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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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风险--进项税额转出

【热门】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风险--进项税额转出

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风险--进项税额转出【案例分享】大华供热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年度11月收取居民取暖费339万元,商业取暖费226万元,入网费41.2万元,以上收入均为含税。

取得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7万元,取得电费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4万元。

增值税期初无留抵。

根据以上业务及数据,如何做出涉税处理及依据,并计算2016年11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法理依据】《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第(1)小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第(四)项第2点第2款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款计算】入网合同约定,入网工程所用电力由甲方负责,所以入网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应提增值税41.2/1.03×3%=1.2万元。

本月抵扣进项税额=17+3.4=20.4万元本月进项税额转出=20.4×339÷(339+226)=12.24万元注:本月发生的煤碳和电力的进项,未用于入网工程,所以入网费不参与计算。

供热企业存在的问题及管理

供热企业存在的问题及管理

浅议供热企业存在的问题及管理北方冬季气候寒冷,居民取暖问题是生活中的大问题,有的地区取暖期长达半年之久,国家对于此类涉及到国计民生的行业给了很多优惠政策,例如供热企业给居民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等规定。

尽管如此,很多供热企业仍采取各种措施逃避缴纳税款。

今年5月份,我们对全市供热企业进行了纳税评估,发现供热行业存在的问题是共性的。

一、供热企业的工艺及行业特点供热企业供应热力产品为暖气,主要原料为煤炭,辅助生产材料为电力和水。

主要生产工艺:水→加热→加压→供暖;主要设备:锅炉;主要生产耗费:煤、水、电;供暖企业生产工艺比较单一,主要生产耗费比较固定。

其特点是生产工艺简单,耗用原料单一;兼营二次供水劳务;享受向居民供暖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随着煤炭价格的上涨及供暖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热力产品供需双方矛盾激化,热力费收费率较低,普遍存在欠交取暖费情况;会计核算采取“收付实现制”,实际收费时核算收入。

二、供热企业在申报缴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供热企业的销售收入应分为两部分,即:应税销售收入和免税销售收入,其供应给居民的采暖收入为免税收入,其他部分为应税收入,两部分收入和成本费用且应分别核算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但经过评估,我们发现供热企业存在如下问题:(一)少计应税销售收入的问题1、应税销售收入计入免税收入账务中。

混淆应税、免税收入,扩大居民供暖面积,不及时调整到应税收入,多计免税收入,少计应税收入;如经营用门市房、工厂、企业、学校、教堂、车库、社区供热收入未计入应税收入纳税,而是在免税账目中进行核算,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2、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销售收入。

由于企业会计核算采取“收付实现制”,在实际收费时核算收入,存在当年应收未收供热费收入,如因某些原因拖欠的热费,未计入或未及时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税。

(二)多抵扣进项税的问题1、免税业务耗用的原材料进项税额计入应税账务中。

为了少缴税款,供热企业都把免税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进项税额记录在应税产品的进项税额中,抵扣应税销售收入实现的税款,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清洁能源的应用逐渐受到重视。

作为清洁能源的重要形式之一,供热行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供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围绕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展开解读。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1. 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现行政策,供热企业销售的供热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

这意味着供热企业在销售供热服务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有效降低了企业负担。

2. 进项税额抵扣政策针对供热企业购买的与供热生产直接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可以按规定比例将进项税额抵扣。

这项政策大大减轻了供热企业的财务压力,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 减按一定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供热企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如3%或5%,对企业实际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相比于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大幅度减轻了供热企业的税负。

这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2. 税前扣除政策为鼓励供热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改造,政府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税前扣除政策。

供热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提高了供热效率和清洁能源比例,有助于环保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供热企业为了供热设备的建设往往需要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因此政府为了鼓励供热企业的发展,采取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供热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或者减半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资源税优惠政策供热企业在采购燃料和原材料时需要支付资源税。

为了鼓励企业使用更清洁、高效的能源,政府对使用清洁能源的供热企业给予了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采用清洁能源的供热企业可以享受更低的资源税税率,这不仅鼓励了企业使用清洁能源,也对环境保护做出了积极贡献。

五、关税优惠政策供热企业在引进设备和技术时,往往需要支付关税。

为了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政府对与供热产业相关的设备和技术实行关税优惠政策。

通过降低关税,政府鼓励了供热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提高了供热效率和清洁能源利用率。

试论供暖企业纳税筹划

试论供暖企业纳税筹划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国家税收政策也随之发生着相应的变化。

国家每一项税收政策的出台,都可能带来新的筹划机会,各个供热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各项工作,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只有坚持不懈的做好税收筹划相关工作才能使供热企业在持续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立足市场。

一、供暖企业涉及的税种(一)增值税及其附加1.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开业满一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销售额80万元以上,均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在我国,供暖企业普遍都达到了税务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收入×税率-成本×税率。

2.作为流转税,增值税有两项附加税费,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费。

此两种税费都是在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基上,按一定比例同步征收的一种税费。

城市维修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教育费附加是此增值税(或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3%。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1.房产税是对房屋所属权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类。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对于一般供热企业房产设施较为特殊,应注意: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及电力、电信、及电缆导线。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是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的适用税额求得,其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3.对于印花税而言,供水、电、气、热等部门的销售合同不属于应税范围,仅就其采购环节进行单项核定征收印花税。

【实务】供热企业增值税涉税处理

【实务】供热企业增值税涉税处理

【实务】供热企业增值税涉税处理【问题1】供暖企业,原有免税、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项目,在缴纳增值税时,已按规定划分计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部分已做转出处理。

现在有留抵税额100万,目前全部采取一般计税方法,问以前留抵是否可以全部抵扣?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企业已经按照公式计算并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现企业全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留抵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供热企业具有供热期跨年度、季节性强,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不均衡的特点,有可能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存在差异,按照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企业进项转出进行年度清算,并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问题2】供热企业向房产开发商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分居民和非居民吗?居民免税?答:“营改增”前,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全面营改增后,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供热企业向房产开发商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供热企业,是对居民的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安装服务没有免征增值税政策。

供热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解读

供热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解读

供热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解读1.我们是热力产品经营公司,我们向电厂购买热力产品,电厂可以给我们开免税发票吗?那价格是不是就应该比非居民供暖价格便宜,应为原来的不含税价,在此之前我们取得的全为专票。

答:按照规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因此,电厂应根据经营公司免税比例计算其免征的增值税,对免税部分对应的销售额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

免税的居民供暖收入原则上应为相关部门规定的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收取的供暖收入。

2.热力生产企业给热力经营企业同时开具免税发票和增值税专票,免税发票的金额是专票的价款部分。

是否正确?答:应以政府规定的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和非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为主要依据。

对居民供暖免征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对非居民供暖收入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供热公司购入的供热设备因为既用于居民供热又用于非居民供热,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请问老师,后续发生的维护费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吗?答:按照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供热公司购入的供热设备因为既用于居民供热又用于非居民供热,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但后续发生的维护费进项税额需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4.进项税转出比例,年底清算,是按全年开具的居民供暖发票占比来计算的么?答: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计算公式进行清算,可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概析企业供暖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

概析企业供暖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

概析企业供暖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引言供暖工程建设关乎到人们的生活与发展,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大问题。

我们知道,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由于在企业供暖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导致供暖费用大大增加,影响企业发展。

因此,企业必须着力解决供暖过程中存在的常见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应对,才能使企业走出供暖困境,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换句话说,对于企业供暖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以及解决对策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1、企业供暖中存在的常见问题1.1企业供暖中存在的成本控制问题企业供暖过程中存在的成本控制问题是多种多样的,具体表现为第一是成本管理制度欠合理。

现在大多供暖成本由物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而供暖部门则处在被动接受指令的地位,企业的员工很少存在相应的激励制度,使得企业供暖成本控制出现问题。

第二是企业供暖成本控制的思路存在片面性。

企业往往以降低企业成本为借口进行裁员等,使得这样的成本控制思路难以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导致成本控制缺乏广度和深度,只是注重管理过程而忽视成本与业主、与技术之间的联系,难以达到深度控制的要求。

第三则是供暖成本控制的内容不全面,相对简单,在供暖管理中缺乏专业的有知识和技能素质的管理人员,使得他们在进行企业供暖成本控制中缺乏对各个环节和步骤的正确认识,难以降低成本。

最后在成本控制方法上存在缺陷。

一些企业在供暖成本控制上往往采用传统的责任成本法和标准成本法,这些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难以适应业主本身的需求,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提前制定的,本质上是一种差额管理,通过把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之间进行对比,分析评价之后做出的成本控制方法,这样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1.2企业供暖中存在的供暖体制问题在企业供暖中还存在一些供暖体制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能很好解决的话,也会影响到企业供暖效果的实现。

首先,企业本身缺乏健全的采暖费保证机制。

虽然部分职员承担了一定费用,使得企业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少,但是企业仍然承担大部分的采暖费用。

概析企业供暖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

概析企业供暖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

概析企业供暖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随着冬季的来临,企业供暖问题成为了很多企业所面临的一大挑战。

不合理的供暖系统设计、设备老旧、能源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了一系列常见问题的出现。

本文将对企业供暖中常见问题进行概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供暖效果不理想供暖效果不理想是企业供暖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

当企业的供暖系统无法提供足够的热量,或者热量分布不均匀时,会导致供暖效果不佳。

解决对策:1. 定期维护和检查供暖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进行供暖系统的优化设计,合理安排供暖设备的数量和位置,确保热量分布均匀。

3. 加强管道绝热,减少传热损失。

二、供暖成本高昂供暖成本过高是企业供暖中的另一个普遍问题。

能源价格上涨以及供暖设备的能效低下,导致企业不得不支付昂贵的供暖费用。

解决对策:1. 选择高效能源供暖设备,如采用燃气锅炉、地源热泵等。

2. 加强能源管理,提高供暖设备的能效。

3. 通过节能措施,如加强设备绝热、优化供暖系统的运行,降低能源消耗。

三、环保问题和安全风险在供暖过程中,环保问题和安全风险也是企业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传统的供暖方式可能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和废水,对环境造成污染。

同时,老旧的供暖设备使用不当可能存在爆炸、泄漏等安全隐患。

解决对策:1. 使用清洁能源供暖,如采用地源热泵、太阳能供暖等。

2. 建立完善的废气、废水处理系统,确保供暖过程中的环保要求。

3. 定期检查供暖设备,及时维修或更换老旧设备。

四、供暖服务不到位供暖服务不到位是很多企业所抱怨的问题之一。

如供暖时间不稳定、供暖热度不足等问题会影响员工的工作和生活。

解决对策:1. 提前规划供暖计划,确保供暖时间准确可靠。

2. 监控供暖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 提供良好的通讯渠道,让员工能够及时反馈供暖问题,及时处理。

总结:企业供暖在实际操作中常常遇到一系列问题,但是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

通过合理的供暖系统设计、设备更新、能源管理以及完善的服务体系,可以有效应对供暖问题,并提高供暖效果,降低成本,保证员工的工作和生活质量。

供热企业的税收优惠

供热企业的税收优惠

供热企业的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供热企业收缴欠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供热企业收缴欠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供热企业收缴欠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供暖费是供热企业燃料供给、检修材料、人工以及其他各项成本的支出来源,与企业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供热展密切相关。

目前,国内的供热企业普遍收缴欠费难,且呈现出日趋严重的态势,导致供热服务保障存在不确定供热性,供热服务质量得不到用户认可,企业收缴欠费管理工作必须要予以高度重视。

本文分析了供热收费管理的现供热状及欠费问题原因,并以发展的眼光,提出收缴欠费的工作思路,为供热企业加强收缴欠费管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供热企业;收缴欠费;问题对策;研究前言我国“十三五”期间经济飞速发展,供暖作为民生保障工程,已成为现代化城市服务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居民百姓生活品质的一项重要指标。

供热企业因其服务性质和行业特点,必须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国内的供热企业普遍收缴欠费难,且呈现出日趋严重的态势,给企业未来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收缴欠费管理工作已成为供热企业现阶段亟待破解的难题。

1供热收费管理面临的问题1.1供热体制现行政策推行困难在我国,供热是社会经济运行与居民百姓生活的必要保障条件之一,但当年以福利保障为基础的单位职工住房分配制度、计划用热及单位承担供暖费至今被国有企业的职工普遍理解为社会福利,并且思想根深蒂固。

现行供热体制与我国经济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问题矛盾越发突显。

1.2供热企业自身管理存在的问题国有供热企业存在机构冗余、管理粗放、观念保守等特点,收费员队伍相对薄弱;而且居民缴费过程中,缴费渠道不畅通、收费维修服务不规范、供热质量不达标等服务问题比较突出,导致企业与居民之间存在矛盾。

加之大多楼宇的室内供热管网是不能单独掐断的单管系统,供暖企业对这些确实没有缴费能力的用户“无计可施”。

1.3供热企业发展与收费的矛盾热费是供热企业的生命线,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维权意识的增强,对供暖服务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特别是“暗补变明补”、“三供一业”等供热体制改革的政策效应,热费收缴率不但没有显著增长,反而呈现出了新的下降趋势。

供热企业常见税务问题

供热企业常见税务问题

最近几个月经常接到客户,咨询有关供热企业税收问题,像一次性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在流转税上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分期确认收入?热电联产企业是享受还是放弃向居民供热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自产暖气或外购暖气用于职工福利涉税问题?热电联产企业能否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这些问题都是供热企业财务人员比较关心的问题,部分问题税收政策规定尚不明确,让人感觉无所适从,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对供热企业的涉税问题做一下梳理。

一、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2011年11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就“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出明确: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1]118号基本上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的有关规定,部分供热企业在执行财税[2009]11号和财税[2011]118号文件时出现了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1. 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开始,供热企业所需主要原料煤炭,增值税税率由13%调高至17%,而销售暖气的增值税税率为13%。

按照财税[2009]11号和财税[2011]118号文件的规定,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但是企业的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的不同,加之销售热价一般执行政府定价,向居民供热的售价偏低,部分供热企业享受免税反而使进项税转出大于免缴的销项税,导致多缴纳税款。

供热企业配套费的涉税情况分析

供热企业配套费的涉税情况分析

供热企业配套费的涉税情况分析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一、向用户收取1、流转税增值税。

如果配套费是代政府部门向用户收取,则应向用户开具政府收据,否则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代收费用计入收入的价外费用计税。

依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建筑业营业税。

另外,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应按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在开发商配套建设的过程中,如果公用事业单位取得开发商按建筑面积收取的配套费收入,并参与了开发片区内的配套工程施工,那么其取得的配套费收入应该按照“建筑业”征收营业税金及附加,并为开发建设单位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形成开发商的建造成本。

而其他主管道的投资由供热和燃气企业自主进行,这一点是必须明确的,如果认为从客户收取的初装费包含主管道的建设,那么就不符合建筑业征税的基本特征了。

同时,如果公用事业单位从政府取得的配套费收入,组织参与施工建设,如形成的资产归属于政府,那么应按照“建筑业”征收营业税金及附加;如果形成的资产归属于公用事业单位,那么取得配套费收入就是取得政府的资产性补贴收入,应记入企业的递延收益,不征收营业税金及附加。

如果公用事业单位将配套工程对外发包,那么承包人则需要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并为公用事业单位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形成公用事业单位的资产。

其他服务业营业税。

提供公共服务企业向客户取得一次性入网费收入,如果没有为用户提供安装劳务,且不是从政府取得的配套费收入,那么应该认定为客户为取得相关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而缴纳的与销售量无关的费用,不能确认为建筑业劳务。

供热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研究

供热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研究

供热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研究一、供热企业税务风险防控的意义(一)有效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供热企业对税务风险进行防范,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涉税成本。

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涉税成本是较为重要的成本支出之一。

风险较高,较为难于管控,一旦发生税务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或被征收滞纳金,会带来较大的损失。

通过加强对税务风险的防范,可以有效降低额外的涉税成本支出,使涉税成本支出低于其他企业,使企业总成本领先于竞争企业。

(二)有助于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供热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决策过程中,除需考虑收入及成本外,税务风险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同的决策可能会引起税务风险的不同,同一决策也可能因为所处环境不同导致税务风险出现差别。

通过对税务风险的管理工作,结合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可以做到全面考虑,使决策效果最优,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财务人员整体素质随着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征管手段不断加强、大数据的广泛运用,对财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过加强针对性的人才培养,培养一批不仅熟悉会计业务,也熟悉税收业务,掌握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了解大数据规律的人才队伍,可以有效提升财务人员整体素质及税务风险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供热企业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一)增值税入网费,是指供热企业在向用户提供供热管道接口服务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用。

营改增之后,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热企业收取的入网费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在符合“老项目”“甲供材”“清包工”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供热企业入网费常见增值税风险:一是未收取的入网费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下未计入应收账款,少计销售额,少缴纳增值税;二是符合简易征收的情形,未适用简易征收,多缴纳增值税;三是选择简易征收情况下,对用于简易征收形成的进项税额未做转出处理,少缴纳增值税;四是选择简易征收情况下,对未用于入网费收入的进项,在计算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把入网费收入计入了不得抵扣进项的收入,多转出进项税额,多缴纳增值税。

2019浅析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处理

2019浅析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处理

浅析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处理【摘要】北方地区供热企业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国家为鼓励该行业的发展也先后制定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了企业的税赋,为该行业的发展提供税收支持。

如何运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充分享受国家政策带来的收益,是我们财务工作人员始终应该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供热企业;税收优惠;税务筹划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北方地区城市居民对冬季优质的供暖需求也不断提升。

集中供热作为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对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功能及城市形象,提升区域投资环境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特别是近年来治污减霾压力的加大,集中供热企业成为国家基本建设领域中重点支持行业,对减少小锅炉的上马,改善城市环境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

《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指出,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一)、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暖气的增值税实行优惠税率为13%。

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基于此规定,供热企业对于免税与非免税的采暖费收入,必须进行分别核算,否则不能够享受免增值税的待遇。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研究

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研究

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研究【摘要】本文旨在探讨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方法。

首先介绍了供热企业采暖费的核算方法和税收政策,探讨了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财税处理方法。

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深入剖析了供热企业在采暖费核算中可能遇到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在结论部分给出了关于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建议,并总结了财税处理的要点。

未来研究展望指出了继续深入研究的方向,为相关研究提供了参考。

本文旨在帮助供热企业更好地处理采暖费的财税问题,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关键词】供热企业、采暖费、财税处理、核算方法、税收政策、问题、建议、案例分析、总结、展望、财务会计、税务政策、企业经营、财务管理、未来发展、研究意义。

1. 引言1.1 研究背景供热企业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居民和企业提供取暖服务的重要职责。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供热企业越来越受到关注。

采暖费作为供热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在企业经营中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采暖费的核算和财税处理,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和争议性。

一方面,供热企业在采暖费核算中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标准,确保收支平衡和企业稳健经营;采暖费的税收政策也对企业的经营产生直接影响。

对于供热企业采暖费的核算和财税处理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研究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供热企业在城市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采暖费作为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其核算方法对企业经营业绩和税务筹划影响巨大。

税收政策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发展战略也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深入研究采暖费的税收政策对企业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研究采暖费核算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并解决财务风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探讨财税处理方法和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有助于为供热企业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导,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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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问题分析发布时间:2012-9-4 9:00:19 来源:百丞税务秘书作者:添加到我的收藏最近几个月经常接到客户电话,咨询有关供热企业税收问题,像一次性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在流转税上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分期确认收入?热电联产企业是享受还是放弃向居民供热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自产暖气或外购暖气用于职工福利涉税问题?热电联产企业能否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这些问题都是供热企业财务人员比较关心的问题,部分问题税收政策规定尚不明确,让人感觉无所适从,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对供热企业的涉税问题做一下梳一、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2011年11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就“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出明确: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1]118号基本上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的有关规定,部分供热企业在执行财税[2009]11号和财税[2011]118号文件时出现了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1. 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开始,供热企业所需主要原料煤炭,增值税税率由13%调高至17%,而销售暖气的增值税税率为13%。

按照财税[2009]11号和财税[2011]118号文件的规定,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但是企业的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的不同,加之销售热价一般执行政府定价,向居民供热的售价偏低,部分供热企业享受免税反而使进项税转出大于免缴的销项税,导致多缴纳税款。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供热企业,尤其是热电联产的企业,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测算。

就热电联产企业是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做出判断时,需要比较向居民供热的销项税额和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大小。

首先,需确定向居民供热的销售额,按照财税[2011]118号文件的规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计算当月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时,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当月全部采暖费收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免税收入比例,计算出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

其次,确定向居民供热发生的进项税额,对于热电联产企业,一般无法判断所购进的煤炭哪些用于发电,哪些用于供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对于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还有另外一种计算向居民供热所发生的进项税额的方法,由于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可以将不同热值的煤炭换算成标煤,也可以计算出一单位的热力,耗用多少标煤,利用热力产品经营企业提供的向居民供热量,计算出耗用多少标煤,进而计算出向居民供热发生的进项税额。

至于采用哪种计算方法更准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来确定。

通过上述计算得出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向居民供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对其进行比较,如果供热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则争取免税较划算;反过来,放弃免税权合适,做出上述判断还需要考虑未来几年企业经营及税金上可能的变化。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放弃免税权要进行申请,并且一经放弃36个月不得重新申请。

目前有些地方的掌握是,如果是新办企业,一直没有享受此免税政策,则可以从开业后不申请享受优惠政策,也就不需要去申请放弃免税权了。

2. 如何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对于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如经过测算,决定享受向居民供热的增值税免税政策,还存在着如何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问题,根据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免税收入的比例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

但是,这个免税收入比例的确定,部分地区还需要税务机关先行认可,才可以进行免税,这就存在着时间差异,生产企业不能在当期进行直接享受免税。

于是,有的地方执行的是供热企业当期居民供暖可以按照免税进行,但生产企业要先进行纳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整个供暖期结束以后,再核定经营企业的居民供暖比例,反馈到生产企业,再进行退税。

此种操作虽然是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的,但存在着一定风险,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另外,对于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相对应的城建税及附加费也不需要计算缴纳,由于增值税归国税管,城建税及附加费归地税管,热力产品生产企业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要求,采取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相对应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费能否退还,还需要积极与当地主管地税局沟通。

二、热力产品生产企业能否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对于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不直接向居民供热,是否享受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国家级政策规定的不是很明确,各地税务机关对此也有着不同的理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财税[2009]11号和财税[2011]118号文件则是这样规定的,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上述文件,对于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在措辞上比较模糊,各地执行时有着不同的理解,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要求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不能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

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则认为可以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

有的地方下发了具体政策,比如北京市,《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9]682号)第三条规定:对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热力生产企业,应由热力产品的经营企业为其出具书面材料确认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

第四条规定:供热企业在本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期内可按上一年度免税比例自行计算本年度免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

也可先暂按上一年度免税比例计算本年度免缴税款,于本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本年度免税比例重新计算免缴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对已缴税款多退少补。

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是否享受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在国家级政策尚不明确,各地税务机关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形下,建议相关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沟通,积极争取。

三、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处理问题供热企业向用热单位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又称入网费,流转税应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应开具何种发票?因一次性收取金额较大,且与此相对应的成本主要是固定资产(入网工程转资后形成)计提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上,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是否可以分期确认收入?下面我们针对这些疑问来进行讨论。

1. 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涉及的流转税及发票开具问题大多供热企业对于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存在疑问:早在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燃气企业收取的管道煤气初装费,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文件规定: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按该政策理解,收取的初装费应按照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而在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又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安装费。

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供热企业收取供热管网建设费,但所建设的供热管网属于供热企业的资产,又与普通意义上的收取安装费有不同之处。

因此,各地就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如何纳税问题在理解上有所不同。

比如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认为供热企业收取的该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提前收取或者未约定日期的在实际收款日确认收入,其政策摘录如下:《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地税发[2008]13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河北省地税局的要求则是供热企业可以在取得收入的3年内均匀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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