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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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2.07.14•【字号】京卫公字[1992]6号•【施行日期】199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的通知(1992年7月14日京卫公字(1992)6号、京财文(1992)1360号)各区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1991年京公医发〔1991〕1号《关于加强本市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下发后,一年来,多数区县和院校根据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完善和加强了本区县和院校的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工作。

鉴于我市各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的不同,为进一步贯彻以医疗单位管理为主和与医疗单位、享受单位、职工个人三方挂钩的管理改革办法,现通知如下:一、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

公费医疗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区县属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各区县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应将每个享受人员的定额指标拨给指定的医疗单位管理,并在此基础上按着《关于加强本市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实行与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和职工个人三方适当挂钩。

中央驻京单位、市属单位和大专院校等实行公费医疗经费包干自管单位,也要纳入合同医疗单位的管理范围。

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定额指标控制数,做为考核合同医疗单位管理的依据。

二、合理确定公费医疗经费定额和指标控制数。

定额指标的确定:一般应根据上年的实际开支水平,剔除不合理开支因素,并综合考虑合理增长因素,实事求是地确定公费医疗经费定额。

指标控制数的确定:一般应根据享受单位的实际开支水平并参照市、区县上年平均执行定额,确定指标控制数。

卫生部关于解决老干部、老专家医疗照顾问题的有关规定-[78]卫医字第1683号

卫生部关于解决老干部、老专家医疗照顾问题的有关规定-[78]卫医字第1683号

卫生部关于解决老干部、老专家医疗照顾问题的有关规定正文:---------------------------------------------------------------------------------------------------------------------------------------------------- 卫生部关于解决老干部、老专家医疗照顾问题的有关规定(〔78〕卫医字第1683号)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北京市革委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经与中组部、国务院政工组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将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北京市各单位,享受干部医疗照顾的范围、条件作了适当扩大和调整。

现规定如下:一、医疗照顾的范围和条件:1.年龄五十岁以上的副部长级干部、顾问;2.五十岁以下的副部长;3.1937年“七七”事变以前参加工作的红军及其他同志;4.行政十三级以上干部或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司局级干部、顾问;5.相当于技术三级以上的老科技人员(见附件)以及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工农和知识分子,经各部委组核批者;6.党员负责干部,经喘组织部批准者;7.高级民主人士,经中央统战部批准者;8.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照顾者;略……四、关于干部医疗证的领取、注销手续。

各单位干部提升、调入后,凡符合享受医疗照顾条件者,到卫生部直属医疗处办理照顾手续并领取医疗证;干部调出、死亡,其医疗证由本单位收回,交卫生部直属医疗处注销。

符合上述条件的北京市干部,由市卫生局办理医疗证的领取和注销手续。

五、干部医疗费用的报销问题。

必须严格执行以前所规定的公费医疗制度。

干部只能到指定的合同医院看病、取药,凡自行请医生开方或自行购药品者,一律自费。

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不得报销。

享受医疗照顾的企业干部,医疗费用的报销,按企业单位的规定办理。

需疗养的干部,由合同医院或接受转诊的医院出具证明并填写病历摘要,持本单位介绍信到所在区县卫生局办理疗养手续。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京卫公字第100号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138号通知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一九九零年二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节选摘抄)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一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到集体单位工作,并由集体单位开支工资的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以及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卫生部保健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1993〕京卫公字第7号

卫生部保健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1993〕京卫公字第7号

卫生部保健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保健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1993〕京卫公字第7号)各县卫生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使国家有限的经费发挥出更大的效益,确保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已下发的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及北京地区干部医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一、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应持干部医疗证,在合同医院就诊。

如病情需要转诊,应由合同医院按规定开具转诊证明。

除急诊和按规定转诊外,在非合同医院就诊的医药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二、住院治疗时,享受副部级以上待遇的干部可住单人间病房,司局级干部应住双人间病房(如干部病床紧张时,享受司局级待遇的干部可住普通病房)。

超此标准者,其床费超出部分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三、负责干部门诊的医生应严格执行各项门诊医疗制度。

坚持凭证就诊并认真书写病历。

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急性病人,开药量不超过3天;慢性病人,开一同的药量;行动不便者,开两周的药量。

严禁同时使用多咱同类药品及开与病情无关的药品。

杜绝由他人代开药和开大处方现象。

四、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公费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

凡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均实行双处方(复写处方)制度。

处方第一联作为取药凭证交医院药房保存,第二联随三联单或现金收据交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备查。

五、医院应加强对干部门诊与干部病房的领导和管理,抓好重症、急症的诊治工作。

完善和执行各项医疗制度,加强三级查房制,提高医疗质量,减少住院天数。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公字[1990]第100号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138号通知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一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到集体单位工作,并由集体单位开支工资的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以及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医照人员持卡就医

医照人员持卡就医
需转诊(院)治疗的,由选定定点医疗 机构开具《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 单》。 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公 费医疗有关规定结算。
7.跨年度住院的医照人员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对跨2019年1月1日连续住 院并在2019年3月31日前出院的费用, 按原流程申报结算;2019年3月31日仍 需连续住院的,应在3月31日对其住院 费用进行结算,同时使用社保卡为其 办理入院登记。
4.持卡急诊时如何结算医疗费
持社保卡的医照人员急诊可以在市内任 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实时结 算。
5.医照人员未持卡急诊就医
医照人员未持社保卡急诊可以在市内任 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个人全 额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急诊诊断证明、费用 明细、处方、票据等。
6.医照人员怎样持社保卡转诊(院)
19
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定点医疗机构应使用公费医疗报销范 围内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确 需使用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外的诊 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时,应提前告 知医照人员并签订自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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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一)医照人员转诊、转院; (二)外购药品或为医照人员代
开药品; (三)医疗保险专用网络发生故
障; (四)医疗费用的追回及补支。
医疗费用,由医照人员与定点医疗 机构全额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为医照人员 提供相关单据,并将全额费用数据
13
持《领卡证明》住院就医
未领取或丢失社保卡的医照人员, 应持《领卡证明》及《医疗证》到指 定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办理住院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留存《领卡证明》。
14
持《领卡证明》住院费用结算
持相关表单向市医保中心申报。
8
持社保卡住院就医
医照人员持社保卡及《医疗证》 办理住院手续;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的提升,公费医疗政策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话题。

作为中国首都,北京市作为一个医疗资源相对充足的地区,一直在不断探索和改进公费医疗政策,提供更好的医疗照顾服务。

其中,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备受关注。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是指在北京市直接行使公费医疗照顾职能的人员。

这些人员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另一类是直接由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这些人员享受的公费医疗照顾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疾病防治和健康教育等。

具体来说,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医疗费用报销。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享受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较广泛,包括门诊、住院、药品、检查、治疗等一系列费用。

这为这部分人员提供了相对便利的医疗服务,减轻了个人经济负担。

其次,疾病防治。

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疾病情况,享受北京市提供的疾病防治服务。

这包括疫苗接种、疾病筛查、健康检查等,目的是提前发现和预防疾病,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再次,健康教育。

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可以参加北京市开展的各类健康教育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医疗照顾人员对常见疾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提高健康素养,预防疾病的发生。

此外,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还包括了就医指导服务、医疗机构指导和监督以及投诉举报等内容,旨在确保照顾人员的医疗权益和安全。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的实施,不仅提高了这部分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也为其他地区提供了范例和借鉴。

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等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这一政策,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

首先,应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力度,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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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作者:————————————————————————————————日期:ﻩ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相关问题解读1.什么是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答:即原来的新、老102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新、老102人员并轨,统一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管理,统称为“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以下简称“医照人员”。

2.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享受什么医疗待遇?答:医照人员仍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此次改革只是改变医照人员的就医结算方式,即改为持卡就医实时结算,不用再回单位报销,医疗待遇并不改变。

3.医照人员为什么要实行持卡就医?答:持卡就医可以实现医疗费用的实时结算,简化报销流程,方便报销单位,提高工作效率。

使用社保卡就医时,只需掏个人负担和自费的医疗费用,其它费用您不用再交纳。

4.持卡就医后医照人员就医的范围?答:实行持卡就医后,对公疗医照人员的相关公费医疗政策不变,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仍按在职人员一家合同医院;退休人员一家合同一家就近和一家社区;离休人员一家合同两家就近和一家社区,离休人员在A类、中医、专科医院可以直接就医。

5.已经参加医疗保险改革的新102人员如何办理并轨手续?答:新102人员只需重新选择医院即可,合同医院为北京市保健局指定,不能变更。

按照“退休人员一家就近和一家社区医院”的原则,新102人员可借此次并轨机会重新选择就近和社区医院,将选定的医院上报单位,由单位统一办理并轨手续。

已经在2011年1月参加海淀社保的离休新102人员不再变更并轨,但医疗待遇同直管的医疗照顾人员。

6.老102人员在发卡之前还能变更医院吗?答:老102人员可借此次并轨机会重新选择就近和社区医院,将选定的医院上报单位,由单位统一办理并轨手续。

7.医疗照顾人员门诊就诊流程?答:医照人员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保卡及卫生部保健局或北京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发放的《医疗证》或《优诊证》及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就医。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旨在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全面的医疗保健服务,确保其享受到优质的医疗资源。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的相关政策和权益,以及具体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政策背景作为中国的首都,北京市一直致力于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为了满足部分特殊人群对医疗保健的需求,北京市推出了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

该政策针对一些需要特殊照顾的人员,提供了特殊的医疗保障措施。

二、适用人群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人群:1. 特殊照顾人员:包括特殊人员照顾对象中的直系亲属,如重病、残疾或老年人等无法自理的人员。

2. 医疗补助对象:包括享受低保、医疗救助等特殊待遇的人员。

三、权益保障作为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您将享受以下权益保障:1. 医疗费用报销: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北京市将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报销。

2. 精准就医服务:定期开展健康体检、疾病筛查等,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

3. 优先就医权:享受在同级医疗机构优先预约、优先看病的待遇。

4. 医疗康复服务:提供康复护理、康复训练等全程照顾。

四、申请流程成为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需要经过如下申请流程:1. 申请材料准备:详细了解申请所需材料,如身份证、病历等。

2. 填写申请表格: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准备好申请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3. 提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

4. 审核与评估:相关部门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决定是否具备成为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的条件。

5. 审批结果通知:申请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中会详细列明申请是否通过以及具体的权益和待遇。

五、注意事项在申请和享受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申请资格审查:确保自己符合政策规定的照顾范围和条件,以免申请被拒或权益受限。

2. 定期审批和复审:根据政策要求,您需要定期进行审批和复审,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持续保障。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单位信息登记表(附件1)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单位信息登记表(附件1)
(1)中央
(2)市
(3)区
(4)县
(5)其他
核准意见
单位经办人: 市医保中心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办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பைடு நூலகம்:
1.表格中内容须中文工整填写;
2.表格中带*号的项目为必录项;
3.单位类型按以下指标项选择填写:
(1)企业
(2)事业
(3)全额事业
(4)差额事业
(5)机关
(6)社会团体
(7)其他
4.隶属关系按以下指标项选择填写:
附件 1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单位信息登记表
单位名称(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简称
*邮政编码
*单位经营(办公)地址
*单位法人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经办人姓名
所在部门
*联系电话
单位传真号码
单位电子邮箱地址
单位网址
*单位类型
*隶属关系
*支出户开户银行
*行号
*支出户开户全称
*账号
*小额支付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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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干部医疗照顾医疗证的办理流程

北京干部医疗照顾医疗证的办理流程

北京干部医疗照顾医疗证的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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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4)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4)

附件 4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信息登记表单位名称(公章):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单位经办人:市医保中心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办理日期: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表中内容须为中文工整填写,或通过《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管理软件》打印;2.单位管理人员新增业务时,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医疗照顾人员类别、增加原因、定点医疗机构信息;3.身份证号码包括公安部门核发的公民身份号码和根据个人提供的护照信息由市医保中心派发的号码;4.单位办理人员增减业务时,除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外,还需在增减原因的相应栏目下的括号内打“√”;5.单位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时,除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外,还需在信息变更项的相应栏目内填写原信息和需变更的信息;6.医疗照顾人员类别按以下指标项选择填写:(1)在职司局级医疗照顾人员(2)退休司局级医疗照顾人员(3)离休的司局级医疗照顾人员(4)异地安置的退休司局级医疗照顾人员(5)异地安置的离休司局级医疗照顾人员(6)在职长期驻外司局级医疗照顾人员(7)在职副部级医疗照顾人员(8)退休副部级医疗照顾人员(9)离休的副部级医疗照顾人员(10)异地安置的退休副部级医疗照顾人员(11)异地安置的离休副部级医疗照顾人员(12)在职长期驻外副部级医疗照顾人员(13)在职高级知识分子(14)退休高级知识分子(15)离休高级知识分子(16)在职长期驻外高级知识分子(17)异地安置的退休高级知识分子(18)异地安置的离休高级知识分子(19)两院院士(20)异地安置的两院院士(21)在职优诊待遇人员(22)退休优诊待遇人员(23)享受优诊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24)异地安置的退休优诊待遇人员(25)异地安置的享受优诊医疗待遇离休干部(26)在职长期驻外优诊待遇人员(27)参事馆员(28)异地安置的参事馆员(29)在职正市级医疗照顾人员(30)退休正市级医疗照顾人员(31)离休正市级医疗照顾人员(32)在职长期驻外正市级医疗照顾人员(33)异地安置的退休正市级医疗照顾人员(34)异地安置的离休正市级医疗照顾人员(35)在职特级教师(36)在职长期驻外特级教师(37)退休特级教师(38)离休特级教师(39)异地安置退休特级教师(40)异地安置离休特级教师(41)在职正部级医疗照顾人员(42)在职长期驻外正部级医疗照顾人员(43)退休正部级医疗照顾人员(44)异地安置退休正部级医疗照顾人员(45)离休正部级医疗照顾人员(46)异地安置离休正部级医疗照顾人员7.新增的医疗照顾人员,单位须到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备案盖章;8.此表单位填报一份,由市医保中心留存。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京卫公字第100号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138号通知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一九九零年二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节选摘抄)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一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到集体单位工作,并由集体单位开支工资的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以及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7.07.30•【字号】京卫公字[1997]15号•【施行日期】1997.10.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15号京财社(1997)1161号1997年7月30日)各区、县卫生局、劳动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各医疗单位、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为了加强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管理,使有限的医药卫生资源得到合理使用,以适应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第16号文件的精神,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用药管理的意见》(卫公医发(1993)第3号)的要求,在国家制定的《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原则基础上,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本着保证基本医疗用药,克服浪费,对非治疗必需的药品以及营养滋补保健药品不予报销的原则,经部分药学、医学临床专家评审论证,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成药、西药——抗感染、心血管等25类药品),现印发给你们。

为使本市的医疗卫生“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改革顺利进行,认真做好《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以下简称“报销范围”)的实施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凡列入“报销范围”的药品,可按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有关规定,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中报销;凡注明需个人另部分自负的特殊药品,按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有关报销规定执行;未被列入“报销范围”的药品,不得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中报销。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这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费医疗制度,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保障北京市民享受到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

本通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本次印发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明确了公费医疗的范围和标准。

公费医疗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全面覆盖了我市的市民。

同时,明确了公费医疗的标准,包括费用补偿标准、目录管理办法、进口药品的管理办法等。

这些明确的标准将有助于消除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的差异,实现公平公正的医疗制度。

其次,本次印发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加强了对公立医院的管理。

对于公立医院,将推行分类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进行管理。

一方面,公立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另一方面,公立医院要积极参与政府的绩效考核,提高服务水平和满意度。

此外,公立医院还需要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财政资金。

这些措施将推动公立医院的,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再次,本次印发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强调了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对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其进行监管,促使其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同时,要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评价机制,加大对医疗机构的考核和监督力度。

此外,还要推行公开透明的医疗机构评价制度,让患者更加清楚地了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最后,本次印发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还对公费医疗的支付方式进行了明确。

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将推行的支付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按病种进行支付,另一种是按人头进行支付。

对于按病种进行支付的,要规定明确的费用补偿标准,确保患者的权益。

对于按人头进行支付的,要建立健全健康档案管理系统,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总之,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为了改善公费医疗制度,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所作出的重要决策。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样表汇总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样表汇总

附件 1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单位信息登记表单位名称(公章):单位经办人:市医保中心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办理日期: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表格中内容须中文工整填写;2.表格中带*号的项目为必录项;3.单位类型按以下指标项选择填写:(1)企业(2)事业(3)全额事业(4)差额事业(5)机关(6)社会团体(7)其他4.隶属关系按以下指标项选择填写:(1)中央(2)市(3)区(4)县(5)其他5.行号为银行交换号6.小额支付号为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2位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单位名称(公章):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单位经办人:市医保中心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办理日期: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单位注销登记表单位名称(公章):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单位经办人:市医保中心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办理日期: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信息登记表单位名称(公章):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单位经办人:市医保中心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办理日期: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表中内容须为中文工整填写,或通过《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管理软件》打印;2.单位管理人员新增业务时,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医疗照顾人员类别、增加原因、定点医疗机构信息;3.身份证号码包括公安部门核发的公民身份号码和根据个人提供的护照信息由市医保中心派发的号码;4.单位办理人员增减业务时,除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外,还需在增减原因的相应栏目下的括号内打“√”;5.单位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时,除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外,还需在信息变更项的相应栏目内填写原信息和需变更的信息;6.医疗照顾人员类别按以下指标项选择填写:(1)在职司局级医疗照顾人员(2)退休司局级医疗照顾人员(3)离休的司局级医疗照顾人员(4)异地安置的退休司局级医疗照顾人员(5)异地安置的离休司局级医疗照顾人员(6)在职长期驻外司局级医疗照顾人员(7)在职副部级医疗照顾人员(8)退休副部级医疗照顾人员(9)离休的副部级医疗照顾人员(10)异地安置的退休副部级医疗照顾人员(11)异地安置的离休副部级医疗照顾人员(12)在职长期驻外副部级医疗照顾人员(13)在职高级知识分子(14)退休高级知识分子(15)离休高级知识分子(16)在职长期驻外高级知识分子(17)异地安置的退休高级知识分子(18)异地安置的离休高级知识分子(19)两院院士(20)异地安置的两院院士(21)在职优诊待遇人员(22)退休优诊待遇人员(23)享受优诊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24)异地安置的退休优诊待遇人员(25)异地安置的享受优诊医疗待遇离休干部(26)在职长期驻外优诊待遇人员(27)参事馆员(28)异地安置的参事馆员(29)在职正市级医疗照顾人员(30)退休正市级医疗照顾人员(31)离休正市级医疗照顾人员(32)在职长期驻外正市级医疗照顾人员(33)异地安置的退休正市级医疗照顾人员(34)异地安置的离休正市级医疗照顾人员(35)在职特级教师(36)在职长期驻外特级教师(37)退休特级教师(38)离休特级教师(39)异地安置退休特级教师(40)异地安置离休特级教师(41)在职正部级医疗照顾人员(42)在职长期驻外正部级医疗照顾人员(43)退休正部级医疗照顾人员(44)异地安置退休正部级医疗照顾人员(45)离休正部级医疗照顾人员(46)异地安置离休正部级医疗照顾人员7.新增的医疗照顾人员,单位须到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备案盖章;8.此表单位填报一份,由市医保中心留存。

公疗单位医保政策

公疗单位医保政策
6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
2016年12月
7
单位缴纳9%
职 工 缴 纳 2%
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 缴纳3元
单位缴纳1%
统筹基金
基本 医疗保险
大额医疗互助
起付标准以上 的住院费用
起付标准以上 的门诊费用
统筹基金封顶以上 的住院费用
8
个人账户 北 京 市 公 务 员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 大额医疗互助 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
37
谢 谢
2016年8月
38
32
特殊病审批
• 办理特殊病审批后,其发生的费用360天为一个 结算期,其中包括在此期间治疗特殊疾病的门诊、 住院医疗费用和治疗其他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用。(京劳社医发[2003]119号 )
33
社会保障卡
34
持社保卡就医
• 已发社保卡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 必须持社保卡、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 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 《病历手册》),并主动出示。 • 参保人员应保证《病历手册》连续使用,因未 持社保卡就医等个人原因造成的违反规定的医 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8
与原基本医疗待遇相比
• 门急诊个人负担5%。 • 住院医疗费用起付 标准以下部分退休 人员个人负担5%。 •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 部分,退休人员个 人负担最高3%-0.9%。 • 门诊、住院均没有 最高支付额度(封 顶线)
个人自付 70周岁以下 70周岁以上 住院统 筹支付 起付标准 医院 社区 15% 10% 10% 1300 5%-0.9% 10% 门诊 住院 2万元 10万+20万
26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加强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公费医疗的报销范围,现对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直管的享受公费医疗的市级单位、大专院校及医疗照顾人员医药费报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原报销比例不变。

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及一次性医用耗材报销范围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原报销比例不变。

安装在体内的人工器官,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离休干部介入诊断和治疗中使用的贵重医用材料报销标准,按照北京市委组织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老干部局下发的《关于我市离休干部在疾病介入诊断和治疗中使用的导管和腔内支架等贵重医用材料报销问题的通知》(京组通[2003]72号)执行。

三、医疗照顾人员床位费报销标准,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调整干部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1号)执行。

四、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外购药品(不含超限级使用的药品),必须持加盖医院外购章的公费医疗处方,到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申报费用时需附外购处方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收据。

五、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离、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卫生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司局长以上干部和专家医疗照顾的补充规定-[84]卫医字第37号

卫生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司局长以上干部和专家医疗照顾的补充规定-[84]卫医字第37号

卫生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司局长以上干部和专家医疗照顾的补充规定正文:---------------------------------------------------------------------------------------------------------------------------------------------------- 卫生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司局长以上干部和专家医疗照顾的补充规定(〔84〕卫医字第37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司局级以上干部及专家的医疗照顾问题,曾于1978年作过规定,1981、1982年两次扩大了医疗照顾范围。

根据几年的变化情况和当前北京的医疗条件,经与有关方面研究,特作以下补充规定:一、干部和专家医疗照顾范围门诊照顾对象:1.现任的正副司局长及司局级待遇的干部。

2.高教、科研、工程技术、编辑、图博、农业、翻译工资六级以上的专家;新闻、文艺、卫生工资七级以上的专家;体育工资二级以上的高级教练和国家级教练;相当工程技术工资六级以上的其他高级专家。

上述两项以中央规定的干部审批单位的任命和批准待遇的通知为准。

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及管理专家。

4.回国定居工作的华侨科技专家、学者;来华定居工作的外籍华人及其他外籍科技专家、学者。

上述两项以国家科委批准待遇的通知为准。

住院照顾对象:现任的副部长及副部级待遇的干部。

以中央有关部门的任命和批准待遇的通知为准。

二、干部医疗证由工资发放单位统一办理,经卫生部审核名单后,直接到指定医院领取。

干部疗养手续和医疗费报销,执行公费医疗部门统一规定。

三、干部和专家的医疗照顾,原则上安排在本单位的合同医院,如合同医院确有困难,由卫生部商有关方面另行安排。

医院干部病床首先保证住院照顾对象,门诊照顾对象需住院时所在医院根据病床情况酌情安排。

传染病、精神病住院应转专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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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相关问题解读
1.什么是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答:即原来的新、老102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新、老102人员并轨,统一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管理,统称为“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以下简称“医照人员”。

2.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答:医照人员仍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此次改革只是改变医照人员的就医结算方式,即改为持卡就医实时结算,不用再回单位报销,医疗待遇并不改变。

3.医照人员为什么要实行持卡就医?
答:持卡就医可以实现医疗费用的实时结算,简化报销流程,方便报销单位,提高工作效率。

使用社保卡就医时,只需掏个人负担和自费的医疗费用,其它费用您不用再交纳。

4.持卡就医后医照人员就医的范围?
答:实行持卡就医后,对公疗医照人员的相关公费医疗政策不变,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仍按在职人员一家合同医院;退休人员一家合同一家就近和一家社区;离休人员一家合同两家就近和一家社区,离休人员在A类、中医、专科医院可以直接就医。

5.已经参加医疗保险改革的新102人员如何办理并轨手续?
答:新102人员只需重新选择医院即可,合同医院为北京市保健局指定,不能变更。

按照“退休人员一家就近和一家社区医院”的原则,新102人员可借此次并轨机会重新选择就近和社区医院,将选定的医院上报单位,由单位统一办理并轨手续。

已经在2011年1月参加海淀社保的离休新102人员不再变更并轨,但医疗待遇同直管的医疗照顾人员。

6.老102人员在发卡之前还能变更医院吗?
答:老102人员可借此次并轨机会重新选择就近和社区医院,将选定的医院上报单位,由单位统一办理并轨手续。

7.医疗照顾人员门诊就诊流程?
答:医照人员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保卡及卫生部保健局或北京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发放的《医疗证》或《优诊证》及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就医。

医照人员的一切医疗活动都要使用社保卡,挂号、交费、退费等都要使用社保卡。

养成“持卡就医”的习惯。

挂号费由个人负担。

8.医疗照顾人员住院就诊流程?
答:医照人员应持社保卡及证件办理住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社保卡为您办理入院登记,并留存社保卡。

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由定点医疗机
构垫付,自费部分由医照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会为您提供相关单据,出院时将社保卡交还住院患者。

住院时本人须交纳一些有可能发生的自费项目费用。

9. 医疗照顾人员持卡结算时费用怎么分解?
答:医照人员持社保卡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就医时,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后向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申报结算;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医照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也就是自费的部分自己交费,公费的部分由社保支付。

10. 医照人员在未领到社保卡或补(换)卡期间怎样就医?
答:凭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出具的《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淡粉色)(以下简称《领卡证明》)就医,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后向市医保中心申报结算;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医照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持《领卡证明》就医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为医照人员出具处方、票据、费用明细等相关材料;医照人员将上述材料及《领卡证明》复印件交给单位负责公费医疗管理的人员,由单位按照手工报销流程向市医保中心申报相关费用。

11. 异地就医的怎样就诊和报销?
答:医照人员需要易地就医的,向单位提出申请,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办理易地就医备案手续,就诊后按照手工报销流程申报相关费用,本人须提供完整资
料,如病历、处方、机打收据、费用明细清单。

12.怎样转诊?
答:医照人员需要转诊的,由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以下简称《转诊单》),医照人员持社保卡到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医照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后,在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结算。

本人的合同医院、就近医院、社区医院都可以转诊。

13. 社保卡有什么功能?
答:此次发放的社保卡是二代社保卡,不但具有姓名、性别、年龄、就诊医院等社会保障功能外还具有金融功能,即有金融存储功能,可以进一步方便就医。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保卡需要激活才能使用,在2012年1月1日后,持身份证和社保卡到北京银行任意一个网点办理新卡的金融功能激活手续。

14.社保卡丢失了怎么办?
答:社保卡因具有金融功能,丢失后不但给就医带来不便,还会发生经济损失,而且补办起来手续繁琐周期长,所以社保卡一定要保管好。

如果万一丢失,当发现社保卡丢失后,应及时拨打社保卡服务热线“96102”(24小时服务)进行电话预挂失,也可以拨打北京银行24小时服务热线“95526”进行预挂失,预挂失有效期为10天,在有效期内又找到社保卡了,可以撤销预挂失。

如确实丢失了,尽快告知单位,由单位办理社保卡正式挂失和补卡手续,
届时,需提供医照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并交纳20元人民币。

补卡至少需要30个工作日。

补卡期间,市社保中心会为丢失卡的医照人员提供《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该证明视同社保卡。

15.换社保卡怎样办理?
答:因个人基本信息变更、个人原因造成社保卡污损残缺无法辨认卡面信息、不能在读卡机具上使用的,向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为其办理换卡手续,届时需提供医照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并交纳20元人民币。

补卡至少需要30个工作日。

社保卡制作完成后,市社保中心通知单位领取。

16.补(换)社会保障卡期间如何看病?
答:医照人员在社会保障卡尚未发放或申请补(换)期间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就医,门诊全额结算医疗费用;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后向市医保中心申报结算,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医照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17.2012年1月1日持卡实时结算后,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报手工医疗费用?
答:一般情况,医疗照顾人员如果未持卡就医是不能报销的,但在急诊、转诊未持卡、持领卡证明就医的以及有备案的异地安置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且费用票据、明细、处方、住院费用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可以交到单位,由单位报到市医保进行手工报销,急诊的要提供急诊诊断证明书,保证诊断与就医时病情一致。

18.哪些情况需进行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答:当医照人员由在职转退休、变更单位、级别调整等情况时,由单位经办人员带上审批原件、单位证明、医照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到市社保中心办理信息变更。

19.怎样变更就近医院?可多长时间变更一次?找那个部门办理?
答:就近医院一年变更一次,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交到校医院,同时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20. 社保卡上信息有误怎么办?
答:个人拿到社保卡以后,尽快核对以下五项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如果发现有误的,请将社保卡交回校医院,并提供一张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如果发现照片有误的,还要提供一张一寸标准身份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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