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河南省郑州市医保新规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制定了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并将于2017年正式实施,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市、县、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参保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优抚对象身份认定。
发展改革、审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按照“统一标准、分县运行、风险调剂”原则,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统一标准即在省辖市范围内统一筹资政策、待遇水平,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
分县运行即以市本级(含市辖区,下同)、所辖县(市)为单位分别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风险调剂即省辖市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
风险调剂金从市本级、所辖县(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规模保持在当年住院统筹基金总额的10%,用于市本级、所辖县(市)之间的基金风险调剂。
郑州市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审批表

郑州市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审批表摘要:1.郑州市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和要求2.视同缴费年限的定义和计算方式3.退休时医保缴费年限的规定4.职工医保缴费中断的影响和补缴方式5.2020 年郑州市职工医保缴费标准正文:一、郑州市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和要求在郑州市,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构成。
其中,视同缴费年限是指2000 年12 月31 日以前符合国家、省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2001 年1 月1 日以后实际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不计入缴费年限。
对于退休职工来说,办理退休手续时,女职工必须交够20 年、男职工必须交够25 年,否则不能办理医保退休手续。
如果有工作单位的职工,退休时只要连续交够10 年就可以办退休了。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定义和计算方式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2000 年12 月31 日以前符合国家、省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
简单来说,就是在这个时间点之前的连续工作年限。
这个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职工,因为他们在这之前可能没有实际缴纳医保,但是国家仍然认可他们的连续工龄。
三、退休时医保缴费年限的规定退休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要求是根据性别和是否有工作单位来区分的。
如果有工作单位,退休时只要连续交够10 年就可以办退休了。
如果没有工作单位,女职工必须交够20 年、男职工必须交够25 年,否则不能办理医保退休手续。
四、职工医保缴费中断的影响和补缴方式职工医保缴费中断会影响医保报销待遇。
如果中断缴费3 个月以上,以前交的医保可能会作废。
如果需要补缴,可以咨询当地医保部门了解具体的补缴方式。
五、2020 年郑州市职工医保缴费标准2020 年郑州市职工医保缴费标准是根据工资等级水平按比例缴纳。
郑州医保政策

郑州医保政策郑州医保政策参保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是:具有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户籍,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
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此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需要注意的是,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居民不得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
城乡居民医保以自然年度为保险年度,每年缴费一次。
缴费时间为每年7月1日~12月20日。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
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
医保待遇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类别分别为:市级(或二类)45%、县级(或一类)55%、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村卫生室65%。
参保居民年度内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0元,不设起付线。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将按四类定点医疗机构类别分别划定。
其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300~1000元之间,报销75%;1000元以上,报销85%。
其二,一类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为:600~3000元报销65%;3000元以上报销75%。
其三,二类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0元,报销标准为:1000~5000元报销60%;5000元以上报销70%。
河南医疗保险政策

河南医疗保险政策河南省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解读一、任务和原则1999年底前,在我省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基本医疗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政策规定(一)覆盖范围。
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用人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也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缓参加。
新建单位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制度,从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注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筹层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地为统筹地区。
行政区域较大、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差异的市地,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地区。
设区的市,原则上在全市区范围内实行统筹,不以区为统筹地区。
以县(市)为统筹地区的,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市地级统筹。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含中央驻郑省级主管机构)和郑州市执行同一政策,分别管理。
郑州铁路局、省电力系统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单位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根据有关规定商有关地区和行业后另定。
(三)缴费率。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为了建立健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郑政[2000]1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暂行规定》中所指的退休(职)人员,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职)条件并且享受按月领取退休(职)金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外地驻郑常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在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可参加外地或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作计划分期分批组织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填写《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二)职工工资花名册、工资基金手册;(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对用人单位填报的《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保险登记证》。
第六条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1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用人单位报送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及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通知用人单位按核准后的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以货币形式足额缴纳,于每月15日前办妥缴费手续;资金到账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从次月起,参保人员凭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八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年核定、按月申报。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郑州职工生育保险生育能报销多少钱

郑州职⼯⽣育保险⽣育能报销多少钱郑州职⼯⽣育保险新规没⼯作⽣孩⼦⽼公单位报⼀半郑州市昨⽇出台《郑州市职⼯⽣育保险办法》。
与⽼办法相⽐,新办法不仅提⾼了⽣育报销的标准,也放宽了可报销的条件。
⽐如说,⼥性没有⼯作,从2018年1⽉1⽇起,只要其配偶单位缴纳了⽣育保险费,⽣完孩...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郑州职⼯⽣育保险⽣育能报销多少钱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郑州职⼯⽣育保险新规没⼯作⽣孩⼦⽼公单位报⼀半郑州市昨⽇出台《郑州市职⼯⽣育保险办法》。
与⽼办法相⽐,新办法不仅提⾼了⽣育报销的标准,也放宽了可报销的条件。
⽐如说,⼥性没有⼯作,从2018年1⽉1⽇起,只要其配偶单位缴纳了⽣育保险费,⽣完孩⼦仍可享受50%的⽣育补助⾦。
缴费政策单位不缴⽣育险每天加收千分之⼆滞纳⾦办法规定,郑州市⾏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有雇⼯的个体⼯商户都应参加⽣育保险,为其职⼯缴纳⽣育保险费。
缴费时,⽤⼈单位应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总额的1%按⽉缴纳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总额的0.5%按⽉缴纳。
如果哪个单位⼀再拖延,不愿缴⽣育保险,将按⽇加收千分之⼆的滞纳⾦。
保险待遇⽣育报销以前剖腹产报销3000元,现在最少4300元据郑州市医保中⼼某位负责⼈表⽰,新办法最⼤的特点就是提⾼了⽣育医疗费⽤的⽀付标准。
从2018年1⽉1⽇起,将按以下标准⽀付(实际费⽤低于标准的据实⽀付,⾼于标准的,按限额标准⽀付):产前检查:800元/例;正常分娩:三类定点医疗机构2200元/例;⼆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00元/例;异常分娩(难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2800元/例;⼆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600元/例;剖宫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4500元/例;⼆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300元/例;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术5000元/例。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对这些问题有了更进⼀步的了解。
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保险政策

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保险政策医疗保险政策我院现承担的医保类别为:省医保、省直离休干部、郑州市职工医保、郑州市居民医保、郑州市离休干部、铁路医保、郑煤医保、中牟职工医保、中牟居民医保、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具体相关政策如下:一、各类医保的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目前在我院直接报销的各医保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商保支付见下表:医保类别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市级医院)统筹支付限额(万元)商保支付限额(万元)第一次住院第二次及以上在职退休省医保90045085%90%1030市职工医保60030090%95%824市居民医保60060070%6大病保险见备注铁路医保63031585%90%623郑煤医保90045085%90%828中牟职工医保7005000元以下: 78--85%;5001―10000元:83--90% 10000元以上: 88--95%;724中牟居民医保50060%6大病保险见备注参保职工年度统筹基金报销超过统筹支付最高限额,由商业保险支付。
备注:根据《河南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参照我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
2 015年度起付线为1.8万元。
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1.8万元―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参加大病保险报销后当次剩余费用不再重复参与累计计算。
二、省医保门诊规定病种(慢性病)范围及申报程序范围:1 异体器官移植 2 慢性肾功能不全 3 糖尿病 4 甲状腺功能亢进 5 高血压 6 冠心病 7 慢性心力衰竭8 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9帕金森氏病 l0 慢性支气管炎11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2 肺间质纤维化13结核病 14 肝硬化 15 类风湿性关节炎 16 强直性脊柱炎 17 恶性肿瘤 18 再生障碍性贫血 19 系统性红斑狼疮 20 精神分裂症 21 血管性痴呆 22 肾病综合症 23 抑郁症(中、重度) 24 炎症性肠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 25 自身免疫性肝炎 26 血友病 2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28 视网膜静脉阻塞 29 高脂血症 30 前列腺增生(中、重度)申报程序:每年3月和9月携带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及慢性病申请表到患者单位申报。
郑州市医保报销标准

郑州市医保报销标准河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伏标准:900元,一年内再次住院起伏线减半。
住院费用按项目结算。
床位费20元/天,按甲类比例报销,超出标准部分自费。
甲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职工报销90%。
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5%—20%)的费用后,按甲类比例报销。
公务员:起伏标准再报销50%,个人自付部分有公务员补助。
在职:85% 退休:90% 副厅:95% 正厅:98%报销限额:一年内统筹基金支付为70000元,商业保险支付18万元。
总计25万元。
郑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伏标准:600元,一年内再次住院起伏线减半。
住院费用按项目结算。
床位费25元/天,按甲类比例报销,超出标准部分自费。
甲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职工报销95%。
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5%—20%)的费用后,按甲类比例报销。
公务员:个人自付部分有公务员补助。
在职:85% 退休:90% 副厅:95% 正厅:98%报销限额:一年内统筹基金支付为60000元,商业保险支付18万元。
总计:24万元。
郑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伏标准:600元,每次住院起伏线均为600元。
住院费用按项目结算。
床位费25元/天,按甲类比例报销,超出标准部分自费。
甲类:药品和诊疗项目,报销60%。
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5%—50%)的费用后,按甲类比例(60%)报销。
报销限额:一年内统筹基金支付为25000元,商业保险支付35000元。
总计:6万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月4日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职)人员和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疗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第三条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筹资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三)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四)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应当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第五条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六条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职工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郑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医疗保险服务,负责职工医疗保险登记、征缴计划编制、个人权益记录、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经办工作。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职工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审计、民政、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工医疗保险工作。
第七条对在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参保缴费第八条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参保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本人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用人单位以全部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本单位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
新入职职工以其参保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本人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职工缴费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核定;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其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
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为10%。
第十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办法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租赁、承包的,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职工医疗保险费中应当由用人单位负担的部分,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预算内资金中列支;其他用人单位的列支渠道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编制职工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当月足额缴费,参保人员次月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初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参保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其在职职工暂停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由此引发的医疗保险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足额补缴所欠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后,恢复其参保职工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欠费不足24个月的,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欠费超过24个月的,在补缴当月前(含补缴当月)24个月内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其余时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暂停其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按规定足额补缴所欠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后,恢复其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含欠费期间);欠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自动退出职工医疗保险,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再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在30%以上的,在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时,应当为占比30%以上部分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过渡性职工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缴费年限和退休(职)第十七条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构成。
2000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国家、省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
2001年1月1日以后实际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不计入缴费年限。
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参保人员,在异地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入实际缴费年限。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退休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一)不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二)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累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三)实际缴费年限最低累计满10年。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或者灵活就业人员本人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职工医疗保险费,补缴标准为职工或者灵活就业人员本人退休时上月缴费基数的5.6%。
补缴费用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但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按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曾在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在本市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6%一次性补齐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并自补缴次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费用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应当按规定为职工本人一次性补足欠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并缴纳滞纳金。
第四章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构成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不同比例划入个人账户:(一)不满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二)年满45岁尚未退休(退职)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三)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4.5%划入。
剩余部分作为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支付。
第二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账户:(一)不满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二)年满45岁尚未退休(退职)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划入;(三)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4.5%划入。
剩余部分作为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支付。
第二十五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和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购药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工作单位变动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随同转移。
不具备转移条件的,可以一次性发给本人。
参保人员死亡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转给合法继承人。
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统筹基金。
第五章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下同)200元,一类医疗机构300元,二类医疗机构600元,三类医疗机构900元。
参保人员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出院后再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确定医疗机构的类别。
第二十九条超过起付标准、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一)在职职工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5%,一类医疗机构95%,二类医疗机构90%,三类医疗机构88%;(二)退休人员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7%,一类医疗机构97%,二类医疗机构95%,三类医疗机构93%。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年度累计为15万元。
统筹基金自然年度内累计支付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后,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具体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并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适时调整。
第三十一条将部分需长期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门诊规定病种管理。
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
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按照省有关规定,将临床路径明确、疗效确切且费用比较昂贵的病种(或治疗项目)列入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保障范围。
第三十二条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后再按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个人负担比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且正常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待遇标准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出现下列情况的,其已经达到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二)无在职职工的;(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撤销、注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