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费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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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销范围凡是没有享受集团公司分房和集团公司没有提供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正式员工
1、自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员工
2、个人出资租赁房屋的员工
3、继承房产和通过其他途径拥有房产使用权的员工。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销供暖费
1、已执行《公司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与办法》的员工
2、已享受青年员工宿舍津贴的员工
3、居住在没有公共供暖设施房屋的员工
4、享受集团公司分房后又自购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员工。
二、报销面积标准参照集团公司总部员工供暖费报销面积标准规定如下
1、工龄25年以下的操作岗位员工为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
2、主管岗位员工和工龄25年含25年以上的操作岗位员工为70平方米
3、部门副职岗位员工为75平方米
4、部门正职岗位员工和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员工为80平方米
5、领导班子副职人员为85平方米
6、领导班子正职人员为90平方米
7、没有达到报销住房面积标准的按实有住房面积计算
8、以上面积标准按男女双方各50的比例给予报销。
三、报销价格标准
1、北京地区按以下标准计算燃煤供暖按每建筑平方米
16.5元计算燃煤二次供暖按每建筑平方米19元计算燃气燃油供暖按每建筑平方米30元计算分户供暖按每建筑平方米30元计算。
2、外省市地区按照当地的实际价格报销。
3、居住在没有公共供暖设施房屋的员工每年发放170元煤火费。
四、报销办法
办理供暖费报销的员工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所购住房入住通知单。如购房人姓名为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国税开具的供暖发票。
3、集中供暖提供供暖合同分户自采暖的员工需提供物业单位开具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原件。
4、技术职称为高级职称的员工需提供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居住房屋为租赁、继承或具备使用权的员工不包括享有青年员工宿舍津贴的员工需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居委会出具一年以上居住证明及本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供暖合同。
6、每年12月1日-15日或次年3月1日-15日将上述凭证材料交行政经主管领导签字后由财务资金部给予报销。
7、当年发票当年报销发票跨年度作废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