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金融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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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金融类企业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团金融类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业务运作,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部(以下简称金融事业部)负责对集团金融类企业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金融类企业是指集团认定的由母公司、子公司设立、控股及非控股而实际控制的涉及投资、融资等金融类业务的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及开展有金融业务的其他公司。

第三条集团金融类企业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控制金融风险。

第四条金融事业部对集团金融类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并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集团金融类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职能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不得超规定范围经营。

第六条集团金融类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金融事业部是集团金融类企业的监督管理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对集团金融类企业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九条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十条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金融类企业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集团金融类企业对外投资和发生金融业务行为必须按照职责范围、规定权限办理,投资项目立项和实施前,必须报金融事业部审批备案,重大投资项目和事项按照集团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务是担保、融资租赁、保理、贷款、委托贷款、企业债券承销、有价证券投资、买方信贷和同业拆借以及保险代理、财务和融资顾问等中介业务。

第十三条金融事业部是集团金融类企业对外投资和金

融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根据集团的整体发展战略,制订金融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审核所属单位提出的发展规划。

(二)对所属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议、投资和融资方案进行初审,初审后履行集团决策程序。

(三)识别和分析金融类业务风险控制点,制订风险控制策略。建立金融类业务风控机制,推进事前审批、事中监控、事后稽核三级风控制度的落实。

(四)负责对金融信息的搜集和整理,加强行业政策研究,编制金融市场研究报告。加强与金融单位的对接,分析融资需求,协助做好集团融资工作。

(五)审查所属单位内外部贷款、担保等融资性业务的合理性、真实性。汇总所属单位财务报表,对财务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资金运营状况进行分析与监控。

(六)根据集团下达的年度生产经营总计划,编制下达所属单位的年度、月度经营计划。负责对所属单位的统计工作,对经营状况进行监测,编制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七)负责所属单位日常经营的协调工作。对所属单位进行经营绩效考核和奖惩。

(八)负责集团外参股金融单位的股权管理,做好与派出董、监事及合资股东的沟通工作。

(九)参与制订资本撬动型高端项目融资方案。探索和推

进融资方式多样化,统筹协调结构性融资工作。

(十)完成集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集团金融类企业是本公司对外投资和金融业务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单位,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与投资、融资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组织本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调研、报批和实施。

(三)负责本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

(四)负责本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收益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负责与金融事业部及集团其他管理部门的联系工作。

第四章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投资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进行的、涉及公司资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并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长期投资行为。

(二)集团金融类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应坚持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规定,与所在地区的发展规划相一致。

2.符合集团战略方针及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并与核心业务发展战略相一致。

3.坚持风险防控原则。

4.坚持效益优先原则。

(三)集团金融类企业对外投资项目,事前必须上报集团批准。

(四)管控流程

第十六条担保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担保人应被担保人的要求,以向相关受益人出具保函的形式对被担保人的义务履行提供的保证,并按照规定费率向被担保人收取手续费和相关费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

1.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2.非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非融资行为(如投标、履约等)提供担保的行为。

(二)集团金融类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集团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四)集团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五)集团金融类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其单笔金额较小的

一般性担保业务报金融事业部审批备案,额度较大及特殊事项的担保项目上报集团批准。

(六)管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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