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城市管理领域和水务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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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城市管理领域和水务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全区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管理标准、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水务发展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维修养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道路、桥梁、燃气、供热、环境卫生等市政基础设施的专项规划,拟订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的建设、维修、养护等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城市建设统计、分析等工作。

(三)拟订燃气供热、市容景观、环境卫生、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等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行业监督管理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负责燃气供热行业管理。拟订燃气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和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燃气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和管理。研究提出燃气供热产品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的建议。指导村镇燃气供热管理工作。

(五)负责市容景观行业管理。拟订市容景观行业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亮化设施、路灯的规划、建设、维修、养护、管理等全流程工作。负责城市广场、

海水浴场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清雪工作。

(六)负责环境卫生行业管理。拟订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清运、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环境卫生保洁、公厕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全区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

(七)负责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拟订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专项规划、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等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等工作。指导村镇供水管理、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对供水企业、排水与污水处理企业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提出供水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建议。组织发布供水水质等相关公告。

(八)负责园林行业管理。拟订行业政策、计划等并组织实施。培育、引导、规范行业发展,监管市场主体和从业行为,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相关工作,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

(九)负责园林绿化工作。拟订园林绿化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范围内园林绿化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维护养护等工作。监督管理城市绿线和园林资源,组织实施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和养护。监督管理园林生物种质

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

(十)负责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建立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和保障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等用水。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预案和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和配置。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等制度以及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中水、海水淡化、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水务改革发展工作,参与成效考核。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务建设投资安排建议,管理权限内水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规定负责区级水务资金和水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水务领域公共资源交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水务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解决水问题、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资源供给等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有关水务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等政策建议并协调落实。

(十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有关工作,按照规定组织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等工作,组织发布水资源公报。

(十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

(十五)负责水务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开展水务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负责河道、湖泊、河口等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区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水务工程建设与安全管理有关制度。指导防潮堤建设与管理。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落实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务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七)负责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拟订水土保

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负责荒山、荒丘、荒滩、荒沟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十八)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灌排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指导节水灌溉工作。推进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承担区水利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九)负责城市管理领域、水务科技和交流合作工作。协调城市管理领域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水务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创新服务工作,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

(二十)推进城市管理和水务领域便民服务改革。负责监督行业服务质量,办理相关投诉、举报,拓宽为民服务渠道,提高便民化服务水平。

(二十一)承担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拟订城市管理责任目标并组织考核,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城市管理领域的监管职责划分提出调整建议,拟订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社会参与城市管理工作机制。

(二十二)配合有关部门承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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