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河南省郑州市医保新规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制定了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并将于2017年正式实施,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市、县、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参保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优抚对象身份认定。
发展改革、审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按照“统一标准、分县运行、风险调剂”原则,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统一标准即在省辖市范围内统一筹资政策、待遇水平,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
分县运行即以市本级(含市辖区,下同)、所辖县(市)为单位分别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风险调剂即省辖市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
风险调剂金从市本级、所辖县(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规模保持在当年住院统筹基金总额的10%,用于市本级、所辖县(市)之间的基金风险调剂。
郑州市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审批表
郑州市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审批表摘要:1.郑州市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和要求2.视同缴费年限的定义和计算方式3.退休时医保缴费年限的规定4.职工医保缴费中断的影响和补缴方式5.2020 年郑州市职工医保缴费标准正文:一、郑州市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和要求在郑州市,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构成。
其中,视同缴费年限是指2000 年12 月31 日以前符合国家、省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2001 年1 月1 日以后实际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不计入缴费年限。
对于退休职工来说,办理退休手续时,女职工必须交够20 年、男职工必须交够25 年,否则不能办理医保退休手续。
如果有工作单位的职工,退休时只要连续交够10 年就可以办退休了。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定义和计算方式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2000 年12 月31 日以前符合国家、省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
简单来说,就是在这个时间点之前的连续工作年限。
这个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职工,因为他们在这之前可能没有实际缴纳医保,但是国家仍然认可他们的连续工龄。
三、退休时医保缴费年限的规定退休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要求是根据性别和是否有工作单位来区分的。
如果有工作单位,退休时只要连续交够10 年就可以办退休了。
如果没有工作单位,女职工必须交够20 年、男职工必须交够25 年,否则不能办理医保退休手续。
四、职工医保缴费中断的影响和补缴方式职工医保缴费中断会影响医保报销待遇。
如果中断缴费3 个月以上,以前交的医保可能会作废。
如果需要补缴,可以咨询当地医保部门了解具体的补缴方式。
五、2020 年郑州市职工医保缴费标准2020 年郑州市职工医保缴费标准是根据工资等级水平按比例缴纳。
郑州医保政策
郑州医保政策郑州医保政策参保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是:具有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户籍,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
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此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需要注意的是,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居民不得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
城乡居民医保以自然年度为保险年度,每年缴费一次。
缴费时间为每年7月1日~12月20日。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
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
医保待遇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类别分别为:市级(或二类)45%、县级(或一类)55%、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村卫生室65%。
参保居民年度内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0元,不设起付线。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将按四类定点医疗机构类别分别划定。
其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300~1000元之间,报销75%;1000元以上,报销85%。
其二,一类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为:600~3000元报销65%;3000元以上报销75%。
其三,二类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0元,报销标准为:1000~5000元报销60%;5000元以上报销70%。
河南医疗保险政策
河南医疗保险政策河南省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解读一、任务和原则1999年底前,在我省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基本医疗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政策规定(一)覆盖范围。
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用人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也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缓参加。
新建单位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制度,从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注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筹层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地为统筹地区。
行政区域较大、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差异的市地,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地区。
设区的市,原则上在全市区范围内实行统筹,不以区为统筹地区。
以县(市)为统筹地区的,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市地级统筹。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含中央驻郑省级主管机构)和郑州市执行同一政策,分别管理。
郑州铁路局、省电力系统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单位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根据有关规定商有关地区和行业后另定。
(三)缴费率。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为了建立健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郑政[2000]1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暂行规定》中所指的退休(职)人员,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职)条件并且享受按月领取退休(职)金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外地驻郑常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在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可参加外地或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作计划分期分批组织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填写《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二)职工工资花名册、工资基金手册;(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对用人单位填报的《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保险登记证》。
第六条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1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用人单位报送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及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通知用人单位按核准后的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以货币形式足额缴纳,于每月15日前办妥缴费手续;资金到账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从次月起,参保人员凭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八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年核定、按月申报。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郑州职工生育保险生育能报销多少钱
郑州职⼯⽣育保险⽣育能报销多少钱郑州职⼯⽣育保险新规没⼯作⽣孩⼦⽼公单位报⼀半郑州市昨⽇出台《郑州市职⼯⽣育保险办法》。
与⽼办法相⽐,新办法不仅提⾼了⽣育报销的标准,也放宽了可报销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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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职⼯⽣育保险新规没⼯作⽣孩⼦⽼公单位报⼀半郑州市昨⽇出台《郑州市职⼯⽣育保险办法》。
与⽼办法相⽐,新办法不仅提⾼了⽣育报销的标准,也放宽了可报销的条件。
⽐如说,⼥性没有⼯作,从2018年1⽉1⽇起,只要其配偶单位缴纳了⽣育保险费,⽣完孩⼦仍可享受50%的⽣育补助⾦。
缴费政策单位不缴⽣育险每天加收千分之⼆滞纳⾦办法规定,郑州市⾏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有雇⼯的个体⼯商户都应参加⽣育保险,为其职⼯缴纳⽣育保险费。
缴费时,⽤⼈单位应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总额的1%按⽉缴纳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总额的0.5%按⽉缴纳。
如果哪个单位⼀再拖延,不愿缴⽣育保险,将按⽇加收千分之⼆的滞纳⾦。
保险待遇⽣育报销以前剖腹产报销3000元,现在最少4300元据郑州市医保中⼼某位负责⼈表⽰,新办法最⼤的特点就是提⾼了⽣育医疗费⽤的⽀付标准。
从2018年1⽉1⽇起,将按以下标准⽀付(实际费⽤低于标准的据实⽀付,⾼于标准的,按限额标准⽀付):产前检查:800元/例;正常分娩:三类定点医疗机构2200元/例;⼆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00元/例;异常分娩(难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2800元/例;⼆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600元/例;剖宫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4500元/例;⼆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300元/例;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术5000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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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保险政策
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保险政策医疗保险政策我院现承担的医保类别为:省医保、省直离休干部、郑州市职工医保、郑州市居民医保、郑州市离休干部、铁路医保、郑煤医保、中牟职工医保、中牟居民医保、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具体相关政策如下:一、各类医保的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目前在我院直接报销的各医保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商保支付见下表:医保类别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市级医院)统筹支付限额(万元)商保支付限额(万元)第一次住院第二次及以上在职退休省医保90045085%90%1030市职工医保60030090%95%824市居民医保60060070%6大病保险见备注铁路医保63031585%90%623郑煤医保90045085%90%828中牟职工医保7005000元以下: 78--85%;5001―10000元:83--90% 10000元以上: 88--95%;724中牟居民医保50060%6大病保险见备注参保职工年度统筹基金报销超过统筹支付最高限额,由商业保险支付。
备注:根据《河南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参照我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
2 015年度起付线为1.8万元。
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1.8万元―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参加大病保险报销后当次剩余费用不再重复参与累计计算。
二、省医保门诊规定病种(慢性病)范围及申报程序范围:1 异体器官移植 2 慢性肾功能不全 3 糖尿病 4 甲状腺功能亢进 5 高血压 6 冠心病 7 慢性心力衰竭8 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9帕金森氏病 l0 慢性支气管炎11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2 肺间质纤维化13结核病 14 肝硬化 15 类风湿性关节炎 16 强直性脊柱炎 17 恶性肿瘤 18 再生障碍性贫血 19 系统性红斑狼疮 20 精神分裂症 21 血管性痴呆 22 肾病综合症 23 抑郁症(中、重度) 24 炎症性肠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 25 自身免疫性肝炎 26 血友病 2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28 视网膜静脉阻塞 29 高脂血症 30 前列腺增生(中、重度)申报程序:每年3月和9月携带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及慢性病申请表到患者单位申报。
郑州市医保报销标准
郑州市医保报销标准河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伏标准:900元,一年内再次住院起伏线减半。
住院费用按项目结算。
床位费20元/天,按甲类比例报销,超出标准部分自费。
甲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职工报销90%。
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5%—20%)的费用后,按甲类比例报销。
公务员:起伏标准再报销50%,个人自付部分有公务员补助。
在职:85% 退休:90% 副厅:95% 正厅:98%报销限额:一年内统筹基金支付为70000元,商业保险支付18万元。
总计25万元。
郑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伏标准:600元,一年内再次住院起伏线减半。
住院费用按项目结算。
床位费25元/天,按甲类比例报销,超出标准部分自费。
甲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职工报销95%。
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5%—20%)的费用后,按甲类比例报销。
公务员:个人自付部分有公务员补助。
在职:85% 退休:90% 副厅:95% 正厅:98%报销限额:一年内统筹基金支付为60000元,商业保险支付18万元。
总计:24万元。
郑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伏标准:600元,每次住院起伏线均为600元。
住院费用按项目结算。
床位费25元/天,按甲类比例报销,超出标准部分自费。
甲类:药品和诊疗项目,报销60%。
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5%—50%)的费用后,按甲类比例(60%)报销。
报销限额:一年内统筹基金支付为25000元,商业保险支付35000元。
总计:6万元。
河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河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政策越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作为中国人口最多的省份之一,河南省近几年来在退休人员医保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政策调整和改革。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政策内容和政策影响三个方面来探讨河南省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最新动向。
一、政策背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退休人员的医疗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为了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医疗权益,河南省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退休人员医保政策,以解决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政策的出台旨在提高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缓解退休人员医疗负担、提升退休人员的生活品质。
二、政策内容1. 医保报销比例提升根据河南省政府的相关规定,从2019年开始,河南省退休人员医保报销比例将提升至60%以上。
这一举措实质性地降低了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支出,提高了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退休人员在看病就医时,只需支付医疗费用的剩余部分,更大程度地减轻了经济压力。
2. 大额医疗费用报销河南省政府还规定了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的报销政策。
依据规定,退休人员在一定条件下,如因重大疾病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超过个人账户结余的,可以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申请报销。
这一政策从根源上保障了退休人员在面临重大疾病医治时的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全。
3. 跨省就医结算随着社会流动性的加大,很多退休人员选择在外地安享晚年。
为了更好地保障这部分退休人员的医疗权益,河南省政府与其他省份积极开展了跨省就医结算合作。
退休人员在外地就医后,可以直接享受当地医保政策,无需自行垫付费用或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报销手续,极大地方便了退休人员的生活。
三、政策影响河南省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出台对退休人员以及整个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提高的医保报销比例减轻了退休人员的经济负担,进一步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增强了其生活品质。
其次,大额医疗费用报销政策解决了退休人员在遭遇重大疾病时的经济困扰,让退休人员能够更好地享受医疗服务,增强了退休人员的健康指数,有助于社会稳定。
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病种推荐目录公布!看看都涵盖哪些病种
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病种推荐目录公布!看看都涵盖哪些病种河南日报讯(记者何可)2月28日,记者从郑州市卫生计生工作会上获悉,今年该市将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按病种付费两项改革。
郑州市卫生计生委主任付桂荣说,6月底前,在郑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面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减少药品流通环节,降低虚高价格;9月底前,启动公立医院按病种收付费改革,病种不少于100个;今年还要在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分别选择不少于100种和50种慢性病和常见病,开展基层首诊工作。
按病种收付费是指通过统一的疾病诊断分类,科学地制定出每一种疾病的定额支付标准。
付费标准是某种疾病的患者从入院到最终达到临床治愈标准出院,整个治疗过程所发生的就医费用。
人社部网站刚刚公布了《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病种推荐目录》,涉及130个病种,既包括胆结石、下肢静脉曲张等常规治疗,也涵盖全膝关节置换、房室间隔缺损修补等大型手术。
目前,郑州市尚未公布按病种付费改革的具体病种。
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病种推荐目录附件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病种推荐目录序号病种名称疾病代码主要操作/治疗方式手术代码1肺结核A15.0/A15.1/A15.2/A15.3/A16.0/A16.1/A16.2肺叶切除术32.39/32.492肺结核A15.0/A15.1/A15.2/A15.3/A16.0/A16.1/A16.2初次内科常规治疗非手术3结核性胸膜炎A15.6/A16.5内科常规治疗(含胸腔穿刺)非手术4带状疱疹B02内科常规治疗非手术5食管恶性肿瘤C15食管癌根治术42.41/42.42/42.5/42.66胃恶性肿瘤C16胃癌根治术43.5/43.6/43.7/43.8/43.97结肠恶性肿瘤C18结肠癌根治切除术45.73/45.74/45.75/45.76/45.79/45.98直肠恶性肿瘤C20直肠癌根治术45.4/45.73/45.74/45.75/45.76/45.79/45.89肝和肝内胆管恶性肿瘤C22经导管肝动脉栓塞术39.7903肝癌切除术50.2/50.3/50.410支气管和肺恶性肿瘤C34肺癌根治术32.28/32.29/32.30/32.39/32.41/32.49/32.50/32.5911乳房恶性肿瘤C50单侧乳腺改良根治术85.4301双侧乳腺改良根治术85.440112宫颈恶性肿瘤C53根治性全子宫切除腹膜后淋巴结切除术68.6/68.7/40.3/40.513子宫内膜恶性肿瘤C54.1全子宫切除术双侧附件切除术68.4901 65.5100/68.410065.530014子宫恶性肿瘤C55全子宫切除术双侧附件切除术68.4901 65.5100/68.4100 65.530015膀胱恶性肿瘤C67根治性膀胱全切术盆腔淋巴结清扫术57.7100 40.591016甲状腺恶性肿瘤C73甲状腺癌根治术06.2/06.3/06.417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ALL)C91.0诱导缓解化疗(初治患者)非手术18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ALL)C91.0强化巩固化疗(诱导治疗后完全缓解的患者)非手术19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APL)C92.4诱导缓解化疗(初治患者)非手术20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APL)C92.4强化巩固化疗(诱导治疗后完全缓解的患者)非手术21纵膈良性肿瘤D15.2胸腔镜下纵膈病损切除术34.3x0422血管瘤和淋巴管瘤D18皮肤及皮下血管瘤切除术86.3x15血管瘤硬化剂注射99.290423乳房良性肿瘤D24乳腺肿瘤切除术85.2100病变导管切除术85.2100x02124子宫平滑肌瘤D25子宫肌瘤切除术68.290125卵巢良性肿瘤D27单侧卵巢切除术65.3900/65.3100单侧卵巢囊肿剥除术65.2901/65.250126甲状腺良性肿瘤D34甲状腺肿瘤切除术06.2/06.3/06.427结节性甲状腺肿E04.902甲状腺部分切除术06.390028慢性泪囊炎H04.4泪囊鼻腔吻合术09.8100泪囊鼻腔造口术09.8100x00429翼状胬肉H11.0翼状胬肉切除伴结膜移植术11.390130白内障H25/H26白内障超声乳化抽吸术人工晶体植入术13.4100 13.7000白内障超声乳化摘除术人工晶体植入术13.1900 13.700031视网膜脱离H33玻璃体切割术视网膜剥离术玻璃体硅油置入术14.7401 14.9x02 14.7501巩膜环扎术14.4900巩膜外加压术12.880132青光眼H40小梁切开联合小梁切除术12.6400青光眼阀置入术12.670433玻璃体病变H43玻璃体切除术14.740134慢性化脓性中耳炎H66.1/H66.2/H66.3乳突改良根治术20.4901鼓室形成术19.435风湿性二尖瓣病变I05二尖瓣瓣膜置换术35.2301/35.2401二尖瓣瓣膜切开术35.020036风湿性主动脉瓣病变I06主动脉瓣瓣膜置换术35.2101/35.2201主动脉瓣瓣膜切开术35.010037不稳定型心绞痛I20.0经皮冠状动脉内支架植入术36.06/36.0738急性心肌梗死I21经皮冠状动脉内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内血栓溶解药输注)36.06/36.07(36.04)39急性心肌梗死I21内科住院溶栓治疗非手术40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I25.1经皮冠状动脉内支架植入术36.06/36.0741房室传导阻滞I44.303单腔永久起搏器置入术37.8101双腔永久起搏器置入术37.830142室上性心动过速I47.1心电生理检查心脏射频消融术89.5901 37.330243肾动脉狭窄I70.101肾动脉支架置入术39.9016肾动脉成形术39.5900x01044胸主动脉瘤I71.2胸主动脉支架置入术39.730145腹主动脉瘤I71.4腹主动脉支架置入术39.710146下肢深静脉血栓I80.207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38.7x0447下肢静脉曲张I83大隐静脉高位结扎术和剥脱术38.590148内痔I84.0内痔套扎术49.450049混合痔I84.201肛周痔切除术49.4600肛周痔套扎术49.450050混合痔I84.201混合痔外剥内扎术中医治疗51外痔I84.3血栓痔清除术49.470052未特指的痔伴有其他并发症I84.8环状混合痔切除术中医治疗53精索静脉曲张I86.101精索静脉高位结扎术63.1x0154社区获得性肺炎J15.902/J15.903内科住院常规治疗非手术55支气管肺炎J18.0内科住院常规治疗非手术56慢性鼻窦炎J32经鼻内镜鼻窦切开术22.557鼻息肉J33鼻镜下鼻息肉切除术21.310258鼻中隔偏曲J34.2鼻中隔矫正术下鼻甲切除术21.5 21.690259慢性扁桃体炎J35.0扁桃体切除术28.2/28.360扁桃体肥大伴有腺体样肥大J35.3扁桃体伴腺体样切除术28.3x0161声带和喉的息肉J38.1声带喉肿物切除术30.0901/30.0902喉镜下声带喉肿物切除术30.0905/30.091162自发性气胸J93.0/J93.1胸腔闭式引流术34.040163纵膈囊肿J98.505胸腔镜下纵膈病损切除术34.3x0464胃十二指肠溃疡K25/K26/K27远端胃大部切除伴胃十二指肠吻合术43.6x01/43.6x02胃迷走神经干切断术44.0100/44.000165胃息肉K31.703内镜下胃息肉切除术43.410566急性阑尾炎K35阑尾切除术47.090167慢性阑尾炎K36.x02阑尾切除术47.090168腹股沟疝K40腹股沟疝单侧修补术53.0000腹股沟疝双侧修补术53.1000单侧疝囊高位结扎术53.0202双侧疝囊高位结扎术53.120269肠梗阻K56.7行肠粘连松解术、小肠部分切除吻合术、肠短路吻合术、肠外置术、结肠造口术54.59/45.62/45.91/46.01 /46.1070肛裂K60.2肛裂切除术肛门内括约肌切开术49.3901 49.590171肛瘘K60.3肛瘘切除术49.1200肛瘘切开挂线术49.730172肛瘘K60.3高位复杂肛瘘挂线治疗中医治疗73肛周脓肿K61.001直肠周围脓肿切开引流术48.810174肛周脓肿K61.001肛周脓肿一次性根治术中医治疗75直肠息肉K62.1内镜下直肠息肉切除术48.3676直肠脱垂K62.3经肛门直肠脱垂手术48.7677结肠息肉K63.5内镜下结肠息肉切除术45.420178肝囊肿K76.807经腹腔镜囊肿开窗术50.0x0379胆囊结石K80.2胆囊切除术51.2280胆石症K80胆囊切除术胆总管切开取石术51.22 51.4181急性胆囊炎K81.0胆囊切除术51.2282慢性胆囊炎K81.1胆囊切除术51.2283胆囊息肉K82.802胆囊切除术51.2284类风湿性关节炎M06.9全膝关节置换术81.5485重度膝关节骨关节炎M17全膝关节置换术81.5486脊髓型颈椎病M47.101颈前路减压植骨固定术81.02颈后路减压植骨固定术81.03颈前后联合入路减压植骨固定术81.02 81.0387腰椎间盘突出症M51.202腰椎髓核摘除术80.5109腰椎间盘切除术80.510788腱鞘囊肿M67.4腱鞘病损切除术83.3100腱鞘囊肿切除术83.310189腘窝囊肿M71.2腘窝囊肿切除术83.390290股骨头坏死M87.002/M87.102/M87.203/M87.800x051全髋关节置换术81.5100人工股骨头置换术81.520191终末期肾脏病N18.0自体动静脉内瘘成形术39.2792终末期肾脏病N18.0血液透析非手术93慢性肾衰竭N18.900肾移植术55.690194肾结石N20.0肾体外冲击波碎石术98.5101经皮肾镜超声碎石术55.040395输尿管结石N20.1输尿管体外冲击波碎石术98.510396膀胱结石N21.0膀胱体外冲击波碎石术98.510297肾囊肿N28.1肾囊肿去顶术55.0105/55.010698前列腺增生N40经尿道前列腺射频消融术60.9701经尿道前列腺气化电切术60.290199睾丸鞘膜积液N43.301睾丸鞘膜翻转术61.4904睾丸鞘膜切除术61.2x02100急性乳腺炎N61.x05乳房浅表脓肿切开引流术85.0x01乳房深部脓肿切开引流术85.0x02101前庭大腺囊肿N75.0前庭大腺囊肿切除术71.2401102子宫内膜异位N80卵巢肿瘤剥除术65.2901103子宫腺肌病N80.001子宫切除术68.3/68.4/68.5104卵巢囊肿N83.2卵巢囊肿剥除术65.2901/65.2501105子宫内膜息肉N84.001宫腔镜子宫内膜病损切除术68.2915106子宫颈息肉N84.1宫腔镜宫颈管息肉切除术67.3902107功能障碍性子宫出血N93.801子宫次全切术68.3901108异位妊娠O00输卵管外异位妊娠清除术74.3输卵管切开妊娠产物去除术66.0100x006/66.0103输卵管切除伴输卵管妊娠产物去除术66.6200/66.6201109自然分娩O80单胎顺产非手术110剖宫产O82子宫下段剖宫产术74.1111耳前瘘管Q18.102耳前瘘管切除术18.2101112室间隔缺损Q21.0心室间隔缺损缝合术35.53心室间隔缺损修补术35.53/35.62/35.72113房间隔缺损Q21.1心房间隔缺损缝合术35.52心房间隔缺损修补术35.51/35.61/35.71114动脉导管未闭Q25.0经皮动脉导管未闭封堵术39.7900x008动脉导管结扎术38.8500x001动脉导管未闭切断缝合术38.8500x012115锁骨骨折S42.0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79.3904锁骨骨折切开复位术79.2901116锁骨骨折S42.0保守治疗;非手术治疗(含中医)非手术117肱骨干骨折S42.3肱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79.3101118肱骨干骨折S42.3骨折手法整复术骨折夹板外固定术中医治疗119尺骨干骨折S52.2尺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79.3202120桡骨远端骨折S52.5桡骨钢板内固定术78.5301121闭合性桡骨远端骨折S52.501骨折手法整复术骨折夹板外固定术中医治疗122掌骨骨折(单发)S62.3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79.3302123股骨颈骨折S72.0髋关节置换术81.5100/81.5200人工股骨头置换术81.5201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79.3501124股骨粗隆间骨折S72.1股骨粗隆间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79.3501股骨粗隆间骨折闭合复位内固定术79.1500125股骨干骨折S72.3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79.3501股骨干骨折闭合性复位术伴内固定79.1500126髌骨骨折S82.0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79.3604127胫骨骨干骨折S82.2胫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79.3601胫骨骨折闭合复位内固定术79.1601128踝关节骨折S82.5/S82.6踝关节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79.3603129踝关节骨折S82.5/S82.6保守治疗;非手术治疗(含中医)非手术130跟腱断裂S86.001跟腱修补术83.8800x001。
河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河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河南省是我国人口大省之一,养老问题备受关注。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日益明显,河南省积极出台退休人员医保政策,以保障老年人的医疗经济权益,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河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首先,河南省实行的退休人员医保政策覆盖范围广泛。
包括省内各地市、县(市、区)的城乡居民(不含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农民保险参保群体,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退休人员在内。
这意味着不仅覆盖了城镇居民,还包括了大农村的老人们,让更多的人可以享受到医保政策带来的便利。
其次,河南省的退休人员医保政策实行个人账户制度。
根据规定,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都应当足额。
单位人均缴费标准为19元,个人人均缴费标准为14元。
每月单位和个人缴费后,资金会划拨到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中,自愿缴费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
这个个人账户制度的实行,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对医保资金的监管意识,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平分配。
另外,在河南省的退休人员医保政策中,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范围和支付政策。
包括住院医疗费用、门诊费用、基本药品费用、医疗服务费用等在内的医疗费用,均可由医保基金支付。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医保基金支付的比例并非100%,还需要参保人员自己承担一部分费用。
因此,参保人员应该根据自身情况,理性选择医疗服务项目,避免不必要的支出。
总的来说,河南省的退休人员医保政策旨在为广大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解决老年人的医疗经济问题,提高全民的医保水平。
希望大家关注并遵守相关政策规定,共同建设和谐医保环境,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1.11.13•【字号】豫劳社医疗[2001]10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0号2001年11月13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第一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中央直属单位驻郑州市区的主管机构(黄委会含驻郑州市区各单位)及其职工,上述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经批准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郑州铁路局驻豫单位及其职工,省电力系统(省辖市及以上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暂分别委托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第三条《实施办法》下发后,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填报《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到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实施办法》实施后成立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上述要求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郑州退休职工医保政策
郑州退休职工医保政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退休
职工的福利也逐渐受到社会的关注。
郑州作为河南省的首府城市,退
休职工医保政策备受关注。
下面将对郑州退休职工医保政策进行详细
介绍。
郑州退休职工医保政策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两部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适用于城镇退休职工,包括离休、退休、退职和异地安置待遇领取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参保人员和单位应当
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农村和城市居民,缴费标准、政策和
待遇有所不同。
退休职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郑州市退休职工医保政策还涉及报销比例、报销范围、医保定点医
院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退休职工在参保单位或医保部门的指导下,按
照相关规定办理医保手续,及时就医并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除了基本医疗保险外,郑州还为退休职工提供了一些特殊医保政策,如慢性病门诊用药报销、大病保险等,为退休职工的健康保驾护航。
总的来说,郑州退休职工医保政策健全完善,为广大退休职工提供
了一定的保障。
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相
关部门和政府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政策,让更多的退休职工受益。
希望
郑州的医保政策能够不断改进,让退休职工享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
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新政策解答
郑州市职⼯基本医疗保险最新政策解答对于郑州市职⼯基本医疗保险最新政策解答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1我市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是本市⾏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基⾦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的个体⼯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退休退职⼈员和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员;⼆是本市⾏政区域内⽆雇⼯的个体⼯商户、未在⽤⼈单位参加职⼯医疗保险的⾮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统称“灵活就业⼈员”);三是曾在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作,并在我市已经领取基本养⽼⾦但未参加职⼯医疗保险的退休⼈员。
2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单位及职⼯参保:职⼯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共同缴纳。
参保职⼯以本⼈上年度⽉平均⼯资收⼊作为本⼈⽉缴纳职⼯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例为2%;⽤⼈单位以全部参保职⼯⽉缴费基数之和作为本单位⽉缴纳职⼯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例为8%。
(⼆)灵活就业⼈员参保:灵活就业⼈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的80%为基数缴纳职⼯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为10%。
(三)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职⼯医疗保险参保⼈员按年缴纳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前标准为每⼈每年130元。
3职⼯医疗保险统筹基⾦和个⼈账户如何建⽴⽤⼈单位和参保⼈员个⼈缴纳的职⼯医疗保险费构成职⼯医疗保险基⾦,职⼯医疗保险基⾦分为统筹基⾦和个⼈账户。
职⼯个⼈缴纳的职⼯医疗保险费全额计⼊个⼈账户,⽤⼈单位缴纳的职⼯医疗保险费的⼀部分按不同⽐例划⼊个⼈账户,剩余部分作为统筹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管理和⽀付。
灵活就业⼈员缴纳的职⼯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的⽐例划拨个⼈账户,剩余部分作为职⼯医疗保险统筹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管理和⽀付。
统筹基⾦主要⽤于⽀付住院医疗费⽤、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和重特⼤疾病门诊病种医疗费⽤。
医疗保险条例全文河南省医疗保险条例河南省医疗保险查询
医疗保险条例全文河南省医疗保险条例河南省医疗保险查询医疗保险条例全文河南省医疗保险条例河南省医疗保险查询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河南省医疗保险条例_河南省医疗保险查询,供大家参考。
河南省医疗保险条例_河南省医疗保险查询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XX〕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制度,构建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切实减轻城镇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促进我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规范运作、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政府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断提高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增强社会互助共济,逐步形成政府、个人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风险的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统筹规划,注重衔接。
在国家确定的原则和制度框架下,制定全省统一的大病保险政策,统筹规划,全面推进。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平衡,形成保障合力。
(四)收支平衡,保本微利。
科学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强化大病保险资金管理,保障资金收支平衡。
提高大病保险保障绩效,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努力实现商业保险机构保本微利运作。
三、筹资机制(一)筹资渠道。
大病保险资金采取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的方式筹集,不再额外向城镇居民收取。
郑州市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审批表
郑州市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审批表摘要:一、郑州市职工医保简介二、视同缴费年限审批表的用途和重要性三、如何填写审批表四、审批表的提交和查询五、注意事项正文:郑州市职工医保是我国郑州市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障。
在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时,视同缴费年限审批表是必不可少的文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郑州市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审批表的相关内容。
二、视同缴费年限审批表的用途和重要性视同缴费年限审批表主要用于确认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即在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职工在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连续工龄。
这些工龄可以视同为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从而影响到职工医保的待遇水平。
视同缴费年限审批表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是职工享受医保待遇的依据。
因此,在办理职工医保相关手续时,必须提供审批表。
三、如何填写审批表填写视同缴费年限审批表时,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具体来说,需要填写以下内容:1.职工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2.工作经历:详细列出职工在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工作经历,包括单位名称、职务、工作时间等。
3.证明人:填写证明人姓名、单位、职务等信息。
证明人需为职工工作期间的同事或上级,具备一定的权威性。
四、审批表的提交和查询填写完毕的视同缴费年限审批表需提交给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审批表将作为职工医保的档案材料保存。
职工可登录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
在查询时,需提供职工身份证号码、姓名等基本信息。
五、注意事项1.视同缴费年限审批表仅作为职工医保待遇的依据之一,实际缴费年限同样重要,职工需确保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用。
2.审批表需在办理职工医保相关手续前进行填写和提交,以免影响医保待遇的享受。
3.填写审批表时,务必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信息,将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郑州市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审批表是职工享受医保待遇的重要文件。
职工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需确保审批表的填写、提交和查询等环节顺利进行。
郑州医保家庭共济实施方案
郑州医保家庭共济实施方案
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医保制度的完善和改革已成为社会关注
的焦点。
为了解决医疗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郑州市制定了医保家
庭共济实施方案,旨在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加全面、便捷的医疗保障
服务。
首先,医保家庭共济实施方案将建立家庭共济基金。
家庭共济基金
是由参保家庭自愿缴纳的一定金额的资金,用于互助共济。
家庭共
济基金的建立,将有效缓解医保基金不足的问题,提高医疗保障的
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其次,实施方案将建立家庭共济服务平台。
家庭共济服务平台将为
参保家庭提供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包括线上线下的医疗服务预约、就医指导、医疗费用报销等服务。
通过建立服务平台,提高参保家
庭的就医体验,减少医疗保障服务的信息不对称和就医难题。
另外,实施方案还将建立家庭共济医疗救助机制。
家庭共济医疗救
助机制将为参保家庭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对罹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
外伤害的家庭进行医疗费用救助。
通过建立医疗救助机制,提高参
保家庭的风险防范和应急救助能力,保障参保家庭的基本生活。
最后,实施方案将加强家庭共济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医保政策宣传、医疗保障知识培训等活动,提高参保家庭对医保政策的了解和参与度,增强参保家庭的医保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医保制度的良性发展。
综上所述,郑州医保家庭共济实施方案的出台,将为参保家庭提供
更加全面、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有效缓解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
疗保障水平,促进城市居民的健康福祉。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医保家庭共济实施方案能够得到有效落实,为城市居民打造更
加健康、幸福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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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月4日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职)人员和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疗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第三条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筹资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三)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四)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应当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第五条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六条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职工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郑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医疗保险服务,负责职工医疗保险登记、征缴计划编制、个人权益记录、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经办工作。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职工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审计、民政、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工医疗保险工作。
第七条对在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参保缴费第八条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参保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本人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用人单位以全部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本单位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
新入职职工以其参保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本人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职工缴费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核定;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其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
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为10%。
第十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办法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租赁、承包的,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职工医疗保险费中应当由用人单位负担的部分,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预算内资金中列支;其他用人单位的列支渠道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编制职工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当月足额缴费,参保人员次月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初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参保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其在职职工暂停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由此引发的医疗保险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足额补缴所欠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后,恢复其参保职工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欠费不足24个月的,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欠费超过24个月的,在补缴当月前(含补缴当月)24个月内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其余时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暂停其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按规定足额补缴所欠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后,恢复其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含欠费期间);欠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自动退出职工医疗保险,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再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在30%以上的,在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时,应当为占比30%以上部分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过渡性职工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缴费年限和退休(职)第十七条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构成。
2000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国家、省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
2001年1月1日以后实际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不计入缴费年限。
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参保人员,在异地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入实际缴费年限。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退休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一)不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二)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累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三)实际缴费年限最低累计满10年。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或者灵活就业人员本人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职工医疗保险费,补缴标准为职工或者灵活就业人员本人退休时上月缴费基数的5.6%。
补缴费用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但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按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曾在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在本市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6%一次性补齐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并自补缴次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费用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应当按规定为职工本人一次性补足欠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并缴纳滞纳金。
第四章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构成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不同比例划入个人账户:(一)不满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二)年满45岁尚未退休(退职)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三)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4.5%划入。
剩余部分作为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支付。
第二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账户:(一)不满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二)年满45岁尚未退休(退职)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划入;(三)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4.5%划入。
剩余部分作为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支付。
第二十五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和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购药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工作单位变动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随同转移。
不具备转移条件的,可以一次性发给本人。
参保人员死亡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转给合法继承人。
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统筹基金。
第五章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下同)200元,一类医疗机构300元,二类医疗机构600元,三类医疗机构900元。
参保人员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出院后再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确定医疗机构的类别。
第二十九条超过起付标准、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一)在职职工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5%,一类医疗机构95%,二类医疗机构90%,三类医疗机构88%;(二)退休人员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7%,一类医疗机构97%,二类医疗机构95%,三类医疗机构93%。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年度累计为15万元。
统筹基金自然年度内累计支付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后,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具体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并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适时调整。
第三十一条将部分需长期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门诊规定病种管理。
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
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按照省有关规定,将临床路径明确、疗效确切且费用比较昂贵的病种(或治疗项目)列入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保障范围。
第三十二条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后再按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个人负担比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且正常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待遇标准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出现下列情况的,其已经达到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二)无在职职工的;(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撤销、注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