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企业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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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存在的问题及管理

供热企业存在的问题及管理

浅议供热企业存在的问题及管理北方冬季气候寒冷,居民取暖问题是生活中的大问题,有的地区取暖期长达半年之久,国家对于此类涉及到国计民生的行业给了很多优惠政策,例如供热企业给居民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等规定。

尽管如此,很多供热企业仍采取各种措施逃避缴纳税款。

今年5月份,我们对全市供热企业进行了纳税评估,发现供热行业存在的问题是共性的。

一、供热企业的工艺及行业特点供热企业供应热力产品为暖气,主要原料为煤炭,辅助生产材料为电力和水。

主要生产工艺:水→加热→加压→供暖;主要设备:锅炉;主要生产耗费:煤、水、电;供暖企业生产工艺比较单一,主要生产耗费比较固定。

其特点是生产工艺简单,耗用原料单一;兼营二次供水劳务;享受向居民供暖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随着煤炭价格的上涨及供暖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热力产品供需双方矛盾激化,热力费收费率较低,普遍存在欠交取暖费情况;会计核算采取“收付实现制”,实际收费时核算收入。

二、供热企业在申报缴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供热企业的销售收入应分为两部分,即:应税销售收入和免税销售收入,其供应给居民的采暖收入为免税收入,其他部分为应税收入,两部分收入和成本费用且应分别核算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但经过评估,我们发现供热企业存在如下问题:(一)少计应税销售收入的问题1、应税销售收入计入免税收入账务中。

混淆应税、免税收入,扩大居民供暖面积,不及时调整到应税收入,多计免税收入,少计应税收入;如经营用门市房、工厂、企业、学校、教堂、车库、社区供热收入未计入应税收入纳税,而是在免税账目中进行核算,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2、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销售收入。

由于企业会计核算采取“收付实现制”,在实际收费时核算收入,存在当年应收未收供热费收入,如因某些原因拖欠的热费,未计入或未及时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税。

(二)多抵扣进项税的问题1、免税业务耗用的原材料进项税额计入应税账务中。

为了少缴税款,供热企业都把免税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进项税额记录在应税产品的进项税额中,抵扣应税销售收入实现的税款,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清洁能源的应用逐渐受到重视。

作为清洁能源的重要形式之一,供热行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供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围绕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展开解读。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1. 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现行政策,供热企业销售的供热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

这意味着供热企业在销售供热服务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有效降低了企业负担。

2. 进项税额抵扣政策针对供热企业购买的与供热生产直接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可以按规定比例将进项税额抵扣。

这项政策大大减轻了供热企业的财务压力,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 减按一定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供热企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如3%或5%,对企业实际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相比于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大幅度减轻了供热企业的税负。

这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2. 税前扣除政策为鼓励供热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改造,政府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税前扣除政策。

供热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提高了供热效率和清洁能源比例,有助于环保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供热企业为了供热设备的建设往往需要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因此政府为了鼓励供热企业的发展,采取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供热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或者减半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资源税优惠政策供热企业在采购燃料和原材料时需要支付资源税。

为了鼓励企业使用更清洁、高效的能源,政府对使用清洁能源的供热企业给予了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采用清洁能源的供热企业可以享受更低的资源税税率,这不仅鼓励了企业使用清洁能源,也对环境保护做出了积极贡献。

五、关税优惠政策供热企业在引进设备和技术时,往往需要支付关税。

为了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政府对与供热产业相关的设备和技术实行关税优惠政策。

通过降低关税,政府鼓励了供热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提高了供热效率和清洁能源利用率。

【实务】供热企业增值税涉税处理

【实务】供热企业增值税涉税处理

【实务】供热企业增值税涉税处理【问题1】供暖企业,原有免税、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项目,在缴纳增值税时,已按规定划分计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部分已做转出处理。

现在有留抵税额100万,目前全部采取一般计税方法,问以前留抵是否可以全部抵扣?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企业已经按照公式计算并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现企业全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留抵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供热企业具有供热期跨年度、季节性强,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不均衡的特点,有可能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存在差异,按照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企业进项转出进行年度清算,并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问题2】供热企业向房产开发商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分居民和非居民吗?居民免税?答:“营改增”前,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全面营改增后,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供热企业向房产开发商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供热企业,是对居民的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安装服务没有免征增值税政策。

供热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解读

供热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解读

供热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解读1.我们是热力产品经营公司,我们向电厂购买热力产品,电厂可以给我们开免税发票吗?那价格是不是就应该比非居民供暖价格便宜,应为原来的不含税价,在此之前我们取得的全为专票。

答:按照规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因此,电厂应根据经营公司免税比例计算其免征的增值税,对免税部分对应的销售额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

免税的居民供暖收入原则上应为相关部门规定的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收取的供暖收入。

2.热力生产企业给热力经营企业同时开具免税发票和增值税专票,免税发票的金额是专票的价款部分。

是否正确?答:应以政府规定的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和非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为主要依据。

对居民供暖免征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对非居民供暖收入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供热公司购入的供热设备因为既用于居民供热又用于非居民供热,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请问老师,后续发生的维护费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吗?答:按照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供热公司购入的供热设备因为既用于居民供热又用于非居民供热,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但后续发生的维护费进项税额需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4.进项税转出比例,年底清算,是按全年开具的居民供暖发票占比来计算的么?答: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计算公式进行清算,可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热企业,在供热之前向用户收取了一次性的供热碰接费(也叫一次性入网费),这个费用会计上按规定应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收入进入当期损益。

而在所得税处理方面,应该如何缴纳?是分期确认收入进入当期损益缴纳还是按照收到的入网费一次性并入当期缴纳,怎么处理,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137号)规定,现对供热企业向享受供热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人)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007年底以前,各地税务部门对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已经采用分期确认计税收入方法的,对2007年末一次性入网费累计未征税余额可继续按照原分期确认收入的方法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

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

纳税与会计35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吴孟涛城市集中供热企业是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国有企业,经营模式不同于其他的生产或销售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收入的核算亦具有其独特性。

案例:建德热力公司位于西部地区某市,成立于2008年,系一家外购热源销售企业,该地区供暖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共计5个月。

收费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为3.80元/月,办公每平方米为5.30元/月,营业房每平方米为5.80元/月。

假设2015年11月——2016年3月,该公司预计居民供暖面积为1100万/㎡,收取采暖费20900万元,非居民供暖面积为800万/㎡,收取采暖费21950万元(其中办公供暖面积为500万/㎡,收取采暖费13250万元,营业房供暖面积300万/㎡,收取采暖费8700万元)。

一、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明确,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一是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是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供热企业的税收优惠

供热企业的税收优惠

供热企业的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研究

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研究

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研究随着冬季来临,供热企业开始忙碌着提供居民、机构等供暖服务。

对于供热企业而言,采暖费是企业的主要营收来源之一,其核算和财税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企业管理和财务状况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本文主要从财税处理的角度对供热企业采暖费的核算进行探讨。

一、采暖费的核算要点1.定义采暖费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向用户提供供暖服务而取得的收益,这种收益是由用户缴纳的供暖费用组成的。

2.计算方法供热企业在计算采暖费时,一般采用煤耗计算法或面积计算法。

(1)煤耗计算法煤耗计算法是通过测量供热系统中热源燃烧燃料的耗量以及热交换站、管道、散热器等设施的热量参数,计算出供暖服务的成本,再加上一定的利润作为采暖费的收益。

面积计算法是根据用户的采暖面积来计算采暖费,即每平方米采暖面积对应的采暖费用。

这种方法需要提前确定好每个采暖季的采暖面积,并按照一定的标准来计算费用。

3.计费周期采暖费的计费周期一般采取季度结算或月度结算的方式。

季度结算是指每个采暖季结束后进行一次费用的结算;月度结算一般是指每个月底对上个月的采暖费用进行结算。

在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结算标准和周期也可能存在差异。

4.管理和监控为确保采暖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供热企业需要进行管理和监控。

其中,管控供热管网、计量计费设备的运行和安全,确保供暖系统的稳定和安全运行;监控缴费周期、能源消耗情况等信息,并及时予以反馈和调整;建立完善的供暖费用核算和结算机制,确保采暖费的准确性和管理的规范性。

1.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供热企业的采暖费是应纳税的,一般视为增值税的销售额,应缴纳17%的增值税。

同时,企业的采暖服务也需要缴纳所在地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费比例根据所在地区的规定而定。

2.会计处理采暖费的会计处理需要进一步分析和细化。

在计算采暖费用时,需要将采暖费收入和采暖成本分开计算。

采暖费收入的会计科目一般是营业收入,而采暖成本则需要分摊到各个相应的成本科目中。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6.03•【字号】京国税发[2004]155号•【施行日期】200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155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依照执行。

一、对我市供热企业在2003年11月至2006年3月供暖期(指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凡按国家规定价格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供热企业应对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供热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准确划分其享受免征增值税采暖收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按照如下方法计算不得抵扣的本期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本期免征增值税的采暖销售额/本期全部销售额)四、凡享受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供热企业,应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增值税免税申报表》(一式两份,样式附后,由各局自印),并在相应的供暖期开始前30日内和结束后30日内各报送一次。

附件:1.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增值税免税申报表(略)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略)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供热企业常见税务问题

供热企业常见税务问题

最近几个月经常接到客户,咨询有关供热企业税收问题,像一次性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在流转税上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分期确认收入?热电联产企业是享受还是放弃向居民供热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自产暖气或外购暖气用于职工福利涉税问题?热电联产企业能否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这些问题都是供热企业财务人员比较关心的问题,部分问题税收政策规定尚不明确,让人感觉无所适从,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对供热企业的涉税问题做一下梳理。

一、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2011年11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就“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出明确: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1]118号基本上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的有关规定,部分供热企业在执行财税[2009]11号和财税[2011]118号文件时出现了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1. 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开始,供热企业所需主要原料煤炭,增值税税率由13%调高至17%,而销售暖气的增值税税率为13%。

按照财税[2009]11号和财税[2011]118号文件的规定,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但是企业的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的不同,加之销售热价一般执行政府定价,向居民供热的售价偏低,部分供热企业享受免税反而使进项税转出大于免缴的销项税,导致多缴纳税款。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发布,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区域为“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计17个省(市)。

二、优惠企业及期限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增值税免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一年内仅对供暖期内,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其实在非供暖期内,供热企业也不会取得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

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虽然没有供暖期的限制,但是供热企业在按照“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比计算免征额时,免税金额会随着“采暖费收入”占比的降低而变小,直至为零。

三、优惠税额核算方法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单独核算。

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供暖的,按照实际核算数额免征增值税;热力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研究

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研究

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居民和企业对采暖需求不断增加,供热企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科学合理地核算采暖费用,并在财务和税务处理中合规操作,成为供热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供热企业采暖费的核算方法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盈利能力。

在采暖费用核算中,需要考虑到不同季节、不同区域的气候条件、供暖设备使用情况等因素,以确保费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在财务和税务处理中,供热企业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纳税方式,避免税务风险。

对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还可以指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方法,分析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解决方案,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有益借鉴。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探讨供热企业在采暖费核算中所面临的财税处理问题,分析其影响因素,为企业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可以更好地指导供热企业在财务和税务方面的运作,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

通过对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研究,可以促进供热行业的规范发展,保障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通过本次研究,旨在为供热企业在采暖费核算中提供参考,为行业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政策制定和监管的参考依据。

1.3 研究意义供热企业采暖费核算的财税处理研究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随着供热行业的快速发展,采暖费的核算方式和财税处理方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税务合规性。

研究如何科学准确地核算采暖费,规范财务和税务处理,可以提高供热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其经济利益最大化。

供热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的供暖服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采暖费的合理核算和财税处理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广大用户的利益。

浅析供暖企业会计核算与纳税管理的相关问题及建议——以W 公司为例

浅析供暖企业会计核算与纳税管理的相关问题及建议——以W 公司为例

精 品JINGPIN浅析供暖企业会计核算与纳税管理的相关问题及建议——以W公司为例■董建新北京北燃建工能源有限公司 北京 102600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也不断加快。

在此背景下,城市集中供暖系统也得到了突飞猛进的进步。

而对于当前区域集中供暖系统,人们更是寄予了较高的期望,不仅要降低使用成本,还要最大程度的实现低碳环保。

供暖行业具有公益性,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供暖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一方面,在集中供暖的发展过程中,伴随着方方面面物价的不断攀升,供暖企业的成本压力在不断增大;另一方面,供暖行业的热力销售价格依然由政府统一制定管理。

“供热喊亏”“用热喊亏”是供暖行业的普遍矛盾,供暖企业面临的供暖费由政府定价而成本市场化是矛盾的根本原因,因而缓解供暖企业的成本压力成为了重中之重。

W供暖公司是一家为北京某区域提供专业供暖服务的国有供暖公司,其要保证自身的健康与持续发展,达到保障居民供暖安全、节约资源、改善环境等多项要求,并为民生、社会稳定保驾护航。

供暖企业的业务不像普通制造业,其在收费、会计核算以及纳税管理等方面都与其他企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基于此,本文对供暖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策略进行研究,供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参考借鉴。

关键词:供暖企业;会计核算;纳税管理1.供暖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1一般会计核算难以满足配比原则会计核算配比原则是根据收入与费用的内在联系,要求将一定时期内的收入与为取得收入所发生的费用要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计量。

就W供暖公司的主营供暖业务而言,其具有用户量大、分散以及客户缴费时间不确定等方面的特点,采暖费缴费期主要集中于每年9月和10月,而供暖周期一般为11月至次年3月,横跨两个会计年度。

与供暖相关费用发生的时间也不同,例如供暖设备是按照一个会计年度12 个月来折旧,无论是从收入确认时点还是从费用归集结转时点,都很难完全符合企业会计核算的收入费用配比原则。

财税实务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风险--进项税额转出

财税实务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风险--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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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供热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年度11月收取居民取暖费339万元,商业取暖费226万元,入网费41.2万元,以上收入均为含税。

取得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7万元,取得电费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4万元。

增值税期初无留抵。

根据以上业务及数据,如何做出涉税处理及依据,并计算2016年11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法理依据】
《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第(1)小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会计实务:供热企业收取采暖费收入的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供热企业收取采暖费收入的税务处理

供热企业收取采暖费收入的税务处理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三北地区(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同时对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税务处理 1、税收优惠政策 基于以上规定,供热企业销售自产或购进暖气再进行销售的暖气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但国家对供热企业销售暖气的收入给以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即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同时对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另外要注意的一点是供热企业把暖气销售给企业专门用于生产经营用的不能够享受免增值税的待遇,应缴纳增值税。

供暖公司纳税管理制度

供暖公司纳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暖公司的纳税行为,确保依法纳税,维护国家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门、业务部门、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我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纳税原则第四条依法纳税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各项税收依法缴纳。

第五条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对待各类税收,确保公司各项税收负担合理。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纳税,不得隐瞒、虚报、伪造、篡改纳税申报资料。

第三章纳税管理职责第七条财务部门负责:1. 负责公司纳税申报、缴纳和税收筹划工作;2. 建立健全公司税务档案,及时更新税务信息;3. 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4. 对公司员工进行税务知识培训。

第八条业务部门负责:1. 在业务活动中,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2. 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业务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3. 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纳税申报工作。

第九条管理人员负责:1. 加强对公司税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2.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章纳税申报与缴纳第十条纳税申报:1. 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纳税申报;2. 依法报送税务登记证、税务申报表等相关资料;3. 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不得隐瞒、虚报、伪造、篡改。

第十一条纳税缴纳:1. 按照税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2. 如遇特殊情况,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3. 对逾期未缴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滞纳金。

第五章税收筹划与风险控制第十二条税收筹划:1.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合理制定公司经营策略,降低税收负担;2. 积极参与税收优惠政策,争取最大税收优惠;3. 适时调整公司财务结构,优化税收筹划。

第十三条风险控制:1. 加强对公司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2. 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防范机制,降低税务风险;3. 如发现税务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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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企业涉税问题浅议
摘要:供暖企业因其生产和提供的是热力产品,该产品既不同于有形的产品,也不同于无形的产品,其特殊性和收入确认的复杂性导致产品成交确认方面存在很大的难度。

另外,国家对供暖企业常会有一些免税政策,这样给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广大的空间,同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本文通过对国家对供暖企业的特殊纳税政策入手,讨论供暖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关键词:供暖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1-828x(2011)04-0160-01
一、供暖企业涉及的税种
1.增值税及其附加
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开业满一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销售额80万元以上,均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在我国,供暖企业普遍都达到了税务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销售收入×税率一成本×税率。

另外,作为流转税,增值税有两项附加税费,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费。

此两种税费都是在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基上,按一定比例同步征收的一种税费。

城市维修建设税纳
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教育费附加是此增值税(或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3%。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房产税是对房屋所属权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类。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对于一般供热企业房产设施较为特殊,应注意: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
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及电力、电信、及电缆导线。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是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乘以该土地所在地的适用税额求得,其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对于印花税而言,供水、电、气、热等部门的销售合同不属于应税范围,仅就其采购环节进行单项核定征收印花税。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的经营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5%,占企业缴税额的很大比例,也是很多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税种。

企业所得税应按照权责发生制计算收入成本,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在实际收到或付出款项时再计算应纳税金。

对于供热企业,一般都是在下一个月才能收到供暖收入,但所计算的应纳税收入则是权责发生制计入的收入金额,并按照权
责发生制核算相应的成本。

二、供暖企业免税的相关规定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条款
根据规定,对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2.增值税的免税条款
根据规定,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对向居民供热发生相应的成本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3.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条款
根据规定,供暖单位对用户供暖设备改造发生的支出,原则上应在发生改造费用当年全额税前扣除,数额较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不超过三年的时间内均匀扣除。

根据规定,供热单位具有供热期跨年度、季节性强,取得收入不
均衡的特点,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供热单位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时间,其成本费用按每年实际耗用的料工费确定。

根据规定,城市供热、煤气、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为购建管网、线路等公用设施,按规定收取的集资费、初装费等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供暖企业纳税筹划措施
1.增值税纳税筹划
供暖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环节应重点把握的是区分向居民供热和向非居民供热。

对相关的成本、收入取得的发票都应严格分开,否则会因此而多余缴纳相当大比例的税款。

在计算进项税额时,不能准确划分用于居民供暖和非居民供暖的原材料进项税额的,用于居民供暖的原材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一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居民供暖业务的进项税额)×当月居民供暖业务销售额,当月全部供暖业务销售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居民供暖业务的进项税额)。

账务上,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另外,借记“现金”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税金(减免税额)”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在计算销项税额时,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
税。

由此规定,供热企业对于免税与非免税的采暖费收入,必须进行分别核算,否则不能够享受免增值税的待遇。

比如对于安装过水热的居民,一些供热企业在向其收取采暖费的同时会加收一定的过水热费用,而加收的过水热费用并不属于规定中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因此,如果供热企业对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和过水热费用不分别开具票据并分别核算,其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就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应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筹划
由免税规定可知,对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供热企业在缴纳这两种税时要分别计算向居民供热和向非居民供热的比例,按照比例计算要缴纳税款的房产面积及土地面积并计算应纳税额。

这又回到了刚才的论述,供热企业要从源头上抓哪些成本收入是向居民供热,哪些成本收入是向非居民供热。

另外,已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也是免税和退税的范围,不要忘记及时向地税部门提出申请,得到税务机关退回的税款。

3.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应纳税收入减去可以抵扣的成本费用,再乘以适用税率。

企业的应纳税收入包括企业本期的所有经营所得、非经营所得。

但是国家规定的一些收入可以不纳税,包括:第一,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第二,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
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对于国家特别批准的供暖企业设备改造支出,企业应在计算时予以抵扣。

由此,供热企业在向居民供热采暖费收入而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则不用计入应纳税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由于供暖企业的收入一般是跨期收入,则需采用权责发生制在当月计算应纳税额,而不能按照收入实现制等收到取暖费收入之后在缴纳税款,因此企业应正确计算缴纳税款,以免出现不合规现象导致最后缴纳滞纳金或者罚款,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供热企业关系着国计民生,因此国家会有很多相应的纳税优惠措施。

供热企业应时刻关注税收法规条例,正确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应培养高水平的财务人员,能够准确的对企业成本收入进行核算,避免企业缴纳不应有的税款。

供热企业纳税筹划有一定的复杂
度,所以更要求企业管理层能够给予重视,为企业增添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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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红,《浅议增值税转型对企业涉税业务的影响》,工业审计与会计,2009,4
[3]桂庆,《当前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的研究》,南京林业大
学,2008.
[4]任常军,《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税制改革研究》,华中科技大学,2009
[5]徐俊莉,王仁平,施捷,《我国增值税转型的效应分析及对策建议》,法学与实践,2006,4
[6]吉勤华,吴琳,《供电企业涉税问题及对策》,江西审计与财务,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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