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遗产和析产纠纷案
继承案例八则
继承案例八则1、亲子为何无权继承遗产[案情被法院驳回起诉的罗某始终想不通,自己怎么就无权继承亲生父亲的遗产。
罗某和其哥李某出生在一个贫困家庭,罗某3岁时,其母亲病逝,由于家庭生活困难,罗父无力扶养罗某两兄弟,就将罗某送与他人收养,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
之后,罗某随其养父母去了外地生活,与其生父一直没有联系。
直到3个月前,已经19岁的罗某得知其生父已死亡、且遗留了4万元存款后,便找到了李某要求继承其生父遗留的2万元存款,但遭到李某的拒绝。
于是罗某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继承其生父遗产而法院却依法驳回了罗某的起诉。
[点评]我国《婚姻法》第26条、《收养法》第22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即当养子与其养父母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与其亲生父母间原有的父子、母子关系及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随之消除,养子不再享有生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也不负有赡养扶助生父母的义务。
同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财产继承关系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包括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随着养子与其生父母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消除,他们间的财产继承关系自然也不存在了。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养子如果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也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罗某生父母因无力扶养罗某而将罗某送与他们,而且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根据《收养法》的规定,罗某与其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已有效成立,罗某与其生父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随之消除,同时由于罗某对其生父未尽任何赡养义务,因此罗某不享有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
2、父女登报解除关系是否放弃继承权利案例:宋丽不顾老爸老宋反对,与男友租房成了婚。
老宋一气之下在报纸上登了个声明,与老伴一起断绝了和宋丽的父(母)女关系,从此不再往来。
五年后宋丽因公死亡,老两口和女婿商量想把外孙女接回家以及财产分割事宜。
去世后析产 案例
去世后析产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去世后析产是指一个人去世后遗留下的财产进行分配的过程。
在法律上,财产分配是严格受到法律规定的,因此在进行遗产分配时,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去世后析产的案例:某位名叫李先生,是一位企业家,拥有一家大型公司,他有一位妻子和两个孩子。
突然有一天,李先生突发疾病离世,留下了庞大的财产。
根据中国法律,李先生的财产需要进行分配给其合法继承人。
根据中国继承法,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的继承人包括妻子和两个孩子。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李先生的财产将被平均分配给妻子和两个孩子。
在这个案例中,财产的分配将根据法定比例进行,妻子、儿子和女儿各分得1/3的财产。
虽然法律规定了财产的分配比例,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如果李先生在生前没有立下遗嘱,那么在分配财产时可能会出现争议。
妻子、儿子和女儿之间可能会因为财产的分配而发生纠纷,导致诉讼的发生。
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将会根据相关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来进行裁决。
如果有证据证明某个继承人对财产有侵占行为,那么法院可能会做出对财产的重新分配。
除了法定继承人外,李先生还可以在生前制定遗嘱,明确规定财产的分配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遗嘱将作为法院判决财产分配的重要依据,避免争议的发生。
去世后析产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确保财产的合法分配。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在处理遗产分配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以避免出现争议和纠纷。
希望每个人在处理财产分配时都能遵循法律规定,尽快完成遗产分配,使财产得到合理的分配。
【完】。
第二篇示例:去世后析产,是指当某一人在世时所持有的财产,在其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割和转移的一种制度。
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关于去世后析产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国继承法》和《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一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文件。
下面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解释去世后析产的相关问题。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综合案例分析及解析
案例一:李某的房产遗产纠纷事实经过李某的父亲于去世前拥有一套位于北京市中心的房产,由于父亲去世时未留下遗嘱,房产遗产的分配成为了家庭内部的争议焦点。
李某作为父亲的独生子女,主张自己作为唯一继承人应该继承全部房产。
而李某的叔叔和姑姑则主张根据法定继承顺序,按照三世代间的继承比例进行分割。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继承法规定,当一方没有留下遗嘱时,其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在本案中,由于李某的父亲没有配偶和其他子女,因此李某作为独生子女,有权继承全部房产。
建议建议李某与叔叔和姑姑进行协商,明确向其解释继承法的规定,阐明自己作为独生子女的权益。
如果协商无果,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房产的继承权。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包括父亲去世时的相关证明文件、户口簿等,以证明自己作为独生子女的身份和继承权。
案例二:王某购买的房产出现质量问题事实经过王某在购买新房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包括墙体渗水、地板开裂等。
他多次联系房地产开发商进行维修,但开发商拖延时间并未解决问题。
王某希望能获得赔偿或退款。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开发商对新房的质量负有明确的责任。
购房合同中往往包含了房屋的质量保证条款,一般规定了质量问题的检验和维修的责任,以及可能的赔偿金额。
如果开发商拒绝或拖延维修,王某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或退还购房款。
建议建议王某首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和沟通,明确要求开发商解决质量问题。
如果协商无果,王某可以向房地产开发商所在地的消费者投诉部门投诉,并申请调解;或者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维权过程中,王某需要保留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质量问题的照片和视频等,以便证明自己的权益和损失。
案例三:张某的房地产合同纠纷事实经过张某在2018年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定金,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是2020年底。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处理遗产问题的五个案例分析
案例:处理遗产问题的五个案例分析案例一:李明遗产分配纠纷事实经过:李明是一位富有的商人,在去世前并未留下遗嘱。
他有两个子女,分别是李华和李强。
李华是独生子女,而李强有一名儿子李明豪。
在李明去世后,李华和李明豪发生了遗产分配的争议。
李明的财产包括房产和投资组合。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遗产法规定,如果遗嘱不存在,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
在这种情况下,李华将成为唯一的合法继承人,李明豪将没有获得任何遗产的权利。
李华有权继承李明的全部财产。
然而,李明豪认为他作为李明的唯一孙子,应该有权继承一部分财产。
李明豪提出了民事诉讼,要求李华与他平分李明的房产和投资组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李明豪没有直接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作为李明的孙子,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提出合法继承财产的申请。
法院判断情况下,考虑到李华已经成年并且拥有自己的稳定收入来源,判决李明豪继承了一部分李明的房产和投资组合。
建议:在遗嘱不存在的情况下,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
然而,作为律师,建议每个人应该制定遗嘱,并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遗嘱可以明确规定财产如何分配,减少争议发生的可能性。
案例二:刘小红的个人财产继承纠纷事实经过:刘小红在去世前并未留下遗嘱。
她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
她的家人包括她的父母、兄弟姐妹和外甥。
她的财产主要包括一处房产和一笔银行存款。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遗产法规定,如果遗嘱不存在,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
在这种情况下,刘小红的父母将成为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她的兄弟姐妹和外甥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父母去世或者放弃继承权利后,兄弟姐妹和外甥可以成为继承人。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刘小红的父母已经去世,法院判决刘小红的兄弟姐妹和外甥成为她财产的合法继承人。
建议:虽然遗嘱可以明确规定财产如何分配,但是对于没有制定遗嘱的人来说,法定继承顺序将决定遗产的分配。
如果你希望财产能够按照你的意愿分配,建议你制定遗嘱并确保其合法性。
法律遗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1960年出生,生前无配偶、子女,父母均已去世。
李某生前在我国某市拥有房产一套,价值约100万元。
李某去世后,其胞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以及李某的侄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等亲属均主张对李某遗产有继承权。
李某的亲属之间就遗产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李某的遗产范围2.李某的继承人范围3.李某遗产的分配三、法院判决1.李某的遗产范围法院认为,李某的遗产包括其房产一套,价值约100万元。
2.李某的继承人范围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李某的继承人包括其胞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以及李某的侄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等亲属。
但李某的侄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不属于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其主张继承李某遗产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李某遗产的分配法院认为,李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李某的胞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共同继承李某的遗产。
李某的遗产价值约100万元,由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三人平均分割。
四、案例分析1.遗产的范围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的遗产仅包括其房产一套,价值约100万元。
遗产的范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限,不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后产生的财产。
2.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有继承权的人。
在本案中,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其胞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李某的侄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不属于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其主张继承李某遗产缺乏法律依据。
3.遗产的分配遗产的分配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
在本案中,李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其胞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三人平均分割。
遗产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确保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五、启示1.明确遗产的范围,确保遗产的准确性。
2.了解继承人的范围,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继承纠纷案例:“家庭分家析产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继承纠纷案例:“家庭分家析产协议”的法律效⼒问题继承纠纷案例:“家庭分家析产协议”的法律效⼒问题有这样⼀例武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与⽗母、兄弟姐妹及姐夫签订了⼀份电⼦版的家庭分家析产协议,约定⽗母⽣前所有的三栋房屋,在⽗母⾝故后,分别由家中的三名⼉⼦每⼈继承⼀栋,姐姐及妹妹放弃继承的权利。
在本协议上,⽗母、当事⼈及其兄弟姐妹都进⾏了签名并摁了⼿印,⽽其姐夫作为协议见证⼈也在协议上签名和摁⼿印。
那么该协议应如何认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呢?根据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我们是这样认为的,该协议的形式符合我们传统观念中的所谓“分家产”的⾏为,但如果根据《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该“家产”能否分,怎样分,分得是否合法,这个⼜是另当别论的问题。
所谓协议中约定的三栋房产,从法律上分析是属于当事⼈⽗母的共同财产,基于⽗母是完全民事⾏为能⼒⼈,⾮经其同意,任何⼈不能处分其财产。
⽽⽗母要将房产给予⼦⼥,通常来讲有三种途径,⼀是买卖,⼆是赠与、三是通过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
虽然,它的名字确实是什么协议,但我们不能仅仅根据协议的名字去判断,⽽是要从他的内容还有性质去分析。
从协议的内容来看,并没有找到任何关于买卖或赠与之意思表⽰,反⽽是表述了要在⽗母⾝故后,由三兄弟来继承⽗母的共有房产。
故此,该⽂件更倾向于是⼀份遗嘱,是由⽗母在⽣前就其⾝故后共有房产的继承问题所作出的规定。
在弄清协议的性质后,那就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去判断该遗嘱是否有效。
因为该⽂件是电⼦版,所以虽然有⽗母的签名,但仍然是不符合⾃书遗嘱的规定。
基于有见证⼈,所以更符合代书遗嘱的内容。
由于代书遗嘱中,只允许出现⽴遗嘱⼈及在场见证的两名以上的见证⼈,故此,除协议落款见证⼈处签名的当事⼈姐夫之外,其余签名的⼈都应当认定为见证⼈。
根据我国规定,继承⼈及与继承⼈有利害关系的⼈都是不能作为遗嘱见证⼈的。
为此,该份名为协议实为代书遗嘱的⽂件,因见证⼈的⾝份不符合法律规定⽽归于⽆效。
关于继承遗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男,4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张某,男,7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之父。
被告李某,女,68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之母。
被告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共有四个子女,原告王某为长子,其余三子分别为被告甲、乙、丙。
被告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遗产包括一处房产、一辆汽车、存款及股票等。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原告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甲、乙、丙是否有权继承遗产?2. 遗产如何分配?三、案件事实1. 被告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遗产包括一处房产、一辆汽车、存款及股票等。
2. 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认可遗产的存在。
3. 原告王某主张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即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4. 被告甲、乙、丙主张按照协议分配遗产,即由被告张某生前指定的继承方案分配。
四、法院判决1. 被告甲、乙、丙有权继承遗产。
2.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即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五、案例分析1. 被告甲、乙、丙有权继承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被告甲、乙、丙均为张某与李某的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因此有权继承遗产。
2.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份额平均分配。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为张某与李某的子女,属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因此应按照继承份额平均分配遗产。
3. 关于被告甲、乙、丙主张按照协议分配遗产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生前指定的继承方案并未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且未对遗产分配进行公证或见证,因此该方案不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认可遗产的存在,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
六、启示1. 遗产分配问题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因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院关于遗嘱继承案例20例
最高院关于遗嘱继承案例20例案例1: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关键词民事继承人工授精婚生子女裁判要点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2.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基本案情原告李某诉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某住宅小区的306室房屋,是其与被继承人郭某顺的夫妻共同财产。
郭某顺因病死亡后,其儿子郭某阳出生。
郭某顺的遗产,应当由妻子李某、儿子郭某阳与郭某顺的父母即被告郭某和、童某某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请求法院在析产继承时,考虑郭某和、童某某有自己房产和退休工资,而李某无固定收入还要抚养幼子的情况,对李某和郭某阳给予照顾。
被告郭某和、童某某辩称:儿子郭某顺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将306室赠予二被告,故对该房产不适用法定继承。
李某所生的孩子与郭某顺不存在血缘关系,郭某顺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他在得知自己患癌症后,已向李某表示过不要这个孩子,是李某自己坚持要生下孩子。
因此,应该由李某对孩子负责,不能将孩子列为郭某顺的继承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3日,原告李某与郭某顺登记结婚。
2002年,郭某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涉案建筑面积为45.08平方米的306室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2004年1月30日,李某和郭某顺共同与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李某实施了人工授精,后李某怀孕。
2004年4月,郭某顺因病住院,其在得知自己患了癌症后,向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不同意人工流产,坚持要生下孩子。
财产继承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女,48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张某,男,52岁,汉族,某市居民。
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2007年,王某的父亲去世,留下一处房产。
王某的母亲健在,张某的母亲已故。
王某与张某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近年来,因财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其父亲生前留下的房产位于某市某区,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
王某称,其父亲生前曾口头约定,房产由王某继承。
张某则称,其父亲生前并未作出明确的口头约定,房产应由其母亲和张某共同继承。
二、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享有房产的继承权?2. 王某与张某之间关于房产继承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三、审理过程1. 庭审调查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
王某提供了其父亲生前与张某的通话录音,录音中其父亲表示房产由王某继承。
张某则提供了其母亲生前与王某的通话录音,录音中王某表示同意将房产由张某继承。
2. 庭审辩论王某认为,其父亲生前口头约定房产由王某继承,张某无权干涉。
张某则认为,其母亲生前同意将房产由其继承,王某无权主张继承权。
3.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某提供的通话录音中,其父亲表示房产由王某继承,具有可信度。
张某提供的通话录音中,王某表示同意将房产由张某继承,但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本案中,王某提供的录音未证明其父亲在录音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故王某提供的录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父亲作出明确的口头遗嘱。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继承人之间可以相互协商确定继承份额。
王某与张某之间关于房产继承的口头约定,虽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可视为双方就继承份额达成的协议。
鉴于王某与张某之间关系良好,且王某已成年,法院认为,王某应尊重张某的继承权,双方可协商确定房产的继承份额。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王某享有房产的继承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分配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分配案例一:争议遗产分配事实经过:张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一栋房产,但房产所有权只登记在张某名下。
两人离婚后,张某去世,留下这栋房产。
张某的父母认为这栋房产应归他们所有,因为他们对房产付出了相当的财力和劳动力。
李某则主张根据法律规定,房产应平分给他和张某的子女。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登记机关对遗产人说明的遗嘱,应当依法保存,并由有关登记机关负责保存。
有关登记机关应当向公众发表公告并且通知应当作为继承人或者作为受遗赠人的人。
”综合该案情况分析,财产登记虽然只登记在张某的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李某和他们共同购买的房产就不能算作两人的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产权归夫妻双方共有,其他财产的产权归取得该财产的一方所有。
”因此,李某可以主张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配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配。
根据以上解析,李某可以向有关登记机关提供遗嘱的复制件、情况说明等相关文件,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建议李某找到合适的律师,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花费争议事实经过:张某生前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登记所有权归他本人。
他去世后,留下两个子女。
子女之间对房产的耗费情况产生了争议,其中一个子女认为他对房产进行了维修和装修,应该从遗产中得到相应的回报。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继承中,遗产人活着时经自由意思表示承诺作为遗产放弃的,经继承人协议和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作为留存遗产分配给活着的继承人。
”在这个案例中,子女对房产进行了维修和装修,并且这些花费是合理和必要的,从而增加了房产的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为继承遗产减少了债务,或者为继承遗产增加了财产,有权取得相当于所做投入额的优先分配。
”因此,子女有权主张对房产耗费的费用并进行合理分配。
继承法案例及解析
继承法案例案例1 继承权的丧失某甲因有第三者,要求与其妻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即下毒杀妻.经抢救妻未死,甲被判刑.但甲妻末与之离婚,且又督促甲悔改.甲刑满释放后又与妻共同生活十几年,后妻死,留下不少遗产.法院判决:某甲无权继承妻之遗产,因其故意毒杀其妻,虽未遂亦丧失继承权。
【法律问题] 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参考结论】法院的判决不正确.案例2 遗产不能包括已由被继承人生前赠送或作其他处分而转归他人所有的财产。
原告张某诉称:其母亲生前立有"遗嘱",指定两间房由她继承,并让她陪着一起去房管局办了过户手续,产权证上改成了她的名字.可是母亲死后,张某父亲死后其母亲曾领养的弟弟在文革中强占了这两间房,其养弟说姐已出嫁,只有他才有权继承养母这两间房.张某无奈,将养弟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姐弟二人每人继承房屋二间。
张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2间房归张某所有。
【法律问题] 哪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参考结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3 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按析产案件处理。
费X珍与费X臣婚生三女一子,在X市有房产一处,共241.2平方米.1942年,长女费玉X与周X结婚后,夫妻住在费家,随费X珍夫妇生活.次女费秀X,三女费惠X于1950年以前相继出嫁,住在夫家.1956年,费X珍,费X臣夫妇及其子费X迁居安徽,X市的房产由长女一家管理使用。
1958年私房改造时,改造了78.9平方米,留自住房162.3平方米.1960年,费X臣病故,费X 珍,费X迁回X市,与费玉X夫妇共同住在自留房内,分开生活.1962年,费玉X病故.1985年12月,费X珍,费X向法院起诉,称此房为费家财产,要求周X及其子女搬出.周X认为,其妻费玉X有继承父亲费X臣遗产的权利,并且该房产已由其一家占有,使用40多年,不同意搬出.在原审调查过程中,费秀X,费惠X也表示,房产中应有她们的份额。
【法律问题】1.本案中,属于费X臣遗产的房产有多少;2.谁有权继承费X臣的遗产;3.本案应如何处理;4.此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财产继承纠纷20个经典案例
财产继承纠纷20个经典案例1. 《王某与张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王某和张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共同房产的归属问题上。
2. 《李某与刘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李某与刘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遗嘱的真实性上。
3. 《陈某与赵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陈某与赵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无遗嘱情况下的合法继承人身份认定问题上。
4. 《张某与杨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张某与杨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遗赠意愿的表达和执行问题上。
5. 《王某与李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财产继承的比例分配问题上。
6. 《刘某与杨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刘某与杨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无子女情况下的财产继承问题上。
7. 《张某与刘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张某与刘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财产继承的先后顺序问题上。
8. 《杨某与赵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杨某与赵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遗嘱撤销的有效性问题上。
9. 《王某与陈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王某与陈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上。
10. 《刘某与赵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刘某与赵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无遗嘱情况下的财产继承问题上。
11. 《李某与王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李某与王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遗赠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上。
12. 《赵某与张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赵某与张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遗赠标的物的处分问题上。
13. 《陈某与刘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陈某与刘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无遗嘱情况下的财产继承权利问题上。
14. 《王某与李某财产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财产继承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遗嘱的合法性问题上。
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诉状
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诉状尊敬的法院:我系原告XXX,现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如下:一、判决解散家庭,进行分家析产。
二、确定家庭财产所有权归属。
三、确定家庭财产分割比例。
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告XXX与被告XXX是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活多年。
由于双方感情破裂,并共同同意解散婚姻关系。
然而,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归属产生了争议,导致纠纷的发生。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财产未能达成协议。
二、家庭财产的所有权纠纷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在解散婚姻关系后,共同财产应该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情况进行公平分割。
然而,在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占有了大部分的财产,导致归属纠纷的发生。
为了确定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本案需要法院根据双方的财产情况进行权属划分。
三、家庭财产的分割比例纠纷在确定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后,本案还需要法院确定财产的划分比例。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应当根据财产来源、贡献度、赡养子女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然而,被告未能提供对财产分割比例的合理解释,导致争议的发生。
因此,本案需要法院根据双方的财产来源及各自的贡献情况进行比例的确定。
四、追加证据为了明确双方财产的情况以及二人的贡献度,本案请求法院追加如下证据:1.原告的银行存折、存单、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据;2.被告的银行存折、存单、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据;3.双方的工资单、银行转账记录等相关财务证据;4.双方在婚姻期间所从事的职业、劳动等情况的证据;5.双方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个人id明文件;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五、法律依据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等相关规定,用于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属和分割比例。
六、诉讼请求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判决解散家庭,进行分家析产。
2.确定家庭财产所有权归属。
3.确定家庭财产分割比例。
相关的法律事实和证据已经提交给法院,请法院裁定立案并依法审理。
继承分家析产起诉状
继承分家析产起诉状被告:xxx原告:xxx案由:继承分家析产纠纷原告xxx系被告xxx之弟。
被告xxx去世后,其遗产由其子女共同继承。
但是,由于被告xxx生前并未明确规定其遗产的分配方式,导致其遗产分配存在争议。
经过多次协商,原告与被告之间虽然达成了初步的协议,但是最终仍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得以实施。
原告认为被告在分配遗产上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因此提起了本案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被告的部分财产仍未清楚根据被告xxx的遗嘱,其子女共同继承其遗产,但是被告xxx生前的财产清单并不完整,导致部分财产仍未清楚。
原告认为被告利用其职务之便进行了财产隐瞒,并以此拒绝向原告提供相关财产信息。
因此,原告在此请求法院要求被告公开其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存款、股票等。
二、遗产分配不合理虽然被告的遗嘱规定遗产由其子女共同继承,但是具体分配方式却未有任何规定。
被告的子女只是对遗产进行了简单的分配,但并未根据被告的遗愿和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分配方案,导致分配不平衡。
原告认为,被告xxx生前对其子女有着不同的期望和关心程度,而这些因素应该被纳入遗产分配的考量中,以保障被告的意愿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
同时,原告认为被告的子女存在财产隐瞒、虚报财产等情况,使得其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因此,原告在此请求法院重新进行遗产分配,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得到保障。
三、被告子女占用遗产物证被告的子女存在占用遗产物证的情况。
据了解,被告曾经向其子女赠予一批物品,但是这些物品在被告去世后并未返还。
原告认为这些物品应该算作被告的遗产,因此请求法院要求被告的子女将这些物品归还给原告或全部继承人共同管理。
四、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原告在此请求法院做出如下裁定:1、要求被告公开其全部财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存款、股票等;2、要求重新进行遗产分配,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得到保障;3、要求被告的子女将遗产物品归还给原告或全部继承人共同管理。
朱自浩、朱安军、朱慧珍诉全焕芝、全丹析产继承纠纷一案
朱自浩、朱安军、朱慧珍诉全焕芝、全丹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朱自浩、朱安军、朱慧珍诉全焕芝、全丹析产继承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2009,安民一终字第259号事判决书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自浩,男。
委托代理人王军彦,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安军,男。
委托代理人王军彦,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慧珍,女。
委托代理人王军彦,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焕芝,女。
委托代理人张海军,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全丹,女。
委托代理人唐小霞,女,1974年3月24日生。
上诉人朱自浩、朱安军、朱慧珍因与被上诉人全焕芝、全丹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8,殷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朱自浩、朱安军、朱慧珍委托代理人王军彦、被上诉人全焕芝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军、被上诉人全丹委托代理人唐小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全焕芝与朱猷贤于1979年10月9日在青海省黄南芷族自治州民政局登记结婚。
2008年5月22日因死亡注销户口。
庭审中,原告方证人骈XX、朱XX、牛XX、朱XX。
其中骈XX证明新院,北院,和老院,南院,都是朱猷贤、全焕芝夫妻俩让我和我的家人打的基地,盖新院时,夫妻俩借我3万元,原告全焕芝2006年4月还款22000元,还有8000元未还,还证明朱猷贤2001年由其介绍到安阳市四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作预算工作,第一次每月800元,约一年多,第二次每月1100元,约二年多。
朱XX证明朱猷贤、全焕芝夫妻俩盖新院,北院,时,从开始到结束,一个多月时间,工资300元,由全焕芝给付,且没有见到过他们的子女。
盛宣怀家的两起遗产讼案
人76与事·往事钩沉老太爷到底留下多少财产盛宣怀亦官亦商半个多世纪,懂得“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的道理,生前曾立下遗嘱,将其遗产的一半拿出来建立愚斋义庄,救济盛氏贫苦人家和举办社会慈善事业。
剩下的一半平均分配给子孙,保证他们衣食无忧。
遗嘱的执行监督人是他老上司李鸿章的长子李经方。
辛亥革命后,李经方在上海当寓公,是个褪尽了光环的落魄绅士。
1917年,在盛宣怀夫人庄德华的支持下,李经方组织成立盛氏财产清理处,负责清理盛氏名下的所有财产。
经两年半的整理,其统计出截至1920年1月盛氏财产(包括股票、房产、地产、现金及投资款等)总额为银元1349万余两,除去应偿款,实际应分财产为1160余万两。
据复旦大学档案馆保存的盛氏遗产清理资料记载,盛氏遗产清理处前后召开了八次会议,详细订立《盛氏公订保存遗产公约》《估价清册财产总表》《五房分配清单》《盛氏遗产分析办法》等文件,其清理数据经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发布谕令,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这个清理结果,1920年由盛氏亲族会议议决,经庄夫人和五房子孙(二六八子早夭不计)同意,所有遗产作为十成分派,五成捐入愚斋义庄,五成由五房(大房盛昌颐由长子盛毓常代表、三房盛同颐由嗣子盛毓邮代表、四房盛恩颐、五房盛重颐、七房盛昇颐)分析,共有580万两。
由此可知,盛氏后盛宣怀家的两起遗产讼案文·图/郦千明盛宣怀是近代史上赫赫有名的人物。
他以充当李鸿章的幕僚起家,八面玲珑,步步高升,官至集邮政、电信、铁路、航运等大权于一身的清朝邮传部尚书。
他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办理洋务达40余年,创办了轮船、电报、钢铁等一大批企业,成为国内首屈一指的官商代表,人称“中国商父”。
他为民族工商业的发展立下了功勋,同时也为自家积累起山海般的财富。
1916年去世时,报纸评论他是中国最大的富翁,“固一世之雄也”!不过,钱再多对子孙也未必是好事,历史上为争家产,兄弟失和、骨肉相残的例子举不胜举,盛家也不例外。
遗产分割案例大全
遗产分割案例大全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遗产分割是指对于已故人留下的财产进行合理而公正的分配。
遗产是亲人离世后遗留下来的财产,通常会包括房产、存款、股票、珠宝等。
遗产的分割往往会引发亲属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因此在法律层面上需要进行继承和遗产分割的规定以保障各方权益。
下面将介绍一些关于遗产分割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个问题。
案例一:王先生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和一笔存款。
他有两个子女,儿子王小明和女儿王小红。
根据王先生的遗嘱,他希望将房产分给儿子王小明,将存款分给女儿王小红。
王小明认为他应该获得全部遗产,因为他是长子,而王小红则认为遗产应该平均分配。
最终,通过法院的调解,遗产被平均分给了两个子女。
案例三:张先生去世,留下一项商业公司和一笔巨额遗产。
他有一个女儿张小芳。
根据遗嘱,张先生希望将商业公司分给女儿张小芳,将巨额遗产捐献给慈善机构。
张小芳认为商业公司的价值远不及巨额遗产,要求将遗产平均分给自己和慈善机构。
最终,法院判决将商业公司分给了女儿,遗产捐献给了慈善机构。
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遗产分割在亲属之间可能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建议在进行遗产规划时应尽可能详细地制定遗嘱,明确规定财产的分配方式和比例。
家庭成员之间也应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最终,通过法律程序来保障继承和遗产分割的公正进行。
希望以上案例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遗产分割问题,同时引起对遗产规划的重视和思考。
第二篇示例:遗产分割是指对某一位去世者留下的财产进行合理分配的过程,这个过程可能会引发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和争执。
遗产分割案例屡见不鲜,下面将介绍一些关于遗产分割的案例,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发和帮助。
案例一:张先生的遗产分割问题张先生是一个有三个子女的富裕商人,他在去世之前没有留下遗嘱,因此他的遗产分割问题变得非常复杂。
三个子女之间对父亲遗产的分配产生了分歧,导致了家庭的矛盾激化。
代为提起分家析产案例
代为提起分家析产案例摘要:一、分家析产案例背景1.家庭成员关系2.财产分配情况二、分家析产法律规定1.我国分家析产的法律依据2.分家析产的具体规定三、代为提起分家析产案例的法律程序1.确定诉讼主体2.收集证据材料3.提起诉讼4.法院审理和判决四、案例结果及影响1.法院对分家析产的判决2.对家庭成员的影响3.对类似案例的启示正文:在我国,家庭成员之间因财产分配问题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
为了解决这类问题,法律规定了分家析产制度。
本文将以一个代为提起分家析产案例为例,为您介绍分家析产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案例背景:张先生与其兄弟姐妹因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房产和存款分配问题产生纠纷。
张先生认为,自己多年来一直在照顾父母,应当得到更多的财产。
然而,他的兄弟姐妹却不同意。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先生决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在父母去世后,可以依法进行分家析产。
分家析产的具体规定包括:首先,要确定父母遗产的范围,包括房产、存款、家具等;其次,根据家庭成员的贡献、需要等因素,合理分配遗产。
在代为提起分家析产案例的法律程序中,首先需要确定诉讼主体,即张先生及其兄弟姐妹。
其次,张先生需要收集证据材料,证明自己在父母生前承担了较多的赡养责任。
在准备好证据材料后,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根据《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张先生在父母生前承担的赡养责任及家庭成员的实际需要,作出了有利于张先生的判决。
判决结果出来后,张先生的兄弟姐妹表示服从判决,不再提出异议。
此案例对家庭成员的影响是深远的。
一方面,家庭成员在分家析产问题上得到了法律保障,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家庭成员也认识到了分家析产的重要性,提高了法律意识。
总之,分家析产案例提醒我们,在处理家庭成员财产分配问题时,应当依法进行,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析产和遗产官司能一起审理吗
析产和遗产官司能⼀起审理吗
在我们的⽣活中,可能会发⽣很多的纠纷,在发⽣纠纷之后我们是可以在法院解决的,这个时候可以在法院起诉,那么析产和遗产官司是否可以⼀起审理?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析产和遗产官司能⼀起审理吗
不可以,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的财产。
继承案件应先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进⽽确定如何继承,即对可继承财产有争议的,通过析产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是⼈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的前提。
对于此类情况为了减少当事⼈讼累,⼀般作为析产继承案件予以直接审理,不再要求原告另⾏提起析产之诉。
《民法典》第⼀千⼀百五⼗三条【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的财产。
以上的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析产属于财产分析,⼀般是共有财产的双⽅对财产进⾏⼀个分割,如果在对遗产进⾏分割的时候,对财产产⽣的争议这个时候就可以⼀起审理。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继承析产诉讼起诉书4篇
继承析产诉讼起诉书(4篇)继承析产诉讼起诉书篇1原告: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20XX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楼__________号。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女,汉族,岁,__________现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楼_______________号。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原告感觉........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原告诉请,实现公公平义。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具状人: 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继承析产诉讼起诉书篇2原告:_________________柏某,女,汉族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_倪某,女,汉族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_姜某,女,汉族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一、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遗产(总价约110万元)。
二、请求判决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全部。
(包含__________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6产权,__________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9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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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遗产和析产纠纷案
「案情」
原告:焦彦平,男,48岁,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前锋村三社。
被告:焦玉英,女,43岁,住同上。
原、被告系兄妹关系。
原、被告父母(父焦洪宝、母韩桂兰)共生育3名子女,即长子原告焦彦平,长女被告焦玉英,次女焦玉珍。
焦洪宝夫妇于1956年在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前锋村购买了土瓦结构房屋两间,建筑面积32.66平方米。
原告于1970年1月结婚,并于同年7月搬出分家另过。
同年9月,焦洪宝因病去世,其遗产未作分割。
焦洪宝去世后,韩桂兰与女儿焦玉英、焦玉珍共同生活。
1985年、1988年,焦玉英、焦玉珍相继结婚,并分别搬出另过,韩桂兰独立生活。
1994年6月,韩桂兰病故。
其病故前,于1994年5月10日在医院当吉林市丰满区公证处公证员立下遗嘱。
遗嘱内容为:"将房屋(未曾分割)我应有的部分都留给我的大女儿焦玉英。
"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被告焦玉英。
韩桂兰去世后,其次女焦玉珍声明将自己应有份额房屋产权赠给被告焦玉英。
原告焦延平因向被告焦玉英索要自己应有部分房屋产权未果,遂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诉称:父母去世后,留下房屋两间,妹妹焦玉英将房屋产权证拿走,不给我应有的部分,要求分割房屋产权。
被告辩称:母亲临死前立下遗嘱,将房屋留给我,应全部归我所有,没有原告的份额。
「审判」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在案,认为:焦洪宝病故后,韩桂兰及其3名子女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接受继承。
两间房屋中的一间系韩桂兰个人所有,另一间作为焦洪宝的遗产,应由韩桂兰及其3名子女共同继承,其份额均等。
韩桂兰生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焦玉珍处分自己份额的房屋所有权行为亦合法有效。
被告焦玉英将全部房权据为己有,系对原告焦延平应有份额的房屋产权的侵犯,其行为是错误的。
原告焦延平对自己应有房屋产权的主张合理,应予支持。
但房屋较小,不便分割,仅能作价分割。
该房屋经房管部门作价为1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2月28日判决如下:原告焦彦平享有其父母遗留房屋(32.66平方米)1/8的产权,由被告焦玉英付给原告焦彦平该1/8房屋的作价款1625元整,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评析」
本案原告对争议的两间房屋产权是否享有权利,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如享有权利,应占多大份额?这取决于对先后发生的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赠与的认定,以及在争议发生时,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诉讼时效规定。
争议的两间房屋属焦洪宝、韩桂兰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夫妻份额均等,故在一方死亡时,属于死者的一半份额应认定为死者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在无遗嘱情况下)由其法定继承人均等(一般情况下)继承;另一半份额的财产转为活着的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对焦洪宝死亡后两间房屋的分割认定,是符合上述原则的。
韩桂兰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属于自己个人财产的部分和继承焦洪宝的部分指定由被告焦玉英继承,遗嘱处分的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因而其遗嘱是有效的。
由于韩桂兰用遗嘱处分了属于自己所有的全部房产,故韩桂兰死亡只发生遗嘱继承,其遗产由被告焦玉英一人继承;不发生法定继承,原告及焦玉珍对韩桂兰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而焦洪宝死亡时,因其未立遗嘱,故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其妻韩桂兰及3个子女按份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发生法定继承后,遗产一直未分割处理,各继承人也未表示放弃继承,故应视为他们均接受继承。
接受继承后,其份额未明确,也未分割,故其财产权状态是一种共同共有的状态和性质。
现被告焦玉英持有两间房屋的房产证,并认为其全部产权归其所有,而两间房屋中有原告及其妹对其父应有的继承份额,并已转为共同共有的状态,所以,被告将争议房产据为己有的行为,其中侵犯了原告及其妹的房屋产权。
原告之妹焦玉珍在争议发生后表示将其所有的份额赠送给被告,这是对其享有的房屋所有权的处分,而不是对继承权的放弃,故被告占有焦玉珍的部分,是以合法所有人的名义占有,此部分不能再视为侵权。
而原告要求分割属于自己的份额,其请求中包括了确认侵权和析产的两种请求,本案即应定为侵犯房屋产权和析产纠纷,而不能仅定为析产纠纷。
由于原告是以其继承其父的应继承份额为基础主张权利的,而遗产一直未分割而转为共同共有性质,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按继承诉讼时效对待,即本案不能适用《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而应按普通侵权诉讼时效对待。
被告将争议房屋全部据有己有,应从其母死后开始算起,到原告提起诉讼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故原告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原告未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