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信息化促进规范条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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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做好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申报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明确和加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提高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的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管理范围及原则(一)凡由市财政投资建设的,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三)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广州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并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二、广州市财政局是本市财政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结算审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全市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项目概算审查、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验收评价。

三、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程序(一)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概算各项目单位要围绕业务需求,依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国信办〔2003〕2号)、《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总则》(国标委高新〔2002〕42号),顺应技术发展趋势,遵循实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先进性、可扩充性、易维护性和开放性等原则,编制项目建设方案。

具体编制要求和格式另行发文。

(二)项目审核各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一式三份报送市信息办审核。

市信息办在收到项目单位递交的项目建设方案后1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或修改完善意见;项目建设方案初审通过或项目单位的修改稿再审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市信息办组织专家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概算的合理性进行评审;项目建设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市信息办形成书面审核意见送市财政局,并抄送项目单位。

文件|《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全文)

文件|《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全文)

⽂件|《⼴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全⽂)《⼴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下称《条例》)⽇前经⼴东省⼗三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 2年6⽉1⽇实施。

《条例》作为国内⾸部城市数字经济地⽅性法规,将为⼴州数字经济发展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前,有关部门正紧锣密⿎地做好法规实施前各项准备⼯作,确保《条例》落地见效。

《条例》共设⼗⼀章,分为总则、数字产业化、⼯业数字化、建筑业数字化、服务业数字化、农业数字化、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城市治理数字化、发展环境、附则,共⼋⼗九条。

总则中明确,“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动数字技术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城市数字化转型,实现经济社会⾼质量发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的数字经济引领型城市,制定本《条例》”。

《条例》强调,数字经济发展应当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核⼼,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数据资源价值化,提升城市治理数字化⽔平,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构建数字经济全要素发展体系。

其中,数字产业化主要促进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业、数字要素驱动业等的发展;产业数字化主要促进⼯业数字化、建筑业数字化、服务业数字化、农业数字化等的发展。

在数字产业化⽅⾯,《条例》提出完善数字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关键数字技术攻关与突破,包括集成电路、核⼼零部件与元器件、新⼀代半导体、关键装备材料、⼯业软件等基础领域;互联⽹、新⼀代移动通信、⼈⼯智能、⼤数据、云计算、物联⽹、区块链、虚拟现实、卫星导航、类脑智能等前沿技术领域等。

为推动数字技术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构建数产融合的数字经济,《条例》提出⼯业数字化、建筑业数字化、服务业数字化和农业数字化,并分四章整体表述了产业数字化这⼀概念。

《条例》提出,要推动传统优势制造业和其他⼯业领域的数字化转型,⿎励⼯业⽣产⽅式和组织模式创新,提⾼全要素⽣产率,实现⼯业数字化、⽹络化、智能化。

同时推动建设⼯业互联⽹基础设施,⽀持⼯业设备和业务系统应⽤云计算和平台资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穗府办规〔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进一步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28日广州市进一步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国家软件发展战略和“十四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创建“国家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国家核心软件发展先导区”“国家区块链发展先导区”,打造世界软件创新名城,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发展方向(一)铸造软件新底座。

大力推进核心软件技术攻关,推进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开发工具、测试支撑等基础软件研发,促进研发设计类、生产控制类、工控安全等工业软件产品应用。

推进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发展,打造“通用+行业”适配体系,加快金融、电信、能源、交通、医疗、教育等行业应用。

发展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平台软件开发框架。

加快元宇宙、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第六代移动通信(6G)、量子信息、卫星互联网、类脑智能等前沿领域软件技术研发。

推进新型密码、数据保护、高级威胁防护、态势感知、追踪溯源和响应恢复等信息安全关键技术攻关。

(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二)打造软件新平台。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类)方案编写规范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类)方案编写规范

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类)案编写规(2020)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基本要求 (4)第三章编制容要求 (5)第四章编排与印制 (20)附录A 项目案编制大纲 (22)附录B 投资概算费用构成及参考样表 (24)附录C 常见费用参考标准 (35)(一)配套费用 (35)(二)技术人员费用参考标准 (39)(三)互联网出口和电子政务外网VPN费用参考标准 (3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市“数字政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为规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划设计工作,充分利用我市现有信息化公共基础设施、公共类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推广新一代信息技术,指导各单位做好项目案编制等工作,特制定本编写规。

第二条本编写规适用于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类)案的编制。

第三条项目案应依据经批准或审查的信息化建设规划、相关政策或主管部门批复的相关文件等进行编制。

第四条项目案应提出项目的建设容和需求,通过对现状和项目效益的分析,论述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项目案应尽量简洁、突出重点、不宜堆砌文字、大幅摘抄产品说明等。

第六条项目案的编制除参照本编写规外,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项目案文档应统一命名为:“部门及项目单位简称”+“年度”+“项目名称”+“项目案”。

第八条项目案编制时使用的基本术语应参照有关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以及国、国际的惯用术语。

除此之外,对理解项目案有重要影响的专用术语,应做出定义。

需定义的术语较多时,宜汇编列为附录或术语表。

第九条项目案中的各类数据流程图、程序流程图、系统流程图、程序网络图、系统资源图和计算机系统配置图等图形及符号表示式应符合GB/T 1526、GB/T 13502和GB/T 14085等的规定。

第十条项目案编制宜使用汉语词汇,必要时可在汉语词汇后加注相应的外文词汇并放在圆括号。

确需使用无相应汉语词汇的外文词汇,应在第一次出现时加以说明,若使用的外文词汇较多,应集中汇集为词汇表。

广州市两化融合中心章程

广州市两化融合中心章程

广州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广州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英文全称:Guangzhou Innovation Center of Mixing Informatization with Industrialization,英文缩写:GZMIC)。

第二条本中心的性质是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由广州市与两化融合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遵循“融合、开放、创新、发展”的理念,推进广州市国家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建设,促进广州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创新,提升“广州制造”、“广州创造”和“广州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广州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进程。

第四条本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本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第五条本中心的住所地是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单位、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中心为所有发起成员单位共同举办。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一)所有发起成员单位自动成为中心副理事长单位及两化融合推进联盟副会长单位。

(二)了解本中心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第八条中心开办金由发起单位共同筹集,总计:万元人民币,其中理事长单位10万元人民币,副理事长单位5万元人民币。

实缴的助资额、助资时间、助资方式如下:理事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一)理事长及副理事长单位相对于其他同行业单位具有优先承担本中心项目工作的权利;(二)理事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与中心协调联络,并积极参与中心日常工作;(三)理事长及副理事长单位如果退出本中心,其助资资金不可退还。

第九条中心业务范围:(一)、承担广州市两化融合推动的相关工作;(二)、组织各行业专家成立广州市两化融合研究院,制定行业两化融合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三)、发起组建广州两化融合推进联盟,根据传统产业领域的需求联合研发信息技术及信息化解决方案;(四)、组织开展两化融合优秀案例和解决方案征集评选工作等;(五)、征集、研究、筛选优秀企业信息化相关技术和产品,进行宣传、普及、推广其应用,为传统领域企业实施信息化提供行业性指导、专家顾问、技术咨询等服务;(六)、联合传统行业共建针对行业共性需求的公共服务机构,为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提供公共服务;(七)、编辑出版广州市两化融合相关资料、报告、期刊;举办两化融合相关会议、展览、活动等;建立行业资讯、产品推广、人才培训、技术服务平台,(八)、建设运营广州两化融合电子商务平台;(九)、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十)、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业以及其他机构和团体委托的专项课题与项目。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教育信息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教育信息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教育信息化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3•【字号】穗府办[2002]23号•【施行日期】200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教育信息化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2]2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教育局反映。

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三日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意见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迎接世界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挑战,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的现代化,已经成为实现教育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

在“十五”时期乃至未来十年,我市将努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实现经济体制和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使信息产业成为全市第一大支柱产业和龙头产业,把我市建设成为全国信息化发展环境最好、信息技术应用普及程度最高、信息消费能力最强的城市之一。

抓住机遇,不失时机地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进程,是“十五”期间我市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

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提高教育信息化水平,对于推动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实现我市信息化发展目标,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五”计划》和《2001年至2003年广州市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教育改革,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现就我市教育信息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工作方针(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推进广州市教育现代化建设为目标,以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领域的应用和整合为核心,以提高教师和学生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深化教育教学领域的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的现代化,实现我市教育的跨越式发展。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5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2024年1月30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2019年5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2024年1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向人民法院、海关等国家机关以及公用事业单位归集的信用信息以及上述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共享的信用信息,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纳入数字政府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对承担市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穗府办规〔2016〕9号文件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穗府办规〔2016〕9号文件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穗府办规〔2016〕9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穗府办规〔2016〕9号文件的通知
穗府办规〔2021〕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9号)有效期延长至本办法完成修订、印发实施之日为止(延期实施期限不超过1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5号)等2016年7月18日以后印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27日
——结束——。

广州市从化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从化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涉密与非涉密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五)建筑工程中的信息化及弱电项目是指使用计算机技
术、通信、自动控制、图像显示、综合布线、系统集成技术等现 代信息技术以及其他现代高新技术与建筑技术的有机结合,应用 于建筑的信息化和弱电技术的项目;
(六)经办公经费采购的,投资金额在 30 万元(含 30 万元) 以下的项目,不属于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核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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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州市从化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和规范我区财政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 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提高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质量和效 益,促使我区信息化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我国电 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广东省地方 标准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备案号 28792-2010),《电子政务标 准化指南·工程管理》(国标委高新〔2003〕7 号),《广州市财政 投资评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3〕43 号)和《广 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穗科信 字〔2012〕240 号),结合我区信息化建设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区、镇两级财政性资金、事业单 位收入,投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 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 的视频监控、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和信息应用系统的新 建、升级、改造、维护、服务等工程。 (一)视频监控项目是指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治安视频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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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和城市智能管理视频监控系统; (二)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
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网络系统; (三)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要求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要求

□验收测评 □符合性验收 □专家验收 ☑存档备查 □验收测评 ☑符合性验收 □专家验收 ☑存档备查 □验收测评 ☑符合性验收 □专家验收 ☑存档备查 □验收测评 ☑符合性验收 ☑专家验收 □存档备查
□验收测评 □符合性验收 □专家验收 ☑存档备查 □验收测评 □符合性验收 □专家验收 ☑存档备查 □验收测评 □符合性验收 □专家验收 ☑存档备查 □验收测评 □符合性验收 □专家验收 ☑存档备查
二、水务系统因其业务特性,信息化项目常与工程 建设实施捆绑在一起,应结合实际加以分析,归类 处理。
三、结合新要求新形势,思考云环境下的信息化项 目建设模式。
四、梳理本单位业务职能,制定局属电子政务框架, 画出信息化覆盖图。
谢谢!
●计划申报
每年4月份征集全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计划,应提前做好申报准备。 一单位一新建一运维项目 财政申报系统和项目申报系统统一入口,除续建项目均应申报 市科信局计划审核结果(任务函)开展方案编制工作 方案编制应按照《编制指南》要求。
●方案报审
➢ 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重大变更、中止获得批准。 ➢ 项目建设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建设相
关标准。
项目档案资料齐全
➢ 项目建设的批复文件(立项审核意见、市财政局批复文件等)及有关档案, 单项设计、施工、监理、集成、验收等技术档案,招标文件、合同档案, 各类标准、管理文件及过程控制文件等档案资料。
如项目因出现变更,应及时(招标前)报市科信局审核,如变更超过审核意 见10%或50万应重新评审。
变更应清晰阐述依据及原因,并与原方案对照详列变更内容。
●招投标
遵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
●项目验收
具体要求见下文。
●项目验收前提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互联网与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数量与规模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推动信息化项目的管理与实施,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制定如下。

二、项目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网络建设、数据中心建设等。

同时,本办法也适用于涉及公共财政资金投资的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化项目。

三、项目管理机构1.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市级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2. 各相关部门:负责各自领域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和运营,必要时向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告。

四、项目管理流程1. 项目需求汇总: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间要求提供项目需求汇总表,包括项目背景、目标、涉及的业务流程等。

2. 项目立项评审: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的需求和市场情况,对项目进行立项评审,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预算额度。

3. 项目招标采购:按照相关政策和法规,项目负责部门进行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确保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

4. 项目实施和监督:项目负责部门根据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并及时向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5. 项目验收和结算: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合同和约定进行项目验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并按时结算财政资金。

五、项目管理要求1. 项目管理规范:各项目负责部门应按照相关管理规范进行项目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风险管理、进度控制、质量管理等。

2. 资金管理规定:项目负责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

3. 信息安全保障:项目负责部门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项目的信息资产得到有效保护,防止信息泄露等安全风险。

4. 项目评估与反馈: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各项目负责部门提供反馈意见和改进建议。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制定出台与实施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制定出台与实施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制定出台与实施一总体介绍(一)制定背景广州市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起步较早,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便已开展,1992年7月9日市政府专门制定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开政务活动试行办法》,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普遍实行了公开办事制度,对广州市的现代化建设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但是还存在着力度、深度、广度不够,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水平不高,监督机制不健全,各地区、各部门工作开展不平衡等问题,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和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新发展的需要。

2002年,广州市委、市政府要求各区、县级市政府在2002年上半年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市政府及政府机关在2003年初开始推行这项工作。

同时,市政府认识到,原1992年《试行办法》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并认为政务公开工作必须纳入法制轨道,作为一项法定制度固定下来,才能得到长久的真正的贯彻落实。

为此,基于政务公开的实质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认识,市政府指示市政府法制办开展相关立法工作。

该项目自2002年6月启动,并首次引入专家立法机制,与中山大学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有效保证了立法效率和立法质量。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2年11月6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规定》共分七章三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立法宗旨、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主体、经费保障等;第二章公开内容,详细规定了公开义务人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对内公开的信息、应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以及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等;第三章公开方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第四章公开程序,规定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以及内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和期限;第五章监督与救济,规定了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监督和考核机制,以及对公开权利人的救济方式;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公开义务人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对外国人和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以及施行日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穗府办[2012]4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穗府办〔2012〕4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8日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应当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其制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

第三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应当对现行规范同类事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需要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意见。

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对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需要对现行规定作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涉及各个政府部门的、社会影响面广的、全市性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章制定主体与内容第四条政府部门在制定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确认以下事项:(一)本部门属于《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制定主体。

(二)规范的工作全部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范围。

第五条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类)方案编写规范(2020)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类)方案编写规范(2020)

广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类)方案编写规(2020)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基本要求 (4)第三章编制内容要求 (5)第四章编排与印制 (20)附录A 项目方案编制大纲 (22)附录B 投资概算费用构成及参考样表 (24)附录C 常见费用参考标准 (35)(一)配套费用 (35)(二)技术人员费用参考标准 (39)(三)互联网出口和电子政务外网VPN费用参考标准 (3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市“数字政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划设计工作,充分利用我市现有信息化公共基础设施、公共类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推广新一代信息技术,指导各单位做好项目方案编制等工作,特制定本编写规范。

第二条本编写规范适用于广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类)方案的编制。

第三条项目方案应依据经批准或审查的信息化建设规划、相关政策或主管部门批复的相关文件等进行编制。

第四条项目方案应提出项目的建设内容和需求,通过对现状和项目效益的分析,论述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项目方案应尽量简洁、突出重点、不宜堆砌文字、大幅摘抄产品说明等。

第六条项目方案的编制除参照本编写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项目方案文档应统一命名为:“部门及项目单位简称”+“年度”+“项目名称”+“项目方案”。

第八条项目方案编制时使用的基本术语应参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以及国内、国际的惯用术语。

除此之外,对理解项目方案有重要影响的专用术语,应做出定义。

需定义的术语较多时,宜汇编列为附录或术语表。

第九条项目方案中的各类数据流程图、程序流程图、系统流程图、程序网络图、系统资源图和计算机系统配置图等图形及符号表示方式应符合GB/T 1526、GB/T 13502和GB/T 14085等的规定。

第十条项目方案编制宜使用汉语词汇,必要时可在汉语词汇后加注相应的外文词汇并放在圆括号内。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国内首部城市数字经济地方性法规《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将为广州数字经济发展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在今天举行的《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总工程师胡志刚介绍了《条例》推进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他表示,《条例》的贯彻实施和落地见效,将有助于发挥数字技术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推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为做好《条例》实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周密研究部署,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推动调整广州市加快数字化及数字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增设“数字经济发展办公室”,协调解决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目前,已根据《条例》量化为83项重点工作,推动优化48项重要制度和机制落实,建设9个重点产业集聚区(园区)、17项重点平台,并做好原有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

广州工信部门将坚持在推进、协调、督促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上持续发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以法治手段为广州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赋能添翼,加快打造数产融合的全球标杆城市。

建立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保障《条例》实施胡志刚透露,下一步,广州将加快制定《广州市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组建市数字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围绕前沿科技、产业升级、应用赋能、人才培养聚集、合作交流等为广州市数字经济发展多提破解问题之策。

开展数字经济评价,探索与长三角、环渤海、粤港澳等重点城市数字经济发展对比分析,合理化构建广州市数字经济发展指标体系。

制度政策供给的优化上将坚持改革创新,聚焦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需制定出台更多利企惠企政策,逐步形成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合力。

为保障《条例》的实施,广州将建立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加大数字经济发展核心技术攻关、数字新基建、数字化转型、产业集群能力提升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强化政府采购对数字技术创新产品、设备、服务的首购首用;完善数字金融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体系;建立发布全市数字经济产业分布图,引导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发展。

广州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做好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申报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明确和加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提高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的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管理范围及原则(一)凡由市财政投资建设的,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三)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广州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并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二、广州市财政局是本市财政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结算审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全市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项目概算审查、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验收评价。

三、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程序(一)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概算各项目单位要围绕业务需求,依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国信办〔2003〕2号)、《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总则》(国标委高新〔2002〕42号),顺应技术发展趋势,遵循实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先进性、可扩充性、易维护性和开放性等原则,编制项目建设方案。

具体编制要求和格式另行发文。

(二)项目审核各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一式三份报送市信息办审核。

市信息办在收到项目单位递交的项目建设方案后1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或修改完善意见;项目建设方案初审通过或项目单位的修改稿再审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市信息办组织专家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概算的合理性进行评审;项目建设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市信息办形成书面审核意见送市财政局,并抄送项目单位。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9.29•【字号】荔府办〔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荔府办〔2014〕43号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荔湾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区政务办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9日(联系人:余师伟,联系电话:020—81839540)广州市荔湾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荔湾区财政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规范管理,提高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水平和绩效,促进荔湾区信息化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穗信息化字〔2012〕240号)等有关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定,结合荔湾区信息化职能调整和信息化建设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荔湾区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区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投资建设、维护和服务的区属单位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区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区信息化项目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和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维护和服务等项目。

第四条荔湾区财政局是区本级财政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区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安排,以及参与项目概算审查;荔湾区政务办是本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统一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区信息化项目;荔湾区绩效办负责指导做好区信息化项目的绩效评估。

第五条区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智慧荔湾”建设要求,并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和持续运维原则,统一建设和充分利用公共信息资源,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广州市政务信息化建设开发类项目方案编写规范(2020)

广州市政务信息化建设开发类项目方案编写规范(2020)

广州市政务信息化建设开发类项目方案编写规范(2020)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要求 (2)第三章编制内容要求 (3)一、项目概述 (3)二、项目单位概况 (7)三、项目业务现状、必要性和需求分析 (8)四、项目方案 (10)五、项目信息资源 (16)六、项目安全设计及安全评估服务 (18)七、项目管理 (19)八、项目投资概算 (20)九、附录和附件 (20)第四章编排与印制 (22)附录A 项目方案编制大纲 (23)附录B 项目投资概算构成及参考样表 (25)附录C 常见费用参考标准 (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数字政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为规范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工作,充分利用我市现有信息化公共基础设施、公共类应用和政务信息资源,推广新一代信息技术,指导各单位做好项目方案编制等工作,特制定本编写规范。

第二条本编写规范适用于广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开发类)方案的编制。

第三条项目方案应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及本部门政务信息化(数字政府)规划等进行编制。

第四条项目方案应明确项目的绩效目标及指标、业务内容及流程,阐述建设的必要性,分析需求及提出建设内容。

第五条项目方案应尽量简洁、突出重点、不堆砌文字和大幅摘抄产品说明等。

第六条项目方案的编制除参照本编写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项目名称应命名为:部门及项目单位简称+“XX年”+“XX项目”。

第八条项目方案编制时使用的基本术语应参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以及国内、国际的惯用术语。

除此之外,对理解项目方案有重要影响的专用术语,应做出定义。

需定义的术语较多时,应汇编列为附录或术语表。

第九条项目方案中的各类数据流程图、程序流程图、系统流程图、程序网络图、系统资源图和计算机系统配置图等图形及符号表示方式应符合GB/T 1526、GB/T 13502和GB/T 14085等的规定。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6.06•【字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2年4月20日通过的《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6月6日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2012年4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中新广州知识城(以下简称知识城)的建设和发展,构建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营造适宜人才集聚、创新创业的环境,发展知识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知识城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知识城的范围按照法定程序确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城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知识城的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知识城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第四条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知识城管委会)负责知识城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推进知识城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在行政事务、社会事务、经济事务的管理方面坚持科学发展,改革创新,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鼓励和保护创新创业,促进国际创新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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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98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4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6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的决定
(2011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2011年4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治理,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进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相关治理活动。

第三条信息化进展应当遵循科学先进、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有用高效、资源共享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进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并制定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信息化进展。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信息化进展经费,用于开展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和信息产业进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需要,每年向社会公布信息产业进展重大项目、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和产品指南等信息,支持和引导信息产业进展。

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
行政治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信息化的规划、协调和监督治理工作。

第六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治理部门每年对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治理部门行政负责人以及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推动本部门、本区域信息化工作的绩效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信息化技术应用、信息资源共享和整合、信息治理与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绩效。

考核的具体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信息安全保障的规定。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家安全、保密等相关行政治理部门建立信息安全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理协调机制。

第二章信息化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治理部门,依照国家、省的信息化进展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编制本市信息化进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市信息化进展规划,编制本区域信息化进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制定和实施信息化进展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均衡进展、集约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幸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信息化进展规划应当包括信息工程建设、信息产业进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保障等内容,并设定具体目标,提出要紧任务和重大项目,明确保障措施和实施步骤。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治理部门依照市信息化进展规划,编制本治理领域的信息化专项规划,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

跨治理领域的信息化专项规划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政治理部门,依照信息化进展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行政治理部门,依照市都市总体规划、操纵性详细规划以及信息化进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编制信息化进展规划、信息化专项规划和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当组织专业论证,除法律、法规规定保密的外,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信息化进展规划、信息化专项规划和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作出重大变更的,编制机关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报告变更的理由,并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化进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同意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治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推进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在业务、网络和终端等方面的融合,实现集约化建设和治理。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用地、建设、环境爱护等审批手续。

对不符合建设规划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环境爱护等相关行政治理部门不予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损毁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

第十七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治理部门应当结合我市实际,加强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开发、利用和整合农业信息资源,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的进展,提高农村农业信息化水平,推进城乡一体化进展。

第十八条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年度信息工程建设打算,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一)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信息化进展规划和信息化专项规划,公布下一年度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本级信息工程建设打算项目申报指南;
(二)项目单位依照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审核通过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由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并形成年度信息工程建设打算。

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信息工程建设打算向社会公布,并监督实施。

未纳入年度信息工程建设打算的项目,财政行政治理部门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九条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交付使用。

具体验收程序和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使用非财政资金建设的全市性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工程信息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全市性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信息网络、信息技术综合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涉及本市全局性、基础性的信息工程。

第二十一条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信息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事信息工程建设的单位依照国家规定需要通过资质认证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证。

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他有资质单位的名义承揽相应的信息工程;差不多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工程。

第二十二条政府门户网站、政务网络系统、信息安全系统、数据备份和灾难恢复系统以及基础信息资源库等电子政务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信息化进展规划、信息化专项规划和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进行建设。

前款规定的基础信息资源库指包括自然人信息、法人及其他组织信息、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信息、宏观经济信息四项基础信息的资源数据库。

第三章信息产业进展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产业基地和信息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扶持基地和园区内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信息化应用平台的建设,支持技术研发、培训等配套服务机构的进展。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支持企业自主创新、重大项目建设和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方面优先安排与国家、省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相配套的资金,对关系本市信息产业进展全局的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安排资金予以扶持。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电子信息、软件开发、网游动漫等信息产业的中小企业给予扶持,支持其进行信息技术自主创新。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信息产业投融资机制,鼓舞和引导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信息产业。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技术知识产权的推
广和爱护,培育和进展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促进信息技术转让和成果转化。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信息技术自主创新产品的扶持力度,实行信息技术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促进信息服务企业的进展。

第二十八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贸、外经贸、统计、知识产权等相关行政治理部门对信息产业运行进行监测、评估和预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第二十九条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行政治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及信息产业运行进行调查、分析,为进展信息产业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治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数据。

第三十条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治理部门依照信息化进展的需要,制定信息化人才引进打算,建立人才引进的优惠和激励制度,支持政府各行政治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引进有用型和创新型的信息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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