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1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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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30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四章技术权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转化科技成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多方协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企业、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力量,对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形成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不得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秘密。

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电信设施建设,保障电信设施安全和通信畅通,促进电信业健康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提供优质安全的电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传输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包括通信机房、基站、光(电)缆、管道、杆(塔)、分线箱(盒)、交接箱(间)、节点设备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支持电信设施建设的资金、土地等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建设和保护的相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其委托的信息化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依照委托的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危害电信设施安全。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编写电信设施建设章节,并征求省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受委托组织的意见。

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运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专利促进与保护活动包括: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与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开展专利促进与保护的经费,建立完善专利管理工作的体制和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科技、商务、农业、林业、教育、海关、公安、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利促进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开展知识产权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加强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云南省专利奖,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利奖,对在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专利促进第八条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者安排专利事业发展专项经费。

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全文

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全文

In the days of fame, there are more failures than pride.(页眉可删)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全文(20__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应当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并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中小企业的特点和发展状况,以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等方式,确定重点扶持和优先发展的产业,对全省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完善统计监测体系。

第七条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质量技术、财政税收以及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资金支持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一)创业辅导、咨询、服务和培训;(二)建立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三)支持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四)支持开拓国内外市场和国际合作交流;(五)支持集群发展、实施品牌战略、与大企业协作和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六)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七)其他事项。

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云南省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内中小企业的促进和发展,中小企业的定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

第三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中小企业的促进工作,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贯彻落实市场化原则,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创业,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第二章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政策第五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提高中小企业的盈利能力。

第六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贷款贴息等金融扶持政策的实施力度,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和方式,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第七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创新创业环境的改善力度,鼓励科技创新,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提升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

第八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中小企业的市场开拓和对外贸易的支持,推动中小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拓宽中小企业的市场空间。

第九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中小企业的人才培养力度,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人才培训,提高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源能力。

第三章中小企业的保护与服务第十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宣传力度,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中小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和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发展的信息化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窗口,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二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运用。

第十三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中小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第四章中小企业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四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已经2002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徐荣凯2002年4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保障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截至2001年底省人民政府制定了现行规范性文件共162件及其他文件共107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根据清理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决定附件所列36件规范性文件及47件其他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其他文件目录(47件)附件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序│文件│发文字号│发布日期││号│名称│││├─┼───────────────────┼───────────┼─────┤│1 │关于组织科技力量支援乡镇│云政发[1986]59号│1986.5.16 │││企业的意见(试行) │││├─┼───────────────────┼───────────┼─────┤│2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云政发[1986]149号│1986.10.23│││发展渔业生产的决定│││├─┼───────────────────┼───────────┼─────┤│3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体林区│云政发[1986]160号│1986.11.12│││木材生产、流通的若干政策规定│││├─┼───────────────────┼───────────┼─────┤│4 │关于开发矿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云政发[1987]10号│1987.1.13 │├─┼───────────────────┼───────────┼─────┤│5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技人员的若│云政发[1988]60号│1988.9.6 │││干政策规定(试行)│││├─┼───────────────────┼───────────┼─────┤│6 │云南省鼓励开展境外加工装配试行办法│云政办发[1988]188号│1988.12.20│├─┼───────────────────┼───────────┼─────┤│7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云政发[1989]22号│1989.2.9 │├─┼───────────────────┼───────────┼─────┤│8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工│││││作的布告││1989.6.11 │├─┼───────────────────┼───────────┼─────┤│9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云政发[1989]120号│1989.7.14 │││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的通告│││├─┼───────────────────┼───────────┼─────┤│10│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国家建设│云政办发[1989]196号││││征用土地审批工作秩序的通知││1989.9.21 │├─┼───────────────────┼───────────┼─────┤│1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云南黄金生│云政发[1989]178号│1989.9.27 │││产的决定│││├─┼───────────────────┼───────────┼─────┤│12│云南省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云政发[1990]12号│1990.1.24 │││员待遇问题安排的实施办法│││├─┼───────────────────┼───────────┼─────┤│1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兴农的决定│云政发[1990]71号│1990.4.13 │├─┼───────────────────┼───────────┼─────┤│1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镇企业技术进步││1990.10.3 │││的决定│云政发[1990]186号││├─┼───────────────────┼───────────┼─────┤│1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项目实行聘请顾问│云政发[1991]114号│1991.6.26 │││组制度的决定│││├─┼───────────────────┼───────────┼─────┤│16│云南省进一步搞活流通重点骨干企业的若干│云政发[1991]134号│1991.8.9 │││政策规定│││├─┼───────────────────┼───────────┼─────┤│17│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补)偿计算│云政发[1992]31号│1992.3.3 │││试行标准│││├─┼───────────────────┼───────────┼─────┤│18│云南省省级旅游度假区(旅游区)优惠政策│云政发[1993]47号│1993.2.26 │├─┼───────────────────┼───────────┼─────┤│19│云南省产权交易若干规定│云政发[1994]79号│1994.4.6 │├─┼───────────────────┼───────────┼─────┤│20│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云政发[1994]111号│1994.5.9 │││价格监审实施办法│││├─┼───────────────────┼───────────┼─────┤│21│云南省小型商业企业国有民营暂行规定│云政发[1994]182号│1994.8.29 │├─┼───────────────────┼───────────┼─────┤│22│云南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云政发[1994]224号│1994.10.27│├─┼───────────────────┼───────────┼─────┤│23│云南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暂行规定│云政发[1995]125号│1995.8.28 │├─┼───────────────────┼───────────┼─────┤│24│云南省股份有限公司审批试行办法│云政发[1995]188号│1995.12.14│├─┼───────────────────┼───────────┼─────┤│25│云南省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办法│云政发[1995]141号│1996.7.26 │├─┼───────────────────┼───────────┼─────┤│26│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科技成果产业化││1997.1.15 │││特种奖励暂行办法│云政发[1997]7号││├─┼───────────────────┼───────────┼─────┤│27│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云政发[1997]169号│1997.10.21│├─┼───────────────────┼───────────┼─────┤│28│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基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1998]2号│1998.1.6 │├─┼───────────────────┼───────────┼─────┤│29│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计划││1998.2.15 │││管理的规定│云政发[1998]27号││├─┼───────────────────┼───────────┼─────┤│30│云南省公众电脑屋暂行管理办法│云政发[1998]122号│1998.7.13 │├─┼───────────────────┼───────────┼─────┤│31│云南省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专项│││││奖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1998]185号│1998.9.2 │├─┼───────────────────┼───────────┼─────┤│32│云南省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办法│云政办发[1998]179号│1998.9.7 │├─┼───────────────────┼───────────┼─────┤│33│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云政发[1998]178号│1998.10.6 │├─┼───────────────────┼───────────┼─────┤│34│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云政发[1998]202号││││采购制度暂行规定││1998.11.3 │├─┼───────────────────┼───────────┼─────┤│35│云南省境内居民出境旅游兑换外汇│云政办发[1999]1号│1999.1.4 │││管理暂行办法│││├─┼───────────────────┼───────────┼─────┤│36│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管│云政发[1999]181号│1999.9.22 │││理的暂行规定│││└─┴───────────────────┴───────────┴─────┘附件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其他文件目录(47件)┌─┬─────────────────────┬──────────┬──────┐│序│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号││││├─┼─────────────────────┼──────────┼──────┤│1 │云南省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云政发[1990]29号│1990.2.11 │├─┼─────────────────────┼──────────┼──────┤│2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业科技│云政发[1990]113号│1990.6.2 │││承包工作的通知│││├─┼─────────────────────┼──────────┼──────┤│3 │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建立和完善│云政发[1990]114号│1990.6.2 │││农村社会化生产服务体系的通知│││├─┼─────────────────────┼──────────┼──────┤│4 │关于启动农村市场搞活流通的通知│云政发[1990]171号│1990.9.11 │├─┼─────────────────────┼──────────┼──────┤│5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云政发[1991]10号│1991.1.28│││的决定│││├─┼─────────────────────┼──────────┼──────┤│6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边境贸易│云政发[1991]28号│1991.2.21│││的若干补充规定│││├─┼─────────────────────┼──────────┼──────┤│7 │关于继续执行省政府批转省经委关于│云政发[1991]79号│1991.5.4 │││开拓市场促进商品销售服务的通知│││├─┼─────────────────────┼──────────┼──────┤│8 │批转省经委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饲料│云政发[1991]80号│1991.5.6 │││工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9 │关于改革和完善地县外贸体制若干问│云政发[1991]142号│1991.8.21│││题的通知│││├─┼─────────────────────┼──────────┼──────┤│10│关于加快集贸市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发[1991]169号│1991.9.18 │├─┼─────────────────────┼──────────┼──────┤│11│云南省边境贸易保密问题暂行规定│云政发[1991]206号│1991.11.19 │├─┼─────────────────────┼──────────┼──────┤│12│云南省企业自主经营试点办法│云政发[1992]54号│1992.4.11 │├─┼─────────────────────┼──────────┼──────┤│13│云南省关于进一步搞活供销社的若干规定│云政发[1992]68号│1992.4.23 │├─┼─────────────────────┼──────────┼──────┤│14│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发[1992]123号│1992.7.3 │├─┼─────────────────────┼──────────┼──────┤│15│批转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城镇集体│云政发[1992]177号│1992.8.31 │││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16│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意见│云政发[1992]181号│1992.8.28 │├─┼─────────────────────┼──────────┼──────┤│17│批转省工商局关于继续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云政发[1992]182号│1992.9.4│││展若干意见的通知│││├─┼─────────────────────┼──────────┼──────┤│18│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核发程序的│云政发[1992]200号│1992.9.29 │││通知│││├─┼─────────────────────┼──────────┼──────┤│19│转发《国务院关于审批设立外贸公司有关问│云政发[1992]222号│1992.10.22 │││题的批复》的通知│││├─┼─────────────────────┼──────────┼──────┤│20│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部分生产资料│云政发[1993]11号│1993.1.8 │││和产品经营范围的通知│││├─┼─────────────────────┼──────────┼──────┤│2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开计划外石油经营的通知│云政发[1993]12号│1993.1.9 │├─┼─────────────────────┼──────────┼──────┤│22│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税收工作意见│云政发[1993]13号│1993.1.9 │││的通知│││├─┼─────────────────────┼──────────┼──────┤│23│批转省计委.省外经贸厅关于加速发展外向型经│云政发[1993]21号│1993.1.19 │││济意见的通知│││├─┼─────────────────────┼──────────┼──────┤│24│批转省计委关于放开我省地方紧缺矿产品管理│云政发[1993]51号│1993.3.5│││意见的通知│││├─┼─────────────────────┼──────────┼──────┤│25│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建立粮食保护价│云政发[1993]79号│1993.4.13│││格制度的通知│││├─┼─────────────────────┼──────────┼──────┤│26│云南省全民所有制商业、物资企业转换经营机│云政发[1993]144号│1993.7.10 │││制实施意见│││├─┼─────────────────────┼──────────┼──────┤│27│关于我省地方铁路营运管理的决定│云政发[1993]280号│1993.12.20 │├─┼─────────────────────┼──────────┼──────┤│28│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搞好我省茶叶开发│云政发[1994]2号│1994.1.5│││工作的通知│││├─┼─────────────────────┼──────────┼──────┤│29│关于加快发展花卉产业的通知│云政发[1994]71号│1994.7.6 │├─┼─────────────────────┼──────────┼──────┤│30│关于整顿我省黄金开采秩序的通知│云政发[1994]85号│1994.4.7 │├─┼─────────────────────┼──────────┼──────┤│31│批转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改│云政发[1994]199号│1994.9.14 │││革成品油流通体制贯彻意见的通知│││├─┼─────────────────────┼──────────┼──────┤│32│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维护矿山生产│云政发[1994]200号│1994.9.23 │││秩序的通知│││├─┼─────────────────────┼──────────┼──────┤│33│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实施│云政发[1994]237号│1994.11.7│││意见的通知│││├─┼─────────────────────┼──────────┼──────┤│34│关于抓住机遇积极发展我省蚕桑丝绸产业│云政发[1994]262号│1994.12.8 │││的通知│││├─┼─────────────────────┼──────────┼──────┤│35│关于批转“18生物工程资源开发工程”│云政发[1995]77号│1995.5.8 │││实施意见的通知│││├─┼─────────────────────┼──────────┼──────┤│36│云南省旅游景点管理服务规范及考核标准│云政发[1995]86号│1995.5.30│││(试行)│││├─┼─────────────────────┼──────────┼──────┤│37│批转省计划委员会、省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云政发[1995]167号│1995.11.13│││强我省企业债券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38│批转省经贸委、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工业│云政发[1995]193号│1995.12.21 │││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意见的通知│││├─┼─────────────────────┼──────────┼──────┤│39│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九五”期间有关财税政策│云政发[1996]94号│1996.5.14 │││问题的规定的通知│││├─┼─────────────────────┼──────────┼──────┤│40│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云政发[1996]175号│1996.9.13 │├─┼─────────────────────┼──────────┼──────┤│41│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若干政策│云政发[1996]176号│1996.9.13 │├─┼─────────────────────┼──────────┼──────┤│42│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云政发[1996]216号│1996.12.8 │├─┼─────────────────────┼──────────┼──────┤│4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林区县与非林│云政发[1997]78号│1997.5.26 │││区县的通知│││├─┼─────────────────────┼──────────┼──────┤│44│云南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若干意见│云政发[1997]155号│1997.9.17 │├─┼─────────────────────┼──────────┼──────┤│45│关于实施“五分”政策的试行意见│云政办发[1999]10号│1999.1.14 │├─┼─────────────────────┼──────────┼──────┤│46│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云政发[1999]201号│1999.9.27 │││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中有│││││关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4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生产、销售、运输││1999.12.29 │││假、私、非、超卷烟的通告│││└─┴─────────────────────┴──────────┴──────┘——结束——。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专家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专家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
库专家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0.19
•【字号】云工信资源[2010]901号
•【施行日期】2010.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专家
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云工信资源〔2010〕90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加快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清洁生产技术咨询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我委决定建立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并按《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云工信资源〔2010〕616号)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委(经委)、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推荐的216名专家进行了遴选,最终确定96名为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第一批专家(名单附后),由我委颁发聘书,聘期3年(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望各受聘专家按《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同时也希望各受聘专家所在单位大力支持专家开展工作,为加快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做出贡献。

附件: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专家名单(第一批)
二O一O年十月十九日。

2018-11-29-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8-11-29-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 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一般规定第三章道路旅客运输第四章道路货物运输第五章国际道路运输—1—第六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七章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八章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在道路上从事旅客运输经营和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的投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和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综合治理。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13]15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13]15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文件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13〕15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控制行政许可设定标准(一)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规定,严格设定标准。

(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不得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四)地方性法规规定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产品、活动实施目录管理的,其产品、活动目录的制定、调整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的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省级以下实施更方便有效的,不得规定由省直行政部门实施,应当规定由州、市、县、区有关部门作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六)通过修改现行地方性法规中已有的行政许可规定能够解决问题的,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七)起草省人民政府规章一般不设定行政许可。

(八)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为了加快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化服务与管理,制定了《广东省信息化促进》,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化服务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和监管以及相关服务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促进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实用高效、鼓励创新、保守秘密、保障安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安排信息化发展资金,支持信息化发展,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信息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培训,提高城乡居民的信息化应用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本辖区的信息化应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广电等有关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本省信息化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信息安全保障等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信息化标准。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全省信息化资源,完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促进信息化均衡发展,推进全省信息网络融合和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生产服务、生活服务、公共服务的信息化成果平等共享。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其他省、市、自治区的信息化合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与港、澳地区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信息服务业发展和电子商务应用以及标准化和应急保障的交流与合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3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3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3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全面提升全省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网站建设的领导政府网站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

办好政府网站,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的目标,把握新形势下政务工作信息化、网络化的新趋势,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心系群众,公开透明、加强互动,改革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管理,提升政府网站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能力和水平,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及时、准确、有效的政府信息发布、互动交流和公共服务平台。

建好管好政府网站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网站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对政府网站建设的投入力度,保障网站健康运行、不断发展。

二、完善体系,统筹推进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一)完善政府网站内容管理体系。

按照“属地管理”和“主管主办”的原则,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和省直各部门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办公厅(室)负责推进、指导本地各级各类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2012年云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2012年云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2012年云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云政办发[2008]144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2012年云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44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2008年-2012年云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九月一日2008年-2012年云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划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中纪委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年-2012年工作规划》,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纪律保障和政治保证。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云人社通〔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人社通〔2024〕28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促进机制,完善就业援助工作政策体系,坚持突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帮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7月19日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就业援助服务,规范就业援助实施工作,提高就业援助实效,全面履行就业援助工作职责,确保就业援助更加精准、科学、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云政发〔2008〕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就业援助是指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技能培训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工作的规划指导、资金监管和政策法规的制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就业援助计划,开展就业援助对象帮扶,对就业援助相关业务实施经办和补贴资金兑付,做好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引领各项工作,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努力将我省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现就做好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着力为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省提供法治保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时完成深化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的立法项目。

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改革。

要坚持成熟先立、急需先立,制定与修订并重,把现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完善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抓紧开展有关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废止的及时废止。

二、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新途径要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新途径。

要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在进一步简政放权中释放市场和社会创业创新创造活力。

立法项目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不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规定税收减免和财政资金比例,不规定机构编制。

云政办发【2020】2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云政办发【2020】2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23项行政权力事项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调整方式1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其他行政权力取消,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2民族成份变更民族宗教部门(州、县)《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行政确认取消,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公安机关向民族宗教部门征求意见)3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公安机关(州、县)《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行政确认取消4爆破作业单位备案公安机关(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其他行政权力取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备案公安机关(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其他行政权力取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调整方式6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州、县)《城市绿化条例》行政确认取消,转为日常管理7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审核交通运输部门(州)《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行政许可取消,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水利部门向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8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外埠从业单位资质的确认交通运输部门(省、州)《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89号)行政确认取消9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核准交通运输部门(州、县)《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修正)《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行政确认取消,调整为中介服务事项10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交通运输部门(县)《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修正)行政确认取消,调整为中介服务事项11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认定交通运输部门(县)《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厅运字〔2010〕33号)行政确认取消,调整为中介服务事项12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交通运输部门(州、县)《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四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次修正)行政裁决取消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调整方式13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交通运输部门(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其他行政权力取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交通运输部门14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农业农村部门(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许可取消15养蜂证发放与登记备案农业农村部门(县)《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其他行政权力取消,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16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分支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县)《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发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一次修正,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二次修正)其他行政权力取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农业农村部门17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文化和旅游部门(州)《旅行社条例》其他行政权力取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文化和旅游部门18旅行社变更或注销备案文化和旅游部门(州)《旅行社条例》《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清理调整省直部门职能职责的通知》(云编办〔2018〕33号)其他行政权力取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企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文化和旅游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调整方式部门19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文化和旅游部门(县)《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其他行政权力取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文化和旅游部门20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采伐和采集审批林草部门(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行政许可取消21木材运输证核发林草部门(省、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许可取消22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体育部门(州、县)《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其他行政权力取消,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23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医保部门(县、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行政确认取消,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实施的74项行政权力事项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调整方式1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县)《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41号)其他行政权力合并实施,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并入发展改革部门的“企业投资项目(含外资)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再实施2学校合并、撤销、搬迁审核(义务教育阶段)教育部门(县)《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并入“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不再单列3中等职业学校审批(不含技工学校)教育部门(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行政许可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调整方式4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公安机关(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并入“机动车登记”,不再单列5机动车打刻原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登记公安机关(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行政许可6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备案登记公安机关(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行政许可7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备案登记公安机关(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行政许可8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化的变更备案登记公安机关(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行政许可9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登记公安机关(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行政许可10申领和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公安机关(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行政许可11校车标牌核发公安机关(州、县)《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行政许可12收回校车标牌公安机关(州、县)《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行政许可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调整方式13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公安机关(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合并为“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14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公安机关(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许可15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安机关(州、县)《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合并为“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16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安机关(州、县)《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公安部1951年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行政许可17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安机关(县)《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行政许可18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公安机关(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行政确认合并实施,合并为“户口登记”19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公安机关(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行政确认20户口迁移审批公安机关(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号)行政确认21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公安机关(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行政确认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调整方式22补领、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州、县)《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其他行政权力合并实施,并入“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不再单列23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补领、换领公安机关(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其他行政权力合并实施,并入“非机动车登记”,不再单列24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民政部门(县、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行政给付合并实施,合并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25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民政部门(县、乡)《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62号)行政给付26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民政部门(县、乡)《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行政确认合并实施,合并为“婚姻登记”27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登记民政部门(州、县)《婚姻登记条例》《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45号)行政确认28撤销婚姻登记民政部门(州、县、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45号)行政确认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调整方式29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自然资源部门(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的通知》(云政发〔2012〕156号)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合并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30土地使用权续期审批自然资源部门(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3〕56号)行政许可31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自然资源部门(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3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自然资源部门(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合并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33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自然资源部门(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3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合并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3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行政许可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调整方式36主要街道设置雨篷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州、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并入“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不再单列37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州、县)《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并入“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不再单列38自行建设专用道路、管线与公用设施连接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州、县)《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行政许可39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州、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行政确认合并实施,合并为“公租房承租资格及租赁补贴资格确认”40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行政确认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省、州、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其他行政权力合并实施,并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不再单列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调整方式42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交通运输部门(州、县)《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正)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合并为“出租汽车类经营许可”4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交通运输部门(州、县)《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正)行政许可44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交通运输部门(州、县)《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正)行政许可45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交通运输部门(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合并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经营许可”46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交通运输部门(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许可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调整方式47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交通运输部门(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次修正)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合并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48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交通运输部门(州)《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修正)行政许可49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交通运输部门(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次修正)行政许可50道路货运经营许可交通运输部门(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合并为“道路货物运输许可”51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交通运输部门(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许可5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交通运输部门(州)《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修正)行政许可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调整方式53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交通运输部门(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正)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合并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54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交通运输部门(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正)行政许可55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交通运输部门(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并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不再单列56船用产品检验交通运输部门(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并入“船舶检验证书核发”,不再单列57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交通运输部门(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89〕交安监字723号)行政确认合并实施,合并为“船舶登记”58船舶名称核准交通运输部门(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行政确认59船舶国籍证书核发交通运输部门(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行政确认60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交通运输部门(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2006年第4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修正)行政确认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调整方式61船舶主要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审查交通运输部门(州)《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船检机构执业道德准则〉等四个规定的更正通知》(海便函〔2006〕236号)其他行政权力合并实施,并入“船舶检验证书核发”,不再单列6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经营代销种子/经营不分装种子)农业农村部门(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发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一次修正,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二次修正)其他行政权力合并实施,合并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6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种子生产者)农业农村部门(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发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一次修正,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二次修正)其他行政权力64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农业农村部门(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其他行政权力合并实施,并入“渔业捕捞许可”,不再单列65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经营备案应急部门(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其他行政权力合并实施,合并为“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66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生产备案应急部门(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其他行政权力67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备案应急部门(县)《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其他行政权力68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生产备案应急部门(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其他行政权力。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7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7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71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引领政府网站创新发展,提升政府网上服务能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结合我省政府网站工作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指引的重要意义指引从顶层设计对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和发展提出了规范要求,涵盖了职责分工、开设整合、网站功能、集约共享、创新发展、安全防护、机制保障和网页设计规范等方面的内容,立足于解决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内容功能不规范、服务实用性差、安全防护能力弱、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等方面问题,围绕建设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提出了政府网站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将指引中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坚持“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的原则,严格开办流程,推进资源集约,打通信息壁垒,加强监管考核,实现政府网站有序健康发展。

二、严格落实指引工作要求(一)明确职责分工1.明确管理责任。

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负责对全省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做好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昆明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2024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昆明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2024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昆明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2024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昆普法办〔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昆明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2024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市)区普法办、开发(度假)区有关部门,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昆明市2024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落实,并结合本工作要点和普法责任清单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的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要点)。

昆明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2024年4月26日昆明市2024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为深入推进全市“八五”普法规划和法治宣传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实施,根据《2024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省委政法委、省委宣传部、省普法办印发的《关于深化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进一步巩固提升工作成效的意见》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全面落实“八五”普法规划的关键一年,是深化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的重要一年,也是实施云南省“法治宣传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收官之年。

2024年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以深入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普法和深化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为重点,以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为总抓手,狠抓工作落实,推动“八五”普法规划全面实施,为奋力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昆明实践迈出坚实步伐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1. 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普洱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普洱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政务管理,推进电子政务发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2008-2010年云南省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发布信息、办理业务、处理公文等管理和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各机关,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适用公务员法的各级各类机关和单位。

第四条电子政务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应用先行、稳步推进,整合资源、务求实效,统一标准、保证安全,兼顾先进性与实用性”的原则。

第五条我市电子政务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普洱市信息化建设2008-2010年发展规划》,建设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以因特网为依托的普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普洱市电子政务主站点;建设法人库、人口库、地理信息库、宏观经济等四大基础库和部门业务数据库;实施好基础工程、业务协同工程、信息服务工程、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等四大工程;配合省网管中心完成涉密专网、公文交换和传输、视频会议、行政审批、干部远程培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96128专线、信息资源共享及交换等基础平台和“14金”工程建设;围绕政府信息公开、政务信息查询、在线服务、公众参与四大目标,切实推进服务运用、业务运用、网上办公等业务,加快建设“一网式、一线式、一站式”的政务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积极推行网上评议、电子监察,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不断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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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电子商务
【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9.25
【实施日期】2015.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
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产业发展以及信息安全保障和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市场、立足创新、深化应
用、注重效益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信息化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培养和引进信息化人才,普及信息化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息化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信息化建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等与信息化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信息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信息化规划与项目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规划中的公共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本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的要求,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财政投资为主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前,应当由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未经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得立项和安排资金。

第十二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信息化项目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并按国家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在验收时应当听取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财政投资为主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者组织专家定期进行绩效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信息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信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对信息产业重点项目给予扶持,建立信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自主创新,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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