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官方图解
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流程ppt课件
➢最后由申办者/CRO与机构主任签字生效。
在整堂课的教学中,刘教师总是让学 生带着 问题来 学习, 而问题 的设置 具有一 定的梯 度,由 浅入深 ,所提 出的问 题也很 明确
步骤七:接爱临床试验材料及药物
申办者/CRO将临床试验材料交机构办公室,经办公 室备份后分发项目研究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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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药物试验运行管理制度
申办者提供药物与临床试验药物相关的资料 专业科室的软硬件设施要达到要求,研究人员要
有资格并经过培训 研究者须对受试者在医疗上应认真负责 必须严格按照试验方案开展试验 研究者须保留试验过程中的源文件和源数据;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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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药物试验运行管理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专业才能开展 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并《赫尔辛基宣言》和《人
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规定的原则 申办者必须出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件及 药检部门的检测报告 药物临床试验必须经过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受试者必须自愿,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为参加单位,PI组织研究人员进行项目总结。 申办者/CRO将总结报告交至机构办公室,待“临
床试验项目结题签认表”签字确定后,由机构主 任会议审议、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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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药物试验运行管理制度
临床试验项目培训---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ppt课件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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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2
食品与药品管理局 (FDA) 的诞生
1906 年, Upton Sinclair 出版了一本名为 “ 丛林 ” 的书,揭露了芝加哥肉类加工时恶劣 的卫生环境;
1938年美国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4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的实验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5纳粹实验的特征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减压实验杀死了一名囚犯在一名集中营囚犯身上诱导低温10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61947年的纽伦堡审判23名纳粹医生受到了战争罪行的审判一名波兰证人在法庭展示了气性坏疽实验给腿部留下的伤疤纳粹医生karlbrandt被判处死刑11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71948年颁布了纽伦堡法典12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8反应停的悲剧19501960年间在欧洲加拿大和拉丁美洲的数千名儿童出生时患先天发育异常
1948 年颁布了纽伦堡法典
目的是为了防止纳粹实验这类暴行的再现; 受试者的参加必须出于自愿 ( 知情同意 ); 实验的进行必须有强有力的科学依据; 不允许对受试者造成肉体或精神上的损害或伤害 (do no
harm ); 在试验进行中的任何时间受试者有权退出 。
11
相关国际法规的发展历程-8
方案设计 组织实施 监查、稽查 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作用
保护受试者权益并保障其安全。 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 。
30
遵循GCP的重要性
GCP确保
临床试验受试者得到充分的保护; 试验具有良好的科学性、缜密的设计及恰当的分析; 试验操作规范且有记录。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ppt课件
临床试验完成后: 药品销毁记录 受试者登记表 临床试验报告 研究者文档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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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文件是用于证明临床试验数据及 临床操作的真实、准确、可靠的证据。
中国GCP规定了临床试验文件的内容 (教 材15页)。
临床试验文件需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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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以下哪些文件需要研 究者签名?
签名的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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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0
谁保证试验用药仅用于 试验人群?
A. 申办者 B. 药师 C. 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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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文件管理和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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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阶段 撰写方案摘要 选择研究者
撰写及完善方案 / 病例报告表 试验前访视 伦理委员会批文
试验药物供应
启动访视
临床试验流程图
试验中访视 试验结束访视 收集病例报告表 数据录入 解决数据质疑 统计分析
7
3.
临床试验必须遵循方案实施,该方案必须经伦 理委员会批准。受试者应在参加临床试验前签 署知情同意书。应给受试者提供医疗关爱。
8
4.
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 、资格和能力。 所有临床所有文件应完整记录、处理及保存。
9
临床试验中
研究者的职责
10
与临床试验相关的-
伦理委员会
申办者
知情同意书时间至少与访视1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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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受试者符合入组标准; 确认试验按试验方案进行所 有访视; 随时纠正违背方案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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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是指原始的资料、数据和记录。 病历 实验室报告 受试者日记 药品发放记录等
原始文件用于证明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可靠 的证据。
满足方案要求 提供所有CRF要求的数据 原则上,是不容改动的
2023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对科学和社会的获益。
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应当权衡受试者和社会的预期风险和获益,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临床试验。
第五条试验方案应当清晰、详细、可操作。
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试验方案,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应当由临床医生做出。
参加临床试验实施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能够承担临床试验工作相应的教育、培训和经验。
第七条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应当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能够准确地报告、解释和确认。
应当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和其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第八条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要求。
试验药物的使用应当符合试验方案。
第九条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临床试验的全过程,重点是受试者保护、试验结果可靠,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第二章术语及其定义第十一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临床试验,指以人体(患者或健康受试者)为对象的试验,意在发现或验证其中一种试验药物的临床医学、药理学以及其他药效学作用、不良反应,或者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的系统性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指具备相应条件,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
第三条从事药品研制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包括备案后开展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符合本规定条件,实行备案管理。
仅开展与药物临床试验相关的生物样本等分析的机构,无需备案。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 —第二章条件和备案第五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试验场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院区(场地)管理规定。
开展以患者为受试者的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相一致。
开展健康受试者的Ⅰ期药物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为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专业;(二)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技术能力;(三)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独立的工作场所、独立的临床试验用药房、独立的资料室,以及必要的设备设施;(四)具有掌握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相关法规,能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其中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并参加过3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五)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床位数、门急诊量;(六)具有急危重病症抢救的设施设备、人员与处置能力;(七)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管理的专门部门;(八)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医技科室,委托医学检测的承担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九)具有负责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伦理委员会;(十)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2 —(十一)具有防范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与措施;(十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医务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其他条件。
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培训ppt课件
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至少100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多个适应症的,每个主要适应症病例数不少于60对。
5类和6类药的临床研究要求 ?
5类药应做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般18~24例,或至少100对临床试验;6类药做生物等效性试验或免临床研究。5类和6类新药避孕药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至少500例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试验
我国对临床试验的资料保存时间有何规定 ?
研究者— 临床试验结束后5年 申办者— 试验药物获准上市后5年
监查、稽查和视察有何不同 ?
监查(monitoring):指临床试验申办单位委派人员对临床试验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临床试验数据的质量并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稽查(Audit):指由不直接涉及试验的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系统性检查,以评价试验的实施、数据的记录和分析是否与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规要求相符。 视察(Inspection):指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项临床试验的有关文件、设施、记录和其它方面进行官方审阅,视察可以在试验单位、申办者所在地或合同研究组织所在地进行。
临床试验 (clinical trial) ?
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的药物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及/或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别、代谢和排泄,其目的是确定试验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
试验方案(protocol)?
叙述试验的背景、理论基础和目的,实验设计、方法和组织,包括统计学考虑、试验执行和完成的的条件。方案必须由参加试验的主要研究者、研究机构和申办者签章并注明日期 。
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实施前,需经过那些部门同意 ?
方案需经研究者、 申办者 伦理委员会同意
何为研究者手册?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附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指具备相应条件,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
第三条从事药品研制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包括备案后开展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符合本规定条件,实行备案管理。
仅开展与药物临床试验相关的生物样本等分析的机构,无需备案。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 —第二章条件和备案第五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试验场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院区(场地)管理规定。
开展以患者为受试者的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相一致。
开展健康受试者的Ⅰ期药物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为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专业;(二)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技术能力;(三)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独立的工作场所、独立的临床试验用药房、独立的资料室,以及必要的设备设施;(四)具有掌握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相关法规,能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其中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并参加过3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五)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床位数、门急诊量;(六)具有急危重病症抢救的设施设备、人员与处置能力;(七)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管理的专门部门;(八)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医技科室,委托医学检测的承担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九)具有负责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伦理委员会;(十)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2 —(十一)具有防范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与措施;(十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医务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其他条件。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指具备相应条件,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
第三条从事药品研制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包括备案后开展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符合本规定条件,实行备案管理。
仅开展与药物临床试验相关的生物样本等分析的机构,无需备案。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条件和备案第五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试验场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院区(场地)管理规定。
开展以患者为受试者的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相一致。
开展健康受试者的Ⅰ期药物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为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专业;(二)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技术能力;(三)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独立的工作场所、独立的临床试验用药房、独立的资料室,以及必要的设备设施;(四)具有掌握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相关法规,能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其中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并参加过3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五)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床位数、门急诊量;(六)具有急危重病症抢救的设施设备、人员与处置能力;(七)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管理的专门部门;(八)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医技科室,委托医学检测的承担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九)具有负责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伦理委员会;(十)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十一)具有防范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与措施;(十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医务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其他条件。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三篇)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药物临床试验管理的指导文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需要遵守以下管理规定:1. 设立合法资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并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2. 组织管理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设立合适的管理机构,并确保管理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运作。
3. 人员要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配备专业的研究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数据管理人员等,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与管理。
4. 试验计划与报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在进行临床试验前,必须制定合理的试验计划,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及备案。
5. 试验过程管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在试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试验方案和操作流程进行,保证试验的质量和可靠性。
6. 试验数据管理与安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试验数据管理和安全制度,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保护试验对象的个人隐私和权益。
7. 不良事件监测与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建立不良事件监测机制,并及时报告试验过程中的不良事件。
8. 质量管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内部质量监督与评估,确保试验过程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9. 试验结果报告与知识产权保护: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按规定编制试验结果报告,并注意保护相关知识产权。
同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还需要遵守其他相关法规和要求,例如伦理委员会审查、试验药物供应管理等。
如若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相关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二)是指政府或相关机构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一般包括机构的设立、运作、人员培训、试验过程和数据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试验的安全性、合规性和可靠性。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一般要求试验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设施条件,包括设立审查委员会、拥有合格的研究人员和专业设备、严格控制试验过程等。
此外,规定还会规定试验机构对试验过程中的数据收集和管理、不良事件的报告、患者保护和诚信原则等方面的要求。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306PLA-JG-ZD-001-03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一、目的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有关法规和GCP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促进机构建设,提高我院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临床试验相关科室、实验室及辅助科室。
三、规程1 总则1.1 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6医院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1.2 工作内容:承担CFDA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及上市药物再评价工作。
1.3 机构日常业务工作在机构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医务部负责对各专业进行管理和协调。
2 组织结构2.1 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2.2 机构设立独立办公室,为机构常设管理机构。
办公室设主任1人,秘书1人,质量保证员1人,文档管理员1人。
2.3 机构设立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小组。
2.4 机构专业科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专业科室组成。
机构科室应具备如下条件:(1)每个临床试验专业科室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过临床试验技术和GCP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
(2)每个临床试验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经过临床试验技术和GCP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
(3)每个临床试验科室应指定质量控制员、药物管理员、文档管理员,经过临床试验技术和GCP 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
3 职责分工3.1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主任全面负责药物临床试验工作的组织、监督和管理。
副主任协助履行相应职责。
3.2 机构办公室主任在机构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全院药物临床试验的管理、处理机构日常工作、承办机构主任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
3.3 机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小组,每年对机构办公室、临床试验专业科室、相关检查辅助科室等在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中的操作进行专项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机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保证员负责机构各专业承担的试验项目的试验方案、试验项目实施和试验总结报告的质量保证。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1. 引言药物临床试验是评估新药安全性和疗效的关键环节,它对保障患者的权益和药物的合理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保障试验的科学性和道德性,制定本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2. 试验机构的管理要求2.1 试验机构的设置与审批1.试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研究设施、人员和管理体系,确保试验过程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2.试验机构应依法取得试验机构许可证,并在试验机构注册登记,持续更新相关信息。
3.试验机构应对参与临床试验的医务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临床试验知识和技能。
2.2 试验机构的行为守则1.试验机构应遵守伦理委员会的审批决定,并按照伦理准则进行试验。
2.试验机构应保证试验过程中保护受试者权益,确保知情同意、隐私保护、自愿参与等原则的实施。
3.试验机构应遵守药物、设备等相关监管要求,确保试验过程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2.3 试验机构的质量管理1.试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试验过程及数据的真实、可靠、准确。
2.试验机构应定期组织内部质量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保留相应的记录和证据。
3.试验机构应协助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试验过程的监督和评估,保障试验的质量和可信度。
3. 试验机构的责任与义务3.1 保护受试者权益1.试验机构应确保知情同意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充分告知受试者试验的目的、方法、风险和福利等信息。
2.试验机构应尊重受试者的自愿,充分考虑其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避免对受试者造成伤害。
3.试验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汇报试验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事件。
3.2 数据的保护与管理1.试验机构应建立数据管理制度,确保试验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避免数据篡改和丢失。
2.试验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数据保护法规和隐私政策,保护受试者的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
3.3 诚信与合规1.试验机构应诚实守信,确保试验数据的真实性,不得进行虚假记录和不当操作。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培训PPT课件
12
1961年国际著名药灾反应停事件
1957年首先在德国作为镇静安眠剂应用于妇女妊娠 呕吐的治疗,先后在加拿大、日本、欧洲、澳洲、 南美洲及非洲等17个国家上市使用。
1961年,澳大利亚医生最先提出一些胎儿出生畸形, 怀疑可能与妇女妊娠期间服用沙利度胺有关。
肿 心呼消 内 泌感精
瘤 血吸化 分 尿染神
管
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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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业检查要点
专业负责人 的情况; 人员培训 情况(研究人员、护士)--证书; GCP知识考核 提问; 专业的门诊量,床位数,病种量; 专业的必要设备 ; 重症监护病房、急救药物 ; 试验用药品及专用储藏设施; 资料保管柜 ; 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
8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30条: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和临床试验 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28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 验质量管理规范》。
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24条:药物临床研究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批准后实施,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 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 管理规范(GCP)
1
内容
一. GCP的概念 二. 实施GCP的依据 三. GCP产生的背景与现状 四. GCP的主要内容
2
GCP的概念
定义: 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
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稽查、检 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GCP是新药研发过程中所推行的标 准化规范之一。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附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指具备相应条件,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
第三条从事药品研制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包括备案后开展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符合本规定条件,实行备案管理。
仅开展与药物临床试验相关的生物样本等分析的机构,无需备案。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 —第二章条件和备案第五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试验场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院区(场地)管理规定。
开展以患者为受试者的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相一致。
开展健康受试者的Ⅰ期药物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为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专业;(二)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技术能力;(三)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独立的工作场所、独立的临床试验用药房、独立的资料室,以及必要的设备设施;(四)具有掌握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相关法规,能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其中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并参加过3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五)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床位数、门急诊量;(六)具有急危重病症抢救的设施设备、人员与处置能力;(七)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管理的专门部门;(八)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医技科室,委托医学检测的承担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九)具有负责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伦理委员会;(十)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2 —(十一)具有防范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与措施;(十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医务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其他条件。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第57号)解读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2020年04月29日发布一、《规范》修订的背景新修订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第57号)已于2020年4月23日印发,自7月1日起施行。
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施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原局令第3号,简称《规范》),对推动我国临床试验规范研究和提升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药品研发的快速发展和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规范》中一些规定内容已经不再适用,药物临床试验领域新概念的产生和新技术的应用,如基于风险的质量管理、电子数据等,尚未纳入《规范》中;近年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中发现比较集中的问题,如申办者、研究者、伦理委员会等各方的责任理解不清晰,试验操作不够规范,对于受试者的权益、安全保障不足,需要在《规范》中明确和细化要求;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加入人用药品注册技术管理国际协调会(ICH)并成为管委会成员,应当遵循和实施相关指导原则,《规范》与ICH GCP 指导原则在体例上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对《规范》做出相应的修改和增补,以适应药品监管工作的需要。
二、《规范》修订的主要思路《规范》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技术要求,也是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药物临床试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
《规范》的修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根据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突出以问题为导向,细化明确药物临床试验各方职责要求,并与ICH技术指导原则基本要求相一致。
三、《规范》适用的范围《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四、《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规范》修订从原9000余字增加到24000余字,从原13章70条调整为9章83条。
《规范》修订保留了总则、研究者、申办者、试验方案、附则5个章节;增加了术语及其定义、伦理委员会、研究者手册、必备文件管理等4个章节;删除了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受试者的权益保障、监查员的职责、记录与报告、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试验用药品的管理、质量保证、多中心试验8个章节,将其章节涉及内容按照责任主体和试验环节调整到相应的章节;《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作为总的原则性要求纳入“总则”中,不再附全文;临床试验保存文件作为指导原则单独另行发布。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和《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GCP)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指资格认定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要求认定的,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
药物临床试验专业(简称“试验专业”)是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过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专业。
第三条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须在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进行。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认定、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定期评估和现场检查等。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五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简称“资格认定”)是指资格认定管理部门对申请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所具备的药物临床试验条件,包括药物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研究人员、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等进行系统评价,作出其是否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资格决定的过程。
第六条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可;(二)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技术能力;(三)具有急危重症诊疗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与处置能力;(四)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五)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独立的办公场所、临床试验用药房、资料室及必要的设备设施;(六)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医技科室;(七)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八)具有防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和措施;(九)具有经过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相关法规的培训、能够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十)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近三年按照GCP要求开展过上市后药品的临床研究,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床位数和受试者人数;(十一)具有能够承担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任务的伦理委员会。
第七条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应根据所具备的药物临床试验的条件和专业特长,结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实际需求,申请相应的试验专业资格认定。
GCP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CCD-SFDA
IEC
• • • • • • • • 独立的伦理委员会 伦理委员会主任背景 讨论什么 如何保证试验的科学性? 如何保护受试者权益 人员组成 开过会吗 有记录吗
CCD-SFDA
受试者权益
• • • • • • • 伦理委员会 知情同意书——怎么写? 研究合同 试验设施设备、检验仪器设备 抢救设施、设备 研究者资质 研究者团队
• 开展药品临床研究工作的设施与条件
• 完善的管理制度与质量保证体系 • 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查与稽查 • 接受SFDA、PFDA稽查与视察
CCD-SFDA
• • • •
机构申报内容:A、B、C A:整个机构 B:I期临床实验室 C:专业科室
CCD-SFDA
认定依据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 研究者必须在有良好医疗设施、实验室 设备、人员配备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 验 ,该机构应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一切 设施,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实验室检 查结果应准确可靠。(22)
CCD-SFDA
GCP-研究者的职责
• 研究者应获得所在医疗机构或主管单位 的同意,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在方案规定 的期限内负责和完成临床试验。研究者 须向参加临床试验的所有工作人员说明 有关试验的资料、规定和职责,确保有 足够数量并符合试验方案的受试者进入 临床试验。(23)
监 查 稽 查
多中心、 基地盖章
总结报告 分析总结 生物统计
IEC
临床试验
数据管理 中心
数据录入 审核、核查、 锁定
CCD-SFDA
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GCP)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9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号《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于2003年6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规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三年八月六日1 / 28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3)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4)第四章试验方案 (6)第五章研究者的职责 (8)第六章申办者的职责 (10)第七章监查员的职责 (11)第八章记录与报告 (12)第九章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 (14)第十章试验用药品的管理 (14)第十一章质量保证 (15)第十二章多中心试验 (16)第十三章附则 (17)附录1 (20)附录2:临床试验保存文件 (25)2 / 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第五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
第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
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
所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申办者—原创精品课件
— 申办者 —
申办者基本考虑问题
申办者应当把保护受试者 的权益和安全以及临床试 验结果的真实、可靠作为 临床试验的基本考虑
权益
安全
真实
可靠
申办者应当建立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
01
02
03
申办者的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 体系应当涵盖临床试验的全过 程,包括临床试验的设计、实 施、记录、评估、结果报告和 文件归档。质量管理包括有效 的试验方案设计、收集数据的 方法及流程、对于临床试验中 做出决策所必须的信息采集。
申办者在试验管理、数据处理与记录保存中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05- 计算机化系统数据修改的方式应当预先规定, 其修改过程应当完整记录,原数据(如保留电子 数据稽查轨迹、数据轨迹和编辑轨迹)应当保留; 电子数据的整合、内容和结构应当有明确规定, 以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当计算机化系统出现 变更时,如软件升级或者数据转移等,确保电子 数据的完整性更为重要
04- 申办者应当免费向受试者提供试验用药品,支付 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学检测费用
申办者与研 究者和临床 试验机构签 订合同事项
基本 要求
合同 内容
申办者与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 构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试验 各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以 及各方应当避免的、可能的利 益冲突。合同的试验经费应当 合理,符合市场规律。申办者、 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在 合同上签字确认
系统 层面
如设施设备、标准操 作规程、计算机化系 统、人员、供应商
临床试 验层面
如试验药物、试验设 计、数据收集和记录、 知情同意过程
申办者基于风险进行质量管理
04
应当识别可减少或者可被接受的 风险。减少风险的控制措施应当 体现在试验方案的设计和实施、 监查计划、各方职责明确的合同、 标准操作规程的依从性,以及各 类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