加强对信息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信息资源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信息产业发展第三十三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信息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引导信息产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信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产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本市鼓励信息产业风险投资,吸纳境内外资金投资本市信息产业。

第三十五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通信、广播电视、应用软件、系统集成和网络服务等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引导信息服务业拓宽服务领域,优化信息服务业结构,规范和管理信息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促进本市信息产业发展,引导信息产业优化结构,整合优势资源,发展规模经济,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三十七条从事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生产的企业,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企业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

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七章信息安全保障第三十九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全市信息安全工作,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国家密码、保密、宣传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公安、国家安全、国家密码、保密、宣传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信息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运行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责任制,制定本单位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安全通报制度。

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运行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应当制定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增强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抗毁能力、灾难恢复能力。

第四十二条本市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等为主要内容的网络信任体系,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运行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监控系统,加强对信息内容的安全监管,防止违法、有害信息的传播。

第四十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评估,及时查找隐患,保障网络和系统正常运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不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不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不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由上级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乱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供、发布虚假信息或者违法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信息化的作用信息产业的支柱作用信息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其支柱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⑴信息产业是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信息产业以3倍于国民经济的速度发展,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GDP)中的比重不断攀升,对国民经济的直接贡献率不断提高,间接贡献率稳步提高。

⑵信息产业将发展成为最大的产业。

到2021年年底,中国电子信息产品出口占全国外贸出口比重将超过30%,其在国家外贸出口中的支柱地位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提高。

信息产业在国民经济各产业中位居前列,将发展成为最大的产业。

信息产业的基础作用信息产业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产业。

这一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⑴通信网络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网络与信息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强大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和软件业是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根本保障。

⑵信息技术和装备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信息产业已经成为各国争夺科技、经济、军事主导权和制高点的战略性产业。

信息产业的先导作用信息产业是国家经济的先导产业。

这一作用体现在4个方面:⑴信息产业的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和社会再生产的基础。

⑵信息产业作为高新技术产业群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带动其他高新技术产业腾飞的龙头产业。

⑶信息产业的不断拓展,信息技术向国民经济各领域的不断渗透,将创造出新的产业门类。

⑷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将缩短技术创新的周期,极大提高国家的知识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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